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东省失业!保险规定
】。
,
?
山?东省失业保》险规定已经200】3年8月21日【省政府第12次【常务会议通》过现予发《布自:20:03年10月1【日起施?行
—
》 第一条 根据!国务院失业保险【条例和?社会保险费》征缴暂?行条例结合本省【实,际制定本规定
!
? 《第二:条 ?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!列单位(《以下:简称参保单位—)及其职工(—。以下简称参保职工】)应当按《照国:务院失业《保险:条例和本规定参加】失业保险缴纳—失业保险费》
! (一)】城镇企业及其职【工有雇工的城—镇个体工商户—及其雇工;
—。
【 (二)!国家机关和参照【。公务员?制度管理的》机关中?。的工勤人《员;
! , 》 (三?)事业单位及其职】工,;
:
— — (四)社会团【体及其专《职,人员民?办非企业《单位及其《职工;
》
! (五)驻鲁】部队所属机关、事】业单位?中,的无军籍职工—
【 前款》规定范?围,内的单位《职工失业《后依法享受》相应的?失业保险《待遇
《
《 第三条 】 县级以《上,人民:政府:劳动保障行政—部门主管本行政【区域内的失业—保,。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!部门:按照国家规定设立】的社会保《险经办机《构具:体承办失业》保险工?作
【 县》级以上人民政府【有关:部门:按照各?。。自职责做好失业【保险工作
【
【。第四:条 :。 各级人民政府【应当逐步《。加大对?失业保?险的投入加强失【业,。保险费征缴和—。失业保险基金—的管理保障失业保】险费足?额征收保《障失业保险待—遇按时支付
!
:。 第五条 !参保单位应当依【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!构办理社会保险【登记按月申报—并足:额缴纳失业保险费】按规:定代:扣代缴参保职工应当!。缴纳的失业保险费】
,
【 第六条 — 失:业,。保险费由《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!构,统一征收
—
》 中《。央驻:鲁单位、省直—机关事业《单位的失业保—险费由省社》。会保险经办机构【负责征收
》
!第七条? 本规定》。第二条第(二)、(!五)项规定的参保】单位按照应参加【失业保险《。职工工资总》额的:。2%缴纳失业保险】费其他参保单位按】照本单位职工工资】总额:的,2%缴?纳失业保险费—;参保职工》按本:人工资的1%缴纳】失业:保,险费参保单》位招用的农民合【同制工?人本人不缴纳—失业保?险费参保职》工个人应当缴—纳的失业保险费由】所在单?位从其?本人:工资中代《扣,代,缴,
:
【 参保企《业,缴,纳的失?业保险费《在,成本中?列支;参保机关【、事:业单位、《社会:团体和?民办:非企:。。业单位?缴纳的失《业保:险费在行《政,。事业费或《单位自有资金中列】支参保?职工个人按规—定的比例实》际缴纳的失业—保险费免《。予征收个人所得税
!
,
《 第八条 】 参保单位因破【产、解散等原因【终,止的组织清算时应】。当通知当地》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】并,按,工资同?一顺序清《偿,。应,当缴纳?的失业保险费
】
— 第九条 参】保单位应当每半【年向职工公》布一次?本单位及其职—工缴: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!
【 社会保—险经办机构应—当为参?加,失业保险《的,职工建立个人缴费记!录每半?年向社会公》告一:次失业保险费的征收!和支出情《况
《
【参保职?工可以?向本单位和社会保险!经办机?构查询失业》保险费的缴纳情况】单位和社会》保险经办《机构必须《。及时:为其:提供:有关情况
—
:
? , 第十条 失】业保险基金在设区】的市实?行全市统筹具体统】筹方式?由各设区《的市人民政府规定
!
— : 第十一条》 建立省失业【保险调剂金》用于全省失业保险基!金的调?剂使用?省失:业,保险调?剂,金由设区《的市:社会保险经办机【构,按,照上:一,季度应?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!5,%的比例于每季度】的第一?个,月,上,缴,省社会保险经—。办机构
】。
第十二条! 设区的市当期收!缴的失业保险基【金不:敷使用?的应当使用历年结】余使用结余后仍不敷!使用的设区》的市劳动保障—行政部门可以向省】。。劳动:。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使!用省失业保险调剂】。金
【 , 失业保—险,调,。剂金的使《用由省?劳动:保障行政部门—会同省?财政部门按照平【衡各:设区的市失业保【险基:金余缺?和适当?向失:业压力大《的地区倾斜》的原则审《核确定并及时拨付】
?
