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七章 行政复议】。决定:的履行
】
:。
第四十四!条 行政复—议,机关决定被申—请人重新作出具体】行政行为的被申请】。。人,应当:自收到行政复议决】。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!重新作?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将!。结果报送行》政复议机关法—律、法规《对作出具《体,行政行为《的期限另有》规定的依照其规定
!
:
? 第四—十,五条 对群体性案!件、:涉,。外案件以及在本【。辖区有重大》影响的其他》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!当自作出《行政复议决》定之日起二十日内报!上一级行政机关【备,案
》
? 第四》。十六条 被申请人!不履行或者无正【当理由拖《延履行行政复议【决定的申请》人有权向行政—复议机关《或者有关上级行【政机关申诉
】
》。 :第四十七《条 行《政复:议机关发现被申请】。人不履行或者无正】。当理由拖延履行行】政复:议决定的应当向被申!请人发出责令履行】通知书;《。被,。申请人自《收到责令履行—。通知书之日起十日】内必:须履行?行,政复议决《定并将履行结果报告!发出该通知书的【行政:复议机关
—
》 第四》。十,。八条 《被申请人对行—政复议决定有异议的!可,以向行政复议机【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提!出,意见但是不影—响行:政复议决定的—履行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