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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青海省社会抚养【费征:收管:理办法 !     第【一条  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!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】、国务院社会抚养】费征:收管理办法》和青海省人口—与计划?生育条例结》合本省实际制定本】办法 —  ?   ?第二条  不符【合中华人民共和【国人口?与计划生育》法和青海省》人口与计《划生育条例》有关规定生》育或:收养子女的应当【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!    ! 第三条《  社会抚养—费,。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!府计:划,生育行政《部门或其委托的乡(!。。。镇):。人民政府、街道办】事处依法《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! ? :  : , 村民?。委员:。会、:居民委员会以及【当事人所在单位【应当依法《配,合,做,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!工作 】    第四条 】 社会抚养费征收】标准根据《当事人?的实际收入和—不符合法律、—法规规定《生育子女的情节依】照下列规《定确定 【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?(一)?城镇居民《以子女出生前—。一年所在地的—市、县(设区的市】以市为单位》)城市居民年—人均可支配收入为】基,数当事人实》际收入低于人均可支!。配收入的按3—4倍征收《;高于人《。均可支配收入的【按45倍征收; 】    】 ,   ? (:二)农村(牧区)农!(牧)民以子女出生!前一年所在地—的市、县(设区【的市以市为单—位)农村(牧区)】农(:牧)民年人均纯收】入为基?数当事人《实际收入低于人【均纯收入的按34倍!征收;?高,于人均?纯收入的按》45倍?征收 —  ?。   多次违—法生:育子女的以》第一次?征收标准为基础每多!生,。一胎加收2倍的社】会抚养费 【     当】事人一次生育两个】或,两个以上子女的其征!收,标准以一个子—女,。计,算   !  第五条  【符合条件生》育第:二个:子女但未《满间:隔年限的一次性【征,收5:00元的社会—抚养:费 》 :    未达到法】定婚龄?生育子女的》一次性征收50【0100《0元的?社会抚养费 】  《   第六条 【 夫妻一《方,为城镇居《民另一方为》农牧民的社》会抚养费的征收依照!城,镇居民的征》收标:准执行 》 ,    — 在城镇落》户的农牧《民自批?准转为城镇居民之日!起,。未,。满一年的社会抚【养,费依照农《牧民的?征收标准执行—;超过?一年的依照城—镇居民的征收—标准执行 】     征【收社会抚养费—一方已?被征收的《另一方不再征收 ! , ,     第七】条  流动人口社】会抚养费的征收【依照下列规定办理】。  【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一)当【事人的?生育行为发》生在其?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!地,计划生育行政部【门依:照现居?住地的征收标—准作出征《。收决:定; —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:二):当事人的生》育行为发生在—其户籍所在》地的由户籍地计划】生育行政部门依照】户籍:所在地的征》收标:准作:出,征收:决定;? ?。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三)当事【人的生育行为发【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!户,。籍所在地计划生【育行政部《门,均未发现《的由首?先发现其生育—。行为的计划生育行政!部门作出征收决定 ! 《     对征【收管辖发生争议的由!共同的上《一级计划生》育行政部《门,决定管辖权 】     当】事人在一地》已经被?征收社会抚养费【的在另一地不—得因同一事实再次征!收社会抚养》。费   !  第?八条  《社,会抚养费征》收程序 ! ,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一):社会抚养费》。征收机关《对,当事人的《生,育行:为进行调查、—核实情?况属实的作出征收】决定; 《 ?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二)社会【抚养费征收》机关应及时向当【事人送达社会抚养】费征收决定书;社】会抚养费《征收决定自送达【当事:。人之日起生》效; —  ?   ?   ? (三)当》事人自接到社会【抚养费征《收决定书《之日起30日—内,缴纳:社会抚养费; !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四)征收社—会抚养?费的机关《在,收,到社会?。抚,养费时应当向当【事,人出具省财》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!费票据? —。    第九条【。  未作出社会抚养!费征收决定》书或未出具》省财政部门统一印】制的收费票据的当】事,人有权索要有效【票据或拒绝缴—纳  】   第十条  】当事人?一次缴纳社会抚养】费,确有实际困》难的可向县级计划】。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!期缴:纳申请征收》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!日起30日内—作,出批准或不予—批准的决《定并书面《通知当事人》准,予分期缴纳的其期】限不得超过》三年 《    【 第十一《条  当事人未在决!。定期:限内足额《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!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!欠缴额千分之二的】滞纳:金;作出征收决【定的计划《生育行?政部门可《依法申请人民法【院强制?执行 》   》  第十二条 【 国家机关、社会】团体、?企事业组《织工作人员》及大专院校学生【等被征收《社会抚养费的不免】除其他处分 】。 ?  :  第十三条  当!事人对征收决定不】。服的可?以,依法申请行政复议】或者提起行政诉讼】行,政复议?或行政?诉,。讼期间?征收:决定:不,停止执行但法律【、,法规另有规定的【除,。外 —。     第十【。四条 ? 社会抚养费及滞】纳,金全部上缴》同级国?库纳入预算管—理征收机关收到社】会抚养费后必—须在3日内将—所征收?款项全部存入市(】县、区)《财政部门的专用账户!;边远?和交通不便地区最】迟不超过《10日 《 :  《   计划生—育工作?。必要的?经费由各级》人民政?。府财政予以保—障 ? , ,  ?   第十五条【  社?会抚养?费征收机关应当【。将社会抚养费征【收情况定期》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!级财政、价格、【审计:、监察等《有关部门依照—职责负责社会抚养费!征收的?监督管理 —     】第十六条  征收】机关工作人员滥用】职权、徇私舞弊【擅自提高或》降低征?收标准以及截—。留、挪用、贪污【、私分?社会抚养费》尚不构成犯罪—的由:其上:级主管部门或同级监!察部门对直》接责任人《员和主管《领导依法给予行政处!。。分;构成犯》罪的依法追究—刑事责任 】     第【十七条  本办法自!20:04年2月1—日起施行《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