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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辽宁省工资支【付规定 《 : 》 辽宁省工资【支付规定业》经200《6年:8月25日辽—宁省第十届人—民政府第62次常】务会议审《议通过现予公布自】2006年1—0月1日《起施行? 】   ? 第一?条  为了保护【劳动者获得劳动报】酬的权?利规范用《人单位?的工资支付行为【维,护和谐的劳动—关系根?据中华人民共和【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!、,法规:结合我省实际制定】本规定 》   —  :第,二条  《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!类企业、个体经济组!织、民办非企业【单位(以下统称用】人单位)和》与之: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!者适用本《规定:  【。。   国家机—关、事业单位、【社会团体和与之建】立劳动合同关系的】劳动者依《照本规定《。执行  !   第三条 【 省、市、县—(含县级市、区下同!),劳动和社《会保障行政部—门负责本《行政区域用人—单位的工资支—付管:理工作 ! , ,  建?设、财?政、税?。。务、人事、工商【行,政管理?、经济?综合管理等有关行】政部门按照各自职】责做好?工资支付管理的【有关工?作 《 ?。 , , , 第:四条  工会—组织依?。法对用人单位—的工资?支付进行监督有权对!用人单位的工资【支付违?法行为予以纠正或】。者向政府及其有关】部门提出建议并为】劳动者依法维护获】得劳:动报酬的《权利提供支》持和帮助 【  《   第五条 【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!有权举报用人—单位的工《资支付违法行为【。  【   政府鼓励【、支持?。并依法?保护新闻媒》体,对用人单位的工【资支付行为实施舆论!监督  !   第六条—。  :省、市劳《动和社会保障—等有关部门应当根】据本行?。政区域经济》社会发展水平和劳】。动力供求《状况等因素定期制】。。定和发布工资水平】宏观:调控政策 — 《  :  第七条 — 用:人单位应当》根据当地政府有关工!资水平宏观调控政】策结合劳动力—市场价位和》本单位经济效益【经与工会组织或者劳!动者:集体协商,确定本】。单位的工资水平 】     !第八条  》用人单?位应:当根据?本单位的经济效益】增长情况、当地政】府发布的工》资指导线、》工资指导价位和本】地区、行业的劳动】。者平均?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劳!动者:。的工资水《平 ? 《  :  第九条 — 用人?单位应当《依法制定本》单位的?工资支付制度—。并向:本单位全体劳—。动者公?布   !。  工资支》付制度主要包括下】列事项 》   —  (一)》工资支付的项目、】标准和形式; 】   —  (二)工资【。支付的?周期和日期;—    ! (三)加》班工资计算基—数; ?  —   (四》)工资扣除事项;】 《     (【五):特殊情况下的—工,资支付; 】     (六】)有关工资支付【的其他事项 【   —  第十条  用】人单位与劳》动者应当在》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!。标准工资标准根【据,劳动者所在岗—位或者?所从事的工作确定】 《    》 第十一条 — 用人单位应当凭】劳动:。和社会保障行政部】门核准的《工,资总额?使用手册在其开立的!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支!取工资性现》金 《   》  :第十二?条,  用人《单位应当以法定货】币支付工资不得【以,。。实物、有价证券等代!替货币支《付 【    用人单【位应当按照约定的】日期支付劳动者【工资遇法定》节假日或者休—息日应?当提前在最近—的工作?日支付工资 】。 ?   ?。 第十三条  用人!单位应当《自用工之日起—计算劳动《者工资 —     第】十四条  用人单位!可,以以小?时、日、周、月【为周期支《付工资按完成一定工!作任:务计发工资》的,应当在?工作任务完》成的当日支付—劳动者工资 !     用人】单位:应,当至少每月》向劳动?者支付一次工资【 :   —  第十五条  用!。人单位必须书面【记录:。支付劳动者工资【的数额、《时间、领取者姓名】并保:存两年以上》备查劳动者有—权查询?。和核对本《人的工资支付—情况 ? , ?     用—人单位?可以将工资直接【支付给劳《。动者本?人也可?以委托?银行代发 》   【  用人单位必须】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!人工:资清单工资清—单必须与《实,。。际支付的工资—相符 《 ? ,    第十六条】  用人单位直【接向劳动者本人支付!工资的应当办理签】收手续劳动者本人】因故不?能领取工资时可以】委托亲?属或者他人》代领 【   ?。 , 用人单位委托银】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在!约定的日《期将劳动者的工资足!额存入?