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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—市住房公积金管【。理条例? 》 :     第一【条  为《了加强住房公积【金,管理维护住房—公积金所有者的【合法权益促进城【镇,住房建设《提高居民居住—水平根?据国务?院住房公积金—。管理:条例及有关法律、】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!定本条例 —   —。 , 第二条  本条例!适用:于本市行政区—域内住房公积金【的缴存、提》。。取、使用、管理和监!督 《 ?    第三条【  本条例所称住房!公积金是指》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!位按照?职工:工资的一《。定比例逐月》缴存: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!的长期住房储—金  】  : 职工个人缴存【。。的和职工所在单位】为职工缴存的住房】公积金属于职工个】人所有?  【   第《四,条  国家机关、】国,。有企业?。、城镇集体企—业、外商投资—企,。业、城?镇私营企业》及其他城《。。镇企业、事业单位】、民办非企业—单位、社会》团体(以下统—。称单位)及其在【职,职工应?当按时、《足额缴?存住房公积金 !   》  第五条  南京!住房:公,积金管理委》员会(以下简称管委!。会)是本《市行政?区,域住:房,。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!构   !  南京住房—公积金管理中心【(以下简称管—理中心)负》责实施管委会决【策和本?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!。。金的:管理运?作监督、检查单【位和职工设立—、缴存、提取、【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!依法履行行》政处罚职能 【    【 管理中《心与其分支》机构(分中心、【管理部)《。应当实行《统一的?规章制度进》。行统一核算 —     !第六条  财—政、审计《、建设、《房产等部门和—人,民,银行分?支机构对本市—行政区域内住房公】积金的管理和—使用以及法规—、政策执行》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! ,     市!人民:政,府有关?部门和组织应当【按照各自《职责协同管》理中心做好》住房公积《金管理工作 — ? ,  :   第七条 【 单:位,应当:自设立?之日:。起三十日《内持单位营业执【照或者设立单位的】。批准文件、》组织机构代》码证、基本存—款账户开户许可证】、经办人身份证到】管,理中心办理住房公】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!记之日起二十日【内持:。管,理中:心,的审:核文:件到受?。。委托银行办理职工】住房: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!    ! 第八条 》 单位录《用职工的应当自【录用之?日起:三十日?内持录用职工的证】明文件、职工身【份,证和经办《人,身份证到管理中【心,办理住房公积金缴】存登记并自登记【之日起二十日—内持:管理中心的审核文】件到受委《托银行办《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!户设立或者转移【。手续  !。。   职工与原单位!终止劳动关系的【原单位?应当自劳动关系【。终止之日起三十【日内到管理中—心办理变更登—。记并自?办,妥变更登记之日【起二十日内》持管理中心的—审核文件到受委托】银行办理职》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!存或者转移手续【。 ? ,   《  第九条 — 住房公《积金缴存比例由【管委会拟订经市人民!政府审核报省人民】政府批准并》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!    】 第十条《  管理中心应【当每:年组:织开展?本,市行政?区域内住《房公积金《缴存基?数,的调整工作》缴存基数的调整【方案由?管理中心会》同有关部门》制定经?管委会批准向社会】公布后执行》 《     单【位应当?将调整后的住房公】积金月缴存基数【告知职工并到管理】中心办理住》。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!变更手续 !。     第十一条!。  单位需要—提,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!例或者?确有困难《需要:降低:缴存比例、缓缴【住,房公积金《的应:当经本单位职—工代:表大会或者工—会讨论通过并—经管:理中心审核报管委】会批:准后自接到批—准文件之日起十五日!。内到管理中》。。心办理变更手续 】 》   ? 单位降低缴存比】。例或者缓《缴住房公《积金的?期限不得《。超过一年超过一年】需要继续降低—缴存比例《或,。者,缓缴的应当》在期满之日前三十】日内:按前款?。规,定重新办理》变更:手续 】    经批准降】。低缴存比例或者【缓缴住房《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!。益,。好转后应当提高缴】存比例或《者补缴缓缴款 !     本】条所称确《有困难是指单—位具有下列情形【。之一  !  : ,    (一)【。发生严重亏损或者】处于停产、半停【产状:态的; 》 ?  :  :     (二【。)经依法批准缓【。缴,。养老:和失业?保险金的; —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》三)其他确有困难的!情形 【     》第十二条 》 单位合并、—分,立或:者,产,权发生变更》时原:单,位应当为职工补缴欠!缴的住?房公积金;》无力补缴住房公【。积金:的应当在明》确住房公积金补缴】责任主体后》方可办理合并、分】立或者产权变更手】续 ?     】核定单位欠缴住【房公积金的数额时】住房公积金月缴【存基数按《照单位?或者职?工提供?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!;单位和职工—均,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!按照本市《统计部?门,。公布:的上:。一年度职工月平【均工资确《定  】   第十三条【  单位名称、【地址、法定代—表人:和职:。