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建标库

第八章附则

    第五十六条  对私房落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办法,另行制订。

    第五十七条  江宁区、浦口区、六合区、溧水县、高淳县,可参照本细则制定所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,并报市政府备案。

    第五十八条  尚未办理销售许可手续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,按照本细则规定享受相应费用免收的优惠政策。本细则实行前已经缴纳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。

    第五十九条  本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。2004年11月22日公布的《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》同时废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