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都—水族自?治县:。乡村公路《条,。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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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第一条》 为?加强:乡村公路的》建设、养护和—管理根据中华—人,民共和国民族—区域:自治法和有关法【律、法?。规结合自治县实际】制定本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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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第二:条 本《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!政区域内乡村公【路的建?设、养?护和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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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第,三条 《本条例?所称乡村《公路是指除国、省、!县道公路外通—达乡:(镇)村(自—然村、寨)的公路】
】 第四条 自治!。县、乡(镇)—人民政?府应当将乡村公路建!设纳入国民经—济,和社会发展计—划,加强对乡村》公路建设、》养护和管《理工作的领》导采:取措:施扶持和促进乡村】公路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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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五条 】自治县人民政府【交,通行政主管》部门主管本县乡村公!路,的规划、《建设:和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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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, 自治《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!主管部门的公路管】理机构负责乡村公】路,的路政管理》。
!。 第:六条 自治县【、乡(镇)人民【政府对在乡村公【路的建设、养护和】管理工作中做—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!。个,。。人给予表彰》和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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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【条 通《乡,公路建设由》自治县人民政府交】通行政主管部—门会同乡(镇)人】民政府组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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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通村公《路建设由乡(—镇)人民《政,府协助?村民委员会》组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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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八条 》乡村公路《建设应当根据经【济,建设、?社会发展和人民【生产生?活的需要全面—规,划统:筹安排分步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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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按规划实【施的乡村公路的新】建,、改建和《扩建任何单位和个人!。不,得阻:挠,和干: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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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?九条 属于基【本建:设项:目的乡村公路—新建、改建和扩建应!当遵守国家规定【的基本建设》程序和有关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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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十条 自—治县、?乡(镇)人民—。政,。府多渠?道筹:集乡、村公路建设】和,养,护资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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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—(一)自《。治,县、:乡(镇?)人民政《府预算安排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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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》(二)争取》。上级国家机关的资助!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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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【(三)由受益群众】自筹:或者投工投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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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四)!社会捐助;
】。
! (五)其他方式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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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筹》集的乡村《公路建设《资金必须专》户储存专款专用任】何单位和个人—不得挪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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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第十一条《 乡?村公路?建设:用地按照有》关法:律、法规的规—定办理用地》手续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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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通乡公路—建设用地由乡(【镇,)人民政府》协调解?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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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通?村公:路建设用《地由受益的村—组自行调剂解决【;跨村公路用地【由所在地的》乡(:。。镇):人民政?府协调解《决
!。 :第十二条《 建设乡村公路】需要拆迁房》屋,等设施或者清除【地上:其他附着物》的建设单位应当【按规定给予补—偿
】 第十三—条 乡村公路【的新建?、改建和扩建应当符!合,国,家和省规《定的乡村公》路,。。相关技术标准—
— 《。乡村公路建设工程竣!工后由自治》县交通行《。政主管部门会同乡(!镇):人民政府按照—有关规定组织验【收
】。 第十》。。四条 《乡,村公路应当设—置公路里程碑、【。指路牌、地名碑等交!通,标志
】 第十五条 ! ,乡村公路的新建、】。改建和扩建应当符】合文物古迹保护、】环境保护和水土保】。持的:规定
】 :。 , 修建横跨乡村公】路的桥梁、渡—。槽或者架设管—线设施等必须—符合相关公》路工程技术标准
!。
》 第十六条 !乡村公路两侧—边,沟(截?水,沟、边坡)外缘起3!米以内为《乡村:公路建筑控》制区1米以内—为公路?用,。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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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乡村公路经过村寨!。、田间?的路段应当设置【排水设施和农—灌通水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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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七条 乡(—镇)人民《政府、村民》。委员会?应当加?强,对乡村公路的养【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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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乡公路!的养护由乡》(镇)人民政府【负责通村公路的养】护以村民自》养为主由村民委员会!负责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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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。八条 因山洪【、泥:石流、滑《坡等自然灾害致【使乡村公路中—断或:者,受到严?重损坏的乡(镇)人!民政府和村民委员】会应当?及,时组织当地》村民修复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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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! :建设:和养护?乡,村公路?需要在公路用—地以:外的荒山《。、荒地、河》滩取土挖沙》采石的须经乡(镇)!人,民政府规划》确定村民委员会和】村民应当予以支【持任: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阻挠或者索取费用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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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第二十条 乡(镇!)人民政《府应当按《照稳固?路基、美化路容的】要求对乡村公路的】绿化实行统一规划统!一实:施谁造?谁受益谁管护—
【。 : 第二十一条— 任何单位—和,。个人不得破坏、损坏!或者非法占用乡【。村公路、公路—用地:和公:路附属?设施
! 对破坏—、损坏或者非法占】用乡村公路、—公路用地和公—路附属?设施以及其他违反】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!任何单位和》个人:有,权制止和举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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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二条 禁止—在,乡村公路或》者公路?用地从事下》列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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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一【)堵塞边《沟利用路面引—水灌: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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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, 》 (二)—向路面排《水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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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? ,。 (?三)设置棚》屋、摊点、维修场及!其他设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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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》。(四)堆《放建筑材料及—。。其他:堆积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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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(五【)挖掘、采矿、【取土、烧《窑,、,制,坯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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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, (六)移—动、拆?除和毁坏交通标志】或设施;
【
《 —。 (七)其》他侵占、损》坏,、污:染乡村公路和公【路用地的行》为
—。
: 第《二十:三条 在》乡村公路两侧—。开山炸石、采伐树木!。或,者,进行其他施工作业应!当采取必要》的防护措施不—得,危及乡村公路和公路!设施的安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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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四条 》 乡村公路用地的】绿,化林木不《得擅自砍伐;—确需:。。砍伐的须经乡(镇)!人民政府和》县人民政府交通【行政主?管部:门公路管理》机,。构同意?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!并及时补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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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二十五条 除乡】村公路?。防护和养护需要【外禁:止任何单位和个【人在乡村公路—两侧建筑《控,制区内?修建建?筑物和地面》构筑物?;需要?在,建筑控制区埋设【管线、电缆》等设施的应当—经自治县人民—政府:交,通行政主管》部门同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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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第二十六条 【 任何单位和个人】不得在乡村公—路上非法设置路卡】路障、拦截》车辆:、收:费罚:款
! 第二十七条 !有下:列违法行为之一【的由交?通,行政主管部门会同】有关部门责令—停止违法行》为恢复公路原状并】处以100元—以,上,。1000元以下罚】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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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一【)违:反本条例《第二十一条第一【款规定?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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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》(二)违反》本条例第二十二条】。规定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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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, : 《(三)违《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!规定的
! : 第二十》八条 违反本【条例第二十五—条规定的由交—通行政主管部—。门责令其《。限期拆除并处以【200元以上500!元以: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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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九条! 违反本条例【第,二十六条规定—的由交通行》政主:管部门责令停止【违法行为没》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!所得3倍以》。下罚: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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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!条 公路管理人】员违反本条例—规定玩忽《职守、滥《用职权?、,徇,私舞弊造成》损失的由其主管部】门,给予行政处分—
—。 《第三十一条 本】条例自2006年1!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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