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章 】宜,居环境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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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四》十二条 省、市】。、县人民政府在【制定城乡总体规划】和控制性详细—规划时应当》按照老?年人口数量和分【布情况将《养老:服务设施纳入城乡】社区配套设》施建设规划》统筹布?局适:合老:年人的公共基础设】施、生活服务—设施、医疗卫生设】施和文化体育设施】推进宜居环境—建设应当按照人均】用地:不少于?0.1平《方米:的标准分区分—级规划设置养—。老服务设施为老【年人提供安全、【便利、舒适的环【境
【 第四十【。。三条 新建—城,区和新建居住区应当!按标准配《套建设?养老服务设施—并与住宅同步—规,划、同步建》设、同步验收、同步!交付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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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老城区和已建成的】居,住区无养老服—务设施或《者,现有设施未》达到规定要求的应】当限期开辟养老服务!设施养老服务设施】不得挪?作他用市《、县人?民政府应当通过购】置、置换、租赁【等方式配置养老【服务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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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第四十四条 】 支持老年人人【数较:多的:社区和村建设—互助性养老服—务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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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》四十五条 省、市!、县: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】社会资源鼓》励机:关,、企业事业单位【、其他组织和个人】提,供所:属场所和设》施,为老年人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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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第四十六条【 市、县人—民政府及其》住房城乡建》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!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!程建设标准实—施居住区《缘,石,坡道:、轮椅坡道、—人行通道以》及建筑公共出入口、!公共走道、地面、】楼梯、电梯候梯厅】。及轿厢等与老年人日!常生活密切相关【的公共服务设施【的改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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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新建、改建、扩【建公共建筑和其他公!共场所应当建设无】障碍设施配》有轮:椅坡道、座》椅、扶手等方—便老年人生活和活】动,
! 无障?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!。理人应当保障无【障碍设施正常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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