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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规划】与工程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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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第七条? 县级以上人【。民政府应当组织【燃气行政主管—部门和城市规划等部!门编制?燃气专?项规划?。按法定?程序:批,准后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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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需要—变更燃气专项规【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!程序重新《报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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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八条》 :进,。行新:。区开发、旧》区改:建和新建、改—建、扩建大型建设项!目的应当按照—燃气专项规划—和城市详细》规划配?套建设?相应的燃气设施【;暂不具备条件的应!当按照?规划要求预留燃气】设施配套建设用地】
【 第九条 【 新:建,、改建?、扩建燃《气工程项目》。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!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!部门和公安消—防机构?审查同意后按—照国家和省的—规,定报有?关部门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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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第十条》 , 从事燃气》工程:。勘察、设计、—施工、监理活—动的:应当依法《取得:相应等级的》资质证书《并,在其:资质等级许可—的范围内承揽燃【。气工程
! 第十一【条 燃气工程【建设、勘《察、设计《、施:工和监理单位应【当严:格执:。行国家和省有关技】术规:范、标准和规定确保!燃气工程质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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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:十二条 》燃气工?程竣工后建设—单位:。应,当依法组织竣—工验收未经验收或】者验:收不合格的不—得交付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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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, 建设《。单位应当《在燃气?工程竣工验收合格】之日起十五》日内按?照国家有关规定向】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】及其他有关部门备】案
! 第十三条 【 燃气工程竣—工验收后建设单位】。应当严格《按照国?家有关档案管理的】规定:收集、整理》燃气工程项目的文】。件资料建立》。健全项目档案及时】。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!和,其他有关部门移交】项目档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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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四条 【在城市燃气管网【规划范围内不—。得,建设瓶组气化站;已!经建成的在城市【燃气:管网覆盖瓶组气【化站供气《。区域时?。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!城市:燃,气管网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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