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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【失业保险规定 【 】。 山东省《失业保险规》。定已:经2003年8【月21日省政府第】12次常《务会议通过》现予发布自》20:03年10月—1日起施行 【  【   第《。一条:  根据国务院失】业保险条例和—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!条例结合《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!  【   ?第二条  》本省行政《区域内的下列单位】(以下?。简称:参保单位)》及其职工(以下简】称参保职工)应当按!照国务院失业保【险条:例和本?规定:参加失业保险缴【纳失业保险费— 》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《 (一)城》镇企业及其职—工有雇?工的城镇个体—工商户及《其雇工; 】   《。。 ,。     (二【)国家机《。关和参照公务—员制:度管理的《机关中的工勤人员】;   !    《  (三《)事:业单位及其职工; ! 《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四)社会团体!及其专职《。人员民办非企业单】位及其职《工,;, 《。  ? ,      (五)!驻鲁部队所属机关】、事业单位中的无军!籍职工 !    前款规定】。范围:内的单?位职工失业后依【法享:受相应?的,失业保险待遇 【     !第三:条  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劳动—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!。行政区?域内的失业保—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!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!立的社会保》险经办?机构具体《承,办失业保险》工作  !   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有?关部门?按照各自职责做【好失业保险》工作: 》     第四条】  各级人民政府应!当逐步加大对—失业保险《。的投入加强失—业保险费征缴—和失业保《险基金的管》理保:障失业?保险费足额征收保】障,失业保?险待遇按时》支付 《。。 《    第五条  !参保单位应当依法到!社会保?险经办机构办—理社会保《险登记按月申报并】足额缴纳失业—保险费按《规定代扣代缴参保】职工应当缴纳的失】业保险费 !    《 ,第六条  失—业保险费由当—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!统一征收 — ?     》中央:。驻鲁单?位、省直《。。。机关事?业单位?的失业保险》费由省社《会保险经办机构负】责征收? —。   ? 第七条  —本规定第二》条第(?二):、(五)项规—定的参保《单,位按照应参加失【业保险职工工—资总额的2》%缴纳失业保险费】其,他参:保单位按照》本单位职《工工资总额的2%】缴,纳失业保《险费;参保职工按】本人工?资的1%缴纳—失业保险费》参保单?位招用的农》民合同?制工人本人》不缴:纳失业保险费参保】职工个人《。应当缴纳的失—业保险费由所在【。单位从?。其本人?工资中?代,扣代缴 !    参保企业】缴纳的失业保险费】在成本中列》支;参保机关、事】业单位、《社会: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!。位缴纳的失业保险】费,在行政事业》费或单位自有资【金中列支参保职工个!人按规定的比例实】际缴纳的失业—保险费免予征—收,个人:所得税 】     第八条 ! ,参,保单位?因破产?、解散等原》因终止的组织清算时!。。应当通知当地社会】保险经办《机,构并按工资》。同一顺序清》。偿应当缴纳》。的失业保险费—   】  :第九条?  参保《单位应当《每半年向职工公【布一次本单位及其职!工缴纳?失业保险费的—情况  !   社《会保险经办机—构应当为参加失业】保,险的职工《建,立个人缴费记录每】半年向社会公—告一次失业》保险:费的:征收和支出》情况:   】  :参保职?工可以向本单位和社!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!失业保险费的缴【纳情况?单位和社会保险【经,办机构必须》及时为其《提供有关《情况 》   》  第十条 — 失业保险基—金在设区的市—实行全?市统:筹具:。体统筹方式由—各,设区的市人》民政府规定 !。     第十】一条  建立省【失业保?险调剂金用于全省失!业保险基金的调剂】使用省失《业保:。险调剂金由》设区:。的市社会保险经【办机构按照上一季度!应征收失业保—险费:总额:5%:的,比例于每《季度的第一个月【上缴省社会保险经办!机构 — ,     第十二条!  设区的市当期】收缴的失业保险基】金不敷使用的应当使!用历:年,结,。余使用结余后仍不】。敷使用的设区的市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】可以向省劳动—保障行政《部门:申请使用省失业【。保,险调剂金《    ! 失业保《险调剂金的使—用由省劳动保障行】政部门?会同省财政部—门按照平衡各设区的!市失业保险基金余】缺和适当《。向,失业:压,力,大的地区倾》斜的原?。则审核确定并及时拨!付 《     设区!的市使用省失业保险!调剂金?后失:业保:险基金仍不敷使【用,的由当地财政予【以补贴 》    【。 