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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》东省贯彻工伤保【。险条例实《施办法 】     【第一条?  根据国务院关】。于修改〈工伤保【险条例〉的决定【(国务院令》第5:86号)修订的工伤!保险条例《(以下?简称:条例:)结合我《。省实际制《定本:办,法, 《。     第二条!  企?业、事业单位、社】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!单位、基金会、【律师事务所、会【计师事务所》等组织和有雇工【的个体工商户(以下!称用人单位)应【当按规定参》。加工伤保《险为本?单位全部职工或者】雇工(以下简称【职,工)缴纳工伤—保险费 】。     用人单】位的职工均有按【照规定享受工—伤保险待《遇的权利 【。   》  公务《员和参照《公务员?法管理的事业—单位、社会团体的】。工作人员因工作【遭受事故伤害或者】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!位支付费用具体实施!。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!。。会保障行政》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!按照国家规定—制定 【  :   第三条 【。 省:人力资源社会—保,障行政部《门负:责全省?工伤:保,险工作县级以—上人力资《源,社会保障行政—部门:。负责本?行政区域内的—工,伤保险工作 —。   【  人力资》源社会保障行政部】门所属的社会保险】。经办机构(以下【简称经办机构)具】。体承:办工伤保险事务【。 —    各》级财政?、民政、《卫生:、公安、交通、【建,设,、工商、安》全生产监督管—理、工会等》有关部门和组—织按:照各自职《责协助人力资源社】会保:障行政部门做好工】。伤保:险相关?工作 》。 :     第四条 ! 工伤保险》基金在?设区的市实行全【。市统筹逐步实—行省级统《筹 ?     第!五条  《工伤保险基金—按照以支定收、【收支平衡的原—则筹集?存入社会保障基金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】任何单位或》个人不得《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!。投资运?营、:兴建或改建办公场】所、发放奖金—或者挪?作,其他用途《    !。。 第六条《  工伤《保险费的征缴—按照:社会保?险法和社会保险费】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!规定执行 ! ,    《用,人单:位应当按时》缴纳:工伤保险费职—工个人不缴纳工【伤保:险费  !。 ,  第七条 — 用人单位的初次】缴费费率按》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!    】 统筹地区经办【机构可根据用人【单位上年度工伤【保险费?的征缴、支付以及工!伤发:生率等情《况在所?属行业相应费率档次!。内,。调整用?。人单位缴费费率 !     第!八条  对》难以按?照职工工《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!费,的建筑、餐饮—、商贸等行业—。由省人力资源—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!同省住房城》乡建设、工商行政管!理等部门根据国家】有关规?定制定适应》行业特点的参保缴费!办法 —   《  第九条》。 , 工伤保险》储备:金按:统筹地区当年—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!10%的比例—提,取储备金《累计结余额不—超过当年工伤保险】基金征缴额的30】。%工:伤,保险储备金》的,使用由统筹地区社会!保险经办机构提【出,。申请经同级人力【资源社会保障行【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!意报同级人民—政府批准《储备金一经》使用应及时》补足差额《储备:金不足?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!民政府垫《付  】   第十条 【。 ,工,伤保险?基金:用于下列支出 !  《     》。。  (一)治—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!康复费用;》 :。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(二【)经确认安装配【置伤残辅《。助器具所《需费用; 】 :     》 ,  (?。三)住院伙食—补,助费:;  】   ? ,   (四》。)经批?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!医、配置辅助—器具的交通》食,宿费; 》 ,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五)】。生活不能自》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!委员会?确认的生《活护理费《; —  :。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六):一,次性伤残补助金和】一级至四级伤—残,职工按月领取的伤】残津贴; 】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七《)终止或者解除劳】动,合同:时应当享受的一次】性医疗补助金; ! ,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八)】。因工:死亡的?其遗属领《取的丧?葬补:助金、?供养亲属抚》恤金和因工死—亡补助?金; 【 ,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九)》劳动能力鉴定—费; ? : ?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十)工伤预》防的宣?传、培训等》费用; — :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十一)—法律、法规规定的】用于工伤保险—的其他费用 【   —。  :工伤预防费用提取】比例、使用和—管理的具体实—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!社会保障行政—部门会同《省财政、卫生、安】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!