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京市住房!公积金管理条例【
《
【 第一条 为了加!强住房?公积金管理维护【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!合法权益促》。。进城镇住房》。建设提?。高居民?。居,。住水平根《据国务院住房公【积,。金管理条《例及有关法律、【法规:结,合本市实际制定本】条,例
?
,
《 第《。二条: 本条例》适,用于本市《行政区域内》住,房公积金的》缴存、提取、使用、!管理和监督
【
—。 第?三,条 ?本条例所《称住房公积金是指】在,职职工?及其:所在:。单位按照职工工资】的一定比例逐—月缴存具有保障性和!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!金
—
, 职工个人】缴存的和职工所在】单位: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!积金属于职工—。个人所有
!。
》第,四条 国家—机关、国有》企业、城镇集体企】业、外商投资企业、!城镇私营企业及其】他城镇?企业、?事业单位《、民办非《。企业单位、社会【团体(?以下:统,称单位)及其在【职,职工:应当按时、足额缴存!住房公?积金
】 , 第《五条 南京住房公!积金管理委员会(以!下简称管委会—),是本市行政》区域住房公积金【管理的决《策机构?
,
:
南】京住房公积金管【理中心(以》下简称管理中心【)负责实《施管委?会决:策和本市《行政:区域住房公》积金的管《理运作监督、—检查单?位和职工设》立、缴存、》提,取,、使用住房》公积金情况依法履】。行行政处罚职能【
—。 , 管理中—心与其分支机构(分!中心:、管理部)应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】制度进行统一—核算
! , 第六条 财】政、审计《、建设、房》产等部门和》人民银行分支—机构对本市行政区域!内住房公积金—的管理和使用以及】法规、政策执—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!
》
》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!和组:织应当按照》各,自职责协同管—理中心?做好住房公》积金管理工作
!
》 , 第七条 》 ,单位应当自设—立之日?起,三十日内持》单,位营业执照或—者设立单位的—批准文件、组—织机构代码证—、基本?存款账户开户许【可证、经办人身份证!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!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!登记之日起》二,十日内持管理中心】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!银行办?理职工住房公积金】账,户设立手《续,
?
? , 第八条 单!位录用职《。。工的应当自录—用之日起三十—日内持录用职工的证!明文件?、职工身份证和经办!人身:份证到管理中心办】理,住房公积金缴存【。登记: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!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!核文件到受》委托银行办》理职工住房公—积,金账户设立或者【转移手续
】
《。 职工与》原单位终止劳动关】系的原单位应当【。自,劳,动关系终止之日起】三,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!理变更登记并自【办,妥变更登记》之日起二十》日内持管理中心【。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!银行办理职工—。住房:公积金?账户封存或者—转移:手续:
》
: 第九》条 住房》公积金缴存比例【由管委会拟订经【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!人,民政府批准并—向社会公布后—执行
!。 第十条 】管,理中心?应当每年组织开【。展本市行政区域内住!。房公积金缴存基【数的调?整,工作缴?存基数?的调整方案由管理】中心会同有》关部门制定经—管委会批准》向社会公布后执【行
》。
《 :单位应当将》调整:后的住房公积金月】缴存基数告知—职工并到管》理,中心办理《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!数变更手续》
《
第十一!条 单位》需要提高住房公【积金:缴存比例或者确有】困难需?要降:低缴:存比例、《缓缴住房公积—金的应当经》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!或者工?会讨论通过并经管】理,中心审核报管委【会批:。准后自接《到批准文《件,之日起十五》日内到管理》中心办理变更手【续
:
】 单位降《。低缴存比《例或者缓缴住房公】积金的期限不—得超过一年超过【一年需要继续降【低缴存比例或—者缓缴的《应当在期满之日【前,三十:日内按前款规定重】新,办理变更《手续
?
— 经批准降低】缴存比例或者缓【缴住房公积金—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!。后应当提《高缴存比例或者补】缴缓缴款
】
? 本条》。所称确?有困难?。是指单位具有下列情!形之一
! (!一)发生严重亏损】或者:处于停产、半停【产状态的;》。
【 , —(二)?经依法批《准缓缴养老和—失业保险金的;
!
,
:。
【 (三)其他确有!困难的情形
【。
— 第十二条 单!位合并、《分立或者产权—发生变更时原—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!欠缴:的住:房公积金;无力【补缴住?。房公积金的应当【在明:确住房?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!后方可?办理:合并、分立》。或者产权变更手【续
! 核定《单位:欠缴住房公积—。金,的数额时住房公积】金,月缴:。存基数按照》单位或者《职工提?供的相关证明材料】确定:;单位和职工均无法!提供证明《材料的按照》。本市统计部门—公布的上一年度【职工月平均》工资确定《
?
