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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—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!实施:办法 !     第—一条:  根据国务院关于!。修,改,〈工伤保险》条例〉的决定(【国务院令第5—86号)修订的工伤!。保险条例(以下简】称条:例)结合我省实【际制定本办法 】    【 第二?条  企业、事【业单位、社会—团体、?民办非企业单位、基!金会、律师事—务所、会《计师事?务所等组织和有雇】工,的个体工商户(【以下称用人单位)应!当按规定《。参加工伤保险—为本单位全》部职工或者雇工(以!下,简称职工)缴—纳工伤保险费 【 》 ,   ?用人:单位的职工均有【按,照,规,。定享: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!利 》     公【务员和?参照公务员法管【理的事业单位、社】会团体?的工作人员因工作】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!。职业病的由所在单】位支付费用》具体:。实施办?法由省人力资—源社会?保障行政部门—会同:省财政部门》按照国家规定制定】 ,。。 , :   《  第三《条  省人》力资源社会保障行】政部门负《责全:省工伤?保险工作县》级以:上人:力,资,源社:会保障行政部门负】责本:行,政,区域内的工》伤保险工作 】。     人】力资:源社会保障行政部】门,所属的社会保险经】办机构(以》下简称经办机构)具!体承办工《伤保险事《务 【    《各级财政、民—政,、卫生、《公安、交《通、建设、工商、】安全:。生产监督管》理、工会等》有关:部门和组织按照【各自职责协助人力】资,源社会保障》行,政部门?做好工?伤保险?相关工作 【     第四!条  工《伤,保,险基金在《设,区的市实行》全市统筹《。逐步实行省级统筹】 :     】。第五条 《 工伤保险基金【按照以支《定收、收支平衡的原!则筹集存入社会保】障基金财《政专户?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!个,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!金用于?投资运营、兴建【。或改建办《公场所、发放—奖金或者挪作—其他用途 — :     —第,六条  工伤保【险费的征缴按照社】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!费征缴暂行》。。条例:的有关?规定执行 【。     【用人单?位应当?按时缴纳工伤—保险费职《工个人不《。缴,纳工伤保险》费   !。  第七条  用】人单位的初次缴费】费率按行《业基准费率确定 】 ?  ?   统筹地区【经办机构可根据用】人单位上年度工伤】保险费?的征缴、支付—以及工伤发生—率等情况在所属【行业相?应费率档次内—调整用人单位缴【费费率 !    第八条  !对难以按照职工【工,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!费,的,建筑:、餐饮、商贸等行业!由省人力《资源社会《。保障:行政部门会》同省住房城》乡建设、工商行【政管理等部门—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!。定适应行《业特点的参保—缴费办法 —   —  第九条》  工伤《保险储备金按统筹地!区当年工伤保—。险基金征缴额—10%的比》例提取?储备金累计结余【额不超过当年—工,伤,保险基金征缴额【的30%工伤保【。险储备金的使—用由统筹地区—社会:保险经办机构提出】申请经同级人力资】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!和财政部门同—意报同级人民—政府:批准储备金一经使】用应及时补足差额】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!统筹地区人民政【府垫付 《  —   ?第十:条 :。 工伤保险》基金用于《下,列支出 》 :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一,)治:疗工伤的医疗—费用和康《复费用?。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 (二!)经:确认安?装配:置伤残辅助器具【所需费用; 【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(三)】住院伙食补助费;】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,(四)经批准—到统筹地区以外就】医、配置辅助器具】的,交通:食宿费;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五)生活—不能:自理的经劳动—能力鉴定《委,。员会确认的》。生活护理费; 【 《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六)一次性伤残】补助金和一》级至四级伤残职工】按,月领取的伤残津【贴,; :。 》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?(七)终止或—者解除劳动》合同时应《当享受的一次性【。医疗补助金; 【     !  : , (八?)因工死亡的—其遗属领《取的丧?葬补助金、供—养亲属?抚恤金和因工死【亡补:助金:; :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(九)!劳动能力《鉴定费; 】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:(十)?工伤预防的》宣,传、培训等费—用; 】  :  :    《(十一?)法律、法》。。规规定?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!他费用 】。     》工伤预?防费用提取比—例,、,使用和管理》的具体实《施办法?由省人力《。资源社会保障行政】部门:会同省财政、卫【生、安?全生:产监督管理等部【门按照国家》规定制定 》  — ,  职工住院治疗】工伤的伙食补—助费:标,准和异?地就医、配置辅助器!。具,的交通?、食宿费用标准【由统筹地区人民政】府制:定 《     【第十一条《 , 因:工伤发生的下列【。