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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南京市住房—公积金管理条例 】。 —  :。   第一条—  为了加强住【房公积?金管理维护住房【公积金所有》者,的合:法权益?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!高居民?居,住水:平根据国《务院住房公积金【管理条?例及有关法律—、,法规结合本市实【际制定本《条例 《。     】第二条?  :本条例适用于—本市行政区域内住】房公积金的缴—存、提取、使用【、管理和监督 【 》    第》三条  《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!金是指在职职工【及其所在单位—按照职工工资—的一定?比例逐月缴》存具有保障性和互】。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! ?     【职工个人缴存的和】职,工所在单位为职工】缴存的住房公—积金属于《。职工个人所有 !     【第四条? , 国家机关、国【有企业、城镇集体企!业、外商投资企【业、城?。镇,私营企业及其他【城镇企业、》事业单位、》民办非企业单—位、社会《团体(以下统称【单位)及其在—职职工?应当按时、足—额,缴存住房公积—金 ?   —  第五条  南京!住房公积《金管理委员》会(以下简称管【委,会)是本《市,行政区域住房公积】金,管,理的决策机构—   】  南京住房公【积金:管理:中,心(以下简称管理】中心)负责实施管】委会决?策和本?市行政?区,域住房公《积金的管《理运作监督、检【查单位?和,职工设立《、缴存、《提取、使用住房公积!金情况?依法履行《行政处罚职能— , ?     管【理中:心与:其分支机构(—分中心、管理部)】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!制度进?行统一核算》 ?     第】六条  财政、【审计、建设、—房产等部门》和人民银《行,分支机构对本市行】政区:域内: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!使用:以及法规、政策执】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! ,     !市人民政府有关部】门和组?织应当按照各—自职责?协同:管理中心做好住房】公积:金管:理工作 —     第】七条  单》位应当自设立之日】起三十日内》持,单位营业《执照或者《。设立单位的》。批准文件、》组织机构代码证、基!本存款账户开—户许可证、》。经办:人,。身,份证到管理中—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!存登记并自》登记之日起二十【日,内持:管理中心的审核文】件到受委《托银行?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!账户设?立手续 》  》   第八》条  单位录用职工!的应当自录用—之日起三十日内持】录用职?工的:。证明文件、职工【身份证和经》办,人身:份证到管理中心办理!住房公积金》。缴,存登记并自登记【之日起二十》。。日内持管理中心【的,审核文件到》受委托银行办理【职工:住房公积金账户设】立或者转移手续【 : ?。。。  :   职《。工与原?单位终止劳动—关系的原单位应当】自劳: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!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!。理变更?。登记并自办妥变【更登记?之日起二十日内持】管理中心的审—核文:件到受委托银行【办理职工住房—公积金账户封存【或者转移手续 ! :     第九条】  住房《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!委会:拟订经市《。人民政府审》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!并向社会公布后【执行 【    《。 第十条  管理中!心应当每《年组织开展》本市行政区域—内住房公《积金缴存基数的调】整工作?。缴,存基数的调整方【案由管理中心会【同有关部门》制定经管委会批准向!社会公布后执行 !。 ,。   》  单?位应当?将,。调整后的住房—公积金月缴》存基数?告知职工《并到管理《中,心办理?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!数变:更手续 —   》  第十一条 【 单位需《要提高?。住房公积金》缴存:比例或者确有困【难需要降《低缴存比例、缓缴】住,。房公积金的应—当经本单《位职:工代表大会》。或者工会《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!心,审核报?管,委会批准后自接到批!准文件之日起十五日!内到管理中心办【理变更手续 ! :    单位降低缴!存比例或《者,缓缴住房公积—金,的期限不《得,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!要继:续降低缴存》比例或者缓缴—。的应当在《期满之?日前三十日》内按前款规定重新】办理:变更手续 】    》 经批准降低缴存】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!积,金的单位经济效益好!转,后应当提高缴存比例!。或,者补:缴缓缴?款 【    《本条所称确有—困,难是:指单:位具有?下列情?形,之一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一)《发生严重亏》损或者处于停产、半!停产状态的; !  《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《二)经依法批准缓】缴养老和失业保险】金的;?  【。 ,。   ?   (三)其他】确有困难《的情形 !    第十二【条,  单?位合并、分立或者产!权发生变更》时原单位应》。。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!住,。房公:积金;无力》。补缴住房公积金的】应当在明确住房公积!金补缴?责任主体《后,方可办理合并、分立!或者产权变更手【续 《   》  :核定单位《。。欠缴住房《公积金的《。数额时住房公积金月!