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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 法!律责任? —    》 ,第四十二《条    违反本办!法规定中华》。人民共和国老年人】权益保障法以—及,其他有关法》。律、行政法规—已有法律责任规【定的从其规》。定 : : ?    第四—十三条  》 , 违反本办》法规定有关部—门对老?年人的?合法权益受到—侵害查处不力—的同级人《。民政府负《。责老龄工作的机构有!权督促;情节—严重的由同级人民】政府予以通报并【。对主管人《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!。予处分 —。 , :    第》四十:四条  《  违反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】行为之一的》。由所在?地人民政府》责令限?期恢复或者补建【并对主管《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!给予处分 》 ,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一)未?经法定程《序擅自拆除养—老服务设施、改【变用途; 》。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二)经过!法定程序拆除、【改变用途后未按规定!补建的 【  ?   ?。第四十五条》。   ?。。 违反本办法规定】养老:机构未按规定在醒】目位置公示服务项】。目,、收费依《据和标准的由—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!责令改?正;拒不改正的处】以一千元《以上三?千元以下《罚,款 :  —   第四》十六条  》。  :违反本办法》规定养老《。机构未与老年—人或: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!协议:或者:未按:照国家有《关标准和规定—提供服务的》。养老机构依法—承担相应的民—事责任;情》节严重的由》实施许可的民—政部门责令》改,正并处?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!以下罚款 》     !第四十七《条   《 违反本办法第三十!六条:、第三十七条规【定未提供优待服务】的由主管《部门责令改正;【拒不改正的追究主管!人员和直接责任人】员的责?任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