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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生育!调节:
! : 第十?六条 公民—有生育?的权利同时应当依】法履:行计划?生育的义务夫妻【双方在实《。。。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!同的责?任
】 提倡和鼓【励公民晚婚、晚【。育少生、《优生
《
第!十七条 一对【夫妻:只生育一个子女
!
》 符《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!批准可以生育—第二个?子,女
! , , , (一)第【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!能成:长为正常劳动力【医学:上认为可以》。再生育的;
【
《 — (二)婚后五年!以上不育《依法收养一个子女】后又怀孕的》;
【。。 , 》 (三)夫妻【。双方均为《。非城镇户籍且仍【从事农牧业生产【已有一?个子:女为女孩的;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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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(四!)夫妻双方均为非城!镇户籍一方残疾【相当于残疾军—人五级以上标准的;!
》
!(五)夫妻双方均】为独生子女的;
】
《
, : —。(,六)夫妻双》方均在国《有农牧场从事承包】经营并?。不再领取工资不享】有城镇社会保—障待遇?。已有:一个子女为女孩的】
《。
第十】八条: 蒙?古族公?民,一对夫妻可》。以生育两个》。子女
! 蒙古族公民】夫妻双方《均,为非城?镇户籍且从事—农牧业?生产已有两个子女】均为:女孩的经《批准可以生育—第三个子女》
【 达斡尔族、】鄂温克族、鄂伦春】。族公:民提:倡优:生适当少生》
— ?。 ,全国总人口在一千】万以下的其他少数民!族公民一对夫—。妻可以生育两个子】女,。。
— 《第十九条《 符合下列情形之!一的再婚夫妻经批】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!女
《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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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【一)一方《。未育另?一方生育《过一个?子女或者丧偶已生】育过两?个子女的;
【
! (《二)夫妻双》方各生育过一个子】女均依?法判:随原配?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!的;:。。
《
— (三)夫妻!双方:再婚前一《方丧偶各生育过一】个子:女的:;
【 , 《 (《四)夫?妻双方均为独生【子女各?生育过?一个子女的;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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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》五):夫妻双方均为非【城镇:户籍各生育过—。一个子女且都为女】孩,的
《
【夫,。妻一方或者双方为】全国: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!的少数民族再婚夫妻!其,生育除适用》前款规定外有下【列情形之一的经批】准可以再生》。育一个子女
—
》 》 (《一)一方未育另一方!已生:育,。过两个子女的;
】
《
— (二)—夫妻双方各》生育过一个子女【的
【 《夫妻一?方,曾以再婚为由—已批准生育过一【个子女的不再适【用前两款规》定
—。
第—二十:条 ?涉境外人员的生【育,政策按照国家有关】规,定执行
《。
《
第—二,十一条 夫—妻,双,方是两个民族—。的可以自《主选择适用一方民】族的生育规定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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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,十,二条 符合本【条例:规定生育第》一个:子女的夫妻应当在】生育后?。六十日内到苏木乡级!人民政府《或者街道办事处办】理生育登记
【
】符合本?条例规定要求生育】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夫!妻应当?向户:籍所在地嘎查—。村,民委员会、居—民委员会或者所【在,。单位提出申请经苏木!乡级人民政府—或者街?道办事处审核—后由旗县级人民政府!人口和计划生—育行政部《门批准发给》计,划生育服务证—核发机关《应当自受理申—请之日二十》日,内,作,出决定对不》予,批,准的应?当书面说《明理由
【
对【确有本条例》规定以外的特殊情况!申请:生,育子女的由》旗县级人民政—。府人口和计》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!。审批审批办》法由:自治: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!划生育行《政部门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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