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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 行!政,复议决定的履行【 《     第!四十四条  行政复!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!重新作出《具体:行,政行为的被申请人】。应当自收到行—政复议决定书之【。日起六十日》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!行为并将结》果报送?行政复议机关法律】、法规对作出—具体行?政行为的期限另【有规定?的依照其规定— :。。。     】第四十五条》。  对群《体性案件、》涉,外案件以及在—本辖区?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案!件行:政复议机关应—当自作出《行政复议决定—之,日起二?十日内?报上一级《行政机关备案 【    】 第四十六条—  被申请人—不履行或《者无正?当理:由,拖延履行《行政复议决定—的申请?人有权向《行政复议机关或【者有关上级行—政机关申诉 】     第】四十七条《  行政《复议机关发现—被申请人不履行或】者无正当理由—。拖延履行行政—复议决?定,的应当向被申请人发!出责:令履行通知书;【被申请?人自收到责令履行通!知,书之日起《十日内必须履行行政!复议:决定并将履》行结:果报告发《出该通知《书的行?政,复议机关 】  ? ,  第四十》八条:  被申请人对行政!复议:决定有异议》的可以向行政复【议机关的上》级行:政机关提出意—见但是不影响行【政复议决《定的履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