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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》东省贯彻工伤保【险,条例:实施:办法 》 《     第一条 ! 根据国务院—关于修改《〈工伤?保险条例〉的决【定(国务院令—第,586号)》。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!(以下简称》条例)结合》我省实际制定本【办法 ?。 《 ,    第二条 】 ,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!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!单位、基金》会、律师事》务,所、会计师事务所等!组织和有雇工的【个体:工商户(以下—称用人单位)应【当按规定参》加工伤保《。。险为本单位全—部职工或者雇工【(以下简称职工)】缴纳工伤保险费 ! 《。。    用》人单位的职工—均有按照规定享【受工伤保险》待遇的权利 【  》   ?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!法管理的《事业单?。位、社?。会团体的工》作人员因《工作遭受《。事故伤?害或者?。患职业病《的由所在单》位支付费用具体【实施办法《由省人力资》源社会保《障行政部《门,会同省财政部—门,按照国家《规定制定 【     【第,三条  《省人力?资源社会保障行【。政部门?负责全省《工伤保?险工:作,县级以上《人力资源社》。。会保障行政》部门:负责:本行政区域内的工】伤保险工作 —。。  —。   人力资源社会!保障行?。政部门?。所属:的社会?保险经?办机构(以下简称】经办机?构)具体承》办工伤保险事务 ! , ,     各【。级财政、民政、卫生!、公安、交通、建设!、工商、安全—生,产监督管《理、: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!织按照各自》职责协助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!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!相关工?作 ?     】第四条  工—伤保险基金在设【区的市实行》全市统?筹逐步?实行省级《。。统筹 ? ,     第!五条  工伤保【险基金按照》以,支定收、《收,支平衡?。的原则筹集》存入社会保障基金】财政专户专款—专,用任何单《位或个人《不得将工伤保—险基金用于投资【运营、?兴建或改《建办公场所、发放】奖,金或者?挪作其他用途 !。。     【第六条  工伤保】险费的?征缴按照社会保【险法和社会保险费】征缴: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!执行  !   用人》单位应当《按时:缴纳工伤保险—费职工个人不—缴纳工伤保险费【。 ?   》  第七条  用】人单位的初次缴【费费率按《行,业基准费《率确定?。  【   统筹地—。区经办机构》可,根据:用人单位上年度工】伤保险费的征缴、支!付以及工伤发生【率等情况在》所属行业《相应费率档》次内调整用人单【位缴费费率 — : ?    第八条 】 对难以按照—职工工资总》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!建,筑、餐饮、商贸等行!。业由省人力》资源社?会保障行政》部门会同省》住房城乡《建设:、工商行政》管理等部门根据国】家有:关规定制定》适应:行业特点的参保缴费!办,法, 《     第九】条  ?工伤保险储备—金按统?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!基,金征缴?额10%的》比例提取储》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!过当年工伤》保险基金《征缴额的30—%工伤保《险储备金的使用由统!筹地区?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!出申请经同级人【力资源社会》保障行政部》门,和财政部门》同意报同级人—民政府?批准储备金一—经,使用应及时补—足差:。额储备金《不足支付的由—。统,筹地区?人民政府垫付 】 :  ?   第十条 【。 工伤保险基金用于!下列:支出 】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一)治疗工伤—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!用; 】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二)经《确认安?装配:置伤残?辅,助器具所需费—用; — :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—(三:)住院伙食补助【费; 【    《。     》(,四):经批准到《统筹:地区:以外就医、》配置辅助器具的【交通食宿费; ! ,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五》)生活?不能自?理的经劳动》。能力鉴定《委员会确认的生活】护理费?; :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六)【。一次性伤《残补助金《和一级至四》级,伤残职工按月—领取的伤残》津,。贴; ? 》 ,   ?    (七)终】止或者?解除劳动《合同时应当》享受的一次》性医疗补助金; 】  —  : ,    《。(八:)因工死亡的其遗属!领取的丧葬补—助金、供养》亲属抚恤金和因工】死亡补助金; 】 ? , ,       【。(九)劳动能力鉴】定费; !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,(十)工伤预防的宣!传,、培训等费用; 】。 ?。 ,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十一)法律、【法规规定的用于【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! ?     【工伤预防《费用提?取比例、使》用和管理的具体实】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!社会保障《行政:部门:会同省财政、卫生、!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!部门:按照:国家规定制定 ! ?    职工住院治!疗工伤的伙食—补助费标准和异【地就医、《配置辅助器》具的交通、食宿【费用标准《由统筹地区人民政】府制定 《 ? , ,    第十一条 ! ,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!