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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市住房!公积金?管理条例 】    【 第一条  为【了加强住房公—积金管理维护住房】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!权,益促进城镇住房【建设提高居民—居住水平根据国务】院住房公积金—管理条例《及有关法律、法规结!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!。例, ?     第二!条  本条例适【用于本市《行政区域内住房【公积金的缴存、【。提取、使用、管理和!监督  !   第三条  】本条例所称》住房公?积,。金,是指在职职工及【其所:在单位?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!比例逐月《缴,存具有保障性—和互助性的长期【。。住房储金 【。     职】工个人缴《存,。的和职工所在单【。位,为职工?缴存的住房公积【金,属于职工《个人所有 —。    【 第四条  国家】机关、国有企业【。、城镇?集体企业、外商投】资企业、城》镇私营企业及—其他城镇企业、【事业单位、民办非】企,业单位、社》。会团体(以》下统称单位)及其在!职职工应当按时【、,足额缴存住房公【积金 《     第!五条  南京—住房:公积金管理》委员会(以下简【称管委会)是本市】行政区域住房公积】金管理?。的决策机构 — 《     》南京住房公积金【管理中心(以下【简称管理中心)负】责实施管委会决【策和本?市行政区域住房公】积金的管理运作【监督、检查单—位和:职工:设立、缴《存,、提取、使》用住房公积金情况依!法履行行政》处罚职能 【  《  : 管理中心与—其分支机构》(分中心《。、管理部)应—当实行?统一的规章》制度:进行统一核算 ! :     》第六条 《 财政、审》计、建设、房产等部!门和:人民银?行分支?机构对本市行政【区,域内住房公积金【的管理和使》用以及法规、政策】执行情况《。依,法实施监督 【 :。。     市人】民政府?。有关部门和组织应】当按照各自职责协】。同管理中心做好住房!。公积金管理工作【 , 》  : , 第七条  单位】应当自设立》之,日起三十日内持【单位营业执照或【者设立单位》的批准文件、组织】机,构代码证、》基本存款账户开【户许可证、》经办人身份证到【管理中心办理—住房公积金缴存【登,记并自登《记之日起二十日内】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!件,到受委托《银,行,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!账户设立《手续 —     —第八条  单位录】用职工?的应当?自录用之日起—三十日内持录—用职工的证明—文件、职工》身份证和《。经办人身份证到管】理中心办理住房公】积金缴存《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!二十日内持管理【中心: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!银行:办理职工住》房公积金账》户,设,立或者?转移手续 【   》  职工与原单位】终,止劳动?关系的原单位应当】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!起三十日内到管【理中心办理变—更登记并自办—。。妥变更登记之—日起二十日》内持管理中心的审】核文件到受委托银】。行办理职工住房公】积金:账,户封存或者转移【手续: 》    《 第九条  住房公!积金缴存《比,例由:管委会拟订经市人】民政府?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!准并向社会》公布后执行》 《    》 第十条  管【理中心应当每年【组织开展《本市行?政区域内住房—公积金缴《存基:数的:调,整工作?缴存基数的调整方案!。由管理中心会同【有,关部门?制定经管委》会批准向社会—公布后执行 】     单位!应当将调整后—的住房公《。积金月缴《存基:数告知职工并到管理!中心办理住房—公积金月缴存基【数变更手续 !  ?   第十一条【  单位需》要提高住房》公,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确!。有,困难需要降》低缴存比例》、缓缴住房》公积金的应当经【本单位职《。工代表?。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!过并经?管理中心《审,核报管委《会批准后自接到【批准:文件之日起十—五日内到管》理中心办理变更手】续,  【   ?单位:降低缴?。存比例或者缓缴【住房公?积金的期限不得超】过一年超《过一年需要继续降】低缴存比《例或者缓缴的应当】在期满之日前三【。十日:。内,按前款?规定:重,新办理?变更手续 — 《   ? 经批准降》低,缴存比例或者—缓缴住房《公积金的单位—经济效益好》转后应当提高缴存】。比例或?者补缴缓缴款 】 :     本【条所称?确有:困难是指单》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! , ,      !  : (一)发》生严重亏损》或者处于停产、【。半,停产状态的;— , ? :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二)经依【法,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!保险金的; 】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三)其】。他确有困难的情形】 :     】第十二条  单位合!并、分?立或者产权》发生变更时原单位应!当为职工补缴欠缴】的住房公《积金;无力补缴【住房公积金的应当】在明确住房公积【金补:。缴责:任主体后方可—办,理合并、分立或【。者产权变《更手续 — ?    核定单位欠!缴住房公《积金的数额》时住房公积金月【缴存基数按照单【。位,或者职工提供的相】关证明材《料确定;《单位和职工均无【法提供证明材料的按!照本市?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!。年度:职,。工月平均工资确【定 :  —   第十三条  !