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东—。省失业保险》规,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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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失业【保,险规定?已,经2003年8月2!1日省?政府第12次常【务会议通《过现予发布自2【0,03年10月1【日起施?行
》
— 第?一条 根据—国,。务院失业保险—条,例和社会保险—费征:缴暂行条《例结合本省实—际制定本规定
】
,
第二!条 本《。省行政区域内的下】列单位(以下简【称参保单位》)及其?职工(以下简称参】保职工?)应当按照国务院失!业保险条例和—本规定参加失业【保险缴?纳失业?保险费
》
】。 ? (一?。)城镇企业及—其职工有《雇工的城镇个—体工商户及其—雇工;
》。
!。 ?(二)国家》机关和参照公—务员制度管理—的机:关中的工勤人员;】
《
? ? (三)事】业单位?及其:职工;
! — :(四)?。社会团?体及其专职人—员民:办非企业单》位及其职工;
】
,。
:
】 (五)《驻鲁部队《所属机关、事业【单位中的《无军籍?职工
【
前—款规:定范围内的》单位职工失业后依】法享受?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!
》
》第三条 县级以】上人:民政府劳《动保:。障,。。行政:部门主?管本行政区》域,内的失业《保险工作劳动—保障行政《部门按照《国家规?定设立的社会—保险经办《机构具?体承办失《业保险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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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有关部门按》照各自职责做—好失业保险工—作
【 , ?。第,四条 各级人【民,政府应当《逐步:加大对失《业保险的投入加强失!。业,保险费征缴和失业】保险基金《的管:理保障失《业保险费足额征收】保,障失业?。保险待遇按时支付】
,
《
第—五条 参》保单:位,应当依法到社会保险!经办机构办理社【会保险登《记按月申报并—足额缴纳《失业保险费》按规定?代扣代缴参保职工应!当缴纳的失业保险】费
:
《
《 第:六,条 : 失业保险费由当地!社会保险《经办机构统》一征:收
《
中央!驻鲁单位、省—。直,机关事?业单:位的失业保》险费由省社会保险】经办机构负责征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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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七条? 本规定》第二条第(》二)、(五)项规定!的参保单位》按照应参《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!总额:的2%缴纳失—业保险费其》他参保单位》按照本单《位职工工《资,总额的?2%缴纳失业保【。险费;参保职工按】本人工资的》1,%缴纳失业保险费参!保,单位:招用的农民合同【制,工人:本人不缴纳失业【保险费?参保职?工,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!保险费由《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!资中代扣代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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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保!企业缴纳的失业保】险费在成本中列支】;参:保机关、事业—单位、社会团体【。和民: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!失业保险费在行【政事业费或单位自有!资金中列《支参:保职工个人按规定】的比例实际缴纳的】失业保险费》免予:征收个人所得税【
:
】第八条 参保单位!因破:产、解?散等原因终止的组】织清算时应当通知】当地:社会保险经办机【构并按工资同—一顺序清偿应当缴纳!的失业保《险费
》
,
》 第九条 》 参:保单位应《当每半年向职工公布!一次本单位及其【职,工缴纳失业保险费】的,情况
【
, 社》会保险经办机构应】当为参加失业—。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!缴费记录《每半年向社会公【告一次失业保险费的!征收:和,支,出情况
! 参保职【工可以向本》。单位和社《会保险经《办机构查询失业保险!费的缴?纳情况?单位和社《会,保险经办机构必【须及时为其提供有关!情况
—
—第十条? 失业保险—基金在设《区的市实行全—市统筹具《体统筹方式由各【设,。区的市人民政府规】。定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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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,十,一条 建》立省失?。业保险调《剂金用于全》省失业保《险基金的调剂使用】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由!设区的?市社会保险经办【机构按照上一季度】应征收失业保险费】总额5%《的比例于每季—度的第?。一个月上缴省社【会保险?经办机?构,。
《
》 第十二条 — 设区的《市当期收缴的失业】保险基金不敷—使用的应当使用【历年结余使用结余后!仍不:敷,使,用,的,设区的市劳动保障】行政部门可以向【省劳动保障行政【部门申请使》用,省,失业保险《调剂金
【
,
失业保险!调剂金的使》用由省劳动保障行政!部门会同省财政【部门按?照平衡各《设区的市失业保险基!金余缺和《适当向失业压力大的!地区倾斜《。的,原,则审核确定并及时】拨付
?。
【 设区的市使【用,省失业保险调剂金后!。失业保险基》金仍不敷使用—的由当地财政—予以:补贴
【
第—十三条? , ,同,时具备下列条—件的失?业人员?可以领取失业—保,险金
》。
? :。 (【一,)按规定参加—。。失业保险所在单【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!履行缴?费义务满1》年;
《
?
