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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三章? 经营与服务 ! , , ?    第十二条 ! 高速公路经营者应!当在收费《站显著位置》设,置统:一,样式的公告牌主【要内容包括收—费站名称、审—批机关、收费单位】、收费标准、—收费起止年限—和,监督电话等并—接受社会监督 】  》   第十》三条  《高速公?路经营者应当根据车!流量开通收费道口】。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统!一规划和要求—建设高速公路—联网电子不》停车收费等智能【收费系统提》高通行效率 】 ?。 ,   第十四条 】 高速公路实—行全省?联,网收费高速》公路经营《者收取的通行—费应当?全部上解省高速公】路,管理机构省》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!当按:照规定?拆,分结算定期公布收】费结算信息 —   【  高速《公路联网收费和【拆分结算的具体【办法由省《人,民政府制定 !   《  第十五条  】进入高速公》路的车辆应当—在入口领《取,通行凭证驶出时【在出口?交回通行凭证并依】法交纳车辆》通行费国家另有规】定的除外 》 ?     —。。对损坏、调换、【不能出示通行凭证违!法,折返难以确定驶【入站或者《。通行里程《的驾:驶人应当《按照从驶出站到联】网收费区域内最远】端,收费站的通行里程交!纳车:辆通行?费 ?  》   ?因高速公路经营【者的原因无法—核实车辆驾驶人所】。提供信息的应当按】照驾驶人提供—的驶入?站信:息,收取车辆通行—费 《    — 通行凭证》。损坏、遗失的—应当按?。照省人民政府价【格、财?政主管?部门核定的》通行凭?证工本费《予以:赔偿: 》   ?  第十六条—  高?速公路经营》者,及其收费《。人员在收费活动中不!得有下列行为: 】 《 ,      — , (一)《擅自设立《收费:项目、减免车辆通行!费、提高收费标【准和扩大收费范【围; 【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二)代收《车辆通行费以—外的:其他费用;》。 ,    】   ?  :(三)出具不—合法或者无效的【票据;? ?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四)】擅离职守影》响车辆正常》。通行; —    — ,  : , (五?)法律、法规—禁止的其他行为 】     !第十:七条  《驾驶人行驶高—速公路在交》费活动中不》得有下?列妨碍通《行秩:序的行为: 【 ?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? (一)假冒绿色】。通道优惠《车,辆; 》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二)调换通】行,凭证、使用伪造【的通行凭《证; ? :     【 ,   (三)—妨碍计重器具—正,常计重;《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(四】)冲:闯,收费站; —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五)—。故意:堵塞收费道口; !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《。(,六)其他故意妨碍通!行秩序的行为—   】  第十八》条  高速公—。路经营者发》现拒交、《逃交通行费的要求】其补交通行费—对拒:不补交并造成收费】通,道拥堵?的可以将其车辆【强行移离《;对两次以上—拒交、逃交的车辆】。高速:公路管理机》构应当向社会公【。布高速公路经—营者在补《交通行费前》有权拒绝其》通行 《    【 第十九条  高】速公路?经营者?应当建?立,和完善?。电子信?息,平台及时发布交通状!况,、气象信息、安全注!意事项、《。施工作业、收—费标准等有关服务信!息 【    高速公路】经营:者应当?及时向省高速公路】管理机?构提供路网运行、收!费、养?护和管理等有关【信息资料 — :    》 ,。。第二十条《。  高速公路经【。营者:应当保证高速公路】隧道照明《、通风、监控、国防!和人民防空等设施的!正常运转不得—。随意停止使》用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