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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—省医疗?事故处理实施细则】 《     】。第一条  根据【国务:院发布的处》理,。办,法(:以下简?称办法?)结合?我省实际情况制【定本细则 【 ,     第二】条  凡在我省境】内的医疗单位及【个体:开,业的医务人员发【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!的处理均《适用:办法和本细》则 《     【第三条  在诊疗】护理工作中》有下列情形之一【直接造?成病员?死亡、残废、组织】器官损?伤导致功能障—碍的为?医疗责任事故 !    —。     (一)对!急、重、危病员因就!诊手续不完备拒绝】收治或?接诊后不做急救【处置:即让病员转院—、转科?或擅:离,职守贻误抢》救时:机的; !。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二)对—疑难病症有会诊条件!不会诊或不听—从上级医师》指导擅自处置—。或对下级《医师:的请示不及时—指导的;《    !。    《 (三)《。擅自采用新技术【、新疗法、新方剂】或,虽经医院负责—人批准?但在:使用前未做技术准备!、未征得病员—及其家属同意并【签字的(因病情突然!恶化紧急抢救除外)!;, 》      —。   (四》)手术治《疗中:开错:部位、错伤器官【或在体内遗留异【物或麻醉方式—、部位、《用药有错误的; !。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,五)接产中违反技】术操作规程的;【 : :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,(六)?护理工作中违反【。护理:常规及操作规程【的; 《   —  :    (七)用药!中配方、投》药有错误或违反【配伍禁忌或不按规定!做药物过敏试验的;! 》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八)检验、!病理、放射》等技术诊察中漏【报,、错报结果以及【违反其?他,规章制?度,和操作规程的—; 【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九)【诊疗护理工作中【从事医疗管理、后勤!服务等人员工作【失职的; 【 ,  ?   ?   ? (十)《医,务人员违《反规章制度、诊疗】。护理常规《的其他失职行—为   !  :。第四条  有—下列:情形之一的》不属于医疗事故 ! :    》。  :   (一)在【对主:要病症?的常规治疗中病员潜!在性、迟发》。性疾病突然发作经抢!救无效的; !   《。      (二】)住院病员神志清醒!发生自伤、自杀【的; 》 :   ?    《  (三《)精:神病病?员患有其他疾—病不能确切主诉又无!明显症状《或在精神《病恢复期内病情突然!发作发生不》良,后,果,的  】   第五条 【 ,对医疗事故实行【登记报告制度县(含!县级市、区下—。同)、市、省卫生行!政部门每半》年逐级上报》一次 《     】。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!的医务人员对—。发生:的一级?。。医疗:事故应立《即报告上一级主【管部门? —    第》六条  医疗单位】及其主管部门应【成立处理医疗事故或!。。事件的工作组织负】责调查处理本单【位或所属单位发【生的医疗事故—或事:件并在医疗事—故或:事件发生后一个月】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所!在,县卫生?行政部门 !     第七条】  病员及其家【属和医疗单》位对医疗事》故、事件的确认和处!理有争议时可提【请所在?县医疗事故技—术鉴:定,委,员会(以下简称鉴定!委员会)《进行鉴定由县卫生行!政部门处理 】 ,  ?   第八条 【 省:。、市、县应》成立鉴定委》员会省、市鉴—。定委员?会应有?法医参?加 ?。  》 ,  具备鉴定委员会!成员条件的医务人】员参加鉴定》委员会工作是应尽的!义务 》。     鉴定!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!合医学科学原理鉴定!结论必须有》鉴定委?员会主要负责人【签字 —     —第九条  鉴定【委员:会受理?鉴定申请后应当于】三,个月内做《出,书面结论 】  ?   在《鉴定工?。作过程中需》要当:事人双方到》场时应通《知其到场任何一方无!正当理由拒不—到场不影响鉴定【效用  !  : ,第十条  卫生行】。政部:。门、受托《的鉴定委员会和受】理诉讼?的司法机关》对,有关的医疗事故【、事件的原始资料可!以调阅和《复制 — ,。     》第十一条  确定】。。。为医疗事故》。的由医疗单》位或个体《开业的医务》人员按下列标准【给予病?员或其家属》一次性经济》补偿 【。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?一)一级医疗—事故补?偿费不?超过三千元》。。其中死?者为十六周》岁以下三周岁以上】的补偿?费不超过一》千,五,百元;未满三—周岁的补《偿费不?超过八百《元;新生儿补偿【费不超过五百—元   ! ,     (—二)二级医疗事故】甲等的补《偿费不超过四千元】;乙等的补》偿费不超过三千【元 《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三)三级!医疗事?故甲等的补偿费【不超:。。过二千元;乙等的】补偿费不超过一【千元  !   前款第(二】。)、(三)项的【医疗事故《等级标准按卫生【部制定的医疗事【。故分级?标准执?行,    ! ,第,。十二条?  病员及其家属】因,。医疗事故《造成生活困难是职】工的由所在单位【按当地人民》政府:关于职工生活困难】补助的规定处理;】非职工、无经济来】。源的由当地民政【部门按有关社会救】济,的规定处理 — 》    第十—三条  《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病!员无工作单位—、无:家属的其中部分【丧失劳动能力的由】当,地人民政《府接收并《适,当安排;完全—丧失劳动《能力的由当》地民政部门接收【安置: 《   《  第十四条  】。因医疗?事故致残的病员、】符合:出院:标准不需要继续【住院治疗的或产妇】死亡留有活婴—的应当出院或由病】员家属或由其所【在单:位接出医《院拒:不出院或《拒不接出《医院的自《接到医院通知之【日,起住院费用由—其个人或其家—属或其所《在,单位支?付 ? ?   ?  第十五条—  本?细则:。由省卫生厅负责【解释: 《 :    第》十,六条  本细则自】发,布之日起施行—一九八三年辽宁省】人民政?。。府颁发的《辽,宁省医疗事故处理试!行规定同时废止 】 ,。。。 ,     【一九八七年六月二】十九日?以后本细则发布以】。前所发生《的医疗事故其补偿标!准按本细则规定执行! ,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