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】规划与工程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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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七条 【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应当组织燃气行政!主管部?门和城市规划等部门!编制燃气《专项规划按法定【程序批?准后实?施,
】 需要《变,更燃:气专: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!。审批程序重新报批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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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八条《 进行《新区:开发、旧区改建【和,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】。大型建设项目—的应当按照燃气专】。项规划和城市详细】规划配套建设—相应的燃气设施【;暂不?具备条件的应当【按照规?划要求预《留,燃气设施《配,套,建设用?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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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第九条 》新建、改《建、扩?。建,燃气工程《项目应当符合燃【气,专项规划《并经燃?气行政主《管,部门:。和公安消《。防机构审《查同:意后:按,照国家和省的规【定报有关部门审【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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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! 从事《燃气工程勘察、设计!、施工?、监理活动的应当依!法取得相应等级【的,资,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!级许可的《范围内承揽燃—气工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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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一条 】燃气工程建设、勘察!、设计、《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!严格执行国家—和省有关技术规范、!标准和规《定确保燃气工程质】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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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十二《条 燃气工程【。竣工后建设单位应】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!。未,经验收或者验收【不合格的不得交【付使用
! ? 建设单位》应,。当在燃气工程竣【工验收合《格之日?起,十五日内按》照国家有关规定【向燃气行政》主管部门及其他【有关部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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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十三条 — 燃气?工程竣工验收后建】设单:。位应当严格按照【。。国家:。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!收集:、整理燃气工—程项:目的: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!目档案?及时向城建档案管】理机构和其》他有关部门移—交项目档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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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四条【 在城《市,燃气:管网规划范围—内不:得建设?瓶组气化站》;已经?建成的在城市—燃气管网覆盖瓶组】气化站?供气:区域时其供气—管网:应当并入城市燃气】管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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