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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法】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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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】二条 单位违【反本条例《规,定有下列行为—之一的由社会保【险经办?机构发出催办或【者催缴通知》书限期补办或者补】缴;逾期不》补办、不补缴的【从逾期之《日起按日加收2‰】的滞:。纳金纳入社会保险】基金;对直接负【责的主管人员和其】他直接责任人—员可:以处以1000【元以上500—0元以下《罚款;情节特别严】重的处以500【0 :元以上?1万:元以下的罚款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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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(一)不!按照规定参加社【会保险?的;
! (二!)不报、少报或【者,匿报单位人数和工】。资总额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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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 (三)不按【照规定时间缴纳各】项社会?。保险费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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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,。 ,。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!纳社会?保险费、滞纳金的由!劳动和社会》。保障行政部》门申请人民法院依】法强制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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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第三十三条 单!位违反本条》例规定伪造、—变造、故意毁灭有关!账册、材料或者【。不设账册《致使社会《保险费缴费基—数无法确定的由有】关部门依法处理【外劳动和《。社会保障《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!关,规定征缴社会保险】费;迟延缴纳—的,从逾期之日》。起按日加收2‰的】滞纳金纳入社—会保险基《金并对直接》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!他直:接,责任人?员可:。以处:以5:000?元以上2万元以下】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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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十四条 】单位及其工作—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!有下列行为之—一的由劳动和—社会保障《行政:部门:责令其纠正造成社】会保险权益侵害的责!。。令其偿?还社会保险金并没收!。违法:所得对单位》处以:应,当偿还金额50%】以下:的罚款?
【 (】一)领?。到社会保《险金后延迟发放给】个人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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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—(,二)擅自提高或【者降低社会保险金领!。取标:准的;
! 《 ? (三)《擅,自增加或者减少【。个,。。人缴:费工资或者缴费比例!。的
【 , 第三十—五条 阻碍社会保!险,经办机构及》其工作人员依法行】使,职权:使社会保险》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!由公安机《关依照治安管—理处罚规定处—罚;构?成犯罪的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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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十六条 享受】社会保险待遇条【件发生变《。更或者失去享—受条件的应当于【当月向社会保—险经:。办机:构报告社会保险经】办机构应《当及时变《更和登记单》位和他人以非法手段!领取:各项社会保》险金的社《会,。保险经办机构—应当追回违法领取】的社会保《险金并由劳动和社会!保障行政部》。门处以违法领取【的社会保险金数【额2:至3倍的《罚款: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。究,刑事:责任
! 第《三,十七条 社会保】险,经办机构《。及其工作《人员不按照本条【例规定筹集》、管:理和:拨付社会保险金【有下列行为》之一的由劳》。动和社会保》障行政部门责令其立!即纠正;有违法所得!的没收违法所得纳入!。社会保?险基金;《情节严重的》对直接负责》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!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!。处分;构成犯—。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!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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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。 (一】)单位和《个人缴纳的》社会保险费未按照规!定存入社会保—险基金专户的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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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《(二)?未按照规定拨付【社会保险金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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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《三)擅自增加—或者减免单位和个人!应,当,缴纳:的社会保险》费的;
! 》 ?(四:)玩忽职守》。造成社会保险费【损失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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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三十八条 克】扣、挤占、挪用、贪!污社会保险》费的由劳《动和社会保障—行政管理部》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!。或者其?上级主?管机关追回其—克扣、挤占、—。挪用:、贪污的社会保【险费;有违法所得的!没收违法所得—纳入:社会:保险基?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!管人:员,。和其他直《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!行政处分;构成犯】罪的:依法追究刑事责【。任
》
—第三十九条 社会!保险经办机构违【反本条例《规定侵害单位和个】人权益的《单位和个人可以【。向劳动和社会保障】行政部门申诉—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!起诉讼劳动和社会】保障行政部门对【单位和个人的—申诉应当及时查处并!于30日内作出决】定单位?和个人对劳》动和:社会保障行政部门】逾期不作决定或【对其处理《决定不?服可以依法向—人民法院提》起诉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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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四十条 【个人与单位发—生有关社会保险【的纠纷?或争:议可以先由社会【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调!解;调解不成—的可:以依法向劳动争【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!;对仲裁裁》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!人民:法院起诉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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