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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宁市国】有划拨?土地:使用权出租管理办】法 【     —第一条?  为了《加强对国有划—拨土地使用》权,出租的?管理促进土地资产的!合理流动和土地资】源的优化配置防止土!。。地资产流失根据国】。。。。家有关法律、法规的!规定结合本》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! , , ?    第二—条  本办法适【用于本市《行政区域内国有划】拨土地使用权—。的出:租管理活动》 《 ,    《 ,第三条  本—办,法所称国有划拨【。土地使用权》出租是指土地使用】者将国?有划拨土地使—用权:单独或者随》同地:上,建筑物、其他附着】物出租给他人—使,用由他人向其支【付租金的《行为 —     原拥有!国有划拨土地—使用权的一》。方称为出租人承租】土地使用权的一方】。称为:承租人 —     第四!条  市、》县土地行《政主管部门》依法对国有划拨土地!使用权的《出租活动进行管理】和监督?检查 】  :  第五条  依】。。法出租、承租国【有划拨土地》。。使用权的出》租人、?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受!。国家法律保护 !   》。  第六条  【国,有划拨土地符合下】列条件的经市—、县土地行政—主管部?门批准该土地使用】权可以出租 ! : ,    《。   (一)土地】。使用者?为公司、企业—、其他经济组织和个!人;: : 《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二)—具有国有土地使用】证; 】。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三?)具有合法的地【上建:筑物、其他附—着物的产权证明材料!。 ?     国】有划拨土地使用【权出租的最长—期限:为三年 【    》 第七条《  出租国有划拨】土地使用权其地上】建筑物、其他附着物!同时出?租;出租《地上:。建,筑物、其他附—着物其使用范围内的!划拨土地使用权同】时出租 【。   《 , 第八?条  国有划拨土地!使用权出租出—租人与承租》人应当签订》出租合同《明确: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! 》    《。出租合同应》当,载明下列主》。要内容 【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—。一)双方当事—人的姓名或名称、】住所; !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》二)土地位置、面】积、四至界线;【 ,。 :     【  :  (三)国有土地!使用证及编号; 】   【    《  (四)出—租用途; — ,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五)租金标准!及支付方式;—   】   ?   (六)出租】期限;?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七)双方约—定的其他事项— : ?。     土地使用!权出租合同不具备】前款:规定内?容的应当补》。正 【    第九条 】 国有?划拨:土地使用权出租【出租人与承租人【应当:在,出租合同签订—后十五日《。内持下?。列文件?资料向土地所在【地,。的市、县土地行政主!管部门申请土—地使用权出租—许可: ,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》(一)?。土地使用《权,出租许可申请书; !。 《 , ,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?二,)单位和法定—代表人证《。明文件个人》身份证明或》户籍:。证明; 《 》   ? ,    (三)国有!土地使?用证有地上附着物】的应提供地上附【着物的?合法权属证明—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四)出租合同—;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(五】)其他依法应当提】供的文件资料 【 ?。 ,     第—。十条  市、县土地!行政:主管部门对》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!审核并自受理—出租许可申》请之日起二十—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!。。。决,定因特殊《情况在二十日内不能!。做出决定的经本行】政机关负责》人批准可延长十日】 , : ,   《  :出租人和承租人【应当凭出租许可【文,件办理土地出租【登记和房屋》出租登?记备:案手续 》。 ?   ?  第十一条— , 出租人需要—延长出租许可的应当!在出租许可期—限届满?前,三十日?内向市、县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】提出延期申请市、】县土地行政》主管部门《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!出准许或不准许的】决定 】    出租人【未,按前款规定提出延期!申请的?应当于原许可期限届!满后十五《日内到市、县土地行!政主管部门办理【原许:可的注销《手续逾期不办理【的,市、县人民》政府土地行政主管】部门直接注》销原许可 !     第十【。二条:  国有划拨土地使!用权:出租期间承》租人:不得擅自将所承租】的,划拨土地使用权【转租给他人使用;】不得擅自《改变划拨土地使用权!出,租许可文件规—定的用途;不得擅】自在承租的土—地上新建、》扩建建筑《物或者?其,。他附着物《 , ,     】承租人确需改—变,出租土地用途—或新建、扩建建筑物!和其他附着物的应】当在征得出租人【的同:意后报市、县土地和!规划部门批准并办】理有关?手续 —     第十三!条  国有划—拨,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!因,国,家,建设需要调整—用地的市、》县土地行政主管部】。门有权撤回划拨土】地使用权出租许可】并向社会公》告公告期满注销土地!出租许?可,  【   出租人—应当自收到土—。地行政主管部门【的撤回?土地出租许可决定书!。之日:起十:日内将原许可证交】。回,市、县土地行政主管!部门并?缴纳:当年:实际出租期间—的土地收益金 】 :  ?   第十四条  !国有划拨土地出租】收益:金计收的具》体标准由市、—。县土地行政》主管部?门会同财政、价【格管理部《门根据土地级别制】定报经?。市,、,县人民政府批准【后执行 》 , :  :   第十五条  !国有划拨土地出租收!益金按年计收出租人!应当在?规定的期限》内缴纳?   】  第十六条 【 出租人未》经批准擅自出—租国有划拨土地使】用,。权的土地行政主管】部门没收其非法收】入并视情节轻重【处以5?000元以》上,5万元?以下的?罚款 —   《  第十七条 【 出租人不按期限缴!纳划拨土地出租【。收益金的按日加收】该收:益金总额《3‰的滞纳金—不按期缴《纳土地收益金—。超过六?。个月的由市、县土地!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出!租许可并予以公告同!时责:令,限期缴纳收益金和】滞纳金 【 ,     第—十八条  未经【许可:擅自:改变出?租土地?用途的由《。。市、县土地行政主管!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!处每平?方米10元》以,上30?元以下的罚款 】 ?。    《 ,第十九条  市、县!土地行?政主管部《。门应当加《强对划拨土地使用】权出租活动的监督】检查对?违反规定的》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! :  《   第二十条 】 市:、,县,土地行政《主管部门在对划拨】土地使用权》出租活动进行监督检!。查时须向被检—查者出示《有关有效证件—。。被检查的《单位或个人应当予】以配合如实》反,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文!。件、资料《不得阻挠检查— , : :  :   第二十一条】  市、县》土地行政主》。管部门在《。对划拨土地使用【权出租活《动进行监《督检: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!施, ?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》 (一)查》。阅、复?制与监督检查事项有!关的文件、资料;】    !   ?  (?。二)要求被检查【单位或个《。人,。提供:或,报送与监督检查事项!有关的文件、资料及!其他:。。必要情况《。;, ?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三)责—令被检查单位—或个:人停止正在进行的】违法行为《  【   第《二十二条 》 土地行政主管部】门工作人员滥—用职权、徇私舞弊】、贪污?受贿、玩《忽职:守的追究《行,政过错责任》;构:。。成犯罪的依》法追究刑《事,责,。任 : ,  》   第《二,。十,三条  单》位或个人将国有划】拨土地?使用权以承包—。形,式给他?人使用或者改—变原划拨土地—使用权用途》以,自营、联营、—合作:方式使用划拨—土地的视《为出租行为按本办法!规定处理 》    】 第二十四条  本!办法自发布之日【起,施行:原南宁?市划:拨土地使《用,权出租管理办法【(,1996年市—人民政府令第2号)!同,时废止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