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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山东《省贯:彻工伤保险》。条例:实,施办法 【 ?  :。   第一》。条,  根据国务院关于!修改〈工伤保—险条例〉的决—定,。(国务院令第—。586号)修订的】。工伤:保险:条例:(,以下简?称条例)结》。合我省实际制定本】办法  !。 ,  第?。二条  《企业:、事业单位、—社,会团体、民办—非企业单《位、基金会、律【师事务所、》会计师事务所—等组织和有》雇工的个《体工商户(以—下称用人单位)应】当按规?定参加工伤保—险为本单位全部【职工或者雇工(【以下简称职工)缴】纳工伤保险费 ! ?   ? 用人单位的职工均!有按:照规定享受工伤保】险,待遇的权利 【 , ?   ?。 公务员《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!的事业单位、社【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!工作:遭受事?故伤害或《者患职业病的由所】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!实施办法由省—人,力资源社会》保障行政部门—会同省财政部门【按照国家规定制【定 《   》 , 第三?条, , 省:人,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!部门负责全省—工伤保险《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!源社会保障行政部】。门负责本行政区域】内的:工伤保?险,工作 》。   》  人力资源社会保!障行政部门所属的】社,会保险?经办:机构(以下简称经办!机构)具体承办工】伤保:险事:务  】   ?各级财政、》。民政、卫生、—公安:、交通、建设、工商!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!、工: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!按照:各自职责协助人【力资源社会保障【行政:部门做好工伤保【险相关?工作 —     第四】。条  工《伤保险基金在设【区的市?。实行全市统筹—逐步:实行省级统》筹 —。。     第五条】  :工伤保?险基金按照以支定】收、收支平衡的【原则筹集存入社【。会保障基《金财政专户专款【专用任?何单位或个人—不得将?工伤保险《基金用于投资运营、!兴建或改建办—公场所、发放奖金】或者挪作其他用【途, 》   ?  第六条  工伤!保险费的征缴—。按照社会保险法和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】行条例的《有关规定执》行 ?     用!人单位应当按时缴】纳,工伤保险费》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!保险费 !   ? 第七条  用【人单位的初次缴费】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!确定  !   统筹》地区经办机构—可根据用人单位上年!度工伤保险费的征】缴、支付《以及工?。伤发生?率等情况《在所属行《业相应费率档次【内调整用人》单位缴?。费费率 —。 : ,    第》八条  对难以按照!职工:工资:总额缴纳工伤保【险费的建《筑、餐饮、商贸等行!业由:。省人力?资源社会《保障行政部》门会同省住房城乡】。建设、工商行政【管,。理等部门根据—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适!应行业特点的参保】缴费办法 — 《    第九条【 ,。 工伤保险储备金】按,统筹地?区当年工伤保险【基金征缴《额1:0%的比例提取储备!金,累计结余额不—超过当?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!额的30%工—伤保:险储备金的使用由统!筹地区社《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!申,请经:同级人力资源社【会保障行政部门和】财政部门同意报同级!人民政府批》准储备金一经使【用应及时补足差【额,。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!。统筹地?区人民政《府,垫付: , :     第】十条 ? 工伤保险》基金用于《下列支出 — ,   》    《  :(一)治疗工伤【的医疗费用和康复】费用; 《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(【二)经确《认安装配置伤残辅】助器具所《需,。费用:;, ?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三)住院—伙食补助《费;: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(【四,),经批准到统筹地【区以外就医》。。、,配置辅?助器具的交通食【宿费; —   》   ?   (五》)生:。活不能自理的经劳】动能力鉴定委员【会确:认的:生活护理费》; 》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,(六)一次性伤残补!。助金和一级》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!领取的伤残津贴; !    】 ,    (七)终】止或者解除劳—动合同时应当—享,受的一次性》医,疗补助金; !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八—)因工?死亡的其遗》属领取的丧葬补【助金、供《养亲属抚《恤金和因工死亡补】助金; — ,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九)劳动能力鉴定!费;:。 : : , ,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十)》。工伤预防的》宣传:、培训等《费用; !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十一)【法律、法规规—定的用于工伤保险】。的其他费《用 【    工伤预【防费用提取》比例、使用》和管:。理的:具体实施办》法由省人力资—。源社会保《障行政?部门会同省》财,政、卫生、安全生产!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!