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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南宁市国有划拨!土地使用权出租【管理:办法 —     第!一条  为》了加强?对国有?划拨土?地,使用权出租的管【理促:。进土地?资产的合理流动和土!地资源的优化—配置防止土》地资产流失根据【国家有关《法律、法规的规定】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!办法 ? 》  :  第二条  本】办法适用于本市【行政:区域内国有划拨土地!使用权的《出租管?理活动 》     】第三条  本办法所!称国有划拨》土地使?用权出租是指—土,地使用者将国有【划拨土地《。使,用权单独《或者随同地》上建筑?物、其?他,附着物出《租,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!其支:付租金的行》为 : 》    《原拥有?国有划拨土地—使用: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!承租土地使用权【的一:方称:为承租人《   】  第四条  市、!县土地行政主—管部门依法对国有划!拨土:地使用权的》出租活动进行管理和!监督检?查 《     【第五:条  依《法出租、承租—国有划拨土》地使用权的出租【人、: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受!国家法律保护— ?。     第六!条 : 国有划拨土地【符合下?列条:件的经市、》县土:地行政主管部门【批准该土《地,。使用:权可以出租 【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(—一)土地使用—者为公司、企业【、其他经《济组织和个人; !      !  : (二)具有—国有土地使用证【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 (三!),具有合法的地上【建筑物、其他附【着物的产权证明材】料   !。。  国有划拨土地使!用权:出租的最《长期限为三年— : :     —第七条  出—租国:有划:拨土地使用权其地上!建筑物?、其他附着物同【时出租;出租地上建!筑物、其他附—着物其使用范围内的!划拨土地使用权同】时,出租 》   》  第八条  【国有划?拨土地使用权出租】出租:人与承租《人应当签订出租合同!明确双?方,的权利和义务 】 《    出租合同】应当载明《下,列主要内容 !  ?     》  :。(一)?双方当事《人的姓名或名称【、住:所; 【。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《二,)土地位置、面积、!四至界线《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 (三!)国有土地使用【证及编号《; 《 ?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?(四:),出租:用途; !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五)租金】标准及支付方式【; ?  》  :     (六【)出租期限;— ,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七)双方约定的【其,他事项 【    》 土地使用》权出租合同不具备】前款规定内容—。的应当补正 】  《   第九条—  国有划拨土地使!用权出租出》租,人与承租人应当在出!租合同签订后—十五日内持下—列文件资料向土【地,。所在地的市、县土】地,行政主管《部门:申请土?。地使用权出租—许,可, ? ?   ? ,。。   ? (一)土地使【用权出租许可申【请书; !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二》),单位和法《定代表人证》明文件个人身份证】明或户籍证明; 】 , ,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》。(三)国有土地使】用证有地上附着物的!应提供地上附—。着物的合法权—属证明; —  》 ,     》 ,(四)出租》合同; 】    《。   ?  (五)其他依】法应当提供》的,文件资料 》     !第十条  市、县】土地行政主管部【门对提供的文—件资料进《行审核并自受理【出租许可申请—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!是否许?可的决定《因特殊情况在二十日!内不能做出》决定的经《本行政机关负—责人:批准可延《长十日? 》     出租人和!承租人?应当凭出租许可【文,件办理土地出—租登记和《房屋出?。租登:。记备案手《续 》。    》。。 第十一条 — ,。出租人?需,要延长?出租许可的应当在出!租许可期限届—满前:三十日内向市—、县土地行政—主管部门提出—。延期:申,请市、县土地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!期限届?满前作出准》许或不准许的决【定 【    出租人【未按:前款规?定提:出延期申《请的应当《于原许可期限—届满后十五》日内到市、县土【地行政主《管部门?办理原许可》的注销手《续逾期不办理的市、!县,人民政府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!接注销?原许可 — ? ,   第十二条  !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!出租期间承租人不】得擅自将所承租【。。的划拨土地使用权】转租给他人使用;】不得擅自改变—划拨土地使用权【出租许可文件规定的!用途:;不得?擅自在承租的土地上!新建、扩建建筑物或!者其他附着物 【 ,    【 承租人确需改变】出租土?。地用途或《新建:、扩:。建建筑物和其—他附:。着,物的应当在征得出租!人的同意后报市、县!土地和规划部门批准!并办理?有关手续 —    【 第十?三条  国》有划拨土《地使用?权出租期《间因国家建设需【要调整用地的市【、,县土地行政主—管部门有《权撤:。。回,划拨土地使用权【出租许可并向社会】公告公告期满—注销土地出租许可】。 , 》    出租—人应当自收》到土地行政主管【部门的撤《回土地出租许可【决定书之日起十日】内将原许可证—交回市、县土—地行政主管部门并】。缴纳当年实际出租】期间的土地收益【金, — ,   第十四条【  国?有划拨土《地出租收益金—计收:的具体?标准由市、县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】会同财政、价格【管理部门根》据土:地级别制定报经市】、县人民《政,府批准?。后执行? 》  :   第十五—条  国有划拨土地!出租收益金按年【计收出租人应当在规!定的期限内缴—纳   ! , 第十六《条  出租人未经】批准擅?自出租国《有划拨?土地使用权的土地】行政主管部》门没收其非》法,收入:并视情节《轻重处以《5000元以上5】万,元以下的罚款 !    — 第十七条  出租!人不按期限缴纳划】拨土地出《租收益金的按日加收!该,收益金总额》3‰的滞纳》金不按期缴纳土地收!益金超过《六个:月的由市、县土地行!政主管部门撤销出租!许,。可并予以《公告同时责令限【期缴纳收益金—和,滞纳金 】     第十八】条  未经》许可擅?自,改变出租《土地用?途的由市、县土地行!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!。土地并处每平—方米10元以上30!元以下的罚款—。 —   ? 第十九条  【。市、: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!应当加强对划拨土地!使用:权出租活《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!规,定的行为应当及时】查处 —  ? ,  第二十条 【 市、县土地行【政主管部门在对【划拨土地使用—权出租?活,动,进行监督检》查时须向被检查【。者出示有关》有效:证件被检查》的单位或《个人:应当予以《配合如实反》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文!件、:资料不得阻挠检查】 : ?     》第二十一条 — 市:、县土地行政主管部!门在对划拨》。土地使?用权出租活动进行监!督检查中可》以采取下列措施【 》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:一)查阅、复制与监!督检:。查事项有关的文【件、资料;》 , , ? ,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二—)要求被《检查单位或个人提】供,或报送与《监督检查事项—有关的文件、资料及!其他必?要情况;《   】    《 , ,(三)?责令被检《查单位或个》。人停:止正在进行的违【法行为 《    】 第二十二条 【 土地行政主—管,部门:工作:人员滥用《职,权、徇私舞弊—、贪污受贿、玩【。。忽职守?的,追究行政过错—责任;构《成犯罪的依法追【究刑事责任 !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三条?  单位或个—人将国?。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!承包形式给他人使】用或者改变原划【。拨土地使用权用【途以自?营、联营、合作方式!。使用划拨土地的视为!出租行为按本—办法规定处理 【  —   第二十四条 ! 本办法自发布【之日起施行原—南宁市划拨土地使】用权:出,租管理办法(19】96年市人民—政府令第2号)【同时废止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