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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都—水,族,自治县?乡村公路条例 !    】 第一?条  为加》。强乡:村公路的《建设:、养护?和,管理根据中华人【民共和国民族—。区域自治法和有关】法律、法规结合自】治县实际制定本条】例 : 》  :  第二《条  本条例适用】于自治县行政区域】。内乡:。。。村公路?的建设、《。养护和管理》    ! 第:三条  本条—。例所:。称乡村公《路是指除国、—省、县?道公路外通达乡【(镇)村(自然村、!寨)的公路 【 《    第四条  !自治县、乡(镇【)人民政府应—当将乡村公路建设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】会发展?计划加强对》乡,村公路建设、养护】和管理工作的领【导采取措《。施扶持和促进乡村】。公路建设 》。 : ,     第【五条 ? 自治县人》民政府交通行政主】管部门?主管本?县乡村公路的规【划、建设和管—理工作 】     自治县】人民政府交通行政】主管部门的公路管】理机构负责乡—村公路的路政管理】 ,  —  : 第六?条  ?自,治县、乡《。(镇)人《民政府对《。在乡村公《路的:。建设、?养护和管理工作中做!出显著成绩的单位】和个人给予表—。彰和奖励 》 : ?    第七条 】 ,通乡公?路建设?由,自治:县人民政《府交通行政主—管部:。门,会同乡(镇》)人民政府组织实】施,   】  :通村公路建设—由,乡(镇)人民政【府协助村民委—员会组织实施 】。    【 第八条  乡村】公,路建设应当根据【经济:建设、社会发展和】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!全面:规划统筹安排分【。步实施 —     【按规划实施的乡【村,公路的新建、改建和!。。扩,建任何单位》和个人不得阻挠【和,。干涉 ?  — ,  :第,九条  属于—基本建设项目的乡村!公路新建、改建和扩!建应当遵守国家规】定的基本建》设程序和有》关规定 【  ?   第《十,条  ?。自治县、乡(—镇)人民政府—。多渠:。道筹集乡、村公路建!。设和养?护资金 — :      —。   (一》。。)自治县、乡(镇)!人民政府预算安【排; 》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》 (二)争取上级国!家机关的资助;【 ? :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:(,三):。由受益群众自筹【或者投工《投劳; 】      —。   (四)社会捐!。。助; 【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【五,)其他方式 】  《   ?筹集:的乡村公路建设资金!必须:专户储存《专款专用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】得挪用 》     第!十一条  》乡村公路建设用地】。按照有关法律、法】规的规?定办理用地手续 】 《     通乡【公路建设用地由【乡(镇)人民政【府协调?解决  !   通村公路建】设用地由受益的【村组自?行调剂解《决,。;跨村公路用地由】所在地的乡(镇)人!民,政府协调解决 】 ? ,  :  第十二条  建!设乡村公路需要拆迁!房屋等设施或者清】。除地上其他附着【物的建设单位应当】按,规,定给予补偿》 :     】。第,十三条  乡村【公路:的新建?、改建和扩建—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!定的乡?村公路相《关技术标《准 》   《  乡村公》路建设工程竣工【后由自?治县交通《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!(镇)人民政—府按照有关规定【组织验收 【  《   第十四条  !乡村公路应》当设置公《路里程碑、指路牌】、地名碑等》交通标志 【。     第十!五,条  乡村公路的】新建、?改建和扩《建应当符合》文物古迹《。保护:、环境保护》和水土保持的—规定 》     修】。建横跨乡村公—路的桥梁、渡槽或】者架设?管线设施等》必须符?合相:关公路工《程技术标《准 : 》    第十六【条  乡村》公路两?。侧边沟(截》水沟、?边坡)外《缘起3米以内为【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!1米以内为公路用地! 《 :    乡村—公路:经过村寨、田间的路!段应当设置排水设施!和农:灌通水?道, ?     第十!七条:  乡(镇)人民】政府、村《民委:员会应当加强对【。乡村:公路:的养护 《 》    《通乡公路的养护由乡!(镇)?人民政府负责—通村公路的养护以村!民自:养为主由《村民委员《会负责 ! ,   第十八条 】 因山洪、泥—石流、滑坡等自然灾!害致使乡村》公路中断《或,者,受到严重损》坏的乡?。(,镇)人?民政府和村民委员】会应当及时》组织当地《村民修复 —     】第十九条  建【设和养护乡村公【路需要?在,公路用地以》外的荒山、》荒地、?河滩取土挖沙采石的!须经:乡(镇?)人民政府规—。划确定村民委员【会和村民应当予以】支持任何单位和个】人,不得:。阻挠或者索取—费用  !   第二十条 】 乡(镇)人民政】府应当按照稳—固路基、美化路容】的要求对乡村公【路的绿化实行统一规!划统一?实施谁造《谁,受,益谁管护 【 , :   ? 第二十一条—  任何单位和【个人不得破坏—、损坏或者非法占用!乡村公?路,、公路用地》和公路附属》设,施  】   对破》坏、损坏或》者非法占用乡—村,公路:、,公路用地和》公路附属《设施以及其他违反】公路管理规定的【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!有权制止和举报 ! ,  《   ?第二十二条 — ,禁止在乡村公路或】者公路用地从事下】列,行为 —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(【一)堵?塞,。边沟利用《路面:引水灌溉; 【  》   ?   ? (二)向路面【排水; 】   ?  :   ? ,(,三)设置棚屋、摊点!、维修场及其—他设:施; ? 》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—四)堆放建筑—材料:及其他堆积物—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五)挖掘、采—矿、取土、烧窑【、制坯; !  :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六:)移动、拆除和毁坏!交,通标志或设施—; ?    【  :   (《七)其他侵占—、,损坏、?。污,染乡:村公路和公路用地的!行为 【     第二十】三条  在》乡村公?路,两侧:开山炸石、采伐树木!或者进行其》他施工作《业应:当采取必要的—。防护措施不》得危及乡村公—路和公路设施—的安全 【     —第二十?四条  《。乡,村公路用地的绿化林!木不得?擅自:砍伐;确需》。砍,伐的须经乡(镇【)人民政府》和县人?民,政府交通《行政主管《。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同!意按有关规定办理】手续并及《时补种 】     第二十】五条  除》乡村:公路防护《和养护需要外禁【止任何?单位和个人在—乡村公路两侧—建筑控制区内修【建建筑物和地面【。构筑物;《需要在建筑控制【区埋设管线、电【缆等设施的应—当经:自治县人民政府【交通行政主管部【门同意 》 :     第【。二,十六:条  任何单位和个!人,不,得在:乡村公路上非—法设置路《卡路障、拦截—车辆、收费罚款【 :    【 第二十《七条  有下列违法!行为之一的由交【通行政主管部—门会: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!违法行为恢复—公路原状并处以1】00元?以上1?000元以下罚【。款 —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一【)违:反本条?例第:二十一?条第:。一款规定的; 【 《。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》(二:)违反本《。条例:。第二:十,二条规定的; ! :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三《。)违反本《条例第二十三—条规定的 》     !第二十八条  【违反本条例第二【十五条规《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!部门责令其》限期拆除并处—以200《元以上?5,00元以《下罚款 《。  —   第二十—九条  违》反本条例第二十【六条:规定的由交通行【政主管部门责—令,停止违法行为没收】。违法:所得并处《违法所得3倍以下】罚款 — :。    第三十条】  :公路管理人员违【反本条例规定—玩忽职守、滥—用,。职权、徇私舞—弊造成损失》的由其主管》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!  —。   第三十—。一条  本条—例自2006年【1,月1:日起施行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