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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辽宁省医—疗事故处理实—施细则 !    》 第一条  根据国!务院发布的》处理办?。法(以下简》。称办法)结合我省】实际情况制定本细】则 》 :。   ? 第二条  凡在我!省境内的医疗单位及!个体开业《的医务人员发生的】医疗事故或事件【的处理均适用—办法和本细》则  】。   第三条  】在诊疗护理》工作中有下列情形】之一直接造》成,病员死亡、残废、】组织器官损伤导【致功能?障,碍的为医《疗责任?。事故 【     》。  :  (一)》对急:、重、危病员因就】诊手续不完备拒绝收!治或接诊后不做【急,救处置即让病员【转院、转科或擅离职!守贻误抢救》时机的; —   —   ?   (《二)对疑难》。病,症,有会诊条件》不,会诊或不听从上级医!师指导擅自》处置或对《下级医师《的请:。示不及时《指导的?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三?)擅:自采用新《技术、新《疗法、新方》剂,或虽经?医院负责人批—准但在使用前未做】技术准?备、未征得病员【及其家属同意并【签字的(因病情突然!。恶化紧急《抢,救除外?); 】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四《),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!、错:伤器官或《。在体内遗留异物【或,麻醉方式、部位【、用药有错误—的; 】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(【五)接产中违反技术!操作:规程:的; 《 :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六)护理工作】中违反?护理常规及操—作规程的《; : , ? ,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?。。(七)用药中—配方、投药》有错误或违反配【伍禁忌?或不按规《定做药?物过敏试验的; !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?(八)检验、病理】。、放射等技》。术诊察中漏报、错报!结,果以及违反其他规章!制度和操作规程的】; —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。 (九)诊疗护理】工作中从《。事医疗?管理、后勤服务【等人员工作失职【的; —。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,(十)医务人员违】反规章制度、诊【疗护理常规》的其:他失职行为 —。 》    第四条【  有下列情形之】一的不属《于医:疗事故 —。 : ,    《   ?。 (一?)在对?主要病症的常规治疗!中病员潜在》性、迟发性疾病突然!发作:经抢:救无效的;》 ?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二【)住院病员神—志清醒发生自伤、自!杀的; 】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—(三:)精神病病员患【有其他疾病》不能确切主诉又【无明显症《状或在精神病恢复期!内病:情突然发作发生不】良后果的 !     第—五条  对》医疗事故实行登【记报告制度县(含县!。级市、区下同—)、市?、省卫?。生行政部门每半【年逐级上报》一次: :     】医疗:单位和个体开业的医!。务人员对发生—的一级医疗事故应立!。即报:告上一级主》管部门? : ?。   ?  第六条  医】疗单位及其》主管部门应》成立处?理,。医疗事故或》事件的?工作组织负责—调查处理本》单位或所属》单位发?。生的医疗《事故:或事件并在医疗事故!或,事件发生后一个【月内提?出处理意见报所在县!卫生行政部门 ! :     第七条】  病员《及其家?属和:医疗单位对医疗事】故、事件的确认【。和,处理有争《议时可提请所—。在县:医疗事故《技术鉴定委员会(】以下简称《鉴定委?员会)进《行鉴:定由县卫生行政【部门处理《 》    《 第八条《  :省、市、县应成立鉴!定委员会省》、市鉴定委员会应有!法医参加 》 :  《   具备鉴定委员!会,成员条件《的医务人员》参加鉴定委员会【工,。作是应尽的义务 】 ,     】鉴定:应当以事实》。为依据符合医学科学!原理:鉴定结论必须有【。鉴定委员《会主要负责》人签字 】   ? , 第:九条  《鉴定委员会受理【鉴定申请《后应当于三个月内做!。出书面?结论 ?   【  在鉴定》工作过程中需要当事!。人双方到场时—应通知其到场任何一!方无正当理由拒不】到场不影响鉴定效用! , : :     第—。十条  卫生行政】部门:。、受托的《鉴定委员会》和受理诉讼的司法机!关对:有关的医疗》事故、事件》。的原始?资,料可以调阅和复制】   】  第十一条  确!定为医疗事故的由】医疗:单位:或个体开业的医务人!员按下列标》准给予病员或其家】。属一次性经济补【偿 》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一?)一级?医疗事故补偿费不超!。过三:千元:其中死者为十—六周岁以下三—周,岁以上?的补:偿费不超过一—。千五百?。。元;未满三周岁的】补,偿费不超《过八百元;新—生儿补偿费不超过】五百元 【。       】。  (二)二级医】疗事故甲等的补偿费!不超:过,四,千元;乙等的补偿】费不超过《三千元 《 《 ,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?三)三级《医疗事?故甲等的补偿费不】超过二千元;乙【等的补偿《费不超过一千元【 》     前—款,第(:二)、(三)项的】医疗事故等级标准按!卫生部制《。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!准执:行   ! , 第十二条》  病?。员及其家属因医疗事!故造成生《活困:难是职?工的由所在》单位按当地人民政府!关于职工《生活困难补助的【规,定处理;非》职工:、无经济《来源的由当地民【政部门?按有关社会救济的】规定处理 —     第!十三条?。  因医《疗事:故致残的病员无工作!单位、无家》属,的其中?部分丧失劳动—能,力的由当地人民政】府,接收并适当》安排;?完全丧失劳》动能:力的:由当地民《政部门接收安置 !  》   ?第十四条  因医疗!事故致残的病员【。、符合出院标准不需!要继续住院治疗的或!产妇死亡留有—活婴的应当出—院或由病《员家属或由其—所在单位接出—。医院拒不出院—。或拒不接出医院【的自接到医》院通知之日起住院费!用由其个人或其家】。属或其所在单位支】付,。    ! 第十五条  【本细则由省卫—生厅负责解》释 —  :   第十六—条,  本细《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!一九八三年辽宁省人!。民政府颁发》的辽宁省《医疗:事故处?理试:行规定同时废止 !     】一九八七《年六月二十九日以】后本细则发布以前所!发生的医《疗事故其补偿标准】按本细则规》定执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