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
《第六章 违法建【设制止?和查处
《。
《
? 第三—十,二条 进行建【。筑物、?道路、市政管—线,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!当依法办理有—关手续
》
:
—第三十三《条 区、县人【民政:府,应当建立《制止:和查处违法建设【工作协调机制和【行政:责,任追究制《。度组织领导辖区【内违法建设的制【止和查处工作
】。
?
: 街道办事处、!镇人民政府发—现辖区内的违—法建设应当》及时制止《并告知?。相关执法部门
】
,
— 第三十四条 规!。划、城市管理(市容!)等行政主管部【门应当建立健全违】法建设日常》巡,查制度?和执:法责任制度发—现违法建设应当及】时制:止、查?处
—。
《 公安机关应—当协助规划、城【市管:理(市容)》行政主管部门维【。护查处违法》建设的?现场秩序依》法制止和查》处阻碍执法人员依法!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!
:
】第,三十五条 —。建,设、国土资源、【园林:、,房产等行政主—管,部门:查处的违法》行为涉及《违法建设的应当及】时通知规划、城【市管理(《市容)行政主管【部门
?。
《
规划、城!市管理(市容—)行:政主管部门应—当及时将违》法建设的有关信息】告知工商行政、卫】生、文化《、环境保护等—行政:主管部?门以及供水》、供:。电、供?气等企业《
:
:
,
工商行】政、卫生、文化【、环境?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!对利用违法建—设从事商业活动的不!。予核发?有关:许可证、执照
】
供!水、供电、供气【等企:业在受理用水、用电!、用气报《装申:请,时对规划、城市管理!(市容)行政主管部!门确认的《违法建?设应当不予办理
!
】第三十六条》 规划《、城市管理(市容】)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当?自发现?违法建设《或者:接到:群众投诉之》日,起,五日内完成对违【法建设的调查—取证作出处理—;案情特别重—大或者复杂的—经批准可以》延长处理期》限但最长不得—超过十五日
—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