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【 车辆和《驾驶人
》
— 第十四条】 , 机动车实行登【记制度机动》车经公安机》关交通管理部门【登记后方可上道【路行驶尚未》登记:的机动车需要—临,时,上,道路行驶《。的应当取得》。临时通行牌》证,
《
? , 第十《五,条 机动车有【下列: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!。有人应当《向当地公安机关交】通管理部门申领【。临时通行牌证—
【 ,。 , , (一)【因办理注册登记【需要临时上》道路行驶的;
】
【 (二【)因办理转移登记】需要临时上道路【行驶的;
》。
:
,。
: :。 ? (三)—补领机动车号—牌期间需要上—道路行驶的
】
:
按前【款第(一)项—。规定申?领临时通行牌证的应!当,提供机动车》所有人身《份证明?、车辆来历证明、整!车出厂?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!动车进口凭证、【机动车交《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!单
《
? 核发临【时通:行牌证时应当载明机!动车所有人、机【动车厂牌型号、车辆!识别代码(车架【号码)?、发动机号码、行】驶区域、《发证机关、发牌【日期和有效》期等内容《临时通行《牌证有效《期最长不超》过三十?日
》。
第十六!条 从事体育【比赛等?活动的车辆需要悬】挂机动车号牌以【外的:专,用号牌的其主办【单位或?者主管机构应当【经,省公安机《关交通管理部门批】准,在规定的时间和道路!上行驶?并随车携带原车牌和!行驶证?
】 第十《七条 机动车【教练车应当悬挂公】安机关交通管理【部门核发的》教练车号《牌安装?。。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!准、教练员》可以控制车辆行【驶的安全装置—两侧:车门喷涂《单位名称并随车携带!教练车行驶证—
! 第十八条 未】经公安机关》交通管理部门批【准机动车不得—加装:、改装妨《碍交通安全》的光电设备、高【。音喇叭及其他影响车!辆安全行《驶的装置《。;不得安装》影响:交通技术《。监控:。。设备正常使用的装】置机动?车号牌?上不:得,喷涂、粘贴影响【交通技术监控信【。息接受的《材,料
《
,
? ?。第十九条 公【。安机关交通管理部】门应当对专》门接送中《小,学生和学龄前儿童】的校车及《其驾驶人《加强管理校》车应当符合》国家安全技术标准】。并在两侧车》门,喷涂:车,属单位、核载人数车!身两侧和后》部,喷涂统一的》“校:车”标志
》
》 《第二十条 —公安机关交》通管:理部门及其交通警】察发现超过》安全:技,术检验期限的机【动车辆应《当扣留机《动车和?行,驶证并就近及—时对机动车进—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!合格的发还机动车和!行驶证
! 第二十一】条 本省注—册登记的机》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喷!涂、粘贴、安装【下列标志《标识和?装置
! : : (一)大【型,、中型客运》机动车在驾》驶室两侧车》门喷:。涂车辆所有人或【者其居住地》的名称、准载—人数;
》
! ?(二)?。重型、中型》、,小型货运机动车在】。驾驶室两《侧车门?喷涂车辆所有—人,或者其居住》地的名?称、驾驶室准载人】数、核载质量准牵引!的机动车应》当喷涂准牵引的核载!质,量;
! (三!)总:。质量大于《三点五吨的货—车和挂车应当按国家!标准在其侧面及后】下部安装防撞装【置粘贴或者喷涂车身!反光标识;
—
! ? (四?)出租?车应当在驾驶室的两!侧车门?喷,涂车辆所属出租汽车!公司:名称:、准载人《数;
】 【 (五)法律、法规!。规定的其他标志、标!识和装置
!
: 出租车—不得:粘贴遮阳膜》和安装窗帘;营【运性客运《机动车辆车窗—不得粘贴深色—和镜面反光遮—阳膜:
! 第二十《二条 电》动自:。行,车、残疾人机动轮】椅车和?省人民?政府规定应当登【记的:非机动?车经公安机》关交通管理部门【登记后悬挂》号牌并随车携—带行驶证方可上道】路行驶
《
,
》 , 第?二十三条 —。依法应当登记—的,非机动车申请—。登,记时应当提交非机】动车所有人身份【证明、车辆来历【证明、?。符合:国家和本省》安全技术标准的【。合格证明《或者进口凭证—申请残疾人机动轮】椅车登记的》还应当提交下肢【残疾:证明
—
第二】十,四条 《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!。所有权发生转—移的:当事人应当》。。携带本人身份—证明和车辆、号【牌、行驶《证到登记该非—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!通管理部《门及时办理转移登】记
:
《。
《。 第二十《五条 机》。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!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】。、法规的《规定按照操作—规范安全驾驶—、文明驾驶》
《
? 第二十六条】 机动车驾驶人连!续驾:。。驶机:动车超过《4,小时:应当停车休息
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