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—节 汽车租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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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三十二条》 从事《汽车租赁经营—的应当符合》下列条?件
【 ? (一)有十辆以上!符合国家标准—并经:检,测合格的自有车【辆;
》
(二!)有与其经营业务相!适应的办公场所、停!车场地;
》
【 :(三)有相应的【业务、管理人—员;
》
— (四?)有健全的安全管】理制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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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(五)?客运车辆应当为十二!座,。以下小型客》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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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三:十三条 从事汽】车租:赁经:营的应当在取得工】商,营业执照后向—设区的市道路运输】管理: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!输管理机《构应当自受》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!内审查完毕作—出许可或者不予【许可的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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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汽车租赁—经,。营许可证件不得【转让:
— 第三—十四条 《 汽车?租赁:经营者?应当:与承租人签订车辆租!赁合同提供检测【合格和证件齐全有效!的车辆但不》。得提供驾驶劳务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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