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节 】汽车:租赁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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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】十二条 》从事汽车租》赁,经营的应当符—合下列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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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一)—有十辆以上符—合国家标准并经检】测合格的自有—车,辆;
】 《(二)有与其经营业!务相适应的办—公场所、停车场地】;,
《
》 ,(三)有相应的业务!、管理人员;—
【 (四)—有,。健全的?安全管理制度—;
】 ,。 , (:五)客运《车,辆应当为十二座以】下小型客《车
》。
》。 ,第三十三《条 从事汽车租】赁经营的《应当在取《得工商营业》执,照后向?设区的市道路—运输管理机构—提出申请道路运输】管,。理机构应当自受理】申请之日起十五日】内审查完毕作出许】可或者不予》许可的决《定
】。 汽车租赁经营!许可证件不得转让】
— 第三—十四条 汽车租赁!经营者应当》与承租人签订车辆租!赁合同提供检测【合格和证件齐全【有效的车《辆但不得提供—驾驶劳?。。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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