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京市住房!公积金?管理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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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
? 第?一条 《为,了加强住房公积金】管理维护住房—公积:金所有者的合法权】益促:进城镇住房建设【提高:居民居住水平—根,据,国务院住房公—积金:管理条例及有关法】。律、法?规结合本市》实际制定《本条例
【
第二条! 本条例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!内,住房公积金的缴存】、提取、使》用、管理和监督【
【 :。 ,第三:条 本条例所称】住房: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!。及其: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!资的一定比》例逐月缴存具有【保障:性和互助性的长【期,住房储金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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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职工】个人缴存的和职【。工所在单位为职工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!于,职,工个人所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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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第四条】 :国家机关、国有【企业、城镇集体企】业、外商投资—。企业、城镇》私营企业《及其:他城镇企业》、事业单位、民办非!企业:单位、社《会团:体(以下统称单位】)及其在职职工应】当按时?、足额缴存住房公积!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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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五:条 南《京住房公《积金管理委员会(】以下简称管委—会)是本市行政【。区域住房公积金【管理的?。。决,策机:构
】。 南京住房【公积金管《理,中心(以下简称管理!中心)负责实—施管委会决策—和本:市行政区域住房公】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!、检查?单位和职工设立、】缴存、提《取、使用《住,。房公积金情》况,依法履行《。行,政处罚职《能
】 管理中心与】其分:支机构(分中心、】管理部)应当实行统!一的规章制度进行】统,一,核算
》
【。第六条 财—政、:。审计、?建设:。。、房产等部门和人】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本!市行政区域》内住房公《积金的管理》和使用以及法规、】政策执?行情况依法实—施监督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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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市人民政府有关】部门和组织应—当,按照各自职责—协同管理中心—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!工作
》
第】。七条 单位—应当自设立之日起】三,十日内持单位营【业执照或《者设立单位》的批准文件、组织】机构代码证、基【本,。存款账户开户—许可证?。、经办人《身份:证到: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!积金缴?存登记?并自登?记之日起二》十日:内持:管理中心的审核文】件到受委托银—行办理职工住—。房公积金账户设立】手续
! 第八条—。 单位录用职【工的应?。当自录?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持!录用职工的证明文】件、职工身份证和】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!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!。缴存登记并》自登记之日》起二十日《内持管理中心—的,审核文件到受委托】银行: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!账户设立《或者转移手续
【
》 , 职工》与原单位《终止劳?动关系的原》单位应?。当自劳动关系终止】之日起三《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!理变更登记并自办】妥变更登记》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!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!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!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!。或者转?移手续?。
《
《 第?。九条 住房公【积金缴存比例由【管,委会拟订经》市人民政府审核【报省人民政府批准】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!
》
第十条 ! 管理中《心应当每年组—织开展本市行政区】域内住房公积—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!作缴存?基数的调整》方案由管理中心【会,同有关部《。门制定经管委会【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执!行
《
【单,位应当将调整后的】住房:公积金月缴存—。基数告知职工—并,到管理中心办理【住,房公积金《月缴存基数变—更手续
】
, 第》。十一条 单—。位需要?提高住房公积—金缴存比例》或者:确,有困难?需,要降低缴存比例、缓!缴住房公积金的应】当经本?单位职?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!讨论通?过并:经管理中心审核报】管委:会批准后《自接到?批准文件之日起十】五日内到管》理中心?办理变更《手续:
?
单】位降低缴存比例【或,者缓缴?住房公积金》的期限?不得:。超过一年超过一年】。需要继续《降低: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!应当在期《。满之日前三》。十日内按前款—规定:重新办?理变更手续
】
【经批准降低缴存比】例,或者缓缴住房公【积金的单位》经济效益好转—后,应,。当提高缴存比例【或者补缴缓缴款
】
?
,
《 本条所《称,确有困难是指单【位具有?下列情形之》。一
:
,
?
】 (一)发生—严重:。亏损:或者处?于停产、《半停产状态的—;
:
! 《。(二)经依法批准】。缓缴养老和失—。业保险金的;—。
】 (【三):其他确有困》难的情形
】
第十】二条 单位合并、!分立或者产权—发生变?更时原?单位:应当为职工补缴【欠缴:的住房公积》金;无力补缴—住房公积《金的:应,当在:明确住房公积—金补缴责任主体后】方可办理合并、分】立或者产权变—。更手续
—
《 核定单位【欠缴住?房公积金的》。数,额时住?房公积金月缴存基】数按照单位或者职工!提供的相《关证明材《。料确定?;单位和职工均【无法提供《。证明材料的按—。照,本市统?计部门公布》的上一年度职工【月平均工资确定
!
