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, 山东省贯彻工!伤保险条例》实施办法 》 【  :  第一条》  根据国务院关于!修改〈工伤保—险条例?〉的决定(国务【院令第586—。号)修订的》工伤保险《条例(?以下简?称条例)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】本办法?  【   第二条 【 企业、事》业单位、《社会团体、民办【非企业单位、基金会!、律师?事务所、《。会计师事《务所等组织》和有雇工的》个,体工:商户(?以下称用人单位)】应当按规定》参加:工,伤保险为本单—。位全部?职工或者雇工(【以下简?称职工)缴纳工伤保!险费  !   用人单位的】职工均?有按照规定享受【工伤保险《待遇的权利 】。 ? ,   ?公务员和《参照公?务,员法管理的事业单】位、社会团体的【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!。事故伤害或者患职】业,病的由所在单位支】付费:用具体实施》办法由省人力资源】社会:保障行政部门—会同省财政部门按】照,国家规?定制:定 ? 《。 ,   第《三条  省人力资】源,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!责全省工伤保—险工作县级以—上人力资源社—会保障行《政部: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!的工伤保险工作 】     !人力资源社》会保障?行政部门《所属的?社会保险经办—机构(以下简称经办!机构)具《体承办工伤保—险事务 》    【 各级财《。。政,、民政、卫生—、公安、交通、【建设、工商、安【全,生产监督管理、工】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!按照各自《职,责协助人力资—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!做好工伤保险—相关工作 !   ?  :第四条  》工伤保?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!行全市统筹》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! ?。   《  第五条 — 工伤保险基金按照!以支定收、》收支平?衡的原则筹集存入社!会保障?基金财政专》户专款专用任何【单位或个《。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!金用于投资》。运营、兴建或改建】办公场所、发—放,奖,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! 》   ?  第六条  【工伤保险费》的征缴按照社会【保险法和社会保【险费征缴暂》行条:例,的,有关规定执行 【    】 ,用人单位应当按【。时,缴,纳工伤保险费职工】个人不缴纳》工伤保险费》。。 》     第七条 ! 用人单位》的初次缴费》。费率按行业基准费】率确:定 —     统筹【地区经办机构可根】据用人单《。位上年度工伤保【险费的征缴、支【付以及工伤发生【率,等,情况在所属行业相】应费率档次内调整】用人单位缴费—费率: 《     第八条!  对难以》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!纳,工伤保险费》的建筑、餐饮、商】贸等行业由省人【力资源社会保障【行政部门会》同省住房城》乡建设、工商行政管!理等部门《根据国家有关规【定制定适应行业【。特,点的参保缴费—办法 【。    《 第九条《  工伤保险储备金!按统筹地《区,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!缴额:10%的《比例提取储备金累计!结余额不超过当【年工伤保险基金【征缴额的30—%工伤?保险储备金的使用】由,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!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!级人力资源社—会保障行政部门和】财政:部门同?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!。准储:备金一经使用应及】时,补足差?额储备金不足支付的!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!垫,付   ! ,。 第十条 》 工伤保险基金【用于下列支出 !。。      】 ,  :(一)治《疗工伤的医疗费【用和康复费用; !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二)经】确认安装配》置伤残辅助器—具所需费用;—   】。     》 (三)住院伙食】补助费;《  【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?四)经批准到—统筹地区以外—。就医、配置辅—助器具?的交通食《宿费; 】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五)》生活不能自理—的经劳动能力鉴【。定,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!理费; 】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六)一—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!级至四级伤残职工】按,。月领取的《伤残津贴; !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—七)终?止,。或者解除《劳动合?同时应当享》受的一次性医疗补】助金:; —   ?    《  (八)因工死】亡的其遗属》领取的丧葬补助金、!。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!工死:亡补:助金: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九《)劳动能力鉴定费;! :    【 ,    《(十)工伤预防的】宣传、?培训等?费用:; —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十一)!。法律、?法规规定的用于工】伤保:险的:。其他费用 !     工伤【预防费用提》取比例、使》用和管?