其本人账户受托银】行在工资支付—中发:生劳动者不能—按时领取工资或者工!资数额?差异:等问题由用人单位负!责与受托银行协调】解决  !   第《十七条  实—行年薪制或者—按考核周期计—发工资的用人单位应!当每月按《不低于当地》最低工资标准预付劳!动者工资《年终:或者考核《。周期届满时》结算: , ,  》  : 第十八《条  劳动》者与:用人单位形》。成劳:动关系后在试—用、实习期间提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!位,支付的工资不得【低于当地最低—工资标准 》     !第十九条《  用人单位不得随!意扣除劳动者工资】    ! ,除法律、法规—。规定可以代扣劳【动者工?资的事项外用人单位!。扣除劳动者工资【应当符合集体合同、!劳动合同的约定或】。者本单位依法制定的!规章制度《的规定每月扣除的】部分不得超过劳【动者当月工资的20!%;扣除《后的余?额不得低于当—地最低工资标准 】 》   ?。 ,第二十条《  用?人单:位与劳动者双方依】法终止、解除—劳动合同《的用人单位》应当一次付清—劳动者?工,资   !  第二十一条 】 ,除实行不定时工【作制:的以:外用人单位》安排劳?动者在?法定标准工作时【间以外工作的应【。当按照下列标准【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!   】  (一)》延长工作《时,间的:。,按照不《低于劳动者本人【小时工资基数—的150%支付;】 :     (!二)休息日工作【不,。能安排同《等时间?补休的按《照不低于劳》动者:本人日工资基数或】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!00%支付; 【  —。   (《三):法定:。节假日?工作的,《按照不低《于劳动者本人—日工:。资,。基数或?者小时?工资基?数的300%支【付 : : ?    第》二十二?条  计算》加班工资《的日:或者小时工资基数】和休假期《间的:工资应当《按照劳动《。合同中约定的劳动】者本人工资标准【确定;劳动合同【没,有约定的按照集体】合同约定的加班【工,资基数以及休假【期间:工资标准《确定;劳动合同【、集体?合同均未《。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!人正常工《。。作应:得的工资确》定 —     依—照前款规《定,确定的加班工资【基数以及假期工资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】工资标准 !  :   第二十三条 ! ,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!人单:位,应,当科学?、合:理,地确定劳动》定额和计件》单价并予以》公布劳动者》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!后用人单位安排加】班的应当分别按【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!。150?%、2?00%?、300《%支:付加:班工资 !    《第,二十四?条  实行综—合计算工《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!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!内应:当按照劳动》者实际?工作:时间计算其工资【劳,动者实?际工作时间总和超过!法定工作时间—的部:分视为延长工作时】间应当按照》本规定支付加—班工资 ! ,   第二十五【条  实行》非全日?制工作时间的用【人单位应当实行小】时工资制《小时工资由用—人单位与劳动者协】商确定但不》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!就业劳动者的小【时最:低工资标准 【     第!。二十六条  —劳动者在依法享【受年休假、》探亲假、婚假—、丧假?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!应当支付工资— —。    劳动妇女】节、青年节等部【分公民节《日期间用人单位【安,排劳动者休》息或者参加节—日活动的应》。当视:同其提供《正常劳动予以支【付工:资;劳动者照—常,工作的不《支付加班工资—  【   第二十七条】  :。劳动者在事假期间】用人单位可》以不支付其工资 !   —  第二十》。八条  劳动者患病!。或者非因工》负,伤,停止劳动的在规定的!医疗期?内用人单位应当根】。。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!合同的约定支—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!于当地?最,低工:资标准的《80% 《 : ? ,   第《二十:九条  劳动—者因:工伤或者患职业病】停止工?作的停工留薪期的工!。资,支付依照《。国务院工伤》保险条例的》规定执行 —  》   第《三,十条 ? 劳动者因生育【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!假期间其工资待【。遇依照?辽宁省人口与计【。划生育条例的规定】执行  !   第三十一条】  劳动者》在,法定工作《时间内?依法:参加下列社会活动期!