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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海省社会!抚养费征《收管理办法 】   【  第一条  根据!中,。华人民?共和国人口与—计划生育法、国务院!社会抚?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!青海省人口与计划】生育:条例结合《本省实际制定本办】法   !  第二条 — 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【人口与计《划生育法和青海省人!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】有关: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!的应当依法》缴纳:社会抚养《费  】 ,  第三条》。 , 社会抚养费的征】收由县级人民政府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!其委托的乡》(镇)人民政府、】街道:办事处依法作出书面!征收决定《 ,   【  村?民委员会、》居民委员《会以及当事人所【在单位应当依法【配合:做好社会抚养—费的征?收工作? ,    】 第四?条  社会抚养费征!收标准根据当—事人的实际》收入和不符合法【律、法?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!节依照下列规—定确定 》 《    《   ? (一)城镇居【。民以子?女出生前《一年:所,在地的市《、县(设《区的市?以市:为单:位)城市《居民年人均可支【配收入为基》数当事人实际收入】低于人均《可,支,配收入的按34倍】征,收;高于人均可支】配收入?的按45《倍征收; !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二)!。农村(牧区)农(】。牧)民以子女出【生前一年所》在地:的市、县(设区的市!以市:为单位)农村—(牧区)农(—牧)民年《人均纯收入为基数】当事人?实,际收入低于人均纯收!入的按34倍—征收;高《。于人均纯收入—的,按45倍征收 】 :    》 多次违《法生育子《女的以?第一次征收标—准为:基础每多《生一胎?加收2倍的社—会抚养费《。 : ,   》  当事《人一次生育》两个或两个以—。上子女的其》征收标准以》一个子女计算 】 ,。 ?    第五条 】 符合条件生—育第:二,个子女但未满间隔】年限的?一次:性征:收,500元的社会抚】养费 ? 》   ? 未:达到法定婚龄—生育子女的一—次性征收500【100?。0元的社会抚养费 !   【。。  第?六条:  夫妻一方为城镇!居民另?一方为农牧民—的社会抚养费—的征:收依照?城镇居民《的征收标《。准执行 》     在!城镇落户的农牧民自!批准:转为城镇居》民之:日,起未满一年的社会】抚,养费依?照农:牧民的征收标准执】行,;超过一《年的依照《城镇居民的征收标】准执行 【    》。。 征收社会抚—养费一方已被征【收的另一方不—再征收 !    第七条  !流动人口社会抚养】费的征收依照下列规!定办理 —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一】)当事人《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!。现居:住地的由现居住【地计划生育行—政部门依照现居【住地的征《收标准作出征收【决定; 【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二)当事】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!其户籍所在地的【。由户籍?地计划生育行政部】门依照户籍所在地的!征,收标准作出征收决】定; 《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? (三)《当事人的《生育行为发生时【其现:。居住地?或者户籍所在—地计:划生育行政》部门均?未发:现的由首先发现其】生育行?为的计划生育行【政部门作出征收决】定 【    对征收管】辖,发生争?议的由共同的上【一级计?划生:育行政部门决定【管辖权 】     当事人在!一地已经被征收社】会抚养费的》。。在另一地《不得因同一事实【再次征?收社会抚养费— —    第八—条  社会抚养费】征收程序 !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—(,一,)社会抚《养费:征收机关对》当事人的生育—行为进行调查、核】实情况属实的作【出征收决定》;   !  :   ? (二)社会—抚,。养费征收机关应及时!向,当事人送达社会【抚养费征收决定书;!社会抚?养,费征收决定自送达】当事人之日》起生:。效; 》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: (三)当事—人,。自接到社会抚养【费征收决《定书之日《起,30日内缴》纳社会抚养费; 】。 , ,。。       ! , (四)征收社会】抚,。养费:的机关在收》到社会抚养费—时应当向当》。。。事人出具《省财政?部门统一印制—的收:费,。票据 【     第—。九条  《未作出社会抚养费】征收决定书》或未出具省财政部】门统: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!当事人有《权,索,要有效票据》或拒绝缴纳 【 : ,     第十条】  当?事人一?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!有实际困《难的可向县级—计划生育行政—。部门提出分期—缴纳申请征收机关应!自受理申请之—日起30《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!批准的决定并书面】通知当事人准予分期!缴纳的其期》限不得超过三年 】 , ?    《 第十一条  当事!人未在决定》期限内?足额缴?纳社:会抚养费的自欠缴】之日:。起每月加《收欠缴?额千分之二》的滞纳?金;作出征收决【定的计?划生育行《政部:门可依法申请人民】法院:强制执行 》 ,     第!。十二条  国家机】关、社会团体、企】事业组织工作人员】及大专院《校学:生,等被征收《社会抚养费》的不:免除其他《处分 ?   【 , 第十?。。三条  当事—人对征收决定—不服的可《以依法申请行—政复议或者》提起:行政诉讼《行政复?议或行政诉讼—期间征收决定—不停止执《行但法律、法规【另有规定的除—外 —     第—十四:条  社会》抚养费及滞纳金全部!上缴同级国库—纳入预算《管理征收《机关收到社会抚【养费后必须在—。3日内将所》征收款项全部存入】市,(,县、区)财政部门的!。专用:账,户,;边远和交通不便】地区最迟不》超过10日 】    — 计:划生育工《作必要的经费—由各级?人民政府财》政予以保障 】    — 第十五条  【社会抚养费征收【机关应当将社会抚养!费征收情况定—期公布接受群众【监,督各:级财:政、价格、审—计、监察等有—关部门依照》职责负责社会抚养】费征收的监督管理 ! ?。     —第,十六条?  征?收机关工作人—员滥用?职权:、徇私舞弊擅—自提高或降低征收】。标准以及截留、【挪用、贪污》、私:分社会抚《。。养费尚不构成犯罪的!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!。同级监?察部门对直接责任】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!给予行政《处分;?构成犯罪的依法追】究刑事责任 【。  》   第十》七条:  本办法自—2004年2月1】日起:施行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