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: 山东省》失,业保险规定 】 ?。 山东省【。失业保险规定已经2!003?年8月?。21日省政府第12!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!发布自2003【年10月1日起【施行 【     【第一条  根据【国,务院失?业保险条例和—社会保险费征缴暂】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!制定本规定 【     】第二条  本省行政!区域内的下》列单位(以下简【称参保单位)及【其职工(以下简【。称参:保职:。工):应,当按照国务院失业保!险条:例和本规定参加【失业:保险缴纳失》业保险?费,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》(一)城《镇企: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!城镇个体工商户及】其雇工; 【   》 , ,    (》二)国家机关和【。参照公务员制度管】理的机关中》的工:勤人员; 】   《 ,     》(三)事业单—位及其职工; !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四【)社会团体及—其专职人员》民办非企业》单位及其职工;【 》   ?。。    《  (五)驻鲁部队!所属机关、事业单位!中,的无军?籍职工 —    — 前款规定范围内的!。单位:职工失业后依法享受!相,应的失业保险—待遇 ? , :  ?。   第三条  县!级以上人民政府【劳动保障《行政部门主管本行】政区域内《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!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!家规定设立的社【会保险经办机—构具体?承办:失业保险工作 !     县级!以上人民政府有【。关部门按照》各自:。职责做好失业保险工!作 ?     】第四:条  各级人民政】府应:当逐步加大》对失业保《。险的投入加》。强失业?保险费?征缴:和失业?保险基金的》管理保障《失业保?险费足额征收—保障失业保险—待遇按时支》付   !  :第五条  参—。保单:位应当依法到—。社会:保,。险,。经,办机构?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!月,申报并足额缴—纳失业保险费按规定!代扣:代缴:。参保职工应当缴纳的!失业保?险费 — :。。    第六—条  失《业保险?费由当地社会保【险经办机构统一征】收 》    》 中央驻鲁单位、省!直,机,关事:业单位的失》业保险费由省—社会保险《经办:机构负责征收 】 《    第七条  !本规:定第:二条第(二)、(五!)项规定《的参保?单位按照应参加【失业保?险职工工《资总额?的2%缴纳》。失业保险费其他参】。保单位按照本单【位职:工工资总额的—2%缴纳《失业保险费;参【保职工按本人工资】的1%?缴纳:失业保险《费参保单位》招用的?农民合同制工人本】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!参保职工《个人应当《缴纳的失业保—险费由所在单位【从其本人工资中【。代扣代缴 !     参保【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!费在成本中列支;】参,保,。机关、事业》单位、?社会团体《和民:。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!失业:保,险费在行政》事业:费或单位自有资金中!。列支参保《。。职工个人按规—定的比例实际缴纳】的失业保险费—免予征收个》人所得税 》 《   ?  第八条  参保!单位因破产、解散】等原因终止》的组织清算时应【当通知当地社会保险!经办机构并按工资同!一顺:序清偿应当缴纳【的失业?保险费 》 :     —第九:。条  参保单位应】当每:半年向职工》公布一次《本单位及其职—工缴纳失业保险【费的情况 】 ,     社—会保险经办机构【应当:为参加失业保险的职!工建立个人缴费记】。录,每半:年向社会公》告一次失业保—险费的征收和—支,出情况 《  —   参保职—工可:以向本单位和社会保!险经:办机构查询失业保险!费的缴纳情况单【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!构必须及《时为其提供有关情】况  】   第十条  】。失业保险基金在设】区的市实行》全,。市统筹具体统筹方式!由各设区的市—人民政府《规定 【  :   第十一条 】 建立省《失业保险调剂金用于!。全,省失业保险基—金,的调剂使用省失业保!险调剂金由设—区的市社会保险经办!。机构按照上一—季度:应征收失业保—险费:总额5%《的比例?于每季度的第一个】月,上缴:省,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! 《 ,    第十二条】  :设区的市当》期,收缴的失业》保险基金不敷—。使用的应当使—用历年结余使—用结余后《仍不敷使用的设【区的市劳动保障行】政部门可以向省劳动!保,障行政部门申请【。使用省失业保险调】剂金 》 :     失业保】险调剂金的使用【由省劳?动保障行政部—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!照平衡各设区的市】失业保险基》金余缺和适》当向失业压力大【的地:区倾斜的原》。则审核确定并及时拨!。付  】  : 设区的市使用省失!业,保险调剂金后失业保!险基金?仍不敷使用的由当地!财政予以补贴 !  《   第十三条  !