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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漯河市散煤—污染防治条例 !。 》 (20》19:年10月3》0日:漯河市第七》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!委员会第二十—五次会议通过 2】019?年,11月2《9,日河南省《。第十三届《 人民代表大会【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!会议:批准) 》 漯!河市人民代表—大会常务委员—。会, 》 公 告 !。 【 [七届]第六】号 】 漯河市散【。煤,污染防治条例已【由漯河市第七届人民!代表大会常务委员】会第:二,十五次会议于201!9,年10月30日【审议通过河》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!表大:会常务委员会第十】三次会议于》2019年11月2!9日审查批准现【予公布自202【0年:1月1?日起施行《 《 , 漯河市人!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!会 : ? 2【019年1》2月20日 !     】第一条  为了防治!散煤污染《保护和改《善大气环《。境质量根据中—华,人民共和国环—境保护法中》华人民共和国大【气污:染防治?法河:。南省大气污染—防治条例和有关法】律、:。。法规: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!条例 —    》 第:二条  本》。条例适用于本市行】政区域内散煤的污染!防治与监督管—理活动 】    《 本条例《所称:散煤是指民用煤炭】工业用煤的》污染防治《与监督管理活动【适用有关《法律、法规》的规:定 — ,    第三条【  散煤污》染,防,治坚持政府主导、部!门实施、公众参与、!防治结?合、损?害,担责的原则 — 《     第—四条  市、县(区!)人民?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!散煤:污染防治工作负责】建立散煤污染防治统!筹协调、长效管理】和,信息共享机制研究制!定有关政策措—施明确?各有关部门散煤污】。染防治?监督管理职》责,。并将散煤污染防【治纳入环境》保护责任制考核体】系予以考核 —   【  乡(镇)人民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在!。县(区)《人,民政府的领导和有】关部门的指导—下开:展散煤污染防治【工作 【     村(居)!民委员会协助—做好散煤污染防治】工,作发现本区》域内的散煤》污染违法行》为应当及时》劝阻并?报告有关《主,。管部:门 ? ,   》  第五《条,  生?态环境?主,管部门对散煤—。污,染防治工《。作,实施统一《监督管理市场监督】管理、发展和改革、!工业和信息》化、城市管理、【交通运输、公安等】部门根据本》级人民政府确定的】职责依?法做好散煤》污染防?治监督管理》工作 》 :。    《 ,第六条  广—播、电视、报刊【、网络等新闻—媒体应当开展散【煤污:染防治公益》性宣传加《强舆论监《督增强公众散煤污染!防治意?识 —   ?  第七条》  公民、法人【和其他组织有—权举报散煤》污染违?法,行为生态环境—主管部?门和其他负有散煤污!染防治监《督管:理职责的部门接【到举报应当》及时处理并对举【。。报人的相关信—息予以保密;对【实,。名,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!结果;举报》内容查证属实—的应当?按照有关《规,定对举?报人给予《奖,励  】   第八》条  禁止任何单】位和个人《擅自生产加工、销】售和使用散煤 【  —。 ,。  经?。批,准的:洁净型煤生》产加工、销售企业使!用,的煤炭和销》售的洁净型》煤应当符《合国家质量标准;】储,存煤:炭应当使用仓—储或:者其他密闭措—施并:配备抑尘设施设备;!厂,(站、场)内输送煤!炭应当采取密闭、喷!淋等抑?尘措施不得造成扬】尘污染 】     》第九条  市、【县(区)人民政府】。应当积极推进本行政!区域:内集中供《热集中供热》未覆盖的区》域,逐步实现地热—。、煤改电、煤改【气等:清,洁能源替《代全:覆盖 》     【。第十:条  市、县—(区:)人:民政:府,应当建立健》全民用洁净型—煤购销供应机制保】障清:。。洁能:源替代?未到位地区居—民基本生活和取暖】。。需要的洁净型—煤供:应   !  :第十一条  —违,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!销,售散煤和不符合质量!标准的洁净型煤的由!市场监督管理部门】责令改正没收产【品和违法所得—并处货值《金额一倍以》上三倍以下罚款;】单位燃用散》煤和不符合质量标准!的洁净型《煤的由生态环—境主管部门责令改】正并处货值金额【一倍以上三倍以【下罚款 【     —违反:。本条例第八》条第二款规定未采】取防止?扬尘污染措施—或者:防范措?施落:实不到位的由生态环!境主管部门》责,。。令,限期改?正,处,三万元以上十—万元以下罚款;【拒,不改正的责令—停产整治 —  》   ?第十二条  市、】县(区)人民政【府及有关《部门工作《人员:在散煤污染防治工】作中滥用职》权、:玩忽职守、徇—私舞弊?。的依法?给予:处分;构成》犯罪:的依法追究刑—事责任 《 《    《。 第十三条  【漯河经济技》术开发区、漯河市】城乡:一体:化示范区、漯—河市西城区》管,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!授权依据本》条例开展散煤—污染防?。治工作 《 》    第十四条 ! 本条例自20【20年1月1日起】施行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