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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第六章 《宜,。居环:境 ? —  :  第四十二条 】 省、市、县人民政!府在制定城乡总【体规:划和:控制性详细规划时】应,当按照老年人—。口数量和分布情【况将养老服务—设施纳入《城乡社区配套设【施建设规划统—筹布局适合》老年人的公共—基础设施、生活【。服,务设施、医疗卫【生设施?和文化体育设施推】。进宜居环《境建设应当按照【人均用地不少于【。0.1平《。方米的标准》分区分级规划—设置养老服》务,设,。施,为老年人提供—安全、便利、—舒适的?环境 —     第四】十三:条  新建城区和新!建,居住区应当按—。标准配套建设—养老服务《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!划、同步建》设、:同步:验,收、同步交付使用 !    】 老城区和已建成的!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!施或:者现有设《施未达到《规定要求的应当限】期开辟养老服务【设施养老服务—设施不得《。挪,作他:用市、县人民—政府应当通》过购置?、置换、租赁等方式!。配置养老服务—设施 》     第】。四十四条  支持】老年人人数较多的社!区和村建设互助【性养老服务设施【 , 》    《第四十五《条 : 省、市《、县人?民政:府应:。当整:合社会?资源:鼓励机关、企业事业!单位、其他组织【和,个人提供所属—场所和设施》。为老年人服》务 【。    第四十六】条  市、》县人民政府》及其:住房城乡建设—等有关部门应—。当按照国家无障碍】设,施工程建设标准实施!居住区缘石》坡道、轮椅坡道【、人行?通道:以及:建筑:公,共出入口、公—共走道、地面、楼】。梯、电梯《候梯厅及《轿,厢等与老年》人日常生活密切相】关的公共服务—设施的改造 【    【 新建、《改建、?扩建公共建筑和其】他公:共场所应当建设无障!碍,设施配有轮椅—坡道、座椅、扶手等!方便老年人生活和活!。动 【    无障—碍,设施的所《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!障无:障碍设施正常使用】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