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建标库

第五章

    第六十六条  本条例所称的学校,是指各类普通小学、初等学校、中等学校,职业技术学校、特殊教育学校、专门学校,幼儿园、托儿所和其他教育机构。

    第六十七条  本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