国家规定制定 【 ?   《。  职?工住院治疗》工伤的?伙食补助费标—准,。。和异地就医、配置】辅助器具的交通、食!宿费用标准由统【筹地:区人民政府制定【。   】。 , 第十一条 — 因工伤发》。生的:下列费用按照国家】规定由用人单—位支付 !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一)—治,疗工伤期间的工【资福利?;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—(二)五级、六级伤!残职:工按月领《。取,的伤:残津贴;《   】    《  :(三)终止或者解除!劳动合同《时应当享受的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】助金 】    第十—二条 ? 用人单位、—工,伤职工或者其近【亲属:、工:会组织?提,出,工伤认定申请要【按照条例第》十七条的规定时【。限向统筹地区人力资!源社会?保障行政部门提【出其中用人单位因】交通:事故、失踪、因【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!伤害及?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!影响不能在规定【时限内提出申请【的经统筹地区人【力资源社会保障行】。政部门同意申请【时限:可以适?。。当延长但延长时【。间不得超过30日】。 , , 《    用人—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!内提: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!期间发生《的符合条例规定【的工伤待遇等—有关费用由该用人】单位负担 》    】 第:十三条  职—工上下?班,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!责任:的交通?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!、客运?。轮渡、?火车:事故伤害的申—请人应提交公安交通!管理部门或其他相】关部门出具的—事故责任《。。。认定:证明 》    — 第十四条  统】。。。。筹地区?。人,。力资源社会》保障行政部门应自】。收到工伤认定—申请之日起1—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!不予受理决定并书】面通知申请人其【中不予受《理,决定中应当载明不】予,。受理的理《由、:事实依?。据并告知申请人【申请:行政复议或》者提起行政诉讼【的时间、《方式 —     —。第十五条《。  人力资源社会】保障:行政部?门应当自受》理工: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!0日内?作出工伤认定—的决定对受理的【事实清楚、权利义】务,。明确的工《伤认:定申请?应当在15日—。内作出工伤认定【的决定 《    】 作出工伤认—定决定需要以司【法机关或者有—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!论为依据的》在司法机关或者有】关行政主管》部门:。尚未:作出结?论期间作出工—伤认: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!     !第十六条《 , 省和设区》的市应按条》例规:定建立劳动能—力鉴定委员会并【设立劳动能》力鉴定委员》会办事机构由专人负!责劳动能力鉴定【委员会日常工作【和劳动?能力鉴定《组织管理工作 】  》   第十七条  !劳动能力鉴》定委员会承》担以下?任,务 》  ?。    《   ?(,一)工伤职工—劳动能力鉴》定; 《 《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二)《停工:留薪期限确认; 】 《     》 ,  : (:三)辅助器具配置】确,认,。;  】。 ,      (【四):旧伤复发确认—; ?。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》 (五)疾病与【工伤因果关系鉴定;!  【     》 , (六)供养亲属】完全丧失《劳,。。动能力鉴《定;  !   ? ,   (七)—职工因?。病或非因工伤残丧】失劳动?能力程?度鉴定; 》。 《   ? ,   ?  :(八)法《律、法?规规定的其他劳动】能,力鉴定?事,项   !  第十《八条  劳动能力鉴!定委员会应建—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!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!专 ?    【 业技术人员—由,劳,动能力鉴定》委员会选聘医疗卫】生专家库原则上【。每,年调整一次 】    — 第十九条》  劳动能力鉴【定收费?。标准由省人力资【源社会保《障行政部《门会同省《财政、物价等部【门制定 —。     【第二:十条  工伤职工认!为,疾病与工伤有因果】关系的?可在申请劳动—能力鉴定时一并【提出确认申请—。    ! 第二十一条  职!工因工作遭》受事故伤害或者患】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!接受工?伤医疗的停工留薪】期内:原工资福利待—遇,不变:由所在单位》按,月支付 —   》  工伤职工在【停工留薪期内除法】律规定的情形外【用人单位《不得:与其解除或》终,止劳动关系 【    【 第二十二条  职!工因工致残被鉴定】为一:级至四?。级伤残?的保留?劳动关系《退,出工作岗位》按伤残等级》享受伤残津贴伤残】津贴实际金额低【于,当地最低工资标准】的,由工伤保险基—金,补,足差额 》    【 工:伤,职工达?到退休年龄》。并办理退休》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!按照:国家有关《规定享受基》本养老保险待遇【基本:养老保险待遇低于】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!。。险基金补《足差:额 ?    【 第二十三条  】一级至?四级工伤职》。工的伤残津贴、【。供养亲属抚恤金【以及生活护理费调】整办:法由省人力资—源社会保《。障行: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!根据全省职工—平均工资及生活【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!