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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法律!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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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三十二条】 单位违反本条例!规定有下列行为【之,一的由社会保险经办!机构发出催办或【者催缴通知书限期补!办或者补缴;—逾期不补办、—不补缴的从逾期【之日:起按日?。。加收2‰的》滞纳:金纳入社会保—。。险基金;对直接负】责的主管《人员和其他直—。接,责任人员可以处以】1000元以—上5:00:0元以下罚》款;情节特别严重的!处以5000 【元以上?1万元以下的—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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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(一)不》按,照规定参加社会保】险的;
! , 《 (二)不【报、少报或》者匿报单位人数【和工资总额》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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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三)》不按照规定时间缴】纳各项社《会保险费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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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缴费单位逾期—拒不缴纳社会—保险:费、滞纳金的由劳】动和社会保》障行:政部门?申请人民法》院依法强制执—。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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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】三条 单位违【反本条?例规:定伪造?、变造、故意毁【灭有关账册》、,材,料或者不设账册【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!基数无法确定的由有!关部门依《法处理外《劳动和?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!当依照有《关规定征缴社会【保险费;迟延缴【纳的从逾期》之日起按日加收【2‰的滞纳金纳【入社会保险基金并对!。直接负责的》主管人?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!员可以处以500】0元以上2》万元以?下的罚款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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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十四条 】 单位及其工作【人员违?反本条例《规,。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!由劳动和社会保【障行政部门》责令其纠正造成社会!保险权益侵害—的责:令其偿?还,社会保险金并没收违!法所得?。对单位处以应当偿还!金额:5,0%:以,下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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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【。 (一)领到社会】保险金后延迟—发放给个人的—;
【 : 》 (二)擅自提高】或者降低社会保险金!领取标准的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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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三)擅自!增加或者减》少个人缴费工—资或者缴费》比例的
! ,。 ?第三十?五条 阻碍社会保!险经办机构及其【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!权,使社会?保险工作不》。能正常进行的由公】安机:关依照治安管—理处罚规定处罚;构!。成犯罪的依法追【究,刑事: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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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三十六条 【。 享受?社会保险《待遇条件发》生变:更或者失去享受条】。件的应?当于当月向社—会保险经办机—构报告?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!当及时变更和登【记单位和他人以非法!手段领?取,。各项社会保险—金的社会《保险经办《机构应当追回—违法领取《。的社会保险金—并由劳动和社会保】障行政部门处以【违法领取的》社会:保险金数《额2至3《倍的:罚款;构成犯罪的】依法追究《刑事责?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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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三十七《条 : 社会保险经办【机构及?其工:作,人员不按《照本:条例规定筹集、管理!和拨付社会保险【金,有,下列行?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!会,保障行政部门—责令其立即纠—正;有?。违法所得的没—收违法?所得纳入社会保险】基金;情节严—重的对直接》负责的?主管人员和其他直】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!处,分;构?成犯罪的《依法追究刑》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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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《 (一)—单位和个人缴纳的】社会保险费未按照规!定,存,入社会保《。险基金专户的;【
— , 》 (?二)未按照规定拨】付社会保《险金: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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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: —(三)擅自》增加或者减免—单位和个人》应,。当缴纳?的,社会保?险费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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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(四)玩【忽职守造《成社会保险费损失的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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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【十八条 《 克:扣、挤占、》挪用、贪污社—会保险费的》由,劳动和社《。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!。或者行政监》察机关或者其上级】主管机关追回其【克,扣、挤占、》挪,用、贪污的社会保险!费;有违法所得的】。没收违?法所得纳入社会保】险,基金并对直接负责】的主:管人员和其他—直接责任人员依法】给,。予行政处分;构【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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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三十九条! 社会保险经办】机构违反本条例【规定侵害单位和个】人权益的单位—。。和个人可《。。以,向劳动?和社会保障行—政部门申《诉,也可以?向人民法院提—起诉讼劳动》和社会保《。障行:政部门对单位和个人!的申诉应当及时查处!并于3?0日内?作出决?定单位和个人对劳动!和社会保障行—。政部门逾《期不:。作,决定或对《其处理决定不服可】以依法向人民法院】提起诉讼《
【 第四》十条 个人与单位!发生有关社会保险】的纠纷或争议—可以先?由社会保险经办【机构予以调解;调解!不成的可《以依法向劳动—争,议仲裁机构申—请仲裁;对仲裁【裁决不服《的,可以依法《向人民法院起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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