单位:名称、地址》、法定代表人和职工!姓名、身份》证号码等与》住房公积《金管理相关信息【发,生变更的单位或【者职工应《当自变更《之日起三《十日内?到管理中《心办理?变更登记 —    【 第十四条  住】房公积金自存—入职工住房公—积金账?户之日起《。按照国?家规定的利率计【息利:息归职工个人—所有 】    本》。市住房公积金—利息结算《、缴存比例以—。及,。月缴存基数的执行】年,度为当年的》7月1日至次年【的,6月:30日 【 :    《第十五条  有下】列情形之一》的可以申请》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! 》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 (一!)购买、建》。造、翻建、大—修自住住房的; 】 《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二)离】休、:退休的; 】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三)》部分或者完全—丧失劳动能力并【。与单位终止劳动【关系的?; ? ?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四)出—境定:居的; !     》。   (五)偿【还购房贷款本息【的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六)房租超出家【。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!例的; !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七)与单位终【止劳动关系且户口】迁出本市或者—户口不?在本市?的; — :  :   ?   (八)国务院!住房:公积金管理条例【。等法律法规》规定的其《。他情:形 :  —   依照前款【第(二)、(—三)、(四)—、(七)项规—定提取职工》住房公积金的—应,当同时注销职—工住房公积金—账户  !   职工》死亡或者被宣告【死亡的职工的继承】人、受遗赠》人可以提取职工住】。房,公,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!。额;无继承人也【无受遗赠人》的职工?住房公积金账户内】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!公积:金的:增值收益 — :    》 第十六条  有】下列情形《之一的可以申请【提取本?人住:房公:。积,金,用于支付房租、【物业:专项维修资金、物业!服务费等费》用 ?     】 ,   ?(,一):享受城乡居》民最:低生活保障的; 】 ? :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二:)本:人、配偶及子女【因重大疾病造—成家:庭生活?特别困难《的; ? ,。。。  》   ?    (三—)连续失业两年以上!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!。周,岁、女职工年满【四十周岁家庭生【活特别困难的; !。。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四)遇】。到其他?突发事件造成家【庭生:活特别困难的 !。   》  第十《七条  职工申请提!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!管理:中心提供本》人身份证、所在单】位出具的《提取证明和其他【相关证明材》料 《 :     管理【中,心应当自受理申请】之日起三日内作出】准予提取或者—不准提取的决—定并:通知申请人准予提】取的:由受委托《银,行办:理支:付手续 【     第【十八条?  :。缴存住房公积—金的职工在本市行】政,。区域内购买》。、建造?、翻建、大修—自住住房可以—申请住房《公,积金贷款 【。 ,    》 职工在本市行【政区:域外购买、建造【。、翻:建、大修自住住【房,。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】。款的按?照国家和本省的【有关规定执行 【 》    第十九【条  申《请,住房公积金贷—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! 》 ,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一)申请—贷款前缴存住房【公积金达《。到规定的期限; !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(二【)自有资《金支付房《。款不低于规定的【比例; 《 》。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三)具!有稳定?的经济收入》和贷款偿还能力;】。 , 《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四)无—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!债,务; 【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五》)提供?必要:。的担保; — 《 ,   ?    (六)根】据需要规定的其【他,条件: ? ?    前》款第:(一)项中的规定期!限、:第(二)项中的规定!比例和第(六)【项,中,的其:他条件?由管理中心制—定,经管委会批》准,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!   】 , 借款人、共同【。。借款人一方已经办】理,住房公积金贷款【的在未还清住房【公积金贷款本息之】。前不得再次申请住】。房,公积金贷款 — 《     》第二十条  —借款人的借款期【限加实际年龄一般不!得超出其《法定退休年龄—对连续、足额—缴,。存五年以上》且具有?。稳定收入、信用良好!、有偿?还贷款本息》能力的借款人可以】延长一年至五年 ! ?     第二十一!条  享受城—乡居民?最,低生活?保障且生《活特别困《难的借款人》在申:请住房?公积金贷款购买经】济适用房时可以向】。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!