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—省医疗?事故处理实施细则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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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第一条 根据【国务:院发布的处》理,。办,法(:以下简?称办法?)结合?我省实际情况制【定本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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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条 凡在我省境】内的医疗单位及【个体:开,业的医务人员发【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!的处理均《适用:办法和本细》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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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三条 在诊疗】护理工作中》有下列情形之一【直接造?成病员?死亡、残废、组织】器官损?伤导致功能障—碍的为?医疗责任事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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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(一)对!急、重、危病员因就!诊手续不完备拒绝】收治或?接诊后不做急救【处置:即让病员转院—、转科?或擅:离,职守贻误抢》救时:机的;
!。 — (二)对—疑难病症有会诊条件!不会诊或不听—从上级医师》指导擅自处置—。或对下级《医师:的请示不及时—指导的;《
!。 《 (三)《。擅自采用新技术【、新疗法、新方剂】或,虽经医院负责—人批准?但在:使用前未做技术准备!、未征得病员—及其家属同意并【签字的(因病情突然!恶化紧急抢救除外)!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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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(四》)手术治《疗中:开错:部位、错伤器官【或在体内遗留异【物或麻醉方式—、部位、《用药有错误的;
!。
》 【(,五)接产中违反技】术操作规程的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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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,(六)?护理工作中违反【。护理:常规及操作规程【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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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(七)用药!中配方、投》药有错误或违反【配伍禁忌或不按规定!做药物过敏试验的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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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八)检验、!病理、放射》等技术诊察中漏【报,、错报结果以及【违反其?他,规章制?度,和操作规程的—;
【 《 (九)【诊疗护理工作中【从事医疗管理、后勤!服务等人员工作【失职的;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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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 ? (十)《医,务人员违《反规章制度、诊疗】。护理常规《的其他失职行—为
! :。第四条 有—下列:情形之一的》不属于医疗事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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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: (一)在【对主:要病症?的常规治疗中病员潜!在性、迟发》。性疾病突然发作经抢!救无效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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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(二】)住院病员神志清醒!发生自伤、自杀【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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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 (三《)精:神病病?员患有其他疾—病不能确切主诉又无!明显症状《或在精神《病恢复期内病情突然!发作发生不》良,后,果,的
】 第五条 【 ,对医疗事故实行【登记报告制度县(含!县级市、区下—。同)、市、省卫生行!政部门每半》年逐级上报》一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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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!的医务人员对—。发生:的一级?。。医疗:事故应立《即报告上一级主【管部门?
— 第》六条 医疗单位】及其主管部门应【成立处理医疗事故或!。。事件的工作组织负】责调查处理本单【位或所属单位发【生的医疗事故—或事:件并在医疗事—故或:事件发生后一个月】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所!在,县卫生?行政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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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】 病员及其家【属和医疗单》位对医疗事》故、事件的确认和处!理有争议时可提【请所在?县医疗事故技—术鉴:定,委,员会(以下简称鉴定!委员会)《进行鉴定由县卫生行!政部门处理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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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八条 【 省:。、市、县应》成立鉴定委》员会省、市鉴—。定委员?会应有?法医参?加
?。
》 , 具备鉴定委员会!成员条件的医务人】员参加鉴定》委员会工作是应尽的!义务
》。
鉴定!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!合医学科学原理鉴定!结论必须有》鉴定委?员会主要负责人【签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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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九条 鉴定【委员:会受理?鉴定申请后应当于】三,个月内做《出,书面结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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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在《鉴定工?。作过程中需》要当:事人双方到》场时应通《知其到场任何一方无!正当理由拒不—到场不影响鉴定【效用
! : ,第十条 卫生行】。政部:。门、受托《的鉴定委员会和受】理诉讼?的司法机关》对,有关的医疗事故【、事件的原始资料可!以调阅和《复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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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一条 确定】。。。为医疗事故》。的由医疗单》位或个体《开业的医务》人员按下列标准【给予病?员或其家属》一次性经济》补偿
【。
【 (?一)一级医疗—事故补?偿费不?超过三千元》。。其中死?者为十六周》岁以下三周岁以上】的补偿?费不超过一》千,五,百元;未满三—周岁的补《偿费不?超过八百《元;新生儿补偿【费不超过五百—元
! , (—二)二级医疗事故】甲等的补《偿费不超过四千元】;乙等的补》偿费不超过三千【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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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三)三级!医疗事?故甲等的补偿费【不超:。。过二千元;乙等的】补偿费不超过一【千元
! 前款第(二】。)、(三)项的【医疗事故《等级标准按卫生【部制定的医疗事【。故分级?标准执?行,
! ,第,。十二条? 病员及其家属】因,。医疗事故《造成生活困难是职】工的由所在单位【按当地人民》政府:关于职工生活困难】补助的规定处理;】非职工、无经济来】。源的由当地民政【部门按有关社会救】济,的规定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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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—三条 《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病!员无工作单位—、无:家属的其中部分【丧失劳动能力的由】当,地人民政《府接收并《适,当安排;完全—丧失劳动《能力的由当》地民政部门接收【安置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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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四条 】。因医疗?事故致残的病员、】符合:出院:标准不需要继续【住院治疗的或产妇】死亡留有活婴—的应当出院或由病】员家属或由其所【在单:位接出医《院拒:不出院或《拒不接出《医院的自《接到医院通知之【日,起住院费用由—其个人或其家—属或其所《在,单位支?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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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五条— 本?细则:。由省卫生厅负责【解释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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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》十,六条 本细则自】发,布之日起施行—一九八三年辽宁省】人民政?。。府颁发的《辽,宁省医疗事故处理试!行规定同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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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一九八七年六月二】十九日?以后本细则发布以】。前所发生《的医疗事故其补偿标!准按本细则规定执行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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