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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 】法律责任 【 《     第四【十六条  违—反本条例《规定生育子女的应】当按照以下标准缴】纳,社会抚?养费 《 ?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一)符合》。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!款、第十《八条第二款、—第十九条规定可以】再生育但未领取计划!生育服务证生育的】按照计征基》。数的:五分之一征》收社会抚养费 !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《。(二)未履行婚姻登!记手续生育》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!征基数征收社会抚】养费;符合婚姻登】记条件在生育后【三个月?内补办婚《姻登记手续的免【征社会抚养费— 》    《  :   (三)超出本!条例规定的生—育数量多生育—一个子女夫妻双方】年总收?入低:于或:者相当于当》地计征基数标—。准的按照计》征基数的《二至五倍征收—社会抚?养费;高于计—征,基数:标准的按照计征【基数的六至十—倍征收社《会抚养费 【 ,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四》)有配偶的》。一方与他人生育【第一个子女的—按照计征基》数的十至十四倍【征收社会抚养费 ! ?     》不符合本条》例规定多生育—二个以?上子女的逐胎—加倍征收社会—抚养费 —   》 , 违反本条》例规定?多生育的子》女属双胞《胎、多?胞,胎的按照《一个子女计征社【会抚养?费 《     收养!子女超出本条例规】。定生育数《量的按照本条第【一款第三项规定征收!。社会:抚养:费但符合《中华人民共》。和国收养法规定的】。除,外   !。  社会抚养费【的征:收应当以《子女出生上》。。一年:度旗:县级统计部门公布】的城:。镇居: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!和农: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为!计征:基数:。夫妻双方《或者一方《是,城镇户籍的按照城】镇居民人《均可支配收入—为计征基《数;夫妻《双,方是非城镇》户籍的按照》农牧民人《均纯收入为》计征:基数 《。    【 人口和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】在调查应当缴纳社会!抚养费的当事人的】有关状况时有关【部门和组织应当【给予: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!行政部门应当—。。对所:调,查的信息予以—保密 【     》。第四十七条  【违反本条《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!缴纳社会抚养费外】并按照下列规定处】理  】 ,      —(一)国家工作人员!应当依法给予—行政处分;其他【人员应?当由其所在单位【或者组织给予纪律】处分; 【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二)》农牧民、《城镇居?民五年?内,不得评为劳动模【范; 【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三)已享受独生】子女父母奖励费【的应当退还》 ? ,     第四十!八条  有下列行为!之一的按照中华【人民共和国人口与】计划生育法》第三十六条》。、,第三十七条的规定】予以处罚 —。    【  :   (一)非【。法为他人《施行计划生育—手术的; ! ,   ?    《 (二)利用—超,声技术?和其:他技术手段为他人】。进行非医学需要【。。。的胎:儿性别鉴定或者选】择性别的《。人工终止妊娠的【;   !    《 , (三?)实施假节育手【术、进行假医—学鉴定、出具假【计划生育证明的;】 ?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四】)伪造、变造、买卖!计划生育证明—的 《 ,     第【四十九条《。  以不正当—手段取?得计划生育证明的】由人口?和计划生育行—政部门取消其—计划生育证》明;:出,具证明的单位有【过错的对直接—负责的主管人员【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!依法给予行政处【分 —   ?  第五《十条:  国家机关工【作人员在人口与计】划生育工作》中有下列行为之【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刑:。事责任;尚不—。。。构成犯罪的》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】;有:违法所得的没收违】法所得 【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一)侵犯【公民人身权、财产】权和其他合法—权益的; 【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二】)滥用职《权、玩忽职》守、徇私舞弊的; ! :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》。 (:三)索?取、收受贿赂的; !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四)截留!、克扣、挪》用、贪污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!或者社会《抚养费的;》 :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五)—虚报、瞒《报、:伪造、篡改》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!生育统?计数据的 ! ,    第五十一条!  违反本条例规定!不履行协《助人口与计划生育】管理义务《的由:。。各级: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!。给予通报批》。评;对直接负责的主!管人员和其他直接】责任人员依法给【予行政处分》    ! 第:五十:二条 ?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!人员违?章操作?或者延?误抢救、诊治造成】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!法律、?行政: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!。的法律责任 】   》  第五《。十三条?  拒绝、阻碍人】口,和计划生《育行政部门及其【工作人员依》法执行?公务的由人口—和计划生《育行政部《门给予批评教育【并予以制止;构成】违反治安管理—行为的依法给—予治安管理》。处罚;构成犯罪的依!。法追究刑事责任【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