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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南京市住》房公积金《管理条例 【 》    第》一条  《。为了加?强住房公积金—管理维护住房公积】金所有者的合法【权益促进城镇住【房建设提高居民居】住,水平根据国务院住】房,公积金管《理条例及有关法律、!法规:。结合本市实际制【定本条例 【 ?    第二—条  本条》例适用于本市—行政区域《内住房公《积金的缴存、—提取、使用、管理】和监督?。   】  第三条 — 本:条,例所称住房》。公积金是指在—职,职工及其《所在单位按照职工】工资的一定比—例逐月缴《存具有保《障性和互助性—的长期住房储金 】     !职工个人缴存的和】职工所在单》位为职?工缴存的《住房公积《金属于?职工个人所有—  【。 ,。  第四条  国】家机关、国有企业、!城镇集体企》业、外商投资—企业、城镇私营企】业及其他《城镇企业、事—业单位、民办非企业!单位:、社会团体(以下】统称单位)及其【在职职工应当—按时、?足额缴?存,住房公积金 —    】。 第五条  南京住!房公:积金管理委员会(以!下简称管委会)【是本市行《政区域住房公—。积金管理的》决策机构 】     —南京住房《。公积金管《。理中心(《。以下简称管理中【心,)负责实施管委会】决策:和本市行政区域住】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!监督、检查单位【和职工设立、缴【存、提取、使—用,。住房公积金情况依】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! , ?     管【理中心与其分支【机构(分中心、【。管理部)应当实行】。统,一的规章《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! 》  :  第六条 —。 财政、《审,计、建?设、房产等部—门和:人民:银行分支机构—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住!房公积金的管理【和使用以及法—规,。、政策执《行情:。况依法?实施监督 》 :   》  市人民政府【有关:部门和组织应当【按照:各自职责协同管【理中心做好住房公积!金管理工作》。 》     第七【条  单位应当自设!立之日起三十—日内持单位营—业执:照或者设立单—位的:批准文件、》组织机构代码证【、基本存《款账户开户许—可证、经办人身【份证到管理》中心办?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!记,并自登记之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!中心的审《核文件到受委托银】行,。办理职?工住房?公积金账户设—立手续 】     第八条】  单位录用—职工的应当自录用】之日起三十日—内持录用职工的【证明文件、职—工身:。份证:和经办人身份证到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!积金缴存登》记并自登记之日【起二十日内持管理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!委托银行办》理职工住房公—积,金账户设立》或者转移手续 】 :     职工与!原单位终止劳动关】系,的,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!系,终,止之日起《三十日内到管—理中心办理》变更: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!记之日起《二十日内持管理中】心的审核文件—到受委托银行—。办理职工住房—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!转移手续 》 《。。 ,。 ,   第九》条  住房公积金缴!存比例由管》委会拟订《经,市人民政府审核报】省人民政府批准并】向社会公布后—执行 】    第十条【  管理中心应【当每年组织》开展本市行政区【域内住房公》。积金缴存基数—的调整工作缴—存基:数的调整方案由【管理中心会同—有关部?。门制:定经管委会批准向社!会公布后执》行 《   》  单?位应当将调整后【的住房公积金月缴】存基数告知职工【并到管理中心办理住!房,公积金月缴存基数】变更手续 》 ,     】第,十一条?  单位《。需要提高住房公积】金缴存比例或者确有!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!例、缓缴住房公积】金的应当经》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!或者工会《讨论通过《并经管理中心审核】报管委会《批准后自接到批【准文件之《日起十五《日内到管理中心办】理变更手续》 —    单位—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!缴住房公积金的【期限:不得超过一》年超过一年需要继】。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!缓缴的应当在期【满之日前《三十日内按前款规定!。重新办理变更手续】  【   经《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!者缓:缴住房公积》金的单位经》。济效益?。好转后应当提高缴存!比例或者补》缴,缓缴款 !    本条所称确!有困难是《指单位具有下列情形!之一 》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一)发!生严重亏损或者处于!停产、半停》产状:态的:; — ,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二)经依法!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!保险金的; !。 ,。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》(,三)其他确有困难的!情形 】 ,   第十二条 】 单:位合并、《分立或?者产权发生》变更时原单位应当为!职工:补,缴欠缴的住房—公积金;无力补缴】住房公积金》的应当在明确住房公!积金:补缴责任主体后【方可办理合并、分立!。或者产?权变更手《续, : ,     核定!单位欠缴住》房,公积金的《数额时住房公积金月!缴存基数按照单位】或者职工《提供的相关证明【材料确?定;单位和职工均】无法提供《证,明材料的《按照本市统计部门】公布的上一年度【职工月平《均,工资确定 【 ?    《。第十三条  单位名!称,、地址?、法定代表人和职工!姓名、身份证号码】等与住房《公,积金管?