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》京市住房公积金管】理条:例
【
: 第一条【 为了加强住房】公积金管《理维:护住房公积金—所有者?的合法权益促进【城镇住房建设—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!据国务院住》房公积金管》理,条例及有关法律、法!规结合本《市,实,际制定?本条例
【。
《 第二条》 本条例适用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!房公积金的缴存、】提取、使用、管【理和监督
!
《 ,第三条 《 本条例所称—住房公积《金是指在职职工【及其所在单位按照】职工工资的一—定比:例逐月缴存具有保障!性,和互助性《。的长期?。住房储?。金,
,
!职工:个人:缴存的和职工所在】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!房,。公积:金属:于职工个人所—。有
】 第四条— 国家机》关、国有企业—、城镇集体企业、】外商投资企业—、,城镇私?营,企业及其他城镇企】业、:事业单?位、:民,。办非企业单位、社】会团体(以下统【称单位)及其—在职职?工应:当按时、足额—缴存住房公积金
】
— 第五条 【 南京住房公积【金管:理委员?会(以下简》称管委会《)是本?市行政区域》住房公积金管—理的决策机构
!
,
,
》南京住房公积金管】理中心(《以下简称《管理中心《),负责实施管委会【。决策:和本市行政区—域住房公积金的管理!运作监督、检查单位!和职工设立、缴【存、提取、使用住房!公积:金情况?依法履行行》政处罚职能
】
《 ?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!构(分中心、管理部!)应当实行统一【的规章制度进行统】一核算
—
:
第—六条 财政、审】计、建设、房产【等部门?和人民银行分—支机构?对,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!公积金的《。管理和?使,用以及法规、政策】执,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!
】 市人《民,政府有关部门和【组织:应当按照各》自职责协同》管,。理中心做好住房公积!金管理工作
【
》 第七条 】单,位应当自设》。立之日起三》十日内持单位营业】执,照或者设《立单位的批准文件】、组:织机构代码证、基】。本存款账户》开户许可证、经办】人身份证到管理中】心办理住《房公:。积金缴?。存登:记并自?登,记之日起二》十日内持管理—。中心的?审核文件到受委【。托银行办理职工【住房公积金账户【设立手续《
! 第八条 单位】录用:职工的应当自录【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持!录用职工的证明文件!、职工身份证和【经办人?身份证到管理—中心办理住房—公,积金缴存登》记并自登记》。之日:起二十日《内持管理中心的【审,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!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!账户设立或者—转移手续
【
:
《。。 职工与《原单位终《止劳动关《系的原单《位应当?自,劳动关系终》止之日起《。三十日内到管理【中心办理变》。更登记并自》办妥变?更登: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!管理中?心的审核文件—到受:委托银行办》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!户封存或者》转移手续
】
第九条! 住房公积金缴存!比例由管委会拟订经!市人民政府审核【报省人民政府批准】并向社会公布后执】行
:
》 第十条 】 管理中心应当【每年组织开展本市】行政区域《内住房?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!整工:作缴:。。存,。基数的调《整方案由管理中心】会同有关部门制【定经管委会》批准向社会》公布后执行
—
— 单《位应当将调》整后:的住房公《积,金月缴存基数告知】职工并到管》理中心办《理住房公《积金月缴《存基数?变更手续
【
— 第十一条 单】位,需要提高住房公【积金:缴存比例或者确【有困难需要降低缴】存比例、缓缴住房公!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!。职工代?表,大会或者工》会讨论通过并经【管理中心审》核报管?委,会批:准后自?接到:批,准,文件之日起十五日】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!更手续
—
:
单—位降低缴存比—例或者缓缴住房【公积金的期》限不得超过一年【超过一年需要继续】降低缴存比例或【者缓缴?的应当在期》满,之日:前,三十日内《按前款规定重新办】理变更手续
【
— 经批准降—低缴存?比例:。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!的单位经《济效:益,好转:后,。。应当提高缴》存比例或《。者,。补缴缓缴款
!。
,
: 本《条所:称确有困难》是指单位《具,有,下列情?。形之一
! 】(一)发生》严重亏损或》者处于停《产、半停《产状态的《;
【 — (?二):经依法批《准缓缴养老》和失:业保险金的;—
【 — (三)其他确【有,困,难,。的情形
《
】 第十二条》 单位《合并:。、分立或者产—权发生变更》时原单位应当为【职工: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!。金;无?力补缴?住房公积金》的应当在明》确,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!主体后方可》办理合?并、分立《或者产权变更—手续
【
核定【单位欠缴住房—公,积金的数额时—住房公积金月缴【存基数按照单位或】者职工提《。供,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!;单位和职工均无】法提供证《明材料的按照—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!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!工资:确定
《
,。
— 第十三条 单位!名称、地址》、法定代《表人和职工姓名、身!份证:号码:。等与住房公积—金,管理相关信息—发生变更的单位【或者职工应当—自变更之日起三十】。日内到管理中心【办理变更登记
】。
?
