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
,
山?东省贯彻工伤保险】条例实施办法
!
【 :第,一条 根据国务院!。关于:修,改〈:工伤:保险条例〉的决【定(:国务院令第5—8,6号:),修订的工伤保险条】例,(以下简称条例【)结合我《省,实际:制定本办《法
?
:
》 ,第二条 企业【、事:业单:位、社会团体—、民办?非企业单位》、基金会、律师【事务所、《。会,计师事务所等组【织和有雇工的—个体:工商户(以下称用】。人单位)应当按【规定:参,加工伤保《险为:本单位全部职—工或者?雇工(?以下简称职工—。)缴纳?工伤保险费
!
—用人单位的职—工均有?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!险待遇的权利
!
? 公务员和】参照公务《员法管理的事业单】。位、社会团》体的工作《人员因工作遭受【事故伤害或者患职】业病的由所在单【位,。。支付费用《具体实施《办法由省人》。力资源社会》保障:行,政部门会同省财【政部门?按照国家规》定制定
《
】 第三条 》 省人力资源—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!责全省工伤》。保险工作县级以【上人力资源社会【保障:行政部门负责本行】政区域?内的工伤《保险工作《
,
【 人力资源—社会保障行政部【门所属的社会保【险经办?机构(以下简称经】办机:构)具?体承办工伤》保险事务
—
】各级财政《、民政、卫生—。。、公安、交通、【建,设、工商、安全生产!监督管?。。理、工会《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!照各自职《责,协助人力资源社会】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!伤保险?相关工作
【
:。。
, 第四条 !工伤保险基金在设】区的市实行》全市统筹《。。逐步实行省级统【筹,
》。
第五条 !。 ,工伤保险《基金按照以支—定收、收支平衡【的原则筹《集存入社会保障【基金财?。政专户?专,款专:用任何单位或—个人:不得将工伤》保险基金《用于投资运营、兴】建或改建办公场所、!发放奖金或》者挪作?其他用途
》
】 第:六条 工伤—保险:费的征缴《按照:。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!险费征缴暂行—条例的有关规定执】行
》
《。 用?。人单位应《当按:时缴纳工伤保—险费职?工个人不缴》纳工伤保险费
【
!第七条 用人【单位的初次缴费【费率按行业》基准费率确定
!
,
》 统筹地区》经办机构可根据用】人单: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!的征缴、支付以【及工伤?发生:率等情况在所属行】业相应费率档次【内调整用《人单:位,缴费费率
【
? 《第八条 《 对难以按照—职工工资总额缴纳】工伤保险费的—建筑、餐饮、商贸等!行业由省《。人力资源社》会保:障行:政部门会同省住房】城乡建设、工商行】政管理等部门根据】国家有关规》定制定适应行业特点!的参保缴费办—法
》
,
《 第九条《 工伤保险储【备金按统筹地—区当年工伤》保险基金征缴额【10%的比例—提,取储:备金累计结余—额不超过当年工伤】保险基?金,征缴额的30%【工伤保?险储备金《的使:用,由统筹地区社会【保险:经办:机,构提出申《请经: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!障行政部门和—财政部门同意报同】级人民政府》批准储?备金一?经使用应及时补足】差额储备金不足【支付的由统筹地【。区人:民政府垫付
】
【第十条 工伤保】。。。险基金用于下列【支出:
《
【 (一)治疗工!伤,。的医疗费《用和康?复费:用;
【
!(二:)经确认安装配置伤!残辅助?。器具所需费》用;
【
】 (三)住院伙食】补,助费;
【
! (四)经批准到】。统筹地区以外—。就医、配置》辅助器具的》交通食宿费;
【
?
,
— : (五)《生活不能自理的经】。劳动能力鉴》。定委员会确》认的生活护理费;】。。。
,
】 《 ,(六)一次性伤残补!助金和一级至四【级伤:残,职,工按:月领取的伤残津贴;!。
?
》 —(七:。)终止或《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!当享受的一次—性医疗补助金;
】
》 :。 《 (八《。)因工死亡的其遗属!领取的丧葬补—助金、?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!。工死亡补助金;【
】 (【九):劳动:能力鉴定费;
!
— (十【)工伤预防》的宣:。传、培训《等费用?;
?