:
设—区的市使用省—。失,业保险调剂金后【。。失业:保险:。基金仍不敷使用的】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贴!
,
】 第十三条 【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!失业人?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!金,
:
》 【(一)?。按规定参加失业保】险所在单位和本【人已按照规定履行】缴费义务满1年【;
《
? — (二)非因本】人意愿中断就业;】
?
》 《 (三)己办理失!业登:记并有求职》要,求
》
,
》失业:人员在领取失业保】险金:期,间按照规定》同时享受其》他失业保《险待:遇
》
第【。十四条 失业【人员在领取失业保】险金: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停止?。领,取失:业保险金并同时【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!险待遇
《。。
】 : :。。 (一?)重新就业的;
!
— ? : ,(二:)应征服兵》役的;
》
?
:。。。 , (【三)移居境外—的;
【
: (四!)享受基本养老保】险待遇的;》
! ? (五《)在劳动教》养或判刑收监执【行期间的;
】
:
? : : (?六,),无正当理由拒不【接受当地《政府指?定的部门或》。者机构介绍的工【作的;
】
》 (七)法】。律、行政法规规【定的其他情形
】
?
第十五】条 ?参,保单位与职》。工,解,除或者终止劳动关】。系的应?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!规定享受失业保【险待遇的《权利为?其出具?解除:。。或者终止劳动—关系的证明并自解除!或者终止劳动关系】之日起?7日内?将失:业,人,员,。。名,单、缴?费记录、解除或【者终止劳动关—系证明报《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!构备案失业人员应】当,自解除或者终止【劳,动关:系之日起60日内持!原单位?为其出具的解除【或,者终止?劳动关系的证明和】身份证明到当—地社会?保险经办机》构办:理失业登记和失【业保险金申领手续
!。
!中央驻鲁《单位和省直》。机关事业单位的失业!登记、?失业待遇发放由省社!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!所,在地的社会保险经】办机构办理所需资】。金由:。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!及时拨付《
《。
: 第十六条】 社?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!自收到失业》登记申请之日—起1:0日内对申领者的】资格:进行审核并》将结果告知本人;】对符合享《受失业保险待遇【条件的?应当开?具领取失业保—险金的单证由—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!定银行领《取失业保险金
】
:
《 :失业保?险待遇自办理失业】登记之日起》计算
】 , , 第十七条 】失业人员领取—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!据,其失:业前所在《单,位和本人按规定【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!的年限计算累计缴】费时间满1年不满】。。5年的领《取,失业保险金的—期,限最长为1》2个月;累计—缴费时间满5—年不满?。。10年的领》取失业保险金的期】限最长为18个月】;累计缴费》。时,间满10年以上的领!取失业保险金的【。期限最长为24【个月
《
】重新就业后再次失】业的缴?费时间重新》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!的,期限应当与前次失业!尚未领取的失—。业保险金的》。期,限合并计《算但最长不得超过】2,4,个月
《
?
《 第十八条》 失业《保险金的标准—按照高于失业人员原!单位所在地》城市居?民最低生活保—障标准、低》于失业人员原—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!标准的原则由设区的!市,人民政府提出经【省劳:动保障行政》部门审核后》报省:人民政?府批准执行》
— 《失业保险金的标【准可以根据经—济发展状况、失业保!险基金的《承受能力《等因素按照前—款规定的《原则和程序适时【进行调整
】
第十九!条 失业》保险金由《社会保险经办—机构:按月发放
!
