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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 生!育调节 !     第【十六条?  公民有生育的】权利同时应当依法】履行计划生育的义】务夫:妻双方在实行计划】生育:中负:有共同的责任 【 》    提倡和鼓励!公民晚婚、晚育少】。生,、优生 【   《  第十七条  一!对夫:妻只:生,育一个子女 】 , ,   ?。  符合《。下列条件《之一:的,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!个子女 》 《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一)第一个子【女为病残儿不—。能,成长为正常劳—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!再生育的; 】   》    《  (二)婚后五年!以,上,不育依?法收养一个子女后】。又怀孕的; 【。。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(三【)夫妻双方均为非城!镇户:籍且仍从事农牧【业生产已有》一个子女为女孩的】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四)夫妻双方】。均为非城镇》户籍一方残》疾相当?于残疾军《人,五级以?上,标准的;《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》 (:五)夫?妻双:方均为独生子—女的:;,   】 , ,    《(六)夫《妻,双方均在国有农牧】场从事承包经营【并不再领取工—资不享有城镇社会保!障待遇已有》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! 《  :   第十八条  !蒙古: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!生育两个子》女  】   ?蒙古族公民夫妻【双方均为非城镇【户,籍且从事农》牧业生产已有两个】子女均?为,女孩的经批》准可以生育》第三个子《女 —     》达斡尔族《、鄂温?克族、鄂伦春族公民!提倡优生适》当少生 》 ?     全—国总人口《在一千万以下—的其他少数民—族公民一对夫妻【可以:生育两个子女 【 :     第十!九条  符》合下列情形》。之一的?再婚夫妻经批准【可以再生育一个子】女  】    《。   (一)一方未!育另一方生育—过一个子女》或,者丧偶已生育过两个!子女的?; : , :。   《。  :   ? (二)夫妻双【方各生育过》一个子女均依法判随!原配偶新《组合家庭无子—女,的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(三!)夫妻双方再婚【前一方丧偶各—生育过?一个子女的;—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》。(四)夫妻双方均为!独生子女各生育【过一个子女的—;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(五)!夫妻双方均为—非城镇户籍各生育】过一个子女且都为】女孩的 《 《   ?  夫?妻一方或者双—。方为全国总人口【在一千万以下的【少数民族再婚夫妻其!生育:除,适用前?款规定外有下列【情形之一的经批准】可以再?生,育一:。个子女 !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一)一方未育另一方!已生育过两个子【女的;? ?     【。  :  (?二)夫妻双方各生】。育过一?个子女的 【     夫】妻一方曾以再婚【为由已批《准生育过一个子女的!不再适?用前两款规定 【 ?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条  涉境外人员!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!有关规定《执行 ?    】 ,第二十?一,条  ?夫妻双方《是两个民族的—可以自主选择适用】一方民族的生—育规定 !    第二十二】条  符合本—条,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!女的夫妻应当—在生育后六》十日内到苏木乡【级人民政《府或者街道办事处】办理生育登记 】     】符合本条《例规定要求》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!的夫妻?应当向户《籍所在地嘎查村【民委员会、》居民委员会或—者,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!苏木乡级人民政府或!者街道?。办事处审核》后由旗县级》人民政府人口和【计,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!发给计划《生育服务《证核发机关》。应当自受理申请之】日二十日内作出决定!对不予批准的应【当书面说明理由 】 《 ,    对确有本】条,例规定以外》。的特殊情况申—请生育子《女的由?旗县级人民政—府人口?和计划生育行政部】门负责审批审批办】法由自治区人—民,政,府人口和计》。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