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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?节 汽车租赁—。
】 第三十二】条 ?从事汽车租赁—经营的应当符—合下列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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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!一)有十辆以—。上符合国家标—准并:经检测?合格的自有》车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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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二)有与其经营业务!。相适应的办公场所、!停,车场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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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有!相应的业务、管理人!员;
【
(四【)有健?全的安全《管理制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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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五)《客运车辆应当为【十二座以下小型客】车,
【 , 第三十三条【 从事汽车租赁】经营的应《当在取得工》。商营业执照后向设区!的市: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!出,申请道?路运:输,管,理机构应当自—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!日内审查完》毕,作出许?可或:者不予许可的决【。定
】 , 汽车租》赁经营?许可:证件不得转让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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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第三十四条 汽】。车租赁经营》者应当?与承租人签订车辆】租赁合同提供检测合!格和证件齐》全有效的《车辆但不得提供驾驶!劳,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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