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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山西省?征,收征:用农民集体所有【土地征地补》偿费分?配使用办法 【    ! 第一?条  为维护被征地!。农户和?农村集体《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!依法做好被》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!工作根据中华—人民共和国农村土】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!规定:结合:本省实?际制:。定本办法 【    — 第二条  本省】行政区域《内依法?征收: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!地征地?补偿费的分配使用】和管理适用》本办法? 《   《 , 第三?条  征《地补偿费是对—被征地农《户、农?村集:体经济组织和地上】附,着物产权《人的补?偿,征,地补偿费《包括:土,地补偿?费、: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!附着物补偿费和青】苗补:。偿费 】    本》办法所?称被征地农》户,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!地承包经营权—的农户 》     】第四条  征—。地补偿费《的分配使用》应当坚持《公开、公平》、公正的原则—   】。。 , 征地补偿费—的,分配使用《妇女:与男:子享有平等的权利】任何组织和个人【不,得以妇女未》婚、结?婚、离?婚、丧偶等为—由剥:夺,、侵害其《依法享有的征地补】偿权:益   ! , 第:五,条  县级以—上人民政府农—业、农经等部门【应,当加强对农村—集体经济组织内部】征地补偿费分配【使用的监督管—理 【   ? 第六条  在征地!依法报批前县级以】。上人民政《府国土资源部—门,应,将拟征?地的:用途:、位置、《面积、补偿标准、安!置途径等《以书:面形式告《知被:征地农?。户、农村集体—经济组?织和地上附着物产】权人 】    县级以【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!。部门应对拟》征土地的权属—。、地类、面》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!属、种类、数量等现!状进行调查》调查结果应与被征】。地农户?、农村集体经济【组织:和地上附着物—产权人共同确认【其共同确认的有【关,材料应当作为—征地报批的必备内容!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事!项应当予以公—示 — ,    《第七条  在征【地依法报《批前当地《国土资源部门应【当告知被征地农户、!农村集?体经济组《织,。和,地上附着《物,产权人对《。拟征土地的补偿【标准、?安置:途径有要求听证的权!利,当事人要《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!知后5个工作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国!土资源部门应当【自收:到听证申请之日起】20:日内: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!证  】  : 第八?条  ?征,收或者?。征用农村《土地:的必须依法办—理征地手《续并及时足》额支:付征地补偿费 【。 :    — 任:。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截留、挪用》、拖欠征地补偿【费 【    《第九条  省人【民政府批准》制,定各设区《的市、县征地的【统一年产值》。。标准:或者:区片:综合地价时应当充分!。考虑当地农民生【活水平?依法支付的土地【补偿费和安置补【助费不足以支付因征!。地而:导致无地农民—社会保障费用的应当!增加安置补助费【确实保护农民的利】益   !  征地《单位必须严》格执行省人》民政:府制定?的征地?补,偿标准 《     !第十条  征—地单位应当》在,征地补偿安》置方案批准之—日起3个月内将【征地补偿费》全额支付《给被征?地农户;经被征地农!户同意也可》以,与被:征地农户约定分期】支付征地补偿费 ! : ,     征—地补偿费用没—有足额到《位前国土资源部【门不得发放建设【用地批准书不得办】理供:地手续征地》单位不?得强行使用土地项目!不得开工建》设被征地农户和农】村集体经济组织有】权继续使用土地 】 , 《。 ,   第十一条【  土地补偿—费,主要:用于被?征地农户农村集【体经:济组织不得以—任何名义侵占被【征地农?户依法享有的土【地,补偿费;不得违【法划分老户、—新户、女儿户 ! :     第—十二条 《 土地被全部征收同!时,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!销建制的土地补【偿费80%分配给被!征地农户;其余20!%平均?分配给征地补偿【。方案确定时本—集体经济《。组织依?法享有土地承包【经,营权的成员 【 ,    —。 土地被《全部征?用的其土地补偿【费以不低于》8,。0%的比例支付给】被征地农户剩余部】分,留给:村集体经济组织 】    】 第十三条》  :已确权确地到—户的土地《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!其土:。地补偿费以不—低,于80%的比例支付!给被征地农》户;其余20%【留给村集体经—济,组织 —     未确权!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!。收征用后其土地补偿!费和安置补》助费以?不,低于:。80:%的比例平》均支付给征地补【偿安置方案确—。定,时,本集体经济》组,织依法享有土地【承包经营权的成员;!其余部分留给农村】集体经济组织— : :    》。 第十四条  地上!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!补偿费应《当全部支付给地【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!有者  !   第十五条  !安置补?助费根据不同的安】置途径支付由征地】单,位或:者其他?单位统一安》置失地?农民的支付给负责安!置的单位;》不需:要统一?安置的应《当全部?支付给失地》农民  !   第十六条 】。 农村集体经—济组织应当设立征】地补:偿费专户专账核算】、专:款专用应当将征【地补偿费依法进行】分配使用《 《  ?  : 第十七条  【留给农?村集体?经济组织使用—的土地补偿费属【于集体?资产:应纳:。入公:积公益金管理用于】发展:生产、增加》积累集体福利、公】益,。事业等方面不得用】于,发放干部报酬不【得用于?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!产性开支不得—用于清偿债务 【 ?。     留【给农村集体》经济组织的》土,地补偿?费使用方案应经农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!大,。会,或者:成员代表大会三分】之二以上同意—收支情况应当—。及时公?布并接受群众监【督 【    第十八【条  农村集体【经济组织应当—及时公布征地—补偿费到位情况及分!配,使用情况 —     县!级以上?人民政府农业—、农经部门应当依法!对征地?补,偿费分配使》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! —。    第十九条】  中华人民—共,和国农村土地承【包法实施《后征收征用农民集体!。所有土地《的本办法公布—之日土地补偿费尚】未,分,配的应当《按照本办法规定【分配使用;尚未全部!分,配的应当先保证被】。征地农户依》法所得剩《。余部分留给》集体经?济组织 《 ?   《  :第,二十条  农村【。集体经济组织及【其负责人违反本办法!。规定分配使用—征,地补偿费用的由【县级以上人》。民政:府农业、农经等有】关部门责令》改正:;构成?犯罪的?依法追究《刑事责任 】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一条  国家机关!工作人员滥用职权、!徇,私舞:弊、玩忽职》守侵占?、挪:用、拖欠征地补偿费!尚未构?成犯:罪的依法给予—行政处?分;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刑事责任—    ! 第二十二条 【 涉及承包》。地征:。收补偿费用分配纠】纷的可以依》法向:人民法院提起—诉讼 】    第二十【三条  本办—法由省人民政府负】责解释 】  :   第二十四条 !。 本办法自》2005年1—2月1?日起:施行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