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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章 规划!与工程?建设 《 :    【 第:七条  县级—以上:人民政?府应当组织燃气行】政主管部门和—城市规划《等部门编制燃—气专项规划》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!施,    ! ,需要变?更燃气?专项规?划,。的应当按照原—。审,批程:序重新报《批 《   》  第?。八条  进行新区开!。发、旧区改建和【。新建:、改建、扩建大【型建设项目的—应,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!和城市详细规划配套!建设相应《的燃气设施;暂不具!备条件的应》当按照规划要求【预,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!用地  !   第《九条  新》建、改建、》扩建燃气工程—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!项规划并经燃气【行政主管部门和公】安消防?机构审查同意后【按照:国家和省的》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! :     】第十条  从事燃】气工程勘察》、设计、施工—、监理活动》的应当依法》取得相应等级的【资质证书并在其资】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!承,揽燃气工程》 , ?   《  第十一条 【。。 燃气?。工程:建设、勘察》、设计、施工和监理!。单位应当严格执【行国家和《省有关技术规范、标!准和规?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! —    《第十二条 》。 燃:气工程竣工后建【设,单位应当依法—组织竣工《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!收不:合格的不得》交,。付使用 》 ?。    《 建设单位》应当在?。燃气:工程竣工验收合【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!照国家有《关规定向燃气行【政主管部门及—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!    】 第十三条  【燃,气工程竣工》验收:后建设单位应当严】格按:照国家有关》档案管理的》规定收集《、整理燃气工程项目!的文件资料建—立健全?项,目档案及时向—城,。建档案管《理,机构和其他》有关部门《移交项目档案— —。   ? 第十四条  在城!市燃气管网规划范】围内不得《建设瓶组气化站【;已经建成的—在城市燃气》管网覆盖《。瓶,组气化站供气区【域时其供气管—网应当并入城市【燃气管网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