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工】资支付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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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》省工资支付规—定业经2006年】8,月25日辽宁省第十!届人民政府第6【2,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!现予公布自200】6,年10?月,1日起施行》
】 第一—条 为了》保护劳动者获得劳】动报酬的《权利:规范用人单位的【工资支付行为维护】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!中华人民共和—国劳动法和》。有关法律《。、法规结合》我省实际制定—本规: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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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二条 我省行政】区,域内的各类》企业、个体经济组】织、民办非企业单位!(以下统称用—人单位)和与之形成!劳动关系的劳动者】适用本规《定
】 :。。 国家机关、—事业单位、社—会团体和与之建【立,劳,动合同关系的—劳动者依照本—。规定执行
【
— 第三条 省、市!、县:(,含县级市《、区下同)劳动【和社会保障》行政:部门负责本行—政区域用人单位的工!资支:付,管理工作
【
—。 建设、财政—、税务、人事、工】商行政管理、经【济综合?管理等有关行政部】门按照各《。自职责做《好工资支付》管理的有关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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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四条《 工会组织依法】对用人单《。位的工资支》付进行监《督有权对用人单位】的,工资支付《违法行为予以—纠正或者向政—府及其有关部门提】出建:议,并为劳?动,者,依法:维护获得劳动报【酬的权利提供支持】和帮助
! 第五条 !任何组织和个—人都有权举》报用人?单位的工资支付违法!行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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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政府鼓励》、支持并依法—保,护新闻媒体对用【人单:位的工资支付行【为实施舆论监督
】
— ?第六条 省、【市劳动?和社会保障等—有,关部门应《。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!济社会发展》水,平和劳动力》供求状?况等因素定期制定】和,发布工资水平宏观】调,控政策
】
》第,七条 用人单位应!当根据当地政—府有关工资水—平宏:观调控政策》结合劳动力市场价】位和本单位经济效益!经,与工会组织或者劳动!者集体协商,确【定本单位的》工资水平
!
》第八:条 用人》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!。的经济效益》增长情?况、当地政府发【布,的工资指《导线、?工资指导《价,位和本地区、行【业的劳动者平均工资!水平逐步提高—劳动者?的工资水平
】。
第九!条 用人单位【应当依法制》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!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!劳动者公布
【
》 工资支付【制度主要包括下【列事:项
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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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!工资:支付的项目、标准和!。形式;?
:
【 (二)工》资支付的《周期和日期;
】。
《 : :。(三)加班工资计】算基数;
!
: (四)工【资,扣除事项;
—
— , (五)特殊情况!下的工?资支付;
》
,
》 (六)有【关工资支付》的其他事《项
【 《第,十条 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!当在劳动合同中约】定工资标准工资标准!根据劳?。。动者所在《岗位或者《所从事的工作确定
!
》 《第十一条 —用人单位《应当凭劳《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!门核准的工资总额】使用手册在其开立的!银行基本存》款账户支取工资性】现金
》
?。 第十二条 ! 用人单位应—当以法定货币支【。付工:资不得以实物、有】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!付
?
:。
,
用人单】位,。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!支付劳动者工资遇】法定节假日或者【休,息日:应,当提:前在最近《的工作日支付工资】
! 第十三条 【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】工之日起计算—劳动者工《资
:
》 第》。十四条 用人单】位可以以小时、日】、周:、月为周期支—付工资按完成一定工!作任务计发工资的】应当在工作任—务完成的《当日支付劳》动者:工资
《
》 用人单—位应当?至少每月向劳动者】支付一次工资
】
,
第】十五条 用人【单位必?须书:面记录支付劳动者】工资的数额》、时间、领取者【姓名并保存两年以】上备查?劳,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!本人:的工资支付情况
】。
》 用人—单位可以将工资【直接支?付,给劳动者本人也【可以:委托银行代发
】
:
—用人单位必须—向劳动者提供—一,份本人工《资清单工《。资清单必须与实【际支付的工资相符
!
【 第?十六条 《 用人单位直接【向劳:动者本人支付工资】的应当办理签收手续!劳动者?本人因故《不能领取工资时可】以委托亲属》或者他人代领—
— , 用人单—位委: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!当在约定的日期将】劳动者的工资足额】存入其本人账户受托!银行在工资支付【中,发生劳动者不能按】时领取工资或者工资!数额差异等》问题由用人单—位负责与受》托,银行协?调解决?
