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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都水【族自治县乡村公路】条,例,。 , — ,    第一条【 , 为加强《乡村公路的建设、养!护和:管理:根据中华人民共和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】和,有关法律、法—规结:合,自治县实际》制定本条例 】 :     第二条】。。。。  本条例适用【于自治?县行政?区域内乡村公—路的建设、养护【。和管理 《 《     第—三条  本条例所称!乡村公路是指除【国、:省、县道公路外通】达,。乡(镇?)村(自然村—、寨:)的公路 !  :   第四》条  自治县—、乡(镇)人民【政府:应当将乡村公—路建设纳入》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!计划加强对乡—村公路?。。。建设、养护》和管理工《作的领导《采取措施扶持和促】进乡村公路建设【 , ,     】第五条? , ,自治县人民政府交】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!本县乡?村公路?的规划、建设和【管理工作 ! ,    自治县【人,民政府交通行政主】管部门的公》路,管理机构负责—乡,。村公:。路的路政《管理 【  :   第六条  】自治县、乡(镇【)人:民政:府对在乡村公路【的建设、养护—和管理工《作中做出显著成绩】的,单位和个人给予【表彰和?奖,励 《    — 第七?条  通乡公路【建设:由自治县人民—政府:交通行政主管部【门会:同乡(?镇)人民政府组织实!施,。 :    【 通村公路建设【由乡(镇)人民【政府协助村民委员会!。组织实?施 》     第八条!  :乡,村公路建设应当【。根据经济建设—。、社会发《展和:人民生产生》活的需?要全面规划》统筹安?排分步实施 【。     】按规划?实施的乡村公路的新!建、改?建和:。。扩建任何单》位和个人不得阻【。挠和:干涉 》     第】九条  属于基【本,建设:项目的乡村公路【。新建、改建》和扩建应《当遵守?国,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!序,。和,有关:规定  !   第十条 【 自治县、》乡(镇)人民—政府多渠道筹集【乡、村公路》建设和养护资金【    !    《 (一)自治县、乡!(镇)人民政—。府预算安排》;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(【二)争?取上级国家机—关的资助; 】 , :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,(三)?由受益群众自—筹或者投《工投劳; 【 :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四)—社会捐?助; 】   ? ,    (五)【。其他方式 【 :    《 筹集的《乡村公路建设资金必!。须专户储存专款【专用任何单位—和个:。人不得挪用 !。    》 第十一条 — 乡村公路建设【用地按?照有关?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办!理用地手续 】   》  通乡公路建设】用地由?乡(镇)人民政府协!调,解决  !   ?通,村公:路,建,设用地?由受益的村组自行调!剂解决;跨村公【路用地由所在地的】乡(镇)人民政府协!调,解,决 ? , ,     第十二!条  建设》乡,村公路需要拆—迁房屋等设》施或者清除地—上其他附着物—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!定给予补偿 !   《  第十《三条:  :乡村:公路的?新建:、改建?和扩建应《当符合国家和—省规定的乡村公路相!关技术标准》 《 ,     乡—村公路建设工程竣工!后由自?治县交通行政—主管部门会同乡【(镇)人民》政府: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!收 【    第十四【条  乡村》公路应?当设:置公路?里程碑、指》路牌、?地名碑等交通—标,志 ? :     —第十五条  乡村】公路的新建、改【建和扩建《应当符合文物—古迹保护、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!的规定 】     修建横】跨乡村公路》的,桥梁、渡《。槽或者架设管线设施!等必须符合相关公路!工程技术标》准 ?。 :  ?   第十六—条  乡村》公路两侧边沟(【截水沟、《边坡)外缘起3【米以内为乡村公路】。建筑控制区1米以内!为公路用地 【 ,     乡村!公路经过村寨、田】间的:路段:应当设置《排水设施和农灌通】水道:   】  第十七条  乡!(,镇)人民政府—、村民?委,员,会应当加强》。对乡:村公:路的养护《    ! 通乡公路的养护由!乡(镇)人民—政府负责通村公路】的养护以村民自养为!主由村民委》员,会,负责: —    第十八条】  因山《。。洪、泥石流、—滑坡等自然》灾害:致使:乡村公路中断或者】受到严重《损,坏的乡?(镇)人民》。政,府和村民委员会【应当及?时组织?当地村民修》复  】   第十九条【  建设和养—护乡村公路需要在】公路用地以》外的荒山、荒地【、河:滩取土?。挖沙:采石的须经乡—(镇)?人民政府规划—确定村民委员会和村!民,应,当予以支持任—何单位和个人—不得阻?挠或者索《取费用 — ?    第二十条】  乡(《镇)人民政府应【当按:照稳固路基、—美化路容《的要求对乡》村公路的绿化—实,行统:一规划统一实施【谁造谁受益谁—管护 ?     !第,二十一条  —任何单位《和个:人不得破《坏,、损:坏或者非法占用乡村!公,路,、公路用《地和公?路附属?设施  !   对破》。坏、损坏或者非法占!用乡村公路、公路用!地和公路附属设施】以及其他违》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!为任:。何单:位,和个人有权制止和】举报 】    《。第二十二《条  禁止在—。乡村公路或者—公,路用地从事下列行为!。 ,。。 《 ,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一:)堵塞边沟利—用路面引水灌溉;】 :。   — , ,  :  (二)向路【面排水; 【      】。   (三)设置棚!屋、摊点、维—修场:及,其他设施;》 ?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四)堆】放建筑材料及其【他堆积物《; 《     【 ,   (五)挖掘、!采矿、取土》、烧窑、制坯; !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六)移动、!拆除和毁《坏交通标《。志或设施; !  ?   ?    (七)其他!侵占、损坏、污染】乡,村公: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! ,    】 第二?十三条  在乡【村,。公路两?侧开山炸石、采伐】树木或者进行其他施!工作业应《。当采取?必要的防护措施不得!危及乡村公》路和:公路设施《的安全 《    】 第二十四条 【 乡村公路用—地,的绿:化林木不得擅自砍】伐;:确需砍?。。伐的:须经乡(镇)人民政!府,和县人民政府交【通行:政主管部《门公路管理机构同】意按有关规》定办理手续》。并及时补种 !。     第二十!五,。。条  除《乡村公?路,。防护和养《护,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!和个人在《乡村公路两侧建筑控!制区内修《建建筑物和地—面构筑物;需要在】建筑控制区埋设管】。。线、电缆《。。等,设施的应当经自治县!人民政府交通行【政主管部门同意【   】  第二十六条 】 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在乡村公路上—非法设?置路卡路《障、拦截车辆、【收费罚款 】    》。 第:二十七条《  有下列违法行为!之一: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!门会同有关》。。部门责令停止—违法行为恢复公【路原状并处以1【00元以上100】。0元以下罚款— 》。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一)违反!本条例第二十一条】第一款规定的; ! , :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二)》违反: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!定的; 《 》     》。  : (三)违反—。本条例第二十三【条规定的 —   —。 ,。 第二十《八,条  违反本条例第!。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交!。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!。其限:。期拆:除并处以200元】以上500元以【下罚款 !    第二—十九条  违反本条!。例第二十六条—规定的由《。。交,通行政主《管部门责《令停止违法行—为没收违法》所,得并处违法所得【3倍:。以下罚款 !。    《 第三十条  公】路管理人《员违反本条例规【定,玩,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】、徇私舞《弊造:成损失的由其主管】部,门给予行政》处分: , 《     第三【十一条 《 本条例自20【06年1月1—日起施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