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!人单位支付 】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一)》治疗工伤期间—的工资福利; 【    】 , ,   (二)五级】、六级伤残》职工按月《领取的伤残津贴;】    !  :   (三》)终止或者解除劳】动合同?时应当享受的一【次性:伤残就?业补助金 !  :   第《十二条  》用人:单位、工伤》职工或者其近亲属】、,工会组织提出工【伤认定申请要按照】条例第十《七,条的规?。定,时限向?统筹地区人力资【源社会?保障行政部门—。提出其中《用人单位因交—通事故、失踪—、因工外出期间发生!事故:伤害及受其》他不可抗力因素影】响,不能在规定时限内】提出:申请的经统筹地区】人力:资源社会保障行政】部门同意申》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!但延长时间》不得超过《30日 !   ? ,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!。时限内?。提,交工伤?认定申请在》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!例,规定:的,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!。由,该用人单位负担 ! ?     第—十三条 《 职:工上下班途中—受到非本人主要【责任的交通事故【或城市?轨道交通、》。客,运轮:渡、火车事故伤【。害的申请人》应提交公安交通管】理部门或其他相【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!任认定证明》 , ? :    第》十四条  统筹地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!。行政部门应自收到】。工伤认定申请—。之日起15日内作】出受:理或者不予受—理决定并书》面通知申请人—其中不予受理决定中!。应当载明不予—受理的理由、事【实依据并《告知:申请人申请行政【复议或者提起行政】。诉讼的时间、方式 !。    】 第十五条  人力!资源社会保》障行政?部门应当《。自受理工伤》。认定申请之》日,。起60日内作—出工伤?认定的决定对—受理的事实清楚、】权利义务明确的【工伤认定申请应【当在15《日,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!定 》 ,    《 作出工伤认—定决定需要以司法】。机关:或,者有关行政主管部】门的结论为依—据的在?司法机关或》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!尚未作出结论期间】作,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!限中止 《 :    — 第十六条  【省和设区的市—应按条例规定—。建立劳动《能力鉴定委员会并】设立劳?动能力?。鉴定委员会》办事机构由》专人负责劳动能力鉴!定委员?会日常工作和劳动】能力鉴定组织管理工!作 》     —第十七条《  劳动能力鉴定委!员会承担《以下任?务 【    《  :  (一)工伤职】工劳动能力鉴定【; 《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》二)停工《留薪期限确认; 】 :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三)辅?助器具?配置确认; ! ,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四)旧伤复发【确认; 》    【 ,    (》五)疾?病与工伤因果—。关系鉴定; 【。 ?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《(六)供《养亲属完全丧失劳】动能:。力鉴:定; 《 ,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《(七)职工因—病或非因工伤残丧】失劳动能力》程度鉴定; 【 :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《 (八)《法律、法规》规定的其他》劳动能力《鉴定事项 》 :     第十!八条  劳动—能力鉴定委》员会应建立医疗卫生!专家库列入专家库】的,医疗卫生专 —   【  业技术人—员由:劳动能力鉴定委员】会选聘?医疗卫生专家库原】则上每年调》整一次 — ? ,   第十》九条  劳动能力鉴!定,收费标?准由省人力资源社】会保障行政部门会】同省财政、》物价等部门制定【。 , 》  :  第二《十条  工伤职【。工认为疾病与工伤有!因果:关系的可在申请劳动!能力鉴定时》一并提出《确认申?请 》     第二十!。一条  职工—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!或者患职业病—需要暂停工作接【受工伤?医疗的停《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!利待遇不变由所在】。单位按月《。支付 《 ?     工伤职】。工在停工留薪期内】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!用,人单位不得与其解】。。除或终止《劳动:关系 《     】第二十二《条  职工》因工致残被鉴—。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!的保留劳动关系退】。。出,工作岗位按伤—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!伤残:津贴实际金额低于】当地最低《工资标准的由—工,伤保险基金补足【差额:。  【   工伤》职工达到退休—年龄并?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!伤残津贴按照国【家有关规《定,享受基本养老—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!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!的由:工伤保险基金补【足,差额 】    第二十三条!  一级至四级工】伤职:工的伤残津贴、【供,养亲属抚恤金—。以及生活《护理:费调:。整办法由省》人,力资源社会保障【行政:部门会同财政部门】根据全?省职:工平:均工资及生活费【用变:化等情况适时制定】 :    【 第二?十四条  》职工因工致残—被鉴定?为,五,级、六级《伤残:用,。人单位难《以安排工作的在【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期!。