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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内》蒙古自治区保护消】费者合法权益—条例 】    》 第:一条  为保护消】。费者的合法》权益根据《中华人民《共,和,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!和,。有关法?。律,、法规?结合自治区实—际,制定本办《法 《。    — 第二条 》 本办?法所:称消:费者是指为生活消】。费而购买、使用商品!或者:接受服务的单—位,和个人;《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!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!务,。的单位和个人 【   【  第三条》  消费者在—自治区境内》购买、使用》商品或?者接受服务其合【法权益受国》家法律?、法规和本办—法保护 【     —经营者为《消费者?提供商品《或,者服务遵守国家法】律、法规和本办法】 —    《第四条  各级人】民政:府工商行政管—理部门?和,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!当依照?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在!各自的职责范—围内采取《。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!法权:益   !  消?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!者组织是依法成立】的对商品和》。服,务进行社会监—督的保护消费—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!体消:费者协?会要按?照中华人民共和国】消费:者权益保护法的【有关:规,。定履行职《责 —     各级人】民政府应当》支持消费者协会开展!保护:消费者?合法权益的工—。作并给予适当的【活动经费补助 !     自治!区、盟市、》旗县(市、区)【消费者?协会依法《。开展对商《品和服?务的:社会监督可以在苏】木、乡镇、》街道、集贸市场、】商,业网点?、企业?。等建立投诉站、监】。。督站:方便消费《者投:诉   !  第五条》  自治区鼓—励,、支持一切组织和】。个人对损害》消,费者合?法,权益的行为进行监】督 【    各级人民政!府对保护消费—者合法权益》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!人予以表《彰和:奖励:   】  第六条  大】众传:播媒介应当无偿地做!好保护消费者合【法权益的宣传揭【露,损害消费者》合,法权益的《行为任何单》。位和个人不》得干涉、《阻挠有关保护—消费者合法权—益,的真实报道 — ? ,    《 第七条  经营】。者必须对《销售的商《。品质量?、数量?负责保证销售的【商品符合《以产品说明、实物样!品等方式标明—的质量数量标准 】     !产品质量达不—到标准但《仍有使用价值并【符合安全、卫—生要求的经营者必须!在产品?或者其包装的—明显部位标》明“次品《”、“等外品—”、“处理品”字】。样 ? :  ?   食品、营养品!、保健?品、:化,。妆品和可能危及人】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!安全的商品不符【合以产品说明、【实物样品等》方式标明的质—量状况?的不得销售 】     【第八条  经—营者应当保》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!服,务符合保障》人身、财产安全的】要求:对可能危及人身、财!产安全的商》品和服务应当向【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!明和明确的》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!确使用商《品或者?接受服务的方—法以及?防止危害发生的【。。措施在牧区和少【数,民族聚居区还—应当用蒙文》加以说明 】。     —第九条  组—装或者分装产品其标!识,除应: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!国产品质量法第十】五条规定外还必【须标明组装或者【分,装单位的名称、地】址   !  第十条  【经营者提《。。供可选择性服务应】当明示服务》项,目、收费《标准并征得消费者同!意未征得消》费者同意《。的,消费者可以拒付费用! ?     【。第十一条 》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!者服务应《当按照?有关规定《或者:商业惯例向消—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!者服务单《据;消费者》。要求经营者出—具,购货凭证或者—服务:单据的经营者不【得拒绝经《营者出具的购货凭证!或者服务单据—应当写明品名、规格!、型号、质地、【价格、?购,物或者?服务时?。。间,、地点和经营者名】称   !  :第十二条  —。消费者因购买、【使,用,商品或者《接受服务合》法权:益,受到损害《。要求经?。营,者赔偿的经营者【应当赔偿不得拒绝】   】 , 因:商品存在质量问【题消费者要求退货的!遇价格下降时—按原价格退还货【款;:价格:上涨时按新价格退】。。还货款法《律、:法规另有《规,定或者当《事人:双方另有《约定的除外》 《    》 ,第十三?条  消费者与经】营者因商品质量【发生争议《需要对商品》进行鉴定的鉴—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!垫,付根:据鉴定结果》由责:任,。者承担 》 , :     第十四条!  经?营者有接《受监督检查的义务有!关行:政管理?机关进行检》查、调查或者消费】者协会进行调查时应!当积极协助不得拒绝!    ! 第十五条  有】关行政管理部门【对消费者的投诉【案,件或者?对消费?者协会转来的案件应!当自接到投诉案件之!日起15日内作出处!理或:者,书,面说明 — ?    第十六【条  消费者投诉】应当提供《购,。买商品?或者接受服》务的凭?证及有关证据 !  《  :。 第十七条 — 经营者必须亮照】(证)经营不亮照(!证):经营的由工商行政】管理部门责》令改正;拒》不改正的由工—。商行政?管理部门按》照内蒙?古自治区商品市场管!理条例的有关规定】。进行处罚 — :。     第【十,八条  经营者【提供商品或》者服务有下》列欺诈行为》。之一的除按照有【关法律、法规承担责!任外消费者要—求增加赔《偿损失的必》须予以赔偿增加赔】偿的: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!品的价?款或者接受服务【的,费用的一倍 !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? (一)雇佣—他人进行欺骗—性的销售诱导的; ! :  《  : ,  :  :(二)?作虚假的现场演示】和,说明的; !      — ,  :。(三)?发布虚?假广:告,欺骗和误导消—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!到损:害的; 》  》  :    《 (四)在》商,品中掺杂、掺假以假!充真以旧充新—以次充好或》者销售明知是—失,效、变质、》受污染商品的; 】 ?。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 (五!)销售国家》明令淘汰并禁—止销:售的商品的》; 《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六)》采取短尺少秤等手】段,变相提高商品—价格的; 【   》    《 ,。 (七)以虚—假的“清仓价—”、“甩卖价”【、“最低价”、“】优惠价”等骗取消费!者购买的; —  — ,   ? ,  (八)》对修:理的商品故》意损坏或者更—换不需?要更换的零配件【的;:。 :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(九)!以虚假的商品—说明、商品标—准,、实物样品等—方式销售商品—或者提供服务—的; 《 《 , , ,     》(,十)销售“处理品】”,、“残次品》”、:“等外?品”:等商品而未予标明】的; 》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?十一)擅自更改食】品、营养品、—。保,健品、化妆品和【其他有时限商品生产!期和保质《期的; 《 :   》。      (十二!。)销售假冒他—人商:标、:。伪,造产地、伪造—或,。者冒用他《人厂名、厂址—的商品?的; 【  : ,。      (【十三)销售伪造或者!冒用认证标志、【名优标?志等质量标志商【品的;? :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十四—)不以真《实名称和标记从【事经营活动》损害消费者合法【权益的; —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十五)骗取!。消费者预付款的;】 ,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十六)利!。用邮:购销售骗取价—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!照约定条件提供【商品:的; 《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十七)【以虚假的《“有奖销售》”、“还本销售”】等方式销《售商品的; — :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十—八):法律、法规规—定的其?他欺:诈行为 —    — 第十九《条,  经营《者对行政《处罚决定不》服的可依照行政【复议:条例和中华人民共】。和,。国行政诉讼法的【规定申请复议或【者,提起诉讼《。。   】  第二十条  本!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!行1990年8月2!1日:自治区第七届人【民代: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!十五次会议通—过的:内蒙古自《治区保护消费—者合法权《益条例同时废—止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