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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第二节 客运—。经营 《 :   —  第十条》 , 县级以上道路运】输管理机《构应当每《半年公?布一次客运市场供求!。状况供求状况有【重大:变化时应当及时公布! 《     —县级以上道》路运输管理》。机构可以采取—干线、支线统—筹招标的方式开【行偏远?地区农村客》运班线 【     第十一!条,  客运《。经营者自《取得经营《许可:之日起超过》。一百八十《日不投入运营—的,或者运营后连续【一百八十日以上停运!。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!原许可机关应当注】。销其经营许可— ?     班】线客运经营》者取得经《营许:可后应当提供连【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!暂停、终止或者转让!    ! 第十二条  符合!安全运?行要求的班线客【运经原许可机关同】意,可以实行公交化【模,式运营享受与—城市公共客运相同的!优惠政策《    ! 第十三条》  包车客运经营】者,应,当与包车人》签订包车合同并随】车携带不得》定线定点运营不【得招揽包车》。合同以外的旅客【乘车 】    第十—四条  旅游客【运,经营者应当与旅游包!车人签?订旅游包车合同【并,随车携?带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