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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南宁市国有划!拨土地使用权—出租管理办》法 【     第一条!  为了《加,强,对国有?划拨土地《使用权出租的管【。理促进土地资产的】合理流动和土地资】源的优化配置—防止土地资》产流失根据》国家有关法》律、法?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!际制定本办法— ?    — 第二条  —本办:法适用于本市行【政区域内国》有划拨土地》使,用权的出租管理活动! —  :  第三条》  本?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!地使用权《出,租是指土《地使用?者将国有划拨土【地使用权单独—或者:随同:地上建筑物、其他附!着,。物出租给他人—使用由他人》向其支付租金—的行为 》。     】原拥有?。国有划拨土》地使用权的一—。方称为出租人承租】土地使用《权的:一方称为承租人 !   —。  第?四条  市、县土】地行政主《管部门依《法对国有划》拨土地使用权的出】租活:动进行?管,理,和监督检查》 ? ? ,   第五条 【 依法出租》、,承,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!权的出租人、承租】人的合法权》益受国家法律保护】  【   第六条  国!有划拨土地》符合下列条件的经】市、县?土地行政《主管:部门批准该土地使用!权,可以出租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:一)土地使用者为公!司,、企业、其他—经济组织和个—人,; 【   ?  :   (二)具有国!有土地使用证—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:三)具有合》法的:地上:建筑:。物、其他附着物的产!权证明材料 【  》   国《。有划拨土地》使用权出租的最长期!限为三年 — 《    第七条 】 ,出租:。国有划拨土地使【用权其?。地上:建筑物、其》他附着物同时出租;!出租地上建》。筑,物、其他《附着物?其使用范围内的划拨!。土,地使用权同时出【租 —     第八条】 ,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!权出租出租人—。与承租人应当签订】出租:合同明确双方的【权利和义《。。务 【    《出租:合同应当载》明,下列主要内容— —。    《 ,   ?(一)双方当—事人的?姓名或名称、住【所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二):土,地位置、面》积、四至界线; ! 《 ,。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三)国有—土,地使用证及》编号; !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,四)出?租用途; 【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五)!租金标准及支付【方式; —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六)出租期】限;: : 《。   ?    《 (七)双》方约定的《其他事项 —     土!地,。使用权出租合同不具!备前款规定》内容的应当补正 !。   —  第九条 — 国有?划拨土地使用—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!人应当在出租合同签!订,后十五日内持下【列,文件:资料向土地所在【地的市、县》土,地行政?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!用权出?租许可 !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一)土!地使:用权出租许》可申请?书; 【      — , , (二)《单位和法定代—表人证明文件个人】身份证明或户籍证】明;: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(三】)国有土《地使:用,证有:地上:附着物的应提供地上!附着:物,的合法权属证—明;  !。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四)出租合同;! : :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五)其他依【法,应当提供的》文件资料 》  —   第《十条 ? 市、县土地行政】主管部门对提供【的文件资料》进行审核并自受【理出租许可》申请之日起》二十日内作出是否】许可的?。决定因特殊情况在二!十日内不能做—出决定的经本行【政,机关负责人批准【。可延长十日 — 《     出租【。人和承租人应当凭】出租许可《文件办理土地出【租登记和房屋出租登!记,备案手续 ! ,    第十—。一条  出租人【需要延长出租—许可:的,应当在出租许可期限!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市!、县土?地行政主管》部门提出延期申【请市:、县土地行政—主管部门应当—在期限届满前作出】准许或不准》许的决定 !     出租【人未:按前款规定》提,出延:期申请的应当—于原许可《。期限届满后十五日】内到市、县》土地行政主管—部门办理原许可的注!。销手续逾期不办理】的市、?县人民政府土地行】政主管?部门直接注销原许】可 【    第》十二条 《 国有划拨土—地使用权出》租期间承租人不【得,擅自将所《承租的划《拨土地使用权转租】给他:。人使用;《。不得擅自改变划拨】土地使用权出租【许,可文件规定的用途】;不得?。擅自在承《租的土?地上:新建、扩建建—筑物或者《其他附着物》 ?。 :     承租【人确需改《变出租?土地:用途或新建、扩【。。建建筑物和》。其他附着物的应【当在征得出租人【。的同意后报市、【县土:地和规划部门—批准并办理有关手】续 【 ,   第十》。三条 ? 国有划拨土—地使用权出》租期间因《国家建?设需要调《整用地?的市:、县土地行政主管】部门:有权撤回划拨土地使!用权出租《。许,可并向社会公告【公告期满《注销土地出租许可】   】  出租人应当【自收到土地行政主管!部门的撤回土地出】租,许,可,决定书之日》起十日内将原许可证!交回市、县土—地,行政主管部门—并缴纳当年实际【出租期间的土地【收益金 《   【  第十四条  国!有划拨土地出租收益!金,计收的具体标准由】市、县土地行政主】管部门会同财政、】价格:管理部门根据—土地级别制定报【经市、县人民政【府批准后执行 【   【  第?。十五条  国—有划拨土《地,出租收益金按年计收!出租人应当在规定的!期限内?缴纳 》 : ,    第》十六条 《 出租人未经批准擅!自出租国《有划拨土地使用权】的土:地行政主管部—。门没收其非》法收入并《视情节轻重处—。以5:000元以上—5万元以下》。的罚款 !    第》十七条?。  出租《人不按?期限缴?纳划:拨土地出租收益金的!。按日加收该收—益金总额3》‰的滞纳金不按【期缴纳土地收益【金,超过:六个月的由市、【县土地行政主管【部门撤销出租—许可并予《以公告同时责令限期!缴纳收益《金和滞?纳金 《。    【 第:十八条?  未经许可擅【自改变出租土地用途!的由市?、县土地行政主管】部门责令交》还土地并处每平方米!。10元以上30元】以下:的罚:款 【 , ,  第十九条 【 市、县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加强对》划,拨土:地使用权出租活【动的监?督检查?对违反?规定的行《为应当及时查处 !。。 《 ,   第二十条 】 市、县土地行政主!管部门在对划拨【。土地使用权出租活动!进行监督检》查时须向被检查者出!示有关有效证—件被检查的单位或】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!实反映情况并提【供有关文件、资【料不:。得阻挠检查》。 《  ?  : 第二十一条  市!、县土地行》政主管部门在对划拨!土地使用权出租活动!进行监督《检查中可以》采取下列措施 ! ?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一)查阅、复!制与监督检查事项】有关的文《件、资料; 】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【二)要?求被:。。检,查单:位或个人提》供或:报送与监督检—查,事项有关的》文件、资料及其他必!。要情况?;  】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三》)责令被检查单【位或个人停止正在】进行的违《法行为 》     第!。二十:二条  土》。地,行政主?管部门工作人员【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!、贪污受《贿、玩忽职守的追】究行:政过错责任》;构成犯罪的—依法追?究刑事责任 !  ?  :。 第二十《三条 ? 单:位或个人将国有【划拨土地使用权以承!包形式给他》人使用或者改变原】划拨土地使用权用途!以自营、联营、合】作方式使《用划拨?土地的视为出租【。。行,为按本办《法,规定处理 【   》。。 , 第二十四》条  本办法自【发布之日起施行【原南宁市划拨—土地使用权出租【管理办法(》1996年市人【民政府令第》2号)同《时,废止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