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宁市国】有划拨?土地:使用权出租管理办】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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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一条? 为了《加强对国有划—拨土地使用》权,出租的?管理促进土地资产的!合理流动和土地资】源的优化配置防止土!。。地资产流失根据国】。。。。家有关法律、法规的!规定结合本》市实际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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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—条 本办法适【用于本市《行政区域内国有划】拨土地使用权—。的出:租管理活动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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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第三条 本—办,法所称国有划拨【。土地使用权》出租是指土地使用】者将国?有划拨土地使—用权:单独或者随》同地:上,建筑物、其他附着】物出租给他人—使,用由他人向其支【付租金的《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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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拥有!国有划拨土地—使用权的一》。方称为出租人承租】土地使用权的一方】。称为:承租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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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!条 市、》县土地行《政主管部门》依法对国有划拨土地!使用权的《出租活动进行管理】和监督?检查
】 : 第五条 依】。。法出租、承租国【有划拨土地》。。使用权的出》租人、?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受!。国家法律保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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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六条 【国,有划拨土地符合下】列条件的经市—、县土地行政—主管部?门批准该土地使用】权可以出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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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《。 (一)土地】。使用者?为公司、企业—、其他经济组织和个!人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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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》 (二)—具有国有土地使用】证;
】。。 【 (三?)具有合法的地【上建:筑物、其他附—着物的产权证明材料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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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】有划拨土地使用【权出租的最长—期限:为三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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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七条《 出租国有划拨】土地使用权其地上】建筑物、其他附着物!同时出?租;出租《地上:。建,筑物、其他附—着物其使用范围内的!划拨土地使用权同】时出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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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八?条 国有划拨土地!使用权出租出—租人与承租》人应当签订》出租合同《明确:双方的权利和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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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。出租合同应》当,载明下列主》。要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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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—。一)双方当事—人的姓名或名称、】住所;
! 《 (》二)土地位置、面】积、四至界线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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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 (三)国有土地!使用证及编号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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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《 (四)出—租用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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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五)租金标准!及支付方式;—
】 ? (六)出租】期限;?
— 】(七)双方约—定的其他事项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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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使用!权出租合同不具备】前款:规定内?容的应当补》。正
【 第九条 】 国有?划拨:土地使用权出租【出租人与承租人【应当:在,出租合同签订—后十五日《。内持下?。列文件?资料向土地所在【地,。的市、县土地行政主!管部门申请土—地使用权出租—许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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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》(一)?。土地使用《权,出租许可申请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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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, , 》 (?二,)单位和法定—代表人证《。明文件个人》身份证明或》户籍:。证明;
《
》 ? , (三)国有!土地使?用证有地上附着物】的应提供地上附【着物的?合法权属证明—;
】 (】四)出租合同—;
! (五】)其他依法应当提】供的文件资料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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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。十条 市、县土地!行政:主管部门对》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!审核并自受理—出租许可申》请之日起二十—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!。。。决,定因特殊《情况在二十日内不能!。做出决定的经本行】政机关负责》人批准可延长十日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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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出租人和承租人【应当凭出租许可【文,件办理土地出租【登记和房屋》出租登?记备:案手续
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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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一条— , 出租人需要—延长出租许可的应当!在出租许可期—限届满?前,三十日?内向市、县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】提出延期申请市、】县土地行政》主管部门《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!出准许或不准许的】决定
】 出租人【未,按前款规定提出延期!申请的?应当于原许可期限届!满后十五《日内到市、县土地行!政主管部门办理【原许:可的注销《手续逾期不办理【的,市、县人民》政府土地行政主管】部门直接注》销原许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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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。二条: 国有划拨土地使!用权:出租期间承》租人:不得擅自将所承租】的,划拨土地使用权【转租给他人使用;】不得擅自《改变划拨土地使用权!出,租许可文件规—定的用途;不得擅】自在承租的土—地上新建、》扩建建筑《物或者?其,。他附着物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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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承租人确需改—变,出租土地用途—或新建、扩建建筑物!和其他附着物的应】当在征得出租人【的同:意后报市、县土地和!规划部门批准并办】理有关?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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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!条 国有划—拨,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!因,国,家,建设需要调整—用地的市、》县土地行政主管部】。门有权撤回划拨土】地使用权出租许可】并向社会公》告公告期满注销土地!出租许?可,
【 出租人—应当自收到土—。地行政主管部门【的撤回?土地出租许可决定书!。之日:起十:日内将原许可证交】。回,市、县土地行政主管!部门并?缴纳:当年:实际出租期间—的土地收益金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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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四条 !国有划拨土地出租】收益:金计收的具》体标准由市、—。县土地行政》主管部?门会同财政、价【格管理部《门根据土地级别制】定报经?。市,、,县人民政府批准【后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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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五条 !国有划拨土地出租收!益金按年计收出租人!应当在?规定的期限》内缴纳?
】 第十六条 【 出租人未》经批准擅自出—租国有划拨土地使】用,。权的土地行政主管】部门没收其非法收】入并视情节轻重【处以5?000元以》上,5万元?以下的?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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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七条 【 出租人不按期限缴!纳划拨土地出租【。收益金的按日加收】该收:益金总额《3‰的滞纳金—不按期缴《纳土地收益金—。超过六?。个月的由市、县土地!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出!租许可并予以公告同!时责:令,限期缴纳收益金和】滞纳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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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八条 未经【许可:擅自:改变出?租土地?用途的由《。。市、县土地行政主管!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!处每平?方米10元》以,上30?元以下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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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第十九条 市、县!土地行?政主管部《。门应当加《强对划拨土地使用】权出租活动的监督】检查对?违反规定的》行为应当及时查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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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条 】 市:、,县,土地行政《主管部门在对划拨】土地使用权》出租活动进行监督检!。查时须向被检—查者出示《有关有效证件—。。被检查的《单位或个人应当予】以配合如实》反,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文!。件、资料《不得阻挠检查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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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一条】 市、县》土地行政主》。管部门在《。对划拨土地使用【权出租活《动进行监《督检: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!施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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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》 (一)查》。阅、复?制与监督检查事项有!关的文件、资料;】
! ? (?。二)要求被检查【单位或个《。人,。提供:或,报送与监督检查事项!有关的文件、资料及!其他:。。必要情况《。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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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三)责—令被检查单位—或个:人停止正在进行的】违法行为《
【 第《二十二条 》 土地行政主管部】门工作人员滥—用职权、徇私舞弊】、贪污?受贿、玩《忽职:守的追究《行,政过错责任》;构:。。成犯罪的依》法追究刑《事,责,。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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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《二,。十,三条 单》位或个人将国有划】拨土地?使用权以承包—。形,式给他?人使用或者改—变原划拨土地—使用权用途》以,自营、联营、—合作:方式使用划拨—土地的视《为出租行为按本办法!规定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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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二十四条 本!办法自发布之日【起,施行:原南宁?市划:拨土地使《用,权出租管理办法【(,1996年市—人民政府令第2号)!同,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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