《 《第十三条 单【位名称、《地址、法定代表【。人,。和,职,工姓名、身份证号】码等与住《。房公积金管》理,相关:信,息发生变更的单位或!者职工应当自变更】之日:。起三:十日内到《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!记
《
【第十四条 》 住:房公积金自存入职】工住房公《积金账户之日起【按,照国家规定的—利率计息利息归职】工个人所有
!
,
? 本市住房—公积金利息结—算、缴存比例以【及月缴存基数的【执行年度《为当年?的7月1日至次年】的6月3《0日:
?
《 第十》五条 有下列【。情形之一《的可以申请提—取本人住《房公积金
】
,
!(一)购买、建造】。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!房的;
》
! , (二)离—休、退休《的;
【
】 (:三)部分或者—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!与单位终《止劳:动,关系的;
》
— (四!)出境定居》的;
》
,
《。 (【五,)偿还购《房贷款?本息的;
》
:。
【 , (《六)房租超出—家庭工资收入—的,规定比例的;
】
:
— 《(七)与单位—终止劳动《关,系且户口迁出本市】或者户口《不在本市的;
【
》 , 《 (八)国务院!住房:公积:金管理?条例: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!他情形
》
》 ,。 :依,照前:款第(二)》、(:三)、(四)、(】七)项规定提取职】工住房公《积金的应当同时注】销职工住房公—。积金账户
【
? : , 职工死亡或者被】宣告死亡的职工【的继:承,人、:受遗赠?人可以提取职工住】房,。公积金?账户内的存储余【额;无继《承人也无受遗赠【人的:职工住房公积—金,账户内的存储—余额纳入住房—公积:金的增值《收益:
《
第十】六条 有下列情】。形之一的可以—申请:提取本人住房公【积金用于《支付房租《、物:业专项维修资金、】。物,业服务?费等:费用:
?
! (一)享受【城乡居?民最低生活保障的;!
,
:
《 ?。 : , (二)本》人、配偶《。及,子女因重大疾病造】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!的;
《
】 《(,三)连续失》。业,两年以上且男职【工年满四十五—周,岁、女职工年满四十!周岁家庭《生活特别困难—的;
】 《 (四)遇】到其:他突发事件造—成家庭生《。活特别?困难的?
— ? 第十七条 — 职工申请》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!向管理中心》提供本人身份证、所!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!明,和其他相关证明【材,料
:
!管理中?心应当自受理申请】之日:起三日?内作出准予提—取,或者:不准提取《的,决定并通知》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!受委托银《行办理支《付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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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:十八条 《 缴存住房公—积金的职工在本【市行政区域》内,购,。买、建造、》。。翻建、大修自—住住房可以申请【住房公积金贷—款
! , 职:工在本?市行政区域外购买】、,。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!住住房?申请住房公积金贷】款的按照国家和本省!的,有关规定执行
】
》 第十九条 】 申请住房公—积,金贷款应当》符合下列条件
!
:
【 (一)申请【贷,款前缴存《住房公积金达—到规定的期限;【
,
【 (【二)自?有资金支付》房款不低于》规定的比《例;
【
, 《 (三—。)具有稳定》的经济收入》和贷款偿还能—力;:。
【 (】四)无影《响贷:款偿还能力的—债务:;
】 (】五)提供必》要的担保;
【
《 】(六:)根据需要规定的其!他条件
】
前—。款第(一)项中的规!定期:限、:第(二)项中的规定!比例:和第(?六)项中的其—。他条件由《管理中心《。制,定经管委会批准并向!社会公?布后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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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借款人—、共同?借款人一方》已经:办理住房公》积金贷款的》在未还清住》房公积金贷款本息】之前不得再》。次申请住房公积金】。贷款
】 第二十条】 借款《人的借款期限加实】际年龄?一般不得《超出其法定退—休年龄对《连续、足额缴存五年!以,上且具有《稳定收入《、信用良好、有偿】还贷:款本:息能力的借款人【可以延长一年至五】年
【 第》二十一?条 享受城乡居】民最低?生活保障且生—活特别困难》的借:款人在申《请住房公积》金贷款?购买经济适用—房时可?以向管理《中心:申请住房公》积金贷款利》息补:贴具体办法》。由,管委会另行制定【
》
第二【十,二条 住》房公积金贷》款的最高额度、最长!。期限以及《便民:的贷款?办法由管理中心【。拟订经管委会批准】并向社会《公布后执《行,
》
: 第二十三条】 申请住房—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!当向管理中心提交】贷款:申请书
【
—管理中心自受—理,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!日内:。作出准予贷款—或者不准贷款的【决定并书面通—知申请人不准贷款的!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!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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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四条 职【。工可以逐年或—者,。逐月:。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!购房:贷款本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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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申请逐月《提取住房公积—金偿还?购,房贷款本息》的职工其住房公【积金账户内应—当按照管理》中心的规《定保留余额
!