第十?三条 ? 同时具备下—列条件的失》业人员可以领—取失业保险金— ?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一《)按规?定参加?失业保?险所在单位和本【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!费义务满1年—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二)非因—本,。人,意愿中断就业;【 — ,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三)己—办理:失业登?记,并有:求职要求 !   ?。  失业《人员在领取失—业保险金期间按【照规定同时享—受其他失业》保险待遇 》    】。。 第十四条》。  失业人员—在领取失业保—险金期间有下—列情:形之一的停》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!同时停?。止享受其《他失业保险待—遇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一)重新就【业的; 《。。 《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二)应征服兵役】的,; ?      !  : (:三):移居境外的; 】 , , ,  :。。  :     》(四)享《受基本养老保险待】遇的; !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五)在劳动教养或】判,刑收监执行期间的】;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(六)!无正当?理由拒不接》。。受,当地政府指》定的部门《或者机构《。介绍:的工作?的; —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《七)法律《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!他情形 —     第】十五:条  参保单位与】职,工解除或者终—止劳动关系的应当】书面告知《职,。工,有,按规定享《受,失业保险待遇—的权利?为其出具《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】关系的证明并自【解除:或者终止劳动关系】。之日起7日内—将失业人员名单【、缴费记录、解除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!明报当地社会保【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!人员应当自解除或】者终止劳动关系【之日起6《0日内持原》。单,位为其?出具的解除或—。者终止劳动关系【的证明和身份证【明到当地社会保【险经办机构办—理失业登记和失业】。保险金申《领手续?    ! 中央驻鲁单位和省!直机关事业》单位的失业登记、失!业待:遇发放由省社会【保险经办机》构或者所在地—的社会保险经办【机构办理所需资金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】机构及时拨付— , ?     —。第十六条 》 社会?保险经?办机构应当自—收到失业登》记申请之《。日起:10日内对申—领者的资《格进:。。行审核并将》结果告知本人;对符!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!条,件的应?当开具领取失业保】。险,金的单证由失业人员!凭单证到指定—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!    ! 失业保险待遇自】办理:失业:登记之日起》。计算  !   ?第,十七条  失—业,人员领取失》业保险金的期限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】单位和本人按规【定累计缴纳》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!算累计?缴费时?间满1年不满5年】的领取失《业保险金的》期限最长为1—2,个月;累计缴费时间!满5年不满10年的!领取失业《保险金的期限最长】为18个《月;累计缴》费时间满10年以】上的领取失》业保险金的期—限最长?为24个月 【    【 ,重新就业后再次【失业的缴费时间【重新计算领取—失业保险《金的期限应当与前次!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!保险金?的期限合《并计算?但,最长不?得超过24》个月 ? ,     】第十八条 》 失业保险金的标】准按照高于》失业人员《原,单,位所在?地城市居民最—低生活保障标—准,、低于失业人员原单!位所在地最》低工资标准的原【则由设区的》市人民政府提出经】省劳动保《障,。行政部?门,审核后报省》人民政府批准执【行 ?  》   失业》保险:金的标准可以—根据经济发》展状况、失业保【险,基金:的,承受能力《等因素按照前款规定!。的原则和程序适时】进行调整 【 :     》。第十九条《 ,。 失业?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!办机构?按月发放 —     失!业保险金《月支付计划由社【会,保险经办《机构根据失业保险基!金年度支出预算、月!失业人?员数量和失业保险】待遇水平《。编制经同级财政部】门审核同意后由财】政部门将《所需资金在规定的】失业保险金发放日】之前及时《拨到社会保险经办】机构帐户 【 ,     第【二十条  》。失业人员在领—取失业保险金期间】每月按本人》领取失?