《
? 第《十七条 实行年薪!制或者按考》核周期计发》工资的用人单—位应当每月按不【低于当地《最低工资标准预付劳!动者工?资年终或者考核周】期届满?时结算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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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八条 劳动!者与用人单》。位形成劳动关系后】在试用、实》习期间提供》正,常劳动的用人单【位支:付的工资不得—低于当地《最低工资《标准:
》
: 第十九条 】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!。扣除劳?动,者工:资
【 除法—律,、法规规定可—以,代扣劳动《者工资的事项外用人!单位扣除劳动—者工资应当符合集】体合同、劳动合同】的约定或《者本单位依法制【定的规章制度的规】定每月扣除的—。。部分不得《超过劳动者当月【工资的20%;扣】除后:的余额不得低—于当地最低工—资标准
!。 , 第二》十条 用人单位】与劳动者双方依【法终止、《解除劳动合同的用】人单:。。位应当?一次:付清劳动者工资
】
!第二:十一条 《 ,除实:行,不定时?工作制的以外用人】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!定标准工作时间【以外工?作的应当按照下列】标准:支付劳动者加班【工资
》
:
》(一)延长工作时间!的,按照不》。低于劳动者本人【。小时工资《基数的150—%支付;
》
:
,。
》 (二)《休息日工作不—能安排同《等时间补《休,的,按照:不低于?劳动者本人日工【。资基数或者》小时:工,。资基数的《2,00%支付;
!
《 (三)法【定节假?日工作的,按照不低!于劳动者本》人,日工资基数或者小】时工:。资基数的300%】支付
【
第二【十二条 》。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!者小时?工资:基数和休假》。期间的工资应当按】照劳动合《。同中约定的劳—动者:本人工资标准确定;!劳动合同没有约【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!。定的加班工资基【数以及休假期—间工资标准确定;劳!。动合同、《集体合同均》未约定的按照劳【动者本人《正常工作应得的【工资确定
—
依!照前款规《定确定的加班—工资:。基数:以及假期工》资不得低于》当地:。最低工资标》准
! 第二十三条 】 实行计件》工资制?的用人?单位应当科》学、合理《。。。地确定劳动定额【和计:件单价并予以公布】劳动者在《完成计件《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!安排加班的应当【分别按?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!15:0%、2《00%、30—0%支付加》班工资
》
— , ,第二十四条 实行!综合计?算工时工作制的【用人单?位在综合《计算工时周期内应】当按照劳《动者实际工作时间】计算其工资劳动【者实际?工作时间总和—超,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!分视:为延长?工作时间应当—按照本规定支—付,加班:工资
】 第二十【五条 实行—非全日?制工作时间的用【人单:位应当?实行小时工资制【。小时:工资由?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!商确定但不得低【于,当地非全《日制就业《劳动者的小时最【低工:资标准
【
? ?第二十?六条 劳动—者在依法享受年【休假、探亲》假,、婚:假、丧假等休假期间!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!资,。
! 劳动?妇女节、《青年节?等部分公《民节日?。。。期,间,用人单?位安排劳动》者休息或《者参加?节日活动的应当视】。同其提供正》常劳动予以支付工】资;劳动者照—常工作的《不支付加班工资
】
】 第二十七条 】劳动者在《。事假期间用人单位】可以不支付其工【资
—。
? 第二十八条【 劳动者患病或者!非因:工负伤?停止劳动的在—规定的?医疗期内用人单【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!或,者集体合同的约【定支:付病假工资但—不,得低:。。于当地?最低:工资:标,准的8?0,%
》
》。 第二十九》条 劳动者—因工伤或者患职业】病停止?工作的停《工留薪?期的工?。资支付依照国务【院工伤?保险条?例的规?。定执行
【
》 第:三十条 》劳动者因生育—或者计划生育手术】休,假期:间其工资待遇—依照辽宁省》人口与计《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!行
》
《 第三《十一条 劳动者】。在法定工作时—间内依法《参加下列社会—活动期?。间用人单位应当【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!予以支付工资—
— ? (一)依法行使】选举权、被选—举权的活《动;
! (二)—人民代表大会代【表履:行职务的《活动;
—
(三!)以本单位劳动【者代表身《份参加本单位—的集体协《商活动;
】
(四】。)工会?基层委?员会依法开展工会】活动;
】
(五)】人,民法院通知出庭【作证;
—
