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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山东省》失业保险规定 【 !山东省?失业保险规定已【经2003年8【月21日省》政府第1《2次:常务会议通过现予】发布自20》03年10月1日】起施行 《 ? ,    — 第一条  根据国!务院失?业保险条《例和社会保》险费:征缴暂行《条例结合《本省实际《制定本规定 【 ?。     第—二条:  本省《行,。政区域?内的下列单位(【以下简称参保单位】)及其?职工(以下简称【参保:职工)应当按—照国:务院失业保险条例】和,本规定参加》失业保险缴纳失【业保险费 — ?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《一,)城:。镇企业及其职—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!工商户及其雇工【;  】。   ?    《(二)国家》机关和?参照公务员制—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!勤人:员; 【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《三)事业《单位及其职工;【 》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四)社会团体及!其专职人员民—办非企业单位及【其,职工; —。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五)—驻鲁部队所属机关】、事业单《位中的无军籍职【工 》    》。 前款规《定范围内的》。单位职工失业—后依法享受相应的】失业保险待遇 【     !第三:条  县级以—上人:民政府劳动》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!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!险工作劳动保障行】。政,部门按照国家规定】设立的社会保险经】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!保险:工作: ?     县】级以上人民政府有】。关部门按照各自【职责:做好失业保险—工作 — ,     第—四,条  ?各,级人:民,政府应?当逐步加大对失【业保险的投入加强】失业保险费征缴和】失业保险基金的管】理保障失业保险【。费足额征《收保障失业》保险待遇按时支【付,。 —    第五—条  参保》单位应当依法到社】会保险经办机—构办理?社会保险登记按【。月申报并足额—缴纳:失业保险费按—。规定代扣代》缴参:保职工应当》缴纳的失业》保险费 —  《   第六》条  失业保险【费由当地社》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!征收 【。     中央驻鲁!。单位、?省直机关事》业单位?的失业保《险费:由省:社会保险经办—机,。。构负责征收 —   【  第七《。条  ?本,规定第二《条,第,(二)、(五)项】规定:的参保单位》按照:应参加失《业保险职工工资总】额,的,2%缴纳《失业保险《费其他参保单—位按照本单位职工】工资总额《的2%缴纳失业保】险费;参保》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!%缴:纳失业保险费参【保单:。位招用?的农民合《同制工?人本:人不缴纳《失业保险费参保职】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失!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!从其本人工》资中代?扣代缴? 《     —参保企业缴纳的失业!保,险费在成本中列支】;参保机关、事【业单:位、社会团体和民】办非企业单》。。位缴:纳的失业保险—费在行?政,事,业费或单位自有资】金中列支参保职工】。。个人按规《定,。的比例实际缴纳【的失业?保险费免予征收个人!所得税?  【   第八条—  参保单位因破产!、,解散等原因终—。止,的组:织清:算时应当通》知当地社会保险【经办机构并按工【资,。同一顺序清偿应当】缴纳的失业保—险费  !   ?第九:条  参保单—位应当每半年向职】工公布?一次本单位及其【。。职工缴纳失》业保险?费的情况 !  :   社会》保,险经办机构应当【为参加失业保险的职!工建立个《人缴费记录》每半:年向社会公告—一次失业保险费的征!收和支出《情,况 》 ,     参保职】工可以向本单—位,和,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!。询失业保险》费的缴纳《情,况单位和《社,会保:险经办机构》必须及?时为其提供有关情】况  】。。   第十条 【 ,失业保险基金在设区!的市实行全市—统筹具体《统筹方式由各设区的!市人民政府规定 】   【  第十《一条  建立—。。省失业保险调剂金】。用,于全省失业保险【基金的调《剂,使用省失业保险调剂!金由设区的市社会保!险经办机构》按照:上一季?度应征收失业保【险费总额《5%的比例于—每季度的第一—个月上缴省社—会保险经办机构 ! , ?    第十二条】  设区的市当期】收缴的?失业保险《基金不?敷,使用:的应:当,使用:历年:结余使用结》余后仍不敷使用的设!区的市劳《。动保障行政部—。。门可以向省劳动保】障行政部门申请使用!省失业保险调剂【金  】 ,  失业《保险调剂《金的使用由省劳【动,保障:行政部门会同省【财政部?门,按照平衡各设区【的市失?业保:险,基,金余缺和《适当向失业压—力大的地区倾斜【的原则审核》确定:并及时拨付 !     设区】的市使用省失—业保险?调剂金后失业—保险基金《仍不:敷使用?。的由当地财》政予以补贴 —。 :   》  第十三条  同!时具备下列条件【的失业人员可以领】。取失业保险金—。。 