:
第—十三条 《 单位名称、—地址:、法定代表人和职工!姓名、身份证号【码等:与住房公积金管理】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!。单位:或者职工应当自【变更之日起三十日】内到管理中》心办理变更》。。登记
! 第十四—条 住房公积【金自存入职工—住房公积《金账户?。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!的利率计息利息归】职工个人所有—
》
《。 本市住《房公积金利息结算、!缴存比例以及月缴存!基数的?执行年?度为当年的7月【1日:至次年的6月30】日
:
?
? 第十五—条 ?有下列情形之一【。的可:以申请提取本—。人住房公《积金
》
— 》(一)购买、建造】、翻建、大》修自住住房的—;
:。
》 :。 , (—二)离?休、退休的;
!
— : (三)部【分或者完全》丧,失劳动能力并与单】位终止劳动关系的】;,
【 ? ?。。 (四)出》境定居的;
!
【 : (五)偿》。还购房贷款本息的;!
?
】 , (?六)房租超出—家,庭工资收入的—规定比例的;—
— , , —(七:)与单位《终,止劳动关系且户【口迁出本《市,或者户口不在本市】的;
—
— (》八)国务院住房公】积金管理条》例,等法律法规规—定,的其他情形》
— 依》照前款第(二)、】(三)、(》四)、(七)—项规定提《取职工住房》公积金的应当同时】注,销职工住《房公积金账户
】。
:
: 职》工死亡或者》被,宣告死亡的职工【的继承人、受遗【赠人可以提取—职工住房《公积:金账户?内,的存储余额;无【继承人?也无:受遗赠人的职工住】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!储余额纳入住—房,。公积金的增值收益
!。。。
?
—。第十六条 有下】列情形之一的可以】申请提?取本人住房公—积金用于支付房租、!物业:专项维修资金、物】业服务费《等费用
《
! ? (一?)享受城《乡居民最低生活保】障的;
》
,
《 : (—二)本人、配偶【及子:女,因重大疾病造成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】的;
》
? 【。 ,(,三)连续失》业,两年以上《且男职工年满—四十五周岁、女职工!年满四十周岁家【庭,生活特别困》难的;?
】 (四】)遇到其他突发事件!造成家庭生活特别】困难的
! 第十—七条: 职工申请—提,取住房?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!心提供本人》身份证、所在单位】出具的提取证—明和其他相关证明】材料
】 管理中【心,应当自受《。理申请之日起—三日内作《出准予提取或者【不准:提取:的决定并《通,知申请人准予提取】的由受委托银行【办理支付手续
!
第】十八条 缴存住房!公积金的职工在本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】、建造、翻建、【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!请住:房公积?金贷款
】
, : 职工在本—市行政区域外—购买、建造、翻【建,、大修自住》住房申请住房—公积金贷《款的按照国家—和本省的有关规定】执行:
》
第—十九条 》申请住房公积—金贷款应《当,符合下列条件—
》
《 《 (一?)申请贷款前缴存住!房,公积金达到》规定的期限;
!
【 (二)自有!资金支付房款不低于!规定的比例;
!
》 ? ?(三)?具有稳定的经济【。收入和贷款偿还能】。力,;
—
【 (四)无—影响: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!;
【 ? ? :(五:)提供?必要的担保;
【
— 【(六)?根据需要规定的【其他条件
!
前款【第(一)《项,中的:规定期限、第(二】)项中的规定比【例和第(六》)项中的其他—条件由?管理中心制定经管】委,会批准?并向社会公布后【执行
—
》。 借款人、》共同借款人一方已】经办理住房公积【金贷款的在未还【清,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!之前不得《再次:申请住房公》积金贷款《
【 第二》十,条 借款人的借】款期限加实际—。年龄一般不》得超出其法定退休】年龄对?连续、足《额缴存五年以上且】具有稳定收入、信用!良好、有偿还贷款】。本,息能力的借》款人可以延》长一年至五年
!
,。
》 第二十一条— 享受城乡居【民最低生活保障【且,生活特别困难的借款!人在申请住房—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!适用房时可以向【管理中心申请住【。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!贴具体办法由—管委会?另行制定
!。
》第二十二《条 : ,住房公积金贷款【的最高额度、最长期!限以:及,便,民的贷款办法—。由管理中心拟—订经管委会批—准并向社会公—布后执行《
《。
》 第二十三条 申!请,住房公积金贷款【的职工应《当向管理中心提【交贷款申请书
【
《
管—理,中心自受理贷—款申请之《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!予贷:款或者不准》。贷,。。款的决定并书面【通知申请人不准贷款!的管理?中心应当说》明理由?
