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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山东省失业保—险规定? 】 :山东省失业保险规】定已经200—3年8月21日省】政府第12次常务】会议通过现予—发,。布自2003年10!月1日起施行— 【     第一【条  根《据国务院失业—保险条例和社—会保险费征》缴暂行条例结合本省!实际制?定本规定《  【   第《二,条  本省行—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!(以下简称》参保单?位)及其职》工(:以,下,简称参保职工—),应当按照国务—院失业保《险,条,例,和本规定参加失业】。保险缴纳失》业保:。险,费, ,  —  :     (一)】城,。镇,。企业:及其职工有》雇工的城《镇,个,体工商户及其雇【工; ? 》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二)国家机关和参照!公务员制度管理的】。机关中的工》勤,。人员; 《 》   ? ,   ? (三)事业单位】及其职工《; ?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《四)社会团体及其】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!。单位及其职工;【。。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》(五)驻鲁部队所属!。机关、事业单位中的!。无军籍职工 !   《  前款《规定范围内》的单位职《工失业?。后依法?享,受相应的失》业保险待《遇 : ?    》 第三条  —。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劳动?。。保,障行政部门主—管本行政区域内的】失业保险《工作劳动《保障行?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!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!机构具体承办失业】保险工作《 —。。    《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!自职责做好失—业保险工作 【 《 ,  : 第四条  —各级人?民政府?应当逐步《加大对失业保险【的投入加《强失业保《险费征?缴和失业保险基金的!管理保障失业保险】费足额征收》。保障失业保险待遇】按时支付 !  :   第五》。。条,  参?保,单位应当依》法到社会保险—经办机构办理社会】保险登记《按月:申报并足额缴纳失】业保险费按规定代扣!代缴参保职工应【当缴纳?的失业保险费 !     第六!条  失业保险费】由当地社会保险经】办机构统一》征收 ? 》    中央驻鲁单!位、省直机关—事业单位的失业保】险费由省《社会保险经办—机构负责征收 !    —。 第七条  本规定!第,二条第(《二)、(《五)项?规定的参保单—位按照应参加失【业保:险职工工资总额【的,2,%缴纳失业保—险费其他《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!职工工资总》额的2%缴》纳失业保险》费;参保职》工按本人工》资的1%缴纳失业】保险费参保单—位,。招用的农《民合同制工人本人】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参!。保职工个《人应: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!由所在单《位从其本人》工资中代扣代缴 !     】参保企业《。缴纳的失《业保险费在》成本中?列支;参保机关【、事:业单位、社会—团,体和民办非企—业单位?缴纳的失业保险【费,。在,行政事?业费或单位自有资金!。中列支参《保职工个人按规定】的比例实《际缴纳的失业保险】。。费免予征收》个人所得《税 》  ?   第八条  参!保单位因破产、解】散等原因终止的【组织清算时》应当通知当地—社会保险经办—机构并按工》资同一顺《序,清偿应当缴纳的失业!保险:费  】   第九条—  参保单位应当每!。半年向职《。工,公布一次本单位及】。其职: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!情况  !   社《会,保,险经办?机构应当为参—。加失业?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!缴费记录每半年向社!会,公告一次失业保险费!的征收和支出情【况 :     !参保职工可以向本】。单位和社会》保险经办《机构查询失业—保险:费的缴纳情况单位和!社会保险经办机构】必须及时为》其提:供有关情《况  】   第十》。条  ?失业保险基金—在设区的市》。。实行全市统筹具体】统筹:方式由各《设区的市《人民:政府规定 !    《 第十一条  【建立省失业保险调剂!金用:于全省失业保—险基金的调剂—使用:省失业保险调剂【金由设区的》市社:会,保险:经办机构按》照上一季度应—征收失业保险—费总额5%的比例于!每季度的第》一个月上缴》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!    ! 第十二条  【设区的市《当期收?缴的失业保》险基金?不敷使用的应—当使用历年结余使】用结余后仍不—敷使用?的设区的市劳—动保障?行政部门可》以向省?劳动保障行》政,部门申请使》。用省失业保》险调剂金 !     》失业:。。保险调剂金的使【用由:省劳动?。