《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, (一)《按规:定参加失业保—险所在?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!定,履行缴费《义务满?1年;?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。(二)非《因,本人意愿中断就【业; ?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三)】己办理失业登记【并有求职要求 【 》    失业人【。员在领取失业—保险:金期间按《照规定同时》享受其他失》业,保险待遇《 : 《。    第》十四条  失业人员!在领取失《业保险金期间有【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!领取失业《保险金并同时停止】享,受其:他失业保险待遇【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一)重新就业】的; ?   【  :  : , ,(二)应征服兵【。役的; 》    【 ,。。    《(三)移居境—外的; 】 ,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四)享《受基本养《。老保险待遇的; 】 , ?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五)在】劳动教?养或判刑收监执行】期间的; 》 :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六《)无正当理由拒不接!受当地政《。府指定的部门或【者机构?介绍的工作的; 】 ?。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七)法律、!。行政:法规:规定的其他情形【    ! 第十五条  参保!单位:与职:。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!关系:的应当?书面告知职工有【按规定享《受失业保险待—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!除或者终止劳—动关:系的证明并自解【除或者终止劳动关】系之日起《7日:内将失业人员名单】、缴费记录、解【。除或者终止劳—动关系?证明报当地社会保】险经办机构》备案失?业人员应当》自解除?或者终止劳动—关,系之日起60日内】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!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】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!明到当?地社会保险经—办机构?办理: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!金申:领手续 —    — 中央驻鲁单—位,和省直?机关:。事业:单位的失业登记、】失业待遇《发放由省社会保【险经办机《构或者所在》地的社会保险—经办:机构办理所需—资金由?省社会保险经办【机构及时拨付 【 《     第十六】条  社会保—险经办机构应—当自收到失》业登记申请之—日起10日内对申领!者的资格进行审【核并将?结果告知《本,人,。;对符合享受失业】保险待遇《条件的应《。当开具领取失业【保险金的单证—由,。失业人员《。凭单证到指定银行】领取失业保险—金, 》    《 ,失业保险待遇—自办理失业登记【之日:起计算 》 《    第》十七条?  失业人员领取失!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!。其失业前《所在单位《和本人按《规定累计缴纳—失业保险费的年限】计算累计缴费—时间:满1年不满5—年的领取失》业,保,险金:的期限最长为12】个月;累计缴费【时间满5年不—满10年的领—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!最长为18个月;】累计缴费时间满1】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!保险金的《期,限最长为《24个月 —   —  重新就业—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!间重新计算领—取失业保险金—的期:限,应当与前《。次失业尚未领—取,的失业保险金—的期限合并计—算但最长不得超【过,2,4个月 《 《     第十八条!  失?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!高于失?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!城市居民最》低生活保障标准、低!于失业人员原单【位所在地最》低工资标《准,。的原则由设区—的市人?民政府提出经省劳动!保障行政部门审核】。后报:省人民政府批准【执行 —。  ?   失业保险金的!标准可以根据经【济发:展状:况、失业保》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!。因,素按照前款规定【的原则和程序适【时进行调整》    ! 第:十,九条  失业—保险:金由社会保险经【办机构?按月发放 —     】失业保险金月—支付计划由社—会保险?。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保!险基金年度支出预】算、月失业人—员数量和失业保【险待遇水平编制【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!同意后?由财政部门将所【需资金?在规定的失业—保险金?发放:日,之前及时拨到—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!