制定 】    第二十四条!  职工因工致残】被鉴定为《五,级、六级伤残用【。人单位难以安排工】作的在按月领—取伤残津贴期间如一!级,至四级工伤职工伤】。残,津贴调整其伤残津】贴应随一级至四级】工伤职工伤残津【贴的调整时间予以调!整具体标准分别按统!筹地区四级》工伤:职工伤残津贴调整】。标准的90%、【8,。0%相应增加伤残】津,贴实际金额低于【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】的由用?人单:位,补足差额 》 :  《   ?第二十五条  【工伤职工被》鉴定为五《级、:六,级,伤残的经职》。工,本人提出《可以与用人》单位:解除或终《。止劳动合同以—其,解除或终止劳—。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!。年度职?。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!分别支付本人22个!。月、18个月—。的一次性工伤医疗】补助金和3》6个月、30个月】的一次性伤》残就业补助》金 ? ?  :   工《。。伤职工被鉴定—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!劳,动,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!工本人提《出解除劳动合—同以其解除》或终止劳动》合同时统筹地区上】年度职工月平—。均工资为基》数支付本人》一次性?工伤医疗《。补助金和一次—性伤残就业补—助金一次性》工,伤医疗补《助,金的具体标准为【七级13《个月:八级10个月九级】7个月十级4个月;!一次性伤残就业补】助,金的具体标准为七】级2:0,个月八级1》6个月?。九级12个月十级8!个,月, 》   ?  职工被》确,诊,为,职业病的《一次性?。工伤: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!准基础?上加发50》% 【    工》伤职工与用人单位】解除:或者终止劳动合【同时距?法定退休年龄—5年以上的一—次性工伤医》疗补助金和一—次性伤残就业—补助金?。全额支付《;距法定退休年龄不!足5年的每减少1年!一次:性伤残?就业补助《金递减20%距法】定退休年龄》不,足1:年的按一次性—伤残就?业补助金全额的10!%支付;达到—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!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!的不支付一次性【工伤医疗补助金【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!助金 【  :   一《次性工伤医疗—补助金和一次性【伤,残就:业补助金所》需资金用人》单位已经《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!性工伤医疗补—助金由工伤保险基】金支付一次性伤【。残就业补助金—由用人单位》支付;?未参加工伤保险的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】助金和一《次性伤残《。就业补助金由—用人:单,位支付 】     第二十】六条  用人单【位对接触职业—危害作业的职工【在终止、解除劳动】合同时 !    或者—办理退休、》退职手续前应进行】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!查结果?告知:。职,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!的应办?。理工:伤认定、劳动—能力鉴定、待遇核】定手续并按规—定享受工伤保险待】遇   !  职工《离休、退休》、退职后被确诊为职!业病的可以按规定】享受工伤医》疗待遇?生,活不能自理的按劳】动能力?鉴定委员会》确认的?护理依?赖程度发给生活护】理费 】    第二—十,七条  申请—工,伤,保险:待遇应向统筹地【区,。经办机构提交工【伤认定决定、—劳动能力《鉴,。定结论和《工伤保险待遇—申报表? ,     !第二十八条  【职,工因:工死亡其供养亲属】。。享受:抚恤金待遇的—资,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!的条件核定 【    【 第二十九条 【 ,应当参加《工伤保?险,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!职工发生工伤—的由该用人》单位按照条例—和本:办法:规定的工《伤保:险,待,遇,项,目和标准《支付费用用人单【位,参,加工伤?。保险并补缴应—当缴纳的《工伤:保险费、滞纳—。金后由工伤保险基】金和用人单》位依照条例》和,本办法?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!费用  !   ?用人单位未按时【足额缴纳工伤—保险费?的欠缴期间的—工伤保险待遇由【用人单位支》付补缴?应当缴纳的》工伤保险费、滞纳】金后新发生的工【伤保险费用由—工伤保险基金和用】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!。办法的规《定支付 【 :    第》三十条  破—产、关?。闭、解散和注销【企业被鉴定为一级至!四级的工伤职工以】及因工?死亡职工供》养亲属享受的工【。伤保险待遇仍—按,原,标准:继续:发放所需资金原【企业已经《参加工伤保》。。险的从工《伤保险基金》。中支付;未》参保的预留至当地】平均期望寿命—(其中因工死—亡职工供养亲属【。未满18周岁的【预,留至年满18周岁】)在资产清算时一次!性拨付给经办机【构 ?  》  :。 被鉴定为五级【至十级的《按规定?支,付其一次性工伤医】疗补助?金和一次性伤残就】业补助金所需资【金原企业已经—参加工?伤保险的其一—次性:工伤医疗补助—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!支付其一次性—伤残:就,。业补助?金在资产清》算时一次性拨付;未!参保:的其:一次性工伤医—疗补助金《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!助金在资产清算时一!次性拨付 】 :   ? 对已破产、关闭、!解散和注销企业【的一级至四》级工伤职《工和因工死亡职工】的供养亲属各—地可参照本条—一、二?款及解决老工伤【问题的有关规定【筹集资金保障—。。其工:伤,待遇 】 , , , 第三十一条—  本办法自—20:11:年7月1日起—。施行山东《省贯:彻〈工伤保险条【例〉试行办法—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