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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山东省贯彻!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!。法 —     【第,一条 ? 根据国务院关于】修改〈工伤》保险条例《〉的决定《(国务?院,令第586号—)修订?的工:伤保险条例(以下简!称条例)结合我省实!。际,制定本办法》 :  》  : 第二?条  企《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!团体、民办非企业】单位:、基金?会、律师事务—所、会?计师事务所等组【织和有?雇工的个体》工商户(以下称【用人单?位):。应当按?规定参加《工伤:保险为本单位全部】职工或者雇工(以下!简称职工)缴纳【工伤保险费 —。。 :    — 用人?单位的职工均有【按照规?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!的权利 《   【  公?务员和参照公务员】法管:理的:事业:单位、社会》团体的工作》人员:因工作遭受事故伤】。害或者患职》业病的由所在单位】支,付费用具体》实施办法由省人力】资源社会保障行【政部门会同省财政】部门按照国家规【定制定 【 :   ? 第三条  —省人力资《源社会保障行政【部门负?责全省工伤保险工】作县级以上》人力资源社》。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!。本行政区域内的【工伤保险工作 】    【 人力资《源社会保障》。行政部门所属的【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】(以下简称经—办机构)具》。体承办工伤保险【。事务:    ! 各级财政、民【政、卫生、公安、】交通、建设、—工商、安全生产监】督管理、工会—等,有,关部门?和组织按照各自【职责协助《人力资源社》会保障行政部门做】好工伤?保险相关工作 !。 :     第四条 !。 工伤保险基金在】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!筹逐步?实,行省级?统筹 【。     第—五条  工伤保险】基金按照以》支定收、收支平【衡的原则筹》集存入社会保—障基金财政专—户,专款专用任何单位】或个人不得将工伤】保险基金用于投【资运营、《。兴建或?改建办公场》所、发放奖金—或者挪?作其他用途 —。 《     第六条】  工伤保险费【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!法和社会保险—费征缴?暂,行条例的有关规【定执:行 ?  》   用人》单位应当《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!职工个人不缴纳工】伤保险费 !   ?  第七条》  用人单》位的:初次缴费费率按【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!   【  统筹地》。区经:办机构可根据用人】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!费的征缴、支—付以:及工:。伤发生率《等情:况在:所,属行业相应费率档次!内调整用人单位缴费!费率  !   第《八条  《对难以按照职工工资!总额缴?纳工伤保险费的建】筑、:餐饮、?商贸:等行业由省》人力:资源社?会保:。障行政部门会同【省住房城《乡建设?、工商行政》管,理,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!规定制定《适应行业特》点的:参,。。保缴费办法》 , :    — 第九条  —。工伤保险《储备金按统筹—地,区当年工伤保险【基金征缴额10%】的比例提取》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!超过:当年工伤保险基【金征缴额的30%工!伤保:险储备金的使—用由: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!办机:构提:。出申请经同级人力资!源社会保障行—。政部门和财政部【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!府批准储备》金一经使用应及时】补,足差额储备金不足】支付的?由统筹地区人民【政府垫付 — ,。     第】十条  工》伤保险?基金用于下列支出】 ?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—一)治疗工》。伤,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!用;: 《 :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二)经确】。认安装配置伤残【辅助器?。具所:。需费用; — ?    《 ,  :  (三)》住院伙食补助费; ! : ,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》(四)经批准到统筹!地区以外《就,医、配置辅助器具的!。交通食宿费; 】  》   ?    《(五)生活不—能自理的经劳动能】力鉴定委员会确认】的生活护理费;【。 》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六)一次性!伤残: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!伤残职?工,按月领取的伤残津】贴; 【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。(七)终《止或:者解除?。劳动合同时》应当享受的一次【性医疗补助金; ! ?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八》)因工死亡的其遗】属领取?的丧葬补助金、供养!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!亡补助金; !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九)—劳动能力鉴定费;】 《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《十)工伤预防—。的宣传、培训等【费用; !。。  :  :    《(,十一)法律、—法规:规定的用于工伤保】险的其他费用— 》  :   ?工伤预防费用提取】比例、使用和管理】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!人力资源《社,会保障行政》部门会同省财政【、卫:生、安全生产监督管!理等:。部门按照国》家规定制《定   !  职?工,住院治疗工》伤的伙食补助费【标准:和异地就医、—配,置辅助器具》的交通、食宿费【用标准由统筹地【区,人民:政府制?定, ,。 ?  ?   第十》一条 ? 因工伤发生的下列!费用按照国》家规定由用人单位】。支付 》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(一!)治疗工伤期—。间的工资福利;【 ,   【。 ,   ?。  (?二)五级、六级伤】残职工?按月领取的伤—残津:贴; ?。 , ?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:三)终止或者—解,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!受的一次性伤残就】业补助金 —     第!。。十二条  用人单】位、工?伤职工或《者其:近亲属、工会组【织提出工伤认—定申请要《按照条例《第十七条的规定时限!向统筹地区》人力资源《社会:保障:行政部门提出其【。中用人单位因交【通事故、《。失踪、因工外出期间!发,生事故伤害》及受其他《不可抗力因素—影响不能在规定【时限内提出申—请的:经统:筹地区人力》资,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!同意申请时》限可以适当延长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!3,0日 》     【用人单位未在规定】的时限内提交—工伤认定申请—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!条例规定的工伤待】遇等有关费用由该】用,人单位负担 —     !第十三条  —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!非本人主要责任的】。交通:事故或城《市轨道交通、—。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!伤害的申《请人应?提交公安交通—管理部门或其他【相关部门出》具的事故责》任认定证《明  】   ?。第十四条  统筹地!区人力资源社会【保障:。行政:部门:应自收到工伤认定】申请之日起15日】内作出?。受理或?者不予受理决定【并书面?通知申请人其中不予!受理决定中应当载】明不予受理的理由、!事实:依据并告《知申请人申》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!行政诉讼的》时间、方式 !     第【十五条  人力资源!社会保障行政部【门,。。。应,当自受理《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!60日内作》。出工伤认定的—决,定对受理《的事实清楚、权利】义务明确的》工伤认定申请应【当在1?5日内作出工—伤认:定的决定 !     作—出工伤认定决定【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!有关行政主管—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!在司法机关或—者有:。关行政?主管部门《尚未作出结》。。论期:间作出?。工伤:认定决定的时限【中止 【  :   第十》六条 ? 省:和设区?的市应?按条例规定建—立劳动能力》鉴定委?员会并设立劳动能】力鉴定委员会办【事机构由专》人负责劳动能力鉴】定委员会日常—工作和劳动能力【鉴定组?织管理工作 ! :   ? ,第十七条《  劳动能力鉴定】委员会承《担以下任务 —。 》      — , ,(一)工《伤职工劳《动能力鉴定》; —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二)停工留薪期!限确认;《 :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三?)辅助?。器具配置确认; 】 :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四)!旧伤复发确认—; ? :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五)《疾病与工伤因果关】系鉴定; 】     —  :  (六《),供养亲属完全丧【失,劳动能力鉴定; 】   【    《  (七《)职工因病或非因】工伤残?丧,失劳动能力程度鉴】。定; 【   ?。    《  (八)法—。律、法规规定的【其他劳动《能力鉴定事项 ! :。 ,    第十八条】  :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!应,。建立医疗卫生—专家库列入专家【。库的医疗卫生—专 》  ?   业技》术人员?由劳动能力鉴定委】员会选聘医疗—卫生专家库原则上每!年调整一次 —。    】 第十?。九条  劳动—能力鉴定收费—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!会保障行政部门会】同省财政、物价等部!门制:定  】   第二十条 】 工伤职工认为疾】病与工伤《有因果关系的可在】申请劳动能力—。鉴定时一并提出确认!申请 《 《  :  第二十一条【  职工因工—作遭受事《故伤害或者患职业】病需要?暂停:。工作接受工》。伤医疗的停工留【薪期内?原工资福利待遇【不变由所在单位按】月支付 !   ? 工伤职工在停【工,留,薪期内除法律—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!位不得?与,其解除?或终止劳动关系 ! ,     第】。二十二条《  职工因工致残】被鉴定?为一级至四级伤残】的,保留劳动《关系退?出工:作,岗位按伤残等级享受!伤,残津:贴伤残?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!地最:低工资标准的由工】伤保险基《金补足差《额,。 》    《 工伤职工达到退休!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!后停发伤残津贴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】享受基本《养老保险待遇基本】养老保险待遇—低于伤?残津贴的由》工伤保险基金补【足差额 》 ,   》  第二十三条【  一级至四级【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!、供:养亲:属抚恤金《以及生活护理费【调,整办法由省人力【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!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!全省:。。职工:平均工资及生活费用!变化等情况》。适时制定 】   《。  第二十四条  !职工因工《。致残被?鉴定为五级、六级伤!残用人单《位难以安排》工作的在按月领取】伤残津?贴期间如《一级至四级工—伤职:工伤残?津贴调整其》伤,残津贴应随》一,级至四级工伤职工】伤残津贴的》调整时间予以调整】具体:标,准分别按统筹地区四!级工伤职工伤残津】贴调整标准的—90%、《80%相应增加伤】残津贴?实际金?