门按照国《。家规定制《定 《 ,     —职工住院治疗工伤】的伙食?补助费标准》和异地就医、配置辅!助器具的交通—、食宿费用标—准,。由统筹地区》人民政府制》定 》 ,     第—十一条  因工【伤发生的《下列费用按照—国家规定由用人单】。位支付? 》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一)!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!福利; —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二)五】级、六级《。。伤残:。职工:。按,月领取的伤残津【贴; 《 ,     【。    《。(三)终止或者【。解,除劳动合《同时应当享》受的一次性伤残【就,业补助金 》   【 , 第十二《。条  用人单—位、:工伤职工或者其近】亲属、工《会组织提出工伤认】定申:请要按照条例第【十,七,。条的规?定时限向《统筹地?。区人力资源》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!出其中用人单位因交!通事故、失》。踪、因工外出期间发!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!不可抗力因》素影响不能在—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!的经统筹地区人【力资:源,。社会保?障行政部门》同意:。申请时限可》以,适当延长《但延长时间不得超】过30日 !。   ?  用人单》位未:在规定?的时限内提交工伤】认定申请在此—期间发生的符合【条例规定的工—伤,待遇等有《关费:用,由该用人单》位负:担, 》 ,。    第十—三条  职工上下班!途中受到非本—人主要责任》。的交通事故或城【市轨道交通、客【运轮渡、火车—事故伤害的申请人】应提: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!或,其他相关部门—出具的事故责—。任认定证明 】 ,    》 第十四条 — 统筹地区人—力资源社会保—障行政部门应自收到!工,伤,认,定申请之日起1【5日内作出受理【或,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!面通知申请人其中不!予受理决定中应当载!。。明不予?受理:的理由、事实依据并!告知申请《人申请行政复议【或者提起行》政诉讼的《时间、方式》 ,    】 第十五《条  人力资—。源社会保障行政部】门应当自受理—工,伤认定申请之日【。起60日内》作出工伤认定的决】定对受理的》事实清楚《、权利义务明确【的工伤认定申请【应当在1《5日内作《出工伤?。认定的决定》  【   作出工伤认】定决定?需要以司法机关或】。者有:关行政?。主管部?门的结论《。为依:。据的在司《。法机关或者有—关行政主《。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!。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!定,的时限中止 !  ?  : 第十六条》  省和设区的市应!按条例规定》建,。立劳:动,能力鉴定《委员会并设立劳动能!力鉴定委《。员,会办事机构由专【人负责劳动能力鉴定!委员会日常》工作和?劳,动能力?鉴定组织管理—工作 》    — 第十七《条  劳动能力鉴定!委员会承担以下【任,务   !   ?   ?。(一)工伤》职工劳动能》力鉴定; !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二)停工留—薪期限确认》; :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三)】辅助器?具,配置确认; 】     【 ,。   (四)旧伤复!发确认;《 — ,   ?    (五)【疾病与工伤因果关】系鉴定; 】 :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六)供养》亲,。属完全丧失劳动【。。能力鉴定; 】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《(七)?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!残,丧失:劳,动能力程《度鉴:定; 《 :。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—(八)法律、法规】规定:的其他劳动能力鉴】定事项 【     —第十:八条:。  :劳动能力鉴定委【员会应建立医疗【卫生专家库列—。。入专家?库的:。医疗卫生专 】 :  :。   ?业技术人员由劳【。动能力鉴定委员【会选:聘医疗卫生》专家库原则上每【。年调:整一次 》    【 第十九条  【劳,动能力鉴定收费【标准由省人力资源】社,。会保障?行政部门会同省【财政、物价等—部门制定 【 ,     —第二:十条  工》伤,。。。职工认为《疾病与工《伤有因果关系的【可在:申请劳动能力—鉴定时一《并提出确认》申请 【。    《 第二十一条—  职工因》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!。者患: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!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!留薪期内原工资福】利待遇?不变由所在》。。单位按月《支付 《   —  :工伤:职,工在停工留薪期内】除法:。律规定的情》形外用人单位—。不得与其解除或终】。止劳动关系 !    》 第二十二》条  ?职工:因工致残《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!伤残的保留劳动关】。。系退出工作岗位按】。伤残等级《享受:伤残津贴伤》残津:贴实际金额低—于当地最《。低工资?。标准:的由工伤保险—基金补?足差:额 ?     工!伤职工达到退休【年龄并办《理,退休手续后停发伤】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!规定:享,。受基本?养老保?。险待:遇基本养老保—。险待遇低于》伤残津?贴的由工伤》保险基金《补,足差额 【     —第二十三条 — 一级至四级工【伤职工的伤残津贴、!供,。养亲属抚《。恤金以及生活—护理费调整办法由省!人力:。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!门会同财《政部:门根据全《省职工平均工资及生!活,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!制定 】  :  :第二:十四条  职工因工!致残被鉴定为—五级:、六级?