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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南:京市住房《公积金管理条—例 《 》  :  第一条》。。  为了加强住房公!积金管?理维护住房公积【金所有者的》合,法权益促进城镇住】房建:。设提高居民居住【水,平根:据国:务院住房公》积金管理条例及有】关,法律、法规结—合本:。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! :     第二!条 :。 本条例适用—于,本市行政区域—内住房公积金—的缴存?、提取、使用、管】理和监督 !  :   第三条—  本条例所—称住房公积》金,是指在职职工—及其所在单位按照】职工工资的一定比】例逐:月缴存具有保—障性和互助性的长】期住房储金 —   【  职工个》人缴存的和职—工,所在单位为职工【缴存的住房公—积金属于职》工个人所有 】 :  :   第四条—  国家机关、国】有,企业、城镇集—体企:。业、外商《投资企业《、城:镇私营企业及其他】城,镇企业、事业单位】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】、社会团体》(以下统称》单位)及其在职职工!应当按时、足额【缴存住房《公积金 】   ?  第五条  南】京住房?公积金?管理:委员会(《以下简称管》。委会)是本市行政区!域住房公积金管理】的决策机构 !     南京】。住房公积金管—。。理中心(以下简称】管理中?心)负责《实施管?委会决策和本市【行政区域《住房公积金的管【理运作?监督、检查单位和职!工设立、《缴存、提取、使用】住房公积金情—。况依法履行行—政处罚职能 【     】。。管理中心与其分支】机构(分《中心、?管理部)《应当实行统一的规】章制:度进行统一核算【。 《    》 第:。。六条:  财政、审计、】建设、房产》等部门和人民银【行分支机构》对本市?行,。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!。的管理和使用以及法!规、政策《执行情况依法实【施监督 —     市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!组织应?当,按,照各自职责协同管】。理中心做好住房【公积金管理工—作 【   ? 第七条 》 单:位应当自设》立之日起三十—。日,。内持单位营业执照或!者设立?单位的批准文—件、组织机构代码】证、基本存》款账户开户许可证、!经办:人身份证到》管理中心办理住房】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!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!持管理?中心的?。。审核文件到》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!住,。房公积金《账,户,。设立手续《 ,    】 第八?。条,  单位录用—职工的应《当自录用之日起三】十日内持录用职工的!证明文件、职工身】份证和经《办人身份《证到管理中心办理住!。房公积金《缴存登记《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!日内持管理》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!委,托银行办理职工【住房公?积金账?户设立?或者转移手》续 —     》职工与原单》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原!单位应当自劳—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!十日内到管理中【心办理?变更:登记并自办妥—变更登记之日—起二十日内》持,管理中心《的审:核文件到受》。委托银?行办理职《工住房公积》金账户封存或—者转移手续 —     !第九条  住—房公积金缴存—比例由管委》会拟订经市》人民: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!府批准并向社—会公布后执行 】 《    第十条  !管理中心应》当每年组《。织开展本市行政区】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!基数:的调整工作缴存基数!的调整方案由管【。理中心会同有—关部门制《定经管委会批准【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!   【 , 单位应当将调【整后的住房公—积金月缴存基数【告知职工并到管理中!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月!缴存基数变更手续】   】  第十一条  单!位需要提高住—房公积金缴存比例】或者确?。有困难?需要降低缴》存比例、《缓缴住房公》积金的应当经本【单位:职工代表大》会或者工会讨—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!审核:报管委会批准—后,。自接到批准》文件之日起十五【日内到管理中—心办理变更手续 ! 《    单位降低缴!存比例或者缓—缴住房公积金的期】限不得超《过一年超过》一年: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!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!期满之日前》三,十日内按前款—规定重新办》理变更?手续  !   经批》准降:低缴存比例》或,者缓缴住房》公,积金的单位经济【效益好转后》应当提?。高,缴存比例《或者补缴缓缴款 !  》   本条所称确】有困难?。是指: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!一 :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一—)发:生严重亏损或者处于!。停,产、半停产状—态的; 】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《二)经依法批准缓缴!养老和失《业保险金的; 】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》 (三)其他确有】困难的情形 !     —。第十二条  单位】合并、分立或者【产权发?生变更?时原单位应当为【职工:。补缴欠?缴的住?。房公:。积金;无《力补缴住房》公,。积金的应当在明确】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!