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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《六章 宜居环境【 》     第四!十二条  省—、市、县《人,民,政府在制定》城乡总体规划和【控制性详细规划时】。应当按照老年人口】数量和分布》情况将养老服务设】施纳入城乡社区【配套设施建设规划统!筹布局?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!础,。设施、生《活服务设施、医疗卫!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!施,推进:宜居环境《建设应当按照人均用!地不少于0.1平方!米的:标准分区《分级规划设》置,养老:服务设施《为老年人提》供,安,全、便利、舒适的】环境 —     第四十!三条:  新建《城区和新建居住区】应当按标准配套建设!养老服?务,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!划、同步建设—、同步验《收、同步交付使用】 :  》。。。   老城区和【已建成的居》住区无养老服务【设施或?。者,现,有设:施未达?到规:定要求的应当限期开!辟养老服务》设,施养:老服务设施不—得挪作他用市、县】人民政府《应当通?过,购置、置换、租赁】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!设,。施  】 ,  第四十》四条 ? 支持老《年人人数《较多:。的,社区:和村建设《互助性养老服务【设施 》 ?    《第四十五条》  省、市、县人】。民政:府应当整《合社会资源鼓励【机关、企《业事业单位》、其他组织和个【人提供?所属场所和设施为】。老年人服务 【 :     第四】十六:。条  市、县—人民政府及》其住房城乡建设等有!关部:门应当按《照国家无障碍设【施工程建设标准【实施居住区缘石坡】道,、轮:椅坡道、人行通【道以及?建筑公共出入口【、公共走道》。、地面、《。楼梯、电梯候梯【厅及:轿厢等与老年人日】常生活密切相关【的公共服务设—施的改?造 ?   —  新建、改建【、扩建公共建筑和其!他公共场所》应当建?设无障碍《设施配有轮椅坡【道、座?椅、扶手等方便老年!人生活?和,。活动 《 : ,。   ?  无?障碍设?施的所有《人和管理人应—当,。保障无障碍设施正】常使用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