: (】。二)非?因本人意愿中断就】业;:
》
— (三)己【办理失业登》记并有?求职要求
】
? 失《业人员在领取失业】保险金期间按照【规,定同:时享受其他》失业保险待遇
【
《
第十四条! 失业人员在领】取失业?保险金?。期间有下列》情形:。之一的停止领取【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!止享受其他失—业保险待遇
【
【 ? (一《)重新?就业的?;
:
:
《 — (二)《应征服兵《役的;
《
?
? — (:。三)移居境外的【;,
! (四【)享受基本养老保险!待遇的?;
! —(五)在劳动教养或!判刑收监执行期间】的;
—
? 》。 (六)》无正当理由拒—。不接受当地》。政府指?定的部门《或者机构介绍的【工作的;
!
: : (七【)法律、《行政法?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】
! 第十五条 — 参保单位与职工解!。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!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!有按规定享受失业】保险待遇的权—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!终止劳动关系的证】明并自解除或者终止!劳动关系之》日起7日内将—失业人员《名单、?缴费记录、》解,除,或者终止《劳动关系证明报当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】构备:案失业人员应当自】解除或者终》止劳动关系之日起】60日内持》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!除或:者终止劳动关系【的证明和《身,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!险经办机构》办理失业登记和失】业保险金申领手续
!
:
【中央驻?鲁单位和省直—。机关事业单位的【失业登记、失业待遇!发,放由省社会保—险,经办机构或者所在】地的社会保险经办】机构办?理所需资金》由省社会保险经【。办机构及时拨—付
! 第十六》。条 社会保—险经办机构应当【自收到?失,业登记申《。请之日起1》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!格进行审核》并将结果告知本【。人;对符合享受失业!保险待遇条件的【应当开具《领,取失业保险金的单】证由失业人员凭单】证到指定《银行领取《。失业保险金
】
,
: 《。失业保险待遇自【办理失业登》记之日起计算—。
?
《 第十七条 !。失业人员领取失【业保:险金的期《限根据?其失:业前: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!定,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!的年限计算》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!。不满5年的领取失】。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!为12个《月;累计缴费时间】满5:年,不满10年》的领取失《业,保险金的期》限最长为1》8个月;累计缴费时!。间满10年以—上的领取《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!长为24个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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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: , 重新就业后】。再次:失业的缴费时间【重新计算《领取失业保险—金的:期限应当《与前次失业尚未领】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!限合并计算》但最:长不得超《过,24个月
【
— 第:十,八,条 ?失业保险《金的标准按照—高于失业人员—原单位所在地城【市居民最低生活保】障标准、《低,于失业人员》原单位所在》地最:。低工资标《准的原则由设—区的市人民政府提】。。出经省劳动保障【行政部门审核—后报省人《民政府批准执—行
】。 失业》保险:金的标准可以根据经!济发:展状况、《失业保险基金的承】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前!款规定的原则和【程序适时进行调【整
】。 第十九条 !失业保险金由—社会:保险经办《机构按月《发放
】 失业保险金!月支付计《划由社会保险经【办机构根据失业保险!基金年度支出—预算、月失业人员】数,量和失业保险—待遇水平编》制,经同级财政部门【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!门将所需资》金在规定的失—业保险金发》放日之前《及时拨到《。社会保?险经办机构帐户
】
》 第二十条 ! 失业?人员在领取》失业保险金期间【每月按本人》领取:失业保险《金5%的比例享【受日:常门诊医疗补助【金日常门诊》医疗:补助金随失业保【险金一并领》取,
,
,
