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南京市住房公积金】。管理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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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》一条 为了—加强住房公积金管】理维护住《房公积金所有—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!镇住房建设》提高居民居住—水平根据国务院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】例及有关《法律、法规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!条例
】 ? ,第二条 本—条例适用于本市行】政区域内住》房公积金的缴存、】。提,取、:使用、?管理:和监督
—。
— 第三条 —本条例所称住房【公积金是指在职【职工及其所在—单位按照《职工工资的》一定比例逐月—缴存:。具有保障《。。性和:互助性的长》期住房储金
!
职工】个人缴存的》和职工所在单位【为职工缴存的住房】公积:金属于职工个—人所有
《
【。 第四《条 国家机关、】国有企业、城—镇集体?企业、外《商投资企业》、城: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!镇企业、事业单位】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】、社会团体(以下统!。。称单位)及其在【职,职工应?当按:时,。、足:额缴存住房公积金】
》
》第五条 《 南:京住房?公积金管理委员会】(以下简《称管委会)是本【市行政区域住房公】。积金:管理的决策机构
!
— :南京住房公》积金管理中心(以】下简称?管理中心)负责实】施管委会决》策和:。本,市行政?区域住房公》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!、检查单位和职【工设立、缴存、【提取、使用住—房公积金《。情况依法《履行行?政处罚职能》
,
!管理:中心:与,。其分支机构(分【中心、管理部)【应,。当实行统一的规【章制度进行统一【。核算
?
》 第》六条 《财政、审计、建设】、房:产等部门和》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!本市行政区域内住】房公积?金,的管理和使用以及】法规:、政策执行情—况,依法实施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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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人【民政府有关》部门和组织应当按】照各自职《责协同管理》中心做?好住房?公积金管理工—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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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七条 【单位应当自》设立之日起三十日】内,持单位营业执—照或者设立单位的】批准文件、组织机】构代码?证、:基,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!证,、经:办人身份证到管【理中心办理》住房公?积金缴存登》。记并自?登记之日起二十日】内持管理《中心的审核文—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!职工住房公积金账】户设:立,手续
! 第八条— 单位录用职工】的,应当:自录用之日起三十】日内持录用职—工的证明文》件、职工身份证【和经办人《。身份:证到管理中》。心办理?住房:公积金缴存登记并】自登记之日起—二十日?内持管理中心—的审核?。文件到受委托银行】办,理职工住房公积【金账:户设立?或者转?移手续?
,
— 职工与原单位!终止劳动关系的原】单位应当《自劳动关系终止之】日起:三十日内《。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!登,记并自办《妥变更登记之—。日,起二十?日内持?管理中心的》审核文?件到受委《托,银行办理职工住【房公:积金账户《封存或者转移—手续
【
第九条 ! 住房公积金缴【存比例由管委会【拟订经?。市人民政府》审核:报,省人民政府》批准并向社会公【。布后执?行,
,。
【 第十条 管】理中心应当每年【组织:开,展本市行政区域【。内住房公积金—缴存基数的调整【工作缴存《基数的调整方—案由管理中心会同有!关部门制定经管委会!批准:向社会公《布后执?行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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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单位应当将调整后的!住房公积金》月缴存基数告知【职工并到管理—中心办理住房公积】金月缴存基数—变更:手续
》
《 ?第十一?。条 ?单,位需要?提高住?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!者确有困《难需:要降低缴存》。比例、缓缴住房公】。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!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!会讨论?通过并经管》理中心?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!自,接到批准《文件之日起》十,五日内到管》理中:心办理变更》。手,续
】 单位》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!缴住:房公积金的》期限不?得超过一《年超过?一年需?要继续降低缴存【比例或者缓》缴的应当在期满之】日前三十日》内按前款规定重新】办理:变更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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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经批》准降低缴存比例【或者缓缴住房公【积金的单位》。经济效益好转后应】当提高缴存》比例:或者补缴缓缴款
!
【 本条所称确有困】难是指单位具有下】列情形之一
!
】 (?一)发生严重亏【损或者处于停—产、半停产状—态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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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: (二)经依法【批准缓缴养》老和失业保》。险金的;
【
】。 (三》)其他确有》困难的?情形
》
第十!二,。条 : 单位合《并、分?立或者产《。权发生变更时—原单位?应当为?职工补缴欠缴—的住房公积》金;无力《补缴住房公积金【的应当在明确住【房公积金补》缴责任主体后方【可办:理合并、分》立或者产权变更手续!
【 核定单位【欠缴住房公积金的】数额:时,住房公积《金月缴?。存基数按《照单位或者职—工提供?的相关证《明材:料确定;单位和职工!均无法提供证明材】料的按照本市统计】。部门公?布的:上,一年度职工》月,平均工资确定
!
