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洛阳?。市,。水,果,和水产品市场准【入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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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一条 为加—强对水果和水—产品:质量安全的》监督管理提高水果和!水产品质量安—全水平保《障人民群众身体健】康根:据,中华人民《共和国农《产品质量安全—法、国务院关于加强!食,品等产品安全监【督管理?的特别?规定:。结合本?市实际制定本办【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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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二条 本】办法所称市场—准入是指对》。。经无:公害农产品、绿色食!品、有机《食品认证或者—经检测符合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】全标准的水果和水】产品准予进入—市场销售的管理【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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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对未经—认证且?。经检测?不,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!安全标准的水果【。。和水产?品禁止进入市场【销售
】 《第三条 在本市】行政区域内》从事水果和水产品生!产、经?销、监管《的单位和个人—均应当?遵,守本办?法
【 第四条 !水,。果和水产品市场准】。。入工作?实,行分级负责、—分步骤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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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本市城?市建成区自本办法施!行之日起实施—水果和水产品市场】准入;各县(—市)实施水果和水产!品市场准入的时间】由各县(《。市)政府根据实【际情况确定》。并公布
! 第五条【。 市农业行政主!管部门负《责,本,办,法的组织《实施对?本市水果和》水,产品:。。市场准入工作进【。行监督管理;—各县:(,市、区)农业行政主!管部门负责本辖【区的水果《和水产品市》场准:入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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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工商、卫生【、食品和《药品监督等有—关部:。门按照各《。自,。的职责做好水果和水!产,品市场准入的相关】工作
! 第《六条 凡进入【市场:。销售的水《果和水产品》必须符合国家—规定的质量安—全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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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有下列?情形之一的》水果和水《产,品不:得销: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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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一)含有国!家禁止使《用的农?药、渔药或者—其他化学物质的【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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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(二)农药!。、渔药等化学物【质残留或者含有的】重金属等有毒有害】物质:不符合水果和—水产:品质量安《全标准的《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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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(三)含有的致】病性寄?生虫:、微生物或者生物】毒素不符合》。水果和水产品质量安!全标准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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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《(四)?使用的保鲜剂、防】腐剂等材《料,。不符合国家》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!的;
! (五!)其他不符》合水果和水产品【质量安全标准的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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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七条》 :进入市场销售的【水果和水产品的检】测应当遵守下列【规定
】 《。 , ?(一)获《得无公?害农产品、》绿,色食品、有机食品认!证的水果和水—产,。品实:行入市?免检制度凭》认证证书或者专用标!志直接进入市场销】售;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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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二)未《。取得认证的水果【和水产?品在批?发,。市场实行逢进必【检制度?检测:合格:的,。准予进入市场销售;!直接进入农贸市场、!大型超?市销售的实行抽【检,制度检测比例—不小于销售品种【的20%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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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:(三)?水果和水产品经【产地质量检》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凭!。有效检测合格—证书直接《进入:市场销售;经—批发市场检测合格】的农贸?市场、?大型:超市不再进行二次】。检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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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八条 销售水果】和水产品的批—发市场?、农贸市场、大型超!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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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—(一)自建质量安】全检测室《(检测点)或者委托!农产品质量安—。全检测机构》对进场销售的水果和!水产品进行检—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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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二—)在显著位置设立】质量安全公示牌每天!将质量安全》检测:结果进行公示—标明每种水》。果和水产品的产地(!来,源):、检测结《果,等内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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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三】)完善检《测检验制度和建立】健全:进货检查验收—制度加强检测检【验档案资料》的管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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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(四!)对不符合水—果和水?产品质量安全标【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!立即停?止销售并向农业行】政主:管,部门:或者工商行政管理】部门报告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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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九条 鼓—励实行水果和水【产,品包:装销售对包》装销售的水果—和水产品在包装物或!者附加标志上按【照规定标明产—品的品名、产—地、生产者、—生产日期、》保质期、质量等【级等内?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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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!。果,和水产品在》包装、保《鲜、贮?存、运输中所使用的!保鲜:剂、:。防腐剂等材料应【当符合国《家,。有关强制性的技【术规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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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属于农业转!基,因生物的产》品应当按照农业转】基因生物安全—管理的?有,关规定进行标志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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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
