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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, 南宁市国有—划拨:。土地使用权出租管】理办法 【 ?     第—一,条,  为了加强—对,国有划拨土地—使用权出《租的管理促进—土地:资产:的合理流动和—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!防止土?地资:产流失根据》。国家有关《法律、?法规:的,规定结合本市—实际制定《本办法 《     !。第二条?  本?。办法:适用于?本市行政区域内国】有划拨土地使用权】的出租管《理活:动, :    【 第三?条  本办法所【称国有划拨土地使用!。权出租是指》土地使用者》将国有划《拨土地使用权—单,独或者随同地上【建筑物、其他附着物!出租给他人使—用由他人向其—支付租金的行为【 —    原拥—有国有划拨》土地使用权的—一,方称为出租人—承租:土地使用权的—一方称为承租人【 ? ?    《第四条  市、县】土地行政《主管部门依法对【国有划拨《。。土地:使用权?的,出租活动进行—管理和?监,督,检查  !。  : 第五条  依法】出租、承租国—有划拨?土地使用《权的出租人、—承租人的合》法,权益:受国家法律保护 】  —。   第六条—  国有《划拨土地符合—下列条件的经市、县!土地行政主》管部门批准该—土,地使用权可以—出租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(一!)土地使用者—为公司、企业、【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!; ? :    》。  :   ?(二)具《有,国有土地使》用证; !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,(三)具有合法的地!上建筑物、其他附着!物的产权证明材【料 : :  《   国有划—拨土地使《用权出租的最长期限!为三年 —     第】七条  《出租国有划拨—土地使用权其地【上建筑物、》。其他附?。着物同?时,出租;出租地上建】筑物、其《。他附着?。。。物其使用《范,围内的划拨土地使】。用权同时出》租   !  第八条  国】有划拨土地使—用权出租出租—人与承?租人应?当签订出租合同【明确双方《。的权:。利和义务 — 《 ,   出《租合同应《当载明下列主要内】容 《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一》)双方当事》人的姓名或名—称、:住所; 》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《二):土,地位置、《面,积、四?。至界线; — ?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三)【国,有土地使用证及编号!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四)出?租用途; !。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《五)租?金标准及支付方式;!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—(六)出租》期限; —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七)双!方约定的其》他事项 !  :  土地使用—。权出租合同不—具备前款规定内容】。的应当补正》    ! 第九条  国有划!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出!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!。。出租合同签订—后十五日内持—下列文?件资料向土地所在地!的市、县土地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!地,使用权出租许—可 》    》 ,    (》一)土地《使用权出《租许可申请》书;  !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二)—单,位,和法定?代表:人,证,明文:件个人身份证明或】户籍证明; !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三)国有土地!使,用证有地上附着【物的应提《供地上?附着物的合法权属】证明:;   ! ,     (四【)出租合同; !。 ?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五【。)其他依法应当提】供,的文件资《料 —     第十条 !。 市、县《土地:行政主管部门对【提供的文件资料进】行审核并自受理【出租许?可申请之日》起二:十日内作出是否【许可的决定因特殊】。情况:在二十日内不能【做出决?定的经本行政机关】负责人批准可—延长:十日 — ,     出—租人和承租人应【当凭出租许可文【件办理土地出—。租登记和房屋出【租登记备案手续 ! 《 ,  :。 第十一《条 : 出租人需要延长出!租许可的应当在出】租许可期限届—满前三十《日内向市、县土【地行政主《管,部门提出延期申请】市、县土《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在期限届满前作出准!许,。或,不准许的决定— 《 ,  :   出租人未按】前款规定提出延【期申请的《应当于?原许可?期限届满后十五【日内到市、》县土地行政主—管,部门办理原许可【的注销手续逾期不办!理的市、《。县人民政府土—地行政?主管部门直接注【销原许?可  】   第十二—条  国《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!租期间承租人不得】擅自将所承》租的:划,拨土地使用权转租】给他人使用;不【得擅自改变》。划拨土地使》用权出?。租许可文件规定的用!。途;:不得擅自在承—租的土地上新建、】扩建建筑物》或者其他附》着物  !   承租人确需】。改变:出租土?地用途或新建、扩建!。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!的应当?在征得出租人的【同意:后报市、县土地和】规划部门批准并办】理有关手续 【    【 第:。十三:条, , 国有划《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期!。间因国家建设—需要调整用》地的市、《县土地行政主管部】门有权撤《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出!租许可并《向社会公告公告【期满注销土地出租许!可 【  :  出租人应当【自收到土地行—政主管部门的撤回土!地出租许可》决,定书之?日,起十日内将原许可】证交回市《、县土地行政主【管部门并缴纳当【年实际出租期间【的土地收益》金 ? :     第【十,四条 ? 国有划拨土—地出租收《。。益金计收的具体【标准由市《、县土地行政主【管部门会同财政、价!。格管理部门》根据土地级别制定报!经市、县人民政府】。批准后?。执行 》     第十!五,条  ?国有划拨《土,地出租收益金按年】计收出租人应当在规!定的期限内缴—纳 《 ?    第十六条】  出租人未经【批准擅自出租国有划!拨土地使用》权的:土地:行政:主管部?门没:收其:非,法收入并视情—节轻重处以500】0元以上《5万元以下的罚款】 : :     —第十七条  出租人!不按期限缴》纳划拨土地出—租收益?金的按日加收—该收益金总额3‰的!滞纳金?不,按期缴纳《土地收益金超—过六:个月的由市、县土】地行政主《管部门撤《销出租许可并—予以公告《同时责令限》期缴纳收益金和滞纳!。金 》  ?   第十八条【  未经许可—擅自改变出租土【地,用途的由市、县【土地行政《主管部?门责:令交还土地并处每】平方米10元—以上30元以下的】罚款 》 ?    第十—九条  市、县土】地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当加《强,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出!租活:。动的监督检查对【违反规定的》。行为应?当及时查处 】    —。 第二?十条  市、县土地!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划!拨土:地使用权出租活【动进:行,监督检查时须向被检!查者出示有关有效证!件被: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!当予以配合》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!有关文件、资料不】得阻挠检查》。 ? ? ,   第二十一条】  市、县土地【行政主管部门在对】划,拨土地使用权出租】。活动进?行监: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!列,措施 —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一)查阅、!复制与监督检查【事项:有关的文件、资料;!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(二【)要求被检》查单位或个人提【。供或报送与》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!文件、资料及其【他必:要,情况; 《 : : ,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三—。)责令被检查—单位或个人停止正】在进:行的违法行》为 【 ,  : 第二十《二条  土地行政主!管,部门工作人员滥用】职权:、徇私舞《弊、贪污受贿、玩忽!职守的追究行政【过错责任;构成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!责任 —  ?   第二十三【条  单位或—。个人:将国有划拨土地使】用,权以承包形式给他人!使用或者改变—原划拨土地使—用,。权用途以自营、【联营、合作方—式使用划拨土地的视!为出租行为按本【办法:规定处理 !。   ? , 第二十四》条  ?本办:法,自发布?之,日起施行《原南宁市划拨土【地使:用权出租管理—办法(19》96:年市人民政》府,令第2号)同时废】止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