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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, 山东省—失业保?险规定 !。 , 山东》省失业保险》。规定已经《2003《年8月21日省政】府第12次常务【会议通过《现予:。发布自2003【年10月1日起【。施行 — 《    《第一条  》根,。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!例,和社会保险费—。征缴暂行条例—结合本?省,实际制定本》规定: ?   》  第二条 — 本:省行政?区域内的下列单位】(以下简《称,参保单?位)及其《职工(以下简称【参保职工)应当按】照国务院失业保险】条例和本规定—参加失业《保,。险缴:纳失业保险费 】 《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一)城镇【企,业,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!。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!工; 】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《二,)国家?机关:和参照公务》员,制度管理的机关【中的工勤《人员; 》 《  :  :   ?。。 (三?),事,业单位及其》职工:;   !     》。 (:四,)社会团体》及其专职人》员民办?非企业单《位及:其职:工; 】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五)—驻鲁部队所属机关、!事业单?位中的无《军籍职工 》 ?   《  前款规定范【围内的单位职—工失业后依》法享受相应的失业】保险待遇 — , ?    第三—。条  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劳动保障【行政部门主管本行】政区域?内的失业保险—工作劳动保障—行政部门按照国家】。。。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!经办机构具体—承办失?。业保:险,工作 ?  —   县级以上【人,民政府有关部门【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失!业保险工作 —    】 ,第四条 《 各: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!加,大对失业保险—的投入加强失业保险!费征:缴和失业保险基金】的管:理保障失业保—险费足额征》收保障?失业保险待》遇按时支付 !。。 :    《第五条 《 参保?单位应当依法到社】会保险?经办机构办理—社会保?险登记按月申—报并:足额缴纳失》业保险费按规—定代扣代缴》参保职?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!险,。费 : : ?    第六条 】 失业保险费由当地!社会保?。险经办机构统—一征收 【 ,   ?  中央驻鲁—单位、省直机关事】业单位的失业保险】费由省社会保—险经办机构负责【。征收 《 《 ,   第《七条:。  本规定》第二条第(二—)、(五《)项规?定的参保《单位按照应参—加失业?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!2%缴纳失业保【险费其他《参保单?位按:照本单位职工工【资总额的2%—缴,纳失业?。保险费?;参保职工按—。本人:工资:的1%缴纳失—业保险费参保单位】招用的农《民合同制工人本人】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参!保职工个《人应当缴纳的失业】保险费由《。所在单位从》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!缴,  【  : 参保企《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!在成本中列支—。;参保机《关,、事业单位、—社会:团体和民《办非企业单》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!。在行政事业费或单位!自,有资金?中列支参保职工【个人按规定的比例】实际:缴纳的失业保险费】免予征?收个人所得税 !    — 第八条  参保】单位因破产》、解散等原因—终止的组织清算时应!。当通:知当地?社会保险经办机构】并按:工资同一顺》序清偿应当缴纳的】失业保险费 !     第九条! , 参保单位应当【每半年向职》工公布一次本—。单位及其职》工缴纳失《业保险?费的情况 】     社会保!险经办机构应当为】参加失业保》险的职工建立个【。人缴:费记录每半年向【社会公告一次失【业保:险费的征《收和:支出情况 【。 ,   《  参保《职,工可以?向本单位和社会保】险经办机构查—询失业?保险费?的,缴纳情况单位和社会!保,险经:办机构必须及时为其!提供:有关情况 》   【  第十条  【失业保险基》金在:。设区的市实行—全市统筹具体统筹】方式由各《设区的?市人:。。民政府规《定 : 《     第—十,。一条  建》立,省,失业保险调剂金用于!全,省失业保险》基金的调剂使—用省失业保》险调剂金由》设区的市社会—保险经办机》构按照上一》季度应征收失业保】险费总?额5%的比》例于:每季度的第》一个月上缴省—社会保险经办机【构 》。    》 第十二条》。  设区的市当期】收,缴的失业保险基【金不敷使用的—应当使用历年结余使!。用结余后仍不敷【使用的?。设,区的市劳《。动保障?行政部门可以向【省劳动保障》。行政部门申》请使用省《。失,业保险调剂金 】    【 失业?保险调剂金的使【用由省劳动》保障:行政部门会同省【财政部门按照平【衡各设区的市失业保!险基金余缺和—适当向失业压力大的!。