缴存基数《按照单位或者职工提!供的相?关证明材《料确定;单位和【职工:均无法提供》证明材料的按照本市!统计部门《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!月平均?工资确定《 :     】第十三条 》 单位名称、地【址、法定代表—人,和职:工姓名、身份证【号码等与住房公积金!管理相关信息—发生变更《的,单位:或者职工应当—。自变更之日》起三十日《内到管理《中心办理变更—登记 》     第十!四条:  住房公》积金自?存,入职工住房公—积,金账户之日起按【照国家规定的利率】计息利息《归职工个人所—。有 ?。 ?    《 本市住房公积金】利息结?算、缴?存比:例,以及月?。缴存基数的执行年】度为当年《的,7,月,1,日至次年的6月30!日 《。 ?    第十五条】  有下列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!提取:本人:住房公积金 —。。 》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一)购《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!修自住住《房的; 】  :   ?    (二—)离休、退休的【;, , ?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:三)部分或者完【全丧失劳动能力并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!的; 《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四》)出境定居的; 】。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五)偿》还购房贷《款本息?的,; 》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: ,(六)房租超—出家庭工《资收入的规》定比例的; 】。 ?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七)与单位终止】劳动关系且》户口:迁出本?市或者户口不在本】市的; !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八)国务!院住房公积金管【理条例等法》律法规规《定的其他情形— 》 ,    依照前款第!(二)、(三)、(!四)、(《七):项规定提取职工住】房公:积金的应当同时【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!账户 《 ,  《   职工死亡或】者被:宣告死亡的职工【的,继承人、受遗—赠人可以提取职工】住房公积金账户内】的存储余额》;无继承人也—无,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!公积金账户》内的存储余额纳【入住房公积金的增】值收益 — ,    》 第十六条》  有下列情—形,。之一的可以申请【。提取本人住房公【积金用于《支,付房租、物业—专项:维,修,资金、物业服务费】等,费,用  】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一)享受城乡【居民最低生活保【障,的; 【      —。   (二)本人、!。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!病造成家《庭生活特别困—难的; 《 , , ,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(【三)连续失业两年以!上且男?职,工年:满四十五周岁、女职!工年满四十周岁【家庭生活《特,别困难的;》 《    》  :   (四)遇到】其他突发《事件造成家庭生活】特别困难的 】     第十!七条  《职工申请提取住房】公积金应《当向管理中心提供本!人身份证、》。所在单位出具的【。提取证明和其他【。相关证明《材料:。    ! 管理中心应当自受!理申请之《日起三?日,内作出准予》提取或者不准提取】的决定并通》知申请人准予提【。取的由受委托—银行办理支》。付手续 》 《    第十八【条,  缴存住房公积金!的职工在本市行政】区域内购买》、建:造、翻建、大修【自住住?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!金贷款 】    《 职:工在本市《行,政区:域外购买、建—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!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!贷款的按照》国家和本《省的有关规》定执行 】     》第十:九条 ?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!款应当?符合下列条件—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一)申?请贷款前《缴存住房《公积:金达:到规定的期限—。; —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二)自有】资金:支付房款不》低于规定《的比例;《 —  :    《  (?三)具有《稳定的?经济收入和贷—款偿还能力》; 》 ,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四)无影响贷】款偿还能力》的债务; —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五)提供必要】。的担保; 》 , 《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六)根据需要规定】的,其他条件 】     —前款第(一)—项中的?规定期?限、第(二)—项中:。的规定比《。例和第(六)—。项中的其他》。条件:由管理中《心,制定经管委会批准】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! ?  《   借《。款人、?共,。同借款人一方已经办!理住: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未!还清:。住房公积金贷款【本息之前《不得再?次申请住《房公积金贷款 【   【  第?二十:条  借款人的借】款期限加实际年龄一!般不得超出其法定】退休年龄《对连续、足》。