(六!)义务献血、—参加民兵组织训【练或者预备役训【练;
】 : (七)宪法、法!律规定的公民应当履!行义务的《其他:活动
—
: 第》三十二条 劳动】者经:单位批?。准参加脱产、半脱】产学习、进修、培训!的其:工,资待遇由用人单位】与劳:动者协商《确定:
— 第三—十三条? 劳动者被人民】法院判处管》。制或者拘《役、有期徒刑—适用:缓刑的或者被—。假释、监外》执行、取保候审【的在此期间用人【单位未与其解—除劳动合同劳动者】继续在原《单,位,正,常劳动的用》人单位应《当按照劳《。动合同约定》或者本单位依法【。制定:的规章制度》执行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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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劳动者被《依法:判处拘役以上—刑罚或者被》依,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!的强:制,措施以及受到—限制人?身自:由,的行政处罚的用【人单位?。不支付?其被限?制人身自由期间【的工资
—。
? 第三—十,四,条 : 用:人单位因生产经【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!支付:工,资的经与工会组【织或者劳《动者代表协商—一致:后可:以按照协商》的日期支付工资除实!施改:制的用?人,单位外延期支付工】资不得超过30日超!过30日的应当向当!地,劳动: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!备案
【
《 实施改制的用人单!位改制前拖欠劳动】者,工资的必须在改制】方案中明《确支付?被拖欠工资的时间和!数额
】。 第》三十五?条 用人单位停】工,、停业?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!内的应当《按照合同约》定的标准支付劳【动者工资;》超过一个工》。资支付周期》的可以根《。据劳动?者提供的《劳动:按照双?方重新约定的—。标准支付劳动者工】资劳:动者提供了》正常劳?。动的支?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!地最低工资标准
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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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第三十六《条 ?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!系的决定《。被劳动争议》。仲裁委员会》或者人民法》院依法裁决》撤销或者《判决:无效的?应当支?付劳动者《。被违法解《。除,劳动关系期》间的:。工资其工资标—。准为本?市同期在岗职工【的平:均工资;劳动—者本人工资》高于本市同期—在岗职工平均工【资的:按,照劳动者本人前【。。1,2个月的平均正常工!作时间工《资计算
—
? , 第《三十七?条 用人单位破】产、:。终止或者解散—的经依法清算后的】财产应当按照有关】规定优先用》。于,支付欠付的劳动【者,工资和社《会保险费
【
第】三,十八:条 : 用人?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!和社会保障行政部】门,投,诉、举报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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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一)未按劳动】合同或者集》体合同约定》支付工资《的;:
,
》 : ,。 (二)以低于【当地最低工资—标准支付工资的【;
—
, (三)【克,扣或者无《故拖欠工资》的;
—
? ?(四)以实物、【有,价证券?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!的,;
《
》 (五)违反【本,规定的?其他:情形
《
第!三十九条 劳动和!社会保障《行政部门应当—向社会公《。布投诉、举报电话】完善投诉《、举报处理制—度,和案件查处》督办制度
》
— : 第四十条 劳】动,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!对于拒不纠正—。无故拖欠或者克【扣,劳动者工资》行为的用人单位【应当记录《。在案:并纳入企业信用评价!系,统及时向社会发【布其不良《用工信用记录公告】同时通?报税务?、海关?、银行、工商行【政,管理:、招投标机》构等有关单位对用工!信用不良记》录被公告的用人【单位政府及有关部】门不得授予该—用人单位及其—法定代表人》或者负责人任何荣】誉称号?
】 第四十一—条 农《村进城务工劳动【者集中的《用人单?位必须根据》劳动:和社会保《障,行政部门的书面通知!定期向其报》告,。用工和工资支付【情况
—
: : , ,第四:十二条 》对发生过无故—拖欠劳动者工资行】为的用人《单位实行工资保【证金制度《
! 发:生过无故拖欠劳动】者,工资行为的建筑施】工企:业必须在建设工程开!。工前按照《工程:合同价款的一—定比例?在规定日期向银行专!户预存工资保证金】。
?
