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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《漯河市?散,煤污染防治》条,。例 《 【(2019》年,10月30》日漯河?市,第七届?人民代表大会—常务委?员会第二十》五次会?议通过 《2019《年11月2》9日:河南省第十》三届 ?人民代表大会—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!会议:批准) 《 》 , 漯河市人民代!表大会常务委员【会 : ? —公 告 — 【[七届]第六号【 : 《 漯河市散】煤污染防治条—例已由漯河市—第七届?。人,民代表大会》常,务委员会第》二十:。五次会议于201】9年:10月30日审议通!过河南省第》十,三届人民代表大【会常务委员会第十】三次会议于2019!年,11月29日审【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!0,20年1《月,1日起施行 【。 】漯河市人民代—。表大会常务委—员会 【 ,。 20—19年12月20】日 — , :    《第一条 《。 为了防治散煤污染!保护和?改,善,大气环境质》量根: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】环境保护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】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!省大气污染防治条】。例和有关法律—、法规结合本市实】际制定本《条例: : ?。     第—二条  《本条例适《用于本市行》政区:域内散煤的污染【防,治与监?督管理活动 — 》    本》条例所称散》煤是指民《用煤炭工业用—煤的污染防治—。与监督管理活动适】用有关?。法律:、法规的规定 【。 , ,     【第三条  散煤污染!。防治坚?持政府主导、部【门实施?、公众参《与、防治结合、损害!担责的原则 !  ?   第四条 【 市、县(》区)人民政》府对本行政区域【内散煤污染防治工】作负责?建立散?煤污染防治统筹协调!、,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!机制:研究制?定有关政《策措施明《。确各有关部门散煤】污染防治监督—管理职责并将散煤污!染,。防治纳?入环境保护责—任制考?核体:系予以考核 】 ?    乡(—镇)人民政府、街】道办事处在》县(:。区)人民政府—的领导和有关—。部门的指导下开展】。散煤污染《。防治工作《 —    村(居)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】散煤污染防治工作】发,现本区域内的散煤污!染违法?行为应当及》时劝阻并报告—有关主?管部门 !    第五—条  生《态环境主管部门对】散煤污染防治工作】。。实施:统一:监督管理市场监督】管理、发《展和改革、工业【和信息化、》城市管?理、交通运输、公】安等部门根据本级人!民政府确定的—职责依法做好—散煤污?染防治监督》管理工作 !   ?  第六条 — 广播、《电视、报《刊、:网络等新闻》媒体应当开展散煤】污,染防治?公益性宣《传加强舆论监督增】。强公众散煤》污染防治意识— —    第》七条  公民、【法人和其他组织有】权举报散煤污染违法!行为生态环境主【管部门和其他负有】散煤:污,。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!的部:门接到举《报应当及时处理并对!举报:人的相?关信息予以保密【;,。对实名?举报的应当》。。反馈处?理结果;举》报内容查证》属实:的,应当按照有关规定】对举报?人给予奖励 —  —。   第八条 【 禁:止任何?单位和个人擅自生】产加工、销售和使】用散煤?  【。。   经《批准的洁《净型煤生产》加工、销售企业使用!。的煤炭和销售的洁】净型煤应当符合国】。家质量标准;储【存煤炭应当使—用仓储或者其他密闭!措,。施并配备抑》尘设施设备》;厂(站《、场:)内输送《煤炭应当采》取密闭、喷淋—等抑尘措《施不得造成扬尘【污染 ? : :     第—九条  市、县【(区)人民政府应当!积极推进《本行政区域内集中】供热集中供热未覆】盖的区?域逐步?实现地热、》煤改电、煤》改气等清洁能—源替代全覆盖 【 》    《第十条 《 市、?县(区)人民政府】应当建立健全—。民用洁净型煤购【销供应机制保障清】洁能源替代未—到位地区居民基【本生活和取暖需【要的洁净《型煤供应 —     第!十一:条  违《反本条例第八—条规定销售散煤【和,不符:合质量标准的洁【净型煤?的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】门责令改正没—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!处货值金额一倍以】上三倍以下罚—款;单位燃用散煤】和不符合质》量标准的洁净型煤的!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!责令改正并处—货值金额一倍—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!。 ?    》 ,违反:本条例第八》条第二?。。款,。规定:未采取防止扬尘污染!。措施或者防范措施】落实不到位的由生】态环境主管部门责】令限期改正》处三万元以》上十万元以下罚款】。;拒:不改正的责》令停:产整治 — :。。 ,    第十二【条  市、县(区】)人民政府及有【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散!煤污染防治工作中滥!用,。。职权、玩忽》职守、徇私舞弊的】依法给予处分—;构成?犯罪的?依,法追究刑事责—任 》     第【十三条  漯河经】济技术开发》区、漯河市城乡一体!化示范区、漯—河,市西城?区,管委会根据市人【民政府授权依据本条!例开展散煤污染防】治工作 】   ?  第十《。四条  本》条例:自2020年1月】1日:起施行?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