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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工资支】付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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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辽宁:省工资支付规定业经!2006年8月【。25日?。辽宁省第十届人民】政,府第:62:。次常务?会议审议通》过现予?公布自2006年1!0月1日起施—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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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 第一条 为了】保护劳动者获—得劳动?报,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!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维!护和谐的《劳动关系根据—中华:。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!。有关法律、法规【结合我省实际—制定本规定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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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条 我省行!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!、个:体,经济组?织、民办非企业【单位(以下统—称用:人单位?)和与之形成劳动】关系的劳动者适【用本规?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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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国家机?。关,、事业单位、社【会团体和与》之建立劳动合—同关系的劳动—者,依照本?规定执行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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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三条: 省?、市、县(含县级市!、区下同)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!部门负责本行政【区域用人《单,位的工?资支付管理》工,作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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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、】财政、税务、人【事、工商行政管理、!经济综合管》。理等有关行政部【门按照?各自职责做好工资支!。付管理的有关—。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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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】条 工会组织依法!对用人单位的工资】支付进行监督有权对!用人单位的工资【支付违法行》为予以纠正或—。者向政?府及其有关》部门提?出建:议并为劳动者依【法维护获得劳动报酬!的权利提供支持和帮!助
】 , 第五条 — 任何组织和个人】都有权举报用人单位!。的工:资支付违法行为【
! 政府鼓励、支【持并依法保》护新:闻媒体对用人单位】的工资支付行为【实施舆论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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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六条 省、市劳动!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!。门应当根据本行政】区域经济社会—发,展水平和劳》动力供求状况等因素!定期制定《。和,发布:工资水?平宏观调控政—策
【 , 第七条 】用人单位应》当根据当地政府有】关工资?水平宏观调控政【。策结合劳动》力市场价位和—本单:位经济效益经与工会!组织:或,者劳:动者集体协商,确】定本单?位的工资《水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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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第八条 用人单】位应当根据本单位】。的,经济效益增长情况、!。当地政府发布的工】资指导线、》。。工资指导《价位和本地》。区、行业的劳动者】平,均工资水平逐步提高!劳,。动者的工资水平
】
】 第九条 用人】单位应当《依法制?定本单位的工—资支付制度并向【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!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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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工资支付》制度主要包括—下列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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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!一)工资支付的【项目、?标准和形式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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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【)工资?支付的周期和日期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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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!三)加班工》资计算基《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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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四)?工,资扣除?事,项;
! , (?五)特殊《情况下的工资支【付;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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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六)《有关工资《。支付的其他事项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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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十条? 用人《单位与劳《动者应当在劳动【合同中约定工资【标准工资标准根据】劳动者所在岗位或】者所:从事的工作确定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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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一条 用!人单位?应当凭劳动和社会保!障行政部门核准的】工资总额使用手册】在其开?立的银行基本存【款账户支取工资性现!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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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二条 》用人单?位应当以法》定货币支付工资不得!以实物、有价证券】等代替货币》支付
【
: 用人单位应当!按照约定的日期支】付劳动者工》资遇法定节假日或】者休息日应》当,提,前在:最近的工作》日支付工《资
》
: 第十—三条 ? 用:人单位应当自用【工之日起计算劳动】者,工资
《
— 第十四条—。 :用人单位可以以【小时、日、》周、月?为周期支付工资按】。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!发工资的应当在工】作任务完成的当日】支付:。劳动者工资
!