工,。。姓,名、身份证号码等与!住房:公积金管理相—关信息发生变更的】单位:或者职工应》当自变更之日起【三十日内到管理中】心办:理变更登记 】 , : ,   第十》四条:  住房公积金【自,存入职工《住房公积金》账户:之日起按照国家规】定,的利率计息利息归】。。职,。工,个,人所:有 :    】 本市住房公—。。积金:利息结算、缴存【比例:以及月缴存基数的】执行年度为当年【的7月1《日至:次年的6月》30日 —     【第十五条 》 有下列情》。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!取本人住房》公积金 !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一《)购买、建造、【翻建:、大修自住住房的】; 《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二】),离休、退《休的; 》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(三)!部分或者完全—丧失:劳动能力并》与,单位终止《。劳动关系的; !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四)—出境定居的; 】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(—五)偿还购房—贷,款本:息的; 《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(六!)房:租超出家庭工—资收入?的规定比例》的; ?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七)【与单:位终止劳动关系【且,户口迁出《本市或者户口—不在:本市的; !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》八)国务院住房公积!金管理条《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!其他情?形 —     依照前款!第(二)、》。。(三)、(四—)、(七)项规定提!取职工住房公—积金:的应:当同:时注销?职工住房公》积金账户 》 ?     职工死!亡或者被宣告—。死亡的职工的继承】人、受遗赠人—可以提?取职:工住:房公积金账户内的】存储余额《;无继承人也无受遗!赠人的职工住—房公积金账户内的】。。存储:余额纳入住房公积】金的增值收》益 : ?  ? ,  第?十六条  》有下列情形之一【。的,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!房公积金用》于支付房租、物业】。专,项维修资金、物【业服务费等费—用 》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一)享受城乡!居民最低生》活保障?的;  !   ?    (二—)本人、配偶—及子女因重》。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!。特别困难的》;,。 《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: ,(三)连续失业两年!以上且男职工年满】四十五?周岁、女职》。工年满四十周—岁家:庭生:活特别困难的;【。 ?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四)遇到!其他:突发事件《造,成家:庭生:活特:别困难?。的 【    第》十七条  职工【申请提取《住房公积金应当【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!身份证、所》在单位出具的提取】证明和其《他相关?证明:材料  !   管理》中心应当自受—理申请之日起三【日内作出准》予提取或《者不准提《取的决定并通—知申请人准予提【。取的由受委托银行】办理支付手》续, ?。     第】。十八条  缴存住房!公积金的职工在【本,市行政区域》内购买、建造、翻建!。、大:修自住?住房可以申》。请住房?公积金贷款 —   【  职工《在本:市行政区域外—。购买、建造、翻【建、大?修自住住房》申请住房公积金【贷款的按照国—家和本省的有关规】定执行 【    》 第十九条 —。 申请住房公积金】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!件 》 ,       【。  (一《)申请贷款前缴存】住房公积金达到【规,定的期限; 【。 《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《(二)自有资金支付!房款不?低,于规定的比例; !。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三)具有稳定的!。经济收入和》贷款偿还能力;【 ? ?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四)】无影响贷《款偿还能力的债务;! ?。  《    《。   (五)提供必!要的担保;》 —  :     》 (六)根》据需要规定》的其他?条件 【     前款第】。(一:)项中的规定—期限、第(》二)项中的》规定比例和》第(六)项中—的其他条《件,。由管理中《心制定经管》委会批准并向社会公!布后执行 — ,   》  借款人、共同】借款人一方已经【办理住房公积金【贷款的在未还—清住房?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前!。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!积金贷款《 》   ?  第二十条 【。 ,借款人?的借款期限加实【际年龄一般不得【超出其法定退休年】龄对:。连续、足额缴—存五年?以上且具有稳定收】入、信?用良好、有偿还【贷款本息能力—的借:款人可?以延长一年》至五年? —    第二十一条!。。  享受城乡—居民最低生活保【障且生活特》。别困难的《借,款人:在申请住房公积【。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!房时:可以向管理中心申】请住房?。公积金贷款利—息补贴具体办法【由管委会另行制定】。 《。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二条  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】最高额度《、最长期限以及便民!的贷款办法由—管理中心拟订—经管委会批准—并向社会《。