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》七,章 :行,政复议决定的履【行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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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【十四条? 行政《复议机关决定被【。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!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!应当自收到行政复】议决定书之日起六】十日内重新作出具】体,行政行为并将—结果:报送行政复议—机关法律、法—规对作出《具体行政行为的【期限另有规定的【依照其?规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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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五!条 对群》体性案件《、涉外案件以及在】。本辖区有重》大影响的其他—案,。件行政复议》机,。关应当自作出行【。政复议决定之日起】二十日内报上一级行!政机关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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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四十六条 】被申:请人不履行或者【。无正当理由拖延履】行行政?复议决定的申请人】有权向行政复议机】关或者有《关上级行政机关【申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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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四十七条 行】政复议机关发现【被申:请人不履行或者【无正当理由拖延【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!应当向被申请人发出!。责令履行《通知书?;被申请人自收【到责令履行通知书】之日:起十日内必须履行行!政复议决定并—将履行结《果报告发出》该通知书的行政【复议机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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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:四十:八条 《被申:请,人对行政复》议决定有异议—的可以向《行政:复议机关的上—级,行政机?关提出意见但—是不影响行政—复议:决定的?履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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