额缴存五《。年以上且具有稳定】收入、信用良好、】有,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!借款人可以延—。长一年至《五年 —   《  第二十一—条 : ,享受城?乡居民最低生—活保障且生活特别困!难,的,。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!积金贷款购买—经,济适用房时》可以向管《理中心申请住—房公积金贷款利息】补贴具体办法—由,管委会另《行制定 —     第二!十二条  》住房公?积金贷款的最高【额度、最长期限以及!便,民的贷款《办法由管理中心【拟订经?管委会?批准并向社会—公布后执行 !     —第二十三条  申请!住,房公积金贷》款,的职工应当向管理】中,心提交贷款申请书 !   【  :管理中心《自,受理贷款申请之【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!予贷:款或者?不准贷款的》。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!人不准贷款的管理中!心应当说明理由 !。 《 ,   第二十四条】  职工《可以逐年《或者逐月提》取住房公积》金偿还?购房贷款本息 】   —  :申请逐月提取—住房公积金》偿还购房贷》款本:。息的职工其住房【公积金账户内应【当按照管理中心的规!定保留余额》    ! 第二十五条 【。 ,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!。应当划入售房单位(!。售房:人):或者建房《、修房承担方在【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!得直接划入借—款人账户或》。者支付现金给—借款人 —  《   第二十—六条 ? 职工?提前偿?还部分或者全部【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!。放贷方不《得收取违约金—。 《  ?  : 第二十七条  管!理中心不《得,向非住房公积金【。缴存职工发放—住房公积金》贷款;不《得向购买办公—用房、商业》用,房和单体车库—的住:房公积金《缴存职工发放住【房公积金贷款 】。 :   《。  第?二十八?条,  单位不》得以任?何理:由阻:挠符合住房公积金】贷款条件的职—工申: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!   【  对符合住房公】积,金贷款条件的借款】人受委托银》行应当按照》委托合同的约定【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!。款,。    ! 监督检查 】 :     第二【十九条  》市人民政《府应当?加强对住房》公积金管理工—作的领导督促管委】。会、管?理中心依法做好住房!公积金管理》工作: 》   ?  第三十条 【 住房公《积金的增值收—益应当存入管理中】心在受委《托银行开立》的住房?公积金增值收益【。专户用于建立—住房:公积金?贷款:风险:准备金?、管理中心的管理】费用:和建设?城市廉?租住房?的补充资金不—得挪作他用 【    【 第三十一》。条  财政部—门,应当加强对本市【行政区域内》住房:公积:金归:集、提取和使用情况!的监督并《向管:委会通报 》 》  :  管理中》心在:编制住房公积金归】集、使用计划时应当!征求财政《部门的意见 】 , :   ? 管委会在》审批住房公积—金归集、《使用计划和计—划执:行情况的报告时必】须有:财政部门参加—。 — ,   第三十二【条  管委会在【拟订住房《公积金的缴存—比例:、确定住房公积金】的最高?贷款额度、最长贷款!期限等?重大事项前应当【。采取座谈会、听证】会等:。形式或者通过媒体】。广泛听取《单位和职工的意【见接受?社会监督 !   ?  第三十三条 】 管:理中心编制》。。的住房公积金—。年度预算《、决算应当经财【政部门审核后提交】管,委会审议 !    《 管理中《心应当在每年三【月底前向财政部门】和管:委会报送上年度【财务报告经》审计部门《审计:后向社会公布经管】委会审议的》上年度住房》公积金归集和使用】情,况、财务报》告和其?他需要说明的情【况 【    第三十四】条  管理中心【应当加强内部—制度建设建立审【贷分离、分级审批贷!款、财务交》叉复核和内部审计】等制度 》 , :   ?  第三十》五条  管》理中心不得有下列行!为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一)向他人提供担】保; 》。 :  :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二)在《证,券交易所债券市场购!买国债; —      ! ,  (三)购买企业!。债券; —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四)进!行任何方式的委托理!财 《 ?    第三—十六条  》管理:中心应当全面、准确!掌握单位及其—职工的相关》信息督?促,单位依法及时办【理住房?公积金缴存》登记和住房公积【。金账户?的设立、转移、注销!等手续? 》     》房产、工商、税务】。、,劳动保障和统—。计等有关行政管理】部门应当向管理中心!提供单位《及其:职,工的相关信息 【     !第三十七条》。  管?理中心应《当定:。期检查单位执行住】房公:积金管理相》关规定情《况被检?查单位?应当如实《出具与住房》。公积:金,管理相关的资—。料 ?。 《 ,   第《三,。十八条 《 管理?。中心:应当督?促,受委托?银行和担保机构【及时办理委托合【同约定的业》务并定?期检查、考》。核   !  受委《托银行?和担保机构应当严格!履行与?管理中心签订—的委托合同规范操】作, 《     第【三十九条  —单位:不为职工办》理,住房公?积金账户变更登记】、,封存、转移、启封】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等!手续的?职,工可以凭相》关证明材料》向,管理中?心,申,请督促办理;经督促!单位在十五日—内仍不办理的管理】中心可以依》职工申请予以办理】 —    第》四,十条  管理中心】和受委托银行应【当建立住《房公积金信息化管】理运作系统为单【位和职?工缴存、提取、使】。用住房公积》金和查?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!息提供高效、便【。。利的服务;单位应当!为职工建立》住房公积金个—人明细?账,接受职工查询本人住!房公积?