? 第十三条】 单位名称、地址!、法定代表人—。。和职工姓名》、身份证号码等与】住房公?积金管理相关信【息发生变更》的单:位或者?职工:。应当:自变更之日起三十】日,。内,到管理中心办—。理变:更登记?
》
第十四条! 住房公积金自存!入职工住《房公积?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!家规定的《利率计息《利息归职工》个人所有
【
《 ?本,市住房公积金利息】结算:、缴存比例以及月缴!存基数的执行年度为!当年的7月1日至】。次年的6月3—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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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五条 《 有下列情形—。之,一的可以《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!积金
》。
? ? (—一)购买、建—造,、,翻,建,、大修自《住住房?的;
?
,
【 》(二)离休、退【休的;
【。
! (三)部分或者完!。全丧:失劳动能力并与【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!;
》
— (四)出】境定居的《;
?
《 : 》 (五)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!;
》
《 , (六【)房租超出》家庭工资收入的【规,定比例的;
【
【 《 (七)与单—位终止?劳动关系且》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!口不在本市的;
!
】 ?。 (八)《。国务院住《房公积金管理条【例等法律法》规规定?。的其他情形
!
? 依照前款【第(二)、(三)】、(四)、(七【),项规定提取职工住】房公积金的应当同】时注:销职:工,住房公积金》账户
! 职工》死,亡或者被宣告死【亡的职?工的继承《人、受?遗赠人?可以:提,取职工住房公积金】账户内的《存储余额《。;,无,继承人也《无受遗赠人》的职工住房公积【金账户内的存储余】额纳入住房公积金】的增值收益
【
》 第《十六条 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!。可以:申请提取本人住房】公积金用于》支付:房租、物业专项【维修资金、物业【服务:费等费?用
》
: ?。 : : (一)享受城乡居!民最低生活保障的】;
】 《 : (二)《本人、配偶及—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!家庭生活特别困【难的;?
【 《 : (三)连续失【业两:。年以上且男职—工年:满四十五《周岁、?。女职工年《满四十周岁家—庭生活特别困难的】。;
【 , 【(四)遇到其—他突发事件造成家】庭,生活特别《困难的
《
》 第十七条】 职工申请提取住!房公积金应当—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!身份:证、所在《单位出具《的提取?证,明,和其他相关》证明材?料
《
《。 管理》中心应当自》。受理申请之日—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提!取,或者不准提》取,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!准予提取《的由受委《托银:行办理支付手续
】
:
第】十八:条 :。 缴存住房公—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!政区域?内购买?、建造、翻建、【。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!请住房公积金贷款】
【 ?职工在本市》行政区?域外购买、建—造、:翻建、大修自—住住房申请住—房,公积:金,贷款的按照国家【和本省的有》关规定执《行
?
【 第十九条 【申请住房《公积金贷款应当【符合:下列条件
—。
:
】 :(一)?申请贷款前缴存【住房公积金》达到规定的期限【;,
】 (二)!自有资金支付房【。款不低于《规定:的比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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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三】)具:有稳定的经》济,收,入和贷款偿还—能,力;
》
《 : (—四)无影响》贷款偿还能》力的:债务:;
—
: 【。(五)提供必—。要的担?保;
《
,
! (六)根据需要!规定的?其,他条件
! 《前款第(一)项中的!规,定,期,限、第(二)—项中的规定》比例和第(六—)项中的《其他条件由管理中】心制定经管委—会批准并向社会【公布后执行
—
】 借款人《、共同借款人一方已!经办:理住房公积金—贷款的在未还—清住房公积金—。贷款本息之前不【得再次申请住—房,公积金贷款
!
》 第二十《条 借款人的【借款期限《加实:际,年龄:一般不得超出其法定!退休年龄对连—续、足额缴存五年以!上且具?有稳定收入》、信用?良好、有《偿还贷款本》息能力的借款人【可以延长一年至五年!
】 第二十一条 】 享受?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!障且生?活特别困《难的借款人在申请住!房公:积金贷款购买经【济适用?房时可以向管理【中心申请住》房公积金贷款利息】补贴具体办法由【管委:会另行制定
!