理,相关信息发生变【更的单位或者职工】应当自变更之—。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!中心办理变更登【记 ?     】第十四条 》。 住房公积金自【存入职工《住房:。公,积金账户之日起按】照国家规定的利率】计息利息归职工个】人,所有 》 :     本—市住房公积金利息】结算、缴存比例【。。以及月缴《存基数的执行年【度为当年《的,7月1?日至:次年的?6月:3,0日 》  《   ?第十五条  有下列!。情,形之:一,的可:以申请提取本—人住房公积金—  【。 ,。。     》。 (一)购买、建】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!。住房的; !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二)离休、退休!的; 】  :     》 (三)《部分或?者完全丧失劳—动能力并与》。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!; 》   《    《  (四)出境定居!的,; ?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五》)偿还购房》贷,款本息的《; ? ?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《六,)房租超出家庭工】资收:入的规定《比例:。的; —    》   ?。  (七)与单【位终止劳动》关系且户口迁出本】市或者户口不在【本市的; 》 ,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 【。(八)国务》院住房公积金—管理条例等》法律法规规》定的其他情形 】 《。    《依照前?款第(二)、(【三)、(四》)、(七)》项规定提取职工住】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!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!账户:   】  职?工死亡或者被—宣告死亡的职工【的继承人、受遗赠】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!公积金账户内的存】。储余额;无继承人也!无受遗?赠人的职工住房【。公积金账户内的【。。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!积金的增值收—益 :。   【  第十六》条 : 有下?。列情:形之一的可以—申请:提取本人住房公积】金用于支付房租、】物业专项《维修资金、物业服】务费等费用 —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》(一)享受城—乡居民最低生活保】障的; !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二):本人、配偶及—子女因重大疾病造】成家庭生《活特别困难的—; 《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三)连!续失业两年以上【且男职?工年满四十五周【岁、女职工年—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!特别困难的;—    !  :   (四)—遇到其他突发—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!别困难的 》 《  :   第十七条【  职工申请提取住!房公:积金应当《向管理中心》提,供,本,人身份?证、:。所在单位出具—。的提取?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!。材料 》     管】理中心?应当:自受理申请之日起】三日内作出准予提】取,或,者不准提《取的:决定并通知申请【人准予提取的—由受委托银行办理】。支付手续 】  ?   第十》八条  缴存住房公!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!政区域内购买、建】造、:翻,建、大修自住住房可!以申请住房》公积金贷款 】    — 职工在本市行政区!域外购买《、建造、翻建—、大修?自住住房申》请住房公积》金贷:款的按照国》。。家和:本,省的有关《规定执行 】     第【。十九条  申请住房!公积:金贷款?应当符合《下列:条件: ?    — , ,   (《。一)申请贷款前缴】存住房公《积金达到规定的期】限; 】    《  :  (二)自有资】金支付房款不—低于规定的》比,例; — :   ?   ?。  (三)具有【。稳定的?经济收入和》。。贷款:偿还:能力; — ,  ?   ?    (四)【无,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!债务:; 《。 ,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五》),提供必要《的担保; 【 :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,六)根据《需要规定的其他条】件 》 ,。     前款第(!一,)项中的规》定期限、第》(二)项中的规【定比例和第》(六)项《。中的其他条》件,由管:理中心制定经—。管委会批准并向社】会,公布后执行》 》     借款人】、共:同,借款:人一方已经》办理住房《公积金贷款的—在未还清住房—公积金贷款》本息之?。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!公积金贷款 【 ? ,    第二十条 ! 借:款人的?借款期限加》实际年龄一般—不得超?出其法定《退休年龄对连续、】足额缴存五年—以,上,且具有稳《定收入、信用良好、!有偿还贷款本息【能力的借款人—可以延?长一年至五年 】   —  第二十一条 】 享受城乡居民最低!生活保?。障且生活特别困难】的借款?人在申请住房公【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!用房时可以向管理中!心,申请:住房公?。积金贷款利息补贴】具体办法由管委会】。另行制定 —     】第二十二条》  住房公积—金贷款的最高额度】、最:长期限以《及便民?的贷款办法》。由管理?。中心拟订经管—委会批准并向社会】公布后执行 !     第二十!三条:  申?请住房公积金贷款】的职工应《当向管理中心提【交贷款申请书 ! ?    管理中心自!受理贷款申请之日】起十五日内作出【准予贷款《或者:不准贷款的》决定:。并书面?通知申请人不—准贷款的管理中心】应,当说明理由 】     第】二十:四条  职工可【以逐年或者逐—月提取住房》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!