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
山西省《征收征用农民集【。体所有土地征地【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!
! 第《一条:。 为维《护被征地农户和【农村集体经济—组织的合法权—益依: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!补偿安置工作根据】中华人民《共和国农村土地承】。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!结合本省实际制【定本:办法:
》
第二条 ! 本:省行政?区域内依法征收【征用农?民集:。体所有土《地征地?补偿费的分》配使用和管》理适用本办法
】
第!三条 征地—补偿:费是对被《征地农户、农村【集体经济组织和【。地上:附着物产权人—的补偿征地补—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!、安:置补助?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!偿费和青苗补偿费
!
,
》 本办》法所称被征地—农,户是指依《法取得农《村土地承包经营权】的农户
—
— 第四条 征【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!应当坚持公开、公】平、公?正的原?则
?。
—。 征地补偿费的分!配使用妇女与男【子享有平等的—权利任何组织—和个:人不得以妇女未婚、!结婚:、离婚、丧偶等为由!剥夺、侵害其依法】享有:的征地?。补偿权?益
?
?
第五条 !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农业、农经等部门】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!经济组织《内部征?地补偿费《分配使用的监督【管理
—
第【。六条 在征地依】法报:批前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国?土资源?部门应将拟征地的】用途、位置》、面积?。、,补偿标准、》安置途径等以书面】形式:告知被征地农户【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!和地上附《着物产权人》
— ? 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?国土资源部》门应对拟《征土地的《权属、地《类、面积《以,及地:上附着物权属、【种类、数《。。量等现状进行调查】调,查,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户!、,农村集体经》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!产权人共《同确认其《。共同确?认,的有关材《。料应当作为》征地:报批的必《备内容经依法批准】的征地事项应当予以!公,示
:
,
— :第七条 在征【地依法报《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!门应当告知被征地】农户、农村集体【经济组?织和地上附》着物产权人对—拟,征土地的补》。。偿标准、安置—。途径有?。要求听证的权利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!当,在被告?知,后5个?。工作日?内提出听证申请国】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!到听证申请之日【起20日内按照有】关规定组织》听证
】 第八条【 征收或者征【用农村土地》的必须依法办理征】地,手续并及时足额【支付征地补偿—。费
【 , 任《何单位和个人不【得截留、挪用、拖欠!征地补偿费
!。
《 第九条 — 省人民《政府批准制》定各设区的市、县征!地的统一《年产值?。标准或?。者区片综《合地价时《应当充分考》虑当地农民生活水平!依法支付的土地【补偿费和安》置补助费不足—以,支付因?征地而导致无地【农民社?会保障费用》的应当增加安置【补助费确实保护农】民的利益
—
?
征—地,。单位必须严格执行】省人民政《府制定的《征,地补偿?标准
?
?
? ?第十条 》征地单位《应当在?征地补偿安置—方案:批准之日起3个【月内将征地补偿【费全额?。。支付给被征地农户;!经被征地农》户同意也可以与被】征地农户约定—分期支付征地—补,偿费
【
征地补偿!费用没有足额到位】前国土资源》部门不得发放建设】用地批准书》不得办理供地手【续,。征地单位《不得强行使用—。土地:项目:不得开工建设—被征地农《户和:农村:集体经济组》织有权继续使用土】地
《
— 第十?一条 土地补偿费!主,要用于?被征地?农户农村集体—经济:组织不得《。以任何名义侵占被】征地农户依法享【有的土地补偿费;不!得违法划分老—户、新户《、女儿户《
【 第十》。二条 土地—被,全部征收同时—农村集体经济组【织,撤销建制的土—。地补偿费80%分】配给被征《地农户;《其余:20%平均》分,配给征地补偿方【案确定时本集体【。经济组织依》法享有土地承包经】营权的成《员
》
,
, 土地被全部!征用的其土》地补偿?费以不低于80%】的比:例支付?给被征地农》户,剩余部分留给村集体!经济组织
》
【 第十《三条: :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!地被部分征收—或征用的其土地补】偿费以不《低于8?0%的比例》支,付给被征地农户【;其:余20%留》给村集体经济组【。织
:
》 未确权确】地到户的土地—被征收?征用后其土地补偿费!和安置补助费以不】低于80%》的比:例,平均支?付给征?地补偿安《置方案确定时—本集:体经:济组织依法》享有土地承包经【营权的成员;其【余部分留给农—村集体经济》组织
》
,
第十四!。条 地上附着物补!偿,费和青苗补偿—费应当全部支付给地!上,附着:物和青苗的所有者】
,
:。。
:
? :第十五条 安置】补助费根据不—同的安置途径—支付由征地单位或者!其他单位统一安置】失地:农民的支付》。给负责安置的—单位:;不需要统一安置的!应当:全部支付《给失地农民
】。
《 第十六条【 农?村集体经济组织应】当设立征地补—偿费专?户专账核算、专【款,专用应当将征—地,补偿费依法进行分】配使用
》
:
,
》第,十七条 留给农村!集,体经济组织》使用的土地补偿费】。属于集体资产应纳】入公积公益》金管理?用于发展生产、【增加积累集》体福利、公益事业等!方面不得用》于发放?干部报酬不得用于支!付招待费用等非生】产性开支不得用于】清偿债务
!。
留给【农村集?体经济组织的—土地补偿《费使用方案应经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!。员大会或《。者成员代表大会【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收!支情况应当及—时公:布并接受群众监督】。
,
!第,十八条 农村集体!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公!。布征地补偿费—到,。位,。情况及?分配:使用情况
】
—县级以?。上人民政府农—业,、农经部《门应:当依法对《征地补偿费》分配使用《情况进行审计—监督
】 第十—九条 中华人民】共和国农村土地【承包法?。实施:后,征收征用《农民:。集体所有土地的【本办法公布之日土】地补偿费尚未分配的!。应,当,按照本办法规—定分:配使用;尚未—全部分配的》应当先保证被征地】农户依法所》得剩余部《分留给集《体经济组织
】。。
? 第二十条】 农村集体—经济组织《及其负责人违—反本办?法,规定分配《使用征地补偿费【用的由?县级以上人民—。政府农业、农经等】有,关部门责令改正【;构成犯罪》的依法追究》刑事责任
》
,
— , 第:。二十一条 国家】机关:工作人员滥用职权】。。。、徇私?舞弊、?玩忽职守《。侵,占、挪用、拖欠征】地补偿费尚未—构成犯罪的》依法给予行政—。处分;构《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刑事责任
》
?
第二】十二条 涉及承包!地征:收补偿费用分配【纠纷的可《。。以依法向人民法院】提起诉讼
】
第【二十三?条 本办法由省人!。民政府负责解释
】
【 , 第二十四条 】本办法?自,200?5年1?。2,月1日起施行
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