间用人单位》应当视同其提供【正常劳动予以支付】工资 】   ? (一)依》法行使?选举权、被选举权】的活动; 】    》 (二)人民代表】。大会代表《履行职务的活—动; 》     (】三)以?本,单位劳动者》代表身份《参加本?单位的?集体协商活动; 】     !(四:)工会基层委员会依!法开展?工,会活动; 》。。   【  (?五)人民法》。院通知出庭作证;】 》  :。  : (六)义》务献血、参加民兵组!织,训练或者预备役【训练; !。    《(七)?宪法:、法律规定的—公民应当履行义【务的其?他活动 】     第三十】二条  劳》动者:经单位批准参加脱】产、半脱产学习、进!修、培训的其—工资待?遇,由用:人单位?与劳动者协商确定】 》。     第三【十三条  劳动者】被人民法院》判处管制或者拘【役、有?。。期徒:刑适用缓刑的或者】被假释、《监,。。外执:行、取保《。候审的在此期间用】人单位未与其解除】劳动:合同劳动者继续【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的!用人单位应》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!或者本单位依法制】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!  —   劳动》者被依法判处—。拘役以?上刑罚或者被—依法采?取限:制人身自由的强制】措施:以及受到限》制人身自由的行【政处罚的《用人单?位不支付其被限【制人:身自由期间》的工资 ! ,。   第三十四【条  用人单位因】生产经营《困难暂时无法按时】支,付工资?的经与工《会组织或者》劳动者代表协商一】。致,后可以按照协商的】日期支付工资除【实施改制的用人单】位外延期支付—工资不得《超过3?0日:超过30日》的应当向当地劳动】和社会保障行政部】门备案 】 ,    实施改制的!用人单位改制前拖欠!劳动:者工资的《必须在改制》方案中明确》支付被拖《欠工资的《时间和数额》   】  第三十五条【 , 用人单位停工【、,停业在一个工资支】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照!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!劳,动者工资;超过一】个工资?支付周期的可以【根,据劳动者提供的【。劳动按照双方—重新约定的标—准支:付劳动者工资劳动】者提:供了正?常劳动?的,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!当地最低工资标【准 》     第三十!六条  用人单位】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!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!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!裁决撤?销或者判决无—效的应当支付—。劳动者被违法解除劳!动关系期间的工【资其工资标准为本市!同期在?岗职工的平》均工资?;劳动者本人—工资高于本市—。同期在岗职》工平均?工资的按照劳动者】本,人前:12个月的平均正】常工作时间工资计】算 :  — , , 第三十《七条  用》人单:。位破产、终止—或者解散的经依法】。。清算:后的财产应当按照】有关规定优先用于支!付,欠付的劳动》者工资和社会—。保险费 】     第三【十八条  用人单位!有下: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!有权向劳动和社【会保障行政部—门,投诉、?举报 ?   【  (一)未按【劳动合同或者—集,体,合同约定支付—工资的; 【   》  (二《)以低于当》地最低?工资标准支》付工资的; 】    — (三)克扣或【者无:故拖欠工资》的; 《 ,   》  :(四)?以实物、有》价,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!。工资:的; ? , 《    (五)违】反本规定《的其他情形 】     【第三十九条  劳动!。和社会保《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!。会,公布:投诉、举报》。。电话完善投诉、【举报处?理制度和案件查处】督办制?度 》     第【四,十,条  劳动和社会保!障行政部门对于拒】。不纠正无《故拖:欠或者克《扣,。劳动者工《资行为的《用人单位《。应当记录在案并【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系!统及时向社会—发,布其不良用工信【用记录公告同—时通报税务、海【关、银行、工—商行政?。管理、?招投标机构等—有关:单位对用《工信用不《良记录被公》告,的用人单位政府及有!关部门不得授予【该用人?单位:及其法定代表—人或者负《责人任何荣誉称号 !  —   第四》十一条  农村进】。城务工劳动者集【。中的用人单位必【须根据劳动和社会】保,。障行政?部门的书面通知定】期向其报告用—工和工资支付情【况 》     第四十!。二条  对》发生过无故拖欠劳】动者工资行为的用人!单位实行工》资保证?金,制度 】。    发》生过无故拖欠劳动】者工资行《为的建筑施工—。