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
,
第二章 —规划与工程》。建设:。
》
》 第七条 — 县级以上人—。民政府应当组织【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】和城市规划等部门编!。制燃气专项规划按法!定程序批准后实【。施
?
—。 需要变更燃气专!项规划的应当—按照原?审批程序重新报批】
》。
第—八条 进行新区】开发:、旧区改建和新建】、改建、扩建大型】建设:项目:的应当?按照燃气专项规【划和城市详细规划配!套建设相应的燃【气设:施;暂不《具备条件的》应当按照规划要【求预留燃《气设施配套建设【用地:
! 第九条《 新建、改—建、扩建燃》气,工程项目应》当符:合燃气专《项规划并《经,燃气行政主管—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!审查同意后按—照国家?和省的规定》报有关部门》审批
】 第十条【 从事《燃气:工程勘察、设计、施!工、监理活动的【应当依法取得—相应等级的》资质证?。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!可的范围内承揽【燃气工程
】。
: 《第十一条 燃气】工,程建设、勘察、设计!。、施工和《监,理单位应当严—格执行国家和省【有关技术规》范、标?准和规定确保燃【。气工程质量
【
【 第:十二条 《 燃气工程竣工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!组织竣工验收未【。。经验收或《者验收?不,合格的不得交付使】。用,
,
— 建设》单位应当在》燃气工程《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!十,五,日内按照国》家有关?规定向燃《。气行政主管部门【及,其他有关部门—备案
【
》。第十三条 》 燃气工程竣工验】收后建设单》位应当严格按照【国家有关档》。案管理的规定收集、!整理燃?气工:程项目?的文件?资料建立健全项【目档案及时向城建】档案:管理机构《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!项目档案《
,
!第十四条 在【城市燃?气,管网规划范》围内不得建设—瓶组气化站;已【。经建成?的在城市燃气管网覆!。盖瓶组气化站供气】区域时?其供气管网应当【并入城市燃气管网】。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