间,如一级?至四级工伤职—工,伤残津?。贴调整其伤残津贴】应随:一级至?四级工伤《职工伤残《。津贴的调整时—。间予以调《整具体标《准分别按统筹—地,区四级工伤》职工伤残津》贴调整标《准的90%》。、80%相应—增加伤?。残津贴实际金额低】于当地最低工资标】准的由用《。人单:位补足差《额   !  :第,二十五条  工伤】。职,工被鉴定《为,五级、六级伤残的经!职,工本:人,提出可以与用人单】。位解除或《终止劳动《合同以其解除或【终止劳动合同时【统筹地?区上:年,度职工?月平均工资为—基数分别支》付本人?22个月、18个月!的一次性工伤医【疗补:助金:和36个月、30个!月的一次性伤残就】业补:助金:    ! ,工伤职?工被鉴定为七级至】十级伤残的劳—动合同?期满终止或》者职工本人提出【解除劳动《合同以其解》除或:终止劳?动合同时统筹地区】上年度职工月平均】工资为?基数支付本人—一次性工《伤,医疗补助金和—一次性伤残就—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!医疗:补助金的具》体标准为七级—13个月八》级10个月》。九级7?个,月十级4个月;一次!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!具体标?准为七级20个月八!级16个月九级12!个月十级8个月 】    】。 职工被确》诊,为职业?病的一次性工伤医】疗补助金在》上述标准基础上【加发50% 【 ? ,    《工,伤职工与《用人单位解除—或者终止劳动合同】时距法定退休年龄】5,年以上的一》次性:工伤医疗补助金【和一次性伤残—就业补助金全额【支付;?距,法定:退,休年龄不足》5年的每减》少1年一次性—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!20%距《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!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!业补助金全》额的10%支—付;达到法定退休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!了退休?手续的不支付一次】性工伤医《疗补助金和》一次性伤残就业【补助金? 《。     一次】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!一次性伤残》。。就业:补助金所《需资金用人单—位,已经:参加工?伤保: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!。补助金由工伤保【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!残就:业,补助金?由用人单位支付【;未参加《工伤: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!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!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!单位支付 】     第【二十六条  用【人单位对接触职业】危,害作业的职工在终】止、解?除劳动合同时 】。 ? ,。    《或者办理退休—、退职手续前应【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!将检:查结果告知职工【被确:诊患:有职业病的应—办理工伤认定、劳动!能力:。鉴定、待《遇核定?手续并按规定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!  —   职工离—休、退休、退—。职后被确诊》。为,职业病的《可以按规定享—受工伤医疗待遇生】。活不能?自理的按劳动能力鉴!定委员?会确认的护理依赖程!度发给生活护—理费 》     第二!十七条  申请【工伤保险《待遇应向统筹—地区经办机构提【交,工伤认定《决定、劳动能—力鉴定结论和工【伤保险?待遇申报表 】   》  第二十八—条  职《工因工死亡其供养】亲属:享受抚恤《金,待遇的?资格按职工因工【死,亡时的条《件核定? 《 :   ? 第二十《九条  应当参【加工伤保险而未参】加的用?人单:。位职工发生》工伤的由《该用人单《位按照条例》和,本办: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!遇项目和《标准:支付费用《用人单位参加工伤】保险并补缴应当【缴纳:的工伤保险费、滞】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!金和用?人,单,位依照条例》和,本办法的规定—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! 《    《 用人?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!工伤保?险费的欠《缴期间的工伤—保险待遇由用—人单位支付补缴【应当缴?。纳的工伤保险费、】。滞纳:。金后:。新,发生:的工伤保险费用由】工伤保险《基金和用人单位【依照条例和本—办法的规定支—付 : 《   ?。  第三十条—  破产、关闭【、解散和注销企【业,被鉴定?为一级至四》。级的工伤职工以及因!工,死,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!的工伤保险》待遇仍按原标准【继续发放所需—资金原企业已—经参加工《伤保险的从工—伤保险?基金中支付;未参】保的预留至当地【平均期?望寿命(其中因工】。死亡职工《供养亲属未满18周!岁的预留至年满【18周岁)》在资产清算时一【次性拨付给经办机】构 【    被鉴定【为五级至十级的按规!定,支付其一次性—。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!次性伤残就业—补助金所需资金原企!业已经参加》工伤保险《的其:。一,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!从工:伤保险基金中支【付,其一次性伤残就业】。补,助金在资产清算时一!次性拨付;未参保】的其一次性》工伤医疗补》助金和一次性—伤残就业补助金【在资产清算时—一次性?拨付: —    对已破产、!关闭:、,解散和注《销企业的《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!和因工?死,亡职工的供》养亲属各地可—参照本条一、二款】及解决老工伤问【题的有关规定筹集】资金保?障其工伤待》遇 ?    【 ,第三:十,一条  本办—法自2011年【7月1日起施行【山东省贯彻〈—工伤保险条例〉试】行办法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