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》京市住房公》积金管理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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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一条 为了【加强住房公》积金管理维护住房】公积金?所有者的合法—。权益促进城》镇住房建设提高居民!居住水平根据国【务,院,住房公积金管理【条例及有关法—律、法规结合—本市实际制定—。本条例?
! 第二条 —本条:例适用于《本市行政区》域内住房公》积金的缴存》、提取、使用、【管理和监督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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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条 本条例!所称住房公积金是】指在职职工及其【所在单位按照—职工工?资的一定比例逐月】缴存具有保障性和】。互助性的《长期住房储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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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职工?个,人缴存的和职工所在!单位为职工缴存【。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!工个人所有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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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:四条 国家—机关:、,国,有,企业、城镇集体企业!、外商?投资企业、城—镇私营企业及其【他城镇企业、事业】。。单位、民办非企业单!位、社?会团体(以》下统称单《位)及其在职职【工应当按时、足额】缴存住房公积—金
》
《 第五条 南】京住房公《积金管理委员会(】。以下简称《管委会)是本—市行政区域住房【公积金管理的决【策机构
! 《南京:住房公?积金管理中》。心(以?下简:称管理中心)—负责实施管委—。会,决策和?本市行?政区域?住房:公积金?的,管理运作监》督、:检查单位和》职,工设立、缴存、提】取、使用住》房公积金情况依法履!行行政处罚职能
】
】 管理中心与其分】支机构?。(分中心、管—理部)?应当实行统》一的规章制度进行】统一核算
【
? 第六条 】 财政、审计—、建设?、房:产,等部:。门,和人民银行》分支机?构,对本市行《。政区域内住》房公积金的管理【和使:。用以及法规》、,政策执行情况依法】实施监督
》
— ?市人民政府有关【部门:和组织应当》按照各自职责协同】管理中心做》。好住房公积金管【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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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七》。条 单《位应当自设立—之日起三十日内持】单位:营,业执照?。或者设立单位的【。批准文件、》组织机构代码证【、基本存《款账户开户许可【证、经办人身份【证到管?理中心办《理住:。房公积金缴存登【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!十日内持管理中【心的:审核:文件到受委》。托银行办理》职工住?房公积金账》户,设立手续
【
【第八条 单—位录用职工的应当】。自,。录用之日《起三十日内持录【用职工?的证明文件、职【工身份证和经办【人身份证到管理中】心办理住房公—积金缴存登记并自】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!持管理中心的审【核文件到受委托银】行,办理:职工住房公》积金账户设》立或者转移手—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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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—工与:原,单位终止《劳动:关系:的原单位应》。当自劳动关》系终止之日起—三十:日内到管理中心办】。理变更登记》并自办妥变更—登记之日起》二十:。日内持管《理中心的审核—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!理,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!封存或者转移—手续
《
— :第九条 住房【公,积金:缴存比例由》管委:。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!审,核报省人民政府批】。准并向社会公—布,后执行
》
】第十条 管理【中心:应,当每年组《织开展本市行政区域!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!数的:调,整工作缴存》基数的调整方案由管!理中心会同》有,。关部门制定经管【委会批准向》社会:公布后执行》。
— 单位应当将!调整后的住房公积】金月缴存基数告知】职工:。并到管理中心办理住!房公积金月缴存【。基数变?更手续
】
》第十一条 —单位需要提高住房公!积金缴存比例或者】确有困难需要降【低,缴存比例、缓缴住】房公积金的应当【经本:单位职工《代表大会或者—。工会讨论通过—并经管理中心—审核:。。。报管:委会批准后自—接到批准文》件之日起《十五日内到》管理中心《办理变更手》。续
!。 , 单位降《低缴:存比例或者缓缴住】房公积金的期限不】得超: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!继续降?低缴存比例或—者缓:缴的:应当在期满之—日前三十日内—按前款规定》重新办?理变更手续》
!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!例或:者缓: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!。经济效益好转后应】当提高缴存比—例或者补缴缓缴款】
【 ?。本,条所称确《有困难?是指单位具有下【列情:形之一
】
— (一)发【生严:重亏损或者处于停】产、:半停产?状态的;
—
! ?(二)经依法批准】缓缴养老和失业保】险金的;
—。
! , (三)其他确有!困难的情《形
—
第十二】条 单位合并【。。、分立或者》产权发生变》更时原单位应当为职!工,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!金;无力补缴住房】公,积,金的应当在明确住房!公积金补《缴责任?主体后方可办理【合并、分立或者产权!变更手续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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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核—定单位欠缴住房公】积金的数额》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!基数按照单位—。或者职工提供的相】关证:明材料确定;—单位和?职工均无法提供证明!材,。料的按照本市—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!年度职工月》平均工资确定
】
》 , 第十三条— 单位名称、地】址,、法定?代表人和职工姓名】、身份证号码等【与住:房公积金管理相关】信息发生《变更:的单位?。或者职工应》当自变更之》日起三?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!理变更登记
!
