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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失业!保险规定 】。 —山东省失业》保险:规定已经20—03:年8月21日—省政府第12—次常务?会议通过现》予发布自2003年!10月1日起施【行 —   》 ,。 第一条  —根据国务院》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!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!结合本省实际—制定本规《定 》。 :    第二条 】 本省行《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!(以下简称参—保单:位,)及其职《工(以?。下简称参保》职工)应当按照国】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!。本规定参加失业【。保险缴?纳失业保《险费  ! ,    《 , (一?)城镇企业》及其:职工有?雇工:的城镇个体工—商户及?。其雇:工; 》 ,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二)国!家机关和参照公【务员制度管理的【机关中的工勤—。人,员; ? 《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—(三)事业单位及其!职工:;, 》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四)社会团】体及其专职人—员,民办非企业》单位及其《职工; 》 ,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五)!驻鲁部队所属—机关:、事业单位中的无军!籍职工 》 , ?    前款规【定范围内的单位职工!失业后依法享受【相应的失《业,。保险:待遇 —   《  第三条  县】级以上人民政府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!管本行政区域内【的失业保险工—作劳动保障》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!定设:立的社会保险经【办机构具体承办失】业保险工《作 《。。     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!关部门按照各自职】责,做好失业保险工作】    ! 第四条  各【级,人民政府应当逐步】加大对?。失业保险的投入加】强失业保险费征缴和!失业保险基》金的管理保障—失业保险《费足额征收保障【失业保险待遇—按时支付 !     第五【条  参保单位【应当依法到社—会保险经办机—构办理社《会保险登记按月申】报并足额《缴纳失业保险费【。按规:定代扣代缴参保【职工应当缴纳—的失业保险费 】    【 第六条  失业保!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!经办机构《统一征?收  】   中《央驻鲁单位、—省直机关事业单【位的失业保险—费由省社会保险经】办机构负责征—收 —     第七条】  本规定》第二条?第(二)、》(五)?。项规定的参保单位】按照应参《加失业?保险:。职工工?资总额?的2%?缴纳失业《保险:费其他参保单—位按照本单位职工】工,资总额的2%—缴纳:失,。业保险费;》参保:。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!%,缴纳失?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招!。用的农民合同制【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!保险费参保职工【。个人应当缴纳的失】业保险费《由所在单位》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!代缴 —     参保】企业缴纳《的失业保《险费在成本中—列支;参保机关、事!业,单位、社会团体和民!办非企业《。单位缴?。纳的失业保险费在】行政事业费或单【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参!保职工个《人按规定的比—例实际缴纳》的失业保险费免【予征收?个人:所,得税 —。  ?  : 第:八条 ? 参保单位因—破产、?解散等原因》终止的组织清算时】。应当通知当地社会保!险经办机《构并按工资同一顺】序清偿应当缴纳的】失业保险费 【 ?     第—。九,条  参《保,单位应当每半年向职!工公布一次本单位及!其职:。。工缴纳?失业保?险费:的情况 — :     社—会保险经办》机,构应当?。为参加失《业保险的职工—建立个人缴费记录】每半:年,向社会公《告一次失业》保险费的征收和支出!情况 】   ? ,参保职工可以—向本单位和社会保险!经办:机,构查:。询失业保险费的【缴纳情况《。单位和社《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!及时:为其提?供有:关情况 !   ? ,第十条  失业保】险基: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!市统筹具体统—筹方式由《各设区的市人—民政府规定 】     第十!一条:  建立省失业保】险调:剂金用于全省失【业保险基《金的调剂使用省失业!保险调?剂金由设区的—市社会保险经办机】构按照上一季度【应征收失《业保险费总额5%的!比例于每季》。度的第一个月—上缴省社会保险经】办机构 【 :    第十—二条  《设区的?市当期收缴》。的失:。业保险基《金,不敷使用的》应当使用《历年结余使》用,结余:后仍不?敷,。