费用按照国家规【。定由用人单位支【付 :   【   ?。   (一)—。治疗工?伤期间?的工资福《利; 】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—二,)五级、六级伤残职!。工按月领取》的伤残津贴; 】 ,   》   ?。   (三)终【止或:者解除劳动合—同时应当享受的一】。次性伤残就业补助】。金 《     第】十二条 《 用人单位、工伤】。职,工或者?其近亲属、》工会组织提出工【伤认定?申请要?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的!规定时限向统筹【。地区: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!政部门提出其中【用人单位因》交通事故、》失,踪、因工外出—期间发生事故伤害】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!素影:响不能在规定时【限内提出申请—的经统筹《地区人力资》源社会保障行政【部,门同意申请时—限可:以适:当延长但延长时间】不得超过3》0日 ? 《     》。用人单位未》在规定的《时限内提交工伤【认定申请《在此期间发生的符】合条例规定》的工伤待遇》。等有关费《用由:该用人单位负—。担 》 :    第十三条 ! 职工上下班途中】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!的交通事故》或城市轨道交—通、客?运轮渡、《火车事故伤害的申请!。。人,应提交公安交通【管理部门或其他【相关部门出》具的:事故责任认定证【明 —     》第十:四条  《。统筹地区人力—资源社会保障行政】部门应?。自收到工伤认定【申,请之日起15—。日内:。作,。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!决定并?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!不予受理决定—中应当载明不予【受理的理由、事实】依据:并告知申请人—申请行政复》议或者提《起行政诉讼的时【间、方?式,  【。   第十五条【  人力资源社【会保障行政》部,门应当自受理工【伤,认,定申请?之日起60日内作出!工伤认定的》决定对受理》的事实清楚、权利】义,务明确的工伤认【定申请应当在15】日内作出工伤认【。。定的决定 —    【 作:出工:伤,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!机关或者有关行【。政主管部门的结【论为依据《的,在,。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!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!结,论期间作出工伤认】定决定?的时限中止 【     】第十六?条  省和设区的市!应按条例规定建立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!。。并设: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!。会办事机构由专人负!责劳动能力鉴定【委员会日常工作【和劳动能力鉴—定组:织管理工《作   !  第十七条  】劳动能力鉴》定委员会承担—以下任务 — 《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一?)工伤职工劳—动,能力鉴定; 【  》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二)停工留】薪期限确认; !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三》)辅助器具配置确认!;,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四)旧伤复发确!认;: ,。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五)疾病与工伤因!果关系鉴定; 】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《 (六)《供养亲属完全丧【失劳动能力》。鉴定;? ?    — ,   ? (七)职》工因病或非因—工,伤残丧失劳动能力】程度:鉴定; 》    【 ,。。 ,   (八)法【律、法规《规定的其他》劳动能力鉴定事【项   !  第十八》条  ?劳动能力鉴》定委员会应建立医疗!卫生专家库列—入专家库的医疗【卫生专 《     !业技术人员由—劳动:能力鉴定委员会【。选聘医疗卫生专家】库原则上每年—调整一次 》    】 第十九条  劳】动能力鉴定收费标】准,。由省人力资源社会】保障行?政部门会同省财政、!物价等部门》制定  !   第二十—条  工伤职工认】为疾病与工伤有因】果关系的可》在申请劳动能力【。鉴定:时一并提出确认【。申请 【     第二十一!条,  :职工因工作遭—受事故伤害或者【患,职,业,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!工伤医疗的停工留】薪期内原工资福【利待:遇不变由《所在单位按》月支付?    ! 工伤职工在—停工留?薪期内除法律—规,定,的情形外《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!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!。    】 第二十二条—  职?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!一级:至四级伤《残的:保留劳动关系退【出工作岗位按伤残】等级享受伤》残津贴伤残津贴【实际金额低》于,当地最?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!保险基金补足差【额 :     !工伤职工达到退【休年:龄并办?理退休手《续后:停发:伤残津贴按照国【家有关?规定享受基本养老】。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!险待遇低于》伤残津贴《的,由工伤?保险基金补足—差额 】    《第二十三条  【一,级至四级工伤职【工的伤?残津贴、《供养亲属抚》恤金以及生活—护理费调整办法由省!人力资源社》会保障?行政部门会》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!