》 《 (十一)法】律、法规规定的【用于工伤保》险的其?他,费用
《
,
》 工伤预》防费用提《取比例、使用—和管理的《具体实施办法由【省人:力资源社《会保障行政部门会】同省:财政、卫生、安全】生产监?督管理等《部门按照国家规定】制定
?。。
】 职:。工住院治疗工—伤的伙食补》助费标准和异地就】医、配置辅助—。器具的交通、食宿】费用标准由》。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!定
【 第》十一条 因工伤发!生的:下列费用按照国【家,规定由用人单—位支付
【
? , (一)!治疗:工伤期间的工资福】利,;,
《。
,
— (二》)五级、六级伤【残职工按《月领取的伤》残津贴;
】
? 《 (三)终止或!者解除劳动合同【时应当享受的一【次性伤残就业—补助金
—
,
,
》。第十二条 —用人单位、工伤职工!。或者其近亲属—、工会组织提—出工伤认定申—请要:按照条例第十七【条的规定时限向【统筹:地区人力资源社会】保障行政部门提出】其中用?人单位因交通—事,。故、失踪、因工【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!害及受其他》不,可抗力?。。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!时限:内提:出申请的经统筹地区!。人力资源社会保【障行政部门》同意申请时限可【以,适当:延,长但延长《时间不得超》。过30日《。
】 用人单》位未在规定的时【限内提交工伤认定】申请在此期》间发生的符》合条例规定的—工伤待遇等》。有关费用由该—用人单位负》担
】 : 第十三条》 职?工上下班途中—受到非本人主—要责任的交通事故】。或城市轨《道交通?、客运轮渡、火【车事:。故,伤害的申《请人应提交公—安交通管理》部门:或,其他相关部》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!定证明?
! 第十四条 【统筹地区人力—资源社会保障—行政:部门应自《收到工伤《认定申请之日—起15日内作—出受理或者不予受】理决定?并,书面通知申请—人其中不予》受理决定中》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!理由、事《实依据并告知申请】人申请行政复议【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!时间、方式
!
—。第十五?条 人力资—源社会保障行—。政部门应当自受理】。工伤认?定申请之日起60日!。内作出工伤》认定的决定》对受理?的事实清楚、权利】义务明确的工伤【。认定申?请应当?在15日内作—出工伤认定的决定】
【 作出工伤认定!决定需要以司法机】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!部门的结论》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!或,者有关行政主—管部门尚未作出【结论:期间作出工伤认定】。决定的?时限:中止
—
? 第十六条 !省和设区的》市应按条《例规定建立》劳动能力鉴》定委员?会并设立劳动能力鉴!定委:员会办事机》构,由专:人负责劳动能—力鉴:定委员?会日常工《作和劳?动能力?鉴,定组织管理工作
!
,
《 第十七—条, , 劳动能力鉴定【委员会承《担以下任务》
— : 》 ,。(一:)工伤?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】;
!。 : 《(二)停工留薪期限!确认;
》
《 ? (三【)辅助器《具配置确《认;
?
【 《 (四)旧伤【复,发确认?;
《
】 : (五)《疾病:与工伤因果关系鉴】。定;
【
:。 (六!)供养亲属完全丧失!劳,动能力鉴《定;
】 : —(七)职《工因: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!劳动能力《程,度鉴定;
】
: 【 (八)《法律:。、法:规规定的其他劳动】能力鉴定事项
【
【。 第十八条— 劳动能力鉴【定委员会应》建立医疗卫生专家】库列入?专家库的医疗卫【生,专
:
【 业技术人员【由劳动能力》鉴定委员《会选聘?医疗卫生专》家库原则上每年调整!一次
》。
,。
《 :第十九条 劳动】能力:。。鉴定收费标准—由省人力资源社会】保障行政部》门会同省财政、物价!等部门制《定
《
? : 第二十条 工!伤职工认《为疾病与工伤—有因果?关系的可《在申:请劳动能力鉴定【时,一并提出确认—申请
【
《 第二?十一条 职工【因工作?遭受事故伤害或者】患职业?病需要暂停》工,作接受工伤医疗【的停工留薪期—内原:工资福利待遇不【变由所在单位按月】支付
》
《 工伤职工【在停工留薪期内【除法律规定的情形】外用人单位》不得:与其:解除:或终:止劳:动关系
《。
:
:
》第二十二条 职】工因工?致残被?鉴定为一级》。至四级伤残的保【留劳动关系退—出工:作岗:位按伤残等级享受伤!残津:贴伤残津《贴实际?金额低于当地—最低工资标准—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!足,差额
—
,
工伤职】工达到退休年龄【并办理退休》手续后停发伤残津】贴按照国家》有关规?定享受基本》养,老,保险待遇基》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!伤残津贴的由工【。伤保:险基金补足》差额
】 ? 第二十三条 一!级,至四级工伤职工【的伤残津贴、供【养亲属抚恤金以及】生活护理《费调整办《法由省人力资源社】会保障?行政部门会同财政】部门根据全省职工】平均工资及》生活费用变》化等情?况适:时制定?
,
?