第十四】条 住房公—积金:自存:入职工住房公积【金,账户之日《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!率计息利息归职工】个人所有
》
,
—。 :本市住?房公积金利息结算、!缴存比例以及月缴】存基:数的:执行:年度为?当年的7月》1日至次年的6月】30日
】
第十五】条 有《下列:情形:之一的可以》申请提取本人—住房:公,积,。金
:
《
? (【一)购买、建造【、翻建?、大修自住》住房的?;
?
《 《 《(二)离休、—退休的;《
:
】 : (三《)部分或者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!系的:;
】 《 ?(四:)出境定居的;
】
,
?
: ?。 (》。。五)偿还购房贷款本!息的;
—。
《 (】六)房租超出—。家庭:工资收?入的规?定比例?的;
】 】。(七)与单位终【止劳动关《系且户口迁出本【市或者户口》不在:。本市的;
!
》 (八)国】务院住?房公积金管》理条例等《法律法规《规定的其他情形
!。。
《 依照前款第!(二)、(三—)、(四《)、:(七:),。项规定提取职—工住: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!。注销职工《住,房公积金账户
!
《。 , 职工死亡—或者被宣告死亡的】职工的继承人—、受遗赠《人可: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!。金账户?内的存储余额;【无继承人也无—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!公积金账《户内:。的存:储余:额纳入住房公积金】的增值收《益
:
?
第【十六条 《 有:下列情形之一的【可以申请提取本人】。住,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!租,、物业专项维修【资金、物《业,服务费等《费用
?
?
,
《。 (一【)享受城乡居—民最低生《活保障的;
】
《 《。 : (二)本人、配偶!及子女因重大疾病】造成家庭生活特【别,困难:的;
》
,
— ? ,(三)连续》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!工年满四十》五,周岁、女职工年【。满四: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!困难:的;
】 (!四)遇到其他突发事!件造成家庭生活【。特别困难的
】
第】十七条 职—工申请提取》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!理中心提供本人身】份证、所在单位出具!的提取证明和其他】相关证明材料—
》
, ? ,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!申请之日起》三日内作出准予提】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!定并通知申请人【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!银,行办理支付手—续
》
《 第十八条— 缴存住房公积】金的职?工在本市行政—区域内购买》、,建,造、翻?。。建、大修自住住【房可以?申请住?房公积金贷款
】
— 职工在本市【行政区域《外,购买、建造、翻【建、:。。大修自住《住房申请住房公积】金贷款?的按照国《家和本省《的有关规定执行
】
:
第十!九条 申》请住房公《积金贷?款应当符《。合下列条件
—
》 : 《 (一)申—请贷款前缴》存住:。房公:积金达到《规定的期限;—
:
! ?(二)自有资金支付!房款不低于》。规定的比例;
】
?
《 》(三)?具有稳定的》经济收?。入和贷款偿还能【力;:。。
》
?。 (四】)无影响贷款偿还】能力的债务;
!
:
, —。 (五)提—供必要的担保;【
! : ?(六)根据需—要规:定的其他《条件
》
:
《 前款第(》一)项中的》规定期限、第(二)!。项中的规《定比:例和第(六)项中的!其他条件由管理中心!制定经管《委会批准并向社会公!布后:执,。行
—
, 借款—人、共?同,借款人一《方已经办理住房【公积金?贷款的?在未还清住房公【积金贷款本息—之前不得再次—申请住房公积—金,贷,款
—
第二十】条 : 借款人的借款【期限加实际年龄一】般不得超出》。其法定退休年龄【。对连续、足额缴【存五年?以上且具有稳—定收:入、:信用:良,好、有偿《还贷款本息》能力的借款人可以延!长一年至五》年
:。
!第二十?一,条 享《受,城,乡居民最低生活保】障且生?活特别?困难的借款人在申】请,住房公积金贷款购】买经:济适用房时可—以向管理中心—申请住房《公积金?贷款利息《补贴具体办法—由管委会《另行制定
—
》 第二十二【条 住房公积【金贷款的最》。高,额度、最长》期,限,以及便民的贷款【办法由管理》中心拟订经管委会】批准并向社会—公布后执行
】
第二!十三条 申—请住房公《积金贷款《的职工应当向管理】中心提交贷款申请】书
【 《管理中心自》受理贷款《申请之?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!予贷款或者不—准贷款的决》。定并:书面通知《申请人不准贷款的管!理中心应当说明理】由
?
