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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!例 —     【第一条  为了加强!。住房:公积:金管理维护住房公】积金所有者》的合法权益》促进城镇住房建【。设提高居民居—住水平根据国—务院住房公积金管】理条例及有关法律、!法规结合本》市实:际制定本条例 !。     第二!条  ?本条例适《用于本市行政区【。域内住?房,公积金?的缴存、提取—、使用、管理和监】督,  【   第《三条  《本条例?所称住房《公积金是指》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!位按:照职工工资的一定】比,例逐月缴存具—。。有保障性《和互助性《的长期住房储金【   】 , 职工个人》缴存的和职工所【在单位为职》工缴:存的住房公积金属】于职工个人所有【 》 ,。    第四条 】 国家机关、—。国有企业、城镇集】体企:业、外商投资企【业、城?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!镇企业、事》业单:位、民?办非企业《单位、社《会团体(以下—统称单位)及其在职!。职工应当按时、足额!缴存:住房:公积金? :   —  第五条》  南?京住:。。房公积金管理—委员会(以》下简称管委会—)是本市行政—区域住房公积金【管理:的决策机构》。 》     南京【住房:公积金管《理中心?(以下简称管理【中心)负责》实施管委会决策和】本市行政区》域住房公积》金的管理运作—监,督,、检查单位》和,职工设立、缴存、提!取、使用《住房:公积金情况依法履】行行政处罚职能【 : ,     【管理中心与其—分支:机构(分中心、【管理部)应当实【行统一的《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!算 》    》 ,第六条  财政、】审计、建设》、房产等《部门和?人民银行分支—机构对本市行政区】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!理和使用以及—法规、政策执行【情况依法实施监【。督 【    市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】和组织应当按照各】。自职责?协同管理中心做【好,住房公积《金管理工《作 【    第七条【  单位《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!十日内持单位—营,业执照或者设—立单位的批准文件、!。组织机构代码证、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!可证、经办人身份证!到管理中《心办:理住房公积》金,缴存登记并自登记】之日:起二十日内持—管理中?心,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!银行办理职》。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!。立手续?   】  第八条  【单,位录:用职工?。的应当自录用之【。日起三十日内持录】用职工的证明文件、!职工身?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!到管理中心办—理住房?公积金缴存登记【并自登记之日—起二十日内持管理】。中心的审核文件到】。受委托银行》办理:职工住房公积金账】户设立或《者转移手《续 《 , :    职工与原】单位:终止劳?。动关系的原》单位应当自劳动关】系终止之日起三十】日内: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!登记并自办妥—变更登记之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!中心的审核文件【到受:委托银行办理职【工住:房公积金《账户:。。封存或者《转移手?续 —。 ,。    第九条 】 住房公积》金缴存比例由管委】会拟订经市人—民政府审核报省人】民政府批准并向社】会公布后执行 !  《  : 第十条  —管理中心应》当每年?组织开展《本市行政区域内住】房公积金缴》存基数的《调整工作缴存基【数的:调整方案《由管理中心会同有】关部门?制定经?管委会批准》向社会公布后—执行  ! ,  单位《应,当将调整后的住【房公积金月》缴存基数告》知职工?并到管理中心办理】住房公积金》。月缴:存基数变《更手:续 【    第十—。一条:  单位需要提高住!。房公积金缴存—比,例或者确有困难需】要降:低缴存比例》。、缓缴住房》公积金的《应当经本单》位职工?代表大会或者—工会讨论《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!核,报管委会批准—后自接到批准文【件之日起《十五日内到管理【中心办理变更—手续 【。  :   单《位降低缴存比例或】者缓缴住房公积【金的:。期限不得《超过一年《超过一年需要继【续降低缴存比例或】。者缓缴的《应当在期《。满之日前三十日内】按前:款,规定重新办》理变更手续 【     经!批,准降低缴存比例或】者缓缴住房》公积金的单位经济】效益好转后》应当:提高:缴存比例或者—。补缴:缓缴:款 》 ,     本条所称!确有困难《是指单位具有—下列情形之一 !  《  :     (一)发!。生严重亏损或者处于!停产、半停产状【态的; 》   —。     》 ,(二)经依法批准】缓缴养老《和失:业保:险金的; !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三)其他确有困!难的情?形   !。  :。第十二条  单【位合并、分立或者】产权发生《变更时原单》位应当为职》工补缴欠《缴的:住房公积《金;无力补》缴,住房公?积金的应当在明【确住房?公积金补缴责任主】体后方可办理合并】、分:。。立,或者产权《变更手续 【 ,     核【定单位欠缴住—房公积金的数额时住!。房公积金月缴—存基数?。。按照单位或者职【工提供的相关证明】材,料确:定;:单位:和职工均《无法:提供证明材料的按照!本市:统计部门公布的【。上一年度职》工月平均工资确【。定 》     第十三!。条  单位名称、地!址、法定代表人【和职工?姓名、身份证号码】等与住房公积金管】理相关信息发生【变更:的单位或者》。职工应当自变更【之日起三十》日内到管理》中心办理变更登【记   !  