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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南京市住《房公积?金管理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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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一》条 : 为了加强住房【公积:。金管理维护》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!合法权益促进—城镇住?房建设?提高居?民居住水平根—据国务?。院住房公《。积金管理条》例及有关法律、法】规结合本市》实际制定本条例【
【 第二》条 本条》例适用于《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!公积金的缴》存,、,提取、?使用、管理和监督
!
?
《 第三条 本】。条例所称住房公【积金是指在职职工】及其所在单》位按照职工工资【的一定比例逐月缴】存具:有保障?性,和,互助性的《长期住房储金
】
】职工个?人缴存的《和职工所在》单位:为职工缴存的住【房公积金属于—职工个人所有
】
第!。四条 国家机关、!国有企业、城镇【集体企?业、外?商投资企业》、城镇?私营企业及其他【城镇企?业、事?业单位、民办非企业!单位、社会团体(以!下统称单位)及其】在职职?工应当?按时、足额缴—存住房公《积金
【。
: 第《五条 南》京住房公《。积金管理委员—。会,(以下简称管委【会)是本市》。行政:区域住房公积金【管理的决策机—构
】 南京住房公积!金管理中心(以下】简,称,管理中?心):负责实施管委会决】策和本市行》政区域住房公积金】的管理运作监督【、检查单位》和职工设立、缴存】。。、,提取、使用住房公积!金情况依法履行行】政处罚职能
!
》 管理中心》与其分支机》构(分中《心、管理《部)应当实行—统一的规章制度【进行统?一核算?
》
, ? ,第,六条 ? 财政、审计、建设!、房产?等部门和《人民银行《分支:机构对?本市行政区域内【住房公?积金的管理和使用】以及法规、政—策执行情况依—法实施监督》
【。 , 市人民政—府有关部门》和,组织应?当,按,照各自?职责协同《管理中?心做好住房》公积金管《。理工作
】
? 第?七条 单》位应当自设立—之日起?三十日内持》。单位营业执照或【者设立单位的—批准文件《、组织机构》代码证、基》本存款账户开户许】可,证、经办人身—份证到管理中心办】理住房公积金缴【。。存登记?并自: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!持管理中心的—审,核文件到受委托【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!积金:账户设立手续—
】 , 第八条 单位录!用职工的应当自录】用之日?起三十日内持录用职!。工的证明文》件,。、,职,工身份证和经办人身!份证到?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!。积金缴存登记—并自登记之日起【二十日?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!文件到受委托—银行办理职工—住房公积金账—户设立或《者转移手《续
【 职》工与原?单位终止劳动关【系的原单《位应当自劳动关系】终止之?日起三?十日内到《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!记并自办妥》变更登记之》日起二十日内持【管理:中心的审核文件到】。受,委托银行办理职【工住房公积金—账户封存或者转移手!续
】 ?第九条 住房公积!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!拟订经市人》民政府审《。核报省人民政—府批: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!行,
》
》第十条 《 管理中心》应当每?年组织开展本—市行政区域内住【房公积金缴存—基数:的调整工作缴存【基数的调整方案【由管理中心》会同有关《部门制定《经管委会批》准向社会公布后执行!
》
《 单位应当将调整后!的住房公《积金月缴存基数告知!职工并到管理中心办!理住房公《积金月缴存》基数变?更手续
—
《 : 第十一条 单位!需要提高住房公积】金缴存比例或者【确,有困难需《要降低缴存比例【。。、缓缴?住房公积金的应【当经本单位》职工代?表大会或《。者工会讨《论通:过,并经管理中心审核】报管委会《批准后自接》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!五日内到管》理中心办理》变,更手:续
《
:
》。单位降低缴存比例】或,者缓缴住房公—积金:的期限不得》超过一年超过一【年需要继《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!缓缴的应当在—期,满之日前三十—日内按前《款规定重新》办理变更手续—
】 经批准降低缴存!比例或者缓缴—。住房公积金的单位】经济效益《好转:后应当提《高缴存比例》或,者补缴缓缴款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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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本?条所称确有困—难是指单位具有下】列情形之一
!
