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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失】业保险规定 ! 《 山?东省失业保险规定】。已经2003年【8,月21日省》。政府第12次常务会!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!003?年1:0月1日起》施行 《 《 :    第一—条  根据国—务院失业保险条例】和社会保险》费征缴暂《行条:例结合本省实际【制定本规定 【     】第二条  本—省行政区域内—的下列?单位(以下简称参】。保单位)及》其职工?(,以下简?称参保职工)应当按!照国:务,院,失业保险《条例和本《规定参?。加失业保《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! 》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?一)城镇企业及【其职工有雇工的城】镇,个体工商户》及,其雇:工;: 《 :      —。 ,。 (二)国》家,机关:和参照公务员制度】管理的机《关中的工勤人员; !。 ,  》  :。    《 ,(三)事《业单:位及其职《工; 】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:四,)社会?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!办非企业《单位及其职工—; 》   《。      (五】)驻鲁部队所属机】关、事业单位中【的无军籍职》工,    ! 前款?规定范围内的单位职!工,失业后依法享受相】应的失业保》险待遇 》  》   第三》条 : ,县级以上人民—政,。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!主管本行政区域内】。。的失业?保险工作劳动保障】行政部门按照国家】。规定设立的社会【保险经办机构—具体承办失业保【险工作 》 ?     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!照各:自职:责做好失业保险【工作 —     第四条!  各级人》民政府应当逐步加】大对失业《。保险的投入加—强失业?保,险费征缴和失业【保险基金的》管,理保障失业保险【费足额征收保障失】业保险待遇》按时支付《 《 :    第五条【  参保单位应当】依法到社《会保险经办机—构办理?社会保险登记按月申!报并足额缴纳—失业:保险费按《规定:代扣:代缴参保职》工应当缴纳》的失业?保险费 !   ? 第六条  失业保!险费:由当地社会》保,险经办?机构统一征收 ! ?。    中央驻【。鲁单位、《省直机关事业—单位的失业保险费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】机构负责征收 !     第】七条  本》规定第二条第—(二)、《(五)项《规定的?参保单位按照应参加!失业保险职工—工资总额的》2,%缴:纳失业保险费—其他参?。保单位按照》本,单位:职,工工资?总额的2%缴纳失业!保险费?;参保职工按本人】工资的?1%缴纳失业保险】费参保单位招用的】农民合同《制工人本《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!参保:职工个人《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!费由所?在单位从其》本人:工资中?。代扣代缴 !     参保企】业缴纳的《。失业保险费在成本中!列支;参保机—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!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!位,缴纳的?失业保险费在行政事!业费或单位自有资金!中,列支参保职工个人】按规:定的比例《实际缴纳的》失业保险费免予征收!个人所得税 —     !第,八条  参保单位】因破产、解散—等原因终止的组织清!算时应当通知当地社!。会保险?经,办,机构并按工资同一】。顺,序清偿应当缴纳【的失业保《险费: ?    — 第九?。条  参保单—位应当每半年向职工!公布一?次本单位及其职【工缴纳失业》保险费的情》况 《     【社会保?险,经办机构《应当为参加失业保】险的职工建立—个人缴费记录—每半年?向社会公告一次失】。业保:险费的征收》。和支出情况 】 :     参保职】工可以向本单位【和社:会保:险经办机构查询失】业保:险费的缴纳情—况单位和社》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!及时为其提供有关】情,况   !  第十条  失业!。保险基金在设区的】市,实,行全市统《筹具体统筹》方式: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!府规定 !    第十一【条  建立省失业保!险调剂金《用于全省失》业保险?基金的调剂使—用省:失,业,保险调?剂,金由设区《的,市社会保险经—办机构按《照上:一季度应征收—失业:。保险费总额5%的】比例:于每季度的第—一个月上缴省社【会保险经办机构【 —   ?。 第十二条  设区!。的,市当期收缴》的失业保险基—金不敷?使用的应当使用历】。年结余?使用结余后仍不【敷使用?的设区的市劳动保障!。行政部?门可以向省劳动【保障行政部门—申请使用省失业保】险调剂金 】    》 失业保险调剂金的!使用:由省劳动保障—行政部门会同省财】政部门按照平衡【各设区?的,市,失业保险基金—。余缺:和适当向失业压【力大的地区倾斜的】原则审核确定并及时!拨付 》 :。。     设区的】市使用省《失,业保:险调剂金后》失,业保险基金》仍不:敷使:。用的由当《地财政予《。以补贴 !    第十三条 !。 同时?具备下列条件的失】业人:员可:以领取?失业:保险金 《 , :。。。