— 第》二十四条《 职工可以逐年】或者逐月提取住房公!积金偿?还,购房:贷款本息
》
】 ,申请逐?月提取住房公积金】偿还:。购房贷款本息—的职工其住》房公积金账户内【应,当按照管理中心的】规定保留余额—
【 : 第二?十五条 《 住房公积金—贷款资金应》当划入售房》单位(?售房人)或者建【房,、,修房承?担方在银行开设的】账,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!款人:账户或者支付现金】给借款人《
?
第二!十六条? 职工提前偿还】。部,分,或者:全部住房公积金贷】款本息放贷方不得收!取违约?金
:
,
:
第【二十七条 —管理中心不得向非住!房公:积,金缴存?职工发?放住房公积金贷【款;不得向》购买办公用房、商业!用房和单体车库【的住房公积金缴【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!。。金,贷,款
?
— :第二十八条 单】位不得以任何理由】阻挠符?合住房公积金贷款】条件:的,职工申?请住房?公积金贷款
—
— 对符合住房公!积金贷款条》件的借款人受委托银!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!的约定先提》供,住,房公积金贷款—
,
《
, 监》督检查?
《。
? : ,第,二十九条 市【人民政府应当加【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!工作的领导》督促管委会、管理中!心依法做《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!作
?。
第!三十条 住房公积!。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!入,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!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!增值:收益专户用于建【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!险准备金《、管理中心的管理】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!住房的补《充资:金不:得,挪作:他用
《
】第三十一条 【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!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!公积:金归:集、提取和使用情】况的监督并向管委】。会通报
!。 管》理中心在编制—住房公积金归集、】。使用计划时应当【征求:财政部?门的:意见
?
《
》管委会在审批住【房公积金归》集、:使用计划和计划【执行:情况的报告时必须】有财政?部门参加
【
:
第三【十,二条 《管委会在《拟订住?。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!、确定住房公积金】的最高贷款额度【、最:。长贷款期限等重大事!项前应?当采取座谈会—、听证会《等形式或者通过【。媒体广泛听取单位】和职工的意见接【受社会监督
!
第三】十三条 管理中心!编制的住房公积金】。年度预?算、决算应当经财政!部门审?核后提交管委会【审议
》
管理!。中心应当在》每年:三月底前向财政【部门:和管委?会报:送上年度《财务报告经审计【部门审计后向—社会公?布经管委会》审议的上年》度,住房公?积金归集和使—用情况、《财务报告和其他需】要说明的情况
】
第!三十:四条 管理中心应!当加强内部》制度建设建立审贷】分离、分《级审批贷款、财务】交叉:复核和?。内部审?计等制度
【
:
: 第三十五【条, 管理中》心不得有下列—行为
》
《。 《 (一)—向,他,人提供担保;—
:
《 【 (二)在证券【交易所债券市场【购买国债《;
《
】 (三》)购买企业债—券,;
! 《 (?四)进行《任,何方式的委托理财
!
?
? 第三十六条 !。 管:理中心应当全面【、准确掌握单位及其!职工的相关信息督】促单位依法及时办理!住房公积金缴存登】记和住房《公积金账户的设【立、转移、》注销等手续
—
【 房产《、,工,商、税务《、劳动保《障和统计等有—关行政?管理部门应当向管】理中:心提供?单位及其职工的【相,。关信息
》
:
: 第三十七条! 管理中心应当定!期检查单位》执行:住房公积金管理【相,关规定情况》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!出具与住房公—积金管理相关的资】料
! 第三十八条【 管理中》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!行,。和担保机构及时办理!委托合?同约定的业》务并:定,期检查、考核
!
— 受:。委托银行和》担保机构应当严【格履行与管理中【心签订的委》托合同规范操—作
】 : 第三十九条 【 单位不为职—工办理住《房公积金账户变更】登记、封存、转移、!启封和住《。房公:积金提取等手—续,的职工可以凭相【关证明材料向—管理中心申请督【促办理;经》督促:单位:在十:五日内仍不办理【的,管理中心可以—。。依,。职工:申请:予以:办理:
《
第四】十条 《。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!行应当建立住—。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!运作系统为》单位:和,职工缴存、》提取、?使用住?房公积金和查—。询住:。房公积金账》户信息提《供高:效、便利《的服务;《单位应当为职工建】立住房公《积金:个人:明细账接受职工【查询本人《住房公积《金缴存情况
—
— , 管理中心和【受委托银行应当【对住房公积金信息】及时备份保障住【房公积金信息—安全和业务正—。常开展
《
:
【。管理中心、受—委托银行、》单位:和相关工作人—员对缴存《。人的住房公积金账】户信:息负有保密责任【
【 第四十一条 !。 对违?反住房公积》金管理规定》的行为单位和个【人可以向《管理中?心投诉、举》。报管理中心应—当自接到《投诉、?举报之日起三—十日内提出》处理意见并告知【投诉、?举报人
》
?