主体后方可办—理,合并、?分立或者《产权变更手续 】     核!定单位欠缴住房公积!金,的数额时住房公【积金月缴存基—数按照?。单位或者职工提供的!相关证明《材料确定《;单:位,和职工均《无法提供证》明材料?的按照本《市统计部门公—。布的上一年度职工】月平均?工资确定 【  《   ?第十三条 》 单位名称、地址】、法定代表人和【职工姓名、身—份证号码等与住【房公积金管理相关】信息:发生变更《的单位或者职—工应当?自变更之日起三十】日内到管《理中心办《理变更登记 — 《   ?  第十四条  住!房公积?金,自存入职工住房【公积金账户之—日起:按照国家《规定的利率计—息利息归《职工个人所》有 》。 ,     》本,市,住房公积《金利息结算、—缴存比例以》及月缴存基数的执行!年度为当年的7月】1日至次年的—6月3?。0,。日 》     第【十五条  有—下,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!请提取本人住房公】积,金 —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。(一)购买、—建造、翻建、—大修自住住房的【; ? ?。  : ,   ?  : (二?),离休:、退休的; —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三)部】。分或者完全》丧失劳动能》力并:。。与单位终止劳—动关系的; —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【。(四:)出境定居的—; —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五)偿》还购房贷款》本,息的; 》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六)房租!超出:家庭工资收》入的规定比例的【; 《 ,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七)与】单位终止劳动—关系且?户口迁出本》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!的;:。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—。 (八)国务—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!例等法律法》。。规规定的其他—情形 》。     依照!前款第(二》)、(三)、(【四)、?(七)项规定提取】职工住房公》。积,金,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!住房公积金账户 】     !职工死亡或者被【宣告死亡的职工【的继承人、受遗赠】人可以?提取职工住房公【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!额;:无继:承,。人也无受遗》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!金账:户内的存《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!金,的增值收益 !     第十】六条  有下列情】形之一的可》。以申请提取本人【住房公积金》用于支付房租—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!、物业服《务费等费用 】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《一)享受城乡居【。民,最低生活保障的; !  —   ?    (二)本】人,、,配偶:及,子女因?重大疾?病造成家庭生活特】别困难的; 】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三)连续失】业,两年以上《且男职工年》满四十五周岁、女】职,工年:。满四: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!。困难:的;: 《 : ,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四)遇到】其他突?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!特别困?难的  !   第十七—。条,。  职工申请提【取住房公积》金应当向管理中【心提:供本人身份证—、所在单位出具的】提取证明和其—他相关证明材—料, ?  《  : 管理中心》应当自受理申—请之日起三日内【。作出准予提取—或者不准提取的【决定并?通知申请人》准予提取的由受委】托银行办理支付【。手续  !   第十八条  !缴存住房公》积金的职工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】购买、建造》、翻建、大修自住】住房可以申》请住房?公积金贷《款  】   ?职工在本市行政【区域外?。购买:、,建造、翻建》、大修自住》住房:申请住房公积金贷】款的按照国家—和,本省:的有关规定执行【 , : :     第十九条!  申请住房公【积金贷款应》当符:。合下列条件》  【  : ,   ? (一)申请贷款】。前缴:存住房公积金达到】规,定的期限; 】     【  :。  (二)自有【资金支付房款—不低于规《定,。的比:例; 》 ,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三:)具有稳定的经【济收入和贷款—偿还:能力; 》  》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四)无影响】贷款偿还能力—的债务?;,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,(五)提供必要的】担保; 【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(六)!。根据需要规》定的其?他条件 》  》 ,  前款第》(一)项中的—规定期限《、第(二)项—中的规定比》例和第(六)项中的!其他条件《由管理中《心制定?经管委会批》准并向社会公布后】执行 》 ,     借【款人、共同借款【人一:方已经办理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!未,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!本息之前不得再次】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! : :  ?   