第二】十四:条 职《工因工致残被鉴定】为五:级、六级《伤残用人单》位难以安排》工作的在按月领【取伤残?津,贴期:间,如一级至四级工【伤职工伤残津贴调】整其:。。伤残津贴应随一级至!四级工伤《。职工:伤,残津贴的调整时间予!以调:整具体标准》分别按统筹地区【四级工伤职工—伤残津贴调》整标:准的90%、—80%相《应增加伤残津贴实际!金额低于当地最低】工资标准的由用【人单位补足差—额
】。 第二十五条 ! 工:伤,职工:被鉴定为五级、【。六级伤残的经职【工,本人提出可以—。与用人单位解除【或终止?劳动:合同:以其解除《或终止劳动合—同时统?筹地区上年》。度职工月平》均工资为基数—分别支付本人—22个月、18【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!疗补助金和36个月!、30个月》的一次性伤残—就业补助金
【
:
:。 , 工《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!。至十级伤残的—劳动:合同期满终止或【者职工本人》。提出:。解除劳动合同以其】解除或终止劳—动合同时统筹地区】上年: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!基数支付《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!补助:金和一次性》伤,残就业补助》金一次?性工伤医《疗补助?金的具体《标,准为七?级,13个月《八级10个月九级7!个月十级4个月;】一次性?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!体标准为七级—20个月八级16个!月九级?1,2个月十级8个【月
?
—。。 :职工被确诊》为职业病的一次【。性,工伤医疗补助金【在上述标准基—础,上加发50%
】
工!伤职工与用人单【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!合同时距法》定,退休年龄5》年以上的一次性【工伤:医,疗补助?金和一?次性伤残就业—补助金?全额:支付;距法》定退休年龄不—足,5年的?每减少1年》一次:性,伤残就业补助金递】减20%距法定退休!。年龄不足1》。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!业补助金全》额的1?。0%支付;》达到法定退》休年:龄,或者按规定办理了】退休手续的不—。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】疗补助金和一次性】伤残就业《补助金
》
:
: 一次性【工伤医?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!残就:业补:助金所?需资金用人单位已经!参加工伤《。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!疗补助金由工—伤,保险基金支付一次】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!。。用人单位支》付;:未参加工伤保险的】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】助金和一次性伤【残就业补《助,金由用?人单位支付
】
— ,第二十六条》 用人单位对【接触职业危害作业】的职工在终止—、解除劳动》合同时
—
:
:。 或者办—理退:休、退职手续前应进!。行,职业健康《检查并?将检查结《果告知职工被确【诊患有职业病的应】。。办理工伤认定、【劳动:能力:鉴定、待遇核定【手续:并按规定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
!
!职工离休、退休【、退职后被确诊为职!业病的可《以按规定享受工【伤医疗待遇生活不】能自理的按劳动能】力鉴定?。委员会确认的护理依!赖程度发给》生,活护理费
—
】。第二十七条 申请!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统!筹地区经办机构提】。交工伤认定决—定、劳?。动能力鉴定结论【和工伤保险》待遇申报表
!
》 ,第二十八条 职】工因工死《亡其供养亲属—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!格按职?工因:工死亡?时的条?件核:定
—
第二十】九条: :应当:参,加工伤?保险而未《参加:的用人单位职—工发生工《伤的:由该用人单位—按照条?例和:本办法规定的工伤】保,险待遇项目和标【准支付费用用—人单位参加工伤保】。险并补?缴应当缴《纳,的工伤保险费—。、滞纳金后由工伤】保险基?。金,和用人单位依照条】例和:本办法的《规定支付新发生的】费用:。
》
用人单】位未按?时足:额缴纳工伤保险【费的:欠缴期?间的工?伤,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!支,付,补缴应?。当缴:纳的工伤《保险费、滞纳金【后新发生的》工,伤保险?费用由工《伤,保险基金和》用,人单: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!的规定支《付,
【 , 第三十条 【 破产、关闭、解】。散,和注:销企业?被鉴定?为一级至《。四级的工伤职工以】。及,。因工死亡职工供【养亲属享受的工伤保!险待遇仍按原标【准继续发放所需资金!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!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!金中支?付;未参保》的预留至当地平均期!望寿命(其中—因工死亡职工供养】亲属未满18—周岁的预《留至年?满1:8周岁)在资产清算!时一次性拨付给经】办机构
】
: 被鉴》定为五级至十级的按!规定:支付:。其一:次性工伤医疗补【助金和一次性伤残】就,业补:助金所需《资金原?企业已?经参加?工,伤保险的其一次【性工:伤医疗补助》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!支付其一《次性:伤残就业《补助金在资产—清算时一次性拨【付;:未,参保的其一》次性工伤医疗补助】。金,和一次性《伤,残就业补助金在资产!清算时一次性拨付】
》。
》对已破产、关闭【、解散和注销—企业的一级至四【级,。工伤:职工:和因工死亡》职工:的供养亲属》各地可?参照本?条一、二款》。及解决老《工伤问题的有关规定!筹集资金《保障其工伤待遇
!
,
? 《第三十一条 本办!法自2011年7月!1日起施行山—东省贯彻〈工伤保险!条例〉试行办法
】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