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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节 班—车客运、《包车客运和旅游【。客运 !     第十一】条  班车客运经】。营者应当《按照核定《的客运班线和经【营,期限从?事,客运经营活动— ,。  —。   本条例施【行前未?核定经营期限的班车!。客运经营者》应当自本条例生效】。之日:起六个月《内,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!管理机?构办理经《营,期限核定手》续逾期?未申请办《理经营期限核定手续!的对超过同等—。级客运车《辆经:营期限的班车—客运经营者道路【运,输管理机构可以依】法注销其相应的【班线经?营许可 》 , ?    客》运班线经营期—限届:满原取得的客—。运班线经营权—自行终?止;:需,要延续经营的班车客!运经营者应当—在期限?届满前六十日重新提!出申请 《。 :。     【第十二条  道路】运输:管,理机构?应当按照道》路运输规划结—合客运市《场供求状况、普【遍服: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!确定班车客运—经,营者 —     同【一客运?班线有三个以上【申请人的《道路运输管理机【构,应当采取《招标投标方》式实施客运班线【经,营许可不得以有【偿使用或者》。竞价的方式确定经】营者 】    第十—三条 ? ,班车客运经》营者应当在许可【的经营期限》内向公众连续—提供运输服务;暂停!或,者终:。止班线经营的—应,当经原?许可机关《同意并于《暂停或者终》。止班:线经营十日前在班】。线,。途经:各,客运站发布》通知: , , 《    第十四条】  县境内》或者毗邻县间至【少有一端在乡—。(镇)、行政村的】线路行驶道路经有】关,部门验?收,。合格且?班线的起讫点—设,置客运站或者固【定发车点的》可以:开,行农村?客运班线 — :   《  经县级以上道】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!农村客运可以实行】区域运营《、循:环运营、专线运营】、公交化《运,营等方?式实行公交》化运营的道路、站】点、车辆、行驶【线路、?票价、财政》补贴等参照城市公】共汽(电)》车客:运的有关规》定执行享受公—交财政?补贴的农村客—运,班线经营者应当【执行城市公共—汽(电)车》的服务标准和票价】政策 》   》  第?。十五条  包车【客运经营《者应:当持有?包车票或者包—车合同凭车籍所【在地县级以上道路】运输管理机构—核发的包车》。客运标志牌按—照约:定的时间、起讫【地和线路运》营不得招揽》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!车  】 ,  第十六条—  旅游客运—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!线旅游客运和非【。定线旅游客运定线】旅游客运按照班【车客运管理非定【线旅:游,客运按照包车客运】管理旅游《客运:线路的一端应当在】旅游景区(点)【 ?     【第十七条《  班车《。、包车和旅游客运】经,营者不得有下列【行为 —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一)无》正当理由拒载旅【客; 《 ?  : ,      —。(二)?超定员载客; !     【 ,   (三)中途将!旅客交?给他人运《输或者甩客》;   !     》 (四)在高速【公路上、城区内【的,车站以外上下旅【客、装卸行包; 】 《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五【。)不执行《政府指导价、政【府定价?; 》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:六)其他侵害旅客】合法权益《的,行为 ? ?。     第十八!条 : 车辆无《法继续行驶或者因班!车、包车和旅游客运!。经,营者及其驾乘人【员,。的过错造《成旅客漏乘、误乘的!经营者应当》。安排改乘或者退票不!得加收费用 】     客】运经营者应当为旅】。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!境保持车《。辆,安全:。、清洁、《卫生并采取必要【的措施防止在运输】过,程中发生侵害旅客】人身:、财:产安全的违》法行为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