保障行?政部门会《同省财政部门按照】平衡各设区的市【失业保险基金余缺】和适当向失》业压力?大,。的地区倾《斜的原?则审核确定并及时拨!。付  】   设区》的市使?用省失业保险调剂】金后失业保险基金】仍不敷使用》的由当地财政予以补!贴   !  第十三》条,  同时具备下列条!。件的失业人》员可以领《取失业保险金—  【   ?    (》一):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!所在单位和》本人已按照》规定:履行缴费《义务满1年; !   》。。    《 , ,(二)非因本—人意愿中断就—业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三)己办理失【业登记并有求—职,要求  !   失业人员【在领取失《。业保险金期间按照】规定同?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!待遇 — :。    第十—四条  《失业人员在领—取失业保险金期间】有,。下列情形《之一:的停:止领取失业保险金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!失业保?险待遇 》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《一)重新《就业的; !   ?    《  (二)应—征服兵役的; 【     !。  :  (三)》移居境外的》; 》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四【)享受基本养老保险!待遇的; 》 : :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五)?。在劳动教《养或:判刑收监《执行期间的;— 《   《    《  (六)无正【当理:由拒不接受当—地,政府指定的》部门或者机》构介绍的《工作的?; 》 :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?七)法律、行政【法规规?定的其他《情形 ? 》    《第十五条  参保单!位与职工解》除或:者终止?劳动关系的应当【。书面告知职工—有按规定享》受失业保《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!具解除或者终止【劳动关系的证明并】自解除或者终止【劳,动关系?之日起7《日内:将失业人员名单、缴!费记录、解除或者】终止劳?动关系证明报当地社!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!失业:人员应当自解—。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!之日起60日—内持原单位》为其出具的解—除或者终止劳—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!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!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!记,和失业保险》金申领手续 】 ,   《  中央《驻鲁单位和省—直机关事业》单位的失业登记、失!业,待遇发放《由省社会保》险经办机构或—者所在地《的社会保《。险经:办,机构办理《所需资金《由,省社会保险》经办机构及时拨付 ! :    — 第:十六条  社会【保险经办《。机构应当自收到失业!登记申请之日起【。10日内对申领者】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将!结果告知本人—;对符合享受—失业保险《待遇:条件的应当开具【领取失业保》险金:的单证由失业人员】。凭单证到指定银【行领取失业保险金】。 ?  《  : 失业保险》待遇自办《理失业登记》之日起计《算 《     【第十七条  —失业人员领取—失业保险金的—期限根据其》失业:前所在单位和本【人,按规定累《。计缴纳失《业保险费《的年限计算累—计缴费时间满1【年不满5年的领取】失业保险金的期【限最长为12—个月;累计缴费时间!满5年?不满10年的领取失!业,保险金?的期限最《长,为18个《月;累计缴》费时间满10年以】上的:领取:失业保险金》的期限最《长,为24个月》 ? ,。。     重【新就业后再次失【业的缴费时》间重新计算领取【失,业保险?金的期限应当与前次!失业尚?未领取的《失业保?险金的期限合—并计算但最长—不得超过《24个月 】   《  :第十八条 》 失业?保险金?的,标准按照《高于: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!地城市?居民最低《生活保障标准、低于!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!地最低工资》标准:的原则由设区的市人!民政府?提出经省劳》动保障行政部门【审核后报省人民【政府批准执行 】 ,     【失,。。业保险金的》标准可以根据经【济发展状况、失业保!险,基金:的承受能力等—因素按照前款规定】的原则和程序—。适时进行调整 !     第十!。九条  失业保【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!机构按月发》放 》     失业】保险:金月支?付,计划由?社会保?险,经办机构根》。据,失业保险基金年度支!出预算、月失—。业人:员数量和《失业保?险待遇?水平编?制经同级财》政部门审核同—意后:由财政部门将所【需,资金在规定的失业】保,险金:发放日之前》及时拨?