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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辽?宁省医疗《事,故处理实施细则 】 【    第一条【 , 根据国《务院发布《的处理?办法(以下》。简称办法)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!定本细则 【 :  :。  : 第二条  凡在我!。。。省境内?的医疗?单位及个《体开业的医务人员】发生的医《疗事故或事件的【。处理均适用办—法和本细《则 : ?。   《  第三条  在】诊疗护?理工作中《有,下列情形之一直【接造成病员》死亡、残废、组织器!官损伤导致》功能障碍《的为医疗责》任事故 【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:一)对急、重、危】病员因就诊》手续不完备拒绝【收治或接诊后—。不,做急救?处置即让《病员转院、转科或】擅离职守贻》误抢救?时机的; !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二)对【疑难病?症有会诊条件不【。会诊或不听从上【级医:师指导擅自处置或对!下级:医师的请《示不及时指导的;】 — , ,     》。 (三)《擅自采用新技术、】新疗法、新方剂【或虽经医院负—责人批准但在使用】前,未做技术准备、未】征得病员及》其家属同意并签字】的(因病情突然【恶化:紧,急抢救除外)—。。; 【 ,  :。     (四【)手术治疗中—开错部位、错伤器】官或在体《内遗留异物或麻【醉方式、部》。。位、用?药有错误的;— , 》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五)接产中—违反技?。术操作规程的; !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六—。)护理工《作中违反护理常规】及操作规程的;【   】  :    (》。七):用药:中配方、《。投药有错《误或违反配伍禁忌或!不,按规定做药物过敏】试验的?; 》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(八)!检,验、病理、放射等】技,术诊察中漏》报、错报结果以及】违反其他规章制【度和:操作规?程的; 《 ?。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九)《诊,疗护理工作》中从事医疗管理、后!勤服务等人员工作】失职的; !  : ,    《  (十)医务【人员违反规章制度】、诊疗护理常规的其!他失职行为 —  —   第四条—  有下列情形【之一的不属于医疗】事故  !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一》)在对主要病症的】常规治疗《中病:员潜在?性、迟?发性疾病突然发作经!抢,救无效的; ! :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二)住院病!员,神志清?醒,。发生自伤、自杀【的; 》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三《)精神病病员—患有:其他疾病不能确【切主诉又无明显【。症状:或在精神病》恢复:。期内病情突然—发作发生不》良后果的 — ?     》第五条  》。对医疗事故实行登记!报告制度县(含县级!市、:区下同)、》市、省卫生行政部门!每半年逐级上报【一次:    ! 医疗单位和个体】开业的医务人员【对发生的一级—医疗事故应立—即报告上一》级主管部门 —    】 第:六条  医疗单位】及其主管部》门应成立处理医疗】事故:或,事件的工作组织【负,。责调查处理本单【位或所属单位发【生,的医疗?事故或事件并在【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!后一个月内提—出处理意见报—所在县卫生行政【。。部门 】   ? 第七?条  病员》及其家属和医疗单】。位对医疗事故、事】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!议时:可提请所在县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!员会(以下简—称鉴定?委员会)进行鉴【定由县?卫生行政部门处理】  【   第八条 【 省:、市、县应成立鉴定!委员:会省、市鉴定委【员,会应有法医参加【 ,  —   具备鉴定委】员,会成员条件的医务人!员,。参加鉴定委员会工】作是应尽《的义务 —。     鉴】定应当以事》实为依据符合医学科!学原理鉴定结论必须!有鉴:定委:员会主要负责人签】字   !  第九《条  鉴定委员会】。受理鉴定申请后【应当于三个月—内做出书《。面结论 】     在鉴定】工作过程《中,需要当事人双方【。到场:时应通知其到—场任何?一,方,无正当理由拒—。不,到场不影响鉴—。定效:用 【    第十—条  卫《生行:政部门、受托的鉴】定委员会和受理诉】。讼的司法机关—对有关的《医疗事故、事件的】原始资料可以调【阅和复制 】 ,     第十一】条,  确定为医疗【事故的由医疗单位】或个:体开:业的医?务人员?按下列标准给予病员!或其家属一次性经济!补偿 —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一)一级—医疗事故补偿费不】超,过三千元其》中死者为十六周【岁以下三周岁以【上的补偿费不超【过一千五百元;【未满三周岁的补偿】。。。费不超过八百元;】。。新生儿补《偿费不超《过五:百元: 《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: (二?)二级医疗事故甲等!的补偿费不超过四千!元,;乙等的补偿费不】超过三千《元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三)三级医疗【事故甲等的补—偿费不超过二千【元;乙?等,。的补偿费不超过一】千,元 —。     前款第(!二,)、:(三)项的医疗【事,故等级标准按卫【。生部:制,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!准执行 !    第十—二条  病员及【其,家,属因医疗《事故造成生》活,困难是职工》的由所在单位—按当地人民政府关】于职工?。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!处理:;非职?工、:无经济来《源的由当地民政部】。门按有关社》会救济?的规定处理 — ,  》   第十》三条  因医疗事故!致残的病员》无工作单位、无家】属的:其,中部分丧失劳—动能:力的由当地人民【政府接收并适当安】排,;完全丧失劳动能力!的由当地民》政,部门接收安置 【 《     第十【四条  因》。医,疗事故致残》的,病员:、符合出院》标准不需要继续住】院治疗的《或产妇死亡留—有活婴?的,应当出?院或由病员家—。属或由其所》在单位接出医—院拒不出院或—拒不接出《医院的自接到医院通!知之日?起住院?费用由其《个人:或,其家:属,或,其所在?单位支付 【 :。     》第十五条  本【细则由省卫生厅负】责解释 》。。 《    第十—。六条  本细则自发!布之日起施行一九】八三年辽宁》省人:。民政府颁《发的:辽,宁省医疗《事故处理试行规定同!时废止 》 :    》 一九八《七,年六月二十九—日以后本细则发布以!前所发生《的医疗事故其补偿】标,准按本?细则规定《执行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