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宁市国有!划拨土?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!法
! 第一条【 为了加强对国】有,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!的管理促进土地资产!的合理流动和土地】资源的优化配置防止!土地:资产:流失根?据国家有关法律【、法规的规定结合】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!
! 第:二条: 本?办法适用于本市行】政区域内国有划【拨土地使用权的出】租管理活动
!。
第三】条 本《办法所称国有划拨】土地使用《权出租是指土—地,使用者将国》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单!独或者随同地—上,。建筑物?、其:他附着物出租给他】人使用由他人—向其支付租》。金的行为
【
? 原拥有【国有划拨土地—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!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!的一方称为承—。租人
】 : 第四条 【市,、,县土地行政主—。。管部门依法对国【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!出租活动进行—。管理和监督》检查:
】 第五条 【依法出?租、承租国有—划拨土地使》用权的出租人、【承租人的合法—权益受国家法—律保护?
— 第六条【 国有划拨土【地符合下列条件的经!市、县土地》行政:主管部门《批准该土地使用权】可以出租
》
:
《 【(一)土地使用者为!公司、企业、其【他经济组织和个【人;
》
》 (二)!具有:国有土地使》用证;
】。
《 》(三)具《有合法的《地上建筑物、其他附!着物的?产权:证明材料《
】 国有《划,拨土地使用权出租】的,最长期限《为三年?
— 第》七条 出租国有】划拨:。土,地使用权其地上建】筑,物、其他《附着物同时出租;出!租地上建筑物、其他!附着物其使》用,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!用权同时出租
【
?
,
》第八条 国—有划:拨,土地使用《。权出:租,出租人与承租—人,应当签?订出租合同明确双方!的权利和义务—。
》
? , 出租合同应当载明!下列主要《内容
《
:
【 (一)双方】当事人的姓名—或名称、《住所;
! 》。 (二)土【地,位置、面《。。。积、四?至界线;
》
,
:
,
《 (—三,)国有土《。地使用证《及,编号;
】
】 (四?)出:。租用途;
!
? (五】)租金标准及支付】方式;
【
【 (六)—出租期限;
【
《 》 , (?七)双方约》定的其他事项—
?
土】地使用权出》租合同不具备—。前,款规定内容的应当补!正
】。 第九条 】。国有划?拨土地使用权出租】出租:人与承?租,人应当在出租—合同签订后十—五日内持《。下列文件《资料向土地所在【地的:市、:县土地行政》主管部门申请土【地使用权出》租许可
《
— (一!)土地使《用权出租许可申请】书;
】 《。 : :(二:)单位?和,。法,定代:表人证明文件个人身!份证明或户籍证【明;
《
! ?(三)国《有土地?使用证有地上附着】物的应提供》地上附着物的合法】权属证明《;,
》
— ?(,四):出租合同;
—
《
, , 《 : (五)《其他依?法,。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!
《
: ?。 第:十条 《市、:县土地行《。政主管部门对提供】的,。文件资?料,进行审核并自受理】出租许可申请之日起!二十日内《作出:是否许可的》决定因特殊情—况在二十日内不能】。做,出决定的经》本行政机关》。负,责人批准可》延长十日
》。
》 : 出?租人和承《租人应?当凭:出租许可《文件办理《土地出租登记和房】屋,出租登?记备案手续
】。
《 第《十一条 《 出租人需要延长】。出租许可的》应当:在出租许可期限届满!前,三十日内向市—、县土地《。行政主管《部,门提出延期申请市】、县土地《行政:主管部?门应当在期限届【满前作出准许或不准!。许的:决定
! 出租人—未按前款规定提出】延期申请的应当【于原许可期限—届满后十《。五日内到《市、县?土地: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原!许可的注销手续逾期!不办理的市、—。县,人,民,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!门直:。接注销原《许可
》
第十!二条 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】。权出租期间承—租人不得擅自将所承!租的划拨土》地使用权转租给他】人使用;不》得擅自改变划拨土地!。使,用权出租许》可文件规定的用【途;不得擅自在承租!的土:地上新建、扩建建筑!物或者其他附着【物
! 承租人确需【改变:出,。租土地用《途或新建、》扩建建筑物和其他】附着:物,的,应当在征得出租人】的同意后报市、【县土地和规划部门批!准并办理有关手【续
?
【 第十三《条 国有划拨土】地使用权出》租期间因国家建设】。需要调整用地的市】、县土地行》政主管部门有—。权撤回划拨土地使用!权出租许《可并向社会》公告公?告,期满注销土地出租】。许可
《。
【 出租?人应当自收到土【地行政?主管部门《的撤回土地》出租许可决定书之】日起十日内将原【许可证交《回市、县土地—行政主管部门并【缴,。纳当年实《际,。出租期间的》土地收?益金
?
!第十四条 国有划!拨土地出租收益金】计收的具体标准【由市、县土》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!财政、价格》。管理:部门根据土地级别】制定报经市、县人民!政府批?准后执行
【
:
第十五】。。。。条 国《。。有划拨?土地出?租收益金按年计收出!租人应当在规定的】期限内缴纳
】
第】。十六条 《 出租?人未经批准擅—自出租国有》划拨土地使用权【的土地行《政,主管部门没收其非】法收入并视情—节轻:重处以5《000元以上5万】元以下的《罚款
》
第】十七条 》出租人?。不按期限缴纳划拨土!地,出租收益《。金的按日加收该收益!金总额3《‰的滞纳金不按期】缴纳:土地收益金超过六个!月的由市、》县土地行政》主管部门撤销出【租许可并予以—。公告同时责令限【。期缴纳收益金和滞】纳金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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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。八条 未经许【可擅自改变出租【土,地用途的《由市、县土地行政】主管部门责令—交还土地并处—每平方米1》0元以上《30元以下》的罚款
】
第—十九条 市、县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加强对划拨—土地使用权出—租活动?的监督检《查,对违反规定的—行为应当《及时查处
》
— ?第二十条 市、】县土地行政》主管部?门,在对划拨《土地使用权出—租活动?进,行监督检查》时须向被检查者出示!有,关有效证《件被:检查的单位或—个,人应当予以配合如】实反:映情况并提供—有关文件《。、资料不得阻—。挠检查
【
,。
? 第二十》。一,条, 市、县》土地:。行政主管部门在【对划拨土地》使用:权出:租活动进《行,监督检查中可以采】取,下列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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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一)查阅、】复制:与监督?检查事项有关—的文:件、资?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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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 (》二)要求被检查【单位或个人提供【或报送与监督检查】事项:。有,关,的文:。件、资?料及其他《必要情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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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。 (三)责令被!检查单位或》个人停止正在进【行的违法行》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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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二条 土地行政主!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!职权、徇私舞弊、】贪污:受贿、玩忽职守的】。追究行政过错责任】;构成犯罪的依法】追究刑事责任
】
】第二十三条 【。单位或个人》。将国有划拨土地使】用权以?。承包形式《给他人使用或者改变!原划拨土地使—用权用途以自营、联!营、合作方式—使用划拨土地的视】为出租行为》按本办法规定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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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二十四条 】本办法自发布—之日起?施行原南宁市划【拨土地使用》权出:租管理办法》(1996年市【人民政府令第2号】)同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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