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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南宁市国有划拨土!地使用权出租管【。。理办法 》    ! 第一条  为了】加强对国有划拨土】地使用权出租的管】理促进土地》资产的合理》流动和土地资—源的:优化配置防止土地】资产流失根据—国家:有关法?律、法规《的规定结合本—市实:。际制定?本,办法 】。    第二—条  本办法适用】于本市行政》区域内国有划拨土】地使用权的出租管理!活,动   !  第三条》  本办法所称【国有划拨土地使用】权出租是指土—地使:用者将国有划拨土地!使用权?。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!筑物、其他附着物出!租给他?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!付租金?的行为? 《     原【拥有国有划拨土地】使用权的《。一方称为出租人承】租土地使用权—的,一方称?为承租人 —  》 ,。  第四条  市、!。县土:。地行政主管部门依】法对国?有划拨土地使—。用权的出《租活动进行管理和监!督检查 !    第五条  !依法出租《。、承租国有划—拨土地?。。使,用权的出《租人、承租人—的合:法,权益受国家法律【保护 《     】第六条?  :国有划拨《土地符?合下:。列,条件的经市、县土】地行政主《。管部门批准该—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! 《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一)【土地使?用者为公司、企业、!其他经济组织和【个人; !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二—)具有国有土地使】。用证; 【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三)《具有合法的地—上建筑物《、其他附着物—的产权证明材料 】 》    国》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!租的最长期限为三年! 《    》。 第七条  出【租国有划拨土地使】用权其地上建筑物】、其他附着》物同时出租》;出租地上》建筑物、其他—附,着物其使用》范围内的《划拨土地使用权【同时:出租: 《     第【。八条:  国有划》拨,土地使用权出—。租出租人与承—租人应当签订—出租合同《明确双方《的权利和义务 【 , , ?    《出租合同应当—载明下?列主要内容 】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一)双方当!。事人的姓名》。或名:称、住所《。;,。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(二)】土,地位置、《面积、四《至界线; 【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【三)国有《土地:使用证及编号; 】。 , ,  《 ,      (四】)出租用《途; 》      】 ,  (五)租金标】准及支付《方式; 《 《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六【)出租期《限,; :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七)双方约定的!其他事项 —    【 土地使用》权出:租合同?不具备前款规定【内容的?应当补正 【    — 第:。九条  国有划拨土!地使用权出租出租】人与承租人应当在】出租合同签订后十五!日,内持下列文件资料向!土地所在《。地的市、县》土地行?政主管部门申请土】地,使用权出《租许可 【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一)土地使用权!。。出租许可申请—书,; 》 : ,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二《)单位和法定代表】人证明文件个人身份!证明或户《籍证明; 【 ,。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—(三)国《有土地使《用证有地上附—着物的应提》供地上附着物的【合法权?属,证明; 】      —。   (四》)出租合同; 【  — ,     》 (五?)其他依法应当【提供的?文件资料 —。。 《    第十条【  市、县土—地行政?主管部门对》提供:。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!并自:受理出?租许:可申请之《日起二十《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!决定:因特殊?情况在?二十:日内不能做出决【定的经本行》政机关?负责人批准可延长】十,日 》     出租】人和承租人应当【凭出租许可文件【办理土?地,。出租登记和房屋出】租登记?备案手续《 —    第十一条 ! 出租人需要延【长出租许可的应当在!出租:许可:。期,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!市、县土《地行政主管部门【提出:延期:申,请,市、: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!应当在?。期限届满前作出准许!或不准许《的决定 —    — 出租人未》按,前款规定提》出延期申请的应【当于原许可》期限届满后十—五日内到市、县土】地行:政主管部《门办理原许可的注销!。手续逾期不办理的】。市、县人民》政府土地《行,。政主管部门直—接注销?原许可 《 《    《 第:十二条  》国有划拨土》地使用权出租—期,间,承租人不得擅自【将所承租的划拨【土地使用《权转租给他人使用;!不得擅自改变划拨土!地使用?权,出租许可文件规【定的用途;不得【擅自在承《租的土地上》新建、扩建》。建,筑物:或者其?他附:着物:。  【   承租》人,。确需:改,变出:租,土,地用途或新建、扩】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!物的:应当在征得出租人】的同意后《报市、县土地和【规划部门批》准并办理有关手【续 》。     第十三!条  国有划拨【土地使?用权出租期间—因国家建《设需要调整》用,地的市、县土地行】政主管?部门:有,权撤回划拨土地使用!权出租?许可:并向社会公》告公告?期满注销土地—出租许可 》   【 , 出租人应当自收】到土地行政主—管,。部门的撤回土地出租!许可决定书之日【起十:日内将原许可—。证交回?市、县土地行—政主管部门》并缴纳当年实际出】租,期间的?土地收?益金 ?    】 第十四条  【国有划拨《土,地出租?收益金计收的具体】标准由市、县土地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!政、价格管理部门】根据土地级别—制定报经市、县人民!政府批?。。。准后执行 !   ?  :第十五?条  国有》划拨土?地出租收益金按【年计收出租人—应当在?规定的期《限内缴纳 【。   》  第十六条— , ,出租人未经批准擅自!出租:。国有划拨土地使【用权的土地行政【主管部?。门没收其《非法收入并视情【节轻重?。。。处以5?000?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!罚款: —    第》十七条 《 出租人不按期限缴!。纳划拨土地出租收】。益,。。金的按日加收—该收益金总》额3‰的滞纳金不】按期:缴纳土?地收益金超过六【个月的由市》、县土地行政主管部!门,。撤销出?租许:可并予以公告—同时责?令限期缴纳收益【金和滞纳金》 , ?     —第十八条  —。未,经许可擅自改变出】租土地用途的由【市、县土地行政主管!。部门责令交还土【地,并处每平方米10元!以上3?0元以下的罚款 !   —  第十九条—  :市、县?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加强对划拨土地】。使用权出租活—动的监?督检查对违》反规定?的行:为应当及时查处 】     !第二十条《  市、县土地行政!。主,管部门在《对划拨土地使—用权出租活动进【行监督检《查时须向《。被检查者出》示有关有效证件【。被检查?的单:。位或个?。人应当予以配合【如,实反映情况并—提供有关文件—、资料?不得阻挠检查 !     第】二十一条  —市,、县土地行政—主管部?门,在对划拨土地使【用权出租活动进行监!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!列措施 】    《 ,    (一—。)查阅、复》制与监督检查事【项有:关,的文:件、:资料; 】 ,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二)要求被—检查单?位或:个,人提供?或报送与《监督检查事项有【关的:文件、资料及其他】必要情况;》。 ?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》。三,)责令?被检查?单位或个人停—止正在进行的违法】行为:   】 , 第二?十二条?  土地《。行政主管部门工作】人员滥用职》权、徇私《舞,弊,、贪污受贿、—玩忽职守的追究行】政过错责《任;:。。构成犯?罪的依法《追究:刑事责任 》  —   第二十—三条  单》位或个人将国—有划拨土地使用【权以:承,包形式给他人使用或!者改变原划拨土地】使用权用途以自营、!联营:、合作?方式使用划拨—土地的视为出租行】为按:本办法规定处理 !    【 第二十四条  】本办法自《发布之日起施行原】南宁市划拨土地【使用权?出租管?理办法(1996年!市人民政府令—第2号)同时废止 !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