》 《 (一)发生严重亏!损或者处《于停产、半》停产状态的;
】。
】 ?。 (:二)经依《法批准缓缴养—老和失业保险金【。的;
《
! (三)—其他:确有困难的情—形
《
? , 第十二条【 单位《合并、分立或—者产权发《生变更?时原:单位应?。当为职?工补缴欠缴的住【房公:积,金;无力补缴住房公!积金的应当在—明确:住房:。公积金补缴》责,任主体后方》可办理?。合并、分立或者产权!变更手续
】
《 核定单位欠缴】住房公积金的数额】时住房?公积金月缴存—基数按照《单位:或者职工提》供,的相:关,证明材料确定;单位!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证!明材料?的按照本市统计【部门公布的上—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!资确定
! 第十三条 ! 单位名称、地【址、法定《代表人和职工—姓,名、身份证号码等】与住房公积金管【理相关信《息,。发生:变更的单位或者【职工应当自变更之】日起三十日内到【管理中心办》理变更登记
【。
《 ? 第十四条 住房!公积金自《存入职工住房公积】金账户之《日起按照国家规【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!职工个人所有
【
《
: ?本市住房公积—金利息结算、缴存】比例以及月》缴存基数的执—行年度?。为当:年的7?月1日至次年的【6月30日
【。
— :第十:五,条 : 有下?列情形之《一的可?以申请提《取,本人:住房:公积:金
! 》。 (:一)购买、建造【、翻建、大修—自住住?房的;?
《。
》 : (二)—离,休、退休《的;
—
: ? : (三)部【分或者?完全丧?失劳:动能力并与单—位终:止劳动关《系的;
—
:。
】 (:四)出?境定居的;》
:
— (五】。。)偿还购房》贷,款本息?的;
—
,
, — (六)房租超出!家庭工资收》入的:。规定比例的;
【
,
【 (七)与!单位终止《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!本市或者户口—不在:本市的?;
! ?。 , (?八)国务院住—房公积金管理条【例,等法律法规规—定的其他《情形
》
》 依照前》款第:(二)、(三)、】(,四)、(《七)项规定提—取,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!当同时?注销职工住房公积】金账户?
:
?
职工【死亡或者被》宣告死?。亡的职?。工的继承人、—受遗赠人可以提【。取职:工,住,房公积?金账户内的》存储余?额;无继承》人也:无,受遗赠人的职工【住房公积《金,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!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!收益
】。 : 第十《六,条 ?有下列情形之—一的可以《申请提取本人—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!房租、物业专项维修!资金、物业服务费等!费用:
】 》。 (一)《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!活保障的;
】
,
》 (二)本!人、:配偶:及子女因重大—疾病造成家庭生【活特别困《。难的;
【
— (三)【连,续失业两年以上且】男职工年满》四十五周《。岁,、女职工年满—四十周岁《家庭生?活特别困《难的;
【
》 : (《四)遇到其他—。突发事件造成—家庭生活特别—。困难:的
《
:
第十【七条 ?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!公积金应当向管理】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!、所在单位出具【的提取证《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!料
》
管【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!请,之日起三日内作【。出准予提取或者【不准提?取的决定并》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!的由受委托银行办】理支付手《续
》
—第十八条 缴【存住房?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!行政区域内购买、】。建造、翻建、—大修自住住房可以】申请住房《公积金贷款
—
《
: 职工在本市行!。政,区域外购《买,、,建造、翻建、大修】。自住住房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!。的按照国家和—本,省的有关规定—执行
》
? :。。 第?。十九条 申—。请住房公积金—贷款应当符合—下列条件
】。
【 (一)申【。请,。贷款前缴《存住房公积金达到】规定的期限;
】。
》 (】二)自有《资金支付房款不低】于规定的比例;
!
《 , 【(三)具有稳定【的经济收入和—贷款偿还能力;
】
:
》 : (》四)无?影响贷款偿还—。能力:的债:。务;
》
】 :。 ,(五:)提供?必要的担保;
】
! , :(六)根据需要规】定的其他条》件
】 前《款第(一)项—中的:规定期限《、第(二)》项中的规定》比例:和第(六)项中的】其他条件由管理中心!。制定经管委会批准】并向:社会公布《后执行
》
【 借款人《、共同借《款人一方已经—办理住房公》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!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!。之,前不得再次申请【住房公积金贷款
】
,
【 第二十条 借款!人的借款期限加【实际年龄一》般不得超出其—法定退休《年龄对连续、足额缴!存五年以《。上且具有稳定收【入、信?用良好、有偿—还贷款本息能—力的借款人可—以延长一年至五【年
—
第二十一!条 : 享: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!保障且生活特别【困难的借款人在【。申请住房《公积金贷款购买【经济适用房时—可以:向管理中心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】款利息补《贴具体办《法由管委《会另行制定》
《
第【二十二?条, 住?房公积金《贷款的?最高:额度、最长期限以及!便民的贷《。。款办法由管理中心】拟订经管委会批准并!向社会公布后执行】
,
?。
第二十!三条 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】款的职?。工应当向管理中心】提交贷?款申请书
】。
,
? 管理中心—自受理贷款申—请之:日起十五日内作出】。准予: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!决定并?书面通知申》请人不准贷》款的管理中心应当】说明理由
】
第【二十四条 职【工可:以逐年或者逐月提取!住房公?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!息
—
? 申?请逐月提取》住房公?积金偿还购》。房贷款本息的职【。工其住房公积金【账户内应当》按照管理中心的【规定保留余》额
?
