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漯河市【散煤污?染防治条例 】 (2!01:9年10月30【日漯河市《第,七,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!委员会第二》十五次会议通过 】20:19年11月2【9日河南省第十三】届 :人,民代表?大会常务委员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!) : 《 》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!常务委员会 】 《 公 告 ! 《 [七届—。]第六号《 —。 , 漯河市散煤】污染防治条例已由】漯河:市第七届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,会第二十五次会议】于2:01:9,年10月《。30日审《议通过河南》省第十三届人—民代表大会常务【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!于201《9年1?1月29日审—查批准?现予公?布自2020年【1月1日起施行 !。 【 漯河市人民代【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! 》。 2》019年12月2】0日 】 ,     第一条 !。 为了防治散煤污染!保护和改善大—气环境质《量根据中《华,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!法,中华人?民共和国《大气污染防治法河】。南省大气《污染防治条例和【有关法律、法规结】合,。本市:实际制?定本条例 【  《 ,  第?二条 ? ,本条例适《用于本市行政区域】内散煤的污染防【治,与监督管理活—动 》 ,   ?  本条例》所称散煤是指—民用煤炭工业用煤】的污:染防治与监督管理活!动适用有关法律、】法规的规定》 《 ,   ?  第三《条 : 散煤污染防治【坚持:政府:主导、部门实施【、公众参与、防治结!合、损害《担责的原则 — 《   ?  第四《条  市、县(区】)人民政府对—本行:政区域?。内散:煤污:。染防治工作负责【建立散煤污染防治统!筹协调、长效—管理和信息共享【机制研究制定有关政!。。策措施明确各有关】。部门散?煤污染防治监督【管理职?责并:将散煤污染防治【纳入环境保护责任】制,考核体系《予以:考核 —     乡(镇!),人,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!在县(区)人—民政府的领导和有关!。部门的指导下开展】散,。煤污染防治工—作  】   ?村,(,居)民委员会—协助做好散》煤污染防治工—作发现本区域内的散!煤污染?违,法行为应当及时【劝,阻并报?告有:关主管部门 【     第!五条: , 生态环境主管【部,门对散煤污染防治工!作实施统一监督【管理市场监督—管理:、发展和改革、工】业和信息化》、城市管理、交通运!输、公安等部门根据!本级人民政府确【定的职责依法做好】散煤:污染防治监督管理】工作 【    《 第六条 》 广播、《电视:。、,报刊、?网络等新闻》媒体应当《开展散煤污染防治公!益性宣传《加强:。舆论监督增强公众】散煤污染防治意【识   !。  第七条  公】民、法人和其—他组织?有权举报散煤污染违!法行为生态环—。境主管部门和—其他负有散煤污染】防治监?。督管理职责》的部门接到举—报应:当及时处《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!信息予以保密;对】实名举?报的应当反馈处理】结果;举报内容【查证属?实的应当按照—有,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!奖励 《  》   第八》条  禁止任何单】位和:。个人擅自生产加【工、销售和使用【散煤:    ! 经批准的洁净【型煤生产加工、销售!企业使用的》煤炭和销《售的洁净型煤应当】符合国家质量标【准;储存《煤炭应当使用仓【储或者?其他密闭措施并【。配备抑尘设施设【备;厂(站、场)】内,输送煤炭《应当采取《密闭、?喷淋等抑尘措施【不得造成扬尘污染 !。  —   ?第九条  市、【县(区)人民—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本!行政区?域,内,集中供?热集中供热未覆【盖的区域逐步—实现地?热、煤?改电、煤改气—等清洁能源》替代全覆盖》 ? ?    《第,十条:  市、县》(区:)人民?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!用洁净型煤购—销供应机制保障【清洁能?源替代未《到位地区居民基【本生活和取暖—需要的洁净型煤供应!  【  : 第十?一条 ? ,违反本条例第八条】规定销售散》煤和不符合》质量标准的》洁净:型煤的由《市场监督管理—部,门责令改正没收【产品和违《法,所得并处货值—金额一倍以上三倍】以,。下罚款?;单位燃用散煤和】不符合质量标准【的,。洁净型煤《的由生态环境主【管部:门责令改正》并处货值金额一倍】以上三倍以下罚【款 — ,    违反—本条例第八》。条第二?款规:定未采?取防止扬《尘污染措施或者防】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!由生态环境》。主,管部门责令限—期改:正处:三万:元以上十万》元以下罚款;拒【不改正的责》令停产整治 —  —   第十二—条  市、县(区)!人民政府《及有:关部:门工作人员在散【煤,污染防?治工作中滥用职权、!玩忽职守、徇私【舞弊的依法》给予处分;构成【犯罪的依《法追究刑《事,责任 ?    】 第十三《条  漯河》经济技术开发—区,、漯河?市城:乡一体化示范区【、漯河市西城区管委!会根据?市,人民政府授》。。。权,。依据本条《例开展散煤污染防治!工作 》   》。  第十四条  本!条例自202—0年1?月1日起《。施行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