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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【政治权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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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十《三,条 制定法规【。、规章?、国民经济和社【会发展?计,划,、公共政策》。时对涉及妇女权益】的重大问题》应当听取妇女联【合会和妇《女代表的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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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国家机关、】社会团体、》企业事?业单位在制定涉及妇!女权益的内》部制度时应当听取】本单位?妇女组织和妇女【代表的意见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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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:十四条 《 县级以《上,人民代?表大会代表、人【民代表大《会常务委员会—组成人员中的妇【女比例应《。。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!的有关规定其—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!少数民族妇》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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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第十五条 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及其组成部门、【社会团?体、国有企业和事业!单位应当配备适当】数量的女性领导【成员并有一定数【量的女性正》职领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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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国家机关、》。社会团体、企业【事业单位应当重视】培养、选《拔,和任用少数民—族,女,干部
》
《 : 乡(镇)人民政】府、街道办事处【应当有适当》数量的女《性领:导成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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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民【委员会?、居民?委员会成员》中妇女应当有适当】的名额
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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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》。六条 各级妇女联!合,会可以?向国家机关、社会团!体、企业《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!和女:性管理人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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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。第十七?条 企业事业单位!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女!职工代表《所占比例应》当与本单位》女职:工所占?比例相?适应
《
企!业事:业单位的工会—组织:应当:设立女职工》委员会或者女职工】委员并为《其履行?职责提供必要—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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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女职工—比例较?高的企业事业单位】应当有适当数量的】女性:管理人员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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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十八条 】村民委员会、居【。民委员会《应当建立妇》女议事?制度畅通妇女权益】诉求通道为》妇女:表达诉求、参与基】层民:主自治创造》。条件提供便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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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十九条 【基层:人民法院《可以提?请本级?。人民代表大会常【务委员会任命—符合条件的妇女【担任人民陪审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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