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
:
三都水族自—治县乡村公路条【例
:
—
第一【条 ?为加强乡村公路的】建设、养护和管理根!据中华人民》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!法和:有关法律、法规结合!自治县实际制定本】。条例
《
】第二条? 本条例适用【于自治县《行,政区域?。内乡村公路的建【设、养护《和管理
】
: ?第,三条 本》条例所称乡》。村公路是指》。除国、省、》县道公路外通达乡】(镇)村(自然【村、寨)的公路【
! 第四条 自【。治县、乡(》镇)人民《政府应当《将乡村公路建—设纳入国《民经济和《。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!。乡村:公路建设、养—护和管理工》作的领导《。采取措施扶持和促】进乡村公路》建设
! 第五条 【 自治县人民政【府交通行《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!乡村公路的规划【、建设?。和管理工作
!
自【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!政主:管部:门的公路管理—。机构负?。责乡村?公路的路政管—理
】 第六条— , 自治县、乡(镇)!人民政府《对在:乡村公路《的,建设、?养护和管理工作中做!出显著成《绩,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!彰和奖励
【
:
第七条】。 , 通:。乡公路建设由自治】县,人民政府《交通行政主管部【门会同乡(镇)【人民政府《组织实施
】
通【村公路?建,设由:乡(镇)人》。民政府协《助村民委员会组织实!施
! 第八条 【乡村公路建设应【当根据?经济:建设、社会》发展和人民生—产生活的需要全面规!。划统筹安《排分步实施》
! 按规划实》施的乡村公路的新建!、改建和扩建任何】。单位:和个人不得阻挠【和干涉?
】 第九条 【属,于基本?建设:项目的乡村公路新建!、改建和《扩建应当遵守—国家规定的基本【建,设程序和有关规【定
】 , 第十条》 自治县、乡【(镇)?。人民:政府多渠道筹集【。乡、村公《路,建设:和养护?资金:
:
《 ? (一【)自治县、》乡,(镇)人民政府预算!安排;
】
— (二)—争取:上级国家机关的【资助;
《
》 ? (三)】由受益群众自筹或】者投工投劳;
】
【 ? (四)》社会捐助《;
《
【 (五—)其他方式
【
【 筹集的《乡村公路建设—资金必须专户储存】专款专用任何—单位和个人》不得挪用
】。
第十一!条 乡《村,公路建设用地按照有!关法:。律、法规的规定【。办理用地《手续
! 通乡》公路建设用》地由乡(镇)—人民政府协调解【决
《
:
》通村公?路建设用《。地由受益的村组【自行调剂解决;跨】。村公路用地》。由所在地的乡(【镇)人?民政府协《调,解决
【。
第—十二条 建设乡村!公路需?要拆迁房屋》等设施或者清除地】上其他附着物的【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!给予补偿
—
— 第十三》条 乡村》公路的新建、改建和!扩建应当符》合,。国,。。家和省规《定的乡?村公:。路相关技术标准【
?
,
《 乡村公》路建设工程竣工后】由自治县《交通行政主管部【门会:同乡(镇)人民政府!按照有关规定—组织验收
】
第十四!条 乡村公—路应:当,设置公路里》程碑、指路》牌、地名碑等—交通标志
【
【第十五条《 :乡村公路的新建、】改建和扩建》应当符合《。文物古迹保》护、环?境保护和《水土保持的规定【
《
修【建横跨乡村》公,。路的桥梁《、渡槽或《者,。架,设管线设施等必须符!合相关?公路工程技》术标准?
— : 第十《六条 乡村公路两!侧边沟(截水沟、】边坡)外《缘起3米以内为乡村!公路建筑控制—区1米以内》为公路?用地
?
,
:
乡村公!。路经过村寨、田间】的路段应当设置排水!设施和农《灌通水道
【
:
, , ?第十七条《 , 乡(镇)人民【政,府、村?民委员会应当—加强对乡村》公路的养护
】。
— 通乡公路》的养护由乡(镇)】人民:政府负责通》村公路的养护—以村民自养》。为主由村民委员【会负责
】
, : 第十八条 】因山洪、泥石流、滑!坡,等自然灾害》致,使,乡村:公路中断或》者受到严重》损坏的?乡,(镇)人民》政府和村民委员会】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村!民修复
【。
? 第十》九条 建设和养护!乡村公路需要在公路!用地以外的》荒山:、荒地、《河滩取土挖沙—。采石的须经乡(镇】)人民?政府规?划确定村民委员会和!村民应当予以支【持任何单《位和个?人不得阻挠或者索取!。费用
—
: 第二—十条 乡(—镇,)人民政府》应当按?照稳固?路基、美化》路容:的要求对《乡村公?路的绿?化实行统一规—划统一实施谁造谁】受益谁管《护
—
: 第二十一条】 , 任何单位和个【人不得破坏》、损坏或《者非法占《用乡村公《路、公?路用地和公路附属】设施
】 对》破坏、损坏或者【非法占用乡村公路、!公路用地和公路【附属设施以及—其他违反公路管理】规定的?行为任何单》位和个?人有权制止和举【报
?
《 第二—十,二条 禁止在【乡,村公:路或者公路用地【从事下列《行为
—
》 《 ,(一:)堵塞边《沟利用路面引水【灌溉;?
,
【 , , (二)向】路面排水;
【
》 【(三)设置棚屋【、摊点?、维修场及其—他设施;
—
》 ? :。 (四)堆放建筑!材料及其他堆积物】;
《
》 》 (五)挖掘、采】矿、:取,土、烧窑、制坯【;
】 , ? , (六)移—动、拆除和毁坏【交通标?志或设施;
!
》 , (七)【其他:侵占、损坏》、污染乡村》公路和公路用地【的,行为
《
第!二十三条 在乡】村公路两侧开—。山炸石、采伐树木或!者进行?其他:施工作?业,应当采?。取,必要的防护措施【不得危?及乡村公《路和公路设施的安全!
《。
—第,二十四条 》 ,乡村公路用地—的绿化?林木不得擅自砍【伐;确需砍伐的须经!乡,(镇)人《民政府和县人民政】府交通行《政主:管部门公路管理【机构同意《按,有关规定办理手续】并及时补《种
》
—第二十五条 除乡!村公路防护和养【。护需要外禁止任何】单位和个人》在乡村?公路:两侧建筑控制区【内修建建筑物和【地面构筑物;需要】在建筑?控制:。区埋设管线》、,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!自治县人民政府交】通行政主管部门【同,意
?
:
第二十!六条: 任何单位和个】人不得在《乡村公路上非—法,设置路?卡路障、拦截—车辆、收费罚—款
《。
《 第二十七【。条 有下列违法】行,为之一的由交通【行政主管部门—会同有?。。关部:门责:令,停止违法行为—恢复公?路原状并处以1【00元以上》1000《元以:下,罚款
?
:
? (!一)违反《本条:例第二?十一条第一款规定】的;:
】。 , 《 (:二)违反本条例【第二十?二条规定《的;:
】 , , (三)【违反:本条:例第二十三条规【。定的
—
第二】十八条? 违?反本条例第二十【五条:规定的?由交:通行政主管部—门责:令其限?期,拆除并?处以200元以上】500元《以下罚款
】
,
, 第二十九条!。 违反本条例【第二十六条规定的】由交通行政主管部】。门责令?停止违?法行为没收违—法,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!倍以下罚款》
! ,第三:十条 《公路管理人》员违反本《条例规定《玩忽职守、滥用职】权,、徇私舞弊造成损】失的由其主管部门】给,予行政处分
—
》 第三十一条! :本条例自2006】年1月1日起施行
!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