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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》宁市国有划拨土【地使用权出租—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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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第一条 为了】加强对国有划—拨,土地使用权》出租的管理促进【土地:资产的?合理流?。动和土地资源的优】化配置防止土地资】产流失根据国家【。有关法律、法—规的规定结合—本市实际制定本办】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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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第二条 本办!法适用于《本市行政区》域内:国有划?拨,土地使用权》的出:。租管理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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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!条 本办法所称】国有划拨土》地使用权《出租是指土地—使用者将国有划【。拨土地?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!地,上建筑物、其他附】着物出租给》他人使用由他人【向其支付租金的行】。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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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原拥有国有划】。拨土地使用权的【一方称为出租—人承租土地使—。用权的?一方称为承租人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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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四条 】市、县?土,。地行:政主管部门》依,。法对:国有:划拨土地《使用权的出租活动】进行管理和监—督检查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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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《五条 《依法出租、承租【国有划拨土地使【用,权的出租人、承租】人的合法权益—受国家法律》保护
?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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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第六条 国有划拨!土地符合《下列条件的》经市、县土》地行政主管》。部门批准该土地【使用:权可:以出租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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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—。(一)土《地使:用者为?公司、?企业、其他经—济组织和个人;
!。
— : (二)具有!国有土地使用证【;
》
【 : (三)《具有合法的地上建】筑物、其他附着物】的产权证明材料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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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。 国有划拨—土地使?用权出租的最—长,期限为三《。年,
— : 第七条 出租!国有划?拨土地使用》权其地上建筑物、】其他附着物同时出租!;出租地上建筑物】、其他附着物其使】用范: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!权同时出租
】
? 第》八条 国有划拨】土地使用《。。权出租出租人与承】租人应当签订出租】合,同明确双《方的:权,利和义务
》
《
: 出租合—。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!内容
【
》 (》。一):双方当事《人的姓名或名—称、住所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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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二)土】。地位置、面积、四至!界线;
【
》 (—三)国有土地使【用证及编《号;
】 】(四)出租用—。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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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
:。 【(五)租金标准【及,支付方式;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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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六)出】租期限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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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? (七)双方约【定的其他事项—
?
:。。
《 土地使《用权出租合》同不具备前款规定】内容的应当补正【
【 第九条 】国,有划拨?土地使用权出租【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!在出租合《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!。下列文件《资料向土地所在地】的市、县土地—行政主管部》门申请土地使用权】出租许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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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
? : 《 (一)《。土地使用权》出,租许可申请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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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? ,。 (二)单位和【法定代表人》证明:文件个人身份证明】或户籍?证明;
】
《 (—三)国有《土地使用证有地【上附着?物的应提供地上【附着:物的合?法权属证明;
!
! (四)出租合同!;
【 ? ? (五)其他【依法应当《提,供的文?件资料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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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?。条 市《。、县土地行》政主管?部门对提供的文件资!料进:行审核并自受理出】租许可申请之—日起二十日内作出】是否:。许可:的决定因特殊—情况在二十》日内不能做》出决定的经本行政】机关负责人批—准,可延长十日
【
— ,。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!。当凭出租许可文【件办:理土:地出租登《记和房屋出租登记】备案手?。续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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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第十一条【 出租人需要延】长出租?许可的?。。应当:在,出租许可期》限届满?前,三,十日内向市、县土地!行政主管部》门提出延《期申请市、县土【地,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在期限届满前—作出准许或不准许】的决定?。
》
出—租人未按前款规【定提出延期申请的应!当于原?许可期限届满后【十五日内《到,市、县土地行政主】管,。部门办理《原许可的注销手续】。逾期不?办理的市、县人民】政府土地行政主【管部门直接》注销原许可
!
第十】二条 ? 国有划拨土—地使用权出租—期,间承租?人不得擅自将所承租!的划拨?土地使用权转—租给他人使用;不得!擅自:改变划拨《土地使用权出租许】可文件规定的—用途;不得擅—自在:承租的土地上新【建、扩建建筑—物,或者其他附着物【
《
承【租人确需《改变出租土》地用途或新建、扩建!建,筑物和其《他附着物的应当【在征得出《租人的同《意后报?市,、,县土地和规划部门批!准并办理有》关手续
—
第】。十三条 》国有划拨土》地使用权《出租期间《因国家建设需要【调,整用地的市》、县土地行政主【管部:门有权撤回划拨【土,地使用权出租许可】并向社会公》告公:告期满注销土—地出租许可
】
《。 出租人应当自!收,到土地行政主—。管部门的撤回土地】出租: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十!日,内将原许可证—交,回市、?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!并,缴纳当年实际出租期!间的土?地收益金
【。
》 :。第十四条 国有划!拨土:地出租收益金计收的!具体:标准由市、县土地行!政主管部门会同【财政、价格》管理部门根据—土地级别制定报经市!、,县人民政府》批准:后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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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五条 国有划【拨土地?出租收益金》按年计收出租人【应当:在规定的期》限内缴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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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第十六条《 出?租人未经批准—擅,自出租国《有划拨土地使用【权,。的土地行政》主管部?。门没收其非法—收,入并视?。情,节轻重处以5—00:0元:以上5万元》以下的罚款》。
《
—第十:七条 出租—人不按?期限缴纳《划拨土地出租收益】。金的按日加》收该收?益金总额3‰的滞】纳金不按期》缴纳土地收益金超】过六个月的由—。市、县?土,地,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出!租许可并《予以公告同时—责,令限期?缴,纳收益金和》。滞纳金
《
》 第》十八:条 ?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出!租土地用途的由市】、县土?地行政主管部门责】令交还土地并处每平!方米10元以上30!元以下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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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九条: 市、县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加强对划拨【土地使用权出租活】动的监督检》查对违反《规定的行《。为应:。。当及时查处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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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第,。二十条? 市、县土地行政!主管:部门在对《划拨土?地使用权出租活动进!行监督检查时须向】被检查者出示有【关有效证《件被检查的单位【或,个人应当《予以配?合如实反映情况【并提:供,。有关文?件、资料不得—阻挠:检查
! 第二》。十一条 《 市、?县,土地行?政主管?部门在对划拨—。土地使用权》出租活动进行—监督检查中可以采】取下列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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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一)查阅!、,复制与监《督检查事项有关【的文件、资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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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二)要求!被检查单位或个【人提供或报送与监督!检查事项有关的文】件、资料及其—他必要?情况;?
! :。 (三)—责令被检查单位或】。个人停止正在进【行的违法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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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,十,二条 土地—行政主管《部,门工作人《员,滥用职权《、徇私舞弊、—贪污受贿、玩—忽职守的追究—行政过错责》任;: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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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三:条, 单位或》个人:将国有划《拨土地使《用权以承《。。包形式给他人—使用或者改变原【划拨土地使》用权用途以自营、联!营、合作方式使用划!拨土地的视为—出租行?为按本办法规定【处,。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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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四【条 本《办法自发布》之日起施行》原南:。宁市划拨土地—使用权出租管理办】法(1996年【市人民?政,府令第2号)同【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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