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!标准的由用人—单位补足差额 【   【  第二十》五条  工伤职【工被:鉴定为五级、六级】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!出可以?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!止,劳动合?同以其解《除或终止《劳动:。合同时统筹地区【上年度职工》月,平均工资《为基数?分别:支付:本人22个月—、18个月的一【次性工伤医疗补【助金和3《6个:月、30个月的【一次性伤残》就业补助金 — :   》  工?伤职工被鉴定为【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!动合同期满》终止或者职工本【人提出解除劳动【合同以其解除或终】止劳动合同时—统筹:地区上年度》职工月平均工—资为基数支付—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!补助金和一次性【伤残就业《补助金一次》性工伤医疗》补助金的具体—标准:为,七级13个月八级1!0个月九级7—个月十级《4个月;一》。次性伤残就业补【。助金的具体标准【为七级20个—月,八级16个月九【级1:2个月十级8个月】   】。  职工被确诊【为职业?病的一次性》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!述标准基础上加【发5:0% 【。     工—伤职工与用人—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!动合同时距法定退】。。休年龄5年以—上,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!助金和一《。次性伤残就》业补助金全额支【付;:距法定?退休年龄《。不足5年的每减【少,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!。补助金递减20%】距法定?退休年龄不足1年】的,按一次性伤残就【业补助金全额的【10:。%支付;达到法【定退休年龄》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!休手:续的不支付一—次性工伤医疗补【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!。业补助金 !。     一次【。。性工伤医疗补助【金和一次性伤残就】业补助金所需资金】用人:单位:已经参加《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!。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!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!伤,残就业补助金由【用人单位支付;未参!加工伤保险的一次】性工:伤,医疗补助金和—一次:性伤:残就业?。补助:金由用人单位支付】 , ?。   《  第二《十六条 《。 用人单位对接【触职业?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!。。止、解除劳》动合同时 !     或者办】理退休、《退职:手续: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!查并将检查结果【告知职工被》确诊患有职业病【的应办理《工伤认定、劳动【能力鉴定、待遇核】定手续并按规定【享受工伤保险待遇】 :    【 职工离《休、退休、退—职后被确诊为职业病!的可以按规》。定享受工伤医—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!的按:。劳动能力鉴》定委员会确认—的护理依赖程度发】给生:活护理费 【     第】二十七条  申请工!伤保险待遇应向统】筹地区经办机—构,提交工伤认定决定】、劳动能力鉴定结】。。。论和工伤《保险:待遇申报《表  】   ?第二十八条》  职工因工死【亡其供养亲》属享受抚恤金待遇】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!亡时的条件核定 ! :。   《  第二十》九条 ? 应当参加工伤保】险而:未参:加的用人单位职【工发生?工伤的由该用人单】位按照?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!工伤保险待遇—项目和标准支付【。。费用用人单位参【加工伤保《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!工伤保?险费、滞纳》金后由工伤保险基】。金和用人单位依【照条:。例和本办法的规定】支付新发《生的费用 】。。  ?   用人单位未】按时足额缴》纳工伤保险费的欠】缴期间?的,工伤保险待遇由用】人单位支付补缴应当!缴纳的工伤》保险费、滞纳金【后新发?生的工伤保险费【用由工伤保》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!照条例和《本办:法的规定支》付 》     —第三十条  破产】、关闭?。、解散和注》销企业被鉴定为【一,级至四?级的工伤职工以【。及因工死亡职工【供养亲属《享受的工伤保险待】遇仍按原标准继续发!放所需?资金原企业已经参】。加,。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!险基金中支付—;未参保的预留至当!地平均期望寿命(】其中因工《死亡职?工供养亲属》未满:1,8周岁的预》留至年满18周岁】)在资产清算时一】次性拨付给经办机】构 :    】 ,被鉴:定为五级至十—级的按?规定:支付其一次性工伤】医疗补助金和一【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!所需资?金原企业已经参【加,工,伤保险的其一次性工!伤医疗?补助金从《工伤保险基金中【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!业补助?金,在资产清算时—一次性拨付;未参】保的其一次性工【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!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!资产清算时一—次性拨付 !    《。 对已破产、关闭】、解散和注销企业的!一级: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因!工,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!各地可参照本条【一,、,二款及解决老—工伤问题的有关规】定筹:集资:金保障其工伤待【遇 》 ,   ?  :第三十一条 — 本办法自201】1年7月1日起【施行山东省贯彻〈】工伤保险条例〉试】行办法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