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章 】法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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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四十二?条 违—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!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!保障法以及其—他有: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已!有法律责任规定【的从其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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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:。 第四十三条 【 违反》本办法规《定有关部《门对老年《人的:合法:权益受到侵》害,查处不?力,的,。同级人民政》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!构有权督《促;情?节严重的由》同,级人民政《府予:以通报并对主管人员!和直接责任人员给】予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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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!四条:。 《违反本办《法规:定有下列行》为之一的《。由,所在地人民政府责】令限期恢复或者补建!。并对主?管人员和《直接责任人》员给予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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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《 (一)未经—法定程序擅自拆除】养老服务设》施、:改变用?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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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二)!经过法定程序—拆除、改变用途后未!按规定补建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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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四十五条 【 违反本办【法规定养老机—构未按规《定,在醒:目位置公示服务【项,目、收费依据和标准!的由实施许可的【民政部门责令改【正,;拒不改正的处以】一千元以上三千【。元以下?。罚,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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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【十六条 《 违《反本: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未!与老年人《。或者其代理人—签订服务协议—或,者未按?照国家有关标准和】规定提供《服务:的养老?。机,构依法承《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】;情:节严重?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!部门责令改正并【处以一万元》以上三万元以下罚】。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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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四—十七条 【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!条、第三十七条规定!未提供优待》服务的?。由主管部《门责令?改正;拒不》改正的追究主—。管,人员和直接》。。责任人员的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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