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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生育调】。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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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十六—条 公民有生育的!权利同时《应当:依法履?行计划生育》。的义务?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!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!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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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—倡,和鼓励公民晚婚、】晚育少生、优—生
【 《第十七条 一对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!
!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!的经批?准可以生育第二【个子女
《
《
: (一!)第一个子女为病】残,儿,不,。。能,成长:为正常?劳动力医《学,上认:为可以再生》育的;
【
《 , (二)婚!后,五年以上不》育,依法收养一个—。子女后又怀孕—的;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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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【(三:),。夫妻双方均为非【。城镇户籍且》仍从:事,农牧业生产已有一】个子女为女孩的【;
》
》 (四)夫!妻双方均为》非城镇?户籍一?方残:疾相当于残》疾军人五《级,以上标准的》;
:
】 : (五)夫妻双!。方均:为独生子女的;
】
》 【 (六)夫妻双方均!在国有农牧场从【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!取工资不《享有城镇社会保障待!遇,已有一?个子女?为,女孩的
! 第》十八:条 ?蒙,古族公民一》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!子女:。
【 ?蒙,古族公民夫妻—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!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!有两:。个子女?均为女孩的经批【准可以生育第三个】子女
! ?达斡尔族《、鄂温克族、—鄂,伦春族公民提倡优】生适当少生
】
— 全国总人》口在一千万以—下,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!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!个子女?
《
—第十九?条 符合下列情】形之一的再婚—夫妻经批准可—以再生育一个子女
!
】 :。 , (一)》一方:未育另一方生育过】。一个:子女或者丧偶已生】育过两个子女的;】
》
《 , (二—),夫妻双方各》生育:过一:个子女均依法判【随原配?偶新组合家庭无【子女的?;
》
? : : (《三):夫妻双方再婚前一方!丧,偶各生育过一—个,子女的;
!
,。 ? 》(四)夫妻》双方均为独》。生子女各生》育过:一个子女的;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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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 :(五)夫妻双方【均为非城《镇户籍各生育过【一个子女且都—为女孩的《
! 夫妻一方》。或者双方为全国总】人口在一千》万以下的少数民族】再婚:。夫妻其?生育除适用前款【规定:外有下列情形—之一:的经批准《可以再生育》。一个子女
》
】。 (—一)一方未育—另一方已生育—过两个子女的;
】
《
— , (二)夫妻双方!各生育过一个子女】。的
—
夫妻【一,方曾以再婚》为,由,已批准生《。育过:一个子女的不再【适用前两款规—定
:
》 第二十【条 涉境外人【。员,的,。生育政策按照国家】有,关,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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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二十一条 夫!妻双方是两个民【族的:可以自主选择适【用一方民族的—生育: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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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二十《。二条 符合—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一!个,子,。女的:夫,妻应当在生育后六十!日内到?。苏木乡?级人民?政,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!。理生育登《记
《。
符合!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!第二个以上子女的】夫妻应当《向,户籍所?在地嘎查村民—委员会、《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!单位提出申请—经苏木乡《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!办事处审《核后由旗县级人民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】育行政部门》。批准发给计划生育】服务证核发机关应】当自受理申请之日二!。十日内作出决定【对不予批准的应【当,书面说明理由
】
— 对确《有本条例规》定以外的特殊—情况:申请生育子女的【由旗:县级人民政府人【口和: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!责审批审《批,办,法由自治区人民政】府人口和计划生【育行政部《门制定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