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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青海省社会抚养费!征收:管理办法 】     】第一条  根据【。中华人民共和国【人口与?计划:。生育法、《国务院?社会抚养费征收【管理办法和青—海省人口与计划【生育条例结》合本:省实际制《定本办法 【  《。  : 第:二条 ? 不符合中华人【民共和国人口—与计划?。生育法和青海省人口!与计划生育条例【有关规定生育—或,收养子女的》应当依法缴》纳社:会抚:养费 《     】第三条  》社会抚养费的征收】由,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!育行政部门或—其委托的乡(—镇,),人民:政府、街道办—事处依法作》出,书面征收决定 !    — ,村,民委:员会、居民委员【会以及当事人所在单!位应当依法》。。配合做好社会—抚养费的征收工【作 ? 《    《第四:条  社会抚养【费,征收标准《根据当事《。人的实际《收入和不符合法律】、法规规定生育子】女的情?节,依照下列规定—确定 — ,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? (一)城镇居【民以子女《出生前一年所在地】的市、县(设区的】。市以市为单位)城市!居民年人《均可支?配收入为《基数当?事人实际收入低于人!均可支配收入的【按34倍征》收,;高于?人均可支配》收,入,的按45倍征收;】 ?。 , ,。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二)【农村:(牧区)农(牧【。),民以子?女出生?前一年所《在地的市、县(【设区的市以市为单】位):农村(牧《区)农(牧)—民年人?均纯收?入为基?数当事人实际收入】低于人均纯收入的按!3,4,倍征收;高于—人均纯?收入的按45倍【征收  !   多次》违法生育《子女的以《第一次?征,收标准?为基础每多生—一胎加?收2倍的社会抚【养费 ? :    — 当事人一次生【育两:个或两?个以上子女的其征收!标准以一个》子女:计算 【  : ,。  第五条》  符合条件生【育第二个子》。女,但,。未满间隔年限的一】次性征收500元】的社会抚《养费 》     未】达到法定《婚龄生育子女—的一次性征收500!。10:00元的《社会:抚养费 !    第六条【  :夫,妻一方为城镇—居民另一方为—农牧民的社会—抚养费的征收—依,照城镇居民的—征收标准《执行 》  《   在城镇落户】的农牧民《自批准转为城镇居】民之日起未满—一年的社会抚养【费,依,照农牧民《的征:收标准执行;超过一!年的依照《城镇居民的征收标】准,执行  !   征收社会【抚养费一方已—。被征收的《另一方不再征收 ! ?。 ,   ? 第:七条  流动—人口社会抚养费的】征收依照《下列规定办》理 》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:(一)当《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!在,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!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!门依照现居住地【的征:收标:准,作出:征收决定; 】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二【)当事人的生育【行为:发生在其户》籍所在地的由—户籍地计划生育行】政部门依照户籍所在!地,的,征收标准《作,出征收?决定; — ,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三)当事!人的生育行为发生】时其现居住地—或者户籍所》在地计划生育行政】部门均未《发现的由首先发【。现其生育行为的计划!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征!收决定 !    对征收【管辖发生争议的由】共同的上一级计【划,生育行政部门决定】。管,辖权 》   》  当事人》在一地已《经被征?收社会抚养费的【在另一地不得—因同一事实》再次征收社会抚【。。养费 【     第八【条  ?社会抚养费征收程】序, : ?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一—)社会抚养费征收机!关对:。当事人的生育行【为进行?调查、核实》情况属实的作出【。征,收决定?。; 》。 : ,     》 , (二)社》会抚养费征》收机关应及时向当】事人送达社会抚养费!征收:决定书;社会—抚养费征收决—。定,自送:达当事人之》日起生效; !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《(三)当事人自接】到社会?抚养费?征,收决:定书之日《起30日内缴纳【。社会抚养费; 】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四》)征收社《会抚养?。费的机关《在收到社会抚—养费时应当》向当:事人出?。具省财政部门统【一印制的收费票据】 —    第九条【  未作出社会【抚养费征收》决定书?或未出具省财—政,部门:统一:印,制的收费《票据的当事人有权】索,要有:效票据或拒绝缴【。纳  】。   ?第十条 《 当事人一次—缴纳社会抚养费确】有实际?困难的可向县级计】划生育?行政部门提出—分期缴纳申请—征收机关应》自受理申请之日【起30?日内作出批准—或不予批准的—决定并书面通知【当事人准予分期缴纳!的其期限不得—超过三年 — 《    第十—一,条,  当事人未在决】定期限内足额—缴纳社会抚养费【的自欠缴《。之日起每月》加收欠缴额千分之】二,的滞纳金;作出征收!决定的计《划生育?行政:部门可依法申请【人民:法院:强制执行 【  《   第十二条 】 国:家机关、社会团【。体、企事业组—织工作人员》及大专院校学生等】被征收社会》抚养费的不免除其】。他处:分 》 ,     》第十:三条  当事人对征!收,决定不服的》。可,以依法申请行政复】议或者提起行政诉】讼行政复议或行【政诉讼期间征收决】定不停止《执行但法律、—法规:。另有规?定的除外 】    》 第十四条  【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!全,部上缴同级国—库纳入?预算管理《征,收机:。关收到社会抚养费后!必须在3日内将所征!收款:项全部存《入市(县、》区)财政部》门的专用账户;边】远和交通不便地区最!。迟不超?过10日 —   — , 计划生育工—作必要的经》。费由各级《人民政府财政予以】保障 》     第十!五条:  社会抚养费【征收:机关应当将社会抚养!费征收情况》定期公布《接受群众监督—各级财政、价格、审!计、监察等有关部门!依照职责负责社会】抚养费征收》。的监督?管理  ! ,  第十六条  征!收机关工作人—员滥用?职权:、徇私舞弊擅自提高!或降低征收标准以】及截:留、挪用、贪污、私!分社会抚养费尚不构!成犯:罪的由其上级主管】部门或同级》监察:部门对直接责—任人员和主》管领导依法给予行政!处分;构成》犯罪的依法》追究:刑事责任 】 ,     第十【七条:  本办法自20】0,4年2月1日起施】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