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节 汽!车租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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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三十二条 从事!汽车租赁《经营的应当符—合下列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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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一)有十辆》以上符合《国家标准并经检【测合格的自》有车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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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【)有与其经》营,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!所、停车《场地;
!。 (三)【有,相应:的业务、管理人【员;
】 (》四)有健全》的安全管理》制度;
! (五)客】运车辆应当为—十二:座以下小型客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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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三十三条【 从事汽车租【。赁经:营的应当在取得工商!。营,业执照后向设—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!。机构提出申请道路】。运输管理机构应【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!十五日内《审查完毕作》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!的决:定,
—。 汽车租赁】经营许可证》件不得转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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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!。四条: 汽车租赁经营】者应当与承租—人签订车辆租赁合】同提供检测》合格和证件齐—全,有效的车辆但不得提!供驾驶劳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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