金缴存情况 ! ,     管—理中:心和受委托》银行应当对住房公】积金信息及》时备份保障》住房:公积金信息安全和】业务正常开展—。。 《 ,     管理【。中心:。、受:委托银行、》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!对缴存人的住房公】积金账?户信息?负,有保密责任 !     —第四:十一条  对违反】住房公积《金管理规《定的行为单》位和个人可以向管】理中心投诉、举报管!理中心应当自—接到投诉、举报之】日起三十日内—提,出处理意见》并告知?投诉、举《报人 ? 》   ? 管理中心违反【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!的单位和个》人可以向其上级主】管部门或者财政、】审计、监察部—门,投,诉、举报有关—部门应当依法处【理   !  :第四:十二条  管理中】心、其他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】及其工作人员不履】行或者?不正确履《行法律?法规:规定的职《责由:本级人民政》府、监察《机关或者上级机关】追究其行《。政责任有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!责,令其改正可以—对直:。接负责的主》管,人员和其《他直接责任人员依】法给予?行政:处分;?构成: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!。责任  !   ?    (》一)未按照规定【设立住房公积金【专户的; — 《 ,       (二!),。未建:立职工住房公积【。金明细?。帐,或,者未发放职工—缴存住房公积—金有效凭证的—; ?。 : :  :    《  (三)委托管委!会指定银行以外的机!构,。。办理住房公》积,金金融业务》的,; ?   —  :    (四)未】按照规定《审批提取住房公积金!、审核缓缴住房【。公积金或者变更缴存!比例的?; ? ?    《   ?。 , (五)未》按照:规定发?放住房公积》金贷款?或者购?买国债的《; 》 ,     》 ,   (六)违【法,。向他人提供担保【、购买企业》债券或者《委托:理财的; — 《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七)未按照规定】使用:住房公积金增—值收益的; —     !  :  (八)不依法对!单位履行义务的情】。况进行监《督检查的;》 ,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《 (:九)拒绝职工、【。单位查询本人、【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!缴存:、提取情况的;【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十)应当实施行政】处罚不处罚或者违法!实施行政处罚的; !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》十一)利用职权【牟取部门或者个人利!益的:; —     》  :  (十二)—。法律、法规规定【的其他违法行为 】 《 ,    《第四十三条 —。。 单位不依》法办理住房》公积金?缴存登记或》者不为本《单位职工办理住房】公积金账《户设立手《续的逾期不依法【缴存:住,房公:积金或?者少缴住房公积金】的由管理中心—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!金管理?条例的?规,定,予以:处理 】    管理—中心申请人》民法院强制执行【时应:。当,提供申?请书和限期缴存通】知书 【。     》第四十四条  单】位有:下列情形《之一的由管》理中心?责,令其限期整改;逾期!不整改的可》以对单位处三千元】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!对负:有,直接责任《的主管人员处二【百元以上二千元以】下,罚款 《     】 ,   (一》)未按时办理住房公!积金的转移、封存】、变更登记、—注销登记手续的; !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二)】不按:规定出具提取证【明的;?。   】    《。  (三)拒—绝管理中《心检查、不》如实:提供与住《。房公:积,金管理有关资—料的; 《     !   ? (四)《阻挠符?合住房公积》金,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!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!。  —   第四》十五条  以—。欺骗手段违》法提取本人》住房公积金账户【内的存储余》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责!令限:期,退回违法所提款【。额并可以处违法【。所提款额百分之十】以下的?罚款:    !。 第四十六条 【 以欺骗手段违法】获得住?房公积?金贷款?的管理中心应当【责令借款人》限期退?回违法所贷》款额并可以取—消其一年至》五年的住《房,公积金贷款资格或】者处违法所贷款额】百分之五《。以上百?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!;构成犯罪的依【法追究刑事责—任 《 ?    单位出具】虚假证明《资料使职工违法【获得贷款的管理中】心除责令借》款人限?期退回违《法所:贷款额外并可以对】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!三万元以下的罚款】;构:成犯罪的依法追【究刑:事责:任 —     第四十】。七条 ?。 违:反本条例法律、【法规另有处罚规【定的依照其》规定:    ! 第四十八》条  办理工商【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!户、具?有,执业资?格的自?由职业者与》单位签订《劳动合同且有工资】收入的进城务—工人员可以申请缴存!住房公积金其缴存、!。。提取和使《用住房公积金—的办法由《管委:会另行制定》报,市人:民政府批准并向【社会公布后执—行,  【   ?第四十九《。条,  管理中心—可,以根据本条》例制定住房公—积金缴存、提取、】使用等实施细—则经:管委会审核》报市人民政府批【准并向社会》公布后执行 ! ,     第五【十条  《。本条例自2007年!。1月1?日起施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