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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宁市【国有划拨《。土地使用权出租【。管理:办法 !     第一条】  为了加强—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!权出租的管理促进土!地资产的合理流【动和:土地资?源的优化配置防止】土,地资产流失根—据国家有《关法律、《法规的?规定结合《本市实际制》定本办法 !     第—二条  本办—法适用于《本市行政区》域内国有划拨土地】使用权的出》租管理活动 【 :   《  第三条》  本办法所称国】有划拨土地使—。用权出租是指土【地,使用者将国有—划拨:土地使用权单—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!物、:其他附?着,。物,出,租给他人《使用由他人》向其支付租金的【。行为 】   ? 原拥有《国有:划拨土地《使用权的《。一方称为出租—人承租土地使—用,权的一?方称为承租人 】    【 第四条《 , 市、县《土地行政主管—部门依法对国有【划拨土?地使用权的》出租活动进行管【理和:监督检查 — 《   ? 第五条  —依法出租、》承租国有划》拨土:地使用?权的出?。。租人:、承租人的》合,法权益?受国家法《律保护 》 ?。。     》第六条  》国有划拨土地—符合下?列条件的经市—、县土地行政—主管部门批准该土】地使用权可以—出租 》     【  : , (一?)土地使用者—为公司、企业、【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!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二)具有国有土地】使用证; 》 《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三)具?有合法的地上建筑】物、其他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材!。料, , ,。 《    国有划【拨土地使用权—出,租的最长期限为三】年   !。  第七条  出租!国有划拨土地—使用权其地》上建筑物、其他附】着物同时出租—;出租地上建筑【物、其他附着物其】使用范围内的划拨】土地使用权同时出租! 《  ?   第八》条  国有划拨【土地使用《权出租出租》人与承租人》应当:签订出租合同明【确双:方的权利和》义,务 【    出租合同】应当载明下》列主要?内容 》 :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一)双—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!称、住所;》 ,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二)【土地位置、面积、四!至界线; 】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三《),国有土地使》用证及编号; !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四)出!租用途; 》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》(五)租《金标准及支》付方式; 】 ,   ?   ?   (六》)出租期《限;  !  :     (七【。)双方约定》的,其他事项 》 , :     土地使!用权出租合同不具】备前:款规定内容的—应当补正 !     》第九条  国—有划拨土地使—用权出租出租人与】承租人应当》在出租合同签订【后十五日内持—下列文件资》料向土地所在地【的市、?县土地行政主管【部门申请土地使【用,权出租许可 —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《 (一)土地—使用:权出租许可》申请书; 》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二【。)单位和法定代表】人证明文件个人身份!。证明或户籍证明; !   【   ?   (三)国有土!地使用证有地—上附着物的》应提供地上附着物的!合法权属《。证,明; 《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四)出租合同;】  【   ?    《(五)其《他依法?应当提供的文件【资料  !   第十条  】市、县?土地行政主管部【门对提?供的文件资料—进行审核并自—受,。理出租许可申请之】日起二十日》内作出是否许可的】决定因特殊情况在二!十日内不能》做出决定的经本【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!可,延长十日 【    — ,出租人和承租人应】当凭出租许可—文件办理土地—出租登记和房—。。屋出租登《记备案手续 —   【  第十一》条 : 出租人需要—延长出租许》可,。的,应当在出《租许可期限届—满前三十日内—。向市、县土地行政】主管部门提出延【期申请?市、:县土地行政》主管部门应当—在期限届满前—作出:准,许或不准许的决定】 :   —  出租人未按【前,款规定提出延期申】请的:应当:于原许可期限—届满后十五日内【到市:、,。县土地行《政主管部门》办理原许可》的注销手续逾期不办!理的市?、县人民政府土【地行政主《管部门直接注—销原许可《 》 ,    第十—二条: , 国有?划拨土地《。使用权出《租期间承《租人:不得擅自将》所承租的划拨土地】使用:权转租给他》人使用;不得擅自改!变划拨?土地使?用权出租许可文件】规定的用途;不得擅!自在承租的土地【上新建、扩建建筑】物或者?其他附着物 】     承】租人:确需改变出租土地】用途或新建、—扩建建筑物和—其他:附着物的应当在征得!出租人的同意后【报市、县土》地和规?划部门批准并—办理有关手》。续   !  第十三条 【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!权出租期间因国家】建设需要调整—用地的?市、县土地行政【主管部门有权撤回划!拨土地使《用权出租许》可并:向社会公告公告期满!。注销土地出租许可 ! ?     —出租人应当自收【到土地行政主管【部门的撤回土—地出租许可决定【书之日起十日内将】原许可?证交回市、县土地】行政主管部》门并缴纳当年实【际出租期《间,的土地收益》金 《。   》  第十四条—。  国有划拨土地】出租收益《金计收的具》体标准由市、县土】。。地行政主管》部门会同财政—、价格管理部门根】据土地级《别制定报经市、【县人民政府》批准后执行 【   —  第?十五条  》国,有划拨土地出租收】益金按年计》收出租人应当在规定!的期限内缴纳 【 :   》  第十六条  出!租人未经《。批准:擅,自出:租国有划拨》土地使用《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!门没收其非法—收入并视情节轻重处!以5:000元《以上5万元以下的】罚款 【     第—十七条  出—租,人,。不按期限缴纳划拨土!。。。地出租收益金的【按日加收该收益【。金总:额3:‰的滞纳金不按期缴!纳土地收益金—超过:六个月的由》市、县土地行政主管!部门撤销出租—许可并予《。以公告同时责令限】期缴纳?收益金?和滞:。纳金 【     第十八】条  未经许可【擅自改变《出租土地用途的由】市、县土地行政【主管部?门,责令交还土地并处】每平方米10元以】上30元以下—的罚:款 —     第十九】条  市《。、县土地《行政主管《部门:应当:加,。。强对划拨土地—使用权出租活—动的监督检》查,对违反?规定的行为》应当及时查处 】     】第二十条  市【、县土地行政主【管部门在对划拨土地!使用:权,出租:活动进?行监督检查时须向被!检查者?出示有关有效证件被!。。检查的单位或个人】应当予以配合—如实反?映情况?并提供有关文件、】。资料不得阻挠检查 ! 《     第二十一!条,  市、县土地行政!主管部门在对划拨】土地使用权出租【活动进行监督检查】中,可以采取下列措【施 : 》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一)查阅、复—。制与监督检查事项有!关的文件、资料;】 》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二》)要:求被检查单位或个】。人提供或《报送与监督检查事项!有关的?。文件、资料及其他必!要,情况; !  :  :   ? (三?)责令被检》查单位或《个人停止正在进行】的违法行为 —   【。  第二十》二条 ? ,土地行政主管—部门工作人员—滥用职权、徇私【舞弊、贪污受贿、玩!忽职守的《。追究行政过错责任】;构成犯罪的依法】追究刑事责任 】   —  :第二十三条  【单,位或个?人将国有《划拨:土地使用权以—承包形式给他人【使用或者改变原【划拨土地使用—权,用途以自《。营、:联营、合作方—。式使用划拨土—。地,的视为出租行为【按本办法规定—处理  !   第二十四条】  本办法自发【布之日起《施行原南宁市划拨】土,地使用权《出租管理办法—(1996年市人民!政府令?第,2号)同《时废止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