公布后执行 !   《  第二十三条【。  申请《住房公积金》贷,款的职工应当—向管理中《心,提交贷款申请书 】     !管理:中心自受理贷款申】请,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!准予贷?款或:者不准贷款的决【定并书面通知申【请人不准贷》款的管理中》心应当说明》。理,由,    ! ,第,二十四条  职【工可以逐《年或者逐月》提取住?。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!款本息 】 ,   ? 申请逐月》。提取住房公积—金,偿还购房贷款—本息:的职:工其住房公积金账】户内:应当按照管理中心的!规定:。保留余?额 《     第二!十五条  住—房公积金贷》款资金应《当划入售房单位(】售房人)或者—建房、修房承担方】在银行?开设的账户内—。不得直接划》入借款人账户—或者支付现金给【借款:人 —  :   第二十六条】  职?工提前偿还部分或】。者全部住房公—积金贷款本息放【贷,方不得收《取违约金 】 :    第二十【七条:  管理中心不得向!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!工发放住房公积金】。贷款;不《。得向购买办公—用房、商业用—房和单体车》库的住房公》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!房公积金《贷款 《 :  ?   第二》十八条  》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!阻挠符合住》。房公: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!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! : ?     对符【合,住房公积《。金贷款条件的—借款人受委》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!合同的约定先—提供住房《公积金贷款 【 ,   》  :监督检查 【   》。  第二十九条【  市?人民政?府应当加《强对住房公积—金管理工《作的领?导督促管委》会、管理中心依法做!好住房公积金管理】工作 【     第三【。十条  住房公积金!的增值收益应当存】入管理中心在受委托!银行开立的住房【。公积:金增值收《益,专户用于《建立住房公积金贷】款风险?准备金、《管理中心的管理【费用和建设城市【廉租住房的》补充资金《不得挪作他用 !     【第三十一条  财】政部门应《当加:强对:本市行政区域内【住房公积金》归集、提取和使用】情况的监督并向【管委:会通报 】     管理中心!在,编制住房公积金【归集、使用计划时】应,当征求财政部—门的意见《    ! ,管委会在审批住【房,公积金归《。集、使用计划和计】划执行?情况的报告》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!加   !  第三十二条 】 管委会在拟—订住房公积金的【缴,存比例、确定住房公!积,金的最高贷款额度、!最长贷?款期限等重大事项】前应当采取座谈【会,、听证?会等形式或者通过媒!体广泛?听取单位和职工的意!见接受社会监—督 : : ,    》 第三?十,三条 ? 管理中心编—制的:住房:公积金年度》预算、?决算应?当经财?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管!委会:审议 》     管理!中心应当在每年三月!底前向财政部—。门和管委会报送上】年度:财务报告经》审计部门审计后向社!会公布经管委会审】议的上年度住房【公积金归集和使【用情况、财务报告】和其他需要说明【的情况 】     第三十】四条  《管理中心《应当加强内部—。制度建?设建立审《贷分离、分级—审批贷款、财—务交叉?复,核和内部审计等制】度 【    第三—十五条  》管理中心不得有下列!行为 《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一)向他!人提供担保; 【。 《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—(二)在《。证券交易所》债券市场购买—国债; 《 ?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三【)购买企《业债券;《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四)进行任何方式!的委托理财 【     】第三十六条  管】理,中心应?当全:面、:准确掌握单位及其】。职工的相关》信息督促单位依法及!时办理?住房公积金缴存登】记和住?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!、转移、注销等手续!。  【   房《产,、工商、税务、劳】动保:。障和统计等有关行】政管理部门应当【向,管理:中心提供单位及其】职工的?相关信?息 ?     第!三十七条  —。管理中心应当—定期检查单位执行住!。房公积金管理—相关规定情况被【检,。查单位应当如实【出具与?住房公积金》管理相关的》资料: —。    第》三十八条  管理】中心应当《督促受委托银—行和:担保机构及时办【理,委托合同约》定的业务并定期检】。查、考?核,    ! 受委托《银行和担《保机构应当严—格履:。行与管理中心签【订的委托合同规范】操作 —。     第三】十九条?。  :。。单位不为职工办理】住房公积金》账户:变更登记、》封存、转移》、启:封和:住房公积金》提取等手续的职工】可以凭相关证—明材料向管理—中心申请督促办理】;经督促单位在十】五,日,。内仍:不办理的管》理,中心可以依职—工申:请予以办理 【 :    》 第四十条》  管理中心和【受委托?银行应当建》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化!。管理运作系》统为单位和职工缴存!、提取、使用住【。房公积金和查询【住房公?积金账户信息提【供高效、便利的服】务;单位应当—为职工建立住房【公积:金个人明细账接受职!工查询本人住房公】积金缴存情》况 ?     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!行应当对《住房公积金信息及】时备份保障住房公】积,金信息安全》和,业务正常《开展 】 ,  : 管理中心、受【。委托银行、单位【和相关工作人员对】缴存人的住房—公积金账户》信息负有保密责【任,  【 ,  第四十一条 】 对违反《住房公积金管理【规定:的行为?单位和个人可以向】管理中心《投诉、?