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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》蒙古自治区保护消】费者合法权益条【例, 》 ?   ? 第一条  为【。保护消费者的合法】权益根据中华人【民共和?国消费者权益—保护法和有关法【律、法规结合自【治区实际制定本办】法,    ! 第二?条 : 本办法《所称消?费者是指《。。。为生活消《费而购买、》使,用商品或者接受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;!所称经营者是—指为消费《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!的单位和个人—。   】。  第三条  消费!者在:自治区境内》购买、使《用商:。。品或者接受服—务,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!律、法规和本办法保!护  】   经营者为消费!者提:供商品或者》服务:遵守国?家法:律、法?规和本办法 — , 《    第四条  !各级人民政府工【商行政管理部—门和:其他有关行政部门】。应当依照法律、法】规的规定在各自【的,职责范围内采取【。措,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!。权益 【。 ,    《。消费者协《会和其他消费者组】织是依法成》立的对商品》和服:务进行社会监督的】保护消费者合法【权,益的:社会团体消费—者协会?要按照中华人—民共: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!法的有关《规定履?行职责 【     各【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!消,费者协会开展保护消!费者合法权益的【工作并给《予适当的活动经【费补:助  】   自治区、盟】市、:旗县(市《、区)消费》者协:会,依法开展对商品和服!务的社会监》督可以在苏木—、乡镇、街》道、集贸《市场:、商业?网点、?企,业等建立投诉站、监!督站方便消费—。者投诉 【 ,     第五【条,  自治《区鼓励、支持一【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!消费者?合,法权:。益的行为进行—监督 《    【 各:级人民政《府对保护消费者合法!权益作出《贡献的单位和个【人予以表彰和奖【励 ? :     第【六条  大众—传播媒?介应当无偿地做好保!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!宣传揭露损》害消费者《合法权益的行—。。为,任何单?。位,。和个人不得干涉【、阻挠有关保护【消费者合法权益【的真实报道》    !。 第七条  —经营者必须》对销售的商品质量、!数,量负责保证销—售的商品符合以产品!说明、实物样品等】方式标?明的质量数量—标准:   】  产品质量达【不到标准但》仍有使用《价,值并符合安全、卫】生要求的经》营者必须在产品【或者其包《装的明显部位标明】“次品”、》“等:外品”、“处理品”!字样 》 ,     食【品,、营养品《、保:健品、化妆品—和可能危及人体健康!和,人身、财《产,。安,全的商?品不符合以产品【说明:、实物样品》等方式标明》的质:量状况?的不得销售 】 :     第—八条  《经营者应当保证【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!务符合保障人身、财!产,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!。。及人身、财》产安全?的商品和服》务应当向《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!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!明和标明正确使【用商品或《者,。接受:服务的方法以—及防:止危害?发生的?措施在牧区和少数民!族聚居区《还应当用蒙文加【以说明 《    】 第九?条 : 组装或者分装产】品,其标识?除应当符合》中华:人民共和《国产品质量》法第十?五条规定《。外,还必须?标明组装或者—分装单位的名称【、地址 —     第十!条  经营者提供】可选:择性服务应当明【。。示服务?项目、收费标—准并征得消》费者同?。意未征得《消费者同意的消费者!可以拒付《费用 ? 《  :   第十一条【  :经营者提《供商品或《者,服务应当《按照有关规定或【者商业?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!货凭证或者服务【单据;消费》者要:求经营者出》具购货凭证或者服】务单据的经营者【不得拒绝经营—者出具?的购货凭证》或者服务单据应当写!明品:。名、:规格:、型号、质》地、价格《、购物或者服务【时,间,。、地点和经》营者名称 !。     》第十二条  消费】者因购买、使—用商品或《者接:受服:务合法权益受到损】害要求?经营者赔偿》的经营者《应,当赔偿?不得拒绝 】   《  因商品存在质量!问题消费《者要求?退货的遇价格下【降时按原价格—退还货款;价格上】涨时按新《价格:退,还货款法《。律、法规另有规定或!者当事人双方另有约!定的除?外 ?  》   ?第十三?条  消费者与经】营者因商《品质量发生争议【需要对商品进—行鉴:定的鉴?定费用?由,经营者先行垫付【根据鉴定结》果由责任者承—担 — ,    第十四条 ! 经营者有接受【。监督检查的义务【有关行政管理—机关进行检查、调】查或:者消费者协会进行调!查,时应当积极协—助不:得拒绝 【 ,   ?  第?十五条?  有关《。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!者,的投诉案件或者【对消费者《协会转来《的案件应当自—接到投?诉案:。件之日起《15日内《。作出处理或者书面】说明 》  《   ?。第十:六条  消费者投】诉应当提供》购买商品或者—接受服务的凭证【。及有关证《据 【    第十七【条  经《营者必须亮照(证)!经,营不亮照(证)经营!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】部门责?令改正;拒》不改正的由工商【行政管理部》门按照内《蒙古自治《区商:品市场?管理条例《的有关规《定进行处罚 【    【 第十八《。条  经营者提供】商品或者服务—有下列?欺诈行为之一的【除按:照,有关法律《、法规承担责任外】消费者要《求,。增加赔?偿损失的必须予【以赔偿增加赔—偿,的金额?。。为消费者《购买商品的价—款或者接受服务【的费用?的一倍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一)雇佣他人进行!欺骗性的销售—诱导的; !    《 , ,。  : (二)作虚假的现!场演示和说明—的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三)发布虚假—广告欺?骗和误导消费—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!损害的?; 《。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《。 (四)在商—品中掺杂、掺—假以:。假充真以《旧充新以次充—好或者?销售明知是失效【、变质?、受污染《商品的; 】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五)销售国—家,。明令淘汰并禁止【销售:的,商品的; 【 ? ,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六?)采取短尺少秤【等手段变相提—高商品价《格的; 《 ? :  :  :    《(七)以虚假的“】清仓价”、“甩卖价!”、:“最:。低价”、“优惠【价”等?骗取消费者购买的;! , :  《。  :     (—。八)对修理的商【品故:意损坏或者更换【不需要更换的零【配件的;《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九)以虚》假的商品说明、商品!标准、实物样品等方!式销:售商品或者提供【服务:的; 】    《 ,  : (十)销》售“处理品”、“】残次品”、“等外品!”等商品而未—予标明的; 】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十一—)擅自更改》食品、营养品、保】健品、化妆品和其】他,有时限商品生产期】和保:质期:的; 》。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【。(十二)《销售假冒《他人商标、伪造【产地、伪造或者【冒,用他人?厂名、?厂址的?商品的; 【       !。。  (十三)销【售,伪造:或者冒用《认证标?志、名优标志—等质量?标志商品的; 】 《 ,  :     (—十四)不以真实名称!和标记从事》经营活动损害消【费者合法权益的【; —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十五)—骗取消费者预付款】的,; ?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(十】六)利用邮购销售】骗,取价款而不提供【或者:不按照约定》条件提供商》品的; 】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十七)】以虚假的“有奖【销售”、《“还本销售”—。等方式销售商品【的,; ? ,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十八—)法律?、,法,规规定的其他欺诈】行为 》    — 第十九条 — 经营者对行—。政处:罚,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!政复议?条例和中《华人民共《和国行政诉讼—法,的规定申请复议或】。者提起?诉讼  !  : 第二十条 — 本办法自公布之】日,。。起施行1990【年8月21日自治】区第七届人》民代表?大会常务委员会【第十:五次会议通过的【内蒙古?自治区保护消—费者合法权益条【例同时?废止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