企业必须在建设【工,程开工前《按照工程合同价【款的一定比》例在:规定日期向银行【专户预存工资—保证金 !   ? 发:生过拖欠工》程款的建筑》开,发,企业必须在开—发新项目前提供担】保 《  《   工资保证金】和工程?担保制度的具体【实施办法由省劳动】和社会保《障行政部《门、:省建设?。。行,政部:门等有?关,。部门:制,定报省?政府批准后施行 ! , : ,   ? 第四十三》条  劳《动和社会保障行【。政部门查处无故拖】。欠工资或者克扣【工资案?件时用人单位—和劳动?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!举证的可以参照【该用人单位同岗【。位劳动?。者的:平均工?资或者本市在岗职工!的平均工资水平【按照有利于劳—动者的原则认定【。工资数额 !   ?  第四《十四条  劳动者】和用人单位之间因工!资支付?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本!单位:劳,动争议调解委—。员,会申请?调解当事人一方【也可以向《劳动争?议仲裁?委员会?申请仲裁对仲—裁裁决不《服的可以依法向人】民法院?提起诉?讼 ? :     第四】十五条?  用人单位有【下列情形之一的由】劳动和?社会保障《行政部门责令—限期改正;逾,【 期不?改正的处500元】以上1000—元以下?罚,款 【。    (一)【。未制定工资支付制】度,或者工资制度—未向劳动者公布的;!    ! (:二)未向劳动者本】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!的; 》  《。   ?(三:)未使用工》资总额使用手册支取!。工资的; — ,     (四!),未按规定《保存工资支付凭【证,的 ? ?     第四十六!条  用人单位克】扣或者无故拖欠【工资或者支付劳动者!的,工资低于当》地最低工资》标准的由劳动—和社会保障行政【部门责令限》期足:额支付劳动者—工资:;逾期不支付的责】。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!金额的50%以上】1倍以下的标准【。计算向劳动》者加付赔《偿,金 :   【  第?四十七条 》 用人单位未—。按规定缴纳》工资保证金的—。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!政部门?处1000》。元罚款劳《。动和社会保障、建设!等有关行《政部门可以依法采】取行政措施》或者申请人民—法院强制《。执行 【   ?  第?四十:八条  用人单位抗!拒、:阻挠劳动和》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!督,检查或者不按其【要求报送书面材料】隐瞒工资支付事实】出具伪证或》。者隐匿、毁灭—证据的由劳动—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!依照国务《院,劳,动保障监《察条:例的有?关规定处罚 —   【  第四十》九条  用人单位】无故拖欠工资致使劳!动者难?以,。追偿其工资而引发】严重影响公共—秩序:事件的由公安机关对!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!或,者负责?人,依法:。给,予治安管理处罚【;构成犯罪》的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:   】  第五十条  劳!动者或?者用人单位对劳【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!门,作出的行政》处理:决定或者行政—处罚决定《。不服的可以依法【申请行政《复议或?者提起?行政诉讼用人—单位逾期既不—。申请复议也不提【。起,诉讼又?不,履行处理决定—或者处罚决》定的由劳动》和社会?保障行政部门申请】人,民法院?强制执行 》   【  第五十一条  !劳动和社会》保障等有关行政【部门工作人员对符合!受案条件的》举报不予受》理或:者发现工资支付违法!行为:不予查?处以及有其他—滥用职权、》徇私舞弊、玩忽职守!行为的依《法给予行政处分;】有犯罪嫌疑的移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! ?  《   第五十二【条  本规定下列】用语的含义 — , 《    (一)正】常劳动是指劳—动者:在法定工《作时间或者依法签】订的劳动合同约【定,的工作?时间内履行了劳动义!务 :   【  (二)克扣工资!是指除本规定—第十九条《规,。定的情形外用人单】位对于提供了正常】劳动的劳动者不【支付工资(含加【班工资下同)或【者未足额支》付工资的行为 【 ,   —  (三)无—故拖欠工资是指除自!然灾害等不可抗【力和实施改制的用】人单位外用人单【位延期支付工资超过!30日?的行为 《 ? ,     (四)】工会组?织是指用人单位依】法,成立的工会》组织:及其上?级工会组织 —   【  第五十三—条  劳动者的日工!。资按国家《工时:制度的规《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时!间20.92天折算!小时工资按日工资】除以8?小时计算 【 :     第五十四!。条  本规定自【2,006年10月1】日起施?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