同时具备下列条件】的失业人员可以领】取失业保《险金 》 , , ,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》一)按规定参—加失业保险》所在单位《和本人已按》照规定履行缴—费义务满1》年;:    ! ,  :  (?二,)非因?本人意愿中断就业】;  】 ,      (三)!己办理失业登记【并有求职要求 】     】失,业人: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!期间按?照规定?同时享受其他失业】保,险待遇?。 ?    — ,。第十四条《  :失业人员《在领取失《业保险金期间—有下:列情形之一的—停止领取失业—保险金并《同时停止享受其他】失业保险待遇—。   】    《。  (一)重—新就业的《; : ? :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《二)应?征服兵役的;—。 ,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《 (三)移居境外】的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四)享受基—本养:。老保险待遇的; 】 》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—五):在劳动教《养或:判,刑收监执行期间【的; 《 : :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?(,六)无正当理由【拒不接受当地—政,府指定?的部门或者机构介】绍的工作《。的; 】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七?)法律、行》政法规规《定的:其他情形 】   《 ,。 第十五条  参】保单位与职工解【除或者终止劳—动关系的《应当:书面告知职工有【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!待遇的权利为其出】。具解除或《者终止劳动关—系的证明并自解除或!者终止劳《动关系之日起7日】内将失业人员—名单、缴《费记:录,、解除?或者终止劳》动关系?证明报?当地社会保》险经办机构备案【失业人员应当自【解除或者终止—劳动:关系之日起60【。。日内持?原单:位为其?出,具的解除《或者终止劳动关【系的证明和身份【证明到当地社—会保险经办》机构办理失业登记】和失:业保险金《申领手续 】。  ?   中央驻鲁单位!和省:直机关事业》单位的失业登记、失!业待遇发放由省社会!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所!在地的社会保—险,经办机构办》理所需资金由省【社会保险《经,办机构及时拨付 】   【  第十六》条  社《会保:险经办机构应当自】收到失业登记申请之!日,起10?日内对申领》者的资?格进行审《核并将结果告知本】人;对符合享受【失业保险待》遇条件的应当—开具领取《失业保?险金的单证由失业】人员凭单证》到指定银行》领取失?业保险金 【 ?    失业保【险待遇自办理失【。。业登记之日起—计,算  】   ?第十七条  失业人!员领取失业》保险金的期限根据】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!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!失业保?。险费的年限计—算累计缴费时间满】1年不满5年的领】。取失业?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!。1,2个:月;累?。计缴费时间满—5年:不满10年的领取失!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!为18个月;—累计缴费《时间满10年以上的!领,取失业保险金的【期限最长《为24个月 【     重!新就业后《再次:失业的缴费时间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!险金的期《限应:当与前次失业尚未领!取的失业保》险金的期限合—。并计算?但最:长不得超过24【个月 —  ?   ?第十八条《  失业保险—金的标准按照—高于失业人员原单】位所在地城市居【民最低生活保—障标准、《低于失业人》员原单位《。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!的原则由《。设区的市人民政【府提出经省劳—动保障行政》部门审核后报省人】民政府批准执行 ! ?     失业【保险金的标准—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状!况、失业保》险基金的承受能力】等因素?按照前款规定的【原则和?程序适时进》行调整 !    第十—九,条  失业保险金由!。社会保险经》办机构按月发放【。   】  失业保险金月支!付,计划由社会保险经】办机构根据失业【保,险基金年度》支出预算《、月失?业人员数《量和失业保》险待遇水平编制经同!级财政部《门审核同意后由【财政部门《将所需资金在规定】的失业?保险金发放》日之前及时拨到【社会保险《经,办机构帐户 】   》  第二十条  失!业人:员在领取失业保险】金期间每月》按本人领取失业【保险金5%的比例】。享受日?常门诊医《疗补助金日常门诊医!疗补助金随失—业保险金一并领【取  】   第二十一【条  除违》法犯罪致伤致残的外!失业人员《在领取失《业,保险金期间》患病到当地劳动保】障行:政部门指《定,的,医疗:机构住?院治疗的可以—持失业登记》证、住院证明、医】疗费用?报销凭证向当地社会!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住!院医疗补《助金:社会保险经办—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!