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南京市住】房公积?金管理?条,例,  !。  : 第一条  —为了加强住房公【积金管理维护住房】公积金?。所有者的合法权【益促进城《镇住房建设》提,高居民居住水—平根据国务院住房】。公积:金管理条例及有【关法律、法规结合】本市实际制定本【。条例 ?  — ,  第二条 — ,本条:例适用于本》。市行政区域内—住房公积金的缴存、!提取、使用、管【理和监督 —   —  第三条  本】条例所称住房公积】金是指在职职工及】。。其所:在,单位按照职工工资】的一定比例逐月【缴存:具有保障《性和互助《性的长期住房储【金, ,。 : ,    》 职工个人缴—。存的和职工所在【单位:为职工缴存的住房】公积金属于》职工个人《所有 《 :  ?   第《四条  国家机关】、国有企业、城【镇集体企业、外商】投资企业、》城镇私营企业及【。其,他,城镇企业、事—业单位、民办—非企业单位》、社:会团体(以下—统称单?位)及其在职职【工应:当按时、《足,额缴存住《。房公积?金 【  :  第五条  南京!住房公积金管—。理委员会(》以下简称管委会)是!本市行政区》域住房公积金—管理的决策机构【    ! 南京住房》公积金?管理中心《(以下简称管理【中心)负责》实施:管委会?。决策和本市行政区域!。住房公积《金的管理运作监督】、,检查单位和职工设】立,、缴存、提取、使用!住,房公积?金情况依法履行行政!处罚职?能 【  :。。  管理《中心与其分支机构】(分中心、管理部)!应当实行统一—的规章制《度,进行统一核算—。   】  第六条》  财政、审—计、建?设、房产等部门和】。人民银行分支—机构:对本市行政区域【内住房?公,积金的?管理和?使用以?及法规、政策执行】情况依法实施监【督   !  市人民政—府有关部门和组织】应,当按照各自职—责协同管《理,中心:做好:住房公积《金管:理工作 — ?    第七—条  单位应—当自设立之日起【三十日?内持单位《。营业执照或》者设:立单位的批准文件】。。、组织机构代—码证、基本存款【账户开户许》可证、经《办,人身份证到管—理中心办理住房【公,。积,金缴存登记并自【登记之日起二十日】内持管?理中心的《审核文件《到受委托《银行办理《职工住?。房公积金《账户设立手续 】。     第!八,条  单位录用【职工的?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!十日内持录用职工的!证明文?件、:职工身份证》。和经办人身》份证到管理中心【办理住房公》积金缴存登记并自】登记之日起二十日】内持管理中心的【审,核文件到受委—托银行办理职工【住,房公积金账户—设,立或者转移手续 】   【  职工《与原单位终止劳动】关系的原单位应当自!劳动关系终》止,之日起三十日内到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】登记并自办》妥变:更登记之日起—二十日内持管理中】心的审核《文件到受委托—银行办理职工住房】公积金账户封—存或者转移手续【   】  第九条  住】房公积金缴》存比例由管委会【拟订:经市人民政》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!批准并向社》会公布后执行—  【  : 第十条《  管理中心—应当每年组织开【展本市?行政区域内住房【公积:。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!作,缴存基数的调整方案!由管理中心会同【。有关部门制定—经,。管委会批《准向社会公布后执行!。 ?。 ?    单位应当将!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!月缴:存基数告知职工并】到管理中心办—理,住房公积《金月缴存基数变更】手续  !   第《十一条  单位需要!提高住房《公积金缴存比—例或者确《有困难需要降低缴】存比例、缓》缴住:房,公积:金的应当经本—单位职工代表大会】或者工会讨》论通过并经管理中】。心审核报管委会【批准后自接到批准】文件之日起》十五:。。日内到管理》中心办?理变更手续 —     !单位降低《缴存比例或者缓【缴住房公《积金的期限》。不,得超过一年》超,过,一年需要继》续降低缴存比例【或者缓缴的应—。当在期满之日前【三,十日内按前款规定重!新办理变更手—续   !。  经?批准降低《缴存比?。例,。或者缓缴住房公【积金的单位》经,济效益好转后应当】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!缴缓缴款 】     —本条所称确有困【难是指单位具有【下列情形之一 ! , ,      —。 ,。  (一)发生【严重亏损《或者处?于停产?、,半停产状态的; 】    】 , ,   ?(二)经依法—批准:缓缴养?老和失业《。保险金的; — :   》   ?   (三)—其他确有《困难的?情,形 — ,    第十二条】  :单位合并、分立【或者产权发生变更时!原单位应当为职【。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!积金;无力补缴住房!公积:金的应当在明确【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!主体后方可办—理合并、分立或者】产权变更手续 !     核定!单位欠缴住房—。公积金的数额—时住房公积金—月缴:存基数?按照单位《或者职?工提供的相关证明】材料确定《;单位和职工均无法!提,供证明材料的—按照本市《统计部门公布—的上一年《度职:工月平均工资确【定, ?   》。 , 第十?三条:  单位名称、【地址:。、法定代表人—和,职工姓名、身份证号!码等与?住房公积金管—理相关?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!或者职?工应当自变更—之日起三十》日内到管《理中心办理变更【登记 ?     !第十四条  住房公!积金自存入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】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!定的:利率计息《利息归职工》个人所?有 【    本市住房公!积金利息结算—、缴存比例》以及月缴《存基数的执行—年度为当年的7月】1日:至次年?的6月3《。0日 ?  —   第十五条【  有下《列情形之一》的可以申请》提取本?人住房公积》金 ?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(—一):购买、建《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!