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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辽宁》省医疗事故处理【实施细则 》 【    第一—条 :。。 根据?国务院发《布的处理《办法(以《下简:称办法)结合我【省实际情《况制定本细则 【 》  :  第?二条  凡在我省】境内的医《疗单位及个》体,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!的,医疗事故或》事件的处理均—适用办法和本细则 ! 《     第—三条 ? 在诊疗护理工作】。中,有下列情形之一直】接造成病《员死亡、残废—、组织器官》损伤导致功》能,障碍的为《医疗责任事故 】      !  :。 (一)对急、重】、危病员《因就诊手续不完备】拒绝收治《或接诊后不做—急救处置即让—病,员转院?、转科或擅离职【守贻误抢救时机【。的; —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》。二)对疑难病—。症有会诊条》件不会诊或不—。听从上级医师—指导擅自《处,置或对下级医师的】。。请示不及时指导的;!  【  :   ?  (三)》擅自采用新技—术、新疗法、新方剂!或虽经医院负责人】批准但?在,使用前未做技术【准备、未《征得病员及其家属】。同意:并签字的(》因病:情突然恶《化紧急抢救除外)】; 【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四)手术《治疗中开错》部位、错《伤器:官或:在,体内遗留《异物或?麻醉:。方式、部《位、用药有错—误的; — ? ,    《 ,  (五《)接产中违反—技术操作规程的【; :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六)护】理工作中违反—护理常规及操作【规程的; —     】。  :  (七)用药【。中配:方、投药有错误或违!反配伍禁忌或不按规!定做药?物过敏试验的—;   !  :   ? (八)检验、【病理、放《射等技术诊察中漏报!、错报结果以及违】反其他规章制度【。和操:作规程?的; 】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九)诊】疗护:理工作中《从,事医:疗管理、后勤服【务等人员《工作失职的;—  【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十)医—务人员?违反规?章,制度、诊《。疗,护理常规的其—他失职行为 —。 《    《 第四条  有下列!。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!疗事故? : , ,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》(一)?在对主要病症的常规!治疗中病员潜—在性、迟《发性疾病突》然发作经抢》救,无效的; — ,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二)住院病!员,神志清醒发生自【伤、自杀的; 【 ?。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?(三)精神病—病员患有其他疾病】不能确切主》诉又无明显症—状或在精神病恢【。复期内?病情突?然发作?发,生不良后果的 !   》  第?五条  对》医疗:事故实行登记报告制!度县(?含县级市《、区下同)、市【、省卫生行政部【门每半年逐级上报一!次 《。     医疗!单位和个《体开:业的医务《人员对?发生:的一级?医疗事故应立—即报:告上一级《主管部门 【  《   第六条—  医疗单位及其主!管部门应成立—处,理医疗事故或—。事件:的工:。作组织负责调查【处理本单位或—所属单位发》生的医疗《事故或事件并在医疗!事故或事件发生【后一个月《内提出处理意见报】所在县?卫生行政部门 !  《 ,  第七条  病】员及其家属和—医疗:单位对医疗》事故、事件》。的,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!可提请所《在县医疗事故—。技术鉴定委员—。会(以下简》。称鉴定委员会—)进行?。鉴定由县卫生行【政部门处理 【 :。 :    第八条 】 省、市、县—应成立鉴定委员会省!、市鉴?定委员会应》有法医参加 !     具【备鉴定委员会成员条!件的医务《人员:参加:鉴定委员会工作是】应尽的?义务 《  》。。 ,  :鉴定应当以》。事实为依据》符合医学科学原理鉴!定结论必《须有鉴定《委员会主要负—责人签字 【   》  :第九:条  鉴定委员【会受理鉴定申请后应!当于三个月内做【出书面结《论 ?     】在鉴定工作过—程中需要当事—人双方到场时—。应通知其到场—任何一方无正—当理由拒不到—场不影?响鉴定效用 【   —  第十条 — 卫:生行政部门、受【。托的鉴定委员—会和受理诉讼—。的司法机《关,对有:关的医疗事故、【事件的原始》资料可以调阅和复制!   】  :第十:一条  确定为【医,疗事故的由》医疗单?。位或个体开业的医务!。人员按下列标—准给予病《员或其?家属一次性》经,济补偿 】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一)!一级医疗事》故补偿费不超—过三千元其中死【。者为十六《周岁以下三周岁以】上的:补偿费不超》过,一千五百元;未满】三周岁?的补偿?。费,不,超过八百元;—新生儿补偿费不【超过五百元 】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(二!)二级医《疗事故甲等的补【偿费不?超过四千元》;乙等的补偿费【不超:。过三千元 》 ?。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三)》三级医疗事故甲【等的补?偿,费不超过二千元;】乙等:的补偿费不超过一】千元 【   ?  前款《第(二)、(—三)项的《医疗事故等》级标准按卫生部【制定的医疗事—故分级标准执行 !  》   ?第十二条  —病员及其家属因【医疗事?故造成生《活困难是《职工的由所》在单位按当地人民】政府关?于,职工:生活:困难补助的规定【处理;非职工—、无:。经济来源的由当地民!政部门按有关社【会救济的规》定处理 【     第十三!条 : 因医疗《事故致残的病员无工!。。作单位、无》家属的其中部分丧】失劳动?能力的由当地人民】政府接收并适当【安,排;:完全丧失劳》动能:力的由当地民—政部门?接收安置 》 , :     第十】四条 ? 因医疗《。事故致残的》病员、符《合出院标准不—需要继续住院治【疗的或?产妇死亡《留有活婴的》。。应当:出院或由病》。员,家属或由其所在【单位:接出医?院拒不出院或拒不接!出医院的自接—到医院通《知之日起住》院费用由《。。其,个人或其《家属或其所》在单位支付 — 《     》第十:五条  本细则由】省卫生厅负》责解释 】    《 第十六《条  本细》则自发?布之日起施行一【九八三年《辽宁省人民政府颁发!的辽:宁省医疗事故处【理,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!     !一九:八七年六《月二十九日以—后本:细则发布以前所【发生的?医,疗事故其补偿标准按!本细则规定执行 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