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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内蒙古自【治区:保护消费者合—法权:益条例 —    】 第一条  为保】。。护消费?者,的合法权益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】国消费者权益—。保护法和有关法律、!法规:结合自治区实—际,制定本?办法 —  ?   第二条—  :本,办法所称《消费者是指》为生活消费而购【买、使用商品—或者接受《服务的单位》和个人;所称经营者!是指:为消费者提》供商品或者服—务的单位和个人 】。 :     【第三条?  :。消费者?在自治?区,境内购?买、使用商品或【者,接受服务其合法【权益受国家法律【、,法规和本办法保护 ! 《     》经营者为《消费者提《供商品或者》服务遵?守,国家:法律:、,法规和?本办法 —     第】四条:  各?级人民?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!门和: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!。当依照法律、法规的!规定在各自的职责】范,围内采取措施—。保护消?费,者的合法权益 】   —  消费《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!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!商品:和服务进行》社会监督的》保护消费者合法【。权益:的社会?团体消费者协—。会要按照中》华,人,民共和国消费者【权益保护法的—有关规定履》行职责 !    各级人民政!府应当支《持,消费者协会》开展保护消费者合】。。法权益的工作—并给予?适当的活动经费补】助 《 :  :   ?自治区、盟市—、旗县(市、区【),消费者?协会依?法开:展对商品和服务【的社会监督可—以在:苏木、乡镇、街【道、集贸市场、商】业网点?、企业等建立投诉站!、监督站《方便消费者投诉【    ! 第五条  自治】区鼓励?、支持一切组织【和,个人对损害消费者】合,法权益?的行为?进,行,监督 》     各】级人民?政府:对保护消费者合【。法权益?作出贡献的单位【和个人予以表彰和】奖励 ?     !第六条 《 大众?传播媒?介,应当无?偿地:做好保护《消费者合法权—益的宣传《揭,露损害消费》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任!何单位和《。个,人不得干《。涉、阻挠有》关保护消《费者合法《权益的真实报道 】 : :     第—七条  经营者必】须对:。销售的商品质量、数!量负责保证销售的】商品符合以产品说明!、实:物样品等方》式标明?。的质量数《。量标准 《。 《     产品质量!达不到标准但仍有】使用价值并符—合安全、卫生—。要求的经营者必须在!产品或者其包装的明!显部位标明“次品”!、,“等外品”、—“处理品”》字样 ? :  《   食品、营养】品,、,。保健品、化妆—品和可?能,危,及人体健《康和人身、财产安】全的商品不》符合以产品说明、实!。物样品等方》式标明的《质量状况的不—得,。。。销售 《  》 ,  第八条 — ,经营者应当保—证其提供的商品或】者服务?符合保障人身、财】产安全?的要:求对可能危及—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商!。品和服务《应当向消费者作出】真实: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!并说明和标明正【确使用商品或者【接受服?务的方法以及防【止危害发《生的措施在牧区【。。和少数民族聚居区还!应当用蒙《文加以说明》 》     》第九条  》组装:或,者分装产品其标识除!应当符?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!品质量法《第十五条规定外还必!。须标明组《装或者分装单位【的名称?、,地址 —     第十条!  经营者提供可选!择性服务应当明示服!。务项目、收》费标准?并,征得:消费者?同意未征得消费【者同意的消费—者,可以拒付《费用 —。     第【十一条 《 经营者提供商品】或者:服务应当按照有【关规定或者商业【惯例向?消费者出具购货凭】证,或,者服务单据;消费者!要求经营者出具购】。货凭证或者服务【单据:的经营者不》得拒绝经《营者出?具,。的,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!据应当?写明品名、规格、型!号、:质地、?价格:、购物或者服务时间!、地点?和经:营者:名称 》     第】十二条  消费者】因购:。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!。受服务?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!求经营者赔偿—的,经营者应当赔偿不】得拒绝 !    因》商品存在质》量,问题消费者》。要,求退:货的遇价格下降时】按原:价格退还货》款;价格上涨时按新!价格退还货款法【。律、法规另有规定】。或者当事《人双方另《有约定?的除外 《    】 第十三条  消费!者与经营《者因商品质量发生争!议需:要对商品《进行:鉴定的鉴定费—用由经营《者先行垫付根据鉴定!结果:由责任者《。。承担 ? 《     第—十四:条  经营者有【接受监督检查的义】务有:。关行政?管理:机关进?行检查、调查或者】消费者协会》进行调查时应当积极!协,助不得拒绝 !     第十】五条  《有关:行政管理部门—。。对,消费者的投》诉案件或者对消费者!。协会转来的案件【应当自接到》投诉案件之日起【15日内作出处理】。。或者书面说明 !     【第十六条  —消费者投《诉应当?提供:购买商品或者—接受服务《的凭:证及有关证据 】  》 ,  第十七》条  ?经营者必须亮照(证!)经营?不亮照(《证)经营的》。由工商行政管理【部,门责令?。改正;?拒不:改,正的:由工商行政管—。理部门按照内—蒙古:自治区商品》市场:管理条?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!罚  】  : 第十八条  【经营者提供》商品或者服务—有下列欺诈行为之】一的除按照有关【法律、法《规,承担责任外》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!损失的必须予以赔偿!增加赔偿的金—额,为消费者《。购买:商品的价款或者【接受服?务的费用的一倍 】 》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?一,)雇:佣他人进行欺骗性的!销售诱导的; ! ?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二》。)作虚假的现场演示!和说:明的; 《 , ,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三)发布!虚假广告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!其合法?权益受到损害的; !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四)】在商:品,中掺杂、掺假—以假充真以》旧充新以次充—好或者销售》。明知是失效、变【质、受污染商品的】; 《  《 ,      (五】)销售国家》明令:淘汰并禁止销—售的商品的; 】 《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六)采取短—尺少秤等《。手段变相提高商【品,价格的; !   ?   ?   ?(七)?以虚假的《“清仓价《”、“甩卖》价”、“最低价【”、“优惠》价”等骗取消费者】购,买的;? ?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八)对修!理的商品故》意损:。坏或者更换不需要】更换的零配件的; !     !  : , (九)以虚—假的商品说明、【商,品标准、实物样品等!。方式:销售商?品或:者提供?服务的;《 —   ?  :   (十)销【售“处?理品”、《。“残次品”、“等】外品”等《商品而?未予标明的; 【 , ?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十【一)擅自更改食品、!。营,养品、保健品、化妆!品和其他有时限商品!生产:期和保质期的; !。 ,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—十二:)销售假《冒他人商标》、伪造产《地,、伪造或者冒—用他人厂名、厂【址的商品的; 】    【   ?  (十三)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】认证标志、名优标志!等质量标志商—品的; 【 ,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十四)】不以真实《名称和标记》从事经?营活动损害消—费者:合,法权:益,的;: 《 :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:(,。十五)骗取消费【者,预付款的;》 :      ! ,。  (?十六)利《用邮购销售骗—取价款?而不:提供:或者:不按照?约,。定条件提《供商:品的; —。 :      — ,  (十《七):以虚假的“有奖销售!”、“?还本:销售”等方式—销,售,商品的; 》   【  :    《(十:八)法律、法规规定!的其他欺诈》行为 —   《  :第十九条  经营者!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!的可依照行政复议】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!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!申请复议或者提起】诉讼 ? : ,。   《  第二十条  本!办法自公《布之日起施》行19?90年8月21日】自治区第七届人【民,代表大会常务—。委员会第十五次会】议通过的内》蒙,古自治区保护消【费者合法《权益条例同时废止 !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