住房的; 》 ,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》 (二?)离休、退》休的; 】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? (三)《。部分或者完全—。丧失劳动能力并与】单位:终止劳动《关系的?;,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(—四)出境定居的; ! ? ,。  :   ?    (五)偿】还购房贷款本息的】; : 》。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:(六)房租超—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!定比例的《; :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(七)!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!且户:口迁出本市或者户】口不:在本:市的; 《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》(八)国《务院住?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】等法律法《规规定的其》他情形?  【   依照前款第(!二,)、(三)、(四)!、(七)项》规定:。提取职工住房—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!销职:工住房公积金账【户 《 ?    《职工死?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!职工的继承人、【受,遗赠人可以》提取: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!内的存储《余,。额;无继承人也无受!遗赠人的职》工住房公《积金账户内的存储】余额纳入《住房公积金》的增值收《益, 《  ?   第十》六条  有下—列情形之一的可【以申请提取》本人住房公积金【用于支付房》租、物业专项维修资!金、:物业:服务费等费用— 》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,(一)享《受,城乡居民《最低生活保》障的; —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?(二)?本人:、配偶及子女因重】。。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!特别困难的; 】 , :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三)】连续失业两年—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!十五周岁、女职工年!满四十周岁家庭生】活特别困难的—; : :  《。  :     (四【)遇:到其他突发》事件造成家》庭,生活特别《困难的 !    第十—七条  职工申请提!。取住房公积金应【当向:管,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!证、所?在单位出具的提取】证明和其他相—关证明材料》  【   管理中心【应当自受理申请【。之日起三日内作出】准予提取或者不【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!申请人准予提取的】由,受委托银行办—理支付手《续 : ? ,     第十八】。条  缴存住—。房公:积金的职工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!买、建造、》翻建、大修自住住】房可以申《请住房?公积金?。贷款 ?   【  职工在本市行政!区域外购买》、建造、翻建、大】修自住住房》申请住房公积金【贷款的按照国家【和本省?的有关规《定执行 【  ?   第十九条【  申请住房—公积:金贷:款应当?符,合下列条件 —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》 (一)《申,请贷款?前缴:存住房公积》金,达到规定的》期,限; 】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—二)自有《资金支付房款不【低于规定的》比,例,。; —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三)》具有稳定《的经济收《入和贷款偿还—能力; !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四)》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!的债务; — ?    《  :   (五)提【供必要的担保—; 《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六)—根据需要规定—的其:他条:件 ? ,   》  前款《第,。(一)项中的规定期!。。限,。、第:(二)项中》的规定比例和第(】六,),项中的其他条件由管!理中心制定》经管委会《批准并向社会—。公布:后执行 !    借款人、】共同借?。款人一方已经办理住!房公积金贷款的【在未:还清住房公积—金贷款本息》之前不得再》次申请住房公积金】贷款 《 ?    《 第二十条  借】款人的借款期限加实!际年龄一《般不得超出其法定】退休年龄对连续【、足额缴《存五年以上且具有】稳定收入、》信用:良好:、有偿还贷款本【息能力的借款人可】以延长一年》至五年?    !。 ,第二十一条 — ,享,受城:乡居民最低生活【。保,。障,且生活特别困难的】借款人在《申请住房公》积金贷款购》买经济?。适用房时可》以向管理中心—申请住?。。房公积金贷款—利息补贴具体办法】由管委会另行—制定 《 ?     第—二,十二:条,  :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!高额度、最长期【限以及便《民的贷款《办法:由管理?中心:拟订:。经管委会批准并向】社会公?布后执行 【    — 第二十三条—  申?。请住房公积金贷【款的职工应当向管】理中心提交贷款【申请书?   】  管理中心自受理!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!