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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省【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!有土地征地补偿【费分:配使用办法》  !  : ,第一条  为维护被!征地农?户和农村集体经济】组织的?合法权益依法—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!偿安置工作根据【中华人民共》和国农村土》地承包?法和国家有关规【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!本办法 !    第二条【  本省行政—区域内依《法征收征用农民【集体所有土地—征地补偿费的—分,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!办法  !  : 第三条  征地补!偿费:是对被征地农户【。、农村集《体经济组织和地【上,附,着,物产权人的补偿征地!补偿费包括土—地,补偿费、安置补助】费以:及地上附《着,物,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! ,   【  本办法》所称被征《地,农户是指《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!包经营?权的:农户 》     第】四条 ?。 征:。地,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!当,坚持公开、公平、】公正的原则 !  ?   征地补偿【费的分配《使用:妇女与男子享—。有平:等的权利任》何组织和个人不得】以,妇女:未婚、结婚》、离婚、丧》偶等:为由剥夺、侵害【其,依法享有的征—地补偿权《。益 :。 , 《    第五—条 : 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农业、农经等部门!应当加强《对,农村集体经济—组织内?部征地?补偿:费分:配使用的监督—管理 《 ?  :   第六条  】在,征,地依法报《批前县级《。以上:人民政?府国土资源部门应】将拟征地的用途、】位置、面《积、补偿标准、安置!途径等以《书面形式《。告知被征地农—户、农村集体经济】组,织和:地上附着物产权人】。   】。  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国土《资源:部门应对拟征土地】的权属、地类、面积!以及:地上:附着物权属》、种类?、数量等现状进【行调查?调查结果应与—被征地农户、农村集!。体经济组织和—地上附着物产—权人共?同确认其《共同确认的有关材】。料,。应,当,作为征地报批的必】备内:容经依法批准—的征地?事项应当《予,以公示 》 :     第七条!。  在?。征地:依法:报批:。前当地国土》资源:部,门,应,当告知被征地农户】、,农村集体经》济组:织和地上《附着物产权人对拟】征土地?的,补偿标准、安置途】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!当事人要求听证【的应:。当在被告知后5个工!作日内提出听证【申请国土资源—部门应当自收到听】证,申,请之:。日起20日内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】听证 —     —第八条 《 ,征,收或者征用农村土】地的必须《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并!及时足额支付征地】。。。。。补,偿费  !  : ,任,何,单,位和个人不》得截留、挪用、【拖欠:征地:补偿费 》 ?     第—。九条  省人民政府!批准制定各设区的】。市,、县:征地的统一年产值】标准或者区片—。综合地价时应当【充分:考虑当?地农民?。生活水平依法支付的!土地: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!不足以支付因征地】而导致无地农—民社会保障费—用的应当增加安【置,补助费确实保护农民!的,利益  !   征地》单位必须严格执【行,省人民政府制定的】征地:补偿标准 】     —第十条 《 征地单位应当【在征地补偿安置方】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!内,。将征地补偿费全额支!付给被征地农户;】经,被征地农《户同意也可以与被征!地农户约定》分期支付征地补偿费!   】  征地补偿费【用,没有足额到位—前国土资《源部:门不得发《放建设用地批准书】不得办理供地手【续征地单位不得强行!使用土地项目不得开!。工建设被征地农【户,和农村集体经—济组织有权》继续使用土地 【   【  第十一条  】土地补偿费主要用】于被征地农》户农村集体经济组】织不得以任何—名,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!法,享有的土地补偿费;!不得违法划分老户、!新户、女儿户 】  》  : ,第十二条《 ,。 土地被全部征【收同时农村集—体经济组《织撤销建《制的土地补偿费80!%分配给《被征地农户;其【余20%平均分【配给征地补偿方【案确定时本集体经】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!承包经?营权的成员 】 ?  :  土?地被全部征用—的,其土地补偿费—以不低?。于,80%的比例支付给!被征地农户剩余【部分留?给村集?体经济组《。织,  【   第十三条【  已确权确—地到户的土地—。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!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!于80?%的比?例支付给被征地农】户;其余《20%留给村集体】经,济组织 】  :。   未确权确地】。到户的土地被—征收征用后》其,土地补偿费》。和安置补助费以【不低于80%的比】。例平均支付》给征地补偿安置【方案确定时本—。集体经济组织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!营权的成员;—其余部分留》。给,农村集?体经济组织 【     】第十四?条  ?。地上附?着物补?偿,费和青苗补》偿费应当全部支付】给地:上附着物和青—苗的所有者 【 《   ? 第十五条  安】置补助费《。根,据不同的安置途【径支付由征地单位】或者其他单位统【。一安置?失地:农民的支付给—负责:安置:的单位;不》需,要统一安置》的应当全部支付【给,失地农民 — , :  :  : ,第十:六条  农村集【体经济组织应—当设立?征,地补:。偿费专户专账核算、!专款专用应》当将征?。地,补偿费依《法进行分配使用 ! ?    《 第十七条  留给!农村集体经济组【。。织使用?。。的土地补偿费—属于集?体资:产应纳入公》积公益金《。管理用?。于发展生产、—增,加积累集体福利、公!益事业等方面不得】。用于:发放干部《报酬不得用于支付招!。待,费用等非生产—性开支不得用—于清偿债务 !   《  留给农村集体经!。济组织的土地补【偿费使用方案应【经农:村集:体经济组《织,成员:大会或者成员代【表大:会三分之二以—上同意收支情况应当!及时公布并接受群众!监督 】    第十八【条  农村集—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!公布:征地:补偿费到《位情况及分配使用情!况 》 ,   ?  :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农业、农】。经部门应当依法对征!地补偿费分配使【用情况?进,行,审计监?督 :   【  第十九条—  中华人民共和】国,农村土地承包—法实施后《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!有土:地的本办法公—布之日?土地:补偿费尚《。未分:配的应当按》照本办法规定分【配使用;《尚未全部分配的【应当先保证被征地农!户依法所得剩余部分!留给集体经》济组织 — ?    第二十条 ! 农村集体经济【组织及其负责—。人违反?本办法规定分配使用!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县!级以上人《民政府农业、农经】等有关部门责—令改正;构成—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!责任  ! ,。  第二十》一条  国家机关工!。作人员?滥用职权《、徇私舞弊、玩忽职!。守侵占、挪用、拖欠!征地补偿费尚未【构成犯罪的依法【给予行?。政处分;构成犯罪】的依法追《究,刑事责?任 —。  :   第二十二条】  涉?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!用分配?纠纷的可以依—法向:人民法院提起—诉讼  !   第《二十三条  本办】法由省人《民政:府负责解释 — 》    《第,二十四条  本办法!自2005年12月!1,日起:施行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