— , 第十?条 宾馆、—饭店以及《学校、幼儿园的集】体食:堂,等涉及公共食品【安全的单位购买水】。果和水?产品的应当索取【相关证明和》销售凭证并登记产】品名:称、数量、产地、】时间:、销售者地址(【身份)等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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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鼓,励获得认证》的水果和水产—品的销售者对宾【馆、饭店以》及学:校、幼儿园的集【体食堂等涉及公共食!品安全的单位实行】集中:配送:
】 第十一》条, 逐步建立—水,果和水产品生产、加!工、运?输、储藏(保鲜)】、销售等各个—环节登记制度实【现水果和水》产品生产记录可查询!、产品流向可追踪】、质量安全责任可】追究的?目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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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水果和《水产品?生产企?业,、农民专《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!建立生产记录如实】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!的名称、来源、【用法、?用量和使用、停用的!日期及?病虫害的发生和【。防治情况生产记【录,应当保存二年禁止】伪造生产记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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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水果和水产》品销售者在购进【时应当?索要质量《合格证明并向购买者!出示:有关质?量的证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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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二条 】 鼓励发展产销一】体化:的水果和《水产品经营实—体支持有条件—的单位?和个人积极兴办无】公害水果和水产品】专卖店、连锁店【。建,立无公害水果和【水,产,品配送中心完善服务!网络实行产销一体】化服务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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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。十三条?。 农业行》政主管部门》应,当按照保障水果和】水产品质《量安全的要求制订并!。组织实?施质:量,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!中,或者市场《上销售的水果—。和水产品进行监【督检查每周公布一】次质量?安,全状况信息由当地】新闻媒体发》布
】 第十》四条: 农业行》。政主管部门在水果】和水产?品,质量安全《监,督检查中可以对【生产、销售的水果】和水产品《进,。行现:。场检查?调查了解质量安【全的有关情况查阅、!复制与质量安全有】关的记录《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!不符:合农产品质量安全】标准的?水果和水产品—依法予以查封、扣压!
【 ?水果和?水产品生产者、销售!者对检测《结果有异议》的可以在收到检【测结果后4个小时内!申请复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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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因《。检测结果错误给【当,事人造成损害的依】。法,承担赔?。偿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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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十五条 《 市、县(市、区】)政府应当加强对农!产品质量《安全工作的领导加】快农产品质量—检测体?系建设逐步建—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!全检测网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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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市农产?品安全?。检测中心负责全【市水果和水产品质】量安全?检测检验的指导工】作对市区《。范围内?的水果和水产—品质量安全进行监】督抽检;各县—(市:、区)应当建—立农产品质量—安全检测站承担本辖!区,的水果和《水产品?质,。量安全?检测工作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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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六条 — 市、县(市、】区)政?府应当?采取措施结合本地实!际加快无公害—水果和水产品基【地建设鼓励有条件】的涉农企《业和农民专业合【作社建立无公害【水果:和水:产品基地申报产品认!证,。推行标准化生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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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【果和水产品生—产者应当严格按照国!家有关农业投—入品使用规定—以及无公害水果和】水产:品生产?技,术操作?。规程组织生产—确保水?果和水?产品质量安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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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十《。七,条 鼓励【单位和个人对水果】和水产品质量安全】进行监督任何单位】和个人都有权—对违犯中华人民共】和国农产品》质,。。量安:全法:和本办?法的行为进行检【举、揭发和控告有关!部门收到相关的检】举、揭发和控告【后应当及时处—。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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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对检举【。、揭发和控告经【查,证属实避免重大损】失发生的单位及个人!由市:、,。县,(市、区)政—府,给予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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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】。条 对水果】。。和水产品质量安【全状:。况进:行监督抽检不得收】取费用?。抽取的样品》不得超过国务院【农,业行政?。主管部门《规定的数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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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第十九条【 , 本办法—自2008年1【0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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