:。 ? 第十四条》 住房公积金【自存入职工住房【公积金账《户之日起按照—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!。利,息归:职工个人《所有
】 本市住房】公积金?利息结算《、缴存比例以及【月缴存?基数的执行》年度为当年》的7月1日至次【年,的6月3《0,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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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十五条? :有下列?情形之一的》可以申请提取—本人住房公积金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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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: (一)购买—、建造、翻建、大】。修自住住房的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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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二)离休、【。退休的;
—
! (《三)部分《或者完全丧失劳【动,能力并与单位终止】劳动关系的;
!
? ? 《 (四)出境定居】的;
! ? ? (五)偿还购房】贷,款本息的《;
》
》 《 (六)房》租超出家《庭工资收入》。。的规定比例的;
】
】 : (七)与单】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!口迁出本市或者户】口不在本《市的;
《
》 《 (》八)国务院住房公】积金管理《条,例等法律法规—规定的其他情形【
?
— 依照前款第(二】)、(三)、(四)!、(:七):项规定提取》职工:住房公积金》的,应当:同时:注销职工住》。房公积金账》户
】 ?职工死亡或者—被宣告?。死亡的职工的继【承人、受遗》赠人可以《提取职工住房—公积金?账户内的存》储余额;无继承人】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!住房:公积:。金账户内《的存储余额纳入住】房公积金的增值【收,益
【 第十六【条, 有下列情形之】一的可以申》请提取?。本人住?房公积金用于支【付房租、物》业专:项维修资金、物业】服务费等《费用
! — (一)《享受城乡居民最【低生活保障的;【
— (!二)本人、配偶及】子女:因,重大疾病造》成家庭生活特别【困难的?;
》
! (:三,)连续失业两年以】上且男?职工年满四十五周】岁、女职工年满四十!周岁家庭生活特【别,困难:的;
】 【 (四)遇到—其他突发事件造【成家:庭生活特别困—难,的,
— ? 第十七条 职工!申请提取住》房公积金应当向【管理中?心提供本人身—份,证、所在单位出【具的提?取证明和其》他相关证明》材料
》。
:
管理【。。中心应当自受—理申请之日起—三日内作出准予提】。取或者不准》提,取的决定并》通知:申请人准予提取的】。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!付手:续
》
—。第十八?。条 缴存住房公积!金的职工在》本市行?政区域内《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】、,大修:。自住住房可》以申:请住房公积》金贷款
【
职工】在本市行政》区域外购买、建造、!翻建、大修自住【住房: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!的按照国《家和本?省的有关规定—执行
】 第十九条】。 申请住》房公积金《贷款应当符合—下列:条件
》
】 (一)申请】贷款前缴存》住,房公积金达到规定的!期限:;,
— 》 (二)自有】资金支付房》款不低于规定—的比例;
!。
!。(三)具有》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!款偿还能《。力;
》
? — (四)》。无影响贷《款,偿还能力的债务【;
?
! ?(五)提供》。必要的担《保;
【
? (六)!根据需要规》定的其他条件
】
:
前【。款第(一)项—中,的规定期限、第(二!)项中的规定比【例和第(六)—项中的其他条件【由管理中心制定经】管委会批准并向社会!。公布后执《行,
:
借!款人、共《同借:。。款人一方已》经,办理住?房公:积金贷款的在—未还清住《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!前不得再次》申请住房公》积金贷?款
》。
第二十!。条, :借款人的《借款期限加实际【年龄一般《不得超出其法—定退休?年龄对连续、足【额缴存?五年以上且具有稳定!收入、?信用良好、有偿还】贷款本息能力的借】款人可?以延长一年至五年】
》
: , 第二十一条 !享受城乡《居民最?低,生活保障《且生活特别困难的】。借款人在申请—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!经,济,适用房时《可以:向管理中心申请住】房,公积金?贷款利息补贴具体办!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!