之日起10》日内予以审核将【审核结果通知—申请:人,。并对符合当地基本医!疗保险报销规定的】。住院医疗费》。用70%的比例【和下列规定》发放:住院医疗补助金 !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?(一)累计缴—费时间满1年—不足5年的一个【失业期内最高不【超过本人《24个月《的失业保《险金; 《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—二)累计缴费—时间满5年不—足10年的一个【失业期?内最高不《超过本人36个月】。的失业保险金; 】  —     》  :(三)累计缴—费时:间10年《以上:的,一个失业期内—最高不?超过本人48个月】的失业保险金 !   》  第?二十二条  除因违!法犯罪死亡的—外失业人员在领取】失业保险金》期间死亡的其配偶】、直:系,亲属可?以,持本人身份证明、】与死亡?失业人?员关系?证,明、:死亡:人员的失业登—记证明、死亡证明向!当地社会保》险经办机《构申请?丧葬补助《。金和其供养的配偶、!直系亲属《的抚恤?金 《 :     社会【保,险经办机构应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!。10日?内予以审核将审【核,结果通知申》请人并对符合规定】的按照当地有关在职!职工的规定一次性】发放丧葬补助—金和抚?恤金死?亡失业?人员的?失业保险金从次月】起,。停发当月尚未领取的!失业保险《金由其家属领—取  】   ?第,二十三条  女性失!业人员在领》取失业保险》金期间符合国家和】省,计划生育规》定生育的可以持【失业登记证明、生育!证明、生育》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向!当地:社会保险《经办: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! 《 ,     社—会保险经办机构【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!起10日内予—以审核将审核结【果通知申请人并对符!。合规定的按照—当地生育保险—的标准给予》补,助生育?补助:金从:医疗补助《金支出项目中列【支 》     第二十!四条 ? 失:业人员在领》取失业保险金期【间参加依法设立【的职业培《。训机构组织的职【业培训的可以享受】失业人?员,职业培训补贴(含职!业技能鉴定》考核:费用) —     劳】动保障行政部门可】以根据社会就业需求!和失业人员本人意】愿采取公开招—标的方式《。确定职业《培训机构组织失业】人员:参加职业培》训对培训《合格的?社会保险经办—机构:可以将失业》人员的职《业培训补贴直接拨】付给有?关职业培训机—构;:不合格的由》职业培训机构负责继!。续培训 》  》。 ,  劳动保障—行政部门没》有条件组织培—。训的失业人员可以在!经劳动保障行政【部门同意《后到依法《设立的职业》培训机构进行培训】;培训合格后持失】业登记证《、职业?培训收费报销凭【证向当地社会—保险经办机》构,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社!会保险经办机构【。应当自接到职—业培训补贴申请之】日起15日内—。予以:审核办理有关—手续将?结果:通知申请人并发放】培训补贴 】  ? ,  失业《人员在一个失业期内!享受的职业培训【补贴最?高不得超过》1500元》其中申请《数额不超过》1,000元的由设【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!部门核准超过—。1000元的由省】劳动:保障行政《部门核准 】   《  第二十五条 】 失业人员》在领取失业保险金】期间参加依法设立的!职业介绍《机构组织的职业介】绍的可以享受失业】人员职业介》绍补贴 】   ?  公益《性职:业介绍机构》应当免费为失—业人员介绍》职业实现再就业【。的失业?。人员应?当享受的职业介绍补!贴可以根据公—益性职业介》绍,机构的财政拨款情】况按照一定比例标】准拨付给公益性职业!。。介绍机?构用于?补充业务和管理经】费具体?比例标准《。由设区的市人民【政府:规定 《 《    失业人员通!过非公益《。性职业介绍机—构,介,绍职业的职业介绍补!贴,由失业?。人员持?失业登记证、职【业介绍收费报销凭】证向当地《社会保险经》办机构申请》当,。地社会保险经—。办机构应当》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!0日内予以审核将】审核结果通》知申请人《并发放补贴 !    》 失业人员在一个】失,业期内享受》的职业介绍补贴【最高不得《超过200元—    !。 第二十六条  农!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!作满1年以上所在单!位已按?。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!劳动合同解除或【者终止的可》以持单位出具的解除!或者终止劳动—合同证明向》单位所在《地的社?会保险经办机构申】请一次性生活补助金!   】  社会保险—经办机构应》当自接?到申请之日起10】。日内予以审核—并对符合《条件:的,按累计缴费》。时间每满1年发1个!月的规定发给一【次性:生活补助金 】 ,     生活补!助金的标《准按照当地》失业保险金的—标,准执行农民合同【制工人领取一—次,性生活补助金的期】限最长?不得超过24个月】   】  第二十七条  !农民合同制》工,。人合:同期未间断转招【。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!失业:。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!遇分段?