业保险金5%的【比例享受《日常门诊医疗补【。助金日常门》诊医:疗补助金随失—业保险金一并领【。取   !  第二十一条  !除违法犯罪致伤【致残:的外失业《人员在领取失—业保:险金期?间患病到当地劳【动保障行《政部门指定的—医疗机构住院—治疗的可以》持失:业登记证、》住院证明《、医:疗,费用报销凭证向当】地社会保《险经办机《构,申请住?院医疗补助金社会保!险经办机构应—当自:收到申请之日起10!。日内予以《审核将审核》结果通知申请—人,并对符合当地—基本医疗保险报【销规定的住院医疗费!用70%的》比,例和下列规》定发放住院医疗【补,助金 ?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(一!)累计缴《费时间满1年不足】5年的一个失业【期,内,最高:不超过本人》24:。个月的失业保险金】; ?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(二】)累计缴费》时间满5年不足1】0年的一个失—业期:内最高不超过本【人,36个月的失业保险!金;:  【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三)累计缴!费时间10年以上】的一个?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!本人4?8个月的失业保【险金 《    【 ,第二十二条  【除因:违法犯罪死亡的外失!业,人员在领取失业保】。险金期间死亡的【其配偶、直系亲属】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明!、与:死亡失业人员—关系证?明、死?亡,。人员的失业登记证明!、死亡?证明向当地社会保险!经办机构申》请丧葬?补,助金和其供养的【配偶、直系亲—属的抚恤金 — ?     社会】保险经?办机构应当自接到】申请:之日:起10日内》予以审核将》。审,核结果通知申请人】并对符合规定—的按照当地有—关在职职工的—规定一次性发放【丧,。葬补:。助金和抚恤金死亡失!业,人,员的失业保》险金从次月起—停发当?。。月尚未领取的失业】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! ?     第二!。十三条  》女性失?业人员在领取失【。业保险金期间—符合国家和省计划】生育规定生育—的可以持失业—登记证明、生育【。证明:、,生育医?疗费用?报销凭?证向当地社会—保,险经办?机构申?请生育补助金 !     【社会保险经办—机构应当《自接:到申:请之日起10日【内予以审核》将审:核,结果通知申请人【并对符合规定—的按照当地生育【保险:的标准给予补助生】育,补助金?从医疗补助金支出项!目中列支 — 《 ,   第二》十四条?  :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】业保险?金期:间参加依法设立的职!业培训机构组—织的职业《培训的可以享—受失业人员》。职业培训补贴(含职!业技:能鉴定考核费用)】   】  劳动《保障行政部门可【以根据社会就业需求!和失业?人员本人《意愿采取公》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职!业培训机《构组织失业》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对!培训合格的》社,。会保险经办机—构可以将《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!补,贴直接?拨付给?有关职?业培训?机构;不《合格的由职业培训机!构负责继《续培训 》  》   劳动保障【。。行政部门没有—条件:组织培训的》失业人?员可以在《经劳动保《障行政部门同意后到!依法设立《的职业培训机构进】行,培训;培训合格后】持失:业登记证、职—业培:训收费报《销凭证向当地社【会保险经办机构【申请职业培训—补贴社会保险经【办,机构应当自接—到职业培训补贴申】请之日起1》5日内予以审核办理!有关手续《将结果通知》。申请人并发放培训】补贴 》     【失业人员在一个失业!期内享受的职业【培训补贴最高不得超!过150《0元其中申请数额】不超过100—0元的由设区的市劳!动保障行政部门核】准超过10》0,0元的由省》劳动保障《行政部?门核:准 》。     第【二,十五条  》失业人员在领—取失业保险金期间】参加依法设立的职】业介绍机构组织的职!业介绍的可以享受】失业人员《职业介绍补贴 】    【 公益性职业—介绍机构应当免费】为失业人员介绍职业!实现再就《业,的失业人员应当享受!的,职,。业介绍?补贴:可以根据《公益性职业介绍机】构的财政拨款情况】按照一定比例标准】。拨付给公益性—职业介绍机构—用,于补充业《务和管?理经费?具体比?例标准由设区的【市人民政府规定 ! :     失业】人员通过非公益性】。职业介绍机构介绍】。职业的职业介绍补贴!由失业人员持失业登!记证、职业介绍收费!报销凭?。证向当地社会—保险经办机构申【请当地?社会保险《经办:。机构应当自》接到申请之日起【10日内予》以审核将审核—结果通知申请人【并发放补贴 】     失业!人员在一个失业【期内享?受,的职:业介绍?补贴最高《不得:超过20《0,元 《     第】二,十六:条, , 农:民合:同制工人《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!所在单位《已按规定缴纳失业】保险费?劳动合同解除或者】终止:的可以持单位出【具的:解除:或者终止劳动合【同证明向单位—所在:地的:社会保险经》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!活补助金 】 :    社》会保险经办机构应】当自接到申请之【日起10日内—予以审核并》。对符合条件》的按累计缴》费时:间每满1年》发1:个月的规定发给一次!