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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》海省社会《抚养费征收管理办】法 》 :     —第一条  》根据中华人民共【和国人?口,与计划生育法、国】。务院社会抚养费征】收管理办《法和青海省》人口与计划生—育条例结合本—省实际制定本办法】 《     第【二条  不符合中华!人民共和国人口【与计划生育法和青】海省人口与计划【生育:条例:有关规?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!应当依法《缴纳社会抚》养费 ?     !第三条  社会【抚养费的征》收由县级人》民政府计《划生育行政》部门或其委托的乡】(镇: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!事,处依法作出书—面征:收,决定 】    《村民委员《会、居?民委员会以及当事】人所:在单位应当依法配合!做,好社会抚养费的【征收工作《 ,    】 第四条 》 ,社会抚?养费征收标准根据当!事人:的实际收入和—不符合?法律、法规规定生】育子女的情节依照】下列规定确定 ! :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一】),城,镇居民以子女出【生前一年所在—地的市、县》(设区的市以—市为:单位)城《市居民年人均—可支配收入为基数】当事人实际收入低】于人均可支配收【。入,的按:34倍征收》;,高,于人均?可支配?收入的按45—倍征收; 】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》 (:二)农村(牧—区)农(《牧)民?以子女?出生前?一年所在地的市、县!(,设,区的市以《市为单位)农—。村,(牧区)农》(牧:)民年人均纯收【入为基数当事人实】际收入?低于人均纯收入的按!34:倍征收;《高于:人,均纯收入的》按,45:倍征收 —     【多次违法生育子女的!以第一次征收标准为!基,础每多?生一胎加收2—倍的:社会抚养《费  】 ,  当事人一次生育!两,个或两?个以上子女的其征收!标准以一个子女【计算 —     —第五条 《 ,符合条件《生育第二个子—女但未满间隔年限的!一次性征收》500元的》社会抚?养费 】  : ,。 未达到法》定婚龄生育子女的一!次,性,征收5001—0,0,0元:的社:会抚养?费 《     第六!条,  夫妻《一方为城镇居—民另一方为农牧民的!社会:抚养费的征收—依照城?镇居民的征收—标准执行 》 《。。     在城镇】。落户的农牧民自【批准转为《城镇居民《之日起未满一年的】社会抚养《费依照农《牧,民的征?收标:准,执行;超过一年【的依照城镇居民的征!收标准执行 —   【  征收社》会抚养?费一方已《。被征收的另一—方不再征《收 》    》 第七条  流动】人口社会抚》。养费:的征收依照下列规】定办理 《 《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,(一)?当事人的生育—行为发生《在其现居住地的【由现居住地计划生】育行政?部门依照现居住地的!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!定; 】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,(二)当《事,人的生?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!所在地的由》。户籍:。。地计划?生育行?政部门依《照户:籍所在地的》征收标准作出征收】决定; 】 ,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三)—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!生时:其现:居住地或者》户籍所在地计—。划生育?行政部门均未发现】的由首先发》。现,其生育行为的计【划生育行政部—门作出征收决定【 《   《  对征《收管辖发生争议【的由共?同的上?一级计?划生:育行政部门决定管辖!权  】   当事人在一】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!养,费,的,。在另一地不》得因同一事实再【次征收社《会,抚养费 】     第八条】 , 社会抚养》费征收程序 —    】  :  : (一)社会—。抚养费征收机关对】当事人的生育—行为进行调查、【核实情况属实的【作出征收决定; 】 , ?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:二)社?会抚养费征收—机关应?及时向当《事人送达社会抚【养费征收决定—书;社会抚养费征收!决,定自送达当事人【之日起生效》; 《  《  :    《 (三)当事人自接!到社会抚养》费征:收决定书之日起3】。0日内缴《纳,社,会抚养费;》    !。 ,  :  (四《)征收?。社会抚养费的—机关在收到》社会抚养费时应当】向当:事人出具省财政部】门,统一印制的》收费票据 【     第】。九条  未作出社会!抚,养费征收决》定,书或未出具》省财政部《门统一?印制:的收费票据的当【事人:有权索要有效票据】或拒绝缴纳》    ! 第十条《 , ,当,事人一次《缴纳社会《抚养费确有》实际困?难的可向县》级计划生育行政【部门提出分期—缴纳申请征收机关】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!30日内作》。出批准或不予—批准的决定并书面】通知当事人准予分期!缴纳的其期》限不得超过三年 !。  》。   第十一—条  当《事人未?在决定期限》内足额缴纳社会抚】。养费的自欠缴—之,日起:每,月加收欠缴》额千分之《二,的滞纳金;作—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!育,行政部?门可:依法申请人民法【院强制执《行 ?     】第十:二条  国》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】、企:事业组织工作—人员及大专院校学】生等被?征收:社会抚养费》的不免除其他处分 !     !。第十三条 》 当事人对征—。收决定不服的可以】依法申请行政复【议或者?提起行政诉讼行政】复议或行政诉—讼期间征《收决定不停止执【行但法律《、,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!    ! 第十四条  社】会抚养费及滞纳金】全部:上缴同级国库—纳入:。预算管理征收—机关收到社会抚【养,费后必须在3日【内将所征收款项【全部存入市》(县、?区)财政部门的专】用账户;边远和【交通不便地区最迟不!超过10日》 》     》。计,划生:育,工作必要《的经费由各》级人民政《府财政予以》保障 【    《 第十五条》 , 社会抚养费征【收机关?应当将社会抚养【费征收情况定期公布!接受群众监》。督各级财政、价格】、审计、监察等【有关部门依照职责】负责社会《抚养费征收的监【督管理 》 ? , ,   第十六条  !征收机关工作人员滥!用职权、徇私舞弊】擅自提高或》降低:征收标准以及截留、!挪用、贪污》、私分社会抚养费尚!不构成犯罪的由【其上级主管》部门或同级监—察部门对直接责任】人,员和主管领导依法】给予行政处》分;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刑?事责任 》   —  第十七条  本!办法:自2004年—2月1日起施行 】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