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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【基,。本农田?保护办法 】     】第一条  为了【。对基本农田》实行特殊保护稳【。。定耕:地面积促进农业生产!和社会经《济的可持续》发,展根据中华人民共】和国土?地管理法、》基本农田保》护条:例等有关法律—、,法规结合我省实【际制定?本,办法 】    第二条  !本办法适《用于我省行政—区域内基本农田【保护工作 —    【 第三条  基本】农田保护实行全面】规,划,、合理利用、—用养结合、严—格保:护的方针 【     第】四条  政府应当将!基本:农,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!经济和社《会,发展计划定期向【上一级政《府报告本《行政区?域内基本农田保【护工作情况》上一级政府》应当加强对》下一级政府基本农】田保护工作的—监督检查 》  —   第五条  省!、,市,。、县:(含县级《市、区下《。同)土地行》政主管部《。门和:农业行政主管部【门按照?职责分工负责本【行政区?域内基本农田—保护的管理工作 !  》   ?发展改革、建—设、水利、林业【、环:。境保:护、动物《卫生监管等行政管理!部门:按照各?自的职?责做:好基本农田》。保护工作 !  :   乡(镇—)政府负责本行【政区域内基本农田】保护管理工作 !     【第六条  》政府应当《采取措施加》强基:本农田?保护:区的水利、》供电、?道路等基础设施建】设鼓:励、引导农业生产】经营单位和个人逐年!。增加:对基本农田的投入改!良土:壤合理保养土地提高!。地力防止基本农田】的污染、沙化、盐】渍化 《 :     第【七条: , 政府在编》制,和依法修订土地利】。。用总体规划》时应当明确基本农】田保护的布局安排、!数量指标和质量【要求 】  : , 县和乡(镇)政府!编制土地利用—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】国家技术规》程确定基《本,农田保护《区并:在规划文《本和规划图件中载】明基本农田的数量和!。位置 【     第—。八,条  ?全省:划定的基本农田【所占本?。行政区域内耕地总】。面积的比例应当【符合:法律、法规的规【定 —。。   ?  市、《县、乡(镇)基【。本农田的具体数量指!标由上一《级政府根据土地利】。用总体规划逐级分】解下达 】     》第十条  基本【农田保护区按照下列!。程序划?定  】。   ?    (一)县】以上土地行政主管】部门会同同级农【业行政主《管部门根据》土地利用总》体规划和上一级政】府下达的基本农田】保护数量指标编【。。制本行?政区域内基本农【田保护区《划定方案《经本:级,政府审?定报:。上一级政府批准【后实:施;: , 《    《 ,    (》二,)乡(镇)政府根】据县政府编制—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!定方:案和下达《的基本农田保护【数量:指标:按村(组)具体落】实基本农田保护地】块核:定保:护,面积绘制乡(镇【)基本农田保护区】图;  !     》 , ,(三)?乡(镇)基本—农田保护区划定后】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!门会同同级农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!、汇总绘制》本行政区域的—基本农田保护—区图填报基本—农田保护区情况汇总!表,; ? :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四)基本!农田划?。。区定:界后由省政府—组,织省土地行政主管部!门和:省农业行政》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!者由省政府授权【市政府组织土—地行政主《管部门?和,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!收确认?。 , 《     第十一条!  划定的基本【农田保?护区:经验收确认后由县】政,府设置保护标—志并在基本》农田所在地的乡(镇!)、村予以公告【   】。  基本《农田保护区公告应】当载明下《列内容 】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一)】保护区地《块,名称、编号、面【积和四至范》围; 《   —  :    (二)基】本,农田:保护区图《。; 【   ?。 ,    (三)保护!区责任人;》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四)其《他应当载明》的内容 》 ?   ?  第十二条  】。县土地行政主管【部,门应当建立基—本农田保护区档案和!基本农?田保护区《变更台账对》基本农田保》护区的变化情况进行!动态监测 【 ?   ? 基本农田保—。。。护区档?案,应当自基本农田保】护区验收确认后60!日内抄送同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! ?     第】十三条  基本农田!保,护区依法划定—后任何单《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!变或者占用符—合法定?条,件确需改变或—者占用的必》须依法履《行审批手续 — 《   ? , 第十四条 — 国:家能源、交通、【。水利、?军事设施等》重点:。建设项目选址确【实无法避《开基本农田》保护:区需:要占用基本》农田涉及农用地转】用或者征收》土地的建设单位应】当向项目所在地县】或者市土地行政主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!级,政府提出意见后【逐,级上报国务院—批准 ? 《 ,    土地—。行政主管部门—上报申?请时应当提》。交下列资料 ! ,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一)使用】基本农田申请; 】     !  :  (二)土—。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!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实!地踏勘?意见; 《。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【。(三)基本农—田补充划入方案;】 —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四)法!律、法规、规章规】定,。的其他资料 —     !第十五?条  经国》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!田,。的单位应当按照占多!少,、垦多?少的原?则,负责开垦与所—占基本农田数量与质!量相当的耕地;没有!