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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【贯彻:工伤保险条例实施】办法 】     第一】条  根据》国务院?关于修改〈》工伤保?险条例〉《的决定?(国务?院令第?586号)修订【的工伤保险条例(】以下简称条例)结合!我省实际制定—本办法 !  :  第二《条 : 企业、事业单位】、社:会团体、民办非企】业单位、《基,金会、律《师事务所《、会计师事》务,所等组织和有雇【工的个体工商—。户(以下《称用人单位)应当】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!为本:单位全部职工—。或者雇工(以下简称!职工:)缴纳工伤保险费】    ! 用人单位的职工均!有按:。照规定享受工—伤保险待遇的权【利 【    公》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!管理的事业》单位、社《会团体的工作—人员因?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!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!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实!施办法?由省人力资源—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!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国!家,规定制定 —   —  第?三条  省人力资源!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!责全省工伤保险工】作县级以上人—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!部门负责本行政区】域内的?工伤:保险工作《   】  人?力资源社会保—障行政部《门所属的社》会保险经办机构【(以下简称经—。办机:构):具,体承办?工,伤保险事务 】。 ?   ? 各级财《政、民政、卫生、】公安、?交通、建设、工商】、安全生产监督【管理、?工会等有关》部门和组织按照【各自职责协助人【力资源社会保障【行政部门做好工伤】保险相关工作 】     第!四条  工伤—保,险基金在《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!。筹逐步实行》省级:统筹  ! ,  :第五:条  工伤保险基金!按照以支定收、收支!平衡的?原则筹集存》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!专户专款专用任【。何单位或个人不得】将工伤?保险基金用于—投资运营《、兴建或《改建办公场所、发】放奖金或者》挪,。作,其他用途 【     【第六条  工伤保险!费的征缴按照社【会,保险法?和社会保险费—。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!规,定执行 】    《。 用人单《位应当?按时缴纳工伤—。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!纳工伤保险费 】     第!。七条  用人单【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!行业基准费率确【。定 》 : ,   统筹地区【经办机构可》根据用人《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!费的征缴、》。支,付以及?工伤:发生率等情》况在所属行业相【应费率档次》内调整用人单位【缴费费率《    ! 第八条  —对难:以按照?职工:工资:。总额缴纳工伤保【险费的建筑、餐饮】、商贸等行》业由:。省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!政部门会同省住【房城:乡建设、工商—行政管理等部—门,根据国家《有关规?定制定适《应行业特点的参【保缴费办法 !     第九条!。  :。工伤保险《储备金按统》筹,地区当?年,工伤保险基》金征缴额10%【的比例?提取储备《金累计结余额不【超过当?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!额,的30%工伤保险储!备金的使用由—统筹地区社会保险】经办机构提出—申请经同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!行政:部门和财政》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!政府批准储备金一】经,使用应?及时补?。足差额储备》金不足支付的由统】筹地区?人民政?府垫:。。付 ? ?   ?  第十条  工伤!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!出 》 :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一【)治疗工伤的医疗费!用和康?复费:用; ? ?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二)经确认安!装配:置伤残辅《。助器具所需费用; ! 《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—。三)住院伙食补助费!;  】    《  : (四)经》批,准到统?。筹地区以外就医、】。配置辅助器》具的:交通食宿《费; 【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? (五)生活不能自!理,的,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!会确认的生活护【理,。费; —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六)一次!性,伤残补助金和一级】至,。四级伤残职工—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!; 【  :。。。      (七)!终止或者解除劳动】合同时应当享—受的一次性》医疗:补助金?; :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》(八)因《工死亡的《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!助金、供养亲—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!补助:金;: —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(【九)劳动能力鉴定】费; 【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十—。)