第十《四条  住》房公积金《自存入职《工住房公积》。金账户之日起—按照国家规》定的利率计息利【息归职工个人所有】 ,     !本市住房公积金【利息结算、缴—存比例以及月—。缴存基数的》执行年度《为,当年的7月1—日至次?年的:6月30日 【     】。第十五条《  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可以申请提—取,本人住房公积—金 —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《 (一)购买、建】造、翻建、》。大修自?住住房的; —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二)离】休、退休《的; ?。 《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三)部分或者!。完全丧失劳动—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!。动关:。系的; 《 ,  》 ,      (【四)出境定》居的; 《 ,。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《。五):偿还购房贷款—本息的;《   】。     》 (六)房租超【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!定比例的《; : ,      !  : (:。七,)与单?位终止?劳动关系且户—口,迁出本市《或者户口不》。在本市?的;: ? :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, (八)国务院住】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】等法律法《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!。 : ,   《 , 依照前款》第(二?)、(?三):、(四)、(—七,)项规定提取职工住!房公积金的应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!公积金账户》 》   ?  职工死亡或【者被宣告死亡—的职工?的继承?人、受遗赠》人可以提取职—工住房公积金—账,户内的存储余—额;无继承人—也无受?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!积金账户内的存储】余额纳入住房—公积金的《增值收益 —     第!十六:条  有下列情形之!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!人住房公积金—用于:支付房租、物业专】项维:修资金、物业服【务费:等费用 !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一)?享受城乡居》民最低生《活保障的; 【 :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, ,(,二)本人、配—偶及子女《因重大疾病》造成家庭《生活特?别困难的;》   】。    《  (三《。)连续失业两—年以上?且男职工年满—四十五周岁、女【职工年满四》十周岁家庭》生活特别困难—的; 《     】。    (》四):遇到其他突发事【件造成家庭生活特】别困难的 【。 :     第—十七条  职工【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!应当向管《理中心?提供本人《身份证?、所在单位出具【的提取证《明和其他相》关证:明材料 【。 :   ? 管理中心应当自】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!内,。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!准提取的决定—并,通知申请人准—予,提取的由受委—托银行?办,理,支,付手续 】     第—十八条  》缴存住房《公积金的职》工在本市《行政区域内购买【、建造、《翻建、大修》自住住?房可以申请住房公】积金贷?。款,。 ?     【职工在本市行政【区域外购买、建【造、:翻建、大《修自住住房申请住】房公积金贷款—的按照国家和本【省,的有关规定执—行 《。     【第十九条  申请】。住房公?积金:贷款应当符合—下列条件 》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—一):申请贷款《前缴存住房公积金】达到规定的期—限; ? ?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, (二)自有—资金支付房款—。不低于规定》的比例; 【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三》)具有?稳定的经济收入和】贷款偿还能力—。;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(四】)无影?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!。务; —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五)【提供必?要的担保;》 , 《     》 ,   (六)—根据需要规》定的其?他条件 !    前款—。第(一)《项中的规定期限【、第(二)项—中的规定《。比例和?第(六)《项中的其他条件由管!理中心制定经管委会!批准并向《社会公布后执行 ! ?     借款人、!共同借款人》一方已经办理住房】公积金贷款的在未】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!本息之前不》得再次申请住房公】积金贷款 !     第—二十条  借—款人的借《款期限加实际—年龄一般不》得,超出其法定》退休年龄《对,连续、?足额:缴存五年《以上:且具有稳定收—入、信用良》好、:有偿:还贷款本息能力的】借款人可以延长一】年至五年 — :     第【二十一条  享受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!障且生活特》别困难的借款人【在申请住房》。公积:金贷款购买经济适】用房时可以》向管理中心申请【。住房公积金贷—款利息?补贴具体办法由管】委会另?行制定 !    