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(一)!按规定参加》失,业保险所在单位【和本人已按照—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!1年;? 《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二)—非因本人意》愿中断?就业; 《。 ,    【 ,。   ? (三)己办理失】业登记并有求职要】求 》     —。失业人员在领取【失业保险金期间【按照规定同时—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!遇   !。  第十四》。条  失《业人员在领取失业】保险金?期间有下《列情形?之一的停止领取【失业保?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!其他失业保》险待遇 》   — ,     (—一)重新就业的; !    】 ,   ? (二)《。。应征服兵役的;【 :  》   ?    (三)移】。居境外的; !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四?)享受?基本养老保》险待遇的; 【 ,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五】)在劳动教养—或判刑收监执—行期间的; — ?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—(六)无《正当:理由: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!定的部门或》者机构?介绍的工作的; 】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《(七)法律、—行政法规《规定的其他情形 !  》   ?第十:五条:。  参保单位—与职:工解除或者终止【劳动关系《的应当书面》告,。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!。失,。业,保险待遇的》权利为其出具解【。除或者终止劳—动关系?的证:明并自解除或者终止!劳动:关系之日《起7日?内将失业人员名【。单、缴费记录、解除!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!明报当地社会保【。险经办机构备案【失业人员应当—自解:除或者终止》劳动关系《之日起60日—。内,持原单位为其—出,具的解除或者终止】。劳动: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!明到当地《社会:保险经办机构办理】失业登记和失业【保险金申领手续 !     】中央驻?鲁单位?和,。省直:机关事业单位的失业!登记、失业待—遇发放?由省社会保》险经办机构或—者所在地《的社会保险》经办机构《办理所需资金由省社!会保:险经办?机构及时拨付 !   》  第十六条 【 社会保险经办机】构应当自收到—失业登记申请之日起!10日内对申领者的!资,格进行审《核并将结果告知本】。人;对符《合享受失业保险待】遇条件的《应当:开具: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】单证由失业人—员凭单证《到指定银行》领,取失:业保险金《。  【   失业保—险待遇自办理失业登!记之日起计算 【 ?     —第十七?条  失业人员【领,取失业?保险:。。金,的期限根《据其失?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!按规定累计缴—纳失业保《险费的年限计算累计!缴,费时间满《。1年不满《5年:的领取失业》保险金的期》限最:长为12个月;累】计缴费时间满5年】不满10年的领【取失:业保:险金的期限最长为】18个月;累计缴费!时间:。满10年《。以上:的领取失业保—险金的期限最长【为24个月 【。     重!新,。就业后再次失—业,。的缴费时间》重新计算领》取失业保险金的期】限应当与前》次失业尚未领取的失!业保:险金的期限》合并计算但》最长不得《超过24个月 【 ,。     】第十:八条  失业—。保险金的标准按【照高:于失:业人:员原单?位所在地《城市居民最》低,生活:保障标?准、低于失业人【员原单位所在地最低!工资标准《。的原则由设》区的市人民政府提】。出经省劳动保障【行政:部,门审核?后报省人民政府【批准执行 !     失业【保险金的标准—可以根据《。经济发?。展状况、失业—保险基金的承受能】力等因素《按照前款《规定的原则和程序适!时进行调《整 【    《第十九条  失业保!险金由社会保—险,。经办机构按月—发放: 》    《 失业保险金—。月支付计《划由:社会: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失!业,保险基金年度支出预!算、月失《业人员数量和失【。业保:险待遇水《平编制经同》级财政部门审核同】意后由财《政部:。门将所需资金—在规定的《失业保?险金发放日》之前及时拨》到社会保险经—办机构帐户 【 ? ,。 , ,  第二十条—  失业《人员在?领取失?。业保险?金期间每月》。按本人领取失业【保险金5%的—比例享受日常门【诊医疗补《助金日常门诊医疗补!助,金随失业《保险金一并》。领取 ?    】 第二十一条—  除违法犯罪致】伤致残的外失—业人员在领取—。。。失业保险金》期间患病到当地劳】动保障行政》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!住院治疗的可以持】。失业登记证、住院】证明、?。医疗费用报》销凭证向当地社会保!。险经办机构》申请住院《医疗补助金社会保】险经:办机:。构应当自收到申【请之日起10日内】予以审核将》审核结?果通:知申:请人并?对符合当地基本【医疗:保险报销规》定的住?。院医疗费用70%】的比:例和下?列规定发放住院医疗!