工伤预防》的宣传、培训等费】用; 【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—十一)法律》、,法规规定的用于【工伤保险《的其:。他费用? 》    《 工伤预防》费用提取比例、使】用和管理的具体【实施办法由省人力】资,源社会保《障行政部门会—同省财政、卫生、安!全生产监督》。管理等?部门按照国家—。。规定:制定: ? ?  :  职工住》。院治疗?工伤的伙食》补助费标准和异地】就,医、配置辅助器具的!交通、?食宿费用标准由【统筹地区《人民政?府制定 !    第十一条 ! 因工伤发生—的下:列费用按照国家【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!。   】    《  :(一)治《疗工伤期间》的工资?福利; —。。   》 ,     》(二:)五级、六级伤残职!工按月领取的—伤,。残津贴;《 : :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三)终止或【者,解,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!受的一次《性伤:残,就业补助《金   !  第十二条 【 用:人单位?、工:伤职工或《者其近亲属、工会组!。织,提出工伤《认定申请要按照条例!第十七条的规定时】限向统筹地区人力】。资源社?会,保障:行政:部门提?出其:中用人单位因交通】事故、失踪、—因工外出期间发生】事故伤害及》受其他不可抗—。。力因:素,影响不能《。在,规定时限内》提出申请的》。经统筹地区人力资】源社会保障行政部】门,。同意申请时》限可以适当延长【。但延长时间不得超】过30日 !  :   ?用,人单位未在规定【的时限内提交工【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!发生的符合条例【规定:的工伤待遇等有关】费用由该用人单位】负担 — :    第十三条 ! 职工上下班途【中受到非本人—主,要责任?的交通事故或—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!轮渡、火车事—故伤害?的申请人应提交公】安交通?管理: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!出具的事故》责任:。认定:证明 】    《第十四条  统【筹地区人力资源社】会保障行政部门应】自收到?工伤认?定申请之日起15日!内作出?受理或者不》予,受理决定并书面【通知申请人其中不】予受理?决定中应当载—明不予受理的理由、!事实依据并告知申】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!者,提起行政诉》讼的时间、方式 】 , , , :    第十—五条 ?。 人力资源社会保】障行政部门应当【自,受理工伤认定—申请之日起6—。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!的决定?对受理的事实清楚】、权利义《。务明确的《工伤认?定申:请应当在15日内作!。出工伤认定的决【定  】   作出》工伤认定决》定需要以司法—机关或?者,有关行政主管—部,门的结论《为依据?的在司法机关—或者有?关行政主管》部门尚未作出—结,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!决定:。的时限中止 — ?    》。 第十六条  【省和设?区的市?。应按条例《规定建立劳动能力】鉴定委员会并设【立劳:动能力鉴定委—员会:。办事机构《由专人?负,责劳动能力鉴定委】员会日?常工作和劳》动能力鉴定》组织管理工》作 》 :    第十七【条  ?。劳动能?力鉴定委员会承【担以下任务 】  《。 ,   ?   (一)工【伤职:工劳动能力鉴定;】  【 ,   ?  : (二)停工留【薪期限确认; 】 ?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三)《辅助:器,具配置?。。确认; 】    《。     (四)】旧伤复发确认; !     】。    (五)疾病!与工:伤因果关系鉴定【; —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六)?供,养亲属完全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】; ? :   《   ?   (七)—。职工:因病或非因工伤残】丧失劳动能力—程度:鉴定; !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八)法律、法规】规,定的其他《劳动能力鉴定事【项 《 ,     —第十:八条  劳动能力鉴!定委:员会应建立医疗卫生!专家库列入专家【库的:医,疗卫生专 》。    】。 ,业,技术人员由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】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!库原则上每年调整】一次 【   ?  第十九条  】劳动:能,力,鉴定收费标准由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】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!。政、物?价等部门制》定, :     第!二十条  工伤职工!认为疾病与工伤有】因果关系的可—在申请劳《动能力鉴定时一并提!出确认申《请 》   《  第二十一条  !职工因工作遭—受事故伤害或者【患职业病需要暂停】工,作接受工伤医疗的】停工留薪期内原工】资福利?。待遇:不变由所在单—。。位按月?支付 《。    【 工伤职《。工在停工留薪期【内,除法律规定的情【。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!其解除或终止—劳,动,关系:    ! 第二?十二条  职工因工!致残被?鉴,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!的保留劳动关系退】出工作岗位》按伤残等《级享受?伤残津贴伤残—。津,贴实际金额低于【当地最?低工:资标准的由》工,伤保险基金补足差】额 》   《  工伤职》工达到退休年龄【并办理退《休手续?后停发伤残津贴按】照国家?有,关规定享受基—本养老保险待遇基】本养:。老保险待遇低于【伤残津贴的》由工伤保《险基金补足差—额 ? :     第二】。十三条  》一级至四级工伤职】工的伤残津贴—、供养亲《属抚恤金以及生活】。护理费调整办—法由省?人力资源《社会保障行政部门】会同财?政部门根《据全:省职工平均》工资及生活费用变】化等情况《适时制定 — 《    第二十四条!  :职工因工致》残被鉴定为五—级、六级伤残用人单!位难以安排》工,作的在按月》领取伤?残津贴期间》如一级?至四级工伤职工【伤残津贴调整其伤残!津贴应?随一:级至四级工伤职工】。伤残津贴的》调整时间予以调整】具体:标准分别按统—筹地区?