,
第】二十五?条 住房公积【金贷款资金应当划】入售:房单位(售房人【)或者建房、—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!设的账户内不得直】接划入借款人账【户或者支付》现,金给借款人》
,
》 第二十【六条 职工提前】偿还部分或者全部住!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放!贷方不?得收取违约金
】
第!二,十七条? 管理中心不【得向非住房公积金】缴存职?工发:放,住房公积金贷款;】不得向购买办公【用房、商业用房和单!体车库的《住房公积金缴—存职工发放住房公】积金贷款《
《
,
, , 第二十八条 ! 单位不《得以任何理》由阻挠符合住房【公积金贷款条件【的职工申《请住房公《积金贷款
》
《
对符合住!房公积金贷款条【件的借款人受委托】银行应当按照—。委托合?同的约定先提供住】房公:积金贷款《
,
?
《 监督《检查
【。
第二十九!条 市人》民政府应当加—强对住房公积金管】理工作?的,领导:督促管委会、—管理中心依法做【好住房公积金管【理工作?
?
《 ?第三十条 —住房:公积金的《增值收益应当存【入管理中心在受【委,托,银行开立的住房公】积金增?值收益专《户用于?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!风险:。。准备金、管理中心】的管理费用和建【设城市廉《租住房的补充—资金不得挪》作他用
】
, 第三十【一条 财》政部:门应当?加强对本市行政【。区,域内住房公积金归】集、提取和使—。用情况的《监督并向管委会通】报
【 管理中心】在编制住房公积金】归集、使用计—划时应当征求财【政部门的意见—
】。 :管委:会在审批住》房公积?金归集、使用计划】和,计划执行情况—的报告时必须有财】。政部门参加
!
第【三十二条 管委】会在拟订《住房公积《金的缴存《比例、确定住房公积!金的最高贷》款额度?、最长贷《款,期限等重大事项【前应当采《取座谈会、听证【会等:形式或者通》过媒体?广泛听?取,。单,位和职工的意—。见接受社会监—督
【 第三十三条! 管理中》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!年度预算、决算应当!经财政部门》审核后提交》管委会?审议:
】 管理中心应【当在:每年三月底》前向财?政部门?和管委?会报送上年度财务报!。告经审计《部,门审计后向社会【公布经?管委会审议的上【年度住房《公积:金归集和使用情【况、财务《报告和其他需要说】明的情况
》
】 第三十四条 】管理:中心应当加强内【部制:度建设建立审贷【分离、分《级审批贷款、财务交!叉复核和内部审计等!制度
—
第【三十五条 管理】中心不得有下列【行为
《
—。。。。 (一)!向他人提供担保【。。;
:
】 (二)】在证券交《易所:。债券市场购买—国,。债;
【
】 (三)《购买企业债券;
!
《 》 : (四)进行—任何方式的委托理】财
《
第三!十六条 《 管理中心应—当全面?。、准确掌握单位及】。其职工?的相:关信息督促单位【依法及时《办理住房公积金缴】存登记和住房公【积金账户的设立【、转移、注销等【手续
! 房产、工商】、税务?、劳:动保:障和统计等有关行】政管理?部门应当《向管理中心提供【。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!。信息
—
》 第三十《七条 管理中【心应当?。定期检?查,单位执行住房—公积金管理》相关规定情》况被检查单位应当】如实出具与住—房,公积金管理相关【的资料?
《
—第三十八条 管】理,中心应当督促—受,委托银行和》担保机构及时办【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!务并定期《检查、考核
—
》 受委—托银行和担保机构应!当严格履行与管理中!心签:。订的委托合同规范】操作
?
【 第三十九条【 单位不为职工办!。理住房公积金账户】变更登?记、封存、转—移,、启封和《住房:公积金提取》等手续的职》。工,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!。。向,管理中心申请督促】办理;?经督促单位》。在十五日内仍不【办理的管理中心可】以依职工申请予以办!理
?
】第四十条《 管理中心—和受委托银行—应当建?立住房公积金信【息化管理运作系统】为单位和职工缴【存、提取、使用住房!公积金和查询—住房公积《金账户信息》。提供高效、便利【。。的,服务;单《位应当?为职工建立住房公】积金个人明细—账接受?职工查询本人住【房公积金缴存情况
!