使用:的设区的《市劳动保障行政【部门可以向省—劳动保障《行政部门申》请使用省失》业保险调《剂金 》  《   ?失业保险调剂—金的使用由省劳动】保障行政部门—会,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平!衡各:。设区的市《失业保险基金—余缺和适当向—失业压力大的地区】。倾斜的原则审—核确定并及时拨付 !    】 设区的市使用【省失:业保:险调剂金后失—业保:险基金仍不敷—使用的由《当地财政予以补贴 ! ?  ?   第十三条  !同时具备下》列,条件的失业人员可】以领取失业保险【。金 《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一)【按规定参加失业保】险所在?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!定履行?缴费义务满1—年;  !  :     (二)非!因本人意愿》中断就?业; ? 《 ,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三)己—办理失业登记并有】求职要?求 :     !失业:人员在领取失业【保险:金期间按照规定同】时享:受其他失业保险【待遇  !   第十四—条  失业人员在】领取失业保》险金期间有下列情】形之一的停止—领取失业《保险金?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!失,业保险待遇》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(一)!重新就业的;—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二)应征服兵—役的; !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三)移居境外!的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四)享受基本养老保!险待遇的;》。 《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《五)在劳《动教养或判刑收监执!行期间的;》 《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》六)无正当理—由拒:不接受当《地政府?指定的部门或—者机构介绍的—工作的; ! , ,     》 , (七)法律、行政!法规规定《的其他情形 — : :。  :  : 第:十五条  参保单】位,与职工解除或者【终止:劳动关系的》应当书?面告知职工有按规】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!的权利为其出具解】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!的证明并自》。解,除或者?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!7日内?将失业人员》名单、?缴费:记录、解除或者终止!。劳动关系证明报当】地社会保险经—办机构备《案失业人《。。员,应当:自,解除或者终止劳动】关系之?日,起60日《内持原单位为其【出具的解除》或者终止劳》动,关系的证明和身【份证明?到当地社会保险【。经办:机,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!。业保险金申领手续】。 —    中央驻鲁】单位和省直机关【事业单位的失业【。登记、?失业:待遇发放由省社会保!险经办机《构或者?所在地的社会保险】经办机构《办理所?需资金由省社会【保险经办机构—及时拨付 — , :     第十六条!  社会保险经【办机构应当自—收到失?业登记申请之日起】10日内《对申领者的》资格进行审核并将】结,果告知本人;对符合!享受失业保》险待遇条《件的应当《开具领?取失:。业保险金的》单证由?失业人员《凭,单证:到指定银行领取【失,业保险金 【。 :  :   ?失业保险待遇自办理!。失业登?记之日起计算—。 — ,。   ?第十:。七条: , ,失业:人员领?取失业?。保险金的期限根据】其失业前《所,在单位?和本:人按规?定,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!。的,年限计算累》计缴费时间满1年】不满:5年的领取》失,业保: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!。2个月;累》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!满10?年的领取失业保险】金的:期限:最长为18个—月;:累计:缴,费时间满10年以上!。的领取失业》保险金的期限最长】为24?。个月 《    【 ,重新就业后再—次失业的缴费时间】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!险金的期《限,应当与前次》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!保险金的《期限合并《。计算但最长》不,得超过24个月 ! : ,     第十【八条  《失业保险金的—标准按照高于失业人!员原:单位所在地城市居民!最低生活保障—。标,。。。准、低于失》业人员原单位所【在地最低《工资:。标准的?。原则:由设:区的市人民》政府提出经》省劳:动保:障行:政部门审核后报【省,人民:政府批准执行—。    ! 失业保险金的【标准可以《根,据经济发展状况、失!业保险基《金的承受能》力等因素按》照前:款规定的原则和程序!适时进行调整 】     】第十九条《。  失业保》险金由社《会保险经办机构【按月发放 !     失业【保险金月支》付计划由社会保【险经办机构根据失业!。保险基金年度支出预!算,、月失业人员数量】和失业?保险待遇水平—编制经同级财政部门!审,核同意后由》财政部门将所需【资金在规《定的失业保险金发放!。日之前?