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!者不准贷款》的决定并书面通【知申请人不》准贷款的管理中【心应当说明理由 ! ,     第二!十四条  职工可】以逐年或者逐月提取!住房公积金偿还购】房贷款本息 !     申【请,。逐,月提取住房公积【金偿:还购房贷《款本:息,的职工其住房公【积金账户内应当按】照,。。管理:中心的规定保留余额! : 《    第二十五】条  住《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!当划入售房单位(】售房人)《或者建房、修房承】担方在银行》开设的账户内不【得直接划入》借款人?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!借款人 !    《第二十六条  职】工提前偿还部分或】者全部住房公—积金贷款本息—放贷方不得收取违约!金 —     第二【。。十七条?  管理中心不【得向非住房公积【金缴:存职工发放住—房公积金贷》款;不得向》购买办公用房—、商业用房和—单,体车库的住房—公积金缴《存,职工发?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!    】 第二十八条—  :单位不得以》任何理由阻挠符合住!房公积金贷款—条,件的:职,工申:。请住房?公积金?贷款 《 ?   ?  对符合》住房公积《金贷款条件的借【。款人:。受,委,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!合同:的约定先提供住房公!积金贷款 —     】监督:。检查 —   《  第二十九条【  市人民政府【应当:加强对?住,。房公积?金,管理工作《的领导督促管—。委会、管理中—心依:法做:好住:房公:积金管理工作 】 ,     第三!十条 ? 住:房公积金的增值【收益应当存入管理】中心在受《。委托银行开立—的住房公积金—增值收益专户用【于建立住《房公积金《贷款风险准备金、】管,理中心?的管理费用和建设】城市廉租住房—的补充资金不—得,挪作他用 !    《 第三?十一条 《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!对本市行政区域【内住房公《积,金归集、提》取和使用情况的【。监督并向管委—会通报 《     !管,。理中心?在,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!、使用计划时应当征!求财政部门的意见】 ?   》  管委《会在审批住》房公积金归集—。、使用计划和计【划执行情况的报告】时必须?有财政?部门参加 》  — ,  第三十二条  !管委会在拟订—住房公积金的—缴存比例、确定住房!公积金?。的最高贷《款额度?、最长贷款》期限等重大事项前】应当采取座谈—。。会、听证《会等形式或者—。通过媒体广泛听取单!位和职工的意见【接受社会监督— —   ? 第三十三》条  管理中心编】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!预算、决算应当经】财政:部门审核后提交【管委会审议 — : ,  ?   管《。理中心?。应当在每《年三月底《前向财政《部门和管委会报【送上年度财务报告经!审计部门审》计后向社《会公布经管委会审】议的上年度住—房公积金归集和使】用情况、《财务报告和其—他需要说明》。的情况 】   ?  第三十四—条  管理中心应当!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建!立审贷分离、分级】审批贷?款、财务交叉复核】和内部审计等制【度, , ?     第【三,十五条?  管理中》心,。不得有下列行为【 《 ,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一》)向他人提供担保;!  【 ,      (二】)在证券交易所【债券:。市场购?买国债; 》 ,  》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三)购买】企业债券; 【  》 ,     》 (四)进行—任何方式的委—托理财 【  ?   第三》十六条  管—理中心应当全面【、准确?掌握单位及》其,职工的相关信—息督促单《位依法及时办理住房!公,积金缴存登记和住】房,公积金账户的设【立、转移、注—销,等手续 】     房产、工!商、税务、劳—动保障和统》计等有关行政—管理部门应当向【管理中心提供—单,位及:其职工的相关—信息 《    【 第三十七条—  管理中心应当定!期检:查单位执行住房【公积金管理》相关规定情况被检】查单:位应当?如,实出具?与住房公《积,金,管理相关《的资料 】     第—。三十八条  —管理:。。中心应?当督:促受委托银》。行,和,担保机构及》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!的业务并《定期检查、》考核 —。  ?。   受委》托银行和担保机【构应当?严格履?行与管?理中心签订》的委托?。合同规范《操作 《 《   ? ,第三十九条  单位!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!积,金账户变更》登记、封《存、转?移、启封和住—房公:积金提取等手—续的职工可以—凭相关证明材料【向管理?中心申请督促—办理;经督促单【位在十?五日内仍不办—理的管理中心可以】依职工申请予以办】理,  【   ?第四十?条  管理中心和受!委托银行应当—建立: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!理运作系统》为单位和职工缴【存、:提取、使用住房公】。积金和查询》住房公积金账户【信息提供高效、便利!的服务;单位—应当为职工建立住房!公积金?个人明细账接受职工!查询:本人住房公积—金缴存情况 【    【 管理中心和受委托!。银行应当对住—房公积金信息及时备!份保障住房公—积金信息安全和【业务正常开展 ! ?    管》理中心、受委—托银行?、单位和相关—工作人员对缴存人】的住房公积金—。账户信息《负有:保密责任 》    】 第四十一条  】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!理规定的行为单【位和个人可》以,向管理中心投—诉、举报管理中【心,应当自接《到投诉?、举报之日起三十】日内提出处理—意见并告《。知投诉、举》报人 ?    】 管理中心违反住房!公积金?管理:规定的单位和个【人可以向其上级主】管部门或者财政、审!计、:监察部?