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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漯河市散煤污染!防治条?例 》 (20!19:年10月30日【漯河市?第七届人《。民代表?。大会:常,务委员会《第,二十五次《会议通过 201】9年11月29日】河南省第十三届【 人民?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!第,十三次?会议批?准,) : 《 《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!会,。常务委员会 — 】 公: 告: 》 ? [七届]—第六号? 》 漯河市】散煤污染防治条例已!。由漯河市《第七届人民代表大】会常务?。委员会第《二,十五次?会议于2019年】10月3《0日审?议通过河南省第【十三届?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。委,员会第十三次会【。议于2?019年11月29!日审查批准》现予公布自202】0年:1月1?日起施?行 】 , 漯河市》。人,民代表大《会,常务委员会》 !。 2019年12】月20日 》 【  :  第一条  为了!防治:散煤污染保》护和改?善大气环境》质量根?据,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!保护法中《华人民共《和国: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!省大气?污,染防治条例和有关】法律、法《规结:合,本市实际《。制,定本:条例 —  ?   第二条—  本条例适用于本!市,行,政区域?内散煤的污染防【治,与监督管理》活动  !   本条例所【称散煤?是指民用煤炭—。工业用煤的》污染防治与监—。督管:理活动适用有关法】律、法规的规定【。  【  : ,第三条  散煤污染!防治坚持政府—主导、部门》实施、公众参与、】防治结合、损—。害担责的原则 【。   【  第四条 — ,市、县(区)人【民政府对本》行,政区域内散煤污染防!治工作负责》建立散煤污染—防治:统筹协调、长—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!制研究制定》有关政策措施明确】各有:关部门?散煤污染防治—监督管理《职责并将《散煤污染防治纳入】环境:保护责任制》考核体系予》以考核 》 ?     乡(镇】)人:民政府、《街道办事处在县(】区)人民政府的领导!和有关部门》的指导下开》展散:煤污染防治工作【 —。    村(居)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】散,煤污染防治工作发现!本区:域内的?。散煤污染违法行【为,应当及?时劝阻并报》告,有关主管《部,门, ,  —   第五条  生!态环境主管部门对】散煤:。污染防治工》作实施?统一监督管理—市场监督管理、发展!和改革、工》业和信息化、城【市管理、交通—运输、公安等部【门,根据本级人民政【府确定的职责依法】做好:散,煤污染防《治监督管理工作 】 ?    》 第六条 》 广播、电视、报刊!、网络等《新闻媒体应当开【展散煤污《。染防治?。公益性宣传加强舆论!监督增强公众—散煤污染防治意识】 ?     第】七条:  公民、法人和其!他组织有《。权举报?散煤污染《违法行为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!其他负有散煤污【染防治监督》管理职?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!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!人的相关信》息予以保密;—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!馈处理?结果;举报内容【查证:属实的应当按照【有,关规定?对举报人给予奖励】  【  : ,第八:条  ?禁止任何单位和个】人擅自生产》加,工、销售和使用散】煤 《 :    《 经批准的洁净型煤!生产加工、销售【企,业,使用的?煤炭和销售的洁净型!煤应当符合》国家质量标准;储】存煤炭?应,当使用仓储或者【其他密闭《措施并配《备抑尘设施设备【;,厂(站、场)—内输送煤炭应当采取!密闭、喷淋》等抑尘措施》不得造成扬尘污【染   !。  第九条 — 市、县(区)【人民:政府:。应,当积:极推进本《行政区域内》集中供热集》中供热未覆盖的【区,域逐步实现地—热,、,煤改电、煤》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!全覆盖 【     —第十条  》市、县(《区)人民政府—应当建立《健全民用洁净—型煤购销供应机【制保障清洁能—源替代未到位地【区居民基本生活和】取暖:需要:的洁净型煤供应 】 》    第》十一条  违反本条!例,第八条规《定销售散煤和不符合!。质量标准的洁净型】煤的由市《场监督管理部—门责令改正没收产品!和违法所得》并处:货值金额一倍以【上三倍?。以下罚款;单位燃用!散煤和不《符合质量《标准的洁净》型煤的由生态环【境,主管部?门责令改正》。并处:货值金额一》倍以上三《倍以下罚《款 ? ?  :  : 违反本条例第【八条:第二款规定未—采取防止扬尘污【。染措施或者防范【措施落实不》到位的由生态环境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!正处: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!下罚款;拒》。不改: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! 《     》第十二条  市【、县(?区)人民政府及有】关部门工作人—。员在散煤《污,染防治?。工,作中滥用《职权、玩忽职—守、徇私《。舞弊:的依法给予处分【;构成?犯罪的依《法追究刑事》责任 — :    第十三条 ! 漯河经济技术【开发区、漯河市城】乡一体化示范区【、漯河市西城区管】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!授权依?。。。据本条例开展—散煤污染防治工作 !    】 第十四条 — 本条例自2020!年1月1《日起施行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