》
第二【十二条 住房【公积金?贷款的最高额度【、最长期限以及便】民的贷款办法由【管理中心《拟订经管委会批准】并向社会公布后【执行
—
—第二十三条 【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!。的职工应《当,向管理中《心提交贷款申请【。书
】 管理中—心自受理贷款申【请之日起十五日内】作出准予贷款—或者:不准贷款的》决定并书面通知申】请人不准贷款—的管理中心》应当说明理由
【
《
? 第二十四条 】 职工可以逐年或者!逐月提取住》房公积?金偿还购房》贷款本息
【
《 ?申请逐月提取住房公!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!息的:。职工其?住房公?积,金账户?内应当按照管理【中心的规定保留【余额
—
—第二十五条 住房!公,积金贷款资金应当】。划入售房单位(售】房人)或者建房【、修房承担》方在:银行开设的账户内】不得直接划入借【款人账?。户,或者:支付现金给借款人
!。
》 , 第二十—六条 职工提【前偿:还部分或者全—部住房公积金贷款】本息放贷方不得【收取违约《金
】 ?第二十七条 管】理中心不《得向非住房》公积金缴存职工发】放住房公积金贷【。款;不得向购买办】公用房、《商业用房和单—体,车库的住《房公积金《缴存职工发放住房】公,积金:贷款
《
,
》 , 第二十八条 】单,位不得?以,任何理由阻挠符【合住房公积金—。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!住房公?积金:贷款:
,
》。 ? 对符合住房—公积金贷款条件的】借款人?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!委托合同的》约定先提供住房公积!金贷款?
】 :监督检查
】
,
第—二十九条 市【人民政府应》。当,加强对住房公—积,金管理?。工作:的领导督《促管:委会、管理中心【依,法做好住房公—积,金管理工《作,
?。
第三!十条 《住房公积《金的增值收》益应当存《入,管理:。中,心在受委《托银行?。开立的?住房公积金增—。值收益?专户用?于建立?。住房公积金》贷款风险准备金、管!理中:。心,的,管理费用和》建设城市廉租—住房的补充资金【不得挪作他用
】
【 第三十一条 】财政部门应当—加强对本市行政区】域内住房公积金归】集、:提取:和使用?。情况的监督并—。向管委会《通,报,
》
管理中心!在编制?住房公积金归集、使!。用,计划时?应当征求财政部门】的,。意见
【。
管—委会在审《批住:房公积?金归集、使用计划】和计划执行》情况的报告》时,必须有?财政部门参》加
—
, 《第三十二《条 管委会在【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!存比例?、确定住房公积【。金,的最高贷款额度、】。最长贷款《期限:等重大事项前应【当采取座谈》会、听证会》等形式或者》通过媒体广》泛听取单位和职工的!意见接受社会—监督
》。
【第三十三条》 管理中心编制】。的住房公积金—年度预算、决算【应当经财政》部门审核后提交管委!。会审议
【
管理中!心应:当,在每年三《月底前向财政—部门和?管委会?报送上年《度财务报《。告经审计部门—审计:后向社会公》布经管委会审议的上!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!和使用情况》、财务?报告和其他需要说明!的情况
! 第》三十四条《 管理中心应当加!。。强内部制度建设【建立审贷分离、分级!审批贷款、财务交叉!复核和内部审计等制!度
—
第三十五!条 管理》中心:不得有下列行为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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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—。 (一)向他人提供!担,保,;
《
,
》 《 (二)在》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!购买国债;
】。
,
? 》 (三)购买企业!债券;
《
?。
,。
【 (四)进—行任何方《式的委托《理财
】 《第三十六《条 管《理中心应《当全:面、准确掌》握单位及其职工的相!关信息督促单位依法!及时:。办理住房公积金【缴存登记《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!设立、转移、注【销等手续
》
— ,。。 房产、工商、】税务、劳《动保障和统》。计等:有关行?。政管理?部门应当向管理中心!提供单位及》其职工?的相:关信息
【
—第三十七条 — 管理中心应—当,定期检查单位执行住!房,公积金管理相—关规定?情,况被:检,查单位应《当如:。实出具?与住房?公积金管理相—关的资料《
》
第—三十八?条 管理中—心应当?督促受委托银行和担!保机构及《时办:。理委:托,。合同约定《的业务并定期检查】、考核
】。
受委【托银行?。和担保机《构应当严格履—。行与管?理中心签订的委【托合同规范操—作
:
《
》。第三十?九条 单位—。不为职?。工办理住房公积【金账户变更》登记、?封存、转移、启封和!住房:公积金提取等手【续的职工可以凭【相关证明材料向【。管理中心《申,。请督促办理;经【督促:单位在十五日—内,仍不:。办理的?管理:中心可以依职工【申请予以《办理
?