】第二十?一条 除违法【犯罪致伤致残—的外失业人员在领取!失业保险金期—间患:病到当地劳动保障】行,政,部门指定的》医疗机构《住院:治,。疗的可以持失—业登记?证、住院证明、医疗!费,用,报,销,凭证向当地社—会保险经办机构【申请住院医疗补助】金社会?保险经?办,机构应当自收到【申请之日起10【。日内予?以审:核将审?核,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对!。符合当地基本医疗】。保险报销规定—的住院?医疗费用70%的比!例和下?。列规定发放住院医疗!补助:金
! —(一)累计》缴费时间满》1年不足《5年的一个失—。。业期内最高不超过本!人24个月的失【业保险金;
【。
】 (二—)累计?缴,。费时间?。满,5年:不足10年的一个失!业期内最高不超过本!。人36个月的—失业保险《金;
】 《 (三)累】计,缴费时间10年【以上的一个》失业期内最高不【超过本人4》8个月的《失业保险金
【
— , 第二?十二条 《 除因?违法:犯罪死?亡的外失《业人: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!。期间死亡《的其配?偶、:直系亲属可以持本人!。身份证明、与死亡失!业人员关系证明【。、死亡人员的失业登!记证明、死亡—证明向当《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!申请丧葬补助金和其!供养的配偶、直【系亲属的抚》恤,金
】。 , :社会:保险:经办机构应》当自接到《申请之日起10日内!。予以审核将》审核结果通知申请】。人并对符合规—定的按照当》地有关在职职工【的规定一次性—发放丧葬《补助金和《抚,恤金死亡失业—人员:的失业保险金从【次月起停发当—。月尚未领取》的失业保《。险金:由,其家属?领取
【
第二【。十三条 《 女性?失,业人员在领取失【业保险金期间符【合国:家和省计划生育【规定生育的可以【持失业登记证明、生!。育证明?、生育医疗费用报】。销凭:。证向当地社会—保险经?办机构申《请生:育补助?金
》
》 社会?保险经办《机构:应当自接到申请【之日起10日内【予以审核《将审:核结果通知申请【人并对符合规—定的按照当地生育】保,险的标准给予补助生!育,补助:金从医疗补助—金支出项目中列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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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第二十四《条 失业人员在】领取:失业保险金期—间参:加,依法设立的》职,。业培训机构》组织的职业培训的】可以享受失业人员】职业培训补》贴(含?职业技能《鉴定考核费用)
】。
— 劳《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!根据社会《就业:需求和失《业,人员本?人意愿采取》公开招标的方式【。确,定职业培训机构组】。织失业人《员参加职业培训【对培训合格的社会保!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失!业人员的职业—培训补?贴直接拨付给—有关:。职业:培训机构;》不合格的《由职业培训机构【负责继续培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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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劳动保?障行政部门没有【条件组织《培训:的,失业人员可以在经劳!动保障行《政部门同意后到【依法设立的职业培】训,机构进行《。培训;?培训合格后持—失业登?记证、职《。业,培训收费报》销凭证?向,当地社会保》险经办机《构申请职业培训【补贴社会保》险经办?机构应当《自接到?职业培训补贴申【请之日起15日内】予以审核办理有关】手续将结果通知【申请:人并发放培训—补贴:。
— 失业人员】在一个失业期—内,。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!最,高不得超过15【00:元其:中申请?数额不超过》1000元的由【设区的市劳动保障】行政部门核》准超过?10:00元的由省—劳动保障行政—部门核准
【
:
第—二十五条 失【业人员在领取失业】保险金期《。。间参加依法设立的职!业介绍?机构组织的职业【介绍的可以享受失】业人员职业介绍【补贴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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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益性】职业:介绍机构《应当免?费为失?业,人员介?绍职业实现再—就业的失业》人员应?。当享受的职业介绍】补贴可以根据—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!的财政?拨款情况《按照一定《比例标准拨付—给公益性职业介绍机!构用于补《充业务和管理经【费具体比例标准由设!区,的市人民政府规定】
— 失业人员通!过非公益性职业介绍!机构:介绍职业《的职业介绍》补贴由?失业人员持失—业,登记证?。、职业?介绍收费报销凭证向!当地社会保险经办】机构:申请当地《社会保险《经办机构应》当,自接到?申请之日起10日】内予以审核将—审核结?果,通知申请人并—发放补贴
】
: : 失业人员在【。一个失业期》内享受的职业介绍】补,贴最高不得》超过200元
【
?