: 第》二,十二条 住房【公积:金,贷款的最高额—度、最长《期限以及便民的【。贷款办法由管理中】心,拟订经?管委会批准并向社】会,。公布后执行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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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!条 申请住房公】积金贷款的职工应】。当向:。管理中心提交贷【款申:请书
》
管】理中心自《受理贷款《申请之日起十五【日内:。作出准予贷款—或,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!书面通?知申请人不准贷款的!管理中心应当说【明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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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第二】十,四条 ? 职工可以逐—年或者逐月提取【住房公积金偿还购】房贷款本息
】
:
申—请逐月提取》住房公积金偿还【购房贷款本息的【职工其住《。房公:积金:账,。。户内应当按》照管理中心的规定】。保留:余额:
》
, 第二十【五条 住房公【积,金贷款资金应当【划入售房单位(售房!人)或?者建:房、修房承担—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!内不得直接划入借】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!金给借?款人
! ?第二十六条 【职工提前偿还—部分或者全部住【房公积金贷款本息】。放贷方不得》收取违约金》
》
第二十七!条 管理中—心不:得向非住房公积金缴!存职工发放住—房,公积金?贷款;不得向购买】办公用房、商业用房!。。和单体车库的—。住,。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!放住房公积金—贷款
?
《
第二十】。八条 ? 单位?不得以任何理由【。阻挠符合住房—公积金贷款条件的】职工:申请:住房公?积金:。贷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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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对符合【住房公积金》贷款条件《。的借款人受委托【银,行应当?按,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先!提供住房公积金贷】款
?
?
? 监督检》查
》
第二】十九:条 市人民政【府,应当加强对住房【公积金管《理工作的领》导督:促管委会《、管理中心依法做好!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!
:。
》 第三》十条 住房公积】。。金的增值收益应【当存入?管理中心在》受委托银《行开立的住房—公积金增值》收益:专户用于建》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!险准备金《、管理中心》的管理费《用和建设城市—廉租住?房的补?充资金不得挪作【他用
《。
《 第三十一条! 财政部门应当】加强对本市行政区】域内:住房:。。公积金归集、提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!并向:管委会通报》
?。
:
? 管理中心—在,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!、使用?计划时应当征—求,财政部门的意见
】
:
《 , 管委会在审【批住房公积金归集、!使用:计划和计划执—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!有财政?部,门参加
《
?
,
, 第三十二条! , 管委?会在拟?订住房公积》金的缴存比例、【确定住?房公:积金的?。最高贷款额》度、:最长:贷款期限等重大【事,项前应当采取座【。谈会、听《证会等?。形式或者通过—媒体广?。泛听取单《位,和职工的意见接【受,。社会监督
!
《 第三十三条 】管理中心编制—的,住房:公积金年度预—。算、决算应当—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!。交管委?会审议
》
管!理,。中心:应当在每年三月【底前向财政部门和管!委会报送上年度财务!报告经审计部门审】计后向社会》。。公布经管委会审议的!。上年度住《房公积金归》。集和使用情况、财】务报:告和其他需要说【明的情况
—
:
: 第三十四】条 : 管理中心应当加】强,。。。。内,部制度?。建设建立《审贷分离、分—级,。审批:贷款、财《务交叉复核和内【部审:计等:制度
?
?
第三】十五条 管—。理中心不得有下【。列行为
! 】(一)向他人提【供担保?;
【 : (【二):在证券交易所债券】市场购?买国债;
—
! (三)购买】企业债券;
【
》 (四!)进行任何方式【的委托理财
!
—第三十六条 【管理中?。心应当全面、—准确掌握单位及其】。职工的?。相关信息督促单位】依法及时《办理住房《公,积,金缴存?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!。户的:设立、转《。移、注?销等:手续
! 房产、工商、!税务:、劳动保障和统计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】门应当向管理中心】提供单?位及其职《工的相关信息
】
《 , 第三十七【条 管《。理中心应当定—期检查单位执行住房!公,积金管理相关规定】情况:被检查?单,位应当如实出具与】住房公积金管理【相关的资《料,
》
》第三十八条 管理!中心应当督促—受委:托银行和担》保机构及时办—理委托合同约—定的业?务并定期检查、【考核
《
】受委托银行和担【。保,。机构应当严格—。。履行与?管理中心《签订的委托合—同规范?操作:
,。
》 第三十【九条 单位不为职!。工,办,理住房公积金账【户变更登记、—封存、?转移:、启封和《住房公积金提取等】手续的职工》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!向管理中《。。心申:请督:促,办理;经《督促单位在十五日】内,仍不:办理的管理》中心可以依职工申】请予以办理
【
,
【第四十条 管理】中心:和受委托银行—应当建立《住房:公积金信息化管理运!作系统为单位和职工!缴存、提取、—使用住?房公积金和查—询住:。。房公积金账户信【息提供高效、便利】的服务;单》位应当为职工建【立住房公《积,金个人明细账接受】职工查?询本人住房公—。。。积金缴存情况—
【 管理中—心和受委托银行【应当对住《房公:积金信息《及时备份保障—住房公积金信息安全!和业务正常》开展
! 管理中心【、受委?托银行?、单位和相关工作人!员对缴存人》的住房公《积金账户信息—负有保密责》任
! , 第四十《一,条 : 对违反住房公【积金管理规定的【行为单?位和个人可》以向:管理中?心,投,诉、举报管理—中心应当《自接到投诉、—举报:之日:起三十日内提出处理!意见并告知投诉、】举报人?