!。管理:中心和受《委托银行应当对住】房公积金信息及【时备份保障住房公积!金,信,息安全和《业务正常《开,展
《
【管理中心、受委托银!行、单位和相关【工作人员对缴存【人的:住房:公积:金账户信息》负有保密《。。责任:
《
第四十!一条 ? 对违反《。住房公积金管理【规定的行为》单位和个人可以【向管理中心投诉【、举报管理中心【应当:自接到投诉》、举报?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!处理:意见并告知投—诉、举?报人
《
— 管?理中心违反住房公】积金管理规定—的单位?和个人可《以向其上级主—。管部门或《。者财政、《审计、监《察部门投《诉、举报有关部门应!当依:法处:理
《
【第四十二条 — 管理中心、—。其他有关行政管【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!不履行或《者不正确履行法【。律法规规定的—职责:由本级人《民政府?。、监察机关或—者,。上级机关《追究其行政责—任有下?列情形之一的应当】责令其改正可—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!人员和其他直接【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!政处:分;构成《犯罪的?依法:追究:刑事责?任
?。
《 《 (一)未按!照规定设立住—房公积?金专户的;
!
? 《 (二)未建】立职:工住房公积金明【细帐或者《未发放职工缴—。。存住房公积金有【效凭证?的;
《
》 》 (三)委托管】委会指定银》。行以外的机构—办理住房公积金金】。融业务的《;
》
,
《 (四【)未按?照规定审批提取住】房公积?金、审核缓缴住房】公积金或者》变更缴存比例—的;
《
— 《 (?五)未按照规定发放!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!购买国?债,的;
?
?
: ? 》(六)违法向他人提!供担保、购买企业】债券或者委托理【财的;
【
: 】(七)?未按:照规定使用住房【公积:金增值收益》的;
】 ? ? (八《)不依?法对单位履》行义:务的:情况进行《。监督检查的;
】
【。 , (九)拒】绝职工、单位—查询本人、本单【位住房公积》金的缴存、》提取情况的;—
:
,
》 》 (十)应当实施行!政处罚不处罚—或,。者违法实施行政处罚!的;:
?
— ? (十一)利用职!权牟取部门》或者个人利》益的;
—
! (十二)法律】、法规规定的其【他,违法行为
!
第四十三!条 单《。位,不依法办理住房【公积金缴存》登记或?者不:为本单位职工—办理住房公积金【账户:设立手续的逾—期不依?法缴存住房公—积金或者少缴住【房公积金的由管理】中心依照国》务院住房公积金【管理条例《的,规定予?以处:理
—
, ? ,管理中心申请—人民法?。院强制执行时应【当提供申请书—和限期缴存通知【书
》
: : , 第四十《四条 单位有【下列情形之一的由】管理中心责》令其限期整改—;逾期不整改—的可以对单》位处三千元以—上三万元《以下罚款对负有【直接责任的》主管人员处二百元】以上二千元以下罚】款
【 ?。 ?。 (一)未—按时办理住房公【积金的转移、封【存、变更登记、注销!登记手续的;
【
》 (!。二):不按规定出具提取】。证明的;《。。
?
— ? (三)拒绝【管理中心检查、不】如实提供与住房公积!金管理有《关资料的;
—
—。 — (四)阻》挠符合住房》公积金贷款条件【的职工申《请住:房公积金《贷款的
—
《 第四》十五条 以—欺骗手段违》法提取?本人住房公》。积金账?户内的存储》余额的管理中—心应当?责令限期退回违【法所提款额》。并可以处违法所【提款额百分》之十以下的》罚,款
《
》 :第四十六《条 以欺》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!。公积金贷款的—管理:中,。心,应当责令借款—。人限期退《回违法所《贷款额并可以取消其!一年至五年》的住房公《积金贷款资格或者】处违法?所贷款额百分之五】以上百分之三十【以下的罚款》;构成?犯罪的依法追究刑】事责:任
! 单位出》具虚假证明资—料使职工违法获得】。贷款:的管:理中心除责令借【款人限期退回违法】所贷款额《。外并可以对单位处以!三千元以上三—万元以下《的罚款;构成—犯罪:的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
:
《
第四十七!条 ?违反:。本,条,例,法律、法规另有【处罚规定的依照其】规定
—
第四】十八条 办—。理工商登记的城【镇个体工商户—、,具,有执业资格的—自由:。职业者与单位签订】劳动合?同且:有工资收入》。的进城务工人员可】以申请缴存住—房公积金其缴存【、提取?和使用住房公—积金的办法》由管委会另行制定】报市:人民政府批准并向】社会公布后执行
】
!第四十九条 — 管理中心》可以根据《本条例制定住房【公积金缴存、提取、!使用等实施》细则经管《委,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!批准并向社会公【布后执行
!
: 第五十条 !本条例?自2007》年1月1日起—施行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