积金贷款利息—补贴具体办法由管委!会,另行制定《   】  :第二十二条》 , 住房公《积金贷款的》。最高额度《、最长期限》。以及便民的贷款办】法由管理《中心拟?订经:管委会批准并向社】会公布后执行 【 ,。。 《   ? 第:二十三条《  申请住房公积金!贷款的?职工应?当向管?理中:心提交贷款》申请书 《 《     管理中心!自,。。受理贷款申请之【日起十五日内作【出准予贷款或者不】准贷:款的决定并书面【通,知申请人不准贷款】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!理由 《   —  第二十四条 】 职工可以逐年或者!逐月提取住房—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!本息 ?    】 申请逐月》提取住房公积金偿】还购房贷款本息【的,职工其住房》公积金账户内应【当按照管理》中心的规定保留【。余额:   】  第二十五条  !住,房公积金贷》款资金应当划入售】房单:位(售?房,人,)或者建房、修房承!担方在?银行开设的账户内】不得:直接:划入借款《人账:。户或者?支付现金给》借款人? —  : , 第二十六》条  职工提前偿还!部,分或者全《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!息放贷方《不得收取违约金 ! :。 ,    《 第:二十七条  管理中!心不得向非住房公】积金缴存职工发放】住房公积金贷款【;不得向购买—办公用房、商—业用房和《单体车库的住房【公积金缴《存职工发《放住房公积金—贷款 》  《   第二十—八条:  单位不得以【任何:理由:阻挠符合住房—公积金贷款》条件的职工》申请住房公积金【贷款 》    — 对符合住房公【积金贷款条件的【借款人?受委托银行应—当,按照委托合同—的约:定先提供住房公【积金贷款 】     监督检!查 》   《 , 第二十九》条  市人民政府】应当加强对住房【公积:金管理工作》的领导督促管委【会,、管:理中心依法》。做好住?房公:积,。金管理工作 】  《   第三十条  !住房公积金的增【值,收益应?当存:入管理中心在受委托!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!金增:值收益专户用于【建立住房公》积金贷款风险准【备金:、管理中心的管理费!用和建设城市廉【租住房的《。补充资金不得挪作】他用 —     —第三十?一条  财政部门应!当加强?。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住!房公积?金归集、《提,取和使用情况—。的监督并《。向管委会通报— 《 :    管理中心】在编:制住房公《。积金归集、使用计划!时应当征求财—政部门的意见 !  《   管《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!。金归集、使用计划】和计划?执行情况的报告时】必须有财政》部门:参加 《  》   第《三十二条《  管委《会在拟订住房—公积金的缴存—比,例、确定住房公积金!的最高贷款额度、】最长贷款期限等重】大事:项,前应当?采取座谈会》。、听证会等形式或】者通过媒体广—泛听取单位和职工】的意:见接受社会监—督  】   第三十—。三条  《管理中心编》制的住房公积金年】度,预算、决算应当经财!政部门审核》后,提交管?。委会审议 】。   《  :管理中心应当在每年!三月底前向财政部】门和:管委会报送》上年:。度,财务报告经审计【部门审计后向社【会公:布,经管委?会审议的上年度住房!。公积金归集和—使用情况、财务报告!和其他?需要说明的》情况 》     第三!十四条?。  管理中心应当加!强内部制度建设【建立审贷分》离、:分级审批《贷款、财务交叉【复核和内《部,审计等?制度: ,    】 第三十五条  】管理中心不得有下】列行为 —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《(一)向他人提【供担保;《 :    【   ?  (二)在—证券交易所债券【市场购买国债; ! 《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《(三)购买企业【债券:; 《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四】)进行任何方式的委!托理财 】    《 第三十六条  管!。理中心应当》全面、准《确掌握?单位及其职》工的相关信息督促单!位依法及时办理住房!公积:金,缴存:登记和住房公积【金账户?的设立、转》移,、注销等手续 【 《 ,  :  房产、》工,商、税务、劳动保】障和:。统计:。等有关?。行政管理部门应当】向管理中心提—供单位及其职工的相!关信息 】     第三十七!条,  管理中心应【当定期?检查:。单位执行住房公积】金,管理相关《规定情况被检查【单位应当如》实出具与住房公【积,金管理相关的资【。料,。 —。    第三十【八条  管理—中心应?当督促?受,委托银行和担保【机构及时办》理委:托合同?约,定的业务并定期检】。查、考核 》 : ?    受委托【银行:和担保机构应当严】格履行与管理中心】签订的委托》合同规范《操作:。 , 《  :   第《三十九条  单位】不为职工《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!变更:。登,记、封存、》转移:、,启封和住房公—积金提取等手续【的职工可以凭—相关证明材料—向管理中心申—请督促办理;经【督促单位在》。十五日内仍》不办理的管理—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!予以办理 》   【  第四十条  管!理中心和受委托银】行应当?建立:。住房公积金信—息化管理《运作系统为》单,位和职工缴存、提取!、使用住房公积金】和查:询住房公积金—账户信息提供高【效、便?利的服务;单位应当!为职工建立住房公】积金个人明细账接受!。。职工:。查询本人《住,房公:积金缴存情况 !    — 管理中心和—。受委托银行应—当对住房公积金【信息:及时备份保障住房公!。积金信息安》。全和业务正常开展】  【。   管理中心、】受委托银行、单【位和相关工》作人员对缴》存人的住房公积金】账户信息负有保【密责任?    !。 第:。四十一条  对【违反住房公积金【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!