本息 》     申】请逐月提取住房公积!金偿还购房贷—款本:。息的:职工:其,住房公积金账户【内应当按照管理中心!的规定?保留余?额 —    《 第二十五》条  住房公积【金,贷款资金应当划【入,售房单位(售房人】)或:者建房、修房承担方!。在银行开《设的账户内不得【直接划入借款人【。账,。户或者支付现—金,给借款人 】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六条 《 职工提前》。偿还:部分或者《全部住?。房公:积,金贷款?本息放?贷方:不得收取违》约金 《 ?  :   第《二十七条 》 管理中心不得向】非住房公《积,金缴: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!金贷款;不得向购买!办,公用房、《商业用?房,和,。。单体车库的住房【公积金缴《存职工发《放,住房公积金贷款 ! 《    第》二十八条  单【位不得?。以任何理由》。阻挠符合住》房公积金贷款—条件:的职:工申:请住房公积金贷【款  】   对符》。合住房?公积金贷《款条件的借款人【受,委托银行应当—。。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!。先提供住房公积金】贷,款, :   —  监督检查 【 , :   《  第二十九条【  市人民政府应】当加强对住房公积】金管理工《作的领?导督促管委》会、:管理中?心依:法做好住房公积金管!理工:。作 《 :    《。 第三十《。条  住房公—。积金的?增值收益《应当存入管》理中心在受委托【银行开?立的:住房公?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!于建:。立住房公《。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!、管:理,中心的管理费—用和:建设城市廉租住房】的,补,充资金不得挪作他用! :     】第,三十一条  财【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!市行政?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!集、提取和使—用情:况,的监督并向管委【会通报 《 : ,  ?   ?管,理,中,心在:编制:。住房:公积金归《集、:使,用计:划,时应当征求财政部】门的意见 【    — 管委会在审批住房!公积金归《。。集、使用计》划和计划《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!须有财?政部门参加 】 ?   ?。 第三十二条  】管委会在拟订住【房公积金的》缴存比例、确—定,住房公积金的最【高贷款?。额度、最长贷—。款期限等重大事项前!应当采取座谈—会、:听证会等形》式或者通过媒—体广泛听取》单位和职工的意见】接,受社会监督 】     第】三十三条《  管理中》心编制的住房公积】金年度预算、决算应!当经:。财政部门审核后【提交管委会审议 ! ,     【管理:中心应当在每年三】月底前向财政部门和!。管委会报《送上年度财务报【告经审计部门—审计后向《。社会公?布经管委《会审议的上年度【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!用情况、财务报告】和其他需要》说明的?情况 【。     第三【十四条 《 管理中心》应当加强内部制【度建设建立》审贷分离、》分级审批贷》款、:财务交叉复核和内部!审计等制度》 《 ,     第三十五!条  ?管理中心不得有下列!行为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,一)向他人提供【担保:。;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(二】)在证?券,交易所债《券市场?购买国债; 【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 (三!)购买企《业债券; 】 :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,(四)进行任—何方:式的委托《理财 ? ?    》 ,第三十六条  管】。理中心应当全面、准!确掌握单位及其职工!的相关信《息,督促单位依法及【。。时办理?住房公积金缴—存登记和住》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!、转移、注销等手】续 — ,    房产—。、工:商、税务、劳动【保障和统计等有【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!。向管理中心提—供单位及其职工的】相,关,信息:  【   ?第三十七条  管】理中心?应当定期检查—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!管,理相关规定情况被】检查单位《应,。当如:。实出具与住》房公积金管理相关】的,资料: —    第三十【八条 ?。。 管理中心应当督】促受委?托,银行和担保机构【及时办理《委托合同约定的业】务并定期检查、考核! ?。 :     受委托银!行和担保《机构应?当严格履行与管【理中心签订》的委:托合同规范操作 !。    【 第三十九条 【 单位不为职工【办理住房《公积金账户变更登记!。、封存、转移、【启,封,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等!手续的?职,工可以凭《相关证明材料向管】理中:心申请督促办—理;经督《促单位在《十,五日内仍不办理的管!理中心可《以依职?工申请予以办理 】。。   【  第?四十条  》管理:。中心和受委》。托银行应当建立【住房公积金信息【化管理运作》系统:为单位?和职工?缴存、?提,。取、:使用住房公积—金和查询住房公积金!。账户信息提供高效、!便利的服务;单位】。应当:为职工建立住—房公积?。。金个人明细账接受职!工查询本人》住房公积《金缴存情况 】    — 管理?中心:和受委托银行应【当,对住房公积金信息及!时,备份保?障住房?公积金信《息安全和业务—正常:开展  !   ?。管,。理中心、受委托银】行,、单位和相关—工作人员对缴存人的!。住,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负!有保:密责:任 》     第【四十一条《  对违反住房公积!金管理规定的行【为单:位,和个人可《以向管理中心—。投,诉、举报《管理中心应当自接】到投诉?、举报之日》起三十日内》提出处理意见并【告知投诉、》举,报人 【   ?  管?理中:心违反住房公积金管!。理,规定的?单位和个人可以【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!者财政、审计—、,监察部?