地区倾斜的原—则,审,。核确定并及时拨【。付 》   《  设区的市使用省!失业:保险调剂金》后失业保险基—金仍不敷使用的由】当地财政《予以补贴 】     第【。十三条  同—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!业人员可以》领取失业《保险金 《 ,。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(一)按!。规定参加失业保【险所在?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!定履行?缴费义?务满:1年; 《 《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二)非》因本:人意愿中《断就业; !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: (三)己办—理失:业登记并有求职【要求  !。   ?。失业人员在领—取失:业保险金期间按【照规定同《时享受其他》失业:保险待遇 !。  :   第十四条【。  失业人员在领】。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!下列情形之一的停】止,领取失业《保险金并《。同时停止享》。受其他失业》保险待遇《 《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一)重】新,就业的; 》    】。。     (二)应!征服兵?役的;? : ,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三【)移居境外的; 】 : ?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?(四)享受》基本养老《。保险待遇的》; ?     】。   ? (五)《在劳动教养或判刑收!监执行期间的;【    ! ,    (六)无】正当:理由拒不接受当【地政府指定的部【。门或者?机构:介,绍的工作的;—。 《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七)—法律、行政法规【规定的其他》情形 —     —第十五条  参保】单位:与职工解《除,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!。应当书面告》知职:工有按规定享受失】业保险待遇的权【利为其出具解除或】者终止劳动关系【的证明并自解—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!之日起7日》内将失?业,人员:名单、缴《。费,记,录、解除或者终止劳!动关系?证明:报当地社会保险经】办机构?备案失业人》员应当自解除或【者终止劳动关—。系之日起《60日内持原—单位为其出具的解】除,或者终止劳》动关系的《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!地社会保险经办机】构,办,理失业登《记和:失业保险金申—领手续? 《     中央驻!。鲁单位和省直机关事!业单位的《失业登记、》失业待遇《发,放由省社会》保险经办《机构或者所在地【的社:会,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所!。需资金由省社会【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拨!付 《 ,     —第十六条《。  社会保险经办】机构应当自收到失】业登记申请之日起1!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!格,进行审?核并:将结果告知本人;】对符合享受失—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应!当开:。具领取失业保险金】的单证由失业人员】凭单:证到指定银行—领取失?业,保险金 》 :。  ?   失《业保险?待遇自?。办理失业登记之日】起计算 《 ,。。。     第!十七条? , ,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!险金的期《限根据其《。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!人按规定累计缴【纳失业保险费的年】限计算累计缴费【时间满1年不满5年!。的,领取:失业保险《金的期?。。。限,。最长为12》个月;累《计缴费时间满—5年不满1》。0年的领取》失业保险金的期【限最长为18个【月;累计缴》费时间满10年以】上的:。领取失业《保险金的期限最【。长为24个月—   】  重新就业—后再次失业》的缴费?时间重?新计算领《取失业保险金—的期限?应当:与前次失业尚未领】取的失业保险—。金的期限合并计算】但最长不得超过24!个月  !   第十八条  !失业保险金的标【准按:照高于失业人—员原单位所在地【城市居?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!、低于?失业人员原》单,。位所:在地最低工资标准】的原则由设区的【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!劳动保障行政—部门审核后》报省人?民政府批准执—行, ?   》  失业保险金【的标准可以根—。据经济发展状况、】失业保?险基金?的承: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前!款规定的原则和【程序适时进行调整】 》     第十九条!  :失业保?险,。金由社?会保险?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! ?     失业保!险,金月支?付计:划由社会保险经【办机构根据》失业:保险:基,金年度支出预算【、,月失业人员数量和】失业保险待》遇水平编《。