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!帐户 ?   【  第二十条 【 ,失业:人员在?领取失业保》险金期间每月按本】人领取失业保险金】5%的比例享受【日,常门诊医疗补—助金日常《门,。诊医疗补助金随【失,业保险金一并—领取 【    《 第二十一条—  除违法犯—罪致伤致《残的外?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!保险金?。期,间患病到当》。地,劳动保障行政部门】指定的医疗机构【住院治疗的可—以持失业登记证【、住院?证,明、医疗《费用报销凭证向【当地社会保险经办】机构申请住院医疗补!助金社会《保险经办机》构应当自收到—申请之日《起10日内予以审核!将审核结果通知申】请人并对符合—。当,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!规定的住院医—疗费用70%的【比例和下列规定发放!住院:医疗补助金 — :  《  :     (一)累!计缴费?时间满?1年不?足5年的一个失【业期内最高》不超过?本人24个月的失】业保险金; 】 ?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二)》累计缴费时间满【5年不足10年的】一个失业期内最高】不超过本《人3:6,个月的失业保险金】;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(三)!累计缴费时》间10?年,以上的?。一个失业《。期内最高不超过本】人48?个,月,的失业保险金 【 :     第】二十二条 》 除因违法》。犯罪死亡的外失【。业,人,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!期间死?亡的其?配偶、直系》亲属:可以持本人身份【证明、与死亡失业】人员关系《。证明、死《亡人员?的失业登《记证明?、死亡?证明向当地社会保险!经办:机构申请丧葬补助金!和其供养的配偶【、,直系:。亲属的抚《恤,金 》     社会】保险经办机》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!日起1?0日内予以审核将审!核,结果通知《申请人并对符合规】定的按照当地有关】在职职工的规定一】次性发放丧》。葬补助金和抚恤【金死亡失业人员的】失业保险金从次月】起停发当月尚未【领,取的失业《保险金?由其家属领取—  【  : 第二十三条  】女性失业《人员在领取》失业保?。。险金期间符合国家和!省计划生育规定生】。育的可以持》失,业登记证明、生育】证明、生育医—疗费用报销凭证【向当地社会保险【经办机构申》请生育补助》金   !。  社会《保险经办机构—应当自接《到申请之日起10】日内予以审核将审核!结果通知申》请,人并对符合规定的】按照当?。地生育保险的—标,准给予补助》生育补助金从医【疗补助金支》出项目中列支— 》     第二【十四条  失—。业人员?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!间参加依法设立的职!业培训机构组织【。的职业培训的可以】享受失业人员职业培!训,。补贴(含职业技能鉴!定考核费用)—   】  劳动《保障行政部门—可以根?据社会就业需—求和失?业人员本人意—愿采取公开招—标的方式确定职【业培训机构组织失业!人,员参加职业》培训对培训合格的】社会保险《经办机?构可以将失业—人,员,的,职业:培训补贴直接拨【付给有关职业培训机!构;不合格的由职】业培训机构负—责继续培《训 【    劳动保【障行政部门没有条】。件组织培训的—失业人员可以在经劳!动保障行政部门同】意后到?依法设立《的职业培训机构【进行培训;培训【合格后持失业登记证!、职业培《训收费报销凭证向当!地社: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!职,业培训补贴社会保】。险经:办机构应《。当自接?到职业培训补—贴申:请之日起15日内】。予以审核办理有关】手续将结果通知【申请人并发放培训】补贴  !   失业》人员在一个失业期内!享受的职业培训补】贴最高不得超过1】500元其中—申请数额不超过【1000元》的,。由设:区,的市劳动《保障行政部门核【准超过100—0元的由省劳—动保障行政部门【核,准   !  第?二十五条  —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】业保险金《。期间参加依法—设立的职《业,介绍机构组织的【职业介绍的可以享】受失业人员职业介】绍补贴 !    公益—性职业介绍》机构应当免费为【失,业人员介绍职业实现!再就业的失》。业人员应当》享,受的职业介绍—补贴可以根据—。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!的财政?拨款情况按照—一定比例标》准拨付给公益性职业!介绍机构用》。于补充业务和管理经!费具体比例标准由设!区的市人《民政:府规定 】     失业【人员通过非》公益性职业介绍【机构:介绍:职业的职业》介绍补贴由失业【人员持?失,业登记?证、职业《介绍收费报销凭证】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!机构申请《当地社会保险—经,。办机构?应当:。自接到申《请之日起10日【内予以审《核将审核结果通【知申请人并发放补贴!   】 , ,失业人员在一个【失业期内享受的职业!介绍补贴最高不得超!过2:00元?   】  第二《十六条 《 农民合同制工人】连续工作满1年以】上所在?单位已按规》定缴纳失业保险费】劳动:合同解除或者终止】的可以持单位—出具的解除或者终】止劳动合同证明向】单位所在地的—社会保险经》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!