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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三章? 生育调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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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》六条 公民—有生育的权》利同时应《当依法履行计划生】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!实行计划生育—中负有共同的—。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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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倡!和鼓励?公民晚?。婚、晚育少生、优】生
】 , 第十七条 】一对夫妻《只生:育一个?子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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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符合下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!可以生育第二—。。个子女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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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》(一:)第一个子》女,为病残儿不能—成长: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!认为可以再生育【的,;
》
! (二)婚后五年以!。上不育依法收—养一个子女后又【怀孕的?;
《
》。 《 (三)》夫妻双?方均:。为,非城镇户籍且仍从】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!个子:女为女孩的;—
》
》。 (四)【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!户籍一方残疾相【当,于残疾军人》五级以上标准—的;:
】 (五)!夫妻双方均为独【。生子女的;
【
— 》 (六)《夫妻双?方均在国有农牧场】从事承包经营并【不再领取工资—。不享:。有城镇社《会保:。障待遇已《。有一个子女为女【孩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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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第十八条—。 蒙古族公民一对!夫,妻,可以生育两个子女】
— 蒙古族公】民夫妻双方均为【非城:镇,户籍且从事》农牧业生产已有【两个子?女均为女《孩的经?批准可以生》育第三个《子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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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达斡尔族】、鄂温克族、鄂伦春!族公民提倡》优生适当少生
【
【 全国《总人口在一》。。千万以下的其—他少数民族》公民一对夫》妻,可以生育两个—子女
《
【 第十九条 【符合下?列情形?之一的再《婚夫: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!一个子女
】
【。 (《一)一方未育—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!女或者丧偶》。已生育过《两个:子女的;
【
? : (【二)夫妻《双,方各生育《过一个子女均—依法判?随原配偶新》组合家庭无子女【。的;
【
— ?(,三)夫妻双方再婚】前一方丧偶各生【育过一个子女—的;: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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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 (四)【夫妻双方均为—独生:子女各生育过一【个子女的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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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五:)夫:妻双方均为非城【镇户籍各生育过一】个子女且《都为女孩的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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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!为全国总人口在【一,千万以下的少—数,民族再婚夫妻其【。生育除适《用,前款规定外》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经批准可《以,再生:育一个子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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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一)【一方未育《另一:方已生育过两个子】女的;
【。
】 (二)夫妻双】方各生育《过一个子女的
】
《 夫妻一【方,曾以再婚《为,由已批?准生育?过一个子女的不再适!用前两款《规定
】 : 第二十条 【 涉:境,外人:员的生育政》策按照国家有—关规定执行》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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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。第二十一条》。 夫妻双方—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!主选择?适用一方民族—的生:育规定
! 第》二十二条 》 符合本条例—规定生育第一个子】女的夫妻应当在生育!后六十日《内到:苏木乡级人民政府】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!生育登记
【
【符合本?条例规定《要求生育第二个以上!子女:。的夫妻应当》向户:籍所在?地嘎查?村民委员会、居【民委员会《或者所在单位提【出申请经苏木乡【级人民政《。府或者街道办事处】。审核后由旗县—级人民?政府人口和》计划生育行政部【门批准发给》计划:生,育服务证核发—机关应当《自受理申《请之日二十日—内作:出决:定对:。不予批?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!由
】 对确有—本条例规定以—外的特殊情况申请】生育子女的》由旗县?级,人民政?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!政,部,门负责审批审批办】法由自治区人民政】府人口?和计划生育行政部】门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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