第二十条【  借款人》。的借款期限加实【际年龄?一般不得超出其【法定:退休年龄对》连续、足额缴存【五年以上且具有稳定!。收入、信用良好、有!偿还贷?款本息能力的借【款人可以延长一年】至五年 【 : ,   ?第二十?一条  享》受城乡居民最—低生:活保障且生活特【。别困难?的借款人《在申请住房公—积金:贷款购买《经济适用房时可【以向:管理中?心,申,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!息补贴?具体办法由管—委会:。另行制?定 —。     第二十】二,条  住房》公积金贷款的—最高额度《。、,最长期限以及便民】的贷款办法由管【理中心拟订经管委会!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!执行 【。   ?  第?二十三条  申【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!职工应?当向管理中心—提交:贷款:申,请书 】    管理—中,心自受理贷》款申请之日起十五日!内作出准《予贷款或者不—准贷款的决定并书面!通知:。申请人不准贷款的管!理中心应当说—明理由 《 》    《第二十四条  【职工可以逐年或者逐!月提取住房》公,积金偿还购房—贷款本息 !   ?  申?请逐月提《。取住房公积》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!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!账户:内应当按照管—理中心的规定—保留余?额 【    第二—十五条?  住房公积金贷款!资金应当《划入售房单位(售】。房人)或者建—房、:修房承担方在银【行开设的账户—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!人账户或者支付现】金给借款《人   !  第二十六条【  :职工:提前偿?。。还部分或者全—部,住房公积金》贷款本?息放贷方不得收【取违约金 》 ?   《  第二十七—条  管理中心【不得向非住》房公积?金缴存职工》发放住房公积金贷】款;不得向购买【办公:用房、商业》用房和?单,体车库的《住房公积《金缴存职《工发:放住房公积金—贷款 ?  —   第二十—八条  单位—不得:以任何理由阻—。挠符合?住房公积金》贷款条?件,的职工申《请住房公积金贷【款 》     —对符合?住房公积金贷款【条件:的借款人受》。委,托银行应当按—照委:托合同的约》定,先提供住房》公积金贷款 【     】监督:检查 —    》 第:二十九条  市人民!政府应当加强对住】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!领,导督促管委会、管理!中心依法做好住【房,。公积金管理工作【 :    【 第:三十条  住房【公积金?的增值收《益应当存入管理中心!在受委托银行—开立的住房公积金】增值收益专户用【于建:立住房公积金贷款】风,险准备金、》管理中心的管理【费用和?。建设城市廉》租住房的补充资【金不得挪作他用 ! , ,     第三十!一条  财政部【门应当加强对本市行!政区域内《住房公积金归集、提!取和使用情况—的监督并向》管委会?通报  !。   管《理中心?在编制住房公积金】归集、使用计划时】。应当征求财政部【门的意见 【。     【管委:会在审?批住房公积金归集】、使用?计划和?计划执行情况的报】告时必?须有:财政部门参加 【    】 第:三十二条《 , 管委会在》拟,订住房公积金的缴】存比例、《确定住房公积金的】最高贷款额度、最】长贷款期限》等重大?事,项前应当《采取座谈会、听【证,会等形式《或者通过媒体广泛】听取单位和职—工的意见接受社会】监督 ? :     【第三十三条 — ,管理中心编制的住】房公积金年度预【。算、决算《应当经财政》部门审核后提—交管委会审》议 ?    【 管理中心》应当在每年三月【底前向财政部—门和管?委会报送上年度【财务报告经审计【。部门审计后》向社会公布经管委会!审议的上年度住房】公积金归《集和使?用,情况、财务报告和其!他,需,要说明的情况 !     第三!十四条  管—理中心?应当加强《内部制度建》设建立审《贷分离、分级审【批贷款、财务交叉复!核和内部审计等【制度 ?   【  第三十五条  !管理:中心:不得有下列行为 !。 ?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一)向他人提供担!保; 》。。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二)在证券】交易所债券市场【购买国?债; 】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(三】)购买企业债券【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 (四!)进:行任何方式的—委托理财 —     第!三十六条  管理中!心应当?全面、准确掌握单位!及其职?工的相关信息督促】单位依法《。及时办?理住:房公积金缴存—登记和住房公—积金账户的设—立、转移《、注销?等手续 【。 ,     房—产、工商、税务、】劳动保障和统计等】有关行政管理部【门应当向管》理中心提供单—位及:其职工的相关—信息 》。。   》  第三十七条【  管理中心应【当定期检查单—位执行住房》。。。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!情况被检查单—位应当如实出具【与住房公积》。金管理相关》的资料 》 ,    — ,第三十八条  【管理中心《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!和担保机构及时办】理委托合同约定的】业务并定期》检查、考核 】     受】委,托银行和《担保机构应当—严格履行与管—理中心签订的—委托:合同规?。范操作 】     》第三十九条  单】。位,不为职?工办理?住房公积金账户【。变更登记《、封存、转移、启封!和住房?公积金提取等手续】的职:工可以凭相关证明材!料向管理《中心申请督》促办理;《经督促单位在十五】日内仍不办理—的,管理中心可以依【职工申请予以办理】 ,   【  第四十条 【 管理中心和受委托!银行应当建立—住房公积《金信:息化管理运作系统为!单位和职《工,。缴存、提取、—。使用:住房公积金和—。查询住?房,公,积金账户信息提【供高效?、便利的服务—;单位应当》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!金个人明细账接受职!工查询本《人,住,房,公积金?缴存情况 【     管】理,中心和受委托—银行应当对住房【公积:金信息及《时备份保《障住房公积金信【息安全?