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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, ?第五章? ,法律责任 》 ,  【   第三十二条 ! 单:位违:反,本条例规定有—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!会保险经办机构【发出催办《或者催?缴通知书限期补【办或者补缴;逾【。期不补办、不补缴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!加,收2‰的滞纳—金纳入社会保险【基金;对直》接,负责的?主管: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!人,员可以处以1000!元以上5000元以!。下罚款;情节特别】严重的处以》5000 元以上1!万元以下《的罚:。款  】     》 , (一)不》按照规定参》。加社会保险的; 】。 ? ,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—二)不报、少—报或者匿报单位人数!和,工,资总额的; !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三》)不按照规》定时间?缴纳各项社会保险】费的 》     缴费!。单位逾?期,拒不缴纳社》。会保:险费、滞《纳金的由劳动和社】会保障行《政部门申请人—民,法院依?法强制执行 】    — ,第三十三条  【单位违反本条例【。。。规定伪造、》变造、故意》毁灭有?关账册、材料或者不!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!费缴费基数无法【确定的由有关—部门:依法处理外劳动和】社会保障行政—部门应当依照—。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!险,费;迟延《缴,纳的从逾期之日起】按日:加收2‰的滞纳金纳!入,社会保险基金并【对直接负责》的,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!责任人员可以处【以5000元以上】2万元?以下的?罚款 —     第三】十四条  单位及】其工:作人员违反本条【例规定有《下列行为《之一的由劳》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!门责:令其纠正造成—社会保?险权益侵害》的责:令其偿还社会保险金!并没收违法所得【。对,单位处?以应当偿还金—额,50%以下的罚款 !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《(,一)领到社会保险金!后延迟?发放给个人的; ! ?   ?  : ,   (《二):擅自提高或》。者降低社会保险【金领取?标准的?; 》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三)擅自增!加,或者减少个》人缴费工资或—者缴费比例的— 》     》第三十五条 — 阻碍社《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!工作人员依》法行使职权》使社会保险工—作,不能正常进行的【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!管理处罚《规,定处罚;构成犯【罪,的依法追究》刑,事责任 —     第三!十六条 《 享受社会保险待】遇条件?发生变更或者—失去享受条件的应当!。于当月向社会—保险经办机构报告】社会保险经办机【构应当及时变更和登!记,单位和他人以非【法手段?领取各项社会保【险金的社会》保险经办《机构应当追回违【法领取?的社会保险金并由劳!动和社会《保障行政部门—处以违法领取—的社会保险金数【。额2至3倍的罚款】。;构:成犯:罪的依法追》究刑事?责,任  】   第三》十七条  社—会,保险经办机构及【其工:作人员不按照本条】例规定筹集、—管理和?拨付:社会保险金有下【列行为之一的由【劳动和社会保障【。。行政部门责令—其立即纠正;有【违法所得的》没收违?法所得?纳入:社会:保,险基金?;情节严重的对直】。接负:责的主管人员和其】他直接责任人员给】予行政处分;构【成犯罪的《依法:追究刑事《责任 【   ? ,     (一【)单位和个》人缴纳的社会保【险费:未按照规定存入社会!保险基金专户—的; 》 ,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二)未按照规!。。定拨付社会保险金】的; 《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— ,(三)擅自增加或者!减免单位和个人应当!缴纳的社会》保险费?的;: ?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四)玩!。忽职守造成社会保】险费损失的 —    】 第三十八》条 : 克扣、挤占、挪用!、贪污社会保—险费的由劳动和社】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!或,者行政监察机关或】者,其上级主《管机关追回》其克扣、挤占、【。挪用、贪《污的社会保险费;有!。违,。法所得?的,没收违法所得纳【入,社会保险基》金并对直接负责【的主管人员和其【他直接责任人员依】法给予行《政,处,分;: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刑事责任 】     第三】十九条?  社?会保险经办机—。构违反?本条例规定侵害单位!和个人权益》的单位?和个人可以向劳动】。和社会保障》行政部门《申诉也可以向人民】法院提?起诉讼劳动和社【会保障行《政部门对单位—和个人的申诉应当】。及时查处《并于30日》。内作出?决定单位和个人【对劳: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!。门逾期不《。作决定或对其处【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!向人民法院》提起诉讼 —     】第四十条  —个,人与:单位发生有关社会保!险的纠纷或争议可】。以先由社会保险经】办机构予以调解【;调解不成的可以依!。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!构申请?仲裁;对仲裁裁决不!服的可以《依法向人民法院【起诉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