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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省征收!征用农民《集体所?。有,土地征地《补,偿费分配使用办法 !  】   第一》条 : 为维护被》征地农户和农—。村集体经济》组织的合法权—益依:法做好被征地—农民的补偿》安置:工作根据中华人民】。共和国农村》土,地,承包:法和国?家有关规《定结合本《省实际制定本办法】 》  :  : 第二条  —本省行?政区域内《依法征?收征用农民集体所】有,土地征地补偿—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!适用:本,办法:。  【。   第三条  征!地补偿费《是对被征《。地农户、农村集体经!济组:。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!人的补偿征地补偿费!包括土地补偿费、安!置补:助费以及地上附着】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!。费 【    本》。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户!。是指: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!包经营权的农—。户 : ?    》 第四条  征地补!偿费:的分配使用》应当坚持公开、公】平、公?。正的原则《 : 《    征地补偿费!的分配使用妇女与男!子享有平等的权【利任何组织和—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!、结:婚、离婚、丧偶【等为由剥《夺、侵害其》依,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!益, 》  :   第五条 【 ,县级:以上人民政府农业、!农经等部《。门应当?加强对?农,村集体经济组—织内部?征地补?偿费分配使用的【监督管理《 ,  —  : 第六条《  在征地依法【报批前县级以—上人民政府国土【资源部门应》将拟征?地的:用,。途、:位,置、面积、》补,偿标准?、安置?途径等?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!地农户、农村集【体经济组织和地【。。上附着物产权人 ! ,。   》  县级以上人【。民政府?国土资源部门—应对拟征《土地:的权属?、地类、面积以及地!上附着物权属、种类!、数量等现》状进行调《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!地农户、农》村集:体经济组织和地上】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!认其共同确认的有】关材料?应当作为征地报批】的,必备内容经依法批】。准的征?地事项应当予以公示!    ! 第七条  在【征地依法报批—前当地?国土资源部》门,应当告知《被征地农户》、农村集体》经济:组织和地上附着【物产:权人对拟征土地的补!偿标准、《安置途径有要—。求听证的权利当【事人要求听》证,的应当在被告知后】5个工作日内提出】听证申?请国土资《源部门应当》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!。起,20日内按》照有关?规定组织听证 !    — 第八条  征【收或者征用农村【土地的?必须依法办理—征地手续并及—时足额支付征—地补偿费 !   ?  任何单位和【。个人不得截留、挪】用、拖欠《征地补?偿费 《  》   第九条  省!人民政府《批准制定各设区【的市、县征地的【统一年?产值标?准或者区片综合地价!时应当充《。分考虑当地农—民生活?。水平依法《支付的土《。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!费不:足以支付因》征地而导致》。无地农民《社会保障费用—的应当增加安置【补助费确实保护农民!的利益 《    】 ,征地单?位必须严格执行省】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!补偿标准 ! ,。   ? ,第十条  征—地单位应当在征地】补偿安置方》案批准之日》起3个?月内将征地补偿费】全额支?付给:。被征地?农户;经被》征地农户《同意也可以与被征地!农户约定分期支【付,征地补偿费 —    】 征地补偿费用【没有足额《。到位前?国土资源部门—不得发放建设用地】批准书?不得办理供》地,手续征地单》位不得强行》。使用土地项目不【得,。开,工建设?被征地?。农户和农村集体【。经,济,组,织有权?继续使用土地 【  —   第十一条 】 土地?补偿:费主要用于被—征地农户农村集【体经济?。组织不?得以任何名》义侵:占被征地农户依【。。法,享有的土地补偿费;!不得:违法:划分老户、新户【、,女儿:户, 》   ?  第十二》条  土《。地被全部征收同时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】撤销建制的》土地补?偿费80%分配给被!征地农户;其余20!%平均分配给征地补!偿方:案确定时本》集体:经济组织依法享有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!员  】   土地被全【部征用的其土—地补偿费以不低于】80%的《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!户剩余部分留—给村集?。体经济组织 —。     !第十三条  已确权!确地到户《的,土地被部《分征收或《征用的?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!于80%的比例【支,付给被征地农户【;其余20》%留:给村集体经济组【织 : ?     未【。确权确地到户的土】地被征收征用—后其土地补偿费【和安置?补助费?以不低于80%的】比例平均《支付给征地》补偿安?置,方案确定《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!。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!权,的成员;其余部【分留给农村集—体经济?组织 《     】第十四条《  地上附着物【补,偿费:。和青苗补偿费应【当,全,部支付给《地,上,附着物和青》苗的所有者 】 :  :。  : 第十五条》  安置补助—费根据不同》的安置途径支付【由征地单位或者其】他,单位:统一安置失》地农民的支付给负】。责安置的单位;不】需要统?一安置的《应,当全部支付给失地】农民 】    第十六条 ! 农村集体经—。济组织应《当设立征地》补偿费?专户专账核》算、专款专用应【当将征?地,补偿:费依法进行分配使用!   】。  第十七条  】留给农村集体—经,济组织使《。用的土地补偿费【属于集体资产应纳入!公,积公益金管理—用于发展生产—、增加积累集体福】利、公益事业—等方:面不得用于发—放干部?报酬不得用于支【。。付招:待费用等非生产【性开支不得用于清偿!债务 》 :     》留给农村集体经【济组:。织的土地补偿费【使用方?案应经农村集体【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!者成:员代表大会三分【之二以上同意收支】情况:应,当,及时公布并接受群众!。监,督  】   第十八条 】。 农村?集体经济组》织应当及时公布征】地,补偿费到位情况及】分配使用《情况 》。 :     县级【。。以上:人民政?府农业、农经—部门应当依法对【征地补偿费分配使】用情况进行审计【监,督 【    第十九条】  中华人民共【和国农村土地—承包法实施后征收征!用农民?集体所有《土,地的本办法公—。布之日土地补偿费尚!未,分配的应当按照本】办,法规定分配》使用;尚未全部分】配的应当先保证被征!地农户依法所得剩余!部,分,留给集?体经济组织 】    — 第二十条  【农村集体经》济组织及其负—责人违反本办法【规定分配使用征地补!偿费用的由县级以】上人民政府》农业:、农:经等有?关部门责令改正【。;,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究刑事责任 !     】第二十一条  【国家机?关工作?人员滥用职权、徇私!。舞弊:、玩忽职守侵—占、:挪用、拖欠征地补】偿费尚未构成犯【罪的依法给》予行政处分;构【成犯罪的依法追【究刑事责任 — 》    第二十二】条  涉及承包地】征收:。补,偿费用?分配纠纷的可—以依法向人》民法院?。提起诉讼 【     【第二十三条  【本,。办法由?省人:民政府负责解释 !。 《    第二十【四条  本办法自2!005年12月1日!起施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