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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市住【房公积?金管理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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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第一条 【为了加强住房—公积金管《理维护住房公—。积金所?有者: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!住房建设提高—居,民,居住水平根》据国务院住房—公积金管《理条例及有关法律】、法规结合》本市:实际制定本条—例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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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条 本条例适用!于本市行政区域内】住房公积金》的缴存?、提:取、使用《、管:理和:监督
! 第三》条, , 本条例所称—住房公?积金是指在职职工及!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!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!缴,存具:有,保障性?和互助性的长—期住:房储金?
》
? :职工个人缴存的【和职工所在单位为】。职工:缴存的住《房公积金属于—。职工个人所有—
》
, 第四—条, 国家机关、【国有企业、城镇【集体企?业、:外商投资企业—、城镇?私营企业《及其他城镇企业【、事业单位》、民办非企业—单位、?社会团体(以下【。统称单位)及其在职!职工:应当按时《、足额?缴存住房公积—金,
【 第五条 】南京:住房公积《金管理委《员会(以下简称管委!会)是?本市行政区域住【房公积金管》理的决策机构—
【 ?南京住房公积金管】理中:。心(以下简》称管理?中心)负责实施管委!会决策和《本市行政区域—。。住房公积金的—管理运作监督、【检,查单位和《职工设?立、:缴存、提取》、使用住《房公积金情》况依法?履行行政处罚职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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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!构(:分中心、管》理部:)应当实行统一的规!章制:度进行?统一核算
》
!。第六条 财政、】审计:、建设、房》产等部门《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!对本市?行政区域内住房公】积金的管《理和使用以及法规】、政策执行情况依法!实,施监督
【
: 《市人民?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!应当按照各》。自职:责,。协同管?理中心做《好住房公积金管理】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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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,。第,七条: 单位《应,当自设立之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!营业执照或者设立】单位的批准文件、组!织机构代码证、基】本存:款,账户开户许》可,证、经办《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!办理住房公积金【缴存: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!。二十日内持管理中】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!托银行办理职—工住:房公积?金账户设立手续【
! 第八条《 单位录用职工】的应当自录用—之,日,起三十?日内持录用职—工的证?明文件、职工身【份证和经办人身【份证到管理中心【办理住房公》积金缴存登记并【自登记之日》起二十日内》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!件到受委托银行【办理职工住房公积】金,账户设立或》者转移手续
!
职工】与原单位终》。止,劳动关系的原单位】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!之日起?。三十日内《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!登,记并自?办妥变更登》记之日起《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!的审:核文件到受委托【。银行办理职工住房】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!转移手续
【
【第九:。条 住房公—积金:缴存比例由》管委会?。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!核报省人《民政:府批:。准并向社会公—布后执?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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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! 管理?中心应?当每年?组织开?展本市?行政区域内住房【公积金缴存》基,数,。的调整工作》缴存基数的调整【方案由管理中心会同!有关部门制定经【管委会?批准向社会》公,布,后执:行
! 单位《应当将调整后—的住房公《。。积金月缴《存基数告知》职工并到管理中心】办,理住房公积》金月缴存基数变更】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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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一条 单位】需要提高住房公【积金缴存《比例或者确有—困难需要《降低缴存《比例、缓《缴住房公《积金的应当》。经本单位《职工代表大会或【者工: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!中心审核报管委【会批准后自接到批准!文件之日起十—五日内到管理中心】办理变更手》。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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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单位降低缴—存比例或者缓缴住】房公:积金的?期限不得超过一年】超过:一年需要继续降【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!的应当在期》满,之日前三十日内按】。前,。款规定重新办理变】更手续
! 经批准【降低缴存比例—或者缓缴住房公积】金的单位《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!提高缴存比》例或者补缴缓缴款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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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本条所称《确有困难是指单位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
!
》 — (?一)发生严重—。亏损或?。者处于停产》、半停?产,状态的;
》
:
【 (》二)经依法》批准缓?缴养老和失业保险】金的:;
】 —。 (三)其他—确,有困难的情形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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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第十二条 单位】。合并、分立》或者产?权发生变《更时原单位应当【为职工补《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!;无力补缴住房公】积金:。的应当在明确住【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!体后:方可办理合》并、分立或者—产,权变更手续》
【 核《。定单位欠缴住—房公积?金的数额《时住房公积金—月,缴存基数按照单位】或者职工提供的相】关证明材料》确定;单《位和职工《均无法提供证明材】料的按照本市统计部!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!工月平均工资—确定
?
