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二章 规划与工】程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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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七条【 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应当组织燃】气行政主管部—门和城?。市,规,划等:部门编制燃》气,专项规划按法定【程序批准《后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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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【要变更燃气专项规】划的应当《按照原审批程—序重新报《。批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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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八条 进行新区开!发、:旧区改建和新建【、改建、扩建—大型建设《项目的应当按照燃气!专项规划和城市详】细规划配套建—设相应的燃气设施;!暂不具备条》件的应当按照—规划要求预留—燃气设施配套建设】用地
】 第九条【 新建、改建【、扩建燃气》工程:项目应当《符,合燃气?专项规划并经燃气】行政主管《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!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!和省的规定报有【关部门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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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条》。 从事《燃气工程勘》察、设计、施工、】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!取得相?应等级的资》质证书并《在其资质等级—许可:的范围内《承揽燃气工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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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】。条 燃气工程建】。设、勘察、设计【、施工和监理单位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!省有关技术规范、】标准和规定确保【燃,气工程质量》。
】 第十二条 【 燃气工程竣—工后建设单位应【。当依法组织竣工验】收,未经验?收或者验《收,不,。合格的不得交付使】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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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建:设单位应当在—燃气工程《竣工验收合格之【日起:十,五日内按照国家有】关规定向燃气行政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!部门备?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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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:三条 燃气—工程竣?工验: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严!格按照国家》有关档案管理的规】定收集、整理燃【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!料建:立健全项目档—案及时向城建档【案管理机构和其他】有关部门移交项【目档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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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四条 在城市【燃,气管网?规划范围内不得【建设瓶组气化站;】已经建?成的在城市》燃气管网《。覆盖瓶?组气化站供》气区域时其供—气管网应当并入城】市燃气管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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