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四节 汽车租赁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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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:三十二条 》 ,从事汽车租赁经营】的应当符合》下,列条件?
】 (一)》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!标准并经检测—合格的?自有车?辆;
】 《(二)?有与其经营业务【。相适应的办公场所、!停车:场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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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】有,相应的业务、—管,理人员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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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四)—有健全的安全管【理制: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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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(五)客运车【辆应当为十》二座以下小型客【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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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】三,条 从事汽—车租赁经营的应当】在取得工商》。营业执照后向设区】的市道路运输管【。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!运,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!理申请之日》起十五日《内审查完《毕,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!可的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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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汽车租》赁经营许可证件【不得转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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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三十四条 汽【车,租赁经?营者应?。当与承?租人签订车》辆租:赁合同提供检—测合格和证件齐【全有效的车辆但不】得提供驾驶劳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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