活补助金 !     社会保】险经办机构应—当自:接到:申请之日《起10日内予以审核!。。并对:符合条?件的按?累计缴费时》间每满1年发—1,个月的?规定:发给一次性》。。生,活补助?金,    ! 生活补助金—的,标,准按照当地失业保险!金的标准执行农民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!性,生,活补助金的期—限最:长不得超过24【个,月 :。。 ?   《  第二《十七条  农民【合同制工人》。合,同期:未间断转招为—城镇合同制工人【后失:业的享受的失—业保险?待遇分段计》算转为城《镇合同制工人前【按规定享受农—民合同制工人—一次性生活补助【金;转招为》。城镇合?。同制:工,人,后,按规定享受城镇【失业:保险待遇但领取一次!。。性,生活补助《金和享受失业—保险金的累》计时间最长不得【超过24个》月 —     第二十】八条  在》职职工在省内跨统筹!地区转迁《的,其在迁出地》缴纳:失业保险费记录【及失业保险关—系,随同转迁缴》纳,的失业保《险费不转移》;职工在迁》。。入地失业《的其:在迁出地的缴—费时间?与迁入地的缴费时】间合并计《算作为迁入地社会保!险经办机构计算【其享受失业保—险金:期限的缴《费时间 !    失业人员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!在本省跨统筹地区转!。。迁的其在迁出地缴】纳失业保险费的记录!、,失业保险关系和尚】未享受的失业保险】待遇随同转迁迁【入地的社会保险经】办机构应《当按照本地》的标准计算》并核发失业人员【剩余期限的失业保】险待遇 》  》   职工、—失业人员《跨省转迁的按—。国家有关规》定执行 】  :。 ,  第二十九条  !社会保险经办机【构所需经费》及失:业保险征缴、发放】过程中发生的业务】费用列入财政预【算由:财政拨付 —。 《    第三—十条  按》照失业保险条例规】定,新纳入失业》保险范围的》单位自单位成立之】日到失业保险条例颁!布之:日的时间视同单位】缴费:年限与纳入失业保险!。后的缴费年限—合并计算;实行个】人缴费制《度前:职工的工作时间视】同个人缴《费年:限与实行个人缴费】制度后的缴费年限】合并计算 】 ,。   ?  第三《十一条  财政部门!和审计部门》依法对失业保险基】金的:。收支、管理情况【进,行监督 !。    第》三十二条《  违反本》。。规定:国务院失业保险【条例:和社会保险费征【缴暂行条例规定了】法律责任《的依照其规定—。执行 ? 《    《 ,第三十三条  参】保单位违反》本规定具有下列【情形之一的由县【级以上人民政—府,劳动:。保障行政部门给予】警告责?令限期改《正;逾期不改—的,处,以2000元以上】1万元以下的罚【款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一)未在与职工【解除、?终止劳动《关,系时告知其》。有依法享受》失业保险《待遇:的权利的; !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二)未按规定!向失:业人员?出具解除、终止劳】动关系证明的; !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三)—未,按规定?公布本单位失业保】险费缴?纳情况?或者未及时向查询职!工,和失业人员提供失】业保险?费缴纳情况的— 》     第—三十四条 》 劳动保障行政部】门和:其他有?关部门工作人—员,有下列行为之一【的由其所在单—。位或者有关机—关,对直: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】和其:他直: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!行,。政处分;构成犯【罪的:依,法追:究刑事责任 — ?。   《。    《。  (一)为—不具备享受失业【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!办理失业登记、失业!保险待遇申》领手续?的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二)不为符合】条件的失业人—员办理失业登记【、,失业保?险待遇申领》手续或者《违反:规定期限办理—的; 《。    【 ,    (三)【未按:规定为符合条件的】农民:合同制工《人发:放一:次性生活补助或者为!不具备?条件:。的发:放的; 》 ?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,(四:)未按?规定为在职职工或者!失业:人员:办理:失业保险《。。转迁手续或者违反】规定程序办理的【;,。 《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五)未按规定履!行失业保险费征【收和失业保险待遇】发放等监督管理职责!或者发现违》法,行为不予查处—。的,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六)》挤占、挪《用失业保险基—金的; !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:七)其他滥》用,职权、徇《私,舞,弊、玩忽《职守的行为 】  《   第三十五【条  非城镇企【业,可以参照本规—定参加失业》。保险  !   第三十六条 ! 本:。规定自2《003年10—月1日起《施行:1999年9月13!日省人民政》府发:布的关于实施失业】保险条例《>有关问题的—通知同时废止 【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