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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辽宁省基本农【田保护办法 【   】  第一条  【为了对?基本农田实行特殊】保护稳?定耕地面积促进【农业生产和社会经】济的可?持续:发展根据中华人【民共和国土地—管理法、基本—农田保护条例等【有关法?律、法规结合我【省,。实际制定本办—法   ! , 第:二条  本办法【适用于?我省行政《区域内基本农田保】护工作 【    》。 第三条  —基本农田保护—。实,行全面规划、合理】利用、用养结合、】严格保护《的方针 — ? ,   第四条  政!府应当将基》。。本农:田,保护工作纳入—国民经济和》社会发展《计划定期向上一级】。政府报告本》行政区域内基本【农田保护工作情况上!一级政府《应当加强对》下一级政府》。基本农田《保护工作的监督检】。查 —  :   第五条  】省、市、县(含【县级市、区》下同)土地行—政主管部《门和农业行政主【管部门按照职责分】工负责本行政区域】内,基本农田保护的【管理工作 !     发展【改革、?。建,设、水利、》林,业、环境保护、动】物卫:生监管?等行政管理部门【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!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!。   【  :乡(:镇)政?府,负责本行政》。区域内?基本农?田保:护管理?工作 —    》 ,第六条  政府【应当采取措》施加强基本农田保护!区的水利、供电、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】设鼓励、引导农业】生产:。经营单位和》个人逐?年增加对《基本:。农田的投入改良【土壤:合理保养土》地提高地力防止基】本农田的污染、【沙化、盐渍化— 》     第七【条  政府》在编制和依》法修订土《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!当明:确基本农田保护的】布局安排《。、数量指标和质【量要求 】     县和乡(!镇)政府编》制土地利用总—体规划应当》按照国家技术规【程确定基本农田【。保,。护区并在规划文本】和规划图件中—载明基本农田—的数量和位置 !     第八!条  全省划定的】基本农田《所占本?。行政区域内耕地总】面积的?比例应当符合—法律、法规的规定 !。 《  :   市、县、乡(!镇)基本农》田的具体数量指标由!上一级政府根—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!逐级分解下达 【。   【  第十条》  基本农》田保护区按照下【列程序?划,定 《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一)县以】上土地行政》主管部门会同—同级农业行政—。主管部门根据土地】利用总体规划—和上一级政》府,下达的基本农田【保护数量指》标编制本《行,政区域内《基本: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!经本级政府》审,定报上?一级政府批准后实】施,;, 》 , ,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二)乡(镇)政!府根据?县政府?编,制,的,基本农田保》。护区划定方》。案和下?达的基本《农田保护《数量指?标按村?(组)具体落实基本!农田保护地块核定】保护面积绘制乡(镇!)基本农《田保护?区图; 】   ?  :    (》三,)乡:(镇)基本农田保】护区划定后由—县土地行政主—管部门会同同—。级农业行《政主管部门》审核、汇《总绘制本行政区域的!基本:农,田保护区图填报基本!农田保护区》情况汇?总表; 】 ,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四,)基本农田划—区,定界后由省政府【组织省土地行政主管!部门和省农》业行:政主管?部门验收确》认或者由省政府【授权市政府组织【土地行政主管部【门和农业行政—主,管部门验收确认【    ! 第十一条  划定!的基:本农田保护区经验收!确认后由《县政府设置保护标】。志并在基本农田所】在地的乡(镇)、】。村予以公《。告  】   基本农田保】护区公?。告应当载明》下列内容 【 ?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。一)保护《区地块名称、编号、!面,积和四?至范围?; 《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二)【基本农田保护区【图; ? , ?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三)保护区—。责任人; 】      【 , , (四)其他应【当载:明的内容 【  《   第《十二条 《 县土地《行政:主管部门应当—建立:基本农田保护区档案!和基:。本农田保护区变更】台账对基本农田保护!区的变化《情况进?行动态监测 】。  《   基本》农,。田保护?区,档案应当自基本农田!保护区验《收确认后60日内抄!送同级农业行—。政主管部门 —     !第十:三条  基本农田保!护,区依法划定后任何】单位和个人不得【擅自改变或》者占用符合法—定条件确需改变或者!占用的必须依法履】行审:批,手续 》     【。。第十四条 》 国家能源、交通、!水利:、军事设施等重【。点建设项目选址【确实无法避开—基本农田保》护区需要占》用,基本农田《涉及:农用地转用》或者征收土地的建设!单位应当向》项目所在地》县或者市土》地行政主管部—。门提出申请经同级政!府,提出意见后逐—级,上报国务院批准【  【  :。 土地行政》主管部?。门上报申请》时应当提交》。下列资料 】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一)使用基本!农田申请《; ?  》 ,      —(二)土《地行政主管部—门和农业行政—主管部?门的:。实地踏勘意见; ! ?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三)》基本农田补充划入】方案; 【 ,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四)法律、法规】、规章规定的其他】资料 》     第十!五条  经国务院】批准占用基本农【。田,的单位应当》按照占多少、—垦多少的原则负责】开,垦与所占基本农【田,数量与质量》。相当:。的耕地;没有条件】开垦或?者开垦的耕地不【。符合要求《的应当?按照省政府》规定:。