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辽宁省医疗事故【处理实施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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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一条 》根据:国务院发布的—处理办?法(以下简》称办法)结合—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!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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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条 凡—在我省?境内的医《疗单位及《个体开业的医—务人:员,发生的?医疗事故《或事件的处理均适用!办法和本细》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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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三条 在—诊疗护理工作—中有下列《情形之一直接造【成病员死亡、—残,废、组织器官损【伤导致功能》障碍的为医疗责任事!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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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。 — (一)对急【、重、危病员因【就诊手续《不完备拒绝收—。治或接诊后不—做急救处《置即:让病员转院、转【科或擅离职守贻误】抢救时机《的;
】 【 (:二)对疑《难病症有《会,诊条件?不,会诊或不《听从上级医师指导擅!自处置或对下级【。医师的请示不及时指!导的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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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—(三)擅自采用【新技:术、新疗《法、新方剂或—虽经医院负》责人批准《但在使用前未—做技术准备、未征得!病员及?其家属同意》并签字的(因病【情突然?恶化紧?急抢救除外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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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(四)【手术治疗《中开错部《。位、错伤器》官或在体《内遗留异物或麻醉】方式、部位、用药】有错误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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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— (五)接》产中:违反技术操作规【程,的;:
—。 》。 : ,(六)护理工作中】违反护理常规及操】作规程的《;
】 (】七)用药《中,配方、投药有—错误或违反配伍【禁忌或不《按规定做药物过【敏试验的;》
】 (八)!检,验,、病:理、放射《等技术诊察》。中漏报、错报结果】以及违反《其他规章制度和操作!规程的;《。
【 》 , (九)诊疗护【理工作中从事医疗管!理,、,后勤服务等》人员:工作失职的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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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? (》。十):医务:人员违反规章制【度、诊疗护理常【规的其他失职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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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四条 有】下,列情形之《一的:不属:于医疗事《故
】。 【。(一)在对主要病症!。的常规治疗中病员】潜在性、迟发性疾】病突然?发作经抢救》。无效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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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 (二)住》院病员神《志清:醒发生自伤》、自杀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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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三)—精神病?病员患有其他疾病】不能确?。切,主,诉又无明显症状或在!精神病恢复期内【病情突?然发作发生不良后果!的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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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! 对医疗事故实行!登记报告制度县(含!县级市、《区下同)、》市,、省卫?生行政部门每半年逐!级上:报一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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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医疗单位】和,个体开业《的医:务人员对发生的【一级:医疗事故应立即【报告上一《级主:管,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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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第六条 — 医疗单位及其主管!部门应成立处—理医疗事故或事【件的工?作组织负责调查处】理本单位或所属【单位发生的》医疗:事故或事《。件并在医疗事—故或事件《发生后一个月内提】。出处理意见报—所在县卫生行政【部门
】 《第七条 病—员及其家《属和医疗《单位对医疗事故、事!件的确认和处理【有争议时可提请所】在县:医疗事故技》术鉴定委员》会(以下简》称鉴定委员会)进】行鉴定?由县卫生行》政部门处《理
【 第八条【 省、市》、县应成《立鉴定委员会—省、市鉴定委—员会应有《法医参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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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备鉴】定委员会成》员条件的医务—人员参加《鉴定委员会工—作是:应尽的?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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鉴定应】当以事实《为依:据符合医学科学原理!鉴定结论必须有【鉴定委员会主要【负,。责人签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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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】。 鉴?定,。委员会受《理,鉴定申请《后,应当于三个月—。内做出书《面,结,论,
! 在鉴定工作—过程中需要》当事人双方到场时应!通知其?到场任?何一:。方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】场不影响鉴定—效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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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条【 卫生行政部门、!受托的鉴定委—员会和受理》诉讼的司《法机关对有关的【医疗事故、》事,件的原始资料可以】调阅和复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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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一条 确!定为医疗《事故的由医》疗单:位或:个体开业的医—务人员?按,。下,列,标准:给予病员或其家【属一次性经济—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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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。 , (一)一级】医疗事故《补偿费不超过三【千元其中《死者为十六周岁以】下三周岁以上—的补偿?费不超过一千—五百元;未满三周】岁的补偿费不超【过八百元;新生【儿补偿费不超过【五百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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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【二)二级《医疗事故甲等的补】偿费不超过四—。千元;乙等的补偿费!不超过三千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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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—(三)三级医疗【事故甲?等的补偿费不超过】二千元;乙等的补】偿,费不超过一》千元
! 前款第—(二)、《。(三)?。。项的医疗事故等级】标准按卫生部制定】的医疗?事故分级标准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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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十二条《 , 病员?及其家属《因医疗事《故造成生活困难是】职工:的由所在单位按当】地人民政府关—于职:工生活困难补—助的规?定,处,理;非?职工、无经济来源】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!有,。关社会救济的规定】处理:。
! ,第十三?条 因医疗事【故致残的《病员无?工作单位、无家【属的其中部》。分丧:。。失劳动能《力的由当《地人:民政府?接收并适当安排;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!由当地民政》部门接?收安置
! 第十—。四,条 因医疗事故致!残,的病员、符合出【院标:准不需要继续住院治!疗的或产妇死—亡留有?活,婴的应当出院或【由病员家《属或:由,其,所在单位接出医【院拒不出《院或拒不接出医院的!自,。接到:医院通?知之:。日起住院费用由【其个人或其家属或】其所在单位》支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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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五条 !。本细:则,由,省卫生厅负责解【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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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》六条 本》细则自?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!八三年辽宁省人民政!府颁:发的辽宁省医疗事故!处,理,试行:。规定同时废》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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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一九八七】年六月二《十九日以后本—细则发布以前所发】生的医疗事故其补】偿标准?按本细则规定执行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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