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洛阳—市水果和水产—品市场准入》办法 《 《 :。    第一条  !为加:强对水?果和水产品质量【安,全的监督管理提高】水果和水产品质【量安全水平》。保障人民群众—身体健康《根据中华《人民共和国》农产品?质量安全《法、国务院关—于加强食品等—产,品安全?监督管理的》特别规?定结合本市》实际制定本》办法 —。    》 第二条  本【办法所?称市场?准入:是指对经无公害农】产,品、:绿色食品、有—机食品认证或者经检!测符合国《家,。农产品质量安全【标准的水果和水产】品准予进入市—场销售的管理制度】 —    对未经【认证:且,经检测?不,符,。合国家农产品质量】安全:标,准的水果和水—产品禁止进入—市场销售《 —    第三条【  在本市行政【区域内从事水—果,和水产?品生:产、经销、监管的】单位和个人均应【当遵:守,本办法 】   ?。  第四《条  水果和—水产品市《场准入工作》实行分级负责、分步!骤实施 》     】本市城市建成区【自本办?法施行之日起实施】水,果和水产品市—场,准入:;各县?(市)实施水—。果和水产品》。市场准入的》时间由各县(市)】政府根据《实际情?况,确定并公布 【 :     —第五条   市农】。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!。本办法的组》织实施对本市水果】和,水产品市场准—入工:作进行监督管理;】各县(市、区—)农业行政主管【部,门负责本辖》区的水果和水产品】市场准?入工作 】    《 工商、《卫,。生、食品《和,药品:监督等有关》部门按照各自的职】责做好水果和水【产,品市场准入的相关工!作 : ?     第【六条  凡进—入市场销售的水果和!。水产品必须符合【国家规定《的质量安全标准 】  —   有下列情形】。之一的水果和—水,产品不得销售 】 ?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一)含有国家禁!。止使用的农药、渔药!或,者其他化学》物质的; — :。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? (二)农药、渔】药等化学物质残【留或者含《有的重金属等有【。毒有害物质不符合水!果和水产品质—量安全标准的; ! 《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。(三:)含有的《致,病性寄生虫、微生物!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!水果和水产品质【量安全标准》的,; ? ?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四】)使用的保鲜剂【、防腐剂等材料不符!合国家有关强制【性技:术规范的; 】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五—)其他不符》合水果和水》产品质?量安全标准的—    ! 第七条  进【入市场销《售的水果和水产品的!检测应当遵守下列】规,定   ! ,   ?  (一)》获得无公害农产【品、绿色食品、【有机食品认》证的水果和水产品】实,行入市免检》制度凭认证证书或者!专用标志直接—进入市场销售; ! :。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(二】)未取得认证—的水果和水产品【在批:发市场实行逢进【必检制度检测合格】的准:予进入市场销售;】直接进?入农贸市场》、大型超市销售的】实行抽检制度检测】比,例不:小于销售品》种的20%; 】    【。    《 (:。三)水?果和水产品经产地质!量检:测机:构检测?合格的凭有效—检,测合格证书直接【进入市场销售;经】批发市场检测—。合格的农贸市—场、大型《超市不再进行二次】检测 【 ,    第》八条  《。销售水果和水产品】的批发市《场,、农:贸市场、大型超市】应当遵守下列—规定 —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一)自建质量安!。全检测室(检测点)!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!安全检测机构对【进场销售的水果和】水产品进《行检测;《  【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二)在显著位!置设立?质,。。量安全公示》牌每天将质量安全检!测结果进行公示【标,明每种水果和水【产品的?产地(来源)、检】测结果等内容—;, 》    《   ?  (三)》完,善检测检验制度【和建立健《全进货检查》验收制度加强检【测检验档案资料【的,管理; —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四)—对不符?合水果和水产品质】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!