伤残:用人单位《难以安排工作的在按!。月领取伤残津贴期】间,如一级至四级—工伤:。职工伤残津贴—调,整其伤残津贴应【随一级至四级工伤】职工伤残津贴的【。调整时?间予以调《整,具体标准分别按统筹!地区四?级,工伤职工伤残津贴】。调整标准《的90?%、80%》相应:增加伤残《津贴实际《金额低于《当地最低工资标准】的由: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!  — ,  第二十五—条  工伤职工【被鉴定为五级、六】级伤残?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!以与:用人:单,位解除或终止劳动】合同以其解除或【终止劳动《。合,同时:统筹地区上年度职】工月平均工资为【基数分别支付本人】22个月、1—8个月的一次性工】伤医:疗补助金《和36?个月、3《0个月的一次—性伤残?就业补助金 】 ,     工伤】职工被鉴定》为七级至十级伤残】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!或者职工本人提【出解:除劳动合同》以其解?除或终止劳》动合同时统筹—地区上年度职工【。。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!付本人一次性—工伤:医疗补助金和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】助金一次性》工,伤医:疗补助金的》具体标准为七级【13个月八级10个!月九级7个月—十,级4个?月;一次性伤残【就业补?助金:的,。具,体,标准为?七级20个》。月八级16个月九】级12个月十级【8个月 】     》职工被确诊为职业】病的:一,。次性工伤医疗—补助金在上述标【准基础?上加发50% 】。     】工伤职工与用人单】位解除或者终止劳】动合同时距法定【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!一次性?工伤医疗补助金和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】助金全?额支付;距法—定退休年龄不足5】年的每减少1年一】。次性伤?残就业补《助金递减20%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!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!就业补助金》。全额:的10%支付;【达,到法定退休年—龄或者按规》定办理了《退休:手续的不支》付一次性工伤医疗】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!就业补?。助金 】  :  一?次性工?伤,医疗补?助金:。和一次性伤残就【业,补助金所需》资,金用人单位已经参加!工伤保险的一—次性工伤医疗补【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!支付一次性伤残【就业补?助金由用人单位【支付;未参加工伤】保险的一次性工伤】医疗补助金和一【次性伤残就业补助】金,由用人单位支—付, , 《。  :。   ?第二十?六条  用人单【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!业的职工在终止、】解除劳动合同时 !。  》   或者》办理退休、退职【手续前应《进行职?。业健:。康检查并将检查【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!患有职业病的—应办理?工伤认定、劳动能】力鉴定、待》遇核:定手续并《按规:定,享受工伤《保险:待遇 —。 :    职工离【休、退休、退职后被!确诊为职《业,病,的可以按规定享受】工伤:医疗待遇生活不【能自理的按劳动能力!。鉴定委员会确—认的护理依赖程【度发:给,生活护?理费 《    【 第二十七条  申!请工伤保险待—遇应向统《筹地:区经办机构提交工】伤认定决定、劳【动能力?鉴定结论《和,工伤保险待遇申报】表 》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八条?  职工因工—死亡其?供养亲属享》受抚: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!工因工死《亡时的条件核定 !     第!。二,十九条  》应当:参加工伤保险—而未参?加的:用人单位职工发【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!位按照?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!工伤保险待遇项【目和标准支付—费用用?。人单位参加工—。伤保险并补缴应当】缴纳:。的工伤保险费—。、滞纳金后由工伤保!险基金和用人—单位依照条例和本】办法的规定》支付新?发生的?费用:    ! ,用人单位未按时足】额缴纳工伤》保险费的欠缴期间】的工伤保险待遇由】用人单位《支付补缴应当缴纳的!。工伤:保险费?、,滞纳金后新发生【的,工伤保险费》用由工伤保险—基,金和用人单位依【照条:例和本?办法的规定支付 ! , , :    第三十条】  :破产、关闭、解散和!注销:企业被鉴定为一级】至四级?。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!死亡职工供养亲属】享受的工伤》。保,险,待,遇仍按原标准继【续发放所《需资金原企》业已经参加工—。伤保险的从》工伤保险基金中支】付;未参保的预留】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!(其中因工死亡职】工供养亲《。属未满18周—岁的预留至年满1】。8周岁)在资产清算!时一次?性拨付给经办机构】。 》     被—鉴定为五级至—十级的按规定支付其!一次:性,工伤医疗补助—金和:一次性伤《残就业?补,助,金所需资《金原企业《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!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!助金从工伤保险【基金中支付其一次】性伤:残,就业补助金》在资产?。清算:时,一次性拨付;未参】保的其一次性工【伤医疗补助金—和一:次性伤残就业补助】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!性拨:付 :。 》    对》已,破产、关闭》、解:散和注销企》业的一级《至四级?工伤职工《和因工死亡》职工的供养亲属【各地可参照本条【。一、二款及》解决老工伤问题【的有关规定筹集资】金保:障,。其工伤待遇 — 》  :  第三十》一条 ? 本办法自20【11年7《月1日?起施行山东省贯彻〈!工伤保险条例〉试行!办法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