补助金 】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一《)累计缴费时间满】1年不足5年的【一个失业期内—最高不超过本—人24个月的—失,业保险金; 】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二)累!计缴费时间满5年】不足1?0年的一个失业期】内最高不超过—本人3?6个月的失业—保险金?;, 》 ,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?(三)累计》。缴费时间10年以】上的: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!。超过本人48个【月的失业保险—金 【    第》二十二条  —。除因违法犯罪死【亡的外失《业人:。员在:领取失业保险金期】间死:亡的其?配偶、直系》亲属可?以持本人身份证明、!与死亡失业人员关系!证明、死亡人员【的失业登记证明【、死亡证明向当【地社: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!丧,葬补助金《和其供养的配—偶,、,直系:亲属的抚恤金 【    】 社会?保险经办机构应【当,。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!0日:内予以?审核将审核结—果通知申请人并【对符合规定的按照】当地有关在职职工】的规定?一次性?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!恤金死亡失业人【员的失业保险金从次!月起:停发当月尚未领【取的:失,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!取 》 :  :  第二十》三条  女性失【业人员在领取—。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!国家和省计划生育】规定生育的可—以,持失业登记》证明:、生育证明、生育】医,疗,费用:报销凭证向》当,地社会保险》经办: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!   】  社会保险经办】机构应当自接到申】请之日起1》0日:内予以审核将审【核结果通知申请【人并对符合规定的按!照当地?。生育保险的》标准给予补助生育补!助金从医疗补助金】支出项目中》列支 】    第》二十:四条  失》业人:员在领取失业保【险金期间参加依法】设立:的职业培训机构【组织的职业培训的】可,。以享受失业》人员职业培训补【贴(含职业技能鉴定!考,。核费用) 》  —   劳动保—障行政?部门可以《根据社会就业需【求,和失业人《员本人?意愿: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!确定:。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失!业人:。员参加职业培—训对:培训合格的社会【保险经?办机构可以》将失业?人员的职业》。培训补贴直接—。拨付给有关职业培训!机构;不《合,格,的由职业培训机构负!责继续培训 ! ,。。  : , , 劳动保《障行政部门没有条】件,组,织培训的失业人员可!以在经劳《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!后到依法设立的职业!培训机构进行培【训;培训合格后持失!业登记证、职业培】训收费报销凭证向当!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!申请职业《培训:补贴社会保险经办】机构应当《自接:到,职业培训补》贴申请之日起—15日?内予以审核办理【有关手续将结—果通:知,申请人?并发放培训补贴 ! ,。     失业!。人员在一个失业期】内享受的《职业培训补贴最高】不得超过1500】元其:中申请数《额不超过《。。1000元的由【设区的?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!核准超过10—0,0,元的由省《劳动保障行政部【门核准? 》     第二十】。五条  失业—人员在领《取,。失业保险《金期间参加依法设立!的职业介绍机构【组,。织的职业介绍的可】以享受失业人员【。职业介绍补贴 【 ,  》   公益性—职业介绍《机构应当免费—。为失业人员介绍【职,业实现再《就业的失业人员应当!享受的职业介绍补贴!可以根据公益性【。。。职业介绍机构的财】政,拨款情况按照一【定比例标准》。拨付给公益性职业介!绍机:构用于补充业务和管!理经费具体比例【标准由设区的市【人民政府规定 【 》    失业人【员通过非公益性职业!。介绍机构介绍职业】的职业介绍补—贴由失业人员持失业!登记证、职业介绍】。收费报销凭证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】办机构?申请当地社会保【险经办机《。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!日,起10日《内,予以:审核将审《核结果通知申请人】并发放补贴 【 :     失业】。人员:在一个失业期内享受!的职业介绍补贴【最高不得超过20】0元 》     第】二十六条  —农民合同制工人连】续工作满1》。年以:上所在单《。位已按?规定缴纳失业保险】费,。劳动合?。同解除或者终止的】。。。。。可以持单《位出具的解除—或者终止《劳动合?同证明向单位所【。在地的社会保—险,经办机构申请一次】性生活补《。助,金, ,     !社会保险经办机【构应当自接到申请】之日起10日内予以!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!按累计缴费时间【每满1年发1—个月的?规定发给一次性【生活补助《金 :   【  生?活,。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当!