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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基本农田保!。护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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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一条 —。为了对基本农田实】行特殊保护稳定耕】地面积促进》农业生产《和社会经济》的可持续发展—根据中华人民共【和,国土地管理法、基】本农田保护条例等】有关法律、法规结合!。。。我省实?际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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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条 【本办:法,适用于我省》行政: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!工作
】 , 第三条— 基本农田保护实!行全面规划、合理利!用、用养结合、严格!保护的方《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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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四:条 政府应—当将基?本农田保护工作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】会发展计划定期向】上,一级政府报》告本行政区域内【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!况上一级《政府应当加强对下一!级政:府基:本农田保护工—作的监督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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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!条 省、市、县(!含县级市、》区,下同)?土地行政主》管部门和农》业行政主管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!责本行政区域内【基本:农田保护的管理工】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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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展【改革:、建设?、水利、林》。业、环境保护、【动物卫生《监管等行政管理【部门按照各》。自的职责做好基【本农田保护》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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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乡(镇)政—府负责本行政区域】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!工作
》
第六!。条 政府应当采取!。措施加强基本农田保!护区的水利、供电、!道,路等基础《设施建设鼓励、【。引导农业生产经【营单位和个人逐年】增,加对基本农》田的投?入改良土壤合理保】养土地提高地力防止!基本农田的污—。染、沙化《、盐:渍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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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第七条 政府】在编制和依法修订】土地利用总》体规划时应当—。明确基本农田保护】的布局安排、数【量指标和质量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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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和】乡(镇)政府—编制土地利用总【体规划?应当按照《国家技?术规程确定基—本农田保护区并在规!划文本?和规划图件中载明基!本农田的数量和【位置
! , :第八条 全省划】定的基本农》田所占本行政区域内!耕地总面积的比【例应当符合》法律、?法规的规定》
【 市、县、【乡(镇)基本—。农,田的具体数量—指标由上一级政【府根据土地利用【总,。体规划逐级分解下】达
! 第?十条 《基,本农:田保护?区按照下列程—序,划定
》
《 (一!)县以?上土地行政》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!业行政主管部—门根:据土地利用总体规】划和上一级》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!保护数量指标编制本!行政区域《内基本农田保护区】划定方案经本级【。政府审定报上一级政!。府批准?后实: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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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:(,二)乡(镇)政府根!据县政府编制的基】。本农田保护区划定】方案和下达的基本】农田保护数量—指标:按村(组)具—。体落实?基本农田保护地【。块核定保护面积【绘制乡?(,镇,)基本农《田保护?区图;
! : :。 《(,三)乡(镇》)基本?农田:保护:区划定后由县土地行!政主管部《门会同同《级农业行政主管【部门:审核、汇总绘制本】行政区域《的基本农田保—护区图填报基本农】田保护区情况汇总】表;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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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四!。。)基本农田划—区定界?后由省政府组—织省土地行政主管部!门和:省农业行政主管部】门验:收确认或者由省政】府授权市政府组织土!地行政主管部门和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】验收确认《
】 :第十一条《 划定《。的基本农田保—护区经验收确—认后由县政府设置保!护标志并在基本农田!所在地的乡(镇)】、村予以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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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!农田保护《区公:告应当载明》下列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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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。。 (一)《。保护区地块名称、】。编号、面积》和四:至范围;
【
— , (二)基本!农田:保护区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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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(三)保护区!责任人;
—。
— , 》(四)?。。其他应当载明的内】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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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《二条 县土地行政!主管:部门应?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!区档案和基本农田保!护区变更台账对基】本农田保护区的【。变化情况进行动态】监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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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】农田保护区档案【应当自基本农田保护!。区验收确认后6【。0日内抄送》。同级农?业行:政主:管部门
! 第十三条】 :基本农田保护区依】法划定后《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擅?自改变或者占用符合!。法定条件确需改【变或者占用的必须依!法履行审批手续
】
【 第?十四条 国家【能源、交通、水利、!军事设?。施等重点建设项【目选:址,确实:无法避开基本—农田保护区需要【占用基?本农田涉及农—用地转?用或者?。征收:土地的?建设单?位应:当向项目所在地【县或者?市土地行《政主管部门提出【。申请经同《。级政府提出意—见后逐级上报国务】院批准?