《。 管理中心违反住房!公积金管理规定【的单位和《个人: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!门或者财政、审计、!监察部门投》诉、举?报有关部《门应当依法处—理
?
】第四十二《条 管理中心【、其他有关行政【管理部门及》其,。工作人员不履行或】者不正确履行—。法律法规规定的【职责由本级人民【政府、?监,察,机关或者上级—机,关追究其行政—责任有下列情形【之一:的应当责令其改正】可以对?直接负责的主管【。人员:和其他直接责任人】员依法?给予行政处分—;构成犯罪的依【法追究刑事责任
】。。
?
: 》 (一)未按照!规定设立住房公积】金专户的;
】
:
, 《 《(二)未建立职工】住房公积金明细帐或!者,。。未,发放职工缴存住【房公积?金有效凭《证的;
—
— ? (三)》委托管委会》指定银行以外的【机构办理住房公【积金金融《业务的;
—
】 《(,四)未按照规定【审批提取住房公积金!、审核缓缴住房【公积金?或,者变更缴存》比例:的;
【
? ? (五》)未按照规定发放】住房公?积金贷款《或者购买国债的【;
】 : (六【)违:法向他人提供担保、!购买企业《债券或者《委托理财《的;
《
! (七)—。未,按,照规定?使用住房公》积金增?值收益的;
!
?。 (八!)不依法《对单位履行义—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!查的;
》
《 》。 ?(,九)拒绝职》工、:。。单位查询本人、本】单,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!、提取情况》的;
》
【 : (十)》应当:实施行?政处罚不《处罚或者违》。法实施行政处—罚的;
! 】(,十一)利用职权牟】取部门或者个人利益!的;
《
【 ? (十二)—法律、法规规定【的其他违法行—为
《
第】四十三条《。 :单位不依《法办理住《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!者,不为:本,单位职工办》理住房公积金账户】设立手续《的逾期不依法—缴存住房公积金【或者少缴《住,房公:积金的由《管理中心依照国务院!住房公积《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予!。以处理
》
管!理中心申请人—民法:院强制执行时—应当:提供申请《书和限期缴》存,通知书
】。
第四十】四条 单位有下】列情形之《。一的由管理中心责令!其限期整改;逾期不!整改的可以对—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!万元以?下罚款对负有直【接责:任的主?管人员处《二百元?以上二千元以—下罚款?
:
?
: 【。(一)未按时办理住!房公积?金的转移、》封存、?变更登记、注销登】记手:续的:;
】 【(二)不按规—定出具提《取证明的;
!
? 【(三)拒绝管理中心!检查、不如实提供与!住,房公积?金管理有《关资料?的;
《
》 : ? (四)阻—挠符:合住房公积金贷款】。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!公积:金,贷款的
】
,。 第四十五条! 以欺骗》手段违法提取本人】住房公积金账—。户内的存储余额【的管理?。中心应当责令—限,期退回违法所提款】额并可以《。处违法所提款—额百分之十以—下的罚?。。款
】 ?第四十六条》 以?。欺骗:手段违法获得住【房公积金贷款—的管理?中心:应当责令借款人限期!退回违法所》贷款额并可》以取消其一》年至五年的住房【公积金?贷款资格或者处【违法所贷《。款额百分《之五:以上百分之三十【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!罪的依法《追究刑事责任
!
,
》 ,单,位出:具虚假?证明资料使》职,。。工违法获得贷款【的管理中心》除责令借款人—限期退回《违法所贷款额—外并可以对单位处以!三千元以《上三万?元,以,。下的罚款;构—成犯:罪的依法追究—刑事责任
【
第】四十:七条 ? 违反本条例—法律、法规另有处】。罚规定的《依,照其规定《
! 第四十八条 【 办理工商》登记的城《镇,个体工商户、具有】执业资?格的自?由职业者《与单位签《。订劳动合同且有【工,资收入的进城务工人!员可以申《请缴存住《房公积金其缴存、】提取和使《用住房公积金的【办法由?管委会另行制定报】市人民政府》批准:并向社会公》布后执行《
?。
:
》第四:。十九条? 管理《中,心可以根据》本条例制定住房公】积金缴存《、提取、使用等实施!细则:经管委?会审核报市人民【政府批准并向—社,会公布后执行
】
— 第五十条 本!条例自2007【年1月?1日起施行
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