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》宁市国有划》。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!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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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第,一条 为了加强】对国有划《。拨土地使用》权出:租的管?理促进土地资—产的合理流》动和土地资源的优】。化配置防止土地资产!流失根据国家有关】法律、法规的规【。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!本,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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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第二条 《 本:办法适用于本—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划!拨土地使用权—。的出租管理活—动
!。 第三条 本】办法所称国》有划拨?。土,地使用?权出:租是指土地使用者】。将国有划《拨土:。地使用权单独或者】随同地上建筑物、】其他附?着物出?租,给他:人,使用由他人》向其支付租金—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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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原拥:。有国有划拨土地【使用权的一方称为】出租:人承租土地》使用权的《一方称为承》租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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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四条— 市、县土地【行政:主管部门依法—对国有划拨土地使】用权的出租活—动进行管《理和监督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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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!条 : 依法?出租、承租国—有划拨土《地使:用权的出租》人、承租《人的合法权益受【国家法律保》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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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六条 国!。有,。划拨土地《符合下列《条件的经市、县土地!行政:主管部门批准—该土地使用权可以】出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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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。。 (一)土地—使用:者为公司、企—业、其他经济组【织和个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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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【(二)具有国—有土地使用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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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? (三)具有合法!的地上建筑物、其他!附着物的产权证明材!料
【 国有划拨土!地使用权出租的最长!期,限为三年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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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七条 出租国】有划:拨土地使用权其地上!建筑物、其他附着】物同时出租;出【租地上建《。筑物、其他》附着物其使用—范围内?的划拨?土地:使用权同时出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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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】 国有划拨土【地使用权出租出租】人,与承租?人,应当签?订出:租,。合同:明确双方的权利【。和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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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出租合?同应当载明下列【。主要内?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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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一)】双方当事人的姓【名或名?称、住所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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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二)土地位置、】面积、四至界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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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—(三)国有土—地,使用:证及:编号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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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?(四)出租》用途;
! 】(五)租金标准及】支付方式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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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六)出租期限【。;
:。
《
】 (七)双方约定的!其他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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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】使,用权出租合同不具】备前款规定内容【的应当补正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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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第九:条 : ,国有划拨《土地使用权出—租出租人《与承租人应当在出】租合同签订后十【五日内持下列文件】资料向土地所在【地的市、县土地行】政主管部《门申请土地使用权】。出租:许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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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一—)土地使用权出租许!可申请书;》
】 : : (二)单—位和法定代表人证】。明文件个《人,身份证明或户—籍,证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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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【三)国有土》地使:用证有地上》附着物的应》提,供地上附着》物的合法《权属证?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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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
? : (四)【出租合同;
】
:。。
? (五)!其他:。依法应当提供的文件!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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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条》。 市、县土—。地行政主管部—。门对提供的文—。件,资料进行审》。。核,并自受理出》租许可申《请,之日起二十》日内作出是否—许,可的决定因特—殊情况在二》十日内不能做出决】定的经本行政—机关负?责人批准《可,延长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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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出租人和承》租人应当凭》出租许可文》件办:理,土地出租登记和房屋!出租登记备》案手续
》
【 第十?。一,条 ?出租人?需,要延:长出租许可的应当】在,出租许可期限届满前!三十日内《向市、县土地行政主!管部门提出延期申】请市、县土地—行政主管《部门应当在期限届】满前作出准许或不】。准许的决定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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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出租人未—按前款规定》提出延?期申请的应当于原】许可期限《届满后十五日—。内到市、县土地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原!许可:的注销手续逾期不办!理的市、县人民政】府土地?行政:主管部门直接—。注销:原许:可
【 ? 第十二《条 : ,国,有划拨土地使用权】出租期间承租人【不得擅自将所承租】。的划拨土《地使用?权转租给他人使用】;不得擅自改变划】拨,土地使用《权出租许可文件【规定的用《途;不得擅自在【承租的土地》上新建、扩建建筑】物或者其《他附:着,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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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承租人》。确需改变《出租土地《用途或新建、扩建】建筑物和其他附着】物的应当在》征得出租人的同意】。后报市、县土地和规!划部门批准并办理】有关手?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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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三条 国有划【拨土地使用权出【租期间因国家建设需!要调:整用地的市、—县土地?。行政主管部门—有权撤回划拨土地】使用权出《租,许可:并向社会公告公【告期满注《销土:地,出租许?。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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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出租人应当自收】到土:地行政?主管:部门的撤回》土地出租许可决【。定书之日起十日内】将原:许可证交回》市、县?。土地行政主》管部门并缴》纳,当年实际出租—期间的?土地收益金
】
》 第?十四条 《 国有?划拨土地出》租收益金计收的具体!标准由市、县—土地行政主》管部门会同财政、】价格管理《部门根据土地级【别制定报经市、县】人民政府批》准后执?行
! 第十《五,条 国《有划拨土《地出租收益金—按年计收出租人【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!缴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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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,。第十六条 —出,租人:未经批准擅》自出租国有划拨【土地使用权》的土地行《。政主:管部门没《收其非法收入—并视情?节轻重处以》。5000元以上5】万元以下的罚—款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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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。。七条 ? 出租人不按—期限:缴纳划拨土地出【租,收益金的按日—。加收:该收益金总额3‰的!滞纳金?不按期缴纳土地收】益金超过六个—月的由市、县土地】行政主管部门—撤,销出:。租许可并予以公告同!时责令限期缴纳收益!金和滞纳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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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八【条 未经许可【。。擅自改变出租—。土地用途的由市【、,。县土:地,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!还土地并处每—平方米10元以上】30元以下的—罚款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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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。。十九条 》市、县?土地行政主》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划!拨,土地:使用权出《租活动的监督检查】对违反?。。规,定的行为应当及时】查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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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,十条 市、—县土地行《政主管部门在—对划:拨,土地使用权出租活】。动进行监督检查【时须向被检查—者出:示有关有效证件被】检查的单位》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!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!有关文件、》资料:不得阻挠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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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第二十一条》。 市、县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】在对:划拨:土地使用权出租【活,动,进行监督检查中可】以采取下列措施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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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? (一)查阅、复制!。与监督检查事项【有关的文件、资料;!
— : (二】)要求?被检查单位或个人】提供或?报送与监督检查事项!有关的文件、资料及!其他必?要情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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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 (三—)责令?被检查单《位或个人停止—正在进行的违—法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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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。二条 土地行政】主,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!职权、徇私》舞弊、贪污受贿【、玩忽职守》的追究行政》过错责任;构成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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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第,二十:三条 单位—或,个人将国有划拨【土地使用权以—承包形式给他—人使用或《者改:变原:划拨土?地使用权用途—以自营?、联营、合作—。方式使用划拨土地的!视为出?租行为按本》办法规定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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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第二十四《条 : 本:办法自发布》之日起?施行原南宁市划拨】土,地,使用权出租管理办】法(1996年市人!民政府令第》。2号)同《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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