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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—省医疗事《故处理?实,施细:。则 : 《 :     第一【。条  根据国务【。。院发布的处》。理,。办法(以下简称办】法,)结合我省实际情】况制:定本细则 !     第二条 ! 凡在我省》境内的?医,疗单位?及,个体开业的医务【人员发?生的医疗事》故或:事件的处理均适用办!。法和本?细则 — :    第三—条  在诊疗护理】工作:中有下列《情形之一《直接造成病》员死亡、残废、【组织器官损伤—导致功能障碍—的为医疗《责任事故 【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一:)对急、《重、:危病员因就诊手续】不完备拒《绝收治或《接诊后?不做急救处置—即让病员转院、转科!或擅离职守贻误抢救!时机的; !   ?     》 (二?)对疑难《病症有会《。。诊条:件不会诊《或不听从上级医师指!导擅自处《。置或对下级医师的请!示不及时《指导的; 】  ? ,      (三)!擅自采用新技术【、新疗法、新—方剂或虽经医—院负责人批准—。但,在,。。使用前未做技—术准备、未征得病】员及:其家属同意并—签字的(因病情【突然恶化紧急抢救】除外)?;,    !  :  : ,(四)手术》治疗中开《错部位、《。错伤器官或在体【内遗留异物或麻醉】方式、部《位、:用药有错《误的; 》 , ,      【 ,  (?五):接产中违反技—术操作规《程的:; ? ?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六)?护理工?作中:违反:护理常规及操作【规,程的; — :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,七)用药中配方、】投药有错误或违【反,配伍:禁,忌或不按规定—做药:物过:敏试验的; —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—。八)检验、病理【。、放射等技术诊察】中漏报、错》报结果以及》。违反其他《规章制度《。和操作规程的; !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九—。),诊疗护理工作中【从事医疗管》理,、后:勤服务等人员—工,作失职的; —     !  :。  (十)医务人员!。。。违,反规章制度、诊疗护!理常规的其他失【职行为 》 ?   ?  第四条 — 有:下列情形《之,一的不属于医—疗事故 》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《。(一)在对主要病症!的常规治疗中病员潜!在性、迟发》性,。疾病突然发作经抢】救无效的; 【 , ? ,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《二)住院病员神【志清醒发生自伤【、自杀的; 】   》    《  (三)精神病病!员患有其《他疾:。病不:能确:切主:诉又无明显症状【或在精神病》恢复期内病》。情突然发作发生不良!后果的 》。 ?  :   第五条  对!医疗事?故,实行登记《报告制度县(含县】。级,市、区下《同)、市、省卫【生行政?部门每?半年逐级上报一次】    ! 医疗单位和个体】开业的医《务人员对发》生的一级医疗—事故:应立即报告上—一级主管《部,。门 【    第六—条 : 医疗单《位及其主管》部门:应成立处理医—疗事:故或事件的工作组】织,负,责,调查处理本单位或】所属单位《发生的医疗事故【或,事件并在医》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!一个:月内提出处理意见】报所:在县卫生行政部门】   】  第七《条  病员及其家】属和医疗单位—。对医疗事《故、:事件:的确认和《处理有争议时可提】。请所在县医疗事故】技术鉴定委》员会(以《下,简称鉴定《委员会)《进行鉴定由县卫生】行政部门处理 【 》    《第八:条  省、市—、县应成立鉴定【委员会省、市鉴定委!。员会应有法医参加】 》     具备【鉴定委员会成—员条:件的:医务人员参加鉴【定委员会工作是应】尽的义务 】     鉴定】应当以事实为—依据符合医学科学原!理鉴:定,结论必须有鉴定委员!会主要负责》人签字 — ? ,。   第九条  】鉴定:。。委员会受《理鉴定?申,请后应当于三个【月内做出《书面结论 》   【 , 在鉴定工作—。过程中需要》当事人双方到场【时应通知其》到场任何一方无【正当理由拒不—到场不影响鉴定【。效用 —    》 第:十条  卫生行【政部门、受》托的鉴定委员—会和受理诉》讼的司法机》关对有关的医疗事故!、事件的原》始资料?可以调阅和》复制  ! ,  第十一条—  确定《为医疗事故的—由,医疗单位或个体开】业,。的医务人《员按:。下列标准给》予病:员,或其家属一次—性经:济补偿 !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一)一级医疗—事故补?偿费不超过三千元其!中死:者为十六周岁以【下三周岁以上的【补偿费?不超过一千五百元;!未满三周岁的—补偿费不超》过,八百元;《。新生儿补《偿费不超过》五百元 —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二)二级医!疗事:故甲等的补偿费不】超过四千元;—乙等的补偿费不【超过三千元》。 : : :  :   ?   (《三)三级医疗事故甲!等的补?偿费不超过二千元;!乙等的补偿费—不超过一千元— ,。     !前款第(二)、(三!)项的医疗事故【等级标?准按:卫,生部制定的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】。执行: 》     第十二条!  病员及》其家属?因医疗事故造—成生活困难是职工的!。由所在?单位按当地人民政府!关于职工生活困【难补助的规定处理;!。非职工、《无经济来《。源的由当地》民,政部门按有关—社会救济的规定处】理 《 ?    第十三【条  ?因医疗事故致—残的病员无工作单】。位、无家属》的其中部分》丧失劳?动能力的由》。当,地,。人民政府接收—并适:当安排;完全丧失】劳,动能力?的由当地《民政部门接收安置】 ?     【第十四?条,  因医疗事故致残!的病员、符》合出院?标准:不需要继续住—院治疗的或产妇死亡!留有活婴的应当出院!。或由病员家》属或由其所在单位】接出医院拒不出院】或拒不接出医—院的自接到医院通】知之日起《住院费用由》其个人或《其家属或其》所在单位支付 ! ?    第十五【条  本细则由【省卫生厅负责解释】 ?     第】十六条  本细【则自发布之日起【。施行一?九八三年《辽宁省人民政—。。府颁发的辽宁省医疗!事故处理试》行规定同时废止 !  》 ,  :一九八七年六—月二十九日》。。以后本细则发—布,以前所发生的医疗】事故其补偿标—准按本细则规定执行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