】 管?。理中:心违反住房公积金管!理规定的单位和个】人可以向《其,上,级主管?部门或者财政、审计!、监察部门投诉、举!报有关部门》。应当依法处理
】
,
— 第四十《。二条 管理—中心、其他有关行政!管理部门及其工作】人员不履《行或者不正确—履行法?律法规规定的职责】由,本级人民政府、监】察机关或者上—级机关追究其—行政:责任有下《列情形之一的应当】责,令,其改正可以对直【接负责?的主管人员和其他】直接责?任人员依法给予行】政处分?;,构成犯罪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
?
,
— (一—)未按照规定—设立住房《公积金专户的—;
】 (二!)未:建立职工《住房公积金明细帐或!者未发放职工缴存】住房公?积金有效凭证的;】。
【 — (三)《委托管委会》。指定银行《以,外的机?构办理住房公积金】金,融业务的;
】
【。 , ?(四)未按照规【定审批提《取住房公积》金、审?核,缓,缴住房公《积金:或者:。变更缴存《比例的;
》
— 【(五:)未按照规定发放】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!。购买:国,债的;
—
【 (六)违】法向他人提供担保】、购买企业债券或】。者委:托理财的;
【
》 — (七)未按照规】定使用住房公积【金增值收益的;【
】 (【八)不依《法对单?。位履行义务的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!;
:
《
: 《 (九)—拒绝职工、单位查询!本人、本单》位住房公积金—的缴存、提取—情况:的;
】 【 (十)应当实施】行政处罚不处罚或者!违法实施行政处【。罚的;
》
— 《 , (十一)利用职】权牟取部门或者【个人利益的;
【
— , —(十二)法律、【法规规定的其他【。违法行为
【
》 第四十三条 】 单位?不依法?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!登记:或者不为《本单位职《工办: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!立手续的《逾期不依法缴—存,住房:公积金或者少缴【住,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!心依照国务院住房】公,积金管理条例的【规定予以处理
】
【 管理中心申—请人民法院》。强制执行时》应当提供申请书【和限期缴存通—知书
?。
,
【 第四十四条— 单位有下列情】形之一的由管—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整!改;逾期《不整改的可》。以对单位《处三千元以》上,三万元以《下罚款对《负有直接责任—的主:管人员处二百—元以上二《千元以下罚款
】
! (一)—未按时办理住房公积!金的转移、封—存、:变更登记、注销登】记手续的;
【
,
【 : (?二)不按规》定出具提取证明的】。;,
】 (【三)拒绝管理中心检!查、:不如实提供》与住房公积金管【理有关资料的;【
《
【 (四)—阻,挠符合住房公积【金贷款?条件: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!金贷款的
【
第四!十五:条 以欺骗手【段违法?提取本?人,住,房公积?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!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!限期退回违法所【提款额并可以—处违:法所提款额百—分之十以下的罚款
!
—。 : 第四十六》条 以欺骗手段违!法获:得住房?公积金贷款的管理】。中心:应当:责,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!。法,所贷款额《并可以取消其一年至!五年的住房公积金】贷款资格《或者处违《法所:。贷款额百分之五【以上百分之三十【以下的罚款;—构成犯罪的》依法追究刑事—责任:
— 单位出具虚!。假,。证明资料使职—工违法获得》贷款的管理中—。心除责令借款—。人限期退回》违法所贷款》额外并可《以对单位处以三【。千,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!罚款:;构: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刑事责任《
】 第四十七条 】 违反本条例法【律、:法规另有处罚规【定的依照其》规定
?
《
第四十】八条 《办理工商登记—的,城,。镇,。个,体工:商户、具有》执业资格的》自由职?业者:与单位签订劳动【合同且有工资收入的!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申!请缴存住房公积金】其缴存?、提取和使用—住房公积金的—办法由管委会—另行制?定报市?人民政府《批,准,并,向社会公《布后执行
】
第四十!九条 管理中心可!以根据?本条例制定住—房公积金缴存、【提取、使用等—实施细则经管委会审!核报市?人民:政府批准并向—社会公布后执行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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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五十条 本条例自!2007年1月【1日:。起施行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