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都水【族,自治县乡村》公路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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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一条 》 为:加强乡村公》路的建设、养护【和管:理根据中华》人民共和国民族【区域自治法》。和有:。关,法律、法规结合自】治县实际制》定本条例《
】 第?二条 本条—例适用?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!乡村:公路的建设、养【护和管理
】
》 第三?条, 本条例》所称乡村公路是指】除国、省、县—道公路外通达乡(】镇)村?(自然村、寨)【的公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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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《四,条 自治》县、乡(镇)人【民政府?应当将?乡,村公路建设纳入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】展计划加强对—乡村公?路建设、养护和【管理工作的领导采】取措施?。扶持和促进乡村公】路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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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! , 自治县人》民政府?交通行政主管部【门主管?。本县乡村《。公路的规划、建设和!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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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治县】人,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!部门的?公路管理机》构负责?乡,村公路?的路政?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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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六条 !自治县、乡(镇【)人民政府》对在乡村公路的建】设,、养:护和管理工》作中:做,出显著成绩的单【位和个人给予表彰】和,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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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, 第七条 — 通乡公路建设【由自治县《人民:政府:交通行?政,主管部门会同乡(】镇)人民政府组【织实施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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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通村:公路建设由乡(【镇)人民政》。府协助村民委—员,会组织实施
】
【第八条 乡村公路!建设:应当根据经济建设】、社会发展和人民】生产生活的需要【全面规划统筹安排】分步:。。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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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按规划实》施,的乡村公路》的新建、改》建和扩建任何单位】和个人?。不得阻挠和干—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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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,九条 ? ,属于基?本建设项目的乡【村公路新建、改建和!扩建应当遵守国家规!定的:。基本建设程序和【有关规定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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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条 自治》县、乡(镇)—人民政?府多渠道《筹集乡、村》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!
】 —(一:)自治?县、乡(镇)—人民政?府预算安排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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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【二)争取上级—国家机关的》资助:;,
【 (】三)由受益群—众自筹或者》。投工投劳;
!
? (】四)社会捐助;
!
— : : (五)其他【方式
】。 , 筹集的乡村公!路建设资金》。必须专户储存—专款专用任何单【位和个人《不,得挪用
】
第—十一条? :乡村公路建设用【地按照有关》法律、?法,规的规定办理用地】手续
! : 通乡公路建设用地!由乡(镇)人民【。政府协调解决
】
《 通》村公路建设》。用地由受益的—村组自行调》。剂解决;《跨村公路用地—由所在地的乡(镇】),人民政府协》调解决
【。
《 第十二》条 ?建设乡?村公路需要拆—迁房屋等设施或【者清除地上其他附】着物的建设单位【应当按规定给—予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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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三条 》 乡村?公路:的新建、改》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国!家和省?规,。定,的乡村公《。路相关技术标准【
【 乡村》公路建设工程竣工】后由:自治县交通行政【主管部?门会同乡(镇—)人民政府按照有关!规定组织验收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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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四条 】 乡村公路》。应当设?。置公路里程碑、【指路牌、地名碑等交!。通标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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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,。十五条 乡村公路!的新建、改建和扩】建应当符《合文物古迹保—护、环境保护和水土!保持的规定
!
》 修建横跨乡—村公路的桥》梁,、渡槽或者架设管线!设施等必须》符合相关公路工程技!术标准?
! 第:。十六条 《 乡村公路两侧边沟!(截水沟、边坡)】外缘起3米以—内为乡?村公:路建筑控制区1米】。以内为?公路用地
》。
!乡村公路经过—村寨、田《间,的,路段应当设置—排水设施《和农灌通水道
【
》 第十七条 !。 乡(镇《)人民政府、村民】委员:会应当加强对乡村公!路的养护
】
? 通乡》公路的养护由乡【(镇)人民》。政府负责《。通村公路的养—护以村民自养—为主:由村民?委员会负责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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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八条 因—山洪、泥石》流、滑?坡等自然《灾害致使乡村—公路中断或者受到严!重损坏的乡(镇【)人民政府和村【民委员会《应当:及时组织当地村民】修,复
【。 ? 第十九条》。 建设《和养护?乡村公路《需要在公《路用地以《外的荒山、荒—地、河滩取土挖沙采!。石的须经乡》(镇)人民政—府规划确定村民委】员会和村民》应当予以支持任何】单位和?个人不得阻挠或者】索取:费用
】 ? 第二十《。条 ?乡(镇)人民—。政,府应当按照稳—固,路基、美《化路容的要求—对乡村公路的绿化实!行统一规划统—一实施谁造谁受益谁!管护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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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十,一,条 : 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破坏、?损坏或者《。非法:占用乡村公路、公路!用地:和公路附属》设施
!。 对破坏、损】坏或者非法占用乡】村公路、公路用【地和公路附属设施】以及其他《违反公路管理—规定的行为任何单】位和个?人有:权制止和举报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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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,第二十二条 禁】止在乡村公路—或者公路用》地从事?下列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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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— , (一)堵塞—边,沟利用路面》引水灌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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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》二)向路面排水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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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— (三《)设置棚屋、—。摊点、维修场及其】他设: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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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》 ,(四)堆放建筑材】料及其他堆积物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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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五)挖掘【。、采矿?、取:土、烧窑、》制坯;?
】 (六】)移动、拆》除和毁?坏交通标志或设【施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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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【(七)其他侵占【、损:坏、污染乡》。村公:路和公路用地的【行为
【
第—二,。十三条 《 ,在乡村公路两—侧,开山:炸石、采伐树木【或者:进行:其他施?工作业应当采取必】要的防护措》施不得危及》乡村公?路和:公路设施的安全
】
》 第二十【四条 乡村公路用!地的:绿化:林木不得擅自—砍伐;确需砍—。伐的须经乡(镇)人!民政府和县人民政】府交通行政主管部】门公路?管理机构同意按【有,。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及!时补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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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: 第二十五条 【 除:乡村公路防护—和养护需要》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!人,在乡村公《路,两,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!建筑:物,和地面构筑物;【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埋!设管线、电缆等【设施的应《当经自治县人民政】府交通?行政主管部门同【意,
【 : 第二十《六条 《任何单位《。和个人?不得在乡村公路上】非,法设置?。路,卡路障、拦截车【辆、收?。费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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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七条 【 有下列违法—行为之一的》由交通行政主—管部门会同有关【部门责令停止—违法行为恢复公路原!。状并处以10—0元以上《。1,000元以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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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一《。)违反本《条例第二《十一条第一款规定】的,。;
! (二】)违反本条例—。第二十二条规定的】;
】 , 《 (?三)违反本条例第二!十,三条规定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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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:八条 违》。反本条例第》二十五条规》定的由?交通行政主管部门】责令其限期》拆除:并处以200—元以:上500元以下罚款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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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二十九条— 违反本条例第二!十六条规定》的由交通行政主管】部门责令《停止违法行为—没收违法所得—并处违法所得—3倍以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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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三十条 公路】。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!规,定,。。玩,忽职:守,、,滥用职权、》徇私舞弊《造成损失的由其主】管部:门给予行政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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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三十一条 本条!例自2006年1】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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