?
》第二十?四条 职工可以逐!。。年或:者,逐月:。提取住房公积—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!
— 申请逐【月提取住房公—积金偿还购房贷【款本息的职工其住】。房公积金账户内【应当按照管》理中心的规定保留余!额,
:
:
,
, 第》二十五条 住房公!积,金贷款资金应当划】入售:房单位(售》。房人:)或者建房》、修房?承担方?在银行开设》的账户?内不得直接划入借】款人账户或者—支付现金给》借,款人
《
】第二十?六条 ? 职工提前偿还部】分或者全部住房公】积金:贷款本?息放贷方《不,得收:取违约金《
:
?。
第二【十七条 管理中心!不得向非住》房公:。积金缴?存职工发放住房【。公积金贷款;不得】向购买?办,公用房?、商业用《房和单?体车库的住房—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!住房公积金贷款
!
?
第二十八!条 单位不得【以任何理《由阻挠符合住房【公积金贷款条件【的职工申请住—房,公积金贷款
】
》 对符合住房公】积金贷款《条件的借款人受委】托银行应当按照【委托合?同的约定先提供住房!公积:金贷款
【
? ?监督检?查
《
第】二十九条 —市人民政府应当【加强对住房》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!导督促管委会—、管理中心》依法做好住房公【积金管理工作
!
【第,三十条?。 :住房公积金的—增值收益应》当存入管理中心在受!委,托银行开立的住房】公,积,金增值收益专户用】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!款风险准备金—。、管理中心》的管理费用和建设】城市廉?租,住房的补充》资金不?得挪作他用
—
》 第三十一】条,。 财政部门—应当:加强对本市行政区】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!、提取和使》。用情况的监》督,并向:管委会通《报
—。
? 管理中心在【编制住房公积金归】集,、使用计《划,时应当?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!
【 , 管委《会在审?批住房公积金归【集、:使用计划和计—划执行情《况的报告《时必须有财》政部门参加
【
,
,
》 第三十二条 管!委会在拟订住—房公积?金的缴存比例、确定!住房公积金的—。最高贷?款额度、最长贷【款期限?等重大事项前—应当采取座谈会、】听证会等形式或者】通过媒体广泛听取单!位和职工《的意见接受社会【监,督
:
《
》第,三十三?条 管《理中心编制的住房】公积金年《度,预算:、决算应《。当经财政部门—审核后提交管—委会审议
【
《 管理中心应】当在每年三月底前】向财政部门和管【委,会报送上年度财务】报告经审《计部门审计》后向:社会公布经管—。委会审议的上年【度住房公积金归【集和使用《情况、财务报告和其!他需:要,说明的情况
—
?
? ?第三十四条 —。 管:理中心应《当加强内部制度【建设建立审贷分离、!分级审批贷款、财】务交叉?复核和内部审—计等:。制度
【
第三十五!条 ?。管,理中心不得有下【列行为
》
?
【 (一)向他人】提供担?保;
《
:
—。 (二)在证!券交:易所债券市场购买国!债;
?
《
? ? ?(三)购买企业债】券;
【
— : (四?)进行任何方式的】委托理财
—
,
》 第三《十六条 管理中心!。应当全面、准确掌】。握单位及其职工的】相,关信息督《促,。单位依法及》时办理住《房公:积金缴存登》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!的设立、转移、【注销等手续
【
房!产、工商、》税务、?劳动:保障和统计等有关】行政管理部门—应当向?管理中心提》供单位及其》职工:的相关信《息
《
,
《 , 第三十七条— 管理中心应【。当定期?检查单位执行—住,房公积金管理相关】规定情?况被检查单位应当】如实出具与住房公】积金:管理相?关的资料
】
第三】十八条 管—理中:心应当督促受—委托银行《和担保机构及—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!。的业务并定期检查】、考:核
》
: 受委托【银行和?担保机构应》当严格履行与—管理中心签订—的委托合同规范操作!。
》
? 第三十九条【 单位《不为职工《办理住房公》积,金账户变更》。登记:、封存、转》移、启封《和住房公积》金提取?等手续的《职工可以凭相—关证明材料向管理】。中心申请督促办理】;经督促单位在十五!日内仍不《办理的管《。理中心可以依职工】申请予以《办理
》
,
第四】十条 管理中心】和受:委托银行应当建【立,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!理运:作系统为单位和【职工缴存《、,提取:、使用住房公积【金,和查:询,住房公积金账户信】息提供高效、便利】的服务?;单位应当为职工】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!明细账接受职工查询!本人住?房公积金缴存情【况
【 管》理中心和受委托银】。行应当对住》房,公积金?信息及时备份保障住!房公积金信息安全和!业务正常开展
!
