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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三章 生育调【。节 !    第十六条 ! 公民有生育—的权利同时应—当依法履《行,计划:生育的义务》夫妻双方在实行【计划生育中负—有共同的责任 】 :     —提倡和鼓《励公民晚婚、—晚育少生、优生 】     !第十七条  一对】夫,妻只生育《一个子女 !     符合下】。。。列条件?。之一的?经,批准可以《生育第?二个子女 — ?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:(一)第《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!能成:长为正常劳动力【医,学上认?为可以再生育的;】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—(二)婚后》五年:。以上不育依》法收养一个》子女后又怀孕的;】 : ?   ?  :。 ,   (三)夫妻双!方均为非城》镇户籍且仍》从,。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!个子女?为女孩?的;: ,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四)夫!妻双:方,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!残疾相当于残疾【。军人五级以上标准的!;, ,     !   ? (五)夫》妻双方均为独生子】女的;? 》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?六,。)夫妻?双,方均在国有农—牧,场从事承包》经营并?不再领取工资—不享有城镇社—会,保障待?遇已有一《个子女为女》孩的 ? ?  ? ,  :第十八条《  蒙古族公民一】对夫妻可以》生育:两个子?。女   ! , 蒙古族公》。民夫妻双方均为【非城镇户籍且从事】农牧业生《产已:。有,两个:子女均为女孩的经】批准可以生育第【三个:子,女 —     》。达斡尔族《、鄂温克族、鄂伦】春族公民提倡优【生适当少生 — ?。 :    《全国:总人口?在一:千万以下《的其他少数》民族公民一对夫【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!。  【   第十九条  !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!再婚夫?妻经批准可以再生】育一个子女 【   — ,    《 (一?。)一方未《育另一方生》育过一个子女或者】丧,偶已生育过两个子】女的;? 《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二《)夫妻?双方:各生育过一个子女】均依法判随》原配偶新组合家【庭无子?女的; 》 ,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三)夫—妻双方再婚前—一方丧偶各》生育过一个子女的】; 【    《 ,   (四)—夫妻:双方:均为独生子女—各生:育过一个子》女的:;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(五)!夫妻双方均为非【城镇户籍各生育过一!个子女?且都:为女孩的《。 ,     !夫妻一方或》者双方为全国—总人口在《一,千万以下《的少数民族再—婚夫妻其生》育除:适用前款规》定外:有下列情形之一【的经批准可以再【生育一个子》女 —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一《)一方未育另一方已!生,育,过两:个,子女:的; 【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二)夫妻双方各】生育过一个子—女的  !   ?夫妻:一方曾以再婚为由已!批准生育《过一个子女》的不再适用》前两款规定 — ? ,     第二十条!  涉境外人员的生!育政:策按照国家》有关规定执行 【 《     第—二十一?条  夫妻》双,方是两?个,民,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!用一:方民族?的生育规定 !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二条  符合【本条:例规定生育第一个】子女的夫《妻应当?在生育后六十日内】到苏木乡级人—民,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!办理生育登记—  【 ,  :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!生育第?二个以上子女—的夫妻应《当向户籍所在地嘎查!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!员会或者所》在单位提出》申请经苏木乡级【人民政府或者—街道办事《处审核后《由旗县级人民—政府:人口和计划生育行】政,部门批?准发给计划生—育,服务证核发机—关应当自受理—申请之日二十日内】。作出:决定对不《予批准的应当—书面说?明理由 !    对》确有本条《。例规定以外》的特殊?情况申请生育子女】的由旗县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】计划生育行》政部门负《责审:批审批?办法由自《治区人?。民政府人口和—计划生育《。行政部门制定—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