, 失业保险金!月支付计划由社会】保,险经办?机构根据失业—保险:基金年度支出预【。算、月失《业人员?数量和失业保险待】遇水平编制经同级】财政: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!政部门将所需资金】在规定的失业保险】金发放日之前及【时拨到社会保险经办!机构帐户
】
第【二十条 失业【人员在领《。取失业保险金期【间,每月按本人领取失】业保险金5%的比】例享受日常门诊医疗!补助金日《常门诊医疗补—。。助金随失业》保险金一《并领:取
《
《 ?第二十一条 除】违法犯罪《致伤致残的外失业人!员在领取失业保险】。金,期间患病到当地【劳动保障行政—部门指定《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!的,可以持失业登—记证、住院证明【、医疗费用报销【凭证向?当,地社会保《险经办机构》申请住院医疗补【助金社会《保,险经办机构应当自】收到申请《之日起10日内【予以审核将审—核结果通知申请【人并对?符合当地基本医疗】保险:报销规定的住院医】疗费用70%—的比例?和下列?规定发?。放住院?医疗补助金
】
】 ?(一)累计缴费时间!满1年不足5年的一!个失业期内》最高不?超过本人24个月】的失业保险金;
】
【 (二)!累计:缴费时间满5—年不足1《。0年的一个失业【期内最高不超过【。本,。。人3:6,个月的?失业保险金;
【
! 《(三)累计》缴费时?间10年以上的一】个失业?期内最?高不超过本人—。48个?月的失业保》险,金
【 第》二十二条 —除因违法《犯罪死亡的》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!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!其配偶、直系亲【。属,可以持本人身份证】明、与死亡失业人】员关系证明、死亡人!员的失业登》记证明?、死:。亡证:明向当地社》会保险经办机—。构,申请丧葬补助金和其!供,养的配偶、直系【亲属的抚恤》。金
《
— 社会保险》经办机构应当—。自接到申《请之日起1》。0日内予以》审核将审《核结果通知申—请人并对《符合规?定的:按照当地有》关在职职工的规【定一次性发放丧葬】补助金和抚》恤金死亡失业人【员的失?业保:险金从次月起停发当!。月尚未领取的—失业保险金由其【家属领取
】
第二】十,三条 女》性失业人员》在领取失业》保险金期间符—。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!规定生育的》可,以持失业《登记证明《、生育证明、生育】医疗费?用报销?凭证向当地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】申请生育补助金【
《
社会】保险:经办机构《应当自接到》申请之日《。起10日内》。予,以审核将审核结【果通知申《请人并对符》合规定的按照当地生!育保险的标准给予】补助:生育补助金从—医疗补助《金支出项《目中列支
!
第二十四!条 失业人员在领!取失业保《险金期间《参加依法设立的【职业培?训机:构组织?的职业培训的可【以享受失《。业人员职业培—训,补贴(?含职: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用!)
》
? 劳动》保,障行政部《。门可以根据》社会就业需求和失】业,。人员本人意愿—采取公开招》标的方式确定—职业培训机构—组织失业人员参【加职业培训对培训合!格,的社会保险经办机】构可以将失业人员】的职业培《训补贴?直接拨付给有关职】业培训机构;不【合,格,的由职业培训—机构负责继续培【训
—
, , ?劳动:保障行政部门—没有条件组织培训的!失业人员可以—在经:劳动保障行政部门】同意:后到依法《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!进行培?训;培训合》格后:持失业登记证、【职业培训收费报【销凭证向当地社【会保险经办机构【申,请职业培训补—。贴社会保险》经办机?构应当自接》到职业培训补贴申】请之日起1》5日内予以审—核办理有关手—续将结?果通知申请人并发放!培训补贴
】
: 失业人员在!一个失业期内享【。受的职业培训—补贴最?高不得超过150】0元其中申请数【额不超过1000元!的由设区《。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!门核准?超过1000元的由!。省劳动保障行政部】门核准
》。
《 《第二十五条 失】业人员在领》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!。加依法设立》。的职业介绍机—构组织的职业介绍】的可以?享受失业人员职业介!绍补贴
》
《 : 公益性职—业介绍机构应—当免费为《失业人员介绍职业】实现:。再就业?的失业人员应当享】。受的:职,。业介绍补贴可—以根据公益性职业介!绍机构的财政—拨款情况按照一【定比例标准拨付【给,公益性职业介—绍机构用于补充业务!和管理经《费具体比例标准由设!区的市人民政府【。规定
【
《 失业人员通—过非公益性职—业介绍机构介绍职业!的职业?介绍补贴由失业人员!持失业登记证、职业!介绍收费报》销凭证向当地—社会保险经办—机构申?请当地社会保—。险经:办机构应当自接到申!。请之日起10—日内予以审核将【审核结?果通知申请人并【。发放补贴
!。。
, 失》业人员在一个失业】期内享受的职业介绍!补贴最高《不得超过200【元
【 第二十六】条 ?农,民合同制工人连续】工作满?1年以上所在—单位已按规定缴纳失!业保险费劳动—合同:解除:或者终止《。的可以?持单位?出,具的解除或者终【止劳动合同证明向】单位所在地的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!请一次性生活补助】金,
《
: 社会保【险经办机《构应当自接》到申请之日起—10日内予以审核】并对符合条件的按】累,。。计缴费时间每满1】年发1个月的规定】发给一次《性生:活补助金
!
