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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》行政复议决定—的履行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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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 第四十四条 行!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!请人重新作》出具体行政行为的】被申请人应》当,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!书之日起《六十: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!政行为并将结果报】送行政复议机—关法律、法规对作】出,具,体行政行为的期限另!有规定的依》照其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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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四十五》条 对群体—性案件、涉外案件以!及在本?辖区有重大影响【的,其他:案件行政复》议机关应当自作【出行政复议决—定之日起二》十日内报上》一,级行政机关备—案
】 第《四十六条 被【申,请人不履行或者【无正当理由拖延履】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申!请人有?权向行政《复议机关或者有【关上级行政机关【。申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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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四十七条 !行政复议机》关,发现被申《请人不履行或者【。无正当理由拖—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!的应当向被》申请人发出责令履】行通知书;被—申请:人自收到责令—履,行通知书之日起十】日内必须履行行【政复议?决定并将履行结【果报告发出该通知书!。的行政复议机—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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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四十八条 【被,申请人对《行,政复:议决:定有异议的可—以向行政复议—机关的上级行—政机关提出意见但】是不影?响行政复议决定的】。履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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