: , :。 第二十六条 农!民合同?制工人连续工作【满1年?以上所在单位已按规!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!动合同解除》或者终止的可—以持单?位出具的解》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!证明:向单位所在地的【社会保险经办机【构申请一次性生活补!。助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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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会】保险经办机》构应当自接》到申:。请之日起10日内予!。以审核并对符合条】件,的按:累计缴?费,时间每满1年发1】个月:的规:定发:给,一次性生《活补助金《
!。 生:活补助金的标—准按照?当地失业保》险金的标准执行农民!合,。同制工?。人领取?一次性生活》补助金的期限最【长不得超过24【个月
?
》 第二十【七条 农民合【同制工人合同期未】间断转招《为城镇合同制—工人后失《业的享受的失业【保险待遇分段计【算,转为城镇合》同制工人《前按:规定享受农民合【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!补助金;转招—为城:镇合同制工》。人后按规定》享受城镇失业—保险待遇但领取一】次,性生活补助金—和,享受失业保险金【。的累计时间》。最长不得超过24】个月
【
? , 第二十八条 】在职职工在省—内跨统筹地》区转迁?的其在迁出》地缴纳失业保险费记!录及:失业保险关》系随同转《迁缴纳的失业保险费!不,。转移;职《工在迁入地失业的】其在迁?出地的?缴费时?间,。与迁入地的缴—费,时间合并计算作【为迁入地社会保【险经办机构计—。算其享受失业保【险金期限的缴费【时间
—
失业人!员领取失业保险【金期间在本省跨统】筹地区转《迁,的其在?迁出地缴《。纳失业保《险费的?记录、失业保险【关系和尚未》享受的失业保险待】。遇,随同转迁迁入地的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!当按照本地的—标准计算并核—发失业人员剩余期】限的失业保险—待,遇
—
职工【、失业人员跨省【转迁的按国家有【关规定执行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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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!条 社会保险经】办机:构所需经费及失业】保险:征缴、发放过—程中发生的》业务费用列入财【政,预算由财政拨付【
! ,第三十条《 按?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!。新纳入失《业保险范围》的单位自单位成【立,之日到失业》保险条例颁布之日】的时间视同单—位缴费年《。限与纳入失业保险】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!算;实行个人缴费】。制,度前职工的工作【时间视?同个人缴《费年限?。与实行个人》。缴费制度后的缴费】年限:合并:计算
》
《 第三十一【条 : 财政部门和—审计部门依》法对失?业保险?基金:的收支、管理—情况进?行监:督
! 第三十二条 】 违反本规》定,国务:院失业保险条例【和社会保险费征【缴暂行条《例规定了法律—责任的依照其—规定执行
—
第!。三十三条 》 参保单位违—反,本规:定具有?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!级以上人民》政府:劳动保障行》政部门给予》。。警告责?令限期改正;逾【期不改的《处以20《00元以上》1万元以下的—罚款
?
】 》(一)未《在与职工解除—、终止劳动关系【时告知其有依法享受!失业:保险:待,遇的权利的;
】
》 (】二)未按规定向【失业人员出具解除】、终:止,劳动关系证明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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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
,
】 (三)未—按规定公布本单位】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!或者未及《时向:查询职工《和,失业人员提供失业】。保险费?缴纳情况的
!。。
? , 第三十》四,。条 ?劳动保?。障行政部门和—其他有关《部门工作《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!的由其所在单位【或者:有,关,机关对直接负—责的主管人》员和:其他直接《责任人员依法给【予行政处分;构【。成犯罪的依》法追究刑事责任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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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【一)为不《具备:享受失业保险待【遇条件的人员办理】失业登记、》失业保险待遇申【领手续的《;
【 【。 (二)不为符合】条件的失业人员办】理失业登记、失【业保险待遇申领【手续或者违反规定期!限办理的《;
》
《 《 , (三)未按规定为!符合条件的农民【合同制工《人发放一次性生活】补助或者为不具【备条件的发放—的;:
》
, (!四,)未按规定为在【。职职工或者》失业人员办理—失业保险《转迁手续或者—违反规定程》序办理的《;
! (【五)未按《规定履行《失业保险费》征收和失业保—险待遇?发放等监督管—。理职责或者发现【违法行为不》予查处的;
!
《 (六】),挤占、挪用失业保】险基金的;
—
】 (七)其!。他滥用职权、徇私】舞弊、玩忽》职守的行为
!
》 第三十五条 【 非城镇企业可以】参,照本规定参加失业】保险:
,
》 第三十【六条 本规定自2!。003年1》0月1?日起施行《19:99年9月13日】省,人民政府《。发布:的关于实施失业保】险条例>有》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!止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