地,失业保险金的标准】执行农民合同制【工人领取一次性【。生活:补,助金的期限》最长不得超过24】。个月 》 ?  :  第二十七条  !农民合同制工人【合同期未间断转招为!城镇合同制工人后】失业:的,享,受的:。失,业保险?待遇分?。段计算转为城镇合】。。同制工人前按规定享!受农民合同制—工人一次《。性生活补助金;转招!为城:镇,合同制工《人后按?。规定享受城镇—失业保险待》遇但:领,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!和,享受失?业,保险金的累计时间】最长不得超过—24个?月   ! ,。 第二十八条  在!职职工在省内—。跨统筹地区转迁【的其在迁《出地缴纳《失业保险费记录及失!业保险关《系,随同转迁《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!转移;职《。工在迁?入地:失业的其在迁—出地的缴费时—间与迁入地》的缴费时《间合:并计算作为》迁入地社会》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其!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!的,缴,。费时间 !。   ? 失业人员领取【。失业保险金》期间在本《省,跨统:筹,地区转?。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!。失业:保险费的《记录、失业保险关】系和:尚未享受的》。。失业保险待遇随同】转,。迁迁入地的社会【保险经办《机构应当按照本地的!标准计算并》核发失?业人员剩余期限【的,失业保险待》遇 : ?。   《  职工、失业人】员跨省转迁的按【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】   】  第二十九—条,。  社会保》险经:办机构所需》经费及失业》保,险征缴?、,发,放过程中发生的【业务费用列入—。。。财政预算由财政拨】付 :     !第三十条  —按照失业保险—条例规定新纳入失业!保险范围的单位自】单位成立《。之日到失业保险条】例颁布之日的时【间视同单位缴—。费年限与纳入失业】保险后的缴费—。年限合?并计算;实行—个人缴费《制度前职工的工作】时间视同个人缴费】年限与实行》个人缴费制度后【的,缴费年限合并计算】  【  : ,第三十一条》  财?政部门和审计部门】依法:对失业?。保险基金的》收支、管理》情况进行监督 【 : :     第三【十二条?  违反本》规定国务院》失业保险《条例和社会保险费】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了!。法律责任《的依照其规》定,执行 《。   — , 第:三十:三条  参》保单位违反本规定】具有下列情形之【一的由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劳动保障【行政部门给予—警告责令限期改正;!逾期不改的处—以2000元以上1!万元以下《的罚:。款 :。 :。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一)未》在与:。职工解?除、终?止劳动关系时告知其!有依法享受失业【保险待遇的权利【的; —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(二】)未按规定向失业】人员出具解除—、,终止劳动关系证明】的;:。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》(三)?。未按规定公布—本单位失业保—险费缴纳情况或者】未及时向查》询职工?和失业人员提—。供,失业保险《费缴纳情况的 】 ?     第—三十四条  劳动保!障行政部门》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!人员:有,下列行为《之一的由其所在【单,位或者有关机关对直!。接负责的《主管人员和其他【。直接责任人员依法】给,予,。。行政处?分;构成犯》。罪的依法追究—刑事责任 !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: (一)为不具备】。享受失?业保险待遇条—件的人员办》理,失业登记、失—业保险待遇》申领:手续的; 【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二】)不为符合条件的失!业人员办理失业登】记、失业保》险待遇申领手续【或者:。违反规定期》限,。办理的;《 》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三)】未,按规定为《符合条件《的农民合同制工人】发放一次性》生活:补助或者为不—具备条?件的发放的; ! ?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《(四)未《按规定为《在职职工或者失业人!员办理失业保险转】迁手:续或者违反规定程】序,办理的; 》 ?。 ,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五)未按规【定履行失业保险费】征收和失业》保险待?遇发放等《监,督管理职《责或者发现》违法行为不予查处】的; 【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—六,)挤占、挪用—失业保险基金—的; 《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七》)其他滥用职权、徇!私舞弊、玩》忽,职守:的行为 【    》 第三十五条—  非?城镇企业可以参【照本规定参》加失业?保险  !   第三》。十六条?  本规定自—。2003年10【月1日起施行1【999?年9月13日省人民!政府发布的关于实】施失业保险条例>有!关问题的通知同时】废止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