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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七章 行政复议决!定的履行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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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四十四条! 行政复议机关决!定被:申请:人,重新作出具体行【政,行为的被申请人【。应当自收到》。行政复议决》。定书之日起》六十:日内重新作出具【体行:政行:为并将结《果报送行政复议【机关法律、》法,规对作?出具体行政行为【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!照,其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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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四十五条 — 对群?体性案件、》涉,外案件以《及在本?辖区有重大影响的】其,他案件行政复—议机关应当自作出】行政复议决定之【日起二十日内报上】一级行政机关—备,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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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四十六《条 : 被申请人》不履行或者无正【当理由拖延》履行行政《复,议决定的申请—。人有权向行政复议】机关或者有关上级】行政机关申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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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《四十:。。七条 ? ,行政复议机关—发现被申请人不履行!或者无正当理由拖】延,履行行政复议决【定的应当向被申【请,。人发出?责令履行《通知书;被》。申请人?自收到责令履行通知!书之日?起十日?内必须履行行政【复议决定并将—履行结果报告发出该!通知:书,的行:政复议机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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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四十八条 》。 被申请人》对,行政复议决》定有异议的可以【向行政复议机关的】上级:行政机关提出意见但!是不影响行政—复议决定的履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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