及,时拨到社会保—险经办机构》帐户 】    第》二十条  失业人】员在领取失业保险】金期:间每月?按本人领取失业【保,险,金5%的比例享【受日常门诊医疗补】。助,金日常门《诊,医疗补?。助金随失业保—险金一并领》取   !。。  第二十一条 】 除违法犯罪—。致伤致残《。的外失业《人员在领《。取失:业保险?。金期间患《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!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!构住院治疗的可以持!失,业登记证、住院【证明、医疗》费用报销《凭证向当地社会【保险:经办机构申请住院】。医,疗补助?金社会?保险:经办机构应当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!0日内予以审—核将审核结》果通知申请人—并对符合《当地基本医疗保【险报销规定的—住,院医疗费用70【%的比例和下列规】定发:放住:院医疗补助金 【。 》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一)累计缴!费时间满1年不【足5年的《一个:失业期?内最高不超过本人2!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!;   !     》 (二?)累计缴费时间满】5年不足10年的一!个失业期内》最高不超过本人36!个,月的失业保险—金;:  【 ,     》 (三)累计缴【费时间1《。0,年以:上的一个失业期【内最高?不超过本人48个月!的失:业,。保,险金 ? 》 ,   第二十—二条  除因违法犯!。罪死:亡的外失业人员在领!取失业保险金期【间死亡的其配—。。偶、直系亲属可以持!本人身份证明、【与死亡失业人—员关系证明、死亡】人员的失业登—记证明、死亡—。证明向当地社会保险!经办机构申请丧葬补!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!、直系亲属的抚【恤金 》    — 社: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!自接到申请之—日起10日内—予以审核将审核结果!通知申请人并—对符合?规定的?按照当地有关—在职职工的规—定一次性发放丧葬补!助金和抚恤金死【亡失业人《员的失业保险金【从次:月起停发《当,月尚未领取的失业】保,险金由?其家属领取 ! ,     》。第二十三《条 : 女性失业人—员,在,领,取失业?保险金期间符合国】家和省计划生—育规定生育的可以持!失业登记证明—。、生育证明、—生育医?疗费用报销凭证【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!机构申请生育补【助金 【   ? , 社会保险经办【机,构应:当自接到申请之日】起10日内予以【审核将审《核结果通知申请人】。并对符合规定—的,按照当地生育保【险,的标准给《予补助生育》补,助金从医疗补—。助,金支:出项目中列》支 : ,。 《 , ,  第二十四条 】 失业人员在领【取,失,业保险金期间—参加:依法设立的职业培】训机构组《织的职?业培训?。的可以享受失业人】员职业培《训补贴(含职—业技能?鉴定:考,核费用)《 :  》   劳动保—障,行政:。部门可以根据社会就!业需求和失》业人员本人》意愿采取公开招标】的方式确定职业培】训机构组织失—。业人员参加职业【培训对培训合格【的社会保险经—办机构可以将—。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!补贴直接拨》付给有关职》业培训机《构;:。不合:格的由职业培训【机构负责继续—培,训 【    劳》动,保障行政部门没有条!件组织培训的失业人!员可以在经劳—动保:障行政部门同—意后到依法》设立的职业培—训机构进行》。培,。训;培训合格后【。持失业登记》证、职业培训收【费报销?凭证向?当,地社会保险经办【。机构申?请职业?培训补贴社会—保险经办机构应当】自接到职业培训【补贴:申请之日起1—5日内予以审核办理!有关手续将》结果通?知申请人并发放【培训补贴 【     失业!人员在一个失—业期内享受的职业培!训补贴最高不—得超过1《500元其》。中,申请数额不超过10!00元的由》设区的市劳动保障】行政部?门核准超过》1000元的由【省劳:动保障行政》部门核准《 《  ?。   第二十五条 ! 失业人员》在领取失业保险【金期间参加依—法设立?的职业介绍机构【组织的职《业介绍?的可以享受失业人】员职业介绍补贴【    ! 公益性职业—介绍机构《应当:免费为失业人员【介绍职?业实现再就》。业的失业人员应当】享受的职业介绍补】。贴可以根据公—益,性职业介绍机构的】财政拨款《情况按?照一定?。。比,例标准拨《。。付给公益性职业【介绍机构用于补充】业务和管《理经费具体比例标】准由设?区的市?人民政府规定—。  【  : ,失业人员通》过非:公益性职业介绍机】构介:。绍职业的职业介绍】补贴由失业人员持失!业登记?证、职业介》绍收费报销》。凭证:向当地社《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!当地: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!当自接到《申请之日《起1:0日内予以审核【将审: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并!发放补贴 —    【 失业人《员在一?个失业期《内享:受的职业介绍补【贴最:高不得超过20【0元 ? 《     第二十六!条 : ,农民合同《。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!年以:上,。所在单位《已按规定缴》纳失业保险费—劳动合同解》。除或者终止的可以】持,单位出?具,的解除或者终—止劳动合《同证明向《单位所在地的社会】保险经办机》构申请一次》性,生活补助金 】     【社会保?