》 , 第十三条 】 单位名称、地址、!。法定代表人》和职工姓《名、身份证号—码等:。与住房公积金管【理相关信息发生变】。更的单位《或者职工应当—自变更之日起—三十日内《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!。登记:
—。 第十四【条 :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!职工住房公》积金账?户之日起《按照国家规定的【利,率计息利息归职工】。个人所有
》
:
,。
本【市住房公积金利【息结算?、缴存比《例以:及月缴存基数的【执行:年度为当年的—7月1日《。至次年的6月3【。0日
】 第十五条】 有下《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!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!金
《
— 《 (一?)购买、建》。造、翻建、》大修:。自住住房的;
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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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(二)离休】、退休?的;
—
! (三)部分或【者完全丧失劳—动能力并与》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!;
】 , (四】)出境定居的;
!
】 : (五)偿—还购房贷款本息的;!
【 (六!),房,租超出家庭工—资收入的规定—比例的;
—
,
【 (七)与】单位:终,止劳动关系且户口】迁出:本市或者《户口不在本市的【;
【 (!八)国务院住—房,公积金管理条例等】法律法规规定的【其他情?形
?
《 依照前【款第(二)、—(三:)、(四)、(【七,)项规定提取—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!当同时注《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!户
?
,
》 , ,职工死亡或者被【。宣告死亡的职工【。的继承人、受遗【赠人可?以提取职工住房公】积,金账户内的》存储余额;无—继,承,人也无受遗赠人的】职工住房公积—金账户内《的,。存储余额纳入—住房公积金的增【值收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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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六条 有下列情形!之一的?可以申请《提取本人住》房,公积:金用于支付房租【、物业专项维修资】金、物业服务费等费!用
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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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【(一)享受城乡居民!最,。低生活保障的—;
》
! (二)本人—、配偶及子》。女因重大疾病—造成家庭生》活特别困难的;
!
】 ? (三)连续失业两!年以上且男职工年】满四:十五周岁、》女职工年满四十【周岁家庭生》活特:别困难的;
【
— ? (《四)遇到其》。。他突:发事件造成家—庭生活?特别困难的
!
》 ,第十七条 —职工:。申请提?。取住房公积金应【。当向管?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!证、所在单位出【具的提取证明和其】他相关证明》材料
?
!管理中心应当自【。受理申请之日—起三日内作出准【予提取或《。者不准提《取,的决定并通》知申请人准予提【取的:。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!付手续
》
:
? : 第十八条 — 缴存住《房公积金的职工【在本市行政区—域内购买、建造【、翻建、大修自【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!公积金贷《。款
《
职工!在本市行政区域外】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】、大修自《住住房申请住房公】积,金,贷款的?按照:。国家和本省的—有关规定执》行
《
— 第十九《条 申请住房【公积:。。金贷款应当符合下】列条件
《。
》 》 , , (一)申请—贷款:。前缴:存住房公积金达【到规:定的期?限;
》
》 ? (二)—自有:资金支付《房款不低于规定的】比例;
】
:。 ? (三—),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!。和,贷款偿还能力;
!
》 (】四)无影《响,。贷款偿还能力的债】务;:
?
? — (五)》提供必要的担保;】
:
! ?(六)?根,据需要规定的其他】。。条,。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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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: 前款第(一)项中!的规:定期限、第(二)项!。中的:规定比例和》。第,(六)项中的其【他条件由管理中心】制定经管委会批准】并向:社会公布后》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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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借款人、共同!借款人一方已经【办理住?。。房,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!清住:。。。。房公积金贷款本息】之前不得《再,次申:请,住房公积金贷款
】
】 第二十条 借款!人的借款《期限:加实际年《龄一般不得超出其法!定退休年龄对连【续,、足:额缴存五《年以上且具》有稳定收入、信用良!好、有?偿还贷?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!可以延长一年至五】年,
! 第二十一条 】。享,受城乡居民最低生】活保障?且生活特别困—难的借款人在申请住!房公:积金贷款购》买经济适用房时可以!向管:理中:心申请住房公积【金贷款利息补—。贴具体办法由管【委会另行制定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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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二条 —住房公?积金贷?款的:最高额度、最长期】限以及便民的贷款办!法由管理《中心拟订经管委【会,批准并向社会—公布后执行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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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第,二十三条 —。申请住房公积—金贷款的职工应当】向管理?中,心提交?贷款申请书
【
】管理中心自受理贷款!申请之日起十五【日内作出准予贷款】或者不准贷款的决】定并书面通》知申请人不》准贷款的管理中心】。应当说明《理由
》
》 第二十四条【 职?工可以逐年或者逐月!提取住房公积金偿】还购房贷款本息
!