条件开垦或》者开垦?的,耕地不符合要求【的,应当按?照省政府规定的标准!缴纳耕地《开垦费 》     耕!。地开垦费纳入财政管!理专项用《于开垦新的耕地不得!减免、侵占或者【挪用  !  : 第十六条》  经国务院批【准,。占用基本农田的当】。。地政府应当按照国】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!土地利?用总:体规划并依照基【本农:田补充划入》方案补?充划入数量和质【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!。。    】。。 第十七条  【经依法批准的建【设项目临《时占用基本农田的】占用单位应当—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!同,的约定向被占—。用单位支《付临时?。使用土地补偿—费并在临时使用土地!期限届满前恢复【所占用基本农田的】耕作条件 — :。     经依法!批准: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!单位必须按照批【准的用途使用—并按:期归还? —  :  第十八》条  基本农田使】用权以承包、联【。营合:作以及转包》、转让等方式依法流!转的不得《改变基本农》。田的性质《和,用途不得破坏地【力 : ?     第十】九条 ? ,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!不得实施《下列行为 !。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一【)建窑、建房、建】坟,、挖砂、采石、【采矿、取土、堆放】。固体废弃物; 【 》  :   ?   (二)侵占】。或者:损坏基本农田—保护区?的设施; 】 ,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三:)损坏?或者擅自改变—基本农田保护区的】保护标志; 】 :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四)法律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】的其他?禁,止行为 《 , :    》 第二十《条  因挖损、塌陷!、,。压占等造成基本【农,田破坏的《用地单位或者个【人应当按《照,国家有关规定负责】复垦;没有条件复】垦或:。者,。复垦达?不到基本农田要【求的当地县》政府应当修改土【地利用总体规—划报原批准机关【批准补充划入数量和!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!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!当按照省政府规定】的标:准,缴纳土地《复垦费由《县土地行政主管【部,门组织复垦 — 《     复垦的】基本农田由省土【地,行政主管部门会同】省农业?行政主管部门验【收确认或者由省政】府授权市政》府,组织土地行政—。主管部门《和农业行政主—管部门验收》确认 —  ?   第二十一条】  省农业行—政主管部门应—当根据本省》实际情况适时向社】会公布在一定—。区,域,内推广、轮换、限制!或者禁止使用的化】学、:生物肥?。料 ?   — , 利用基本农田从】事,农业生产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】应当承担《基本农田《建设和保养义务【保持和培肥地力 ! ,    — 第二?十二条  经国务院!批准占用《基,本农田兴建国家【重点建设项》。目的必须遵守—国,家有关建设》。项目环境保》护管:理的规定在建设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!告书中应当有—基本农田《环境保护方案 !   》  :。基本:农田环?境保:护设施应当与建设】项目主?体工:程同时设《计、同?时施:工、同时投入使用】基本农田环境—保护设施建成后【。由环境保护行—政主:管部门会同土—地、农业行政主【管,部门依法验收已【建成:的项目对《基本:。。农田:有污染的必须限期治!理;造成损失的【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!赔偿 【     第二十三!条  县以上政府】应当在?土地出让金中按照国!家和省的规》。定确定一定》比例:用于基?本农田建《设 : 》  :  第二十四条 】 县以上政府应【当建立基《本农田保护监督检】查制:。度定期组织土—。地、农业行政主【管部门以及其他【有关部门对基本【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!查并将检查情—况书面报告上一级政!府 ? ,    — 乡(?镇)政府《应当建立基》本农田保护》定期:巡查制度发现违法行!为及:时报告县土地行【政主管部《门依法处理 —  —   ?第二十?五条  乡(镇【)以上政《府应当建立基—本,农田保护《责任考?核制度 — ?    上级政【府每年应当向下【一级:政府下达基本农【田保:。护责任考核目—标下级政府每年应当!向上一级政府报告】。基本:农,田保护责任考核【。目标的履行情况出】。现基本农田减少【或者破坏的》年度考核不合格【上级:。政府应当责令考【核不合格《。的政府补划基—本农田?。并暂:缓下:达其年度《用地计划指》标   !  第二《十六:条  违反》本办法规定破坏【或者:擅自改变基本农田】。保护区标志的由县以!上土地行政》主管部门或者农业】行政主管部门—责令恢复原》状可以处《50:0元以上10—00元以下罚—款 —     第—二十七条《  违反本办法规】定临时占用基—本农田未《按期:。归还:或者:。不按照批准的用途】。使用的由《县以上土地行—政主管?部门责令限》期改:正并处1万元—以上3万《元以下罚《。款  】   第二十八条 ! 土地、农》业等行政主管部【门工作人员在—基本:。农田保护管理工作】中有下列情》形之一?的依法给予行政【处分;?构成犯罪的》依法追究刑事—。责任 【   ?。      (一)!违反规定办》理占用基《。本农田审批事项【的;:    ! , ,  :。 ,(二)应当组—织,复垦:而未依法组织—实施的; 】    》   ?  (三)对侵占】、破坏基本农田的】。行为不依法查处、纠!正的; 《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,四)其他玩忽—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!。私舞弊?的行为 【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九条  》违反本办《法的其他行为按照有!关法律、法》规的规定实施处【罚, ?     第】三十条  》本,办法自2006年】2月1日起施行1】996?年5月24日—辽宁省人民》政,府发布的辽宁省基本!农田保护实施细则】同时废止《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