制经同级财政—部门审核同》意后由财政部门将】。所需资金在》规,定的失业保》险金发放《日,之前及时拨到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!户 》     —第二十条《  失业《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!金期间?每,。月按本人领》取失业保险》金5%?的比例享受日常门】诊,医疗补助金日常【。门诊医疗补助金随失!业保险金一并领取】    ! 第二十一条 【 除违法犯罪致【伤致残?的外失业人员在【领取:失业保险金》期间患病《到当地劳动》保障行?政部门指《定的:医疗机构《住院治疗的可以【持失:业登记证、》住院证明、医疗【。费用报销凭》证向当地社会保【险经办机构申—请住院医疗补助【金社会保险经办机】构应当自收到—申请之日起》10日内予以审核】将审核结《果通知?申请人并对符合【当地基本医疗保【险报:销规定的《住,院医疗费用70【%的比例《和下列?规定发放住院医疗补!助金 —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?(一)累计缴费时间!满1年不足5年的一!个失业期《内最高不超过本人2!4个月的失业保【险金; 】 ,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,二)累?计缴费?时间满5年不足【10年的一》个失:业,期,内最高不超过本人3!。6个月的失业保险】金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三):累计缴费时间1【0年以上的一个【。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!。本人48个月的【失业:保险金 】     》第,二十:二,条  除因违法犯】罪死亡的外失业【人员在?领取失业保险金期】间死亡的其配偶、直!系亲属可以持本【人身份证明、与【死亡失业人》员关:系证明、《死亡人?员的失业登》记证明、死亡证明向!当地社会保险经办】机构申请丧》葬补:助金和其《供养的配偶、直系】亲属的抚恤金 】     】社会保险经》办机构应当自—接到:申请之日起1—0日内予以审核将审!核结果通知申请人】并对符合规定的【按照当?地有关在职职—工的:规定一次性发放【丧葬:补助金和《抚恤金?死亡失业《人员的失《业保险金从次月起】。停,。发,当月尚?。未领:取的失?业保险金《由其家属领取 ! : ,    第二十三条!  女?性失业人员在领【取失业?保险金期《间符合国家和—省,计划生育《规定生育的可—以持失业登记证明、!生,。育证明?、生育医疗费用报销!凭证向当地社会保险!经办机构申请生【育,补,助金 —   《。  社会《保险经办《机构应当自接到【申请之日起10【日内予以审核—将审:核结果通知申—。请人并?对符合规《定的按照当地生育】保险的标《准给:予补助生育补—助金从医疗补助金支!。出项目中列支 !。     【第二十?。四,。条  失业人员在领!。取失业保险金期【间参加?。依法设立《的职:业培训?机构组?织的职业培训的可】以,享受失业《人员职业培训补贴(!含职业技能鉴定考核!费用) 》    【 劳动保《障行政部《门可以根《据社会?就业需求和》失业:人员本人意》愿,采取:。公开招标的方式【确定:。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失!。。业人:员参加?职业培训对培训【合格的社会保—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失!业人员的职业培训】补贴直接拨》付给有关职》业,。培训机构;》不合格的由职—。业,培训机构负责继续培!。训 ? ?  :   劳动保障行】政部门没有》条件组织培训的失】业人员可以》在经劳动保障行【政部门同意》后到依法设立—。。的职业培训机构【进行培训;培训合格!后持失?业登记?证、职业培训收【。费报:销凭证向当》地社:会保险经办机构申】请职业培训补贴社】会保险经办机—构应当自接到职业培!训补贴申请之日起1!5,日内予以审》核办理有关手续【将结果通知申请人】。并,。发放培训补贴—   】  失业人员在【一个失业期内—享受:的职业培《训补贴?最高不得超过15】。0,0元:其中申请数额不【超过10《00元的由设区【的,市劳动保障行政【部,门核准超过1000!。元的由省劳动保障行!政部门核《准  】   第二》十五条  》失业人员在领—取失业保险金期间】参加依法设立—的职业介绍机—。构组织的职业介绍的!可以享受失业—人员职业介》绍补贴 !。。 ,   公益》性职业介绍机构【应当免费《为失业人员》介绍职业实现再就】业的失业人员应【当享:受的职业介绍—补贴可以根》据公益性职业介绍】机构的财《政,。拨款情况按照一【定比例标准拨—付给公益性职业介】。绍机:构用于补充》业务和管理经费具】体比:例标:。准由设?区的市人民政府规】定 —     失业【。人员通过《非公益性职业介【绍机构介绍职业【的职业介《绍补贴由失业—。人,员持失业《登记证、《职业介绍《。收费报销凭证向【当地社会保险—经办机构申请当地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!当自接到申请之【日起10《日内予以审》核将审核结果—通知:申请人?并发放补贴 【  》   失业人员【在一个失《业期:内享受的职业介绍】补贴:最高不得超过—2,00元 【 ,     第二十六!条,  :农民合同制工人【。。连续工作满》。1年以上所在—单,位已按规《定缴纳失业》保,险费劳动合同解除】或者:终止的可《以持:单位: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!劳动合?。同证明向单》位所在地的社—会保险经办机—构申:。请一次性生活补助金! 《 ,     社会保】险经办机构应当【自接到?申请之日起10【日内予以审核并对符!合条件的按累计【缴费时间《每满1年发1—个,月的规定发给—一次性?。生活补助金 —  —  : 生活?