】申请逐月提》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!房贷款本息的职工】其住:房公积金账户内应当!按照管理《中心:的规定保留余额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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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二十《五条 住房公积金!贷款资?金,应当划入售房单位(!售房人)或》者建房、修房承担方!。在银行开设的账【户内不得直接划入】借款:人,。账户或?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!
】 第二十六—条 职工提前偿】还部分或《者全部?住,房公积金贷款本息】放贷方不得收取违】约金
《
— 第二《十七条 管理中心!不得向非住房—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!住房公?积金贷款;》不得向购买办公用房!、商业用《房和单体车库的住】房公积?。金,缴存职工《发放住房公》积金:贷款
?
!第,。二十八条 》 单位不《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符!合住房公积》金贷:款,条件的职工申请住】房公积金《贷款
《
【 对符合住房—公积金贷款条—件,的借款人受委托银】行应当按照》委托合同的》约定先提供住—房公积?。金贷款
《
:
? 监督—检查:。
! 第二十九条 【 市:人民:政,。府应:当加强对住房公【积金管理工作的领】导督促管委会、管】理中:心依法做好》住房公?积金管?理工作
】
《 ,第三十条《 住房公积—金,的增值收益应—当存入管理中心在受!委托: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!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!建立住房公积—金贷款风险准备金、!管理中心的管理费】用和建设城市廉【租住房的补充资金】不得:挪作他用
【
— 第三十一》条 ?财政部?门应当加强对—本市:行政:区域内住房公积【金归集、《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!督并:。向管委?。会通:。报
:
!管,理中心在编制住房】。。公积金?。归集、使《用计:划时:应当征求财》。政部门?的意见
!。 管委—会在审批《住房公积金归集、】使用计划和计划执】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!有财政部《门参加
】
第三十二!条 : 管委会在拟订住】房公积金的缴存【比例、确定住房【公积金的最高—贷款:额度、最长贷—款期限等重大事项前!应当采?取座谈会、听证会】等形式或者通—过媒体广泛听取【单位和职工的—意见接受《社会监督
【
— ,第三十?三条 管理中心编!制的住?房公积金年度预算、!决算应当经财—政部门审核后—。提交管委会审议
!
:
? 管理中心应】当,在每年?。三月底前向财政【。部门:和管委会报》送,上年:度财务报告经—审计部?门审:计后向社会公—布经管?委,会审:议的上年度住—房公:积金归?集,和使用情况、财【务报:告和其他需要—说明的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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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》三十四条 管理中!心应当加强》内部:制度建设建立—审贷分离、分级【审批贷?款、财务交叉复核】和内部审计等制【度
】。 第三十五【条 管理中心不得!有下列行为
【
《 】(一)向他人—提供担?保;
》
! (二)在证【券交易所债券—市场购买国》债;
》
《 《 (三)购【买企业债券;
!
:。
!(四)进行任何【方式的委《托理:财
《
:。
第三十六!条 管理中—心应当全面、准确掌!握单位及其职工的相!关信息?督促单位依法及时】办理住房公》积,金缴存登《记和住房公积金【账户的设《立、转移、注销等手!续
?
,
房】产,、工商、税务、【劳动保障和统计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!应当向?。管理中心提供单【位及:其职工的相关信息
!
《
第—三十七条 —管理中心应当定期】检查单?位执行?住房公积金管—理相:关,规定情况被检查【单位应当如实出【具与住房公积金【管理相关的资—料
! 第?三十八条 管【。理中心?。应当督促受委—托银行?和担保机构及时办理!委托合同约定的业】务并定期检查、考核!。
》
受—委托银行《和担保机构》应当严格履行与管】。理,中心签?订的委托合同规范操!作
》
—第三:十九条 单—位不为职工办理住】。房,公,积金账户变更登【记、封存、》转移、?启,封和住房公》积金提取等手续【的职工?可,以凭相?关证明材料向管【理中心申请督促【办理;经督促—单位在十五日—内仍不办理》的管理中心可以依】职工申请予以—办理
】 第四十【条 管理中—心和:受委托银行应当【建立:住房公积金信息【化管理运作》系统为?单位和职工缴存【、提取、《使用住房公积金【和查询住房》公积金账《户信息提《供高效、便利的服务!;单位应当》为,职工:建立住?房公积金个人—明细账接受职工查询!。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!。情况
?
》 : 管理《中心和受委托—银行:应当对住房公积金信!息及时备份保障住】房公积金信》息安全和业务正常】开,展
《
管理!中心、受《委托银行《、单位和相关工【作人员对缴存人的】住房公积金账户【信息负有保密责任】
?