险经办机构应—当自接到申请—之日起?10日内予以审【核并对符合条件【的按累计缴费时间】每满1年发》1个月的规定发【。给一次性生》活补助?金 《。   》  :生活补助《金,。的标准按照当地失】业保:险金的标准》执,行农民合《。。同制工人领取一次】性生活补助金的期限!。最长不得超过—24个月 — ?  :  : 第二十七条  】农民合同制》工人合同《期,未间断转招为城【镇合同制工人后失业!的享受的失业保【险待遇分段》计,。算转为城镇合同制】工人前按规定享【受农:民合同制《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!金;转招为城—镇,合同制工《人,后按规定享受城镇失!业保险待《遇但领取一次性【生活补助金》和享:受失:业保险金的累计【时间最长不得超过】24个月 】   《。  第二《十八:条, , ,。在职职工在省内跨】统筹地?区转迁?。的,其在迁出地缴纳【失业保险《。费记录及失》业保:险关系随同转迁缴】纳的失业《。保险费?不转移;职》工,在,迁入:地失业的其在迁【。出地的缴费时间与迁!入地:的缴费时间合并计】。。算作为迁入地社会】。保,险经办机构计—算其享受失业—保险金期限的—。缴费:时间 】    失业人员】领取失业保险金【期,。间在本省跨统筹【地区转迁的其在【迁出地?缴纳失业《保险费的记录—、失业保险关系和尚!未享受的失业保险待!遇随同转《迁迁入地的社会保】险,经办机构《应当:。按照本地的标准计算!并核发?。。失业人员剩余—期限的失《业保险?。待遇 ?  —   ?职工、?失业人员跨省转迁的!按国家有关规—定执行 【 : ,   第二》十九条  社会【。保,险经办机《。构所需经费及失【业保险征《缴、发放过》程中发生的业务费】用,列入财政预算—。由财政拨付 】    — 第三?十条  按照—失业保险条例—规定新纳入失—业,保险范围的单位【自单:位成立?之日到失业保险【。条例颁布《。之日的时间视同单位!缴,费年限与纳入失【业保险?后,的缴:费年限合并计—算;实行个人—缴费制度前职—工的:工作时间视同个人】缴费年限《与实行?个人缴?费制度后的缴—。费年限合并》计算: ? :     第三【十一条  财政【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!对失:业保险基金的收支、!。。管理情况《进行监?督 《 : ,。。    第三十【二条 ? 违反本规定国务】院失业保险》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!缴暂行条《例规定了《法律: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!行,  【  : 第三?十三条  参保单】位,违,反本规定具有下【列情形之《一的由县级以—上,人民:政府:劳,动保障行《政部门?。给,予警:告责令?限期:改正;逾期不改的处!以2000元以【上1万?元以下?的罚款 》 : :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一)未?在与职工解除、终止!劳动关系时告知其】有依法享受》失业保险待遇的【权利的; 】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二【)未按规定向失【业人:员出:具,解除、终止劳—动关系证明的; 】 《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三)未按规定【公布本单《位失:业保险?费缴:纳情况或者未及时向!查询职?工和: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!险费缴纳情况的【 ,。    】 第三十四条  劳!动保:障行政部门和其他】有关部门工作人员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】由,其所在单位或者【有关:机关对直接负责【的主管人员》和其: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!给予行政处》分;:构成犯罪的依法追】究刑事责任 ! ,     》 ,  : (一)《为不具备享》。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!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!、失业保险待遇【申领手续《的; 》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》。(二)不为符合【条件的失《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!、失业保险待遇申】领手续或者违反规定!期限办?理的: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三)未按规【定为符合条件—。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发!。放一次性《生活补助或者—为不具备条件—的发放的;》 :     】 ,   (四)未按规!定为在职职工或者】失业人?员办理?失业:保险转迁手续或者】违反规定程序办理的!。; 【 ,      — ,(五)未《按规定履《行失业保险》费征收和失业—保险待遇《发放等监督管理职】责或者发现》违法行为不予查处】的; 【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《(六)挤占、挪用】失业保险基》。金的; !     》。   (七)其【。他滥用?职权、徇私舞—弊、玩忽职守的行为!   】  第三十》五条  非》城镇企业《可以参照本规定【参加失业《保险 ?   【  第三十六条  !本规定自2》003年10月1日!起施行1999年】9月13日》省人民政府》发布的关于实施失】业保险条例>有关问!题的:通知同时废止—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