用人单!位应:当,。至少每月向劳动【者支付一次工资
】
— 第十》五条 用人单【位必须?书面记录《支付劳?动者工资的数额、时!间,、,领取者姓名并保【存,两年以上备查劳【动,者,有权查询和核—对本人的工资支付】情况
—
用【人单位?可以:将工:。资直接?支付给劳动者本【人也可以委》托银行?代发:
【 用《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!提供一份本人—工资清单工资清【单必须?与实际支付的—工资相符
!。
? 第十六条 用!人单位?直接:向劳动?者本人支付工资【的应当办理签收手续!劳,动者本人因故—不,。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!托亲:属,或者他人代领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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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用人单位《委托银行代》发工资的应》当,在约定的日期将劳动!者的工资足额存【。。入,其本人账户受托【银行:。在工资?支付中?发生劳动者》不,能按时领取》工资或者《工资数额差异—等问题?由,用人单位负责与受】托银行协调》解,决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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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第十七条《 实?行年:薪制:或者按考核周期计发!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!。每月按?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!标准预?付,劳动:者,工资: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!满时结算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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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八条 劳》动者与用人单位【形成劳动关系后【在试用、实习—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!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!不得低于当地—最低工资标》准
! 第十《九条 用人单位不!得随意扣除劳动者】工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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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除法律、法规【规定可以代扣劳【动者工?资的事项外用人单位!扣除劳动者工资应】当符合集《体合同、《劳动合同《的约定或者本单【位依法制定的—规,章制度的规》定,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!超过劳动者当—月工资的2》0%;扣《除,后的余额不得低于】当地最低工资—标准
【
第—二十条 用人【单位与劳动者—双方:依法:终止、?解除劳?动,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!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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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一条《 除实《行不定时《工作制的以》外用人单位安排劳】动者:在法定标准工作时】间以外?。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!标,准支付劳《动者加班《工资
】 (一—)延长工作时间的,!按照不?。低于劳动者本人小】。时工资基数的1【。5,。0%支付;
—
— (二》。。)休息?日工作不能安排同】等时间补休的按【照不低于劳动者【本人日工资基数【或者小时工资—基数的20》0,%支付;
!
(—三)法定节假日工】作的,按照不低于劳!动者:本人日工资基数【或者小时工资—基数的30》0%:支付
】 《第二十二条 — 计算加《班工资的日或者小】时工资基数和休假期!。间的工?。资应当?按照劳?动合同中《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!资,标准确定;劳动【合同没有约定的【按照集?体合同约定的加【班,工资基数《以及休假期间工【资标准确定;—劳动:合,同、集体合同均【未约定?的按照?。。劳动者本《人正常?工作应得《的工资确《定
《
【。依照前款《规定确定的加—班工资基数》以及假期工资不得低!于当地最低工—资标准?
【 : 第:二十三条 实【。行计件工《。资制: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!、合理地确定劳动定!额和计件单》价,并予以公《布,劳,动者在完成》计件定额任务后【用人单位《安排加班的》。应当分?别按照不低》于计件单价的150!%、200%、3】。00%支《付加班?工资
—
? 第二十四【条 : 实:行综合计算工时【工作制的《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!工时周期内应当按照!劳动者实际工作时】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!实际:工作时间总和超过法!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!为延长工作时间应】当按照本《规定支?付加班工资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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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五条 实行非!全日制工作时间的】用人单位应当实行】。小时工?资制小时工资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!协,商确:定但不?得低于当地非全【日制就业劳动—。者的小时《最低工资标准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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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六?条 劳《动者在依法享受年休!假、:探,亲假、婚假、—丧假等休假期间【用,人单位应当》。支付工资《。
— 劳动妇女节!、青年节等部分【公民节日《期间用人单位安【排劳动者休息或【者参加节《日活动的应当视同】其,提供正常劳动予以】。支付工资《;劳动者照常工【作的不支付加—班工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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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十七条 劳动!者在事假期》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!付其:工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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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八条 】。劳动者患《病或者非因工负【伤停:。止劳动的在规定的】医疗期内用人单【位应当根据》劳动合同《或,者集体合同的—约定支?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!于当:地最:低工资标准的—80%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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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十九条》 劳?动者因工《伤或者患《职业病停止》工,作的停工留》薪期的工资》支付依照国务—院工伤保险》条例的规《定执行
】
第三十条! 劳动《者因生育或者计划生!育手术?休假期?。间其:工资待遇依照辽【宁省:。人口与计《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!行
—。
, : 第?三十一条 —劳动者在法定工作】时间内依法》参加下列社会活【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!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!予以支付《工资
》
(一!)依:。法行使选举》权、被?选,举权的活动;
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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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二)人民代表大会】。代表履行职务的活】动;
! (三)—以,本单位劳动者—代表身?份参加本《单位的集体协商活动!;
》
(四】)工会基《层委员会依法开展工!会活:动,。;
【 (五)人民!。法院通知出庭作证;!