第二】十五条 住房【公,积,金贷:款资金应当划—入售房单位(售房人!)或者建《房、修房承担方在】银行开设《的账户内不得直接】划入借款人》账户或者支付现金】给,借,款人
《
第!二十六条 》 ,职工提前偿还部【分或者?。全部住?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放!贷方不得收取违约】金
?
:
—。第,二十七?。条 : 管理中心不得【向,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!。工发放住房公积金】。贷款;?不得向购买办公用房!、商业用房和单【体车库的住房公【积金缴?存,职工发放住房公积】金贷款
】
: 第二十八条 ! ,单位不得以任何理】由,阻挠符?合住房公积金—贷款条件的职—工申请住房公积金】贷款
?
:
? 对符合住房!公积金?贷款条?件的借?款人受委托银—行,应当按照委托合【同的约?。定先提供住房公积金!贷款:
《
,
》监督检查
【
【第二十九条》 :。市人民政府应当【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!理工作的领》。导督促管委会—、管理中心依法做好!住房公?积金:管理工作
【
》 , 第:三十条 》住房公积金的增【值收益应《。。当存入管理中—心在受?。委,托银行?开立的住房》公积金增值收益【专户:用于建立住房公【积金贷款风险—准备金、管理中【心的管理费》用和建设城》市廉租住房的补充】。资金不得挪作—他用
?
《
《 第三十《一条: 财政部门—应当加强《对本市?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!。金归集、提取和使】用情况的监督并向】管委会通报
—
【 管理中心—在编制住房公—积金归集、》使用计划时应当【。征,求,财政部门的意见
】
?
? 管委会在【审批住房公积金归】集、使用计划和计划!执行情?况的报告时》必须有财政部—门参:加
—
, 第三—十,二条 ?。 管委会在拟—订住房公积金的【。缴存比例、确定住房!公积金的最高—贷款:额度、?最长贷款期限等【重大事项前应当采】取座谈会、》听证会等形式或者通!过媒体广泛听取单位!和,。职工的意见接受【社会监督
】
第三】十三条 《 管理中心》编,。制的住房公积—金年度预《算、决算应当经【财,政部门审核后提交】管委:会审议
】
, 管理中【。心应当在每》年三月?底前向财政部—门和管委会报送上】。。年度:财务报告《经审计部门》审计后向社会公布经!管委会审议的—上年度住房公积金】归集和?使用情况、财务报告!和其他?需要说明《的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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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十四条】 :管,理中心应当加—强,内部制度建设建立审!贷分离、分级审批贷!款、:财务:交叉复核和内部审】计等制度
】
第三十!五条 管》理中心不得》有,下列行为
》
《
— (《一,)向他人提供担【保;
【
— (二)在证券!交易所债券市场购买!国,债;
《
】 , (三)购【买企业债券;
【
《
— ?(四)?进行任何《方式的委托理财
】
】 ,第三十六条 — 管理中心应当全面!、准确掌握单位【及其职工的相关【信息督?促单位依法及—时办理住房》公积金?。缴存登记和住房【公积金账户的设【立、转移、》注销等手续
—
!房产、工《商、税务、劳—。动保障和统计—等,有关行政管理部【门应当向管理中心提!供单位及其》。职,工的相关信》。息
《
? , , 第三十七—条 管理中心【应当定期检》查单位执《行住房公积金管【理,相关规定情况被检查!单位应当如实出具与!住房:公积金?管理相?关的资料
【
? , ?第三:十,八条 《管,理中心应当督—促受:委托银行和担保机】构及时办理委—托,合,同,约定的业务并定期】检查、考核
—
:
? : :受,委托银行和担保机】构,。应当严格履行与管理!中心:签,订的委?托合同规范操作【
,
《
第三十】九条 《单位:不,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!金账户变更登记【、封:存、转移、启封和住!房公积金提取等手续!的职:工可以凭《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!中心申请督促办理】。;经督促《单位:在十五日内仍—不办理?的管理?中心可以依职—工申请予以办理
】
,。
》 第《四十条 管理中心!和受委?托银:行应当建立住房公】积金信?息化管理运作系统】为单位和职工缴存、!提,取、使?用住房公积金和查】询住房公积金账【户信息提供高效、便!。利的服务;单位应】当为职工建立住房】公积金个人明细账接!受职工查《询本人?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!
