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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宁—市国:有划拨土地》使用权?出租管理办》法 ?。 ,   【  第一《条 : ,为了加强对国—有划拨?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管!。理促进土地资产的】合,理,流动和土地资源的】优化配置防》止土地资产流—失根据国家》有关法?律、法规《的规:定结合本市实—。际,。制定本办法》 : : :   ? 第二条  本办法!适,。用于:本市行政区域内【国有划拨土地使用】权的出租管理活动 ! 《     第三条 ! 本办法所》称国有划拨土地使用!权出租?是指土?地,使,用者:将国有划拨》。土地使用权单独或】者随同地上建筑物】。、其他附着物出【租给: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!支付租?金的行为 —     原!。拥有国有划拨—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!。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!用权的?一方称为承租人 !     第!四条  市、县土地!行政主管部门依法】对国有划拨土地使】用权的?出租活动进行管理和!监督检查 》 ,   —  第五条  【依法出租、》承租国有划拨土地使!用权:的出租人、承租人的!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!保护 】    第六条  !国,有划拨?土地符合《下列条?件的:经市、县土地行政】主,管部门批准该土地使!。用权可以出租 】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一)土地】。使用者为公》司、企业、其他经济!组织和个人; !  《  :  :   (《二)具有国有—土地使用证;—   】  :    (三)具有!合,法的地上《建筑物?、其他?附着物的《。。产权证明材料 】。     国!有划拨土地使—用权出租的最长期】限为三年 》  — ,  第七条  【出租国有划拨土地使!用权:。其地上建筑物—、其:他附着物同时—出租:;出租地上建—筑物、其他附着物其!使用范围内的划【拨土地使用权—同时出租 【  《  : 第八条《  国有《划拨:土地使用《权,出租出?租人与承租人应【当签订出租》合同明确双方—的权利和义务 】     】。出租合同应当载明下!列主要内容》 ?。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一》。)双方当事人的【姓名或名称、住【所; ?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—二)土地位置—、面积、四》至界:线; 【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—(三)?国有:土地使?用证及编号; 【 《 ,      — , (四)出》租用途; 【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?五)租金标准—及支:付方式; 【 :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六)—出租期?限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七,)双方约定的—其他事项 【   》。  土地使用—权出租合同不—具备前款规定内【容的应当补正— ,。 ,。 《    第》九条  国有—划拨:。土地:使用权?出租出租人与承【。租人应?当在出租合同签【订后十?五日内持下列文【件资料向土》地所在地的市、县】土地行政《主管部门申请土地】使用权出租》许可 ? 《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:(一)土地使—用权出租许可—申请:书; ? 《。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二】)单位和法定—代表人证明文件个】人身:份证明或户籍—证明; 】 ,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《三)国有土》地,使用证有地》上,。附着物?的应提供地上附着物!的合:法权属?。证明; 【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四)出租》合同; —    —  : ,  (五)其他依法!。。应当提供的文—件资料 【  ?   第《十条:  市、县土—地行政主管部门对】提,供,的文件资料进行【审核并自受理—出租许可申请之日】起二十日《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!定因:特殊情况在二十日内!不能做出决定—的经:本行:政机关负责人—批准可延长十日 !。 ?  :   出租人和承租!。。人应:当凭出租许》可文件?办理土地出租—登记:和房屋出租》登记备案《手续 】   ? ,第十一条  —出租人需要延长出】租许可的应当—在,。出,租许可?期,限届满前《三十日?内向市、县》土地行政《主管部门提出延【期申请市、》县土地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在期限届【满前作?。出准许或不准—许的决定《 , 《 ,    出》租人未按前款—规定提出延期—申请的应当于原【许,可期限届《满后十?。。五日内到市、县土】地行政主管部门【办理原许可的注销手!续逾期不《办理的市、》县人民政府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!接注销原许可 !。 ,    》 第十二条  【国有划拨土》地使用权出租期间】承租人不得擅自【将所承租的划拨土】地使用权转租给【他人使用《;,不得擅自《改变: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!。许可:文件规定的用—途,;不得擅《自在承租《的土地上《新建:、扩建建筑物—或,者其:他附着物 》 》    承租人确需!改变出租土地—用途或新《建,、扩建建筑物和其】。他附着物的应当【在征得?出租人的同意后报市!、县土地和规划部门!批准并?。办理有关手续 】     】第十三条  国有划!拨土地?使用权出租期间因国!家,建设需要调整—用地的市、县土【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!撤回划拨土地使【用权出租许可—并向社会公告公【告期满注《。销土地出《租许可 《    】 出租人《应当自?收到土地《行政主管部门的撤回!土地:出租许可决定书【之日:起十日?内将:原许:可证交?回市、县土》地行政主管》。部门并?缴纳当?。年实际出租期—间的土地收益—金 》     第十】四条  国有划【拨土地出租收益金计!收的具体标准—由市、县土地行【政主管部门会—同财:政、价格管理部门根!据土地级别制定【报经市、县人民【政府批准后执行 】  —  : 第十五条》  国有划》拨土地出租》收益金按年计收出租!。人应当在规》。定的期限内缴—。纳 【    第十六条 ! 出:租,人未经?批准擅自出租—国有划?拨土地使《用权的土《地行政?主管部门没收其非】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!处以5000元以上!5万元以下的罚【款 ?    【 第:十七条  出—租人不按期》限缴纳?划拨土地出》租收益金的》按日加收《该收益金总额—3‰的?。滞纳金不《按期缴纳土地收【益金超?过六个月的由市、县!。土地行政主》管部门撤销出租许】可并予以公告同时】。。责令限?期缴纳收益》金和:滞纳金 —   》  :第十八?条  未《经许可擅自改变出】租土地?用途的由市、—县土地行政主管部】门责:令,交还土地并处每平】方米10元以上30!元以下的罚》款 ? 《 ,   第《十九条  市—、县土地行政主管】部门应?当,加强对划拨》。土地使用《权出:租活:。。动的监督检查—对违反?规定的?行为应当及时查【处 ?     第!二十条  市、【县土地?行政:。主管部门在对划拨】。土地使?用权出租活动—进行监督检》查时:须,向,。被检查者《出示有关《有效证件被检查的】单位或个人》应当予以配合如【实反映情况并—提供有关文件、资料!不得阻挠《。检查:   】 , 第二十一条—  :市、县土地行—政,主管部门在对划拨】土地使用权出租【。活动进行监》督检查中可》以采取下列措—施,    !    《 (一)查阅、【复制与监督检查事】项有关的文件、资料!; 》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二)要求被【检查:单,位,或个人提供》或报送与监》督检查事项有关的】文件、资料及其【他必要情况》。; 《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【。(三)?责令被检查单位或】个,人停止正在进行【的违法行为 【 《    第二—十二条  》。土地行政主管—部门工作人》员滥用职权、徇私】舞弊、?贪污受贿、玩忽职】。。守的追究行政过错】责任;构成犯罪的依!法追究刑事责任 !。 《    第》。二十三条 》 单位或个人—。将国有?。划,拨土地使用权以承包!形,式,给他人使用或者改变!。原划拨土地使—用权用途以自—营、联营、》。合作:。方式使?用划:拨土:地的视为《出租行为按本—办法规定处理 【 ,     第!二十四条  —本办法自发》布之:日起施行《原南宁市划》拨土地使用权—出租管理办》法(1996年【市人民政府令第2】号)同时废止—。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