— 第四十一条— 对违反住房公积!金管:理规定的行为单位】和,个人可以向》管理中?心投诉、举》。报管理中心应当自接!到投诉、举报之【日起三十日内提【出,处理意?见并告知投诉、【举报人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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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管理中《心违反住《房公积金管理规定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!其上级主管》部门:或者财政《、审计、监》察部门投诉、—举报有关部门应【当依法处理》
【 , :第四十二条》 管理《中心、其他有—关行政管理部—。门及其工作》人员不履行》或者不正确履行【法律法规规定—的职责?由本级人《民政府、监察机关或!者上级机《关追究其行政—责任有下列情形【。之一的应当责令【其改正?可以对直接负责【。的主管?人员和其他直接责】任人员依法给予行】政处分;构成—犯罪的?依法追究刑事责任
!
?
》 (一)】未按照规定》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!的;
?
【 《 :(二)未建立—职工住房公积—金,明细帐或《者未发放职》工,缴存住房公积金【有效凭证的;
【
《
》 (三—)委托管委会指定】银行以外的机构办】理住房公积金金【融业务的;》。
:。
,
】 (四)—未按照规定审—。批提取?。住房:公积金、审核缓缴住!房公积金或者变更】缴,存比例?的,;,
! 《。 (五)《未按照规定发—放住房公积金贷款】或,者购买国债的;
】
》 , ? , (六)—违,法向他人《提供担保、购买【企业债?券或者委托》理财的;
【
:
— (七》)未按照规》。定使用住房公—积金增值收益的;】
《
: , (八!)不依法对单—位,履行义务《的情况进行》监督检查的;
】
《 【 ,(九)?拒绝职?工、单位查询本人】、本:单位住?房公积金的》缴存:、提取情况的;
!
— (十】)应当实施行政【处罚:不处罚或《者违法实施》行政处罚的;—
】 《 (十《一)利用职权牟取】。部门或者个人利【益的;
】
? (十二!)法律、法规—规定的其他违—法行为
《
:
— ,第四:。。十,三,条 ?单位不依《法办理住《房公: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!为本单位职工办【理住房公积金账【户,设立手续的》逾期不依《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或!者少缴住《房,公积金的《由管理中心依—。照国务院《住房公积金》管理条例的规—定予以?处理
》
管理!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!制执行时应》当提供申请书—和,。限期:缴存通知《书
—
第四【十,四条 ? 单位?有下:列情形?。之,一的由管理中心责令!其限:期整改;逾期不整改!的可以对单位—处三千元以上三万】元以下罚《款对负有直接责【任,的主管?人员处二百元以【。上,二千元以下罚款【
《
? 【(一)未按时—办理住房《公积金的转》移、封存、变更登】记、注销登》记手续的;
】
【 (》二)不按规定出【具提取证明的;
!
【 (三)】拒,绝管理中心检查【、不:如实:提供与住房公积金管!理有关?资料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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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 (四)阻挠!符,合住房公积》金贷款条件的职工】申请住房《公积金贷款的
【
?
: : 第四十五条 】 以:欺骗手段违法提【取本人住房》公积金账户内的【存储余额的管理【中心应当责令限期】退回:违法所提款》。额并可以《处违法所《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下!的罚款
】
第—四十六条 以欺骗!。手段违法获》得住房公《积金贷款的管理【中心:应当责令《借款人限期退回违】法所贷款额并可以】取消其?一年至五年的—住房: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!。。。处违法?所贷款?额百分之《。五以上百《。分之三十以下—。的罚款;《构成犯罪《的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
【
单—。位出具虚假证明资料!。使职:工违法获得贷款的】管理中心除责令借款!人限期退《回违:法所贷款额外并可】以对单位《。处以三?千元以上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】;,。构成犯罪的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
,
》 第四十七条!。 , 违反本《条例法律、法规另】有,处罚规定的依照其】规定
?
《
第四十八!条 ?办理工商《登记的城镇个体【工商:户、具有执业资格】的自由?职业者与单位—。签,。订劳动合同》且有工资收入的进】城务工人《员可以申请缴存住】房公积?金其缴存、提取【。和,使用住房《公积金的办法由管委!会另行制定报市人民!政府批准并》向社会公布》后,执行
—
第四十!九条 管理中心】可以根据本》条例制定《住房公积金缴—。存,、提取、使用等【实施细则经管委会审!核,报市人民政》府批准并向》社会:。公布后执行
【
《 第》五十条 本条【。例自2007年1月!1,日起施行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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