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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六?章 法律《责任 《 —   ? 第:。四十二条   【 违:反本办法规定中华】人民:共和国老年人权【益保障法以及—其他有关法律、行】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!。规定的从其》规,定 ? 《 ,   第四十三【。条    违反本】办法规定有关部【。门对:老年人的合法权【益受到侵害查处不力!的,同级人民政府负责】老龄工?作的机构《有权:督,促;情节《严重的由同》级人民政《府予以通报》并对主?管人员和直接责【任,人员给予《处分 【     》第,四十四条   【。 违反本办法—规定有下列行为之】一的由所在》地人民政府责令限】期恢复或《者补建并对》主管:人员和直接》责任人员《给予处分 》     !  :。  :(一)未经法定程】。序擅自拆除养老服务!设施、改变用途;】 : ?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《二)经过法》定,程序拆除、改—。变用途后未按规【。定补建?的 ? :    》 第:四十:五,。条    》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!机构未按规定在醒】目位置公示服务项】。目、收费依据—。和标准的由实施许可!的民政部门》责令:改正:;拒不改《正的:处以一?千元以上三千元【以下罚款 —     第!四十六条《   ? 违:反本办?法规定养《老机:构未与老《年人或者其代理人】签订:服务:。协议或?者未按照《。国家有关标准和规】定,提供服务的养老【机构依法《。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!;情节严《重的由?。实施许?可的民政部》门责令改正并—处以一?万元以上三万元【以下罚?款 【    第四十七条!    违》反本办法第三—十六条、第》三十七条规定未提】供优待服务的由主】管部门责令改正;】拒不改正的追—究,主管人员和直接【责任人员《。的责任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