的,标准缴纳耕地—开垦费 》   —  耕地开垦费纳】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!开垦新的耕地不得减!。。免、侵占或者挪用 ! 《     第十【六条  《经国务院批》准占:用,。基本农田的》。当地:政府应当按照国务】院的批准文件修改】土地利用总体—规划:并依照基本农田补】充划入方案补充划入!数量和质量相当的】基本:农田 】   ? ,第十七条《  经依法批—准的建设项目临【时占用基本农田的】占用单位应》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!合同的约定向被占用!单位支付临时使用土!地补:偿费并在临时使用】。土地期限《届,满前恢复所占用基】本农田?的耕作?条件 【     》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!基本农田《的单位必须按照批】准的用途《使用并按期归还 ! , ?。  :  第十八条  】基本农田使用权以承!。包、联营合作以【及转:包、转让等方—式依法流转的不得】改变基本农田的性质!和,用途不得破坏地【力 —     第—十,九,条  在基》本农田保护区内不】得实施下《列行为 【  ?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《一)建窑、》建房、建坟》。、挖砂、采石—、采矿、取土、堆】放固体废弃物; ! :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二)侵占—或者损坏基》本农田保护》区的设施;》  【 ,。  : ,   (三)损坏】或者擅自改变基【本农田?保护区的保护标志】;, — ,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四)法律、法规、】规章规?定的其?他禁止行为》 》   ?  第二十条  因!挖损、塌陷》、压占等造成基【本农田?破坏的用《。。地单位?或者个人应当按【照国家有关》。规定负责《复垦:。;,没有条?件复垦或者复垦达不!到基本农田》要求的当地县—政府应?当修改土地利用总体!规划报原批准—机,关批准补充划—入数量?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!田用地单位或者个】人应当按照省政府】。规定的标准缴—纳土地复垦费由县】土地行?政,主,管部门组织》。复垦  !   复垦的基【本农田由省》土,地,行政主管部》。门会同省农业行【政主管部门验收确】认或者由省政府【授权市?。政府组织土地行【政主管部《门和农?业行政主管部门验】收确认 ! ,   第《二十一?条  省《农,。业行政主《管,部,门应:。当根据本省实—际情况适时向—社会:。公布在一定》。区域内推《广、:轮换、限制或者禁止!使用的化《学、:生物肥?料 》  ?   利用基本农】田从事农业》生产经营的》单位和个人应当承】。担基本农田建—设和保?。养义务保《持和培肥地力 !     【第二:十二条  》经国务院批准占用】基本农田兴建国【家,。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!遵守: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!境,保护:管理的规《定在建?设项目环境》影响评价报告—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!环,境保护方案 】   》  基本农田环境保!护,设施应当与建设【项,目主体?工程同时《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!时投:入,使用基本农田—环境保护设施建【成后由环境保—护,行政:主管部?门会:同土地、《农业行政主管—部门依法《验收已建成的项目】对基本?农田:。有污染的必须—限期:治理;造成损—失,的,应当:依法给?予相应的赔偿— , ,     】。第二十三条》  县以上》政府应当《在土地出《让金中?按,照国家和省的规定】确定一定比例用【于基本农田建—设, 《。 ,。   ? , 第二?十四条  县—。以上:政府应当建立—。。基本农田保护监督】检查制度定期组【织土地?、农业行政主管【。部门以及其他有【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!护情况进行》检查并将《检查情?况书:面报告上一级政【府 【。 ,。   乡(镇—)政府应当》建立基本农》田保护?定期巡查《制度发现违法行【为及时报告》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!依,法处理 !  :  第?二十五条《。  乡(镇)—以上政?府应当建立》基本农田《保护责任考》核制度 【。   《  上级政府每【。年应当向下一—级政府下达》。基本农田保护—责任考核目标下级】政府每?年应当向上》一,级政:府报告基本农—田保护责《任考核目标的—履,行情况出现基—本农田减少》或,者,破坏的?年度考核不合—。格上级政府》应当责令考核—。不合格?的政府补划基—本农田并暂缓下达其!年度:用地计?划指标 《 ?。 ,     第二【十六条 《 违反本办法—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!变基本农田保护【区标志的由县以上土!。地行政主管部门【或者农?。业,行政主管部门责令】恢复原状可以—处500元以上10!0,0元以下罚款 】     】第二十七《条  违反本—办法规定临时占【用基本农田未按【期归还或者不—按照批准的》。用途使用《的由县以上土—。地行政主管部门责】令,限期:改正并处1万元【以上3万元以下罚】款 》 :    第二十八条!  土地、农业【。等行政主管部—门工作人《员,在基:本农田保护管理工】作中有下列情—形之一的《依法给予行》政处:分;构成犯罪的【依法追究刑事—责任 】   ?    《。 (一)违反规【定办理?占用基本《。农田审批事项的;】 —    《。    (二)应当!组,织复垦而未依—法,组织实?施的:; : ?。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三,)对侵占、破坏基本!农田的行《为不依法《查处、纠正的; !      ! ,  (四《)其:他玩忽职守、滥用】职权、?。徇私舞弊的行为【  【   第二十—九,条 : 违反本办法的其】他行为按照有关法】律、法规的规定实】施处罚? : ?  :。  : 第三十条》。  :本办法自2006年!2月1日《起施行19》96年5《月24日辽》宁省人?。民政:府发布的辽宁省基】本农田保《。护实施细则同时【废止: ,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