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节 出!租汽车客《。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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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第二十四条 【设区的市或者县【(市:)人民政府应当综】合考虑城市人—口、:经济:发展水?平、交通流》量、出行需求等【因素编制出》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!实,行总量调控》
【。 ?第二十?五条 《设区的市或者—县(市)《人民政府《确定新增出租汽车运!力应当召开听证【会听取有关方—面的意见《对新增出租汽—车运力指标的投【放应当采《取公开招标的—方式依法《。进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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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—十六条 取得出租!汽车客运经营—权应当?向所在地设》区的:市或:者,县(市?)道:路运输管理机构【提出申请并具—备下列条《件
】 , 《 (一)有企【业法人资格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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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, (二)有—符合:规定条件的运营【资金、车《辆及:配套:设施、设备》;
》
】 (三)有符合规!定条件?的驾驶人《员;:
】 (四】)有健全的安全生】产管理?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!措施
】 : 道路《运输:管,理机构应当根据【。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!。划综合考虑出租汽】车客运市场》。供求状况通过招标投!标等公开、公—平,的方式作出》许可或者不予—许可的?决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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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—十七条 出租【汽车:驾驶员?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!设区:的市道路《运输管理机》构考试合格取得从业!资格证?。件
【。 — (一)取得【相应的?机,。动车驾?驶证:并有:两年以上安全驾【驶经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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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(二)不超过【法定:退休年龄身体健【康无:职业禁忌《症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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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三《)有营运地》常住户口或者居【。住证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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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八条 出【租汽车客运》经营权实行》期限制具体期限由】设区:。的,市或者县(》市)人民政》府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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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本:条例实施前取得的】出租汽车客运经营】权,尚未到期的经营权管!理按照设区的市【或者县?(市)?人民:。政府有关规定执【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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