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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【消防组织 — ?     第四!十三条  》。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:应,。当按:照国家?消防站建设标—准建立公安》消,防队、专职消防队 ! 》 ,。   乡镇人民政府!应当:根据需要单独或【者与邻近《乡镇、有关单位【联,。合建立专职消—防,队、志愿《消防:。队 ?     各!级人:民政府公《开,招,聘的专职消防员【由用:人单位与其依法订】立劳动合同或者聘】用合同用于充实公】安消防队、》专职消防队 【 : ,    《 中华人《。民共和?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!规定的单位应—当依法建《立单位?。专职消防队 ! :    第》四十四条  公安】消防队应当》按照国?家标准配备》消防和应急救援装】备超高层建筑、核】设施、易燃易爆危险!品生产和储存基地、!大型港?口等所?在,。设区的市或者县【(市、区)公安消】防队应当配置特种消!防,和,应急救援《装备: —    《省、设区的市人民政!府公安机关消—防,。机,构应当?统筹消?防和应急救援装备】资源保障重》大,灾害事故《的灭火救援需要 】 》    第四十五条!  新建专职—消防队应《当符合?。下列条件: —   【   ?   (一)消防】。站建设?。、消防车辆》和,其他装备、器材【配备:适应:辖区火灾扑救—需要; 【    》 ,    (二)专】职消防员不少于十五!人;: 《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》三)有专项经—。费; 】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—(,四):保障灭火救援和训练!的其:他必要条件 —   【  新?建专职消防队—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!消,防,机构验收撤》销专职消防队以及】。变更专职消》防,队的车辆、驻—地等应当事》先征:求当地公安》机关消防机构意【见 ? 《。    第四十【六条:  专职消防队纳】入当地?。公,安机:关消防机构的指挥调!度体系政府建立的】专职消防队按照【其与公安消防队的】责任区?划,分承担火《灾扑救和应急—救援工作 》 :。   》  第四十七条  !公安消防队、—专职消?防队应当《熟悉责任《区,单位的火《。灾危险性《、消防设施》、疏散通道、安【全出口以及消防车】通道、消防水源【等情况定期到有【关单位开展实地演】练有关单《位应当予《以配合 】。     第—四十八条  专职】消防员的劳动报酬】、职:业补贴、社会—。保,险和:。福,利待遇等由组建单位!按照有关规定予【以保:障并与其工作性【质、劳动强度相适】应 《 ?   ? 公安消防队、专】职消防队《的组:建单位应当按—。照有关规定对消【防员进?行,职业健康监护配备】个,人防护装备》提供职?。业健:康保障 — :    《 第四十九条— , 乡镇人《民政府、单位、【村民委?员会:、居民委员会建立】的志愿消《防队承担本单位或】者辖区内的》日常消防宣传教【育、防火《巡,查和火灾扑救等工作! ?  《。   志愿》消防员?的备勤、执勤方【式由组建单位规定 !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