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节【 客运经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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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条 【。 ,县级以?上道路运输管理【机,。构应当每半年公布】一次客运市》场供求状况》供求:状况有重大变化时应!当及时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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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县级以上—。。道,路运:输管理机构》可以采取《干线:、支线统《筹招:标,的方式开行偏远地区!农,村客运班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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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?。一条 客运经营】。者,自取得经营许可之】日起超过一百八十日!不投入运营的或者运!营后连续一百八【。十,日以上停运的视为】自动终止经营原许】可机关应当》。注,销其经营许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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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班线客运经营—者取:。。得经营许可后—应当提供连续—。运输:服务不得擅自暂停】、终止或者转让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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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第十二条 符!。合安全运行要求的】班,线,客,运经原许可机关【。同意可以实》行公交化模式运【营,享受:。与,城市公共客运相【同的优惠政策—
【 第《。十三条 《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!当与包车《人签订包车合—同并随车携带—不得定?线定点运《营不:。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!的旅客乘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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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四条】 :旅游客运经营者【应当:与旅游包车人签【订旅游包车合同并随!车携带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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