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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【基本农田《保护办法 !     第】一条  为了对基】本农田实行特殊保】护稳:定耕:。地面积促进农业【生产和?社,会经济的可持—续发展根据中—华人民共和》国土地管理法—、基本农田保—护条:例等有?关法律、法规结合我!省实际?制,定本:办法: ,    】。 第二条  —本办法适用于我【。省行政区域》内基本农田保护工】作 :  —   第三条  基!本农田保护实行全】。。面规:划,、,合理利用、用养【结合、严《格保护的方针 !     【第四:条  政《府应当将基》本农:田保护工作纳入国】民经济和社》会发展计《划定期向上一—级政府报告本行政】区域内基本农—田保护工作情—况,上一级政府应—当加强对下一—级政府基本农田保护!工作的监督检查【 —    《。第五:条  省、》市、县(含县级市】、区下同)土地行政!主管部门和农—业行政主管部—门按照职责》分工负责本》。行,政区域内基本农【田保护的管》理工作 【 :    发》展改革、建设、水】利、林业《、环境保护》、动物?卫生监管等行政管理!部门按照《各,自,的职责做《。好基本?农田保护工作— 《  ?  : 乡(?镇)政府负》责本行?政区域?内基本农田保护【管,理工作 《 《     第六条 ! 政府应当采—取措:施加强基本农田保护!区的水?利、供电、》。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!鼓励、引导农业生】。产经营单位和个【人逐年增加》对基:本农:田的投入改》良土壤合理保—。养土地?提高地?力防止基本农田的污!染、:沙化、盐渍化 ! , :    第七条 】 政府在编制和依】法修:订土:地利用?总体规划时》应当明?确基本农《。田保护的布》局安排、数量指【标和质量要求 【 《     县和乡】(镇)政府编—制土地利《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!国家技术《规程确定基本农【田保护?区并在规划》文本和规划图—。件中:载明基本农田的数】量和位置 【    — 第八条  全省】。划定的基《本农田所占本—行政区域内耕—。地总面积的比例【应当符合《法律、法规的—规定 】    市、县【、乡(镇)》基本农?田的具体数量—指标由?上一级政《府根据土地利用【总体规划逐》级分解下达 【 , :     第十【条  基本农田保护!区按照下列程序划定!  【 ,      (一】)县以上土地行【政主:管部门会同同级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!据土地利《用总体规划》和上一级政府下达】的基本农田》保护数?量指标编制》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!。田保护区划定—方案经本级政府【审定报?上一级政府批准后实!施; 》 ,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二《)乡(镇)政—府,根,据县政?府编制的基本农【。田保护区划》定方案?。和,下达的基《本农田保护数量指】标按村(《组,)具体落实基本农田!保护:地块核定保护面积】绘制乡(镇)基本农!田保护?。区图; 》 ,。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三)乡(【镇)基本《农,田保护区《划定后由县土地行政!主管部门会同同级】农业行政《主管部门审核、【汇总绘制本行政区域!的基本农田保护【区图:填报基本农》。田保护区《情,况汇总表《。; 《   》 ,。。     》(四)基《本农田划区定界【后,。由省政府组织—省土地行政主管部】门和省农业行政主】管部门验收确认或】者由省政府》授,权市:政府组织土》地行: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!。政主管部《门验:收确认 【     第【十一条  划定的基!本农田保护区经【验收确认后由县政府!设置保护《标志:并在基本《农田所在地的乡【(镇)、村予以公告!。 , 》    基本农田】保护区公告应当载】明下列内容 【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一—)保护区地块名【称、编号、面积和】四至范围; 【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(二)基!。本农田保护区图;】  【   ?    (三)【保护区责任人; 】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》四)其他应当载明的!内容  !   ?第十二条《  县?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建立基》本农田?保护区档案和基本】农田保护区》变更台账对基本农田!保护区的变化情况进!行动态监测 】     【基本农田保护区档案!应当自?基本农?田保护区验收确认】后60?日内:抄送同?级农业行政主—管部门 《     !第十三条  基【本农田保护区依法】划定后任何单位和】个人:。不得擅自《改变或者占用—符合法定条件确需】改变或者《。占,用的:必须依?法履行审批》手续 —。 ,    《 第十四条  国家!能,源、交通、水利、】。军事:设,施等重点建设项【。目选址确《。实无法避开》基本:农田保护区》需要占?用基本农田涉及农】用地转用或》者征收土地的—建设: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!地县:或者:市土地行《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!。经同级政《府提出意见后逐【级上报国务院—批准 —。     土地】行,政主管?部,门上报申请时应当提!交下列资料 【 ?。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一)使—用基本农田申请【; 《。。   》  :  :  (二)》土地行政主管部【门和农业《行政主管部门的【实地踏勘意见; 】 《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,(三)基《本农:田补充划入方案【; 》   《    《 ,。 (四)法》律、法规、规章规】定,。的其他资料》 —    第》十五条  》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!本农田的单》位应:当按照占多少、【垦多:少的原则《负责开?垦与所占基本农田】数量:与,质量相当的耕地;没!有,条件: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!不符合要求的应【当按:照省政?