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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章 生?。。育调节 《 , : ?     第—十六条  公民有生!育,的权利同时应—当依法履《行计划生育的义务】夫妻双方在》。实,。行计划?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!任   !  提倡和鼓励【公民晚婚、》晚育少?生、优生 】   《。  第十七》条  ?一,。对夫妻只生育一个】子女 《 ,。 :   ?  符合下列—。条件之一《的经批准可以生【育第二个子女 【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(一】)第一?个子女为病残儿【不能成长《为正常?劳动力医学上—认,为可以再生》育的; 《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二)【婚后五年以上不育】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!又怀孕的; 【   — ,     (三)夫!妻,双方均为非城镇【户籍且仍从事农牧业!生产已有《一个子女为女孩的;! : :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四)夫?妻双方均为非城【镇户籍一《。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!人五:级以:上标准的; !      【。 ,。  (五)夫—妻双方均为独生子】女的:; —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六)夫妻!双方均在国有—农牧:。场从事承《包经营并不再—领取工资不》。享有:。城镇社会保障待【遇已: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!。 》。     》第十八?条  ?。蒙古族?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!育两个子女》 —    蒙古族公民!。夫妻双方均》。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!农牧业生《产已有两个子女均】为女孩的经批—准可以生育第三个】子女 《 ?     》达,斡尔族、鄂温克【族、鄂伦春族公民】。提倡优生适当少生 !。   【 , 全国总《人口在一千万以【下的其他少数民族】。公民一对夫妻—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!。 》    第十九条 ! 符合下列情—形,之一的再婚夫妻经批!准,可以再生育一—个,子女 《 ,  《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一:。)一方未《育另一方生》育过一个子女—。或者丧偶已生育过两!个子女的; 】  《  :。   ?  :(二)?夫,妻双:方各:生育过一《个子女均《。依法判随《原配:偶新组合家庭无【子,女的:; 《 ?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三—)夫妻?双方再婚前一方丧偶!各生育过《。一个子女的; !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?四):夫妻:双方均为《独生子女各》生育过一个子女的;! : ,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—五)夫妻双方均为】非城镇户籍各—生育过一个子女【且都为女《孩的 】 ,   夫妻一—。方或者双方为全国总!人口在?一千万以下的少数民!族再婚?夫妻:其生:育除:适用前款规定—外有下列《情,。形之一?的经批准可》以再:生育一?个子女?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(一!)一方未育另一方已!。生育过两个子女的】;, , , ,   》   ?   (二)夫【妻双方各生》。育过一个子女的【 , : ?。    夫》。。妻一方曾以再婚为由!。已批:准生育过一个子女的!不再适用《。。前两款?。规定 》 ?   ? 第二十条 — 涉境外人员的生育!政策:按照国家有关—规定:执行 】 ,   第二十一条】  :夫妻双方是两个【民族的可以自主选】择适用一《。方民族的《生育规定《   】。 , 第:二十二条  符【合本条?例规定生育第一【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!生育后六十日内到苏!木乡级人民政府或】者街道办事处办理】生育登记 — , ,     符【合本条例《规定要求生育第二】个以上?子女:的夫妻?应当向户籍所在地】嘎查村民委员会、居!民委员会或者—所,在单:位提出申《请经:苏木乡级人民政府】或者:街,道办事处审核后【由旗县级人民政府】。人口和计划生—育,行政: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!育服务?证核发机关应—。当自受理申请之日二!十日内作出决定对不!予批准?的应当书面说明【理由 ? :。    — 对确有《本条:。例,规定以外的特殊情】况,申请生育子》女的由旗县级人民政!府人口和《。。计划生?育,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审!批办法由自治区【人民政府人口和【计,。划生育行政》部门制定《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