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漯河市【散煤污染防治条【例 》 , : :。 (2019—年10月3》0日漯河市》第七届人民》代,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】第二十五次会议通】过 :2019年1—1月29日河南【省第十三届》 人民代表大—会常:务委员会第十—三次会?议批准)《 《 ? 漯河》。市人民代表》大会常务委》员会 ! 公 》。告 : : : : [七届]【第六号 】 漯河【市散煤污《染防治条例已—由漯河市第七届人】民代表大会常—务委员会第二—十五次会议于20】1,9年10月3—0日审议通过河南】省第十三届》人,民代表大《会常务委员会第十】三次会议于2019!年11月29日审查!批准现予公布自2】020?年1月?1,日起施行 【 — ,漯河市人民》代,表大会常务》。委员会 《 】 2019》年12月2》。0日 】     第一条!  为了防治散【煤,污染保护和改—善大气环境质量根】据中华人民共和【国环境保护法中【华人民共和》国大:气污染防治法河南】省大:。气污染防《治条例和有》关法律、法规—。结合:本市实际《制定本条例 】     第二!条  本条例—。。适用:于,本市行政区域内【。散煤的污染防—治与监?督管:。理活:动 《 ?    本》。条例所称散煤是指】民用煤?炭工业用煤的污染防!治与监督管》理活动适用》有关法律、》法规的规定》   】  第三条  散煤!污染防治《坚持政府主导、【。部门实?施、公?众参与、防治—结,合、损害担责的【。原则:   】  第四条  【市、县(区)人民政!府对本行《政,区域内散煤污染【。防,治工作负责建立散煤!污染防治统筹协【调、长效管理和信息!共享机制研》。。究制定有关政—策措:施明确各有关部门】散煤污染《防治:监督管理《。职责并将散》煤,污染:防治纳入环境—。。保护责?。任制考核体系—予以考核 !     》乡(镇)《人,民政府、街道—办事:处在县(区)人民政!府的领导和有关部】门的指导下开展散】煤污染防治工作 】 《   ?  村(居)—。。民委员会协助做好】散煤污染防治—工作发现本区域内的!散煤污染违法—。行为应当及时劝【阻并报告有关—主管部门 》  — ,  :第五条  》生态环境主管—部门对散煤污染【。防治工作实施统【一监督管理市场【监,督管:理、发展和改革、】工业和信《息,化、城市管理、交通!运输、?公安等?部门根?。据本级人民政—府确定?的职责依法做好散煤!污染防治监督—管理工作 ! ,  :  第六条  广】播、电?。视、报刊、网—。络等新闻媒体应当】开展散?煤污染防治公益性宣!传加强舆论监督【增强公众散煤污染防!治意识?  【  :。 第七条  公【。民、法人和其他【组织:有权举?报散:煤污染违法行—为生态环境主—管部门和其他—负有散煤污》染防治?监督管理职责—的部门接到举报【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!报,人的相关信息予【以保密;对》实名举?报的应当《反馈处?理结果;举报内容查!证属实的应当按【照有关规定对举【。。报人给予《奖励 《 《   ?。 第八条  禁止任!何单位和个人—。擅自生产加工、销售!和使用散煤 】 ?  :  经?批准的洁净型—煤生产加工、销售企!业使用的煤炭—和,销售的洁净型—煤应当符《合国家?质量标?准,;储存?煤炭应当使用仓储】。或者其?。他密:闭措施并配备抑尘设!施,。设备;?厂(站、场)—内,输送煤炭应当采取】密闭、喷淋等抑【尘,措施:不得造成扬尘—污染 》    — 第九条  —市、县(区)人民】政,府应当积极推进本】行政区域内》集中:供热集中供热未【覆盖的区域》逐步实现地热、【煤改电、煤改气【。等清:洁能源替代全覆【盖 【  : , 第十条 》 市、?县(区)人民—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!用洁净?型,煤购销供应机制【保障清洁能源替代】未到位地区居民基本!生活和取暖》需,要的洁净型煤供【应, 《     第十一!。条  违反本条例】第八条规定销售【散煤和不符合质【量标准?的洁:。净型煤的由》市,场监督?管理部门责令改【正,没收产品《。和,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!额一倍以《上三倍以下》罚款;单位燃—用散煤和不》符合质量标准的洁净!。型煤的由生态—环境:主管部门《。责令改?正并处货值金额一】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!。    ! 违反?本条例?第八条第二款规定】。未采取?防止扬尘污染措施或!。者防范措施落实不到!位的由生态环境主】管部门责令》限期改正处三万元】以上十万元》以下罚款;拒—不改正的责令—。停产整?治  】   第十二条【  市、县(—区)人民政府及【有,关部门工《作人员在散煤污染】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!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!弊的:依法给予处》分;:构成: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!责,任 —。   ?  第十《三条  漯河经济】技术开发区》、漯河市城乡一体化!示范区、漯河市西】城区管委会根据市人!民政府?授权依据本条—例开展散煤污染【。防,治工作 《     !第十四条  —本条例自《2020年1月【1日起施行》 ,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