《
《 (六)义务献】血、参?加民兵组织训练【或者:预,备役训练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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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!宪法、法律》规定的公民应当履行!义务的?其他活?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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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十—二,条 劳《动,者经单位批准—参加脱产《、半脱产学》。习,、进修、培训的【。其工资?待,。遇,。由用:人单位与劳动—者协商?确定
—。
—第三十三条 劳】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!管制或者《拘役、有《期徒刑适用》缓刑的?或者被假释》、监外执《行,、取保候审的—。在此期间用人—单位未与《其解除劳动合—同劳动者《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!动的用?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!合同约定或者本单位!依法制定的规章【制,。度,执行
】 劳动者被】依法判处拘役以上】刑罚或?者被依法采取限制】人,身自由的强制—措施以及受到限制】人身自由的》行政处罚《。的用:人单位不支》付其被限制人—身,自由期间的工资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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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十四条【 用人单》位因生产《经营:困难暂时《无法按时支付—工资的经与》工会组织或者—劳动:者代表?协商一?致后可以按照—协商:的日期支《付工资除实施改制】的用人单位外延期】支付工资不得—超过30日》超过30日的应【。当向当地劳动—和社:会保障行政》部门备案
【
》 , 实施?改制的?用人单位改制前拖】欠劳动?者,。工资的必须在改【制方:案中明确《支付被拖欠》工资的时间和—数额
—
? , 第三十五条【 :用人单位停工、停业!在一个?工资支付周》期内的应当按照合同!约,定的标准支付—劳动者工《资;超过一个工【。资支付周期的—可,以,根据劳动者提供的】劳动按照《双方重新约定的标准!支付劳动者工—资劳动者提供了【正常:劳动:的支:付的工资不得低【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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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】。十六条 用人单位!解除劳?动,关系的决定被劳动争!议,仲裁委员会》或者:人民法院《依法裁?决撤:销或:者判决无效》的应当支付劳动者被!违法解除劳动关【系期间的工资其工】资,标准:为本市同期》在岗职工的平均工】资;劳动者本—人工资?。高于本市同》。期在岗职工平均工】资,的按照劳动者本人前!12个月的》平均正常《工作时间工资计算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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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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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,十七条 用—。人单位破《产、终止或者—解散的经依法清算】后的财产《。应当按照有关规【定优先?用,于支:付欠付的劳》动者工?资和社会保险—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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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三十八《条 : 用人单位有—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!者有权向劳动和【。。。社会保障行政—部门投诉、举—报
! (?。。一)未按劳》动合同或者集体合】。同约定支付工资【的;
》
:
, : (二)以低【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!支付工资的;
!
【(三)克扣或者【无故拖欠工资的【;
】 ?(四:)以实物、有价【证券等?代替货币支付—工资的;
【
(】五)违反本》规定的其他情形【
?
》 第三十九条 !劳动和社《。会保:障行政部《门应当向社会—公布投诉、举报【电话:完善投诉、举—报处理制《度和案件《查处督办制》度,
?
《 , 第四《十条 劳动和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!。于拒不?纠正无?故,拖欠:或者克?扣,。劳动者?工资行?为的用人单位应【当记:录在:案并纳?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!及时:向社会发布其—不,良用工信用》记录公告《同时:。通报税务《、,海关、银《行、工商行政管理、!招投标机构等有【关单位对用工—信用不良记录被公告!的用:人单位政府》及有关?部门不得授予该用】人单位及其法定代】表人或?者负:责人任何荣誉—称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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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四十一条 】农村进?城务工劳动者—集中的?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劳!动和社会保障行政】部,门的:书,面通:知,定期向其报告用【工和工资支付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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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四:十二条 对—发生过无故拖欠劳动!者工资行为的用人】单,位实行工资保—证金制?度
—
》。发,生过无故拖欠劳【动者工?资行为的《建筑施工《。企业必须在建—设工程开工前—按照工?程合同?价款的一定比—例,在规定日期》向银行专户预存【工资保证金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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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【生过拖欠工》程款的建《筑开发企业必须在】开发新项《目前提供担》保
《
》 , 工资?保证金和《工程担保《制度的具体实—施办法由省》劳,动和社会保障行政】部门、省建》设,行,政部门等有》关部门制定报—省政府批准后施【行,
》
》第四十三《条 劳动和—社会:保,。障行:政部:门查处无故拖欠工资!或者克?扣工资案件》时,。用人:单位和劳动者都【不,能对工资数额举证】的可以参照该用人单!位同:岗位劳动者的—平均:工,资或者本市在岗【职工的平均工资水】平按照有利》于劳动?。者的原则认》定工资?数额
【
》第四十四条 劳动!者和用?人单位之间因工资支!付发生?。争议的可以向本单位!劳,动争议?。调,解,委员会申请》调解: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向!。劳动争议仲裁委【员会申?请仲裁对《。仲裁裁决不服—的可以依法向人【民法院提起》诉讼
《
?