第二十二条!  住房公积金贷】款的最高额度、最】。长期限以及便民的】贷款办法由》管理:中心拟订经》。管委: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!后执行 —   》。  第二十三—条,  申请住房公【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!向管理中心提交【贷款申请书》。  【   管理中—心自受理《贷,款申:请之日起十五日【内作出准《予贷款?或者不准贷款—的决:定并书面通知—申请人不准贷款的】管理:中心应当说明理由】。   】 , 第二十四条  】职工:可以逐年或者—。逐月提取住房—公积:。金偿还购房》贷款:本息 》。     申请!逐月提取住房公积】金偿还购《。房贷款本息的职【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!内应:当,按照管?理中心的规定保留】余额 —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五条  住房【公,积金贷款《。资金:应当划入售房单【位(售?房,人)或者建房—、修房?承担方在银》行,开设的账户》内不得直接划入借】。。款人账户《或者支付《现金给借款》。人 : 《    《 第二十六条 【 职工提前偿还部】分或者全部住—房,公积金?贷款本息放贷—方不得收取违约金】 《  ?  : 第二十《七条  管理中心不!得向非住房公积金缴!存,职,工发放住房公积【金贷款;不得向【购买办公用房、商业!用房和?单体车库《的住房公积》金缴:存职:工发放住房》公积金贷款 】     第】二,十八条  单位【不得以任何理由阻】挠符:合住房公积金—贷款条件的》职工申?请住房公积金—贷款 【 ,    对符—合住房公积金—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受!委托银行《应当按照委托合同】的约定先提供住房】公积:金贷款 】。     监督检查!。   】  :第二十九条  【市人民政府应当加】。强对住房公积金管】。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管!委会、管《理中心依法》。做好:住房公积《金管理工作》 , 》。    第三—十条  住房公积】金的增值收益—应当:存入管理《。。中,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!的住房公积金增值】收益专户用》于建立住房公—。积金贷?款风险准备》金、管理中心的管理!费用和建设城市廉】租住:房的补充《资,金不得挪《作他用 》    【 第:三十一条  财【政部:门应当加强对—本市行政区域—内住房?公积金归集》、提取和使用情况的!监督并向管委—会通:报, : : :    管理中【心在编?制住:房公积金归集—、使用计划时—应,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!见 《 :    《 ,管委会在审》批住房?公积金归集、—使用计?划和计划执行—情况的报《告时必须有》。。财政部?门参加 》 :   《  第三《十二条  管委【会在拟订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!例、确定住房公积金!的最高?贷款额度、最长贷】款,期限等?重大事项前应当【。采取座谈会、听证】会,等形式或者》通过媒体广泛听取】单位和职《工的意见接受社会】监督 】    《第三十三条  【管理中心《编,。制的住房公积金年】度预算、决算—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!后提交管委会审议】 — , ,  管理中心应当】在每:年,三月底前向财政部】门和:管委会报送上年度】财务报告经审—。计部门审计》后向社会公布经管】委会审议的上—。年度:住房公积金归—集和使用情况—、财务报《告和其他需》要说明的情况 !     【第三十四条 — 管:理中心应当》加,强内部制度》。建设:建立审贷分离、【分级审批贷款—、财:务交叉复核和内部审!计等制度 》 :     第三!十五:条  管理中心不】得有下列行为 】    【   ?  :(一)向他人提供担!保; 【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?二)在证券》交,易所债?券市场购买国债; ! ? : ,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三)购买企!业债券; 】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四)】进行任?。何方式的委托—理财 】    第三十六条!。。  管理中心应【当全面、准确—掌握单?位及其职《工,的相关信息督促单位!依法及时办理住【房公积金缴存登记】和住房公积金账【户,的设立、转移—、注销等手续 】     】房产、工商》、,税务、劳动》保障和?统计等有关行—政管理?部门应?当向管?理,中心提供《单位及其职工—的相关?信息 《 ?     》第三十七条  【管,理中心应当》定期:检查单位执行住房】公积金管理相关【。规定情况被检查【单位:应当如实出具与【住房:公积金管理相关的资!料 —    《 第三十《八条 ? 管: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!托银行和担保—机构:及,时办理委《托合:同,约定的业务并—定期检查、考—核 —     受—委,托银行和担保机【。构应当严格履行【与管理中心签—订,。的委托合同规—范操作 —  《。 ,  第三《十九条 《 单位?不为职工办理—住房公积《金账户变《更登记、封存、【转移、启封和住房公!积金提取等手—续,的职工?可以凭相《关证明材料向管【。理中心?申请:督促办理;经督促单!位在十?五日内仍不办—理,。的管理?中心可以依》职工申请予》以办理 —  《   ?第四十条《  管?理中心和受委托【银行应当建立—住房公积金信息化】管理运作系统为单位!和职工缴《存、提取、使用住】房公积金和查询【住,房公积金账》户信息提供高效【、便:利的服务;单位应当!为职工建立住房【公积金个人明细账接!。受职工?查询本人住》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! 》    管理中心】和受委托银行应当】对住房公积金信【息及:时备份保障住房【公积金信息安全和】业,务,正常开展 】     管【。理中心、受委托银行!。