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洛阳—。市水果和水产品市】场准入?办法: 【     第—一条  为》加强对水果》。和水产品质量安全】的监督管《。理提高水果和—水产品质量安—全,水平保障人民群众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!。民共和国农》产品质量安》全,法、国务院关于【加,强食品?等产品安全》监,督管理的《特别规定结合—本市实际制》定本办法 !     第二【条  本《办,法,所称市场准入是指对!经无公害《农产品、绿色食品、!有机食品认证或者】经检测符合国家【农产品?质量:安,。全标准的水》果和:水产品准予》进入市场《销,售的管?理制度?    ! 对未经认证且经检!测不符合国家农产】品质量安《全标准的《水果:和水产品禁止—。进入市场销售— 》  :   第三条  】。在,。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!水果和水产品生产、!经销、监管》的单位和个人—均应当遵守本办【法   !。  第?四条:  水?果和水产品市场准入!工作实行分级负【责、分步骤实—。。施 【  :  本?市,。城市建成区自本【办法施行之日—起实施水果和水【产品市场准入—;各县(市)—实施水果和水产品】市场准入的时间由】各县:(,市,)政府根《据,实际情况确定并公】布 《 ?    第》五条   市农业】行政主管《部门负责本办—法的组织《实施对本市水果和】水产品市场准—入工作进行》监,督管理;《各县(市、》。。区)农业行》政主管部门负责本】辖区的水果和水产品!市场准入《工作 】 ,  : 工商?、,卫生、食品和药品】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!各自的职责做好水果!。和水产品市场准入】的,相,关工作 】     第六条】  凡进入市场销】售,的水果和水产品【必须符合《国家规定的质量安】全标准 【     有【下列情形之一的【水,果,。和水产品不得—销售: ,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(一】)含有国家禁—止使:用,。的农:药、渔药或者其【他化:学物质的; !   《。     》 (二)农药、【渔药等?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!有的重金属》等有毒有《害物:质不符合水》果和水产品质—量安全标准的; ! ? ,。 ,      — ,(三)含有的致病性!寄,生虫:、微生物或》者生物毒素不—符合水果和水产【品,质,量,安全标准的; 】。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四—),使用的保鲜剂、防】腐剂等材料不符【。合国家有关强制【性技:。术规范的《; : 》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?五)其他不符—合水果和水》产品质量安全标【准的 》   》 , 第七条  进入市!场销售?的,水果和水产品的检】测,应当遵守下列—规定 】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一)【获得无公害》农,产品、绿色食品【、有机食品认—证的水果《和水产品《实行入市免检制度凭!认证证书《或,者专用标志》。直接进?入市场销售; !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—(二)未取得认【证的水果和》水产品在批发—市,场实行逢进必检制度!检,测合格?的准予进入市—场销售;直接—进入农贸市场—。、大型超《市销售的《实行:抽检制度检测比【。例不:小于销?售品种的2》0%; 》 :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(三)!水,果和水产品经产地质!量检测机构检测【。合格的凭有效—检测合格证书直接进!入市场销售》;经批发市场检测】合格的农贸市场、大!型超市不再进行【二次检测《 , 》。    第八—条  销《售水果和水》产,品的批发市》场,、农贸市场、大型超!市应当?遵守下列规定 !  《  :   ?  (一)》自建质量安全检测】室(检测点)或者委!托农产品《。质量安全《检测机?构对进场销售—的水果和《水产:品进:行,检测; 【     — ,   (二)在显】著,位置设立质量安【。全,公,。示牌每天将》质量安全检测结果进!行公示标明每种水果!和水产品《的产地(来源)【、检:测结果等内容; !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三)完善!检测:检验制度和建立健】全进:货检查验《收制度加强检—测检验档案资料的】管理; 》    【。     (四【)对不符合水果和】水产品质量》安全标准《的,应当要求《销售者立《即停止销售并向农】。业,行政:主管:部门或?。者工:商行政管《理部:。门报告 《  —   第九条—。  鼓励实行水【果和水产品包—装销:。