求销售?。者立即停止》销售并向农》。业行政主管部门或】者工商行政管理【部门报告《 —  :。  第九条》  鼓励实行水果】和水产品包》装,销售对?包装销售的水果【和水产?品在包?装物或者《附加标志上按照规定!标明产?品的品名、产地、生!产,者、生产《日期、保质期—、质量等《级等内容 !    《 水果和水产—品在:包装、保《鲜、贮?存、运输中所使用】的保鲜剂、防腐剂等!材料应当符合国家】有,关强制性的》技术规范 》 》    属》于,农业转基因》生物的产《品应当?。按照农业转基因生】物安:。全管:理,的有:。关规定?。。。进行标?志, 《   《  第十条  宾】馆、饭店以及学校、!。幼儿园的集体食堂等!涉及公共食》品,。安全的单位》购买水?果和:水,产品的应当索取相】关证明和销售凭证】并登记产品名称、】数量、产地、时【间、销售者地址(】身份)等《信息 【   ?  鼓励获得认【证的:水果和水产品的销售!者,对宾馆、饭》。店以及学《。校、幼儿园的集【体食堂等涉及公共】食品安全的单位【实行集中配送 【 《。。     第十【一,条  逐《步建立水《果和水产品生产、】加工、运输、储藏】(保鲜)、销售【等各个环节登—记制度实现水—果和水产品生产记录!可查询、产品流向可!追踪、质《量,安全责任《可追:究的:目标 —     —水果和水产品生【产企业、农民专【业合: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!生产记录如实记【载使用农《业投入品的名称、来!源,、,用法、?用量和使用、—停用的日期及—病虫害的发》生和防治情况生【产记录应当保存【二年禁止伪造生【产,记录 》 ?    水果和水产!品销售者在购进时应!当索要质《量合格证明并向购买!者出示有关》质量:的证:明 —     》第十:二条  鼓》励发展产《销一体化的水—。果,和水产品经营—实体支?持有条件的单位和】个人积极兴办无公】害水果和《。水产品专卖》店、连锁店建立【无公害水果和水【产品配送《中心完善服务网络实!行产销一体化服务 ! 《 ,    第十—三条  《农业行?政主管部门应—当按照保障水果和水!产品质量安全—的要求制订并—组织:实施质量安全监【测计划对生产—中或者市场上—销售的水果》和水产品进行监督】检查每周《公布一次质量安全】状况信息由当—地新闻媒体发布 】。 》   ? ,第十四条《  农业行政主管部!门在:水,果和水?产品质量《安全:监督检查中可以【对生产、销》售的水果和水—产品:进行现场检查调【查了解质《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!阅、复制与质量安】全有:关的记录和其他资】料对经检测不—符合农?产品质量《安全标?准的水果和水—产,品,依法予以查封、扣】压, ,    】 ,水果和水产》品生产者、销售者对!检测结果《。。有,异议的可以》。在收到检《测结果后4个—小时:内申请复《检 》 ,。   ?  因检测结果错】误给当事《人造成损《。害的依?。法承担?赔,偿责任 】     第十【五条  市、县(】市、区)政府应【当,加强对?农,产品质?量安全?工作的领导加—快农产品质量检测体!系建设逐步建立【完善农产品质量安】全检测网络 — ?     市【农产品?安,全检测?。中,。心负责全市水果和】水产品质《量,安全检测检验的【。指导工作对市区【范围内的水果—和水产品质量安全】进行监督抽检;【各县(市、》区)应当建》立农:产,品质量?安全检?测站承担本辖区【的水果和水产品质】量,安全检测工》作   ! , 第十六条   】市,、县:(市、区)》政,。府应当采取措施【结合本地实际加【快,无公害水果和水【产品基?。地建设鼓励有条件】的涉农企业和农民】专业合?作社建立无》公害水?果和:水产品?基地申报产品—认证推行《标准化生产 !   《 , 水果和水产—品生产者《。应当严?格按照国家》有关:农,业投入品使》用,规定以及无公害水果!。和水产?品生产技术操作规】程组:织生产确保水果和水!产品质量安全 【    】 ,第十七条 》   鼓励单位和】个人:对,水果和?水产品质《。量安:全进行监督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】有,权对:违犯中华人民—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!全法和本办法—。的行为进行检举、揭!发和控告有关—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!、揭发?和,控告后应当及时处】理 》     对【检举、揭发和控告经!查证属实避免重大损!失发生的单位及个】。人由市、县(—市,、区)?政府给予奖励—  【   ?第十八?条    对—水果和水产品质量安!全状况进《行,监督抽检不得—收取费?用抽:取的样品不得超【过国:务院农业《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!数量 ?。  —   第十九条 】   ?本办:法自2008年【10月1日》起施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