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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—省医疗事故处理【实施细则 — 《  ?   第一条 【。 根据国务院发布】的处理办法(以下】简称办法)》结合我省实》际情况制定》本细:则 —   ?。  第二条  【凡在:我省境内的医疗【单位及个体开业的医!务人员发生》。的医:。疗事:故或事件的》处理均适用办法和】本细则 《   【 , 第三条 》 在诊?疗护:理工作中有下—列情:形之一?直接造?成病员?。死亡、残废、组织器!官损伤导致功能障】碍,。的为医疗责任—事,故 :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一)对急》、重、危《病员因就诊手续不】完备拒?绝收治?或接诊后不做—急救:处置即让病员—转院、转科》或擅离职守》贻误:抢救时机的; 】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》。二)对疑难病症【。有,会诊条?件不会诊或》不听从上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置!或对下级医师的【请示不及《时,指导的; 【。 ?。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三)擅自采】用新技术、新疗法、!新方剂或虽经医院】负,责人批准但在使用】前未做?技术准?备,。、未征得病》员及其家《属同意并签》字的(因病情突然】恶化紧急抢救除外】),; : , ? ,  :     》。 (四)手术治疗中!。开错:部位、错伤器—官或在体内遗留【异物或麻《醉方:式、部位、用—药有错误的》;   !     》 (五)接产中违反!技术操作规程—的; ?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六)【护理工作中违—反护理常规及操【作规程的《;   ! ,     (七【),用药中配方、投药】有,错误或违反配伍禁忌!或不:按规定做药物过敏试!验的; —     【  :  (八)检验【。、病理、放射等技】术诊察中漏报、错报!结果以及违反其他】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!的;: 》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九)诊疗护理工】作中从事《。医疗管理《。、后勤服务等人员】工,作失职的; 】 :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—(十)医《务人员违反规章制】度、诊疗护理—常规的其他失职行为! ,    】 第四?条  有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】属,于医疗?事故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一)在对主要—病症的常规治疗中】病员潜在性、迟发】性疾病突然发作经】抢救无?效,的; 】    《 ,   (二》。)住院病员神志【清醒发生自伤、【自杀的; 【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: (三)精神病【病员患有《其他疾病不能—确切:。主诉又无明显症【状或在精神病恢复】期内病?情突然发作发生不】良后果的 】     第五条!  对医疗》事故实行登记报告】制度县(含县级【市、区下同)、【市、省卫生》行政部门《每半:年逐级上报一次 】 ,     医!疗单:位和个体开》业,的医务人《员对:发生的?一级医?疗事故应立即—报告:上一级主《管,部门 《 ,。    — 第六条  医【疗单位及其主管【部门应成立处理【医疗事故或事件的】工作组织负责调查处!理本单位或》。所属单位发》生的:医疗:事故或事件并—在医疗?事故或事件发生【后一个月《内提:出处理意《见报所在县卫生行】政部门 【  ?   第七》条  病员及其家属!和医疗单《位对医疗事故、【事件的确认和处理】有争议时《可提请所在》县医疗事故技—术鉴定委员》会(以?下简称鉴定委员【会,)进行鉴定由—县卫生行政部门【。处理 】    第八条【  省、《市、县应成立鉴定委!员,会省、市《鉴定:。委员会应有法医参加! :   —  具备鉴定委员会!成员条件的》医务:人员参加鉴定委员会!工作是应尽的义务 ! :    — 鉴定应当以事实】为依据符合》医学科学原理鉴【定结:论必须有鉴定委员会!主要负责人签字 ! 《   ? 第九条  鉴定】委员会受《理,鉴定申请《。后应当于三个月内做!出书面结论 —  —   在鉴定—工作过程中》。需要当事人双方到场!时应通知其》到场任何一方无正】当理:由拒不到场不影响鉴!定效用 》  》 ,  第十《。条  卫《生行政部门》、受托?的鉴定委《员会和受理》诉讼的司法机关对】有,关的医?疗事故、事件—的原始资料可以【调阅和复《制 》     第【十一条  》确定为医疗事故的】由医疗单位或个体】开业的医务》人,员按下列标准—给予病?员或其家属一次性经!济补偿 — ?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一):。一级医疗事故补偿费!不超:过三千元其中死者】为十六周岁以下【三周岁?以上的补偿费不【超过一千五百元;未!满三周?岁的补偿《费不超过八百元;】新生儿补偿费不超】过五百元 !     》。    《(二)?二级医疗事故甲等的!补偿费不超过四千】元;乙等的》补偿费不《超过三千元 】 :    《。     (三)三!级医疗?事故甲等《的,补,偿费不超过二千元】;乙:等的补偿《费不:超过一千《元  】   前款第(二)!、(三)《项的医疗事故等级】标准按卫《生部制定的医疗【事故分级标》准执行 《 ,     第!。十二条  》病员及其家属—因医疗事故造—成生活困难是职工的!由所在单位》按当地人民政—府关于职工》生活困难《补助的规定处理;】非职:工、无经济来—源的由当地民政部】门按有关社会救【济的规定处理 【     !第十:三条  因医疗【事故:致残的病员》无工作单位、—无家属?的其中部分丧失【。劳动:能力的由《当地人民政府接收】并,适当安?排;完全丧失劳动】能力的由当地民政】部门接?收,安置 《。 《    第十四【条  因医疗事故】致残:的病员、符》合出:院标准不需要—。继续住?院治:疗的:。或产妇死亡留有【活,婴的应当《出院或由《病员家属或由其所】在单:位接出医院》拒不出?院或拒不接出—医院的自接到医院】通知之日起》住院费用《由其个人《或其家属或其所【在单位支付》 :  》   第十五条  !本细则由省卫生厅】负责解释 》 ?     第【十六条?  :本细则自《发布之日起》施行一九八三—年辽宁?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辽!宁省医?疗事故?处理试行规定同【时废止 !    《一,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九!日以后本细则发布】以前所?。发,生的医疗事》。故其补偿《标准按本细则—规,定执行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