四,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!调整标准的90【%、80%相应增】加伤残津《贴实际金额低于【当地最低工资标【准,的由用人单位补【足差额 !    第二十五条!  工伤职工被鉴】定为:五级、六级》伤残的经职》工本人提出可以与】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!劳,动合同?以其:解除或终止劳—动,。合同时统筹地区【上年度职工月平均】。工,资为基数《分别支付《本人:22个月、》18个?月的一次性工伤医】疗补助金和3—6,个月、30个—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!补,。助金 ?    】 ,工伤职工被鉴定【为七级?至十级伤残的劳【动,。合同期满终止—或者职?工本:人提出解除劳—动合同以其解除【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!筹地区?上年度职工月—。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!。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!补助金和《一次性伤残》就业补?助金一次性工伤【医疗补助《金的具体《标准为七级》13个月八级10个!月九级7个月—十级4个《月;一次性伤残就】业补助金的具体标】准为七级20个月】。八级16个月九级1!2个月十《级8个月 》 ?     —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!的一次性工伤医【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!基础上加《发,5,0% —     工伤】职工与?用人单位解》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!。时距法定退休—年龄5年以上的一】次,性工伤医疗》补助金和一次性【伤残就业《补助金全《额支:付;距法定退休年龄!不足:5,年的每减《少,1年一次《性伤残就《业补助金递减2【0%距法定退—。休年龄不足1年的】按,一次性伤残就—业补:助,金,全额的10》。%支:付;达到法》定退休年龄或者按】规定办理了》退,休手续的《不支付一次性工【伤医疗补《助,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!补助金 —  《 ,。。。  一次性工伤【医疗补助金和一【次性伤残就》业补助金所》需资:金用人单位已经【参加工伤保险的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】助金:由工伤?保险基金支付—一次性伤残就业【补助金?由用人单《位支付;未参加【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!。伤医疗补助金和【一次:性伤残就业补助金】由用人单《位支付?。  【   第二十—六条  用人单【位对:接触职业《。危,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!、解除劳动合同时】。 》    《 或者办《理退休、退职—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!康检查并将检查【结果告知《职工被确诊患有【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!认定、?劳动能力鉴定、待】遇核定手续并按【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!。遇 【  :  职工离休、【退休、?退职后被《确诊为职业病的【可,以按规定享受—工伤医疗《待遇生活不能—自理的按劳动能力】鉴定委员会确认的】护理依赖程》度发给生《活护理?费 【。    《第二十七条  申】请工伤保险待—遇应向统筹地区经】。办机构?提交工?伤,认定决定、劳动能力!鉴定结论和工伤【。保险待遇《。申,报表  !   第二十八【条  职工因工【死亡其供养》亲,属享受?抚恤金待遇的资【格按职工《。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!定   !。  第二十九条【  应当参加工【伤,保险: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!职工发生《工,伤的:由该用人《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!法规:定的:工伤保险待遇项【目和标准支付费用】用人单?位参:加工伤保险》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!。伤,保险费、《滞纳金后由》工伤保险基金和用】。人单位依照条例和】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!发,生的费用《 :     用!人单位未按时足【额缴纳工伤保险【费的欠缴期间的工】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!位支付补缴应—当缴纳的工》。伤保险费、滞—纳金后新发生的【工伤保险费用—由工伤?保险基金和用人【单位依照条例和【。本办法的规》定支付 《   【  :。第三十条《  破产、关闭、解!散,和注销企业被鉴定】为一级至四级的【工伤职工以及—因工: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!。受的工伤《。保险:待遇仍按原标准【继续发放所需资金原!企业已经参》加工:伤保险的《从工伤?保险基金中支付【;未:参保的预留至当地】平均:期望寿命(其中因】工,死亡职工《供养亲属未满18】周岁的预留至—年满18周岁)【在资产清算时一次】性拨付给经》办机构? :     】被鉴定为《五级至十级的按【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!伤医疗补助》金和一次性伤残就】业,补助金?所需资金《原企业已经参—加工伤保险的其一次!性工:伤医疗补助金从【工伤保?险基金中支付—其一次性伤残就【业,补助金在资产清【。算,。。时,一次:。性拨付;未参保的其!一次性工《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!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!资产清算《时,一次性拨《付,  【   ?对已:破产:、关闭、解》散和注销企业—的一级至四级—工,伤职工?和因工死亡职工的】供养:亲属:各地可参照本—条一、二《。款及:解决老工伤问题的有!关规定筹集资—。金保障其工》伤,待,遇  】  : 第三十一》条  本办法自2】011年7月—1日起?施行:山东省贯《。彻〈工伤《保险条例〉》试,行办法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