门投诉、《举报有关部门应当】依法处理《 ?     第四!十二条?  管理中心—、其他有《关,行政管理部》门及其工作人—。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!履行法律法》规规定的职责由本级!人民政府、监察机】关,或者上?级机关?追究其行政责—任有下列情形之【一的应当责》令其改正可以对直接!负,责的主管人》员和其他直》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!行政处分;构—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刑事责任《 《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一)未按照规】定设立住房公积金】。。专户的; ! ,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?二)未建立职工住】房公积金明细帐【或者未发放》职工缴存住房公【积金有效凭证—的,;   !    《 , (三)《委托管委会》指定银行以外—的机构?办理住房公》积金金融业》务的;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:四)未按照规定审】批提取?住房公?积金、审核缓缴住房!公积金或者》变更缴存比例的【。; —  : ,     》 (五)未按照规定!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!。或者购买国债—的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六)违法向他人提!供担保、购买企业债!券,或者委托理》财的;? 》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》七)未按《照规定使用住房公】积金增值收益的【; —   ?  : , ,  (八)不—依法对?单位履?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!督检查的; ! ,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九)拒绝职【工、单位查询本人、!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!缴存、提取情况【的; 】 ,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十)》。应当实施《行政处罚不处罚【或者违法实施—行政处罚的; !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十【一)利用《职权牟取部门或【者个人利益的; 】 ? ,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十:。二)法律、法规规定!的其他违法行为 ! 《    第四十三】条 : 单位不依法—办理住?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!者不为本单位职【工办理住房公积【。金账户设《立手续的逾》期不依法《缴存住房公积金或】者少缴住房公积【金的由?管理中心依照国务】院住:房公积金管理条【例的:规定予以处》理 》 ,    《 管理中心申请人民!法院强制执行时应】当提供申请》书,和限期缴存》。通知书 !    《第四十四条  单位!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由管理?中心责?令其:限期整改;逾期不】整改的可以对单【位处三千《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!款对负有直接责任】的主管人员处二百】元,以,。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!。。 :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》(一)未按时办理】住房公?积金的?转移:、封存?、变:更登记、注销登记】手续的; 【     【  :  (二)不按【规,。定出具提取证—明的; 《     !   ?。 (三)拒绝—管理中?。心检查、不如实【提供与住房》公积金管理有关【资料的?; :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四【)阻挠符合》住,房公积金贷》款条件的职工申【请住:房公积金贷款的 】 ,   —  第四十》五,条  以欺骗手段违!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!。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!的管理中心应当【责令限期退回违【法,所提款额并可—。以处违法所》提款额百分之—。十以下的罚款 【     !第四十六条 — 以欺?骗手段违法》。获得住房公积金贷】款的管理中》心应当责令借款人限!期,退回违法《。所,贷款额并可以—取消其一年至—。五年的住房公积金贷!款资:格或者处违》法所贷款额百分【之五以上《百分:。之三十以下的—罚款:。。;构成犯罪的依【法追究刑事责—任 — ,  : , 单位出具》虚假证?明资料使职工—。违法获得贷款的管】理中心?。除责令借款人限期】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外!并,可以对单位处以三】千元以上三》万元以下的罚款;构!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。刑,。事责任 【     第四】。十七条  违反本】条例法律、法—规另有处罚》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!     !。第四十八《。。条  办理工商登记!的城:镇个体工商户、具有!执,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!与单位签订劳—动合:。同且有工资收入的进!。城务工人员可以申】请缴存住《房公积金其缴存、提!取和使用《。住,房,公积金?的办: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!报市人民政府—批准并向社》会公布后执行 】 ?  :  : 第四十九条  管!理中心可以根据本】条例制定住房—。公积金缴存、提取】、使用等实施细则】。经管委会审核报【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!社会公布后执行 !     第!五十条?。 , 本条例自200】7,年,1月1日起施行【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