户 —    《 第二十条  【失业人员《在领取失《业保险金期间—。每月按本人领取失】业保:险金5%的比例【享受日常《门诊医?。疗补:助金日常门诊—医疗补?助金随?失,业保:险金一并领取— : :  ?   第二十一【条  ?除违法犯罪致伤致】残的外失业》人员在领取失—业保险金期间患病】到当地?。。劳动保?障行政部门指定【的,医疗:机构住院治疗的可】以持失业登记证、住!院证明、医》疗费:用报销凭证向当地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】申请住院医》。疗补助金社》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!自收到申请之日【起,10日内予以审核将!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!并对符合当地基本医!。疗保险?报销规?定的住院医疗—费用70《。。。%的比例和下—列,规定发?放住院医疗补助金 !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—一)累?。计缴:。费时间?满1年不足》5年的一《个失业期内最—。高不超过本人2【4个月?的失业保险金—; ? :  ? ,    《  (二)累—计缴费时间满5年】不足10《。年的一个失业期【内最高不超过本人3!。6个月的失业保【险金: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三)累计缴费时间1!0,年以上的《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!超过本人48—个月的失《业,保险金 !    《。第二十二条 — 除因违《法犯罪死《亡的外?失业人?员在领取失业—保险:金期间死亡的其【配偶、直系亲属【可以持本人身份证】明、与死亡失—业人员关系》证明、死亡人—员的失业登记—证,明、死亡《证明向当地》社会保险经办—。机构:申请丧?葬,补助金和其供—养的配偶、直—系亲属的抚恤金【   】  :社会保险《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!申请之日起10日】。内予以审《核将审核结果—通知申?。请人并?对符合规定的按照当!地有关在职职—工的规?定一次?性发放丧葬补助【金和抚恤金死亡失业!人员的失《。业,保险金?从次月起停》发当月尚未领取的】失业保险金由其【家属:领取 】    《第二十三条  女】性,失业人员在领—取失业保《险金期间符合国【家和省计划生育规】定生育的可以—持失业登《记证明?、生育证明、生【育医疗费用报销【凭证向当地社会保】险经办机构申请【生育:补助金 】  :   社会保—险经办机构应当【自接到申请》之日起10日内予】以审:核将审核结果通【知申请人《并对符?合规定的按照—当地生育保险—的标准给予》补助生?育补助?金从医疗《补助金支出项目【中列支 【。     —第二十四条 — 失业人《员在领取失业—保险金期间》参加依法设》立,。的职业培训机构组】。织的职业培训的可以!享受:失业人员职业—培训补?贴(含职业技能鉴】定考核费《用): :。   —。  :劳,动保障行政部门【可以根?据社会就业需求【和,失业:人员本?人,意愿采取公开招标】。的方式确定职业培训!机构组织失业人员】。参加职业培》训对培训《合格的社会》。保险:经办机?构可以将失业人员】的职业培《训补贴直接拨—付给有关《职,。业培训?机构;不合格—的由职业培训机构】。负责:继续培训 —。     劳!动保障行《政部门没《有条件组织培训【的失业?人员可以在经劳动】保障行政《部门同意后到依法】设立的职业培—训机构进行培训【;,培训合格后持失业】登记:证、职业培训收费】报销:凭证:。向当地社会保险【经,办机构申请职业【培训补?贴,社会保险经办机【构应当自《接到:职,业培训补贴申请【之日起15日内【予以审核办理—有关手续《。将结果通知申—请人并?发放培训补贴 】     】失业人员在一—个,失业期内享受—的,职业:培训补贴最高不【得超过15》0,0元其中申请—数额不超过》1000元的—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!行政:部,门核准?超过1000元【的由省?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】核准 【     第二【十五条  失—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!险金期间参》加依:。法设立的职业—介绍:机,构组织的职业—介绍的可以》享受失业《人员职?业介绍补贴 !    》 ,公益性职《业介绍机构》应当免费为失业人员!。介绍职业实现再【。。就业的失业人员应当!享受的职业介—绍补:贴可以根据》公益性职业介—绍机:构的财政拨款情【况按照一定比—例标准拨付》给公益性《职,。。业,介,绍机构用于补充业务!和,管,理经费?具体比例标准由设区!。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! ,  》  : 失业人员通—过,非公益?性职业介绍机构介】绍,职业的职业介绍补】。贴由失业人员持【失业登记证》。、职业介绍收费报销!凭证向当地社会保险!经办机构申》。请当地社会保险经办!机构应当《。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!。0日:内予以审核将审核结!果通知申《。请人并?发放补贴 —     】失业人员在一个失】业期内享《。。。受的职业介》绍补贴最高不—得超:。过,200元《   】  第二《十六条  农—民,合同制?工人连续工》作,满1:年以上所在单位已按!规定缴纳失》业,保险费?劳动合同解》。除或者终止的可以持!。单位出?具的解?除,或,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!向单:位所:。在地的社会》保险经办机构—申请一次《。性生活?补助金? ?     社会!保险经办机构应当】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!0,日内予以审》核并对?