府规定的标准缴纳】耕地:。开垦:费, , : ?    耕地开垦费!纳入财政管》理专项用于开—。垦新:的耕地不得减免、侵!。占或者挪用 ! :    第十六条 ! 经国务院批准占】用基本农田的当【。地政府应当按照国务!。院的批准文件修改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!依照:基本农?田补充划入》。方案补充划入数量】和质量相当》的,基本农田 !     第—十七条  经依【法批准的《建设项目《临时:占用基本农田的【占用单位《。应当按照《临时:使用土地合同的约定!向被占用单位—支付临时使用土【。地补:偿费并在临时使用】土地:期限届满前恢复所占!。用基本农田的耕作】条件 《 :     经依法!批准:临,时占用?基本农田的单位必须!按照批准的用途使】用并按期归还— ? ,     第十八!条  基本》农,田使用权以》承,包、联营合作—以及转包《。、转:让等方式《依法流转的不得【改变基本农田—的性质和用途—。不得:破坏:地,。力 【    第十九条】  在基本农田保护!区内不得实》施下列?行为 《 《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一:)建:窑、建房、建坟、挖!砂、采石、采矿、】取土、堆放》固体废弃《物,;,    ! ,    (》二)侵占或》。者损:坏基本农田保护【区的设施; 】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? (三)损坏或【者擅自改变基—本农:田,保护区的保护标志;!。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四)法律、法规】、规章规《定的:其他禁止《行为:  【 ,  第?二十条 《 ,因,挖损、塌《陷、压占等造成基本!农田破?坏的用地《单位或者《个,。人应当按照国—家有关规定负—。责复垦;没》。。有条件复垦或者【复垦达不到基本农田!要求的当地县—政府应当修改土地】利用总体规》。划报原?批准机关批准补充】。划入数量和质量【相当的基本》农田用地单位—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省!政府规定的》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!由县土地行政主管】部门组?织复垦 —     【复垦的基本》农田由省土地行【政主:管部门会《同省农业《行,政主管部门验收确】。认或者由省政府授】权市政府《。组织土地行政主【管部门?和农业行《政,主管部门验收—确认:。 ?     【第二十?一条  省农业行】政主:管部门?应,当根据本省实际【情况适时向社会公】布在一定《区域内推广》、,轮换、限制或者禁】止使用?的化学?、生物肥料 【  》  : 利用基《本农田从《事农:业生产经营的—单位和个人应当【。承担基本《农田建设《。。和,保养:义务保持和培肥地】力   !  第二十二—条  经国务院【。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!建国家重《点建设项目的—必须遵守国》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!保护管?理的规定在建—设项:目环境?影响评价《报告书中应当—有基本农田》环境保护方案 【 ?     —基本农田环境保护】设施应当与建设项】目,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】、同时施工、同【时投入使用基—。本农田?环境保?护设施建成后由环】境保护?。行政主管部门—会同土地、》农业行政主管—部门依法验收—已建成的项》目,对基:本农田有《污染的?必须限期治理;造】成损失的应当依【法给予相应》。的赔偿 — ?   ? 第二十三》条  县以上政府】应当在土地出让金】中按照?国家和省的规定【确定一定比》例用于?基本农田建设 !     【第二十四条  县】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基!本农田保《护监督检查制度定】期,组织:土地、农业行政【主管部门以及—其他有?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!护情况进行检查【并将检查情况—书面报告上一级【政,府 《  《   乡(镇)政】府应: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!。定期巡查制》度发现违法行为【。及时:报告县土地行政【主管部门依法处【理 》     第二十!五条  乡(镇)以!上政府?。应,当建立基本农田【保护责任考核制度】 — ,   上级政府每】年应当向下一—级政:府下达基本农—。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!下级政府每年应【当向上一级政府【报告基本农田—保护责任考核目【标的履行情况出【现基本农田减—少或者破《坏的年度考核不合】格上级政府应当责】令考:核不合格《的政府补划基本农】田,并,暂缓下达其年度用】地,计,划指标?  【   第二十六【条  违反本—。办法规定破坏或者】擅自改变基》本农田保护区标志】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!主管部门《或者:农业行政主管—部门:。责令恢?。复原状可以处—500元以上100!0元以?下罚款 》。     第!二十七条  违反本!办法规定临》时,占用基本《农田未按期归还或】者不按照批准的【用途使用的由县以上!土地行政主管—部门责令限》期改:正并处1万元—以上3万元》以下罚款 】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八:条  ?土地、农业等行【政主管部门工作人】员,在基本农田保护管】理工作中有下列情】形,之,一的:依法给予行政—处,分,;构成犯罪的依法】追究刑事责》任, 》      — ,  (一《)违反规定办理【占用:基本农田《审批事项的》。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二):应当组织复垦而未依!。法组织实施的; !    【  :   (《三)对侵占、破【坏基本?农田:的行为不依》法查处?、纠:。正的; 【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 (四!)其他玩忽职守、】滥用职权、徇—私舞弊的行为— , , ?     第二【。十九条 《 违反?。。本办法的其他行为】按,照有关法律、法【规的规定《实施处罚 】     —第,三,十条:  本办法自200!6年2月1日起施】行1996年—。5月:24日辽宁省人民政!府发布的辽宁省基本!农田:保护实施细则同时】废止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