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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》工资支付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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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!业经2006—年,。8,月25日辽》宁省第十届》人民政府《第,62次常务会议审议!通过现予公布自2】006年《10月1日起施【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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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一条 —为,了,保护劳动者获得劳】动,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!单位的工《资支付行《为维护和谐的劳动】关系根据中华—人民共和国劳—动法和有关法—律、法规结合我【省实:际制定?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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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条 我—省行政区域》内的各类企业、个体!经济组织、》民办非企业单位(】以下统称用人单【位)和与《之形成?劳动关?系的劳?动者适用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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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!家机关、《事,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】和与之建立》劳动合同关》系的劳动者》依照本规《定,执行
【
第三【条 省、市、【县(含县《级市:、区下?同)劳?动和社会《保障行政部门负责】本行政区域用人【单,位的工资支付管【理工:。作
【 , 建设、财政】。、税务、人事、工】商行政管《理、经济综合—管理等有关》行政部门按照各【自职责做好工—资支付管《理的有关《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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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第四条】 , 工:会组织依法对用【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进!行监督有权》。对用人单位的工资】支付违法行为予【以纠正或者》向政府?及其有关部》门提出?。建议并为《劳动者依法》维,护获:得劳动报酬的—权利提供《支持和?帮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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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五条 任》何组织和个人—都有权举报用人单位!的工资支《付违:法行为
! , 政府鼓励、支!持并依法保护新【闻媒体对用人单位的!工资支付行为实施舆!论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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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六条》 省、《市劳动和社会保【障等有关部门应【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!济社会发展水平和】劳动力?供求:状况等因素定期【制定和?发,布工资水平宏—。观调:控政策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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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】条 用人单位应当!根,据当:地政府有《关工资水平宏观【。调控政策结合劳动力!。市场价位和本单位】经济效益经与工会组!织或者劳动者—集体协商,确—定本单位的》工资水平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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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八条 用】。人单位应当根据【本单位的《经济效益增长情况、!当地政府《发布的工《资指:导线、工《资指导价位和本地】区、行?业的劳动者平均【工资水平逐步提高】劳动:者的工资水平
【
— 第九条— 用人单位应当依!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!支付制度并向本单】位全:体,劳动者公布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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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资支】付制度主要包括【下,列事项
! (一)【工资支付的项—目,、标准和形式;【
【 , , ,(二)工资支付的】周期和日期;
【
】 (三)加》班工资计算基—。。数;
! (四)工【资,扣,除事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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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
(五!)特殊情况下—的工资支付》;
》
: (六—)有:关工资?支付的其他事—项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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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《十条 用人单位】与劳动者应当—在劳动合同》。中约定工资标准【。工资标准根》据劳动者所在岗位】或者所从事的工作】。确定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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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第十一条 】 用人单位》应当凭劳动和—社会保障行政—部门核准的》工资总额使用手【册在其开立的—银行基本存款—账户支取工》资,性现:金
! 第十二》条 用人单位应】当以法定《货,币支付工资不得【以实:物,、有价证券》等,代替:货,币,支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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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用》人单:。位应当按照》约,定的日?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!法定节假《日或者休《息日应当提前在最】。近的工作日》支付工资
【
【第十三条 用【人,单,位应当?自用工之日起计算】劳动者工资
】
《 第十四条【 用?人单位可以以小【时、日?、,。周、月为周期—支付工资按完成一定!工作任务计发—工资的?应当在工《作任:务完成的当日支付劳!动者:工资
《
》 用人单位应当!。至少每月向劳动者】支付一次工资
!
,
《 第十五条—。 , 用人单位》必须书?面记录支付劳动【。。者工资的数额、【时间、?领取者姓名》。并保存两年以上备】查劳动者有权查询】和核:对本:。人的:工资支?付情况
《
【 用人《单位可以将》工资:直接支付给劳动【者本人也可》以委托?银行代发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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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用人单位必!须向劳动者提供一】份本人?工资:清单工资清单必【须与实际支付—的,工资相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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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十六条 用】人单位直接向劳动者!本人支付工》资的应当办理—签,收手续劳动者本【人因故不能领取工】资时可?以委托亲属或—者他人?代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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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人单!位委托银行》代发工资的》应当在约定的—日期将劳动者—的,工资足额存》入其本人账户受托银!行在工资支付中【发生劳动者不能按】时领取工《资或者工《资数额差异等问题】由用人单《位负责?与受托银行协—调解决
【
—。第十七条 —实,行年薪?制或者按考》核周期计发》工资的用《人单:位应当每月按不低】于当地最《低工资标准》预付劳动者工资年】终或:者考核周期届满【时结:算
》
? 第《十八条? 劳动者与—用人单位形》成劳动关系》后,在,试用、实习期间提】供正常劳动的用人】单位支?付的工资不》得低于当地最低【工,资标准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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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九条 》用人单位不得—随意扣除劳》动者工资
—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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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除?。法律、法《规规定可以代扣劳】动者工资的事—项外用人单位扣【除,劳动:。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!合同、?。劳,动合同的《约定或者《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!章制度的《规定每月扣除—的,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!当月工资的》20%;扣除—后的余额不得低【于当地最《低工资标准
