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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六章 宜居环【。境 》     第!四十二条  省【、市、县人民—政府在制定》城乡总?。体规划?和控制性详细规【。划时应当按照—。老,年人口数量和分【布,情况将养老服务【设施:纳,入城乡社区》配,套设:施,建设规划统筹布局】适合老年人》的公共基础设施、】生活服务设施、【医,疗,卫生设施和文化体】育设施推进宜居【环境:建设应当《按照人?均,用地不?少于0.1平方米的!标准分?区分级规划设—置养老服务设施【为老年?人提供安全、便利、!舒适的环境 — , 《    第》。四十三条 》 新建城区和新【建,居住区应当》按标准配套建—设养老服务设—施并与住宅同步规】划、同步建设—、同步验收、同【步交付?。使,用  】   老城区和已】建成:的居住区无养老服务!设施或者《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定!要求的应当限期【开,辟养老服务设施【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!作他用?市,、县人民《政府应当通》过购置、《置,换,、租赁等方式—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! 《。     第四【十四:条  支《持老年人人数较多的!社区:和,村建设互助》性养老服务》设施 【    《。 第四十五条  省!、,市、县人民政府应】当整合社会资源鼓】励,。机,关、:企业事业单位—、其他?组织和?个人提供所》属场所?和设施为老年人服务! ,。 :     【第四十六《条,  市、《县人民政府及—。。其住房城乡建—设等有关部门应【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!施工:程建设标准实施【居住:区缘石坡道》。、轮椅坡道》、人行?通道:以及:建筑公共出入—口、公共走》道、地面、楼梯、电!梯,候梯厅及轿》厢等与老年人日【常生活密切相关【的公共服务设—施的改?造 —。     新建、改!。建,、扩建?公共建筑和其他公】共场:所应当?建设无障碍》设施:。配有轮椅坡道、【座椅:、扶手?。等方便老年人生活】和活动 》 《    无障碍【设施的?。。所有人和管理人【应当保障无障碍设】施正常?使用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