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三都水族自治—县乡村公路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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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:一条 为加强乡村!。公路的建设》、养:护和管理根据中华】人民共和国民族【区域:自治法和有》关法:律、法规结合自治】县实际制《定本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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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二条 本》。条例适用于自治县】行政区域内乡村【公路的?。建设、养护和—管理
!。 第三条— 本条例所称乡村!公,路,是指:除国:、省、县道公路外】。通达乡?(镇)村(》自然村、寨)的公】路
】 第四条 】。。自治县?、,乡(镇)人民政【府应当将乡村公路】建设纳入国民—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!加强对乡村公—路建:设、养护和》管,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措!施扶持?和促进乡村公路【建设:
— 《第五条 自治【县人民?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!门主管本《县乡村公路》的,规划、建设和管【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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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!治县人民政府交【通行:政主管部《门的公路管理机构负!责乡村公路的路【政,管理
【。
第六条】 自?治县:、乡(?镇)人民政府对在】乡村公?路,。的建设、养护—和管理工作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!位和:个人给予表彰和奖】。励
【 第七—。条, 通乡公》路建设由自治县人民!政府交通行政—主管部门《会同:乡(镇?)人:民政府组织实施
】
】 通村公路建—设,由乡(?镇)人民政府协助】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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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! 乡村公路建设应】当根据经《济,建设、社会发展和】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!全面规划统筹安【排分步实《施
! 按规划实—施的乡村公路的【新建:。、改建和扩建—任何单位《和个人不得阻挠和】干涉
! 第九》条 属于》基本建设项目的【乡村公路《新建、改《建,和扩建应当遵守国】。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!序和有关《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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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十条? 自治县、—。。乡(镇)人》民,政府多渠道筹集乡、!村公:路建设和养护资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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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, (一)》自治县、乡(—镇)人民政府—。预算安排;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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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? :(二)?争取上级《国家机关的资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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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三)》。由受益群众自筹或者!投工投劳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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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》 (四)社会捐助!;
【 : 》 (五)其》他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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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: 筹集的乡村公路建!设资金必须专—户储: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!和个人不《得挪:。用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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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一条 乡!村公路建《设用地按照有—关法律、法》规的规定办理—用地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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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通乡公路建设用地】由乡(镇《),人民政府协调解【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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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村公!路建设用地由受【益的村组自行调剂解!决;跨村公路用地】由所:在地的乡(镇)【人民政府协调—解决
【
?。 第十《二条 建设乡村】公路需要拆迁—房屋等设施》或者:清除地?。上其他附着物的【建设:单,位,应当按规定》给予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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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三条 乡!村公路的新建、改】建和扩?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!规,定的乡村公路相关】技术标准
】
乡村】公路建设工程—竣工后由自治县交通!行政主管部门—会同:乡(:镇)人民政府按照】有关规定组》织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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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四条— 乡?村公:路应当设置公路【里程碑、指路牌、地!名,碑等交通标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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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】条 乡村公—路的新建、改建和扩!建应当符合文—物古迹保《护、环境《保护:和水土保持的规【定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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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建!横跨乡?村公路的桥梁、渡】槽,或,者架设管线》。。设施等必须符—合相关公路工—。程技术标准
【
第!十六条 乡—村公路两侧》边沟(截《水沟、边坡)外缘】起,3米以内为乡村公路!建筑控制区1米以内!为公路用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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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乡村公路《经过村寨、田—间的路?段应:当设置排水设施和农!灌,通,水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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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》十,七条 《乡(镇)人民—政府:、村民委员会应【当加强对乡》村公:路的养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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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通乡公路的养护】由乡(镇《)人民?政府:。负责通村公路—的养:。。护以村民自》养,为主由村民委员会】负责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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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! :因山洪、泥石流【、滑坡等自然灾害致!使乡村公路中—断或者受到严重损】坏的乡(镇)人民政!府和:村,民委员会应》当及时组织当—地村民修《。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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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?十九条 建设和】养护:乡村:公,路需:。要在公路《用地:以外的荒山》、荒地、河滩—。。取土挖沙采石的须】经乡(?镇)人民政府—规划确定村民委员】会,和村民应《当予:以支持任何》单位和个人不得【阻挠:。或者索取费用
】
第!二十:条, 乡(镇)—人民政府《应当:按,照稳固路基、美【化路容的《要求:对乡:村公路的绿化—。实行:统一规划统一实施谁!造谁受益谁管护
】
】 第二十一》条 任《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!坏、损坏或者非【法占用乡村公路、】公路用?地和公路附属设【施
! 对破坏、损【坏或者?非法占用乡村—。公,路、公路用地—和公路附属设—施以:及其他?违,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!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!权制止和举报
【
】 第:二十二条 》 禁止?在乡村公路或—者公路用地从—事,。下列行为
】
】 (一《)堵塞边《沟利用路面引—水灌:溉;
】。。 , (二!)向路?面排水;
【
— (三)设!置棚屋、摊》点、维修场及—其他设?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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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(四)—堆,。放建筑材料及其他堆!。积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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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 , (五)挖掘—、采矿、取土—、烧窑、制坯;
】
】 《 (:六)移动、拆—除和毁坏《交通标志《或设施;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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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!。七)其他侵》。占,、损坏?、污染乡村公路和公!路用地的行为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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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三—条 : 在乡村公路两【侧开山炸《石、采伐《树木或者进》行其他施工》作业应当采取必【要的防护措施—不得危及乡村—。公路:和公路设施的安【全
】 第二十四条】 乡村公》路用地?的绿化林木不得擅自!砍伐;确需砍伐的】须,经乡(镇)人民政】府,和县人民《政,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!公路管理《。机构同意按》有关规定办理手续】并及时补《种
【 第二十【五条 除乡—。村公:路防护和养护—需要外禁止任—何单位和个人在【乡,村公路两侧建筑控】制区内修建建筑物】和地面构筑物;需要!在建筑控制》区埋设管线》、电缆等设施的应当!经自治县人民政府】交通行政主管部【门同: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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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二十六条— 任何单位—和个人不得》在乡村公路上非法】设置路卡路障—、拦截车辆》、收费罚款
【
— 第二《。十七条 》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!的由交通行政主管】部门:会同有关部门责令】停止:违法行为恢复—公路原状并处—以100元以—上,1000元以下罚】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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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一)违反本条!例第:二十一条第一款规】定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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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 , (二)违反—本条例第二十二条】规定:。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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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【(三)违《反本条例第二—十三条规定的
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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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八条 !违,反本条?例第二十五条规【定的由交通行政【主,管,部门责令其限—期,拆除并处以200元!以,上500元以下罚】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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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九条 】违反本条例第二十】六条规定的由交通行!政主管部《门责:令停止违《法行为没收违法【所得并处违法所【得3倍以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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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】条 公路管理人员!违反本条例规定玩】忽职: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!舞弊:造成损失的由其主】管,部门给予行政处【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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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十一条【 本?条,例自20《06年1月1日起施!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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