? 第四十五条【 用人单位有【下列情形之一的【由劳动和社会保障】。行政部门责令—限期改正;逾, 】期不:改正的处500元】以上1000—元以下罚款
【
,
(一!)未制定工资支【付,制度或者工资—制度未向劳》动者:公布的;
》。
》 《(二)未向劳动者本!人提供工《资支付清单》的;
—
,
?。 (三)未使用】工资总额《使用手册支取工资】的;
》
(四!)未按?规,定保存工《资支付凭证》的
! 第四《十六条? 用?人单位克《扣或:者无:故拖欠工资或—者支付劳《动者的工资低于【当地最低工资标准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!行政:部门:责令限期足额支付劳!动者工?资;逾期不支付的】责令:用人单位按照应付】金额:的50?%以上?1倍以下的》标准计算《向,劳动者加付赔偿金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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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!十七条 》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!纳工资保《。证金:。的由:。劳动和社会保障【行政:。部门处100—0元:罚款劳动和社会保】障、:建设等?有关行政部》。门可以依法采—取,行政措施或者申请】人民:法,。院强制?执,行
:
》 第四十八条! 用人单位抗拒】、,阻挠劳动《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!监督检?查,或者不按《其要求?报送书面材料隐瞒】工资支付事实出【具,。伪证或者隐匿、毁灭!证据的由劳》动和社会保》障,行,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劳!动保障监《察,条例:的有关规定处罚
】
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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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: 第四十九条【 用?人单位无故拖—。欠工资致使劳动者】难以追偿其工—资,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!。秩序事件的由—公安机关对用人【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!负责人依法给予【治安管理处罚;【。构成犯罪的依法【追究刑?事责任
《。
!第五十条 —劳动者或者》用人单位对劳动和社!会,保障:行政部门作出的行】政处理决《定或者行政处罚【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!。。申请行政复议或【者提起?行政诉讼用人单位】逾期既不申请—。复,议也不提起诉—讼又不?履行处?理决定或者处罚决】定的由劳动和—社会保障行》政部门申请》人民法院《。强制执行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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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第五十一条】 劳动和社会保障!等,。有关行政部门—工作:人员对?符合受案条》件的举报不予受理】。或,者发现工《资支付违法行为不予!查处以及有其他滥用!职权、徇私》舞弊、玩忽职守行为!的依法给予行—政处分;有犯罪嫌疑!。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!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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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第五十二条 —。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!含义
! (《一)正常劳动—是,指,劳,动者在法定》工作时间或者依【法签:订,的劳动合同约—定的:工作:时间内履《行了劳动义务—
》
(二)】克扣工?资,是指除本《规定第十九条—规定的情形》外用人单位对于提供!了正常劳动》的劳动?者不支付工资(【含加:班工:资下同)《或者:未足额支付工资的】行为
《。
— :(三)无故拖欠工资!是指除自然灾害等】不可抗力和实—施改制的用人单位】。外用人单位延期支】付,工资超过30日【的行为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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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四)工【会组织是指用—人单:。位依法成立的工【会组织及其上级【工会组织《
— : 第五《十三条 《 ,劳动者的日工资【按国家工《时制度的规定每月】以平:均工作?时间20.92天折!算小:时工:资,按日工资除》以8:小时计算
【
【第,五十四条《 , 本规定自》2006《年10月1日起施】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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