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宁市国有!划拨:。土地使用权出租【管理办法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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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》一条: 为了《加,强对:国有划拨土地使【用权出租的管理促进!土地资产《的合理流动和—土,地资源的《优化配置《防止土地资产流失】根据:国家有关法律、【法,规的规定结》。合本市实际》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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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?条 本《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!区域内国《。有划拨?土,地使用权《的出租管理活—动
】 第《三条 ? 本办法所称国有划!拨土地使用权—出租是?指土地使用者将国有!划拨: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!随同地上建筑—物、其?他附着?物,出,租给:他,。人使:用由他人向》其支付租金的行为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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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原拥《。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!。权的:一方称为出租人承】租土地使用权的【一方称为承租—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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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四条 》 市、县土地行政主!管部门依法》对国:。有划拨土地使用权】的出租活动》进行管理和监督【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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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! :依法:出租:、承租国有划—拨土地?使用权的出租人、承!。租人的合法》权益受国家法—律保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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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六条 】 国有划拨土地符合!下列条件的经市【、县:土地行政主管部【门批准该《土,。地使用权可以出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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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》 :(一)土地》使用者为公司、【企,业、其他经济组【织和:个人:;
】 : 》(二)具有国有【土地使用证;—
【 》 (三)》具有合法的地上【建筑物、其》他附着物的产权【证明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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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国有:划拨土地使用权出】租的最长期限—为三年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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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七条 【出租国?有划拨土地》。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!、,其他附着物同—时出租;出租地【上建筑?物、其他附着物其】使,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!使用权同时出租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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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第八条 国有划拨!土地使?用,。权出租出《租,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!出租合?同明确双《方,的权利和义》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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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出《租合同应当载明下】列主要内《容
】 : 《 (一)双方当事人!的姓名?或,名称、住所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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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— (二)土地—位置、面积、—。四至:界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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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三)国有土!地使用?证,及编:。号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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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—(四)出租用途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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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五)】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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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六)出】租期限?。;
【 】(七)双《。方约定的《其他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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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土地使用【权出租合同不具【备,前款:规定内容的应当补正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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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九条 》 国有?划拨土地使》用,权出租出租人与承】租人应当在》出租:合同签订后》十五日内持下列文】。。件资料向土地—所在地?的市、县土地行【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!使用权出租》许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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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(一【),土地使用权》出租许可申请—书;:
— —。 (?二)单位和法定代】表人证明文》件个人?。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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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》 (三?)国有土地使用证有!地上附着物的应【提供地上附着物的】合法:权属证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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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(【四)出租合》同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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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(五)—其他依法应当提供】的文件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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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?。十条 市、县【土地行?政主管部门》对提:供的文件《资料进行审核并自受!理出租许可申—请之:日起二十日内作【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因!特殊情况在二—。十日:内不能做出决定【。的,经本行政《机关负责《人批准可延长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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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出租人和承》租人:应,当凭出租许可文件】办,理土地出租》登记和房屋》出租登记备案—手续
! 第十》一条 ? 出租?人需要延长出租许可!的应当在《出租许可期》限,届满前三十日内【向市、县土地行【政主: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!市、县土地行—政主管部门应—当在期限届满前【。作,出准许或不》准许的?。决,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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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出租人未按【前款规定《提出延期《申请的应当》于原:许可期限届满后【。十五日内到市、县土!地行政?主管部门办理原许可!的注销?手续:逾期不办理的—市、县?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】主,管部门直接注销原许!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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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,。十二:条 国有划拨土】地使用权出》租,期间承租人不—得擅自将所》承租:的划拨土地》使用权转租》给他人使《用,。;不得擅自》改变划拨《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!。文件规定的用途;不!。得擅自在承租—的土地?上新建、扩》建建筑物或者—其他附?着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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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租人】确需改变《出租土地用》途或新建、扩建建筑!物,。和其他附着物—。的应当在征得—出,租人的同意》。。。后报市、县》土地和规划部门【批准并办理有关手】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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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第十三条 》 国有划拨土地【使用权出租》期间因国家建设需】。。要调整用《。地的市、县土地行】政主管部《门有权撤回》划拨土地使》。用权出租许可并【向社会公告公告期】。满注销土地出租【许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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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出《租人应当《。自收到土地行政主】管部门?的撤回?。土地出租许可决定】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原!许,可证交回市、—县土地行政主管【部门并?缴纳当年《实际出租《期间的土地收益【。金
】 第十四—条 国有划拨土】地,出租收益金计—收的具体标》准由:市、:县土地行政》。主管部门会同财政、!价格管?理部:门根据土《地级别制定报经市、!县人:民政府批准后执行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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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五条 》 国有划拨土地出】租收:益金按年《。计,收出租人《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!缴,纳
【 : , 第十六条 — 出租人未经批准擅!自出租国有划拨【土地:。使用权的土地—行政主?管部门没收其非【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!处以5000元以】上5万元以下—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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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《十七条 出—租人不按期限—缴纳划拨土地—出租收益金》的按日加《收该收益金总额3‰!的滞纳金不按期缴】纳土:地收:益金超过六个—月的:由市、县土地行政】主管部门撤销出租许!可,并予以公告同—。时责令限期》缴纳收?益金和滞纳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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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八条》 :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出!租土地用途》的由市、县》土地行政主管—部门责令交还—土地并处每平方【米,10元以上》。30元以下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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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十九条 【 市:、县土地行》政,主管部门应当加【强,对划拨土地使用权】出租活动的监督【检查对违《反规定的行》为应当及时查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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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二?十条 市、—县土:地行政主管部门【在,对划拨?土地使用权》出租活动进行—。监,督检查时《须向被检查者出【示有关有效证件被检!查的单位或个人应】当予以?配,合如实反《。。映,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!、资:料不得阻《挠检查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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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—一条 市、—县土地行政》主管部门在对—。划拨土地使用—权,出租活动进行监【督检:。查中可以《。采取下列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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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(一)查—阅、复制与》监督检查事项有关】的文件、资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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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二)要】求被检查单位或【个人:提供或?报送与监督》检查事项有关—的文件、资料及其】他,必,要情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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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】(三)责令被检【查单位或个人停止】正,在进行?的,违法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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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:二十二条 —土地:行政主管部门—工作人员《。滥用职权、徇私舞】弊、贪污受贿—、玩忽职守的—追究行政过》错责任;构成犯罪】的依法追究》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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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三条 单】位或个人将国有划】拨土地使《用权以承包形—式,给他人使用》或者改变原划拨土】地,使用权用途以自营】、联营、合》作方式使用划拨【土,地的视为出》租行为按本办法【规,定处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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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四条: 本办法自发布之!日起:施行原南宁市—。划拨土地使用权出】租管理?办法(199—。6,年市人民政》府令第?2号)?同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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