《 ?管理中心、受委【托银行、单位和【相关工作《人员对缴《存人的住《房公积?金账户信息》负有保密责任
!
》 第四十》一条: 对违反住房【公积金管理规—定的行?为单位和个人—可,以向管理中》心投诉、举》报管理中心》应,当自接到投》诉,、举报之日》起,三十:日内提出处理意见】并告知投诉、举【报人
—
,
, ? 管理中心违反住】房公积金管理—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!以向其上《。级主管?部门或者财政、审】计、监察《部门投诉、举—报有关?部门应?当,依,法处理?
,
?
,
》第,四十二?条 ?管理中心《、其:他有关行政管理部】门及其工作》人员:不履行?或,者不正确履行—法律法规规》定的职责由本级人民!政府、监察机关或】者上级?机关:追究其行《。政责任有下列情【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!改正可以对》直接负责的主管【人员和其他直—接,责任人员依法给予】行政处分;构成犯】罪的:依法追究刑事责任
!
?
】 , (一)未》按照规定设》立,住房公积金专户的;!
】 (二)!未建立?职工住?。房公积金明细帐或】者未发放职工缴存】。住房公积金有效【凭证的;
【。
《 《 (三)委托】管委会指定银行以外!的机构办理住房公】。积金金融业》务的:;
! ? (四)未【按,照规定审批》提取住房《公积金、审核—缓缴住房公积—金或者变更缴存比例!的;
》。。。
【 (五)未】按照规定发》放住:。房公积金贷款—或者购买国债—的,;
【 【 (六)违法向他人!提供担保《、购买企业债券【或者委?托理财的;
【
,
《 (七!。。)未按?照,规定使用住房—。公积金增值收益的】;
】 (八!)不依法《对,单位履行义务的情】况进行监《督检查的;
—
【。 —(九)拒绝职—工、单?位查询本人、—本单位住房公积【金的缴存《、提取情况的;
】。
:
》 (【十)应当实施行【政处罚不处罚或【。者违法实施行政处】罚的;
》
《 —。。 (十一)—利用职权牟》取部:门或者个《人利益的《;
:
【 , (十二)!法律、法规规定的】其他:违法:行为
—
—第四十三条 —。 单位不依法办理】住房公积金缴存登】记,或者不为本》单,位职: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!。户设:。。立手续的逾期不依】法缴存住房公—积金或者少缴—住房公积《金的由管理中心依】照国务院住房—公积金管理条例【的规定予《以,处理
《
】管,理中心申请》人民法院强制执【行时应当提供—申,请书和?限期缴?存通知书
》。。
《
第四【十四条 单位【有下列情形之—一的由管《理中心责《令其限期整改;逾】期不整?改的可以对》单,位,处三千?元以:上三万元以下罚款】对负有直接》责任:的主管人《员处二?百元以上二千—元以下罚款
!
: 》 (一)—未按时办理住房公积!金的转移、封—存、变更登》记、注销登记手续】的;
《。
— (【二)不按规定出【。具提取证明的;
!
《 】(三)拒绝管理中心!检查、不如实提【供与住?房公:积金管理有关资料】。的;
》
:
— (四)阻【挠符合?住房公积金贷款条】件,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!金贷款的
!
第四十五!条 以欺骗手段违!法,提取本人住房公积】金账户内的存储余】额,的管理中心应当【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!提款额并可以处违】法所提款额》百分之?十以:下的罚款
!
《 第四十《六条 ? 以欺?骗手段?违法获得住房—公积:金贷款的管理—。中心应?当,责,。令借款?人限: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!并可:。以取消?其,一年至五年的住【房公积金贷款资格】或者处违法所贷【款额百分之五以上百!。分之三十以下—的罚款;构成犯【罪,的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
《
— 单位《出具虚假证明资【料使职工违》法获得贷款的管理】中心:除责令?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!所贷款额外》并可以对《单位处以三千—元以: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!;构成犯罪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
— 第四十七】条 违反本条【例法律、《。法规另有处罚—规定的依照》。其,规定:
— 第四—十八条 《 办:理工商登记的—城镇个体工商户、具!有,执业资格的自由职】业者与单位》签订劳动合同且【有工资收入的进【城务工人《员可以申《请缴存住《。房公积金其》缴存:、提取和《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办!法由管委《会另行制《定报市人民政府批】准并:向社会公布后执行
!
《
第四【。十九条 管理【中心可以根据本【条例制定住房公积】金,缴存、提《取、使用等实—施细则?经管:委会审核报》市人民政府批准并】向社会公布后执【行
】 第《五十条 》本条例?自200《7年1月1日起施】行
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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