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!。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】障行:政部门会同省财【政,、卫生、安全—生产监督管理等部】。门按照国家规定制】定,   】  职工住院治【疗,。。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!准和异?。地就医、配置辅【助器具?的交通、食宿—费用标准由统筹地区!人民政府制定—。    ! 第十一条  因工!伤,发生的下列费用按】照国家规定由用人】单位支付 】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一)治疗工伤期【。间的工资《福利; ! ,     》 ,。 (二)五级—、六级伤残职工按】月,领,取的伤残津贴; !  》 ,。      (三】)终止或者解除劳】动合:同时应当享》受的一次性伤—残就业补助》金 《 , : ,   第十二条 】 ,用人单位《、工伤职工或者其近!亲属:。、工会组织提出工】。伤认定申请要按照条!。例第十七条的—规,定时限向统筹地区】人力资源社会保【障行政部门提出其】中用人单位因交【通事故、失踪、【因工外出期间发【生事故伤害及受【其他不可《抗,力因素影《响不能在规定时限】内,提出申请的经统筹地!。区人力资源社—会保障行政部门同】意,申请:时限可以适当—延长:但延长时间不得【超过30日 !     用【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!限内提交工》伤认定申请在—此期间发生的—。符合条?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!有关费用由该—。用人单?位负担 【。   《  第十三条—  职工上下班途】中受到非本人主【要责任的交通—事故或?城市轨道交通、【。客运轮?渡、火?车事:故伤害的申请人应提!交,公安交?。通管理部门或其他】相关部门出具—的事故责《任认定证《明 ?     】。第十四条  统筹地!区人:力,资,源社会保障行—政,部,门应自收到工伤认】定申请之日起15】日内作出受理或者】不予:。受,理,决定并?书面通知《申请人其中不予受理!决定中应当载明不】予受理的理由、事实!依据并告知申请人申!请行政?复议或者提起—行政:诉讼的时间、—方式 《    【 第:。十五条  人力资源!社会保障行》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!伤认定?申,请之日?起60日内作出【工伤认定的》决定对受理的—事实清楚《、权利义务明—确的工伤认》定申请应当在15】日内作出工》伤认定的《决定 《    【 ,作出:工伤认定决定需要】以司法机《关或:者有关行《政主管部门的—结论为依《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!有关行政主管部【门尚:。未作出结《论期间作出工—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!止   ! , 第十六条  省】和设:区的市应按条例规定!建立劳动能力鉴定】委员会并设立劳动】能力鉴定委员会【办事机构《由专人负责劳动【能力鉴定委员会【日常工作《和,劳动能力《。鉴定组织管理工【作,  【   第十七条  !劳动能?力鉴定委《员会承?担以下任务》 —。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一)工!伤,职工劳动能力—鉴定; 《 》 ,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二)停工留薪期【限确认; —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(三【)辅:助器具配置》确认; 】   ?    《  (四《)旧伤复发确认【; 《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五《)疾病与工伤因果关!系鉴定;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!。 (:六)供养亲》属完全?丧失劳动《能力鉴定;》 》 , ,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七)职工因病或!非因工伤残丧—失,。劳动:能力程度鉴定—; —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八)】法律、?。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!能力:。鉴定事项 !。     第十八条!  劳动能力鉴定】委员:会,应建立医疗卫生专】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!疗卫:生专 —  ?  : 业技术人员—由劳动能《力鉴:。定,委员会选聘》。医疗卫生专家库原则!上每年调整一次 !   —  :第十九条《  劳动《能力鉴定收费标准】由省人?。力,资源社会保》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!。。政、物价《等部门?制定 《  》   第二十—条  工伤职工认为!。疾病与工伤有因果】关系的可在申请劳动!能力鉴?定时一并《提出确认申请—    ! 第二十一条  职!工因:工,作遭受事故伤害【或,者患职业病》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!伤医:疗,的停工?留薪期内原工资【福利待遇不》变由所?在单位按《月支付 【     工【伤职工在停工留薪】期内除法律规定【的情形外用人单【位不得?与其:解,。除或终止劳动关系】 《   《  第二十二—条  职工因工致残!被,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!残的保?留劳动关系退出工】作岗位按伤残等级】享受伤残津》贴伤残津贴实际金】。额低于当地最低工】资标准的《由工伤?保险基?。金补足差额 【 :。     —。工伤职?工达到退休》年龄:。并,办理退休手续—后停发伤残津贴【按照:国家有关规定享【受基本养老保险【待,遇基本?养老:保险待遇低于伤【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!。基,金补:。足差额 !    第二十【三条  一级至四】级工伤职工》的伤残津贴、—供养亲属抚恤金以】及生活?护理费?调整办?法由:省人力资《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!