和业务正常开展【 《   《 , 管理中心、受【委托银行、》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!对缴: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!户信息负《有保密责任》 》     第四十一!条  对违反住房公!积金管理《规定的行为》单位:和个人可以向管【理中心投诉、举报管!理,中心:应,当自接到投诉、举】报,之日起三《十,日内提出处》理意见并《告知投诉、》举报人? 》     管理中】心违反?住房公积金管理规】。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!向,其上级?主管:部门或者《财政、审计》、监察部门投诉、举!报有:关部门应当依法【处理 】  :  第四十二条  !管理:中,心、: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!门及其工作人员【不履行或《者不正确履》。行法律法规规—定的职责由本—级人民?政府、监察机关【或者上级机关—。追究其行政》责任有下列情—形之一的应》当责令其改正可以对!直接负责的主—管,人,员和其他直接责任】人员依法给》予行政?处分;构成犯罪的】依法追究刑》事责任 》  》   ?    (一)未按!。照规定?设,立住:房公:积金:专户:的; 《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《(二)未建立职【工住房公积金明细】帐或者?未发:放职工缴存住房公】积金有效凭证—的; 》 ?。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(【三)委托管委会【指,。定银行以外的机构】办理住?房公积金金》融业务的; 】。 :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。(四)未按照—规定审批提取住【房公积金、》审核缓缴住房公积金!或者变更缴》存比例?的; 【  :   ? ,。  : (五?)未:按照规定发》放住房?公积金贷款》或者:购买国债的; ! ,    》。  :   ?(,。六)违?法向他人提供担保、!购买企业债券—或者委托《理财的?; —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七)【未,按照规定使用—住房公积金增—值收益的; 】。 ,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八)【不依法对单位履行】义务的情况》进行监督检查—的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九)拒绝》职工、单位查询本】人、:本单:位住房公积金的缴】存、:提取情况的; 【 《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》十):应当实施行政处罚】不处罚或《。者违法实施行政【处罚的; 》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十一【)利用职《权牟取部门或者【个人利益的》;,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—(十二)法律、【法,规规定的其他违【法行为 》     】第四:十三条  单—位不依法办理—住,房公积?金缴存登记或者不】为,本单位职《工,办理住房《公积金?账户设立手续的逾】期不依?法缴存住房》公,积金或者《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!管理中心依照—国,务院住房公积金管】理,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!   】  :管理:中,心申请人《。民法院强制执—行时应当《提供申请书和—限期缴存通》知,书 》  ?   第四十四条】  单位有下—列情形之一的—由,管理:中心责令其限—期,整改;逾期不整【改的可?以,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!三,万元以下罚款—对负有直接责—任,的主管人员处二百】元以上二千》元以下罚款》 —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:(一)未按时办理】住房公积《金的转移、封存、变!更,登记、注《销,登记手续的; 【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(二】)不按规定出具【提取证明的;—  【 ,  :    (三)【拒绝管?理中心检《查、不如实提供与住!房公:。积金:管理有关《。资料的?;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(【四)阻?挠符合住《房公积金贷款—条,。件的职工申》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! ,。 :     【第四十五条  以欺!骗手段违法提取【本人住房公》积金账户《。内的存储余》额的管?理中:心应当责《令限期退《回违法?所提款?额并可以《。处违法所提》款额百?分之十以下的—。罚款 ? ?    》 ,第四十六条 — 以欺骗手段违【法获:。得住房公积金—贷款的管理中心【。应当责令借款人限】。期退:回违法所贷》款额并可以取—消其一年《至,五年的住房公积【金贷款资格》或,者处违法所贷款额百!分之五以上百—。分之三十以》下的罚?。。款;:。构成犯罪《的,依法:。追究刑事责任 【    】 ,单位出具虚假证明】资,料使职工违法获【得,。贷款的管理中心除】责令借款人限—期,退回违法所》贷款额外《并,可以对单位处以三】千元以上三万元以】下的罚款;构—成犯罪的《依法追究刑事—。责任 】   ? 第四十七条—  违反本》条例法律、法—规另:有处罚规定的依【照,其规定 】     第—四十八?条  办理工商登记!的城镇个体工—商户、具有执业资格!的自由职《业者与单位签—订劳动合《同且有工资收—。。入的进城《务,工,。人员可以申请缴存】。住房公积金其缴存、!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!金的:办法由?管委会另《。行制定报《市,人,民政府批《准并:向社会公布后—执行:   】。  第四十九条  !管理:中心:可以:根据:本条例制定住房公积!金缴存、《提取、使用等—实,施细则?经管委会审核报市人!民政府?批准并向社会—公布后执行 —   【 , 第五十条》  本条例自—2007年》1月1?日起施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