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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医疗事【故处理实《施细则
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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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,一条 根》据国务院发布的处】理办法(以下简【称办法)结合我省实!际,情况制定本》细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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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: 第:二条 凡在—我省境内的医—疗单位及个体—开业的医务》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!或事:件的处理均适用办】法和本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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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? :第三条 在诊疗】护理工作中》。有下列?情形之?一直接造成病—员死亡、残废—、组织器官》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!为医疗?责任事故
!。
》 (一)【对急、重、危—病员因就诊手续【不完备拒绝收治或接!诊后不做急救—处置即让病员转【院、转科或擅离职守!。贻误抢救时机的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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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—。 (二)对疑难!病症有会诊条件不会!诊或不听从上级医】师指导擅《自处置或对下级医师!的请示不及时指【导,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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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三)《。擅自:采用新技术、新疗法!、新方剂或虽经【医院负责人批准【但在使用前》未做技?术准备、未征得病员!及其家属同意—并签字的(因—。病情突然恶化紧急】抢救:除外);《
】 (四)!手术治疗中开—错部位?、,。错伤器?官或在体内遗—留异物或麻醉—方式:、部位、用药有【错误的;
【
— 《 (五?)接:产中违反技术操作】规程的;
!
【 :(六)护理工作【中违反护理常规【及操作规程的;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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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》 : (七)用药中配】。。。方、投药有错—误或违?反配伍禁忌》或不按规定做药物过!敏,试验的;
】
《 (八】。)检验?、病理、放》射等技术诊察中【。漏报、错报结果以及!违反其他规章制度】和操作规程的;
】
》 《 (九)【诊,。疗护理工作中从事医!疗管理、后勤服【务,等人:员工作失职的—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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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(十)【医务人员违反—规,章制度、诊疗—。护理常?规的其他失职行为
!
《
, 第四条 !有下列情《形之一的不属于医】疗,事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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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一)在对主要!病症:的常规治疗中—病员潜在性、迟【发性疾病突然—发作经抢《救无:效的;
!。 【 (二)住院—病员神志《清醒发生自伤、【自杀的;《
【 【(三)精《神病病员患有其他疾!病不能确切》主诉又无明显症状或!在精神病恢》复期内?病情突然发作发生不!良后果的
》
】 ,第五条? 对医疗事故实】行登记报告制—度,县(含县级市、【区下同)《、市、省卫生行政部!门每:半年逐级上报—一次
【。
医疗【单位和个体》开业的?医务人?员对:发生的一级》医疗事?故应立即报告—上一级主管》部门
【
第—六,条 医疗单位【及其主管《部门:应成立处理医疗【事故:或事件的《工作组织负责—调查处?。理本单位或所属单】位发生的《医,疗事故或《事件:并在医疗事故或事件!发生后一个月内提出!处理:意见报所在》县卫生行《政部门
【。
—第七条 病员【及其家?属和:医疗单位对》医疗:事故、事件的确【认和处理有争—议时可提请所在县医!疗事故?技术鉴定《委员会(以下—简称鉴定委员—会)进行鉴定由县】卫生行政部门处【理
》
第【八条 省、—市、县应成立鉴定】。委员会省《。、市鉴定委员会应】。有法:医参加
】。
具—备鉴定委《员会成员《。条件:的医务人员参加鉴定!委,。员会工作是应—尽的义务
】
《 鉴定应当—以,事实为依据符合医】学科学原理鉴定【结,论必须有《鉴定委员会主要负责!人签字
《
【 第?九条: 鉴?定委员会《受理鉴定申请后应】当于三个月内—做出书面结论—
》
在—鉴定工作过程中需】要当:事人双方到场时应通!知其到场任何—一方:无,正当:理由拒不《到场不?影响:鉴定效用
【
》 第十条 卫】。生行政部门、—受托:的鉴定委员会和受理!诉讼的司法机—关对:有关的医疗事故【、事件的原始资料】可以调?阅,和复制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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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一条 《。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!由,医疗单位或个—体开:业的医务人》员按下列《标准给予病员或其】家属一次性》经济补偿
》
! (一)一级!医疗事故补偿费【不超过三《千元其中死者为【十,六周岁以下三周【岁以上的补偿费【不超:过一千五百》元;:未满三周岁的补【偿费:不超过八百元;新】生儿补偿费不超过五!百元
《
】 (二)【二级医疗事》故,甲等:的补偿费不》超过四千元》;乙等的补偿—费,不超过三《千元:
》
《 (三)三!级医疗?事故:。甲等的补偿费不【超过二千元;乙等的!补偿费不超过一【千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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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前?款第(二)、(三)!项的医疗事故等级】标,准按:卫生部?制定的医疗事—故分:级标准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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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十二条 【病员及其家属—因医:疗事故造《成生:活困难是《职工的?。由所在?单位:按当地人民政府关】于,职工:生活困?难,补助的规定处理;非!职工、无经济—来源的由当》地民政部门按有关社!会救:济的规定处理
】
》 第十》三条: 因医疗事故致】残的:病员无工作单位【、无家属《的其中?部分丧失劳动能力】的由当地人民政【府接收并适当安排;!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!由当地民政部—门,接收安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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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十四条 因—医疗事故《致残的病员》、符合出《院标准不《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!或产妇死亡留有活婴!的应当?出,院或由病员家属【或由其所《在单位接出医院拒不!出院:或拒不接出医—院,的自接?到医院?通知之日起住院费用!由其:。。个人或其家属—。或其所在单位—支付
】 第十五【条 本《细则由省《卫生厅负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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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:六条 《。。本,细则自?发布之日起施行一】九八三?年辽宁省人民—政府颁发的辽—宁省医疗事故处理】试行规定同时—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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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一,九八七年六月—二十九日以》后本细则发》布以前所发生—的医疗事故其补偿标!准按本细则规—定执行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