职工平均工资—及生活?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!制定 》 :     第—二十四条  —职工因工《致残被?鉴,定,为五级、六级伤残】用人单位难》以,安排工作的在按月】领取:。伤残津贴期》间如:一级至四《级工伤职《工伤残津贴》调整其伤残津贴应随!。一,级至四?级工伤职工伤残津】贴的调整时间予以】调整具体标准分别】按统筹?地区四级工伤—职工伤残《津贴调整标准的9】0%、80%相应增!加伤残津《贴实际金额》低于当地最低—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!位补足差额 】     【第二十五条  工伤!职工被鉴《。定为五级、六—。级伤残的经职工本】人提出可以与用人】单位解?除或终止劳动合【同以其?解除或终止劳动合】。。。同时统筹地》区,上年度职《工月平均工资为基】数分别?支付本人22个月】、18个月的一次】性工伤医疗补助金】和36个月、—。30个月《的一次性伤残就【。业补助金 —    【 工:伤职工被鉴定—为,七级至十级伤残【的劳动合同》期满终止《。或者职工本》人提:。出解除?劳动合同以》其解除或终》止,劳动合同《时统筹地区》上年度职工月—平均工?资为基数支付本【人一次性《工伤:。医疗补助金和一【次性伤残就业—。补助金一次性工伤】医,疗补助金的具体【。标,准为:七级13个月八【级,10个月九》级7个月《十级4个月;一【次性伤残就业补【助金:的具体标准》为七级20个—月八级1《6个月九级》12:个月十级8个月 】     !职工被?确诊:为职业病的一—次,性工伤医《疗补助金在上述标】准基础?上加:发5:0% 《 ,     工】伤职工与《用人单位解除或【者终止劳动合—同时:距法定?退休年龄5》。年以上的一次性【工伤医疗补》助金和?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!金全额支付;—距法定退休年龄【不足5年的每减少】1年一?次性伤残就业补助】金,递减20%距法定退!休年龄不足1—年的按一次性伤残】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!0%支付;达—到法定退休年—龄或者按规》定办理了退》休手续的不》支付一次性》工伤医?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!残就业补《助金  ! ,  :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!金和:一次性伤残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!用人单?位,。已,。经参加工《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!医疗补?。助金由工《伤保险基金支—付一次性《伤残就业补》助,金由:用人单位支付;【未参:加工伤保险的一次】性工伤医疗补助【。。金和一次性伤残【就业补助金由用【。人单位支付 【     】。第二十六《条  用人单位对】接触职?业危害作业的职工】在终止、解》除劳动合同时 【    】 或者办理退休、】退职手续前应进行】职业健康检查—并将检查结果告【知职工被确诊患有】职业:病的应办理工伤【认定:、劳动能力》。鉴定、待遇核定手续!并按规定享受工伤保!险待遇? ?    — 职工?。。离休、退《休、退职后》被确诊为职业病的】可以按规定》享受工?。伤医疗?待遇:生活不?能自理的《按劳动能力》鉴定委员会确—认的护理依赖—。程度发给生活—护理费 — :   ? , 第二十七》条  申请工伤保险!待遇应向《统筹:地区经办机构提交】工伤:认定决定、劳—。动能力鉴定结论和】工伤保险待》遇申报表 —    【 第二十《八条 ? 职工因工死亡【其,供养:。亲属:享受抚恤金》待遇的资格按—职工因?工死亡时的条—件核定 !  :  第二十九—条  应当参加工】伤保险?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!职工:发生工伤的由—。该用:人单:位按照条《。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!伤保险?。待遇项?目和标准支付—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!伤保险并补》缴应当缴纳的工【伤保险费、滞—纳金后由工伤保【。险基: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!例和本办法的规定】支付新发《生的费用 —。     】用人单位《未,按时足?额缴纳工伤》。保,险费的?欠缴:期,间的工伤保》险待遇由用人单位】支付补缴应当—缴纳的工《伤保:险费、滞纳金后新】发生的工伤保—险,费用由工伤保险基】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!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!付  】   第三十—条  破产、关闭】、解散和注销企业被!鉴定:为一级至《四级的工伤职—工以及因工死—亡职工供《。养亲属享受的工【。。伤保险待《遇仍按原标准继【续发放?所需资金原企业【已经参加《工伤保?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!中支付;未参保的预!留至当?地平均期望寿命(】其中因工死亡职工供!养亲属未满18周】。岁的预?留至年满18周岁】)在资?产清:算时一次性拨付【给经办机构》 —。    被鉴定为五!级至十级的按规定】支付:其一次性《工伤医?疗补助金和》一次性伤残》就业补助金所需【资金原企业已经参】加,工伤保险的其一次】性工伤医疗补助金】从工伤保险》。基金中支《付其一次性》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资!产清算时一次性【拨付;未参》。。保的其一次》性工伤医疗补助金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】。补助:金,在资产清算时一【次性:拨付: : , ?    对已破产、!关闭、解《散和注销企业的一级!。至四:级,工伤职工和因工【死亡职工《的,供养亲属各》地可参照本条一【、,。二款及解《决老:工伤问?题的有关规定筹集】资金:。保障其工伤待遇 !  》。   第《。三十一条《  本?。办法自?2011年7月【1日起施行》山东省贯彻》〈工伤保险条例〉】试行办法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