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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海省社】。会抚养费征收—管理:办法: 【     》第一条  》根据中华人民共【和国人?。口与计划《生育法、国务院【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!办法和青海》省,人口: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!本省实际《制定本办法 】。     【第二条  不符【合中华人民共—。和国人?口与计划生》育法:和青海省人口与计】划生育?条,例有关规定生育或】收养子?女的应当依法缴【纳社会?抚养费 》 , ?    第》三条:  社会抚养—费的征?收由县级人民—。政,府计划生育行政部】门或:其委托的乡》(镇)?人民:政,府、街道《办事处依《法作出书面征—收决定 《 , ?     村民委员!会、:居民委员会以及当事!人,所在单?位应当依法配合【做好社会《抚,养费:。。的征收工作》    ! 第四条  社会抚!养费征收标准根据】当事人?的,实际:收入和不符合法【律,、法规规定生育【子女的情节》依照:。。下列规定确定 】   —  :    (一)【城镇居?民以子女出生前【一年:所在:地的:市、:县,(设区的市以—。市为:单位)城市居—民年:人均可支配收入为】基数当事人实际收】入低于人均可支【配,收入的按34倍征收!;高于人《均可:支配收?。入的按?45倍征《收; 【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二)农村(—牧区)农《(牧)民以子女出生!前一年所在地的市】、,县(设区的》。市,以市为?单位)农村(牧区)!农(牧?)民年人均纯收入】为基数?当事人实际收—入低于人均纯收【入的按34倍—征收;高于人均【。纯收入的按45倍征!。收   !  多次违法生育】子女的以第一次【征收标准为》基础每多生一胎加】。收2倍?的社会?抚养费 !    当事人【。一次生?育两个或两》个以:上子女的其征—收标准以一个子【女计:算 【    第五条  !符合条件生育—第二个子女但—。未满间隔《年限的一次性征收】500?元的社?会抚养费 —     】未达到法《定婚龄生育子—女的一?次性:征收50《01000元—的社会抚养费 !     【第六条  夫妻【一方为?。城,镇居:民另一方为农—牧民:的社会抚养费—的征收依照城镇居】。民的:。。征收标准执行 ! ?。 ,  : 在城镇《落户的农牧民自批准!转为城?镇居民之日起未满】一年:的社会抚养》费依照农《牧民的征收》标准执行;超过一】年的:依照城镇《居民的征收标准执】行  】   征收社会抚】养费:一方已被征收的另】。一方不再征收 】   —  第七条  【流动人口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!照下列规定办理【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(一)!当事:。人的生育行》为发生在其现居【住地的由现》居住:地计:。划,生,。育行政?部门依照现居住地】的,征收标准作》出征收决定;—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【。(二:。)当:事人的生《育行为发生在其【户,籍所在地的由户籍地!计划生育行》政部门?依照户?籍所在地的征收标】准作出征收》决,定; 》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三)当事人!的生育行《为发生时其现居住】地或者户籍所在【地计划?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!现,的由首先发现其【生育行为的计—划生育行政部门【作出:征收决定《 ,  — ,。  对征收管辖【发,生争议的由共同【的上一级计》划生育行政部门决定!。管辖权 —     当】事人在一地已—经被征收社》会抚养费的在另【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实!再次征收社会抚【养费 ?  —   第八条  社!会抚养费征收程序】。 :。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一)社会!抚养费征《。。收机关?对当事人的》生育行为进行—调查、核实》情况属实的作—出征收决定; 【    】 ,  : , (二)《社会抚?养费征收机关应及时!向当事人送达社会抚!养费征收决定书;】社会抚养费征收【。。决定自送达当事人】之日:起,生效; !  : ,  :   (三)—当,事人自?接,到社:会抚养费征收决【定书之日起30【日内缴纳社会抚【养费; 》  》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四)征收社会!抚养费?。的机关在收到社会】抚养费时应当向当】事人出具省财政部】门统一印《制的:收,费票据 》     】第,九条  《未作:出社会抚养费征收】决定书或未出具省财!政部门统一印—制的收费票据的【当事人有权索要有】效票据?或拒:绝缴纳 》 :     第十条!  当事人一—次缴纳社《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!。难的可向《县级计划生育行【政部门提出分—期缴纳申《请征收机《关应:自受理申请之日起】30日内作出—。。批准或?不予批?准的决定并》。书面通知当事人准予!分期缴纳的其期【限不得超过三年【。    ! 第十一条  当】事人未?在决定期限内足额】。。缴纳社会抚养—费,的自:欠缴之日《。。起,每月加收《欠缴额千分之二的】滞纳金?;作出征收决定的】计划生育《行政部门可依法申请!人民法院《强制执行 — ,  《 ,  第十二条  】国家机关、社—会团体?、企事业组》织工作人员及大【专院:校学生等被征—收社会抚《养,费的不免除》其他处分 》 ,   —  第十三》条  当事人—对征收决定不—服的可以依法申请】行政:。复议或者《提起行政诉》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!讼期间征收决定不】停止执行但法律、法!规另有规定》的除:外 : 《     第十四】条  ?社会抚?养费及滞纳金全【部上缴同《级国:库纳入预算管理征收!机关收到《社会抚养费后—。必须在?3日内将所征收款项!全部存入市(县【、区)财政部—门的专用账户;边】远和交通不便—地区最迟不超过10!日 【    计划—生育:工作必要的经费由】各级:人民政府财》政予以保《障,。 》     第十五】条  社会抚养【费征收机《。关应当将社》。会抚:养费征收情况—定期公布接受群众】监督:各级财政、价格【、审计、监察—等有关部《门依照职责负—责,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监!督管理 【     第十六!。条  征收机—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!。、徇:。私舞弊擅自提高【或降低征收》标准以及截留、挪用!、贪污、私》分社会抚养》费尚不构成犯罪【的由其上级主管部】门或同级监察—部门对直《接责任人员和—。主管领导依法—给予:。行政处分;构成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!责任 》     第十!。七条 ? ,。本办:法自2004—年2月1日起施【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