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当!地失业保险金—的标准执行农—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!次性生活《。补助金的《期,限最长不《得,超过24《个月 》   》  第二十》。。。七条  农民合同】制工人合同期未【间断转招《。为城镇合同制工人】后失:。业的享受的失业保】险待遇分段计算【。转为城镇合》同制工人前》按规定?享受农民《合同制工人一次性】生活补助《金;转?招为:城镇合?同制工?人后按规《定享受城镇失业【保险待遇但领取一】次性:生,活补:助金和享受失业【保险金?的累计时间最长不得!超,过24个月 —  —   ?第二十八条  在职!职工在省内跨统【筹地区转迁的其在】迁出地缴纳失业【保险费?。记录及失《业保险关系》随,同转迁缴纳的—失业保险费不转移;!职工在迁入地失业】的其在迁出地—的,缴费时间与迁入【地的缴费时》。间合:并计:算作为迁入地—社会保险经办—机构计算其享—受,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!费,时间 】    失》业人员领《取失业保险金—期间在本省跨统筹】地区转迁的其—在迁出地《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记!录,、失业?保险关系和尚—。未享受的失业—保险待遇随同转迁迁!入,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!构应当按照本地的】标准:计,算并核发失业人员剩!余期限?的失业保险》待,。遇  】   职工、失业】人员跨省转迁的按】国家有?关规定执行 !     —第二十?九条  社会—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!费及失业保》险征缴、《发放过程《中发生的业务费用列!入财政预算由财政】拨付:    ! 第三十《条  按照失业保险!条例规定《新纳入失业保险【。范围的单位》自单位?成立:。之日到失业保—险条例颁布之日的】时间视?。同单位缴费年限与纳!入失业保险后的【缴费年?限合并计《算;实行《个人缴费制度前职】。工的工作时间视同】个,。人缴费年《。。。限,与实行个人》缴费制度后的—。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!。 :  《   第《。三十一?条  财政部门和审!计部:门依法对《失业保险基金—的收:支、:管理情况进行监督】    ! 第三十二条—  违反本规定国务!院失业保险条例和】社,。会保险费《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了!法律:责,任的:依照其规定执行 !     第!三十三条  —。参保单位《违反:本规定具有下列【情形之一《的由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!政部:门给予警告责令限】期改正;逾》期不改?的处:。以200《0元以上1万—元以下的罚》款 :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一)【未在与职工解—除,、终止劳《动,关系时?告知其?有依法享受失—业保险待遇》的权利的; !       】。  :(二)未按》。规定向失业人员【出具解除、终止劳动!关系证明的; 】 :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三)未按规】定公布本单位—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!或者未及时向—查询职工和失业人】员提供失《业保险费《缴纳情况的 !。     第三十!四条 ? 劳动保障行—政部门和其他有关】部门工?作,人员有?下列行为之》一的由其所在—单位或?者有关机关对直接负!责的主管《人员和其他直接【。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!政处分;《构成犯罪的依法【追究:刑事责任 【 ,  ?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一)为不【具备享?受失业?保,险,待遇条件的人员【办理失业《登记、失业保—险待遇申领手—续的; 】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—二)不为符》合条件的失业—人,员办:理失业登记、失业】保险待?遇申领手续或者【违,反规定?期限办理《的;: 《。    》。 , , ,  (三)未按【规定为符合条件【的农民合同制工【人发放一《次性生活补》助或者?为不具备条》件的:。发放的; — ,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四)未—按,规定为在职职工或者!失,业人员办《理失业?保险:转迁手续或》者违反规《定程序办《理的;? , : ?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。(五)未按》规定履行失业—保险:费征收和失》业保险待遇》。发放等监督管—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!行,。为不予查处的; 】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:六,。)挤占?、挪用失业保险基】金,的; 《      !。   (七)其【他滥用职权、徇私】舞弊、玩忽》职守的行为 【 :   《  第三十》五,条 : 非:城镇企业可以—参,照本规定《参加失业保险 !     第】三十六条《。。  本?规定:自20?03:年10月《1日起施行199】9年9月13日省】人,民政:。府发布的关于实施失!业保险条《例>有关问题的通知!同时废止《 ,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