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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 】法,。律,责任 《    !。 第四十二》条    违—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!民共和国老年人【权益保?障法以及其他有关】法律、行政法规已有!法律责任规定的【从其规定 【 : ,    第四—十三条    违】反本办法规定有关】部门对老年人—的合法权益受到【侵害查处《不力的同级人民政】府负责老龄工作【的机构有权督促;】情,节严重的由同—级人民政《府予以?通报并对主管人员】。和直接?责任人员给》予处分 》。    【 第四十四条—    《违反本办法》规定有下列行—为,之一的由所在地人】民政府责《令限期恢《复或者补建并对主管!人员和直接责任【人员给?予处分 】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—。(一:)未:经法:定程序擅《自拆除养老》服务设?施、改变用途;【。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(二)】经过:法定程序拆》除、改变用途后未】按规定?补建的 》 ? ,    第四—十五条  》  违反本》办,法规定?养老:机构未按《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!。服务项?目、收费依据和【标,准的由实施许可【的民政部门责令改】。正;拒不改正的【处以一千元以上三】千元以下罚款 】 , ? ,   第四》十六条 《   违反本办法】规定养?老机构未与老—年人或者其代理人】签订服务协议或者】未按:照国家有关》。标准和规《定提供?服务:的,养老机构依法承【。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】;情节严重的由实】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!令改正并处以一【万元以上《三万元以下》罚款  !。   第四十七条 ! ,  违反本办法第三!十六:条、第三十七条规】。定未提供《优待服?。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!改,正,;拒不改正的—追究主管人员和【直接责任人员—的责任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