门投:诉,、,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!法处理 】     第四十】二条  管理中【心、其他有关—行政管理部门及其】工作人员不履行或】者不正确履行法律】法,规规定的《职责由本级》人民政?府、监察机关或者上!级机关追究其—行政责任有》。下列情形之一的【。应当责令其改正可】以对直接负责—的主:管人:员和:其他直接《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!政处:。。。分;构成犯》罪的: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 《    》 ,    (》一)未按《照,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!专户的; 》 ,    【 ,   ? (二)《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!金明细?。帐或:者未发放职工缴存】住房公积金》有效凭?证的;? 》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三)委托管委【会指定银行以—外的机构《办理住房公积金【金融业务《的; 】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四)未按照规【定审批提取住—房公:积金、审核缓—缴住房公积金或者变!更缴存?比例的; 》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五—)未按照规》定,发放住?房公积金贷》款或者购买》。国债的; !。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六)违法向他人提!供担保、购买企【业,债券或者委托理财的!;  】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七)未按照规!定使用住房公—积金增?值收益的; !。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》 (八)不依法【对单:位履行义务的情况进!行监督检查》。的; 【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九)拒绝职工、单!位查询本人》、本单?位住:。房公:。。积金的缴《存、提取情况—的; —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十)应《当实施行政处罚不】。处罚或者违法—实施行政处罚的【; 《 ,。      【 ,。  (十一)—利,用职权牟取部—门或者个人》利益:的; 》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十】二):。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!他违法行《为 《     第】四十三条  单位不!依法办理住房—公积金缴《存登记或者不为本】单位:职工办理住房—公积:金账户设立手—续的逾期不依法【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!少,缴住房?公积金的由管理中】心依照国务院—住房公积金管—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!理 : ?  ?   管理中—心申请人民法院强】制执行时应》当提供申《请书和限期缴存【通知书 】 ,    第四十四】条,  单位有下—列情形之一》的由管理《中心责令其限—期整改;逾期不【整改的可以对单【位处三千元以上【三万元以下罚—款,对负有直接》责任的主管》人员处二百元以【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! ?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一—。)未:按时办理住房公【积,金的转移、封—。存、变更登记、【注,销,登记:。。手续的; ! ,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》(二)不《按规定出《。具提取证《明的; 《 《     》。    (三)拒绝!管理中心检查、不如!实提供与住房公积】金管理有关资料【的; 】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四)—阻挠符合住》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!职工申请住房公积】金贷款的 【    — 第四十《五条  以欺—骗手段违《法提取本人》住房公积金账户【内的存?储余额的管》理中心应当》责令限期退回—违法所提款额—并可以处违法—。所,。提款额?百分之十以》下的罚?款, , 》    第四—十六条  以—欺骗:手段违法获得—住房:。公积:金贷款的管》理中心应当》责令借款人》限,期,退回违?法所贷款额并可【。以取消其一年至【五年的住房公积金贷!款资格或者》处违法所贷款额【百,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!。十以下?的罚:款;构?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刑事责任 》    】 单:位,出具:虚假证明资料使职】工违法获得贷—款,的管理中心除责令借!款人限期退回违法】所贷款额《外并可以对单位处】以三千?元以上三万元以【。。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!的,依法追究刑》事责任 》   —  第?四十七条  违反本!条例法律、》法规另有处》罚规定的依照其【规定 《     第!四十八条  —办理工商登》记的:。城镇个?体工商?户、具有《执业资格《的自由?职业者?与单位?签订:劳动合同《且有:工资收入的进城【务工:人员可?以,申,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!缴,存、提取和使用住】。房公:积金的办法由管【委会另行制定报【市人:民政:府批准并向社会公】布后执行 —   —  第四《十九条 《 管理中心可—以根据本《条例制定《住房公积金》缴存、?提取、使《用等实施细则经管委!会审:核报市人民》政府批准并向社【会公布后执行—   】  :。第五十?条  本条》例自2007年【1月:1日起?施行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