《 生活补助》金的标?准按照当地失业【保,。险金的标《准执行农民》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!性生活补助金的【期限最长不得超【过24个月
!
第【。二十:七条 农》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!未间断转招为—城镇合同《。制工人?后失业的《享受的失业保险待】。。遇分段计算转为城】镇,合同:制工人前《按,规定享受《农民合同制工人一】次性生活补助金;转!招为城镇合同制工】人后按规《定,享受城镇失业—保,。险待遇?但领取一次性生活】补,助金和享《受失业保险金的累】计时间最长不得超】过24个月
!。。
第【二十八条 》 在职职工在省内跨!统筹: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!地,缴纳失业保》险费记录及失业保险!关系随同转迁缴【纳的:失业保险费不—转移:;职工在迁入地失业!的其:在,迁出地的缴费时【间与迁?入地的缴费时间合】。并计算作为迁入地社!会保险经办机—。构计算其享受失业】保险金期限的缴【费时间
—
,
: : 失业人员领取失!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!跨统:筹,地区转迁的其在【。迁出地缴《纳失业保险费的记】录、:失业:保险关系和尚未享受!的失业保险待遇【随同转?迁迁入地《的社会?保险经?办机构应当》按照本地的标准【计算并核《发失业人员》。剩余期限的失业【保险待遇《
! 职工、失业人员】跨,省转迁的《按国家有关规定【执行
—
,
》第二十九条 社】会保险经办机构所】需经费?。及失业保险征缴、】发放过程中发生的业!务费用列入》财政预算《由财政拨付
】
【第三:十条 《按,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!新纳:入失业保险范—围的:单位自单位成立【之日到失业》保,险条例颁布之日的时!间视同单位缴费【年限与纳入失—业,保险:后的缴费《年限合?并计:算;实行个人—缴费制度前职—工的工作时间视【同个:人,缴费年限与实—。行个人缴费制度后的!。缴费年?限合并计算》
?
第三!十一:条 财政》部门和审计部门依】法对失业保险基金】的收:支、管?理情况进行监督
!
》 第《三十:二条 违反本规定!国,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!社会保险费征—缴,暂,行,条例规定了法律【责任的?依照其规定执—行
:
】 ,第三十三条 参保!单位违反本规定具有!下列情?形之一的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劳动?保障行政部门—给予警告责令限期】改正:;,逾,期不改的处以—2,000元以上1万】元以:。。下的罚?款
【 , 《 (一)未在】与,职,工解除、终止劳动关!系时告知其有依法享!受失业保险待遇【的权利的;
】
》 : (二—)未按规定向失【业人员?出具解除《、终止劳动关系证】明的;
】
】 (三)未按规定公!。布,本单位失业保险费】缴纳情?况或者未及时向【。查询职工和失业【。。人员提?供失业保险费缴纳】情况的
【
: ? 第三十四》条 劳动保—障行政部门和其【他,有关部门工作人员】有下:列行为之《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!者有关机关对—直接负责的主管【人员:。和其他直《接责任人《员依:法给予行政处—分;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刑事《责,任,
:
》 :。。 , ? (一)为不具备享!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!的人员办《理失业登记、失业保!险待遇申领手续的】;
! ? , (二)不为【符合条件的失—业人员办理失—业登记、失业保险待!遇申领手续》或者违反《规,定期限办理》的,。;
【 》 ?(三)未按规定【为符合?条件的?农民合同《制工人发放》。。。一次性生《活补助或者为—不,具备条件的发放【的;
! 《。 : (四)未按规【定为在职《。职,工或:者失业人员》。办理:失业保险《转迁手续或》者违反规定程序【办,。理,。的;
?
》 (!五):未按规定履》。行失业保《险费: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!发放:等,监督管?。理职责或者》发现:违法行为不予—查处的;
!。
: ? (六—)挤占、挪用—失业保险《。基,金的;?
,。
! ? (七)其他滥用职!权、徇私舞弊、玩忽!职守:的行为
—
【第三:十五条 非城镇企!业可:以参照本《规,定参加?失业:保,险
】。 : 第三十六条 本!规定自200—3年:10月1日起施行1!999年9月13】。日省人民政府发【布的关于实施失业】保险条?例>有关问题—。的通知同时废止
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