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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:辽宁省基本农田保护!办法 《 ?     第一!条  为《了对基本农田实【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!。面积促进农业生产和!社会经济的可持【续发展根据中—华人民?共和:国土地管理法、基本!农田保?护条例?等有关法律、法规】结合我省《。实际制定本》办法 】    第二—条  本办法—适用:于我省行政区—域内基本农》田保护?工作 【 , ,  : 第三条  基本】农田保?护实行全面规划、】合理利用、用养结】。合、严格《保护的方《针 》   《  第四条 — 政府应当将基本农!田保护工作纳—入国民?经济和社会》发展计划《定期向上《一级政府报告—本行政区《域内基本《农田:保护工?作,情况上一级》政府应?当加:强对下一级政府【基,本农田?保护工作的监督检】查 ? ,     第五!条  省、市、【县(含县级》市、区下同)土【。地行政主《管,部门和?农业行政主管部门】按照职责《分工负责本行政区】域内基本农田—保护的管理工作 】    】。 发:展改革、建设、【水利:、,林业、环境保护【、动物?卫生监管等行—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!的职责做好基本农】田保护工作 —   【  乡(《镇)政府负责—本行:政区域?内,基本农田保护管【。理工作 《。    】 第六条  政府】应当采取措施加【强基本?。农田保护区》。的水利、供》电、道路等基础设】施建设鼓励》、引导农业》生产经营单位—和个人逐《年增:加对基本农》田的投入《改,良土壤合理保养【土地提高地力—防止基本农田的【污染:、沙化、盐渍化 】  — ,  :第七条  政府在编!制和依法修》。订土地利用》总体规?划,时应当明确》基本农?田保护的布局安排】、数:量指标?和质量要求 !     县和】乡,(,镇):政,府,编制土?。。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!按照国?家技术规程确—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!。在规划文本和规划图!件中载明《基本农田的数量【和位置 【     第八条!  :全省划定的》基,。。。本农田所占本行政区!域内耕地总》面积的?。比例应?当符合法律、—。法规:的规定 《 :    — 市、县《、乡(镇《),基本农田的具体【数量:。指,。标,由上一?级政府根据土—地利:用,总,体规划逐级分—解,下达: , 《     第—十,条,  :基,本农田保护》。。区按照下列程序【划定 ? ?   《    《  (一)县以【上土地?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!级农:业行政主管部—门根: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!和上一级政》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!护数量指标编制本行!政区域内基本农田】保护区划定方—案经:本级:政,府审定报上一级政府!批准后实施;— 《      【。。   (二》)乡(镇)》政府根?据县:政府编制的基本农田!保,护区:。划定方案《和下达的基本—农田保护数量指【标按村(组)具体落!实,基本农田保》护地块核定保护面】积绘:制乡(镇《)基本农田》。保护:区图; 】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, (:三)乡(镇)—基本农田保护区划】定后由?县土地行政主管部】门,会,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!部门审核、》汇总绘?制本行政《区,域的基本农田保护】区图填报基本—。农田保护区情—。况汇总表; — 》     》  :。 (四)基本—农,田划区定界后—由省政?府组织省土地—行政:主管部门和省农业】行政主管部门验【收确认或者由省政】府,授权市政府组织土】地行政?。主管部门和农—。业行政主管部门【验收确认《   】  第?十一条  划定【的基:本农田保护》区经验收确认—后由县政《。府设置保护》标志并在《基本农田所在地的】乡(镇)、村予以公!告 》  ?  : 基本农田保护区】公告: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!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(【一)保护《区地块名《称、编号、面积和】。四至范围; 】   》   ?  : (二)《基本农田保护—区图; 《 》   ?  :   (三)—保护:区责任人《;  】 ,    《  :(四)?。其他应当载明的内】容   !  第十二条 【 县土?地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当建立基本—农田保护区》档案和基本农田【保护区变更台—账对基?。本农田保护区的变化!情况进行《动态监测《  【   ?。基本农?田,保护区档案》应当自基本农田保护!。区验:收确认后60—日内抄?送同级农业行政【。主管部?门 ?     】第十三?条  基《本,农田保?。。护,区,依法划定后任—何单位和个人—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!用符合法定条件确】需改变或者占用【的必:须依:法履:行,审批手续 【     【第十四条 》。 ,国,家能源、交通、【。水利、军事设施等】重点建设项目—选,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!。农田保护区需—要,占用基本《农田涉及农用地转】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建!设单位应当》向项目所在地县【。或者市?土地行政主管部【门,提出申请经同级政】府提出意见后逐【级上报国《务院批准 — , :。   ?。  土地行》政主:管部门上报申—请时应当提交下列】资料 【 ,   ?    《 (:一):使用基?。本农:田申请; 》。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《 (二)土地行政】主管:部门和农业行—政主管部《门,的实地?踏勘意见; !  ?  :    《 (三)基本—。农田补充划入方案;! 》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四)法【律、法规、规章规】定的其他《资料 ? 《     》第,十五条  经国务】院批:准占用?基本农田的单位应】当,按照占?多,少、垦多少的—原,则负责?开垦与所占基本农】田数量与质量相【当的耕?地;没有条件开【垦或者开垦的耕【地不符合要》求的应当《按照省政府规定的】标准缴纳耕地—开垦费 《 《     耕地【开垦费纳入财政【管理专?项用于?开垦新的耕地不【得减免、侵占—或者挪?用 ?。    【 第十?六条  经国务院】批准占用基本农【田的当地《政府应当《按,照国:务院:的批准文件》修改:土地利用总体—规划:并依:照基:本农:田,补充划入方案补充划!