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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章 :经营与服务 — 《     第十!。二条  高速公路】经营者应当在收费站!。显著位置《设置统一样式的【。公告牌主要内容包】括收费站名称、【审批机关、》收费:单位、收费标准、收!。费起止年《限和监督电话—。等并接?受社会监督》 ,  —   第十三条 】 高速公路经营【者应当根《据,车,流量开通收费道口】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统!一规划?和要求?建设高速公路联网】电,子不停车收费等智】能收费?系统提高通行效【率   ! ,。 第十?四条  高速—。公路实?行全省联网》收费高速公》。路经营?者收:取,的通行费应当—全,部上:解省:高速公路管理—机构省高《速公路管理机构应】。当按照?规定拆分《结算定期公布收费】结算信息 !     》高速公路联网收【费和拆分结算—的具体办法》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! 《   ?  第十五》条 : 进入高《速公路的《。。车辆应当在入口领取!通,行凭:证驶:出,时在出?口交回通行凭证【并依法交纳车辆通】行费国家另有规【定的除?外,。 》    《 对损坏《、调换、不》能出示通行凭—证违法折返》难以确定驶入—站,或者通行《。里程:的驾驶人应当—按照从驶出站到联网!收费区域内最—远端收费站的—通行里程交纳车辆通!行费 【     因高速】公,路经营者的原—因,无,法核实车辆驾驶【人所:提供信息的》应当按照驾驶人【提,。。。供的驶入站信息【收取车?辆通行费《 《  ?   通行凭证损坏!、遗失的应当按照省!。人民政府价》格、财政主管部门】核定的通行凭证【工本费予以赔偿 】  —   第十六条 】 高速公路经营者】及其收费人员—在收费?活动中不得》有下列行为: 【   【 ,     (一)擅!自设:立收费项《目、减免车辆通行费!、提高收《费标准和扩大—收,费范围; !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二)《代收车辆通行—。费以外的《其他:费用; ! ,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?三)出具不合—。法或者无效的—票据:; :     !   ? (四)擅》离职守影响车辆正】常通行?;   !    《  (五)法—律、:法规:禁止的其他行为 】    】。。 第十七条》  驾驶人行驶高速!公路:在交费活动中不【。得有下列妨碍通【行秩序的《行,为: 【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一)假冒绿色通!道优惠车《辆; 【  : ,      (【二)调换《通行凭证、使—。用伪造的通》行凭证; 》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三)】妨碍计重器具正【。常计重?;  】   ?    (四)【冲闯收费站》; 《      】 ,。  (?五)故?意堵塞?收费道口; — 》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六)其他故【意妨碍通行》秩序的?行为: 《   《  第十八条 【 高速?。公路经营者》发现拒?交,。、逃交通《行费的要求其补交通!。行费对拒《。。不补交?并造成收费通—道拥堵的可以将【。其车辆强行移—离;:。对两次?以上拒交、逃交【的车辆高速公路管】理机构应当向社会】公布高?速公路经营者在补】交,通行:费前有权拒绝其通】。行 《   》  :第十九条 》 高速公路经—营者应当《建立:和,完,善电:子信息平台及时发】布交通状况、气【。象信息?、安全注意事项、】施工:作业、收费》标准:等,有关服务信息 !   》  高速公路—。经营者应《当,及时向省高速公路管!理机构提供》路网:运行:、收费、《养护和管理等有关信!息资料 【    》 第二十条  高】速公路经营者—应当保证高速公路隧!道照明、通风、【监控、国《防和人民防空—等,设施的正《常运转不得随意停】止使用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