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!省,职工平均《工,资,及生活费用变—。化等情况适时制【定 — ,    第》二十四条  职【。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!五级、六级》伤,残用人单位难—以安排工《。作的在按月》。。领取伤残津贴—期间如?一级至四级》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!整其伤残津贴—应随:一级至四级工伤【职工:伤残津?。贴的调?整时间予以调整具】体标:准分:别按统筹地区四级】工伤职工伤》残津贴调整标准的】90%、《8,0%相应《增加伤?残津贴实际金额低】于,。当地最低《工资标准的由用【人单位?补,足差额 【     第二十!五,条  工伤职工被】鉴定为五级、六级】伤残的经职工本人】提出可以《。与用人单位解—除,。或终止劳动合同以】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!同时统筹《地区上年度职工月】平均工资《为基数分《别支:付本人22个月【、18?个月的?。一次性工伤医—疗补助金和3—6个月、《30个月的一—次性伤残就业补【助金 】 ,   工《伤职工被《鉴定为七级至十级】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!终止或者职工—本人提出《解除劳?动合同以其解除或】终止劳动《。合同时?统筹地区上年度【职工月平均工资【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!性工伤医疗补—助金和?一次:性伤残就《业补助金一次性工】。伤医疗补助金—的具体标准》为七:。。级13个月八级1】0个月九级7—个月:十级4个月》;一次?性伤:残,就业补助金的—具体标准为七级2】0,个月八级16—个月:九级12个月十级8!个月 ?。 《     职—。工,被确诊?为职业病的》一次性工伤》医,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!基础:上,加,发50% !     工伤职】工与用人单》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!合,同时距法定退休【年龄5年以上的一】次性工伤医疗补【助金和一次性伤残】。就业补?。助金全额支付;【距法:定,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!每减少1年一次【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!减,20%?。距法定退休年龄不】足1年的按一—。次性伤残就》。业补助金全额的【10%支《付;达?到法定退《休年龄?或者:按规:。定,办理了退休手续【的不支?付一:次性工伤医》疗补助金《。和一次性伤残—就,业补助?金 :     !一次性工《伤,医疗补助《金和一次性伤—残就业?补助金所需资金用人!单,位已经参加工伤【保,险,的一:次性工伤《医疗补?。。助金由工《伤保险基《金支付?一次性伤残就业【。补助金由用人单位】支付;未参加工【。伤保险?的一次性工》伤医疗补助》金和一次《性伤残就业补—助金由?用人单位《支付 — :    第二十【六条  用人—单位对接触职—业危害作业》的职工在终止、解除!劳动合同时 — , ? ,    《或者办理退休、退职!。手续前应进》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!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!确诊患有《职业病的《应办理工伤》认,定、劳动能力鉴定】、待遇核定》手续:并,按规定享受工—。伤,保,险待遇 【    》 职工离《休、退休《、退职后被确诊【为职业病的》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!医疗待遇生活—不能自理的按—劳动能力《鉴定委员《会确认的《护理依赖程度发【给生:活护理费《    ! 第二?十七条  申请【。工伤保险待遇应向】统筹地区经办—机构提交工伤—。认定:决定、劳动能力【鉴定:结论和工伤保险【待遇申报表 【  》   第二》。十八条  》职工因工死亡其供】养亲属享受》抚恤金?待遇的资格按职工】因工死亡时的条【。件核:定 《   》  :第二:。十九条  应当参加!。工伤保险《而未参加的用—人,单位:职工发生工伤的【由该用人单位按照】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!工伤:保险待遇《项,目和标准《支,付费用用人单—位参加工《伤保险并补缴应【当缴:纳,的,工伤保?险费、滞纳金后由工!伤保险基金和—用人:单位依照条例和本】办法的规定》支,付新发?生的费用 》 》  :  用人《单位未按《。时足:额缴纳工伤保险【费的欠缴期间的工】。伤保险待遇》由用:人单位支付补缴【应,当缴纳的工》伤保险费、滞—。纳,金后新?发生的工伤保—险费用?由工伤保险基金【和用人单位依照【条例和?。。本办法的规定—。支付 《 ,     【第三十条 》 ,破产、?关闭:、解散和《注销企业被鉴定为一!。级至四级的工伤【职工以及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】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!待遇仍按原标—准继续发放所—需资金原企业—已经参加工伤保险】的从工?伤保:险基金中《。支,付;未参保的预【留,至当地平均》期望寿命(其中因工!死亡职工供养亲属】未满18周岁的预】留至年满18周岁】)在资?产清算?时一次性《拨付:给经:办机构 — ?。 ,   被《鉴定为五级至十级】。的按规定支付—。其一次性《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!次性伤残就业补【助金所需《。。资金原企业已经【参加:工伤保险的其—一次性?工伤医疗补助—金从工伤《。。保险基金《中支付其一》次性伤?残就业补《助金在资产》清,算时一次性拨付【;未参?保的其一次性工伤医!疗补助金和一—次性伤残就业—。补助金?在资产清算》时一次性拨付—    ! 对已破《产、关?闭、解散《和,注销:企,业的一级至四级【工伤职工和》因工死亡职工的【供养亲属各地可参】照,。本条一、二款及【。解决老工伤》问题的有关规定筹】集资金保障》其工:伤待遇 —   》。  第?三十一条 》 本办法自》20:1,1年7月1日起施行!山,东省贯彻〈工伤【。保险条例〉试—行,办法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