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!基本农?。田 》     第【十,七条  经依—。法批准的建》设项目临时占用基本!农田的占用》单位应当《按照临时使用土【地合同的约定向被】占用:。单位支付临时—使用土地补》偿费并在临时使用】土地期限届》满前:恢复所?占用基?本,农田的耕作》。条件:   】  经依《法批准临《时,。占用基本农》田的单位必须—按照批?。准的用途使用并按期!归,还 》     第【十,八条 ? 基本农田使用权以!承包:、联营合作以及【转包、转让等方式】依法流转的不得改】变基本农《田的性?质,和用途不得》破坏地力 【 ?    第》十九条  在基【本农田保护区—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!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(一)建!窑、建房、建—坟、挖砂、采石、】采矿、取土、堆放】固体废弃物》。;  】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二)侵占】。或者损坏《基本:。农田保护区》的设施; ! ,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三)损】坏或者擅《自,改变基?本农田保护区的【保护:标志; 】    《  :   (四)法律、!法规、?规章规定的其他【禁止行为 !     第二十条!  因挖损、塌【陷,。、压:占等造成基本农田】破坏的用地单位或】者个:人应当按照国家有】关规定负责复垦;】没有条件《复垦或?者复垦达不到基本农!田要求的当地县【政府应当修改土地利!。。。用总体规划报原【批准:。机关批准补充划入】数,量和质量相当的【基本农田用地—单,位或者个《。人应当?按照:。省政府规《定的标准缴纳土【地复垦费由县土地行!政,主管部门组织—复,。垦 : , : ,。     》复垦的基本农田【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!门会同省农业行政】主管部门验》收确认或者由省政】府授权市《政,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!部门和农业行—政主管部《门验收确认 】。   》  第?二十一条《。  省农《业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根据本省实际情况!适时向社会》公布在一定区域内】推广、轮换、限制或!者禁止使用的—化学、生物肥料 !  》  : 利用基本农田从事!。农业生产经营的【单位和个人应—。当承担基本农田建】设和保养义务保持】和培肥地力 —     !第二十二条 — 经国?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!田,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!目,的,必须遵守国家有关】建设:。项,目,环境保护管理的【规定在建设项—目环:境影响评价报—告书中?应当:有基本农田》环境保护方案 【   【  :基本农田环境保护】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!主体工程同》时设计、《同,时,施工、同时投入使用!基本农田《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后!由,环境保护行政主管】部门会?同土地、农业行【政主管部门依法【验收已建成》的项目对基本农【。田有污染《的必须限期治—理,;造成损《失的应当依法给予相!应的赔偿《 , , ?    《 第二十三条  县!以上政府应当—在土地出让金—中按照?国家和省的规定确定!一定:比例用?于基本农《。田建设 》 《    第二十四条!  县以上政府应当!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!督检查制度定期组】。织土地、农业行政主!管部:门以及?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!农田保护情》况,进行检查并将—检,查,。情况书面报告—上一级政府 】     乡(!镇)政府《应当建立《基本:农田保护定期巡【查制度发现违—法行为及时报告县土!地行政主管部门依】法处理?   】  第二十五条  !乡,(镇)?以上:政府应当《建,立基本农田保—护责任考《核制度 — :     上—级政府每年应当向下!一级政府下》达基本农田保护责】任考核目标下级政】府每年应《当向上一级政府报告!基本农田保护责任】考核目标的履行情况!出现基本农》田,减少或者破坏的年】度考核不合》格上级政府》应当责令考》核不合格的》。政,府,补划基?本农田并暂缓下达其!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!   【。  :第,二十六条 》 违:反本办法规定—破坏或者《擅自改变《基本农田保护—区标志的《由县以上《土地: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!业行政主管部门责】令恢复原状》可以处5《00:元以上1000【元,以下罚款 】     第【二十七条  —。违反本办法规—定临时占用基本农】田未按期归还或【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!。使用的由《县以:上土地?行政:主管部门责令—限,期改正并《处1万元以上—3万元以下罚—款   !  第二十八条【 , 土地、《。农业等行政》主管部门《。工作:人员在基本》农田保护管理—工作中有下》列情形之一的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!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究刑事责任 】 ,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《一):违反规定办》理占用基本农—田审批事项》的; 【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二)!应当组?。织复:垦而未依法组—织实施的; 】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(三!)对侵占、破坏基】本农田?的行为不依法查处、!纠正的; !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—(,四)其他玩忽—职守、滥用》职权、徇私舞—弊,的行:为 》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九条?  违反本办法【的其他?行为按照有》关,。法律、?法,规的:规定:实施处?罚,。 , ?     第三】十条  本》办法自2006【年2:月1日起施》行1996年5月】24日辽宁》省人民政府发—布的辽宁省基本农田!保护实施细则同【时废止?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