举报:管理中心应当自接】到投诉、举报之【日,起三十日内提—出处理意见并告【知投诉、举报人 】  — ,  管理中心违反住!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!单位和个人可以向】其上级?主,管部门或者》。。财政、审计、监察】部门投诉、举报有关!部门应当依法处理】 —    《。第四十?二条  管理—中心、其他有—。。关,行政管理部》门及其工作人员【不履行或者不正【确履行法律法—。规规定的职》责由:本级人民政》府、监察机》关或者?上级机关追究其行政!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可!以对直?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】和,其他直接责任人员】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】;构成犯罪的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  【 ,     》 (一)未按照规定!设立住房公》积金专户的; 【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二)】未建立?职工住房公》积金明细帐或者未发!放职工缴存住—房公积金有效凭证】的; 》   》 ,  : ,  :(三)委托管—委会指?定银行以外》的机构办理》住房公积《金金融业务的; !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四)—。未,按,照规定审批提取【住房公积金、审核】缓缴住?房公:积金或?者变更缴《存,比例的; 】 ,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五?),未按照规定发放住房!公积金?贷款或?者,购买国?债的; 【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六)违法向!他人提供担保、【购买企业债》。券或者委《托,理财的; — ,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七)未—按,照规定使用住房公】积金增值收益—的,;  】 ,  :    (八—),不,依法对单位履行义务!的情况?。。进行监督检查的; !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《(九)拒绝》职,工、单位查询—本人、本单位住房】公积:金的:缴存、提《取情:况的; !  :   ?   (十)应【当实:施行政处罚不处【。罚或者违法实施行】政处罚的;》 ,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—。十,一):。利用职权牟》取,部门或者个》人利益的; 【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(【十二)法律》、,法规规定《的其他违法行为【。。 ?     【第四十三条  单】位不依法办》理住: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!者不为本单位职工】办理住房公积金账】户设立手续的逾期不!依法缴存住房公积】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!金的由管《理中心依照国务院住!房公积金管》理条例的《规定予以处理 !。 :   ?  管理《中心申请人民法院】强制执行时》应当:。提供申请书和—限期缴存通知—书 》 :    第四十【四,条 : 单位有《下列情形之一—。的由管理《中心责令其限期【整改:;逾:期不整改《。的可:以对单?。位处三千元以—上三:万,元以下罚款对负有】。直接:责任的主管》。人,员处二?百元以上二千—元,以下罚款 】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一【)未按时办理住房】公积金的转》移、封?存、变更登记—。、注销登记手续的】; —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二)【不按规定出具提取】。证明的; —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(【三)拒绝管理中心】检查、?不如:实提供与住》房公积金管》理有关资料的—;  】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四)阻挠符】合住房公积》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!请住:。。。。房公积金贷款的 】  —  : 第四十《五条  《以欺骗手段违法提】取本人住房公积【金账户内的》存储:余额:。的管理中心应—当责令限《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!。并可以处违》法所提款额百分之】十以:下的罚?。款 ?  》  : 第四十六条  】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!住房公?积金贷款的管理【中心应当责令借款】人限期退回违法【所贷款额并可以取】消其一年至五年【的住房公积》金贷款资《格或者处违法—所贷款额百分之五以!上百分?之三十以《下的:罚款;?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刑事责任 》  —  : 单:位出具虚假》证,。明资料使职工违法】获得贷款《的管理?中心除?责令借款人限期【退回违法所贷款【。额外并可以对—单位处?以三千?元以上?三万元以下》。的,罚款;构成犯罪的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 《    》 第四十七》条 : 违反本条例法律】、法规另有处罚规定!的依照其规定— ,  —   第四十八条 ! 办理?工商登记《的城镇个体工商【户、:。具有:执业资格的自由【职业者?与单位签订劳动合】同且有?工资收?入的进城务》工人员可以申请缴存!住房公积金其缴【存、提?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!的办法由管委—。。会另行制定报—市人民?政府批准并向社会】公布后执行 —    】 第四十九条  】管理中心可以根【。据本条例制定住房公!积金:缴存、提取、使用】等实施细则经管【委会:审核报市人民—政府批准并向社会】公布后?执行 》     第五!。十条 ?。 本条例自200】7年1月1日起【施行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