— 管理中心和!受委:。托银行应当》。对住房公积》金信息及时备份保障!住房公?积金信息《安全和业务》正常开展
【
? 管理—中心、受委托—。银行、单《。。位和相关工》作人员对《缴存人的住》房公积金账户信【息负有保《密责: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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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四》十一条 《 对违反住》房公积金管理—规定的行《为单位和个人可以】。向管理中心投诉、举!报管理中心》应当自接到投诉【、举报?之日起三十日—内提出处理意见并】告知投诉、举报【人
】 管理中—心违反住房公积【金管理规定的单【位,和个人?可以向?其上级?主管部门或者财政】、审计?、监察部门投诉、举!报有关?部门应当依法处【理
》
,
: 第四十二条】 管理中心、【其他有关行政管理】部门及其工作人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!履行法律《法规规定的职责由】本级人民政府、【监,察机关或者上级机】关追:究其行政责任有【下,列情:形,之一的?应当:责令其改正可以【对直接负责》的主管人员和其他】。直接责任人员—依,法给予?行政处分;构成犯】罪,的依法追究刑—事,责任
【
,。 》 (一)未【按照:规定设立住房公积】金专户的;》
】。 (【二)未?建立职工住房公积】金明细帐或者未发放!职工缴存住房—公积:金,有效凭证的;—
:
》 , —。(三)委托管委会指!。定银行?以外:的,机构办理住房—公积金金融》业务的;
】
】 (四)未按照】规定审批提取—。。住房公积金、审核】缓缴住房公积金【或者变更缴存比例的!;
】 《 (五)—未按照规《定,。发,。。。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!者,购买:国债的;
!。。。。
, 《 《。(六)违法向—他人提供担保、购买!企业:债券:或者委托理财的;
!
》 , (七!)未按照规定—使用住房《公积金增《值收益的;
—
?
,
》 , (八)不依法!对单位履行义务的情!况进行监督检查的】;
:
,
,
— 《 (九)拒绝—职工、单位查询本】人、本单位住房【公积金的缴存—。。、提取情况的—;
:
》 【 (十)应当实【施行政处罚不—处罚:或者违法实施行政处!。罚的;
—
】。 (《十一)利用》职权牟取部门或【者个人利益》的;
》
! (十《二)法律、法规规】。定的:其他违法行为—
,
】 第四十《三条: 单位不依法办】理住房公积金—。缴存登记或者不【为本单位职》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!户设立手续》的逾期不依法缴【存住:。房公积金或》者少缴?住房公积金的由管】理中心依照国务院住!。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】的规:定予以?处,理
【 , 管理中心【。申请人?民法院强制执行【时,应,当提供申请书和限期!缴存通知《书
》
《 第四十四条 !单位:有下列情《形之一的《由管理?中心责令其限期整改!;逾期不整改的可】以对单?位,处三千元以上三万】元以下罚款对负【有直接责《任的主管《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!千元以下罚款—
》
!。(一)?未按时办《理住房公积金的转】移、封存、变更【登记、注销登记【。。手续的;
》
【。 ? (二)不【按规定出具提—取证:明的;
—
— (—。三)拒绝《管理中心《检查、不如实提【供与住房公积金管理!有关资?料的;
! (!四)阻挠符合住房公!积金贷?款条:件的职工申》请住房?公,积金贷款的》
:
】第,四,十五条 》以,欺骗手段违》法提取?本人住?房公积金账户内【的存:储余额的管理中心】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!法所提款《额,并可以处违》法所提款额百分之】十以下的罚款
】
:
》 ,第四十六《条 ?以欺骗手《。段违法获得住房公】积金贷款的管理中】心应当责令借款【人限期退回违法【所贷款额并可以取】消其一年至五年的住!房公积?金贷款资格或者处】违法所贷款额百【分之五以《上百分之三十以【下,的罚款;《。构成犯罪的》依法追究刑》。。事责任
! 单位—出具虚假证》明资料使职工违法获!得贷款的管》理中心除责令借【款人限期退回违法】所贷款?额外并可以对单【。位处以三千》元以上三《万元以下的罚款;】构成犯罪《的依法追究刑—事,责任
【
? 第四十七条【 违反本条—例法律、《法规另有处罚规【定的依照其规定
】
!第四:十八条 办理工商!登记的城《镇个体?工商户?、具有执业资格【的自由职业者与【。。单位签?订劳动合《同且有工资收入【的进城务《工人员可以申请缴】存住:。房公积金其缴存、】提取和使用》住房:公积金?的办:法由管?委会另行制定—报市:人民政府《批准并?向社会?公布:后执行
【
《 第四十》九,条 管理中心可】以根据本条例—制定住房公积金【缴存、提取》、使用?等实施细《则经管委会审核报市!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!会公布?后执行
》
?
《。 第五十条 本条!例自2007—年1月1日起施行
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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