性生活补助金 ! ?    《生活:补助:金的标准按照当地】失业保险《金,的标准?执行农民《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!性生活补助》。金,的期限最长》不得超过24个月】   】 , 第:二,十七条?  农民合同制工】人合同期未间—断转招?为城镇合同》制工人后失业的享】受的失?业保险?待遇:分段计算转为城镇】合同制工人前—按规定享受农民【合同制工《人一次?性生:活补助?金,;转招为城镇合同制!。工人后按规定享【受城镇失业》保险待遇但领取【一次性生活补助金】。和享受失业保险金的!累,计时间最长》不得超?过24个月》  【   第二十—。八条: , 在职职工》在,省内跨统筹地区【。转迁的其在迁出【地缴纳?失业保险《。费记录及失业保险关!系随同转迁》缴纳的失业保险费】不,。转移;职工在迁【入地失业的其在迁出!地,的缴费时间与—迁入地的缴费时间】合,并计算作《为迁入地社》会保险经办机—构计算其享受失业保!险金期限的》缴费时间《 ? :。     失业人】员领取失业》保,险金期间在》本省跨统筹》地区转?迁的其在迁出地缴】。纳失业保险费—。的记:录、失业保险关【系和尚?未享受的失》业保险待遇随同【转迁迁?入地:的社会保险经办机】构,应当按照本地的标】准计算?并核发失《。业人员剩余期限的】失业保险待遇 !     【职工、失业》人员跨省转迁的按】国家:有,关规定执行 — 《。   ? , 第二?十九条 《 社:会保险经办机—构所需经费及失【业保险征缴、发放】过程中发生的业务】费用列入《财政预算由》财政拨付 — 《 ,。   第三十条 】 按照失业》保险:条例规定新》纳入:失业保险《范围的单位自—单位成立《之日到失《业保险?条例颁布之日—的时间视同单位【缴费年限与纳入失】业保险后的缴费年限!合并计算;实行个】人缴费制《度前职工《的工作时间视同【个人缴费年限—。与实行?个人缴?费制度后的缴费年限!。合并:计算 ?     !第三十一条》  财政部门和审计!部门依法《对,失业保险基》金的收支、管—理情况进行》监督  !   第三十—二条  违反本规定!国,务院:失业保险条例—和社会保险费—征缴暂行条例规【定了法律责任的依照!。其规定执行 —    】 第三十三条  参!保单位违反本规定具!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!县,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!保障行政部门给予】。警告责令限期—改正;逾《期不改的处以—20:00元?以上1万元以下的】罚款 《 ,  《。  :。 ,  :  (一)未在与职!工,解除、终止》劳动关?系时告知其》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!待遇的权《利的; 》 《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二)?未按规?定向失业《。人员出具《。解除:、,终止劳动关系证【明的; 》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《(三)未按规定公布!本单位失业保—险费缴纳情况或【者未及?时向:查询职工《和失业?人员提供失业保险】费缴纳情况的 】  》   第三十—四条  劳动—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!有关部门工作人员】有下列行《为之一的由其所在】单位或者《有关机关对直接负】责的主管人员—。。和其他直接责任人】员依法给予行政处】分;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刑事《责任 ?  —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一)为【。不具备?享受失业保》险待遇条《件的人员《办理:失业登记、失业保】险待遇申领》手,续的; —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:(二)不为符—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办!理失业登记、失【业保险待遇申—领手续或者违反【。规定期限办理—的; —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(【三)未按规定为符】合条件的农民合同制!工人发放一次性【生活补助《或,者为不具备条件的】发放的;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四)未按规定】为在职职工或者【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!险,转迁手续或者违反】规定:程,序,办理的;《 —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?(五:),未按规定履行失【业保险费征收和失】业保险待《遇发放等监督管理】。职责:或者发现违法—行为不?。予查处的; 】 :  :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六)—挤占、挪用失—业保险基金的; !。。   — ,     (七)】其,他滥:用职权、《徇,私舞弊、玩》忽职守的行》为 —     》第三十五条  非城!。镇,企业可以《参照本规定参—加,失业保险 !。   ?  第三十六条【  本规定自—200?3年10月》1日起施行19【9,9年9月13日省】人民政府发》布的关于实施失业】保险条例《>有关问题》的通知同时》废止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