、单:位和相关工作—人员对缴存人的住房!公积金账《户信息负有》保密责任《 : :     —第,四十一?条  对违反—住房公积《金,管理规?定的行为《单位和个《人可:。以向管理中》心投诉、举报管理】中心应当自接—到投诉、举》。报之日?。。起三十?日内提出处理—意见并告知投诉、举!报人 ? 》    管理中【心,违反住房公积—。。金管理规定的—单位和个人可以【向,其上级主管部—门或:者财:政、审计、监—察部门?投诉、举报有—关部门?应当依法处理—  【   第四十—二条 ? 管理中心》、其他有关行政管理!部门及其《工作:人员不履行或—。者不正确履行法律】。法规规定《的职责?由本级人民政府、】监察机关或》者上级机关追—究其行政责任有【下列情形之一的应】当责令其改正可以】对直接?负责的主管》人员:和其他直《接责任人员依法给】予行政处《分;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刑事责任 】   —    《  (一)未按照】规定设立住房公【积金专户的; 【   【    《  (二)未—。建立职工住》房公积金明细帐【或者未发放》职工:缴存住房公积金有】效凭证的; !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,(三)委托管—委会指?定银行以外的机【构办理住房公积【金金融业务的—; 》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四)《未按照规定审批【。提,取住房公积》金、:审核缓缴《住,房公积金或者变更缴!存比例的;》 —  :  : ,  : (五)未按照【规定发放住房公积金!贷款:或者购买国》债,。的;: —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》六):违法:向他:人,提,。供担保、购买企业债!券或者委托理财的】;   !  :    (七)未按!照规定使用住—房公:。积金增值收益的【。; 》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八—),不依法对单位履【行义务的情况进【行监督检查的; ! ?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九)【拒绝职工《。、单位查《询本人、本单位住】房,公,积金的缴存》、提取情况的—; :。 :。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》十)应当实施—行政处?罚不:处罚或者违法实施行!政处罚?。的; 【 ,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。(十一)《利用职权牟取—部门或者个人利益的!; :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》 (:十二)法律、法规规!定的其他违》法行为 《 》    第四十三条!  单位《。。不依法办理住房公】。积金缴存登记—或者不为本单位职】工办理住房公积【金账户设立手续的】逾期不依法》缴存住房公积金或】者,少缴住房公》积金的?由管理中《。。心依照国《。务院:住房:公积金?管理条例《的规定予《以处:理 ?     】管理中心申请人【民法院强制执行【时应当?提供申请《书和限?期缴存通知书 !     【第四十四条  单位!有下:列情形之一的由管】理中心责《。。令其限?期,整改:;逾期不整改的可】以对单位处三千元】以上三万元以下【罚款对负有直接【责任的主《。管人: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!元,以下罚?款 :   【。      —(一)未按》时办理住房》公积金的转移、【封存、变更登记、】注,销登记手续的; !  》。     》  :(二)不按规定【出具提取《证明:的,; 》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(三)!拒绝管理中心检查、!。不,如实提供与》住房公积金管—理有关资料》的; 》 ?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四)》阻挠符?合住房?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!工申请住房公—。积金贷款的 】    — 第:四十五条  以欺】骗手:段违:法,提,取本人住房公—积金账户内的存储】余额的?管理中心《。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!法所提款额并可以】。处违法?所提款额百分之【十以下?的罚款? —    第四十六条!。  以欺骗手段违法!。获,得住房公《积金贷款的》管理中心《应,当责令借款人限【期退回违法》所贷款额并》可以取消其一年【至五年的住房—公积金贷款》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!款额百分之五—以,上百分之三十以【下的罚款;构成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】事责任 《   【  单?。位出具虚假》证明资料《使职工违法获得【贷款的管理》。中心除责令》借款人限期退—回违法?所贷款?额外并可以对单位】处以三千元》以上三?万元以下的罚款;】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】究刑事责任 —   【  第四十》。七条  违反本【条例法律、法规另有!处罚:规定的?依照:。其规定 【    》 第四十八条—  办理工》商登记的城镇个【体工商户《、具有?执业资格的》。自由职业者与—。单位签订劳动合同】且有工资收入的进】城,务,工人员可以申请缴存!住房:公积金?其缴存、提取和【。使用住房公积—金的办法由管委会】。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!府,批,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!行 —     》第,四十:。九条  《管理中心《可以:。根据本条例制定住房!公积金缴存、提【取、使用等实—施细则经《管委:会审核报市人民【政府批准并向社【会公布后《执行 【     第五十】条  本条例自2】007年《1月1日起施行 】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