— 土地行政主!管部门上报申请时应!当,提交下列资料—
!。 : (一)使用基!本农田申请》;
!。 —(二:)土地行《政主管部门》和农业行政主管部】门的实地《踏勘意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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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三)基本农【田补充?划入方案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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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。 ? , : (四)法—律、法规、规章【规定的其他》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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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第十五条 经】国务院?批准占用《基本农田的单—位应当?按照占多少、垦多少!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!占基本?农田数量与质量【相当:的耕地;没有—条件开垦或者—开垦:的耕地?不符合要求》的应当按照省—政府规定的标—准缴纳耕地开—垦费
! 耕地》开垦:费纳入?财政管理《专,项用于开垦》新的耕地不得—减免、侵占或者挪】。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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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十六条《 经国务院批【准占用基本农田的】当,地政府应当》按,照国务?院的批准文件修【改土地利用》总体规划并依照基本!农田补充划入方【案补充划入数量和质!量相当的基本农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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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。 第十七条 经】依法批准的建设【项目临时占用基本农!田,的占用单位应当按】照临时使《用土:地合同的约定向【被占用单位》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!偿费:。并在临时使用土【地,期限届满前恢复所占!。用基本农田的耕作】条件
】 经依法批准!临时占用基本农田】。的单位必须按照【批准的?用途:使用并按期归还
】。
!第十八条 基本】农田使?用权以承《包,、联营合作以及转】包、:转让等方式》。依法:流转的?不得改变基本农【田的性质和用—途不:得破坏地力》
《。
: , 第十九—条 在基本农田】保护区内不得实施】下列行为
】
!。 (一)《建窑、?建房、建坟》、挖砂、采石、采矿!。、取土?、堆放固体废弃【物;:
【 《 (《二)侵占《。或者损坏基本农【田保护区《的设施;
】
,。
— (三)—损,坏或:者擅自改变基—本农田?保护区的保护—标志;
【
,。
: : ,。 ? (四?)法律、法规、【规章规定《的其他禁止行—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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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! 因挖损、塌陷、!压占等造成基—本农田破《坏的用地单位或者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】。。有关规定负责复垦;!没有条件《复垦或者复垦达【不到基本农田要【求的当地县政—府应当修改土地【利,用总:体规划报原批准机】关,批准补充划入—数量:和质量?相当的?基,本农田用地单—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!省政府规《定的:标准缴纳《。土地复垦费由县【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!织复垦
! : 复垦的》。基本农田由省土【。地行政主管部—门会同?省农业行政主管部】门验:收确认或者由—省政府授权市政【府组织土地行—政主管?部门和农《业行政主管》部门验收《确认
】 , 第二》十一条 省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根据《本省:实际情况适时—向社会公布在一定】区域内推广、轮换、!限制或者《禁止使?用的化学、》生物肥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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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利用基本农田】从事农业生》产,经营的单位和个【人应当承《担基:本,农田建设和保养【义务保持和培肥地】力
! 第二十二条【 经国务》院批准占《用基本?农田兴建国》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!须遵守国家有关建】设项目环境》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!设项:目环境?。影响评价报告书中】应当:有基本?农田环境保护方案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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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【本农田环境保—护设施应《当,与建设项目》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!同时施工《、同时投入使—用基本农《田环境保护设施建】成后由?环境保护行政主管】。部门会同《土地、农业》。行政主?管部门依法验—收已建成的项目对基!本农田有《污染的必须限期【治理;造成损失的应!。。当依:法给予相应的赔【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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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三条 ? 县以上政》府,应当在土地出让金中!按照国家和省的【规定确定一》定比:。。例用于?基本农田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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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第,二,。十四条 县以上】政府应当《。建立基?本农田保护监—督检查?制度定期《组织土地《、农:业行政主管》部门以及其》他有关部门对基【本农田保护》情况进行《检查并将检查情况】书面报告上一级【政府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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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乡(镇)政府应!当建立基本农田【保护定?。期巡查制度》发现:违法行为《。。及时报告县土地行】政主管部《门依法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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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五条 】。乡,(镇)以上政府【应当建立基本农【田保护?责任:。考,核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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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【级,政府每年应当向下一!级政府下《达基本农田》保护责任考核—目标下级《政府每年应当向上一!级政:府报告基本农田保】护责任考核目标【的,履行情?况出现基本》农田减?少或者破坏》的,年,度考核?不合格?上级政府应》当责令考核不合格】的政府补划》。基本农田并暂缓下】达其年度《用地:计,。划指标
! ? 第二?十六条 违反【本办法规定破坏或者!擅自改变基本—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!县以上土地》行政主管部门或【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!责令恢?复原状可以处—500元以上10】00:元,以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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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七条 【 违反本办法—规定临时《占用:基本:。农田未按期归—还或者不按照批【准,的用途使用的由县以!上土地行政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!正并处1万元—以,上3万?元以下?罚款
! : 第二十《八条 《土地、?农业等?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!员在基本《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中!有下列?情形: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!处分;构成犯罪【的依法追究刑—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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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, (一【)违反规定办—理占用基本农—田审批事项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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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? (二)—。应当组织复垦而未】依法组织实施的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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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(三)】。对侵占?、破坏基本农田的行!为不依法查处、纠正!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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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? (四)其—他玩忽职守、滥用职!权、:徇私舞弊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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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二十九条【。 违反《本办法?的,其他行为按照—有关法律《、法规?的规定实施处—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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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》三,十条 本办法【自20?06年2月》1日:起,施行1?99:6年5月《24日辽宁省人民】政府发?布的辽宁省基本【农田保护实施—细则同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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