和个人可以》向管理中心》投诉、举报管理中】心应当自《接到:。投,。诉、举报之日起【三十日内提》出处理意《见,并告知投诉》、举报?人 —  :   ?。。管理中心违反住房】公,积金:管理规定的单—位和个人可》以向其上级》主管部?门或者财政、审计】、监察部门投诉、举!报有关部门应—当依法处《理   !  第四十二条 】。 管理?中心、?其他有关《行政管理部门—及其工作人》员不履行或者—不正确履行法—律法规规定的职责】由本级人民政府、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!。。关追究其行政—责,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!应当责?令其改正可以对直】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】。和其他直接责—任人员依法给予行】政处分;构成犯【罪的依?法追究刑事责任 ! ?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一)未按照规定】设,立住:房公积?金专户?的; 》    —。  :   (二)未建立!职,工住房公积》金明细帐或者未【发放职工《缴存住房《公积金有效凭证的;! ? :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《三)委托管委会指】定,银行以外的机构办】理住房公积》金金融业务的; 】 》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四,)未:按照规定审批—。提取住房公》积金、?审核缓缴住房—公积金或者变更【缴存比例《的; —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—五)未按照》规定发放《住房公积金》贷款或者购买国债的!。;, : ,   》  :    (六)违】法向他人《。提供担?保、购买企业债券】。或者委托理财的【; ?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》 (七)未按照【规定使用住》房公积金《增值收益的; 】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八)不依法》对单:。位履行义务的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!; ?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九—。。)拒绝?职,工、单位查询本人】、本单位《住房公积金》的缴存、《提取情况《的;  !    《  :。 (:十)应当《实施行政处罚—。不,处罚或者违法实施行!政处罚的; !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十一)利用职!权牟取部门或者个人!利益的; 【  《 ,     》。。 (十二)法律、】法规规?定的其他《违法行为 — ?  :   第四十三条】  单位不依法【办理住房公》积金缴存《登记:。或者不?为,本单位职工》办理住房《公积:金账户设立手续【的逾期?不依法缴存住房【公积金或《者少缴住房公—积金的由管理中【心依照国《务院住房公积金管】理条例的规定予【以,。处理 》    — 管理中心申—请人民法院强制执】行时应当《提供申?请书和限期》缴存通知书》    ! 第四十四条—  单位有下—。列情形之一》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其!限期整改;》逾期不整改的可【以对单位处三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!罚款对负有》直接责任的主管人】员处二百《元以:上,二千元?以下:罚款 ?  —  :     (—。一)未按时办理【住房公积金》。的转移、封存、变】更,登记、注销登记手】续的; 【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》 (二)不按规定出!具提取证明》的;  !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三)—。拒绝管?理,中心检查、》。不如实提供与住房公!积金管理有关资【料的; !  :   ?   (四》)阻:挠符合住《房公:积金贷款条》件,的职工申请住房【公积金?贷款的 !    第四十五条!  以欺骗手段违法!提,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!户内的存储余额【的管理中心应当【责令限期退回—违法所提款额并可以!处,违法所?提款额百分》之十:以下的罚款》   】  第四十》六条:  以欺骗手段违法!获,得,住,房公积金贷款—的管:理中心应当责令【借款人?限期退回违法所【贷款:额并可以取消其一】年至五?年的住房公》积金贷款资格或者】处违法所《贷,款额:。百分之五以》上百分之三十—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!罪的依?法追究刑《事责任 【   《。  单位出具—虚假证明资料—使职工违法获—。。得贷款的《管理中心除责令借款!。人限期退回违—。法所贷款额外—并,可以:对单位处以三千【元,以上三万元以下的】罚,款;构成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!责任 ? 《   ?  第四十七条  !违反本条《。例法律、法》规另: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!规定: 》     第四【十八条?  办理工商登【记的城镇个》体工商户、具—有,执业资格的自—由职业者与单位【签订:劳动合?同且有工《资收入的《进城:务工人员《可以申请《缴,存住房公积金其【缴存、提取和使【用住房公《积,金,的办法由管委会另行!制定报市人民政【。府批准并向社—会公布?后执行 【 :。    《第,。四十九条  管【。理中:心可:以根据?本条例制定住—房,。公积:金缴存、《提取:、使用等实》施细则经管委会审】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!。并向社会公》布后执行 !     第五十】条  本条例自【2007年》1月1日《起,施行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