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都—水,族,自治县?乡村公路条例
!
】 第一?条 为加》。强乡:村公路的《建设:、养护?和,管理根据中华人【民共和国民族—。区域自治法和有关】法律、法规结合自】治县实际制定本条】例
:
》 : 第二《条 本条例适用】于自治县行政区域】。内乡:。。。村公路?的建设、《。养护和管理》
! 第:三条 本条—。例所:。称乡村公《路是指除国、—省、县?道公路外通达乡【(镇)村(自然村、!寨)的公路
【
《 第四条 !自治县、乡(镇【)人民政府应—当将乡村公路建设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】会发展?计划加强对》乡,村公路建设、养护】和管理工作的领【导采取措《。施扶持和促进乡村】。公路建设
》。
:
,
第【五条 ? 自治县人》民政府交通行政主】管部门?主管本?县乡村公路的规【划、建设和管—理工作
】
自治县】人民政府交通行政】主管部门的公路管】理机构负责乡—村公路的路政管理】
,
— : 第六?条 ?自,治县、乡《。(镇)人《民政府对《。在乡村公《路的:。建设、?养护和管理工作中做!出显著成绩的单位】和个人给予表—。彰和奖励
》
:
? 第七条 】 ,通乡公?路建设?由,自治:县人民政《府交通行政主—管部:。门,会同乡(镇》)人民政府组织实】施,
】 :通村公路建设—由,乡(镇)人民政【府协助村民委—员会组织实施
】。
【 第八条 乡村】公,路建设应当根据【经济:建设、社会发展和】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!全面:规划统筹安排分【。步实施
—
【按规划实施的乡【村,公路的新建、改建和!。。扩,建任何单位》和个人不得阻挠【和,。干涉
?
— , :第,九条 属于—基本建设项目的乡村!公路新建、改建和扩!建应当遵守国家规】定的基本建》设程序和有》关规定
【
? 第《十,条 ?。自治县、乡(—镇)人民政府—。多渠:。道筹集乡、村公路建!。设和养?护资金
—
:
—。 (一》。。)自治县、乡(镇)!人民政府预算安【排;
》
》 》 (二)争取上级国!家机关的资助;【
?
:
【 :(,三):。由受益群众自筹【或者投工《投劳;
】
—。 (四)社会捐!。。助;
【
? (【五,)其他方式
】
《 ?筹集:的乡村公路建设资金!必须:专户储存《专款专用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】得挪用
》
第!十一条 》乡村公路建设用地】。按照有关法律、法】规的规?定办理用地手续
】
《
通乡【公路建设用地由【乡(镇)人民政【府协调?解决
! 通村公路建】设用地由受益的【村组自?行调剂解《决,。;跨村公路用地由】所在地的乡(镇)人!民,政府协调解决
】
?
, : 第十二条 建!设乡村公路需要拆迁!房屋等设施或者清】。除地上其他附着【物的建设单位应当】按,规,定给予补偿》
:
】。第,十三条 乡村【公路:的新建?、改建和扩建—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!定的乡?村公路相《关技术标《准
》
《 乡村公》路建设工程竣工【后由自?治县交通《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!(镇)人民政—府按照有关规定【组织验收
【
《 第十四条 !乡村公路应》当设置公《路里程碑、指路牌】、地名碑等》交通标志
【。
第十!五,条 乡村公路的】新建、?改建和扩《建应当符合》文物古迹《。保护:、环境保护》和水土保持的—规定
》
修】。建横跨乡村公—路的桥梁、渡槽或】者架设?管线设施等》必须符?合相:关公路工《程技术标《准
:
》 第十六【条 乡村》公路两?。侧边沟(截》水沟、?边坡)外《缘起3米以内为【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!1米以内为公路用地!
《
: 乡村—公路:经过村寨、田间的路!段应当设置排水设施!和农:灌通水?道,
?
第十!七条: 乡(镇)人民】政府、村《民委:员会应当加强对【。乡村:公路:的养护
《
》 《通乡公路的养护由乡!(镇)?人民政府负责—通村公路的养护以村!民自:养为主由《村民委员《会负责
! , 第十八条 】 因山洪、泥—石流、滑坡等自然灾!害致使乡村》公路中断《或,者,受到严重损》坏的乡?。(,镇)人?民政府和村民委员】会应当及时》组织当地《村民修复
—
】第十九条 建【设和养护乡村公【路需要?在,公路用地以》外的荒山、》荒地、?河滩取土挖沙采石的!须经:乡(镇?)人民政府规—。划确定村民委员【会和村民应当予以】支持任何单位和个】人,不得:。阻挠或者索取—费用
! 第二十条 】 乡(镇)人民政】府应当按照稳—固路基、美化路容】的要求对乡村公【路的绿化实行统一规!划统一?实施谁造《谁,受,益谁管护
【
,
: ? 第二十一条— 任何单位和【个人不得破坏—、损坏或者非法占用!乡村公?路,、公路用地》和公路附属》设,施
】 对破》坏、损坏或》者非法占用乡—村,公路:、,公路用地和》公路附属《设施以及其他违反】公路管理规定的【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!有权制止和举报
!
,
《 ?第二十二条 — ,禁止在乡村公路或】者公路用地从事下】列,行为
—
《 (【一)堵?塞,。边沟利用《路面:引水灌溉;
【
》 ? ? (二)向路面【排水;
】
? : ? ,(,三)设置棚屋、摊点!、维修场及其—他设:施;
?
》 ? (—四)堆放建筑—材料:及其他堆积物—;
【 (!五)挖掘、采—矿、取土、烧窑【、制坯;
!
:。 【(六:)移动、拆除和毁坏!交,通标志或设施—;
?
【 : (《七)其他侵占—、,损坏、?。污,染乡:村公路和公路用地的!行为
【
第二十】三条 在》乡村公?路,两侧:开山炸石、采伐树木!或者进行其》他施工作《业应:当采取必要的—。防护措施不》得危及乡村公—路和公路设施—的安全
【
—第二十?四条 《。乡,村公路用地的绿化林!木不得?擅自:砍伐;确需》。砍,伐的须经乡(镇【)人民政府》和县人?民,政府交通《行政主管《。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同!意按有关规定办理】手续并及《时补种
】
第二十】五条 除》乡村:公路防护《和养护需要外禁【止任何?单位和个人在—乡村公路两侧—建筑控制区内修【建建筑物和地面【。构筑物;《需要在建筑控制【区埋设管线、电【缆等设施的应—当经:自治县人民政府【交通行政主管部【门同意
》
:
第【。二,十六:条 任何单位和个!人,不,得在:乡村公路上非—法设置路《卡路障、拦截—车辆、收费罚款【
:
【 第二十《七条 有下列违法!行为之一的由交【通行政主管部—门会: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!违法行为恢复—公路原状并处以1】00元?以上1?000元以下罚【。款
—
《 (一【)违:反本条?例第:二十一?条第:。一款规定的;
【
《。
《 》(二:)违反本《。条例:。第二:十,二条规定的;
!
:
【 (三《。)违反本《条例第二十三—条规定的
》
!第二十八条 【违反本条例第二【十五条规《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!部门责令其》限期拆除并处—以200《元以上?5,00元以《下罚款
《。
— 第二十—九条 违》反本条例第二十【六条:规定的由交通行【政主管部门责—令,停止违法行为没收】。违法:所得并处《违法所得3倍以下】罚款
—
:。 第三十条】 :公路管理人员违【反本条例规定—玩忽职守、滥—用,。职权、徇私舞—弊造成损失》的由其主管》部门给予行政处分
!
—。 第三十—。一条 本条—例自2006年【1,月1:日起施行
》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