发生!过拖欠?。工程款的建筑开【发企业必须》在开发新项目前提供!担保:
《
? 工《资保证金和工—。程担保?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!由省劳动和社—会保障?行政部门、省建【设行政部门等有关部!门制定报省》。政府批准后》。施,行
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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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!十三条? 劳?动和社会保》障行政部门查处无】故,拖欠工?资或:者克:扣工资案件时用【人单位和《劳动者都《。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!。。的可以?参照该用人单位同】岗位劳动《者的平均工资—或者本市在岗职工】的平均工资水平【按照有利于》劳动者的原则—认定:工资数额
—。
:。
第【四十四条 劳动者!和用:人单位之间因工【资支付发生》争议的可以》向本单位劳动—争议调解委员会申】请调解当事人一方】也可以向劳》动争:议仲: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】。对仲:裁,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!向人民法院提起【。诉讼
》
第四!十,五,条 用人单—位有下列情形—之一的?由劳:动和社会保障行【政部门责令限期【改正:;,逾,,, ,期不改正的》处500元以上【10:00元以下罚—款
《
? 《(一:)未制定《工资:支付:制度或?。者工资制度未—向劳:动者公布的》;
?
(!。二)未向劳动者【。本人提供工》资支付清单的;【
》。
, ? (三)未使用工】资,总额使用手册—支取工?资,的,;
—
》(四)未按》规定保存工资支付】凭证:的
:
—。 第四十六【条 用人单位【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!资或者支《付劳:动者的?工资低于当》地最低工资》标,准的由劳动和社会保!障行:。政部门责《令,限期足额支付劳动者!工资;逾期不支付的!责令用人单位按【照应付金额》的50?。%以上1倍以—。下的标准计算向劳】动者加付赔偿金
!
,
:
? , 第四十七条 【 用人单位未—。按规定缴纳工资【保证金的《由劳动和社会—保障行?政部门处1000】元罚款劳动和社会】。保障、建设等有【关行政部门可以依】法采取行政措施或】者申: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!
— ,。 第四十—八条 用》人单位抗拒》、阻挠劳动》和,社会保障行政部【门监督检查或者不按!其要求报送书—面材料隐《瞒工资支付事—实出具伪证或者隐】匿、毁灭证据的由劳!动和社?。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!国务院劳《动保障监察条例的】有关规定《处罚
! 第《四十九条 —用人单位无故拖欠】工资致使劳动者【难,以,追偿其工资而—引发严重影响公【共秩序事《件的:由公安?机,关对:用人单位法定代表】。人或者负责》人依法给予治安【管理处罚;》构成:犯罪的依法》追究刑?事责任
【
第五】十,条 劳动者—。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!和社会保障行政【部门作出的行政【处理决定或者行政】处罚决?定不服的《可以依法申》请行政复议或者【提起行政诉讼—用人单位《逾期既不申请复议】也不提起诉讼又【不履行处《理决定或《者处罚决《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!障行政部《门申请?人,民法院强制》执行
》
,
: 《第五:十一条 劳动和】社会保障等》有关行政部门工作】人员对符合受—案条件的举报—不予受理或者发现】工资支付违法—行,为,不,予查处以及有其他】。滥用职权、徇—私舞弊、玩忽职守】行为的依法给予行】政处分;有犯—罪嫌疑的移》交,司法机关依法—处理
【
第五十二!条, 本规定下列【用,语的含?义
?
《。 , (《一)正常劳动是指】劳动者在《法定:工作时间或者—依法签订的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】作时间内履行—。了劳动义务
!
》 ,(二)克扣工—资是:指除:本规定第十》九条规定的情形外用!人单位对于提供了】正常劳动的》劳动者?不支付工资(含加】。班工资下同)或者未!足额支付工资—的行为
【
: (三)【无故拖欠工资是指】除自然灾害等不【可抗:力和实?施改制的《用人单位外用—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!超过30日的行【为
?
《 (四)【工会组织是指用人单!位依:法成立的工会组织及!。其上级工《会组:。织
》
? 第五十三条】 劳动者》的日工资按》国家工时《制度的规《定每月以平均工作】时间20.9—2天:折算小?时工资按日工资除】以8小时计算
】
》 ?第五十四条 本】。规定自2006年】10月1日起施行】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