计算转为《城镇合同制工人【前,按规定享《受农民合同制工人】一次性生活补助【金;转招为城镇合】同制工人后按规【定享受城镇失业【保险待遇《但领取一《次性生活补助金和享!受失:业保险?金的累计时间—最长不得超过24个!月   !  :。第二十八条  【在职职工在省内跨】统筹地区转》迁的其?在迁出地缴纳—失业保?。险费记录及失业【保险关系随同转迁缴!纳的:失业保险费不转移;!职工在迁入地失业】的其在迁出地的缴】费时间与《迁入:地,的缴费时《间合并计算作—为,迁入:。地社会保《险,经,办机构计《。算其:享受失业保险金【期限的缴费时间 !。 ,。。。 :     》失业人员领取失业】保险金期《间在本省《跨,统筹地区转迁的其】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!险费的记录、失业】保险关系和》尚未享受的失业保】险待遇随同》转迁迁入地》的社会保险》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!地,的标:准计算?并核发失业人员【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!待遇  !  : 职工、失业—人员跨省《转迁的按国家有关】规定执行 》 , ?     第二十】九条  社会保险经!。办机构所需经费及失!业保险征缴、发放】过程中发生的业务】费用:列入财政预算由【财政拨?付   ! ,。 第三十《条,  按照失业—保险条例规定—新纳入?失业保险范围的单位!自单位成立》之日到失业保险【条例颁布之日的【时间视同单位缴【费年限与纳入失【业保险后的缴费【年限:。合,并计算;实行个人缴!费制度前职工的工】作时间?视同个人缴费—年限与实行个人缴费!制度后的缴费年限合!并计算 》 ,     第三!十一条 《 财政部门和审计】部门依法对失—业保险基金的收【支、管?理情:况进行监督 】 ?  :  第三十二—条  违反》本规定国务院失业】保险条例和社—。会,保险费征缴暂行条】。例规定了《法律责任的》依,照,其规定?执行 —     第三】十三条  参保【单位: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!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!上人:民,政,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!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!正;逾期不改的【处,以200《0元:以上1万元以下的】罚款 《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 (一!)未在与《职工解除、》终止劳动关系—时告知其《有依法?享受失?业保险待遇的权【利,的; 【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二)未按》规定向失业人员出具!。解除、终止劳动【关,系,证明的; 】。。 :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。。(三)未按》规定公布本单—位失业保险费缴纳】情况或者未及时向查!询职工和失业人员提!供失业保险费缴【纳情况的 — :。。 ,     第三【十四条  劳动【。保障行?政部门?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!人员:有下列行为之一【的由其所在》单位:或者有关机》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!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!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!。分;构?成犯罪的《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 ? :。  ?    《 ,  (一)为不具】备享受失业》保险待?遇条件的人员办理】失业登记《、,失业保险待遇申【领手续的;》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(二】)不为符合条件的失!业人员?。办理失业登》记、失业保险—待,。遇,申领手续《或者违反规定期限】办理的; !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三)未按】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农!民合同制工人发放】一次性?生活:补助或者《为不具备条件—的发放的; 】。 ?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(四)!未按规定《为在职职工或者失】业人员办理》失业保险《转迁:手续或者《违反规定《。程,。。序办理的; — :       ! , ,(五:)未按规定履行失业!保险费征收和失业保!险待遇发放等—监,督管:理职责或者发—现违法?行为不予查处的; ! ,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? (六)挤占、挪】。用失业保险基金【的; —。 ,。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七)》其他滥用职权—、徇私舞弊、玩忽】。职守的?行为  !   第三》十五条  非城【镇企业可以参照本规!定,参,加失:业保:险 》     —第,三十六条《  本规定自—2003年10月】1日:起施:行,1999《年,9月13日》省,人,。民政府?发布的关《于实施失业保—。险条例>有关问题的!通知同时《废止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