售对:包装销售《的,水果和水《。产品在包装》物或者附加标志上按!。照规定?标明:产品的品名》、,产地、生产者、【生产日期、》保质期、质量等级等!内容  !  : 水果和水产品在】包装、保鲜、—贮存、运输中所【使用的保鲜剂、防】腐剂等材料应当符】。。合国家有《关强制性的技术【规,。范 ?    【 ,属于农业转基因生】物,的,产品: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!生物安全管理—的有关规定进—行,标志 【  :   ?第十条  宾—馆、饭店以及学校、!幼儿园的集体食堂】等,涉及公?共食品安全的单位】购买水果和水—产品的应当索取【相关证明和销售凭】证并登记产品名称、!。数量、产地》、,时间、销《售者地?址,(身份)等信息 ! :  ?   鼓励获得认证!的水果和水产—品的销售者对—宾,馆、饭店以及—。学校、幼儿园—的集体?。食堂:等涉及公共食—品安全的单位—实行集中配送 】 《    《第,十,一,条 : 逐步建《立水:果和水产《品生产、加工—、运输、储藏(保鲜!)、:销售等各个环节登】记制度实现》水果和水产品生产记!录可查询、产品流】向可追踪、质—量安全责任》可追究的目标—   】  水?果和水?产品生产企业、【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】组织:。应当建立生产记【录如实记载》使用农业投入—品的名称、》来源:、用:法,、,用量和使用、—停用:的,日期及病虫害的发生!和防治情况生—产记录应当保存二】。年禁止伪造》。生产记录 —     】水果和水产品销售】者在购进时》应当索要质量—合格证明并》向购买?者出示有关质—量的证明 !     第十二】条  鼓励》发,展产销一体化的【。水果和?水产品经营实体支持!有条:件的单位和个—人积极兴办无公【害水果和水产品【。专卖店、连锁店【。建立无公害水果【和水产品《配送:中心完善服》务网络实《行产销一体化—服务  !。   ?第十三条  农业】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按?照保障水果和水产品!质量安?全的要求制》。。订并:组织实施质量安全】监测:计划对?生产中或者市—场上销售的水果和水!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每!周公:布一次质量安全状】况信息由当地新闻媒!体发布 《 , ?     第十【四条  农业行政主!管部门在水果和水产!品质量安全监督检】查,。中可以对《生产、销售的水果和!水产品进行现场检查!。。调查了解质量安全】的有:关情况?。查阅、复制与—质量安全《有关的记录和—其他资料对经—检测不符合农—产品质量安全—标准的水果》和水:产品依法《予以查封、扣—。压 《 ?   ? 水果和水产—品生产者、销—售者对检《测结果有异议的可】以在收到检测结果后!。4个小时内申请【复检 《。 :    》 因检测结果—。错误给?当事人造成损害的】依法:承担赔偿责》任 ?   —  第十五条  】市、县(市》、区)政《府应当?加强对农产品质量】安全工作的》领导加快农产—品,质量检测体系建【设逐步建《立完:。善农产品质量—。安全检测网络— ?  《   市农》产品安全检测中心负!责全:市水:果和水?产品:质量安?全检测?检,验的指导工作对市区!范围内的水》果和:水产品质《量安:。全进行监督抽—检;各县(市、区】)应当建《立农产品质量安【全检:测站:承担本辖区的—水果和?水产: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!    ! 第十六条   市!、县(市、区)政】府,应当采取措施结合】本地实际加》快无公?害水果和水产品基地!建设鼓?励有条件的涉—农企业和农民—专,业合作?社建立无《公害水?。果和水产品基地申报!产品认证推行标【准化生产 》。     !水果和?水产:品生:产者应?当严格按照国家有】关农业投入》品使用规定以及无公!害,水,果和水产品生产技术!操作规程组织—。生产确?保水果和《水产:品质量安《全 : :  《  : 第:。十七条   — 鼓励单《位和个人对》水果和水《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!督任何单《位,和个:人都有权对违犯中】华人民共和国农产】品,质量安全法和本办法!的行为进行检—举、揭发和控告【有关部门收到—相关的检举、揭发】。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!理 《     对】检举:、揭发和控告—经查证属实避免重大!损,。。。失发生的单位—及个人由市、县【(市、区《),政府给予奖励 】   —  第?十八条  》  对水果和水产】品质量安全状况【进行监?督抽检不得收—取费用抽《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!务院农业行政主管】。部门规定的数量 】    】 第十?九条    本【办法自20》08年10月1日】起施行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