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宁市国有!划,拨,土地使?用权出租《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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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一条 为》了加强对国有划【拨土地?使,用权出租的管理【促进:土地资产的合理【流,动,和土:地资源?的优化配置》防止土地资产—流失根据《国家:有关法律、》法规的规定结—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!法,
《。
》 第:二条 本办法【适用于本市》行政区域内》国有划拨土地—。使用权的出租管理活!动
【。 : 第三条 本办!法所称国《有划: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是!指土地使用者将国】有划拨土《地使:用,权,单独或者随同地上】建筑物、其他附【着物出租给他—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!付租金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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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—拥有国有划拨土地】使用权的一方称为】出租人承租土地【使用权的一方—称,为承租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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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第四条》 市、县土—地行政主管部—门,依法对国有》划拨土地使用权【的,出租活动《进行:。管理和监督》检,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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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,五条 依法出【。租、:承租:国有划拨土地使【用权的出租》人、承租人的合法】权益受国家法—律保:。护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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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六条? , 国:有划拨土地符合【下列:条件的经《市、:县土地行政主管部】。门批准该土》地使用权《可以出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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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 (一)土】地使用?者,为公司、《企业、其他》。经济组织和》个人;
! , 《 (《二):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!;
【 (!三)具有合法的地上!建筑物、其》他附着物的》产权证明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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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国有划拨土】地使用权出租的最长!期限:为三年?
! 第七条 出租】国有划拨《土地使?用权其地上建—筑物、其《他附着物同时出租】;出租地上》建筑物?、,。其他附?。着物其使用》范围内的划》。拨土地?使用权?。同时出租
】
?。 第八》条 国《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!。。租出租人与承租人】应当签订出租合【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!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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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】租,合同应当载明下【列主要内容》
【 》 :(一:)双方当事人—的姓名或名》称、住所;
】
】 (二)土【地位置、面积、【四至界线;》
! (三)国!有土地使用证及编号!;
!。 《 (四)出租用途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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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:。 (五?)租金标准及—支付方式《;
! (六】)出租期《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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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。 (七【)双方约《定,的,其他事项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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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土地使用权】出租合同不具—备前款?规,。定内容的应当补正】
【 第九条 】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!出租出租人与承【租人应当在出租【合同签订后》十五日内持》下列文件资》料向土地所在地的】市、县土地行—政,主管部门申》。请土地使《用,权出租许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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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一)土】地,使用权出《租许可申请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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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(》二)单位和法定代】表人证明《文件个人《。身份证明《或户籍?证,。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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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《(三)国《有土地使用》证有:地上附着物的应提供!地上:附着物的合》法权:属证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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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四)—出租合同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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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五)其》他依:法应当提供的—文件:资料
】 第十—条 市《、县土地行政—主管:部门对提供的文【件,资,料进行审核并自受】理,出租许可申请之日】起二十日《。内作出是否许可的】决定因特殊情—况在二十日》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!本,行政机?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!十日
》
【出租人和承租人应】当凭:出租许?可,文,件办理土地出租【登记和房《。屋出租登记备案手续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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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一条 出租人【需要延长出租许可】的应当在出租—许可期限届满前【三十:日内向市、县土【地,行政主管部门提【出延期申《请市、?县土地?行政:主管部?门应当在期限届满】。前作出准《。许或不?准许的决定
】
【出租人未按前款【规,定提出延期申请的】应,当于:原,许可期限届满—后十五?日内到市、县土【地行政主管部门【办,理原许可的注销【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市!、县:。人民政府土地行【政主管部门直接注销!原,许可
! 第十二—条 国有划拨土】地使用权出租期【间承租?人不得擅自》将所承租的划拨土】地,使用权转租给他【人使:用;不得擅自改【变划拨土地使用权出!租许可文件规定的用!途;不得擅自—在承:租的土地上新建【。、扩建建筑》。物或者其《他附着物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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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承租人确需—改,变出租土地用—途或:。新建、扩建建筑【物和其?他附着物的》应当在征得出租人的!同意后?报市:、县土地和规划部门!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!
】 第?十三条? , 国有?划拨土?地使用权出租—期间因国家建设【需要调整用地的市】、县土地行》政主管部门》有权:撤回:划拨土地使》用权出租许可并【向社会公《告公告期满注—销土地出租许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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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出租人【应当自收到土地【行政主?管部:门的撤回土地出租】许可决定书之日【起十日内将》原许可?证交回市《。、县: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!缴纳当年实际出租】期,间的土地收益金【
【 , 第十《四条 国有划拨】土地出租收益—金,计收的?具体标准由市、县】土地行政主》管,部门会同财政、价格!管理部门根据土地】级别:制定报经市》。、县人?民政府批准》后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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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五条: , 国有划拨土地出租!。收益:金按年计收出—租人应当在规定的】期限:内缴:纳
【 ? 第十六条》 出租《人,未经批准擅自出【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!权的土?地行:。政主管部门没收其】非法收入并视情节轻!重处以?5000元以上5万!元以下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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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七条 出租人不】按期:限缴纳划拨土地【出租收益《金的按日加收该【收益金总额3—‰,的滞纳金不按期缴纳!土地收益金超过六】个月的由市、—县土地行政主管【。部,门,撤销出租许可并予】以公告同时责令限】。。期缴:纳收益金和》滞纳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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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十八《条 未经许—可擅自改变出租【。土地用途的》由市、县土地行政】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!地并处每平方米1】0元:以,上30元以下的罚款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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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九条 —市、县土《地行政主管部门应】。当加强对划拨—土地使?用权出租活》动的:监,督,检查:。对违反规定的行为】。应,当及时?查处
】 第》二十条 》市、县?土,地行政主管部门在】对,划拨土地使用权【出租活动进行—监,督检查?。。时须向被《检查者出示有—关,有效证件被检查的】单位或个《人,应当予?以配:。合如实反映》情,。况并提供《有关文?件、资料《不得阻挠《。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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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一条 市、县】土地行政主》管部门?在对划拨土》地使用?权出租活动进行监督!检查中可以采—取下列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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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》。(一)查《阅、:复制与监督检查【事项有关的》文,件,、资料;《
】 (【。二)要求被检查【单位或个人提供或报!送与监督《检查事?项有关的文件—、资料及《其他必要情况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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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 (《三,)责令被《。。检查单位或个人【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!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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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,第二十二条 【。。土地行政主》管部:门工作人员》滥用职权、徇私舞】弊、贪?污受贿、玩忽职守的!追究:行政过错责任;构成!犯,罪的依法《追究刑事责》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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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三条 单位—或个人将国有划拨土!地使用?权以承包形》式给他人使用或者】改变原划拨土地【。使用权用途以—自营:、联营、合作方【式使用划拨土地【的视为出《租行为?按本:办法规定处理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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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十四条 本办!。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!原南宁?市划拨土地使用【权出租管《理办法(1996年!市人民政府令第2】号)同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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