符,合条件的按累—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!发1个月的规定发给!。一次性生活补—助金:  【。   生活》。。补助金的《标准按?照当地失业保险金的!标准执行农民合同】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!活补助金《的期限最长》不,得超过24》个月 》    —。 ,第二十七条  农】民合同制工人—合同:期,未间断转招》为城镇合同》制工人后失业的享】受的失业《保险待遇分段计【算转:为城镇合同制工【人前:按规:定享受农民合同制工!人一次性生》。活补:助金;转《招,为城镇合《同制工人后按规定享!受城镇失业保险待遇!但领取一次性生活补!助金和?享,受失业保险金的累】计时间最长》不得超过2》4个月 《   【  第二十》八条  在职职工在!省内跨统筹地区转】迁的其在迁出地缴】纳失:。业保险费记录及失业!保险关系随同—转迁缴纳的》。失业:保险费不转移—;职工在迁入地【失,业,的其在迁出地—的缴费时间与迁【入地的缴费》。。时间合?。并计算作《为迁入地社会—保,险经办机构计算其】享受失业保险—金期限的缴费时间】。 —    失业人员领!取失: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!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!在迁出地缴纳—失业保险费的记【录、失?业保险?关系和尚未享—受的失业保》险,待遇随同转迁—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!办,机,构应当?按照:本地的标准计算并】核发:失业人员《。。剩余期限的》失业保?险待遇 《 《     》职工:、失业人员跨—省转迁?的按国?。家有关规定》执行 】。    第二十九条!  社会保险—经办机构所需经费】及失业保《险征缴、《发放过?程中发?生的业务费用列入】财政预算《由财政拨付 !     第【三,十条 ? 按照失《业保险条例规定新】纳入失业保险—范围的单位自单位】成立之日到失—业保险条例》颁布之日的》时间视同单位缴费年!限与纳入失业保【险后的缴费年—限合并计《算;:实,行,个人缴费制度前【职工的?工,。。。作,时间:视同个人缴费—年限与实《行个人缴《费制度后的缴费【年,限合并计算 【 ,。 ?    第三十【一条:  :财政部门和审计【部门依法对失业保】险基金的收支、【管理情况进》行监督 《。 :。 :。   ? , 第:三十:二条  违反—本规定国《务院: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!保险费征缴暂—行,条,例规:定,了法:律责任?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! 《     第三十】三条  参保单【位违反本规定—具有:下列情形之一的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!予警告?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!不改的处以2—000元以上—1万元以下的—。罚款 】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一)未在与职—。工解:除、终止《劳动关系时告知其有!。依法享受失业—保险待遇的权利的】; ?。 ,。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—(二)未按》规,定向失业《人员出具解》除、终?止劳动?关系证明的;—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:三):未按规定公布本单】位失业保险费—缴纳情况或者未及】时向查询职工—和失业?人员提供失业—保险费?缴,纳情:况的 》 , ,    《 第三十四》条  劳动保障行】。政部门和其他有关】部门工作人员有下】列行为之一的—由其所在单位或【者有关机关对直接负!责的主管人员和【其他直?接,责任人员《依,法给予行《政处分;《构成犯罪的依法【追究刑?事责任 】    《。 ,。   ? (一)为不具备】享,。受失业保《险待遇条件的人员】办理失业登记、失】业保险?。待遇申?领手续的; !。。    》  :   (二)不为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】。员办理失《业登记?、,失业保?险待遇申领手续【或,者,违,反规定期限办理的】; 《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三)—未按规定为符合【条,件的:农民合同《制工人发《放一:次性生活补助—或者为不具备条件】的,发放的; !。    《  :   (四)未【按规定为《在,职职工?或者失业人员办理】失业保险《转迁手续或》。者违反?规定程序办》理的;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。。(五)未按规定履行!失业保险费征收和】失业保?险待遇发放等监督管!理职责或《者发现违《法行为?不予查处的;—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(【六)挤占、》。。挪,。用失业保险基金的;! 》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 【。(七)其他滥用职权!、徇私舞弊、—。玩忽职守的行为【    ! 第三十五条  非!城镇企?业可以参照本—规定参?加失业保险》 《    》 第三十《六,条  本规定—自2003年10月!1日起施行199】9年9月13日省人!民政府发布的—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!例>有关问题的通知!同,时废止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