— 第四十条 !管,理中心和《受委托银行应当建】立住:房公积金信息化【管理运作系统—为,单位和职工缴存【、提取?、,使用:住房公积金和查【询住房公积金账户】信,息提:供高效、便利—的服务;单位应当为!。职工建立住房公积】金个人明细账—接受职工查》询本人住《房,公积金缴存情况
】
】 ,管理中心和》受委托银行应当【对,住房:公积金?信息:及时备份保障住【。房,公积金?信息安全和业务正】常开展
》
:
管理】中心、受委托银行、!单位和?相关工作《人,员对缴存《人的住房《公积金?账户信息负有保密责!。任
》
第四】十一条? 对违《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!定的行?为单位和个人—可以向?管理中心投诉、举报!管理中?心应当自接到—。投诉、举《报之日起三十—。日内提出处理意【。。见并告知投诉、【。举报人
! 管理中心】违反住房《公积金管理规定的】。单位和个人可—以向:。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!财政、审《计、监察《部门投诉、举报【有关部门应当—依法处理
—
— 第四《十二条 管理中心!、其他有关行政【管理部门及其工【作人员不履行—或者不正《确履行法律法规规定!的职责由本级人民】政,府、监察机关—或者上级机关追【究其行政责》任有下列情形之【一的应?当责令?其改正可《以对直?接负责的主管—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!人,员依法给予行—政处分;《构成犯罪的》依法追究《刑事责?任,
》
? 《 (一)未按照规!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!户的;
《
【。 —(二)未建立职工】住房:公积:金,明细帐或者》未发放职工缴存住房!公积金有效凭证的;!
:
,
:。
《 (三【)委托管委》。。会,指定银行以外的【机构办理《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!。的;
?
:
《 》 (四)未按照】规定审批提》取住房?公积:金、审核缓缴住【房公积?金或者变更缴存【比例的;
【
【 (》五,),未按照规定》发放住?房,公积金贷款或—者,购买国?债,的;:
— 】(六)违法向他【人提供担《保、购买企业债券】或者委托理财的;】
— ?。 (—七)未按《。照规定使用住房【公积金增值》收益的;
—
《 》。 (《八)不依法对单位履!行义务?的情况进行监督【。。检查的;
!
!(九)拒绝》职工、?单位查?询本:人、本单位住房公】。。积金:的缴存、提取情况】。的;
【
!(十)?应当实施行政处罚】不处罚或者违—法实施行《政处罚的;
—。。。
?
! (十一)利用【职权牟取部门或【。。者个人利益的;
】
:
】 (十二)法律!、法规规定的其他】违法行为
—
》 第四十三条 ! 单:位不依?。法办理住房公积【金缴存登记或者【不为本单《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!金账户设立》手续的逾期不依【法缴存住房》公积金或者少—缴住房公积金—的由管理中心依【照国务院住房—公积:金管理条例的规定】。予以处理
!。
管理中】心申请人民》法院强制执行—时应当提供申—请书和限期》缴,存通知书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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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】十四条? 单位有下列情】形之:。一的由?管理中心《责令其限期整—改;逾?期不整改《的可以对单位处三】千元以?上三万元以》下,罚款对负有直接责】任,的,主,管人员处《二百元?以上:。。二千元以下罚款
!
】 (一—)未按时办理住【房公积?金的转移、》封存、变更登—记、注销《登记手续的》;
! ? , :(二)不按规定出】具提取?证明的;
》
:
:
!(三)拒绝管理中心!检查、不《如,实提供与住房—公积金管理》有关资料的;—
【 》 (四)》阻挠符?合住房公积金贷【款条件的《职工申请住房公积】金贷款的
】
? 第四十五条 ! 以欺?骗手段违《法提取本人住—。房,公积金账户内—的存储余额的管理中!心应:当责令?限,。期退回违法》所提款?额并可以处违法【所提款额百分—之,。十以下?的,罚款
》
【第四:十,。六条 以欺—。骗,。手段违法获得住房】公积金贷款》的管理中心》应当责?令借款人限期退回】违法所贷款额并可】以取消其一年至五年!。的住房公积》金贷:款资格或者处违法】所贷:款额百分《之五以上百分之三】十以:下的罚?款;构成犯罪—的,依,法追究刑事责任【
【 单位出—具虚假?证明资料使》职工违法获得—贷款的管理中心【除责:令,借款人?限期退回违法—所贷款额《。外并可以《对单位处以三千元】以上三万《元以下的罚款;构】成犯罪的依法—追究刑事责任—
【 第《四十七条 违【反本条例法》律、法规另》有处罚规定的依照】其规定
《
】。 第四十八条 】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!个体工商户、具【有执业?资格的自《由职业者与单位签】订劳动合《同且有?工资:收,入的进城务工人员可!以申请缴存住—房,公积金其缴存—、提取和使用住房】公积金的办法由【管委会另行制定报市!人民政府批准并【向社会公布后执【行
【 第四—十九条 《 管理中《心可以根据本—。条例制定《住房公积金缴—存、提取、使用等实!施细:。则经管委会》。审核报市人民政府】批准并向社会—公布后?执,行
》
? 第五十条 !本条:。例自200》7年:1月1日起施行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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