【
》 , 第二十》。条 用人单位【与劳动?者双:方依法终《。止、:解,除劳动合同的用【。人单:位应当一次付—清劳动?者工资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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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二十一条 【 ,除实行不定》。时工:作制的以外》用,人单位?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!准工: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!当按照下列标准【支付:劳动者加班工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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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一)延》长工:作时:间的,按照》。不低于劳动》。者本:人小:时,工资基数《的150《%支付;
》
》 , (《二)休息日工作不能!安排同等时间—补休的按照》。不,低于劳?动者本人《日工资基数》。或者小?时工:资,基数的2《00%支付;
】
【 (三)法定节假】。。日工作的,按照不】低,于劳动者本人日工】资基:数或者小时工—资基数的3》00%支《付
【 第二十二条! 计算《加班工资的日或【者小时工资基数和】休假期?间的工资应当按【照劳动合同中约定】的劳动?者本人?工资标?准确定;劳》。动合同没《有约:定的按照集体合同】约定的加班工资【基数以及《休假期间工资标【准确定?;劳动合同、集体】合同均未约定的按】照劳动?者本人?正常工作应》得的工?资确定
《
【 依照前款规定确!定的加班工》资基数以及假期【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!。低工资标准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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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二十三】条 :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!用人单位《应当科?学,、合理地确》定劳动定《额和:。计件单价并予—以公布劳动》者在完?成,计件定额任务后【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!应当:分别按照不》低于计件单价的15!0%、20》。0,%、30《0%支付加班工资
!。
】 第二十四条 【 实行综合计—算工时?工作制的用》人单位在综》。合计算工时周期内】应当按照劳动者【实际工作时间计算】其工:资劳动者实际工作】时间总和超过法定工!作时间的部》分视为延长工作【时间应当按照本规】定支付加班工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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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五条 】 ,实行非全日》制工作时《间的用人单位应当实!。行小时工资制小时】。工资由用《人单位与劳动者【。协商确定但不得【低于当地非全日【。制就业?劳动者的《小时最?低工资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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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六条 《 劳动者在依—法享受年休假、【探亲假、婚假—、丧:假等休假《。期间:。用人:单位应当支付工【。资
【。。 劳动妇女节!、青年?节等:部分公民节日—期间:用人单位安排劳【动者休息或》者参加节日》。活动的应当视同【其,提供正常《劳动予以支付工【资;劳动者》。照常工?作的不支付加班工资!
】 第二十七—条 劳动者在事】假期:间用人单《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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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八条! 劳动者》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!停止:。劳动的在规定的医疗!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!据劳动合同或者【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!病假工资《但,不,得低:于当地最低工资标】准的8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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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。九条 劳动—者因工伤或者患职】。。业病停?止工作的停工留【薪期的工资支付依照!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!的规定执行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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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三十条】 劳动者》因生育?。或者:计划生?育,手术休假期》间其工?资待遇依照辽宁省人!口与计划生育条【例的: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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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。三十一条 劳动者!在,法定工作时间内【。依法参加下列—社会活动期间用人】单,位应当视同其提【。供,正常劳动《予以支付工资—
【。 : (一?)依法行使选举【权、被选举权的【活动;
》。
(!二)人民代表大【。会代表履行职务的活!动;
》
(】三)以本《单位劳动者代表【身份参加本单—。位的集体协商活【动;:
》
(四【。)工会基层委员【。会,依法开展工》会活:动;
【
(五【)人民?法院通知出庭作证】;
【 (六—)义务献《血、参加《。民兵组织训练—。或者预备役》训练:;
【。 : , (七)宪法、【法律规定《的公民应当履行义】务的其他《活动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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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!十二条 《 ,劳,。。动者经单位》批准参?加脱产、半》脱,产学:习、进?修、:培训的其《工,资,待遇由用人单位与】劳动者?。协商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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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。三十:。三条 劳动者被】人民法院判处—管制或者拘役、【有期徒刑适用—缓刑:的或者被假释—、监外执行、取【保候审的在此期间】用人:单位未与其解—除劳动?合同劳动《者继续在原单—位正常劳动》的用人单《位应当按《照劳动合《同约定?或者本单《位依法?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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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】动者被依法判处【拘役以上刑罚或者被!依法采取限》制人身自由的—强制措施《以及受?到限制人身自由的】行,政处罚的用人单位不!支,付,其被限?制人身?自由:期间的工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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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】十四条 《 用人单《位,因生产经营》。困难暂时无法按【时支付工资》的经与?工会组织或者劳动者!代表协商一致—后,可以按照协商—的日期支付》工资除实施改制的用!人,单位外延《期支付工资不得超】。过30日超过3【0日的应当向—。当地:劳动和社《会保障行《政部门备案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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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实施:。改,制的用人单》位改:制前拖欠劳动—者工资的必须在改】制方案中《明,确支:付被拖欠工资的【时,。间和:数额
《
【 第三十五条— 用人《单位停?工、:停业在一个工资支付!周期内的应当按照】合同约定《的标:准支:付劳动者《工资;超过一个【工资: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!劳动者提供的—。劳动按照双方重【新约定的《。标,准支付劳动者工资】劳动者提《供了正常劳》动的支付《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!。最低工资标准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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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第三十六条》 用人单位—解除劳动关系的【决定被劳动争议【仲裁委员会或者【人民法院依法裁【。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!。的应当支付》劳动者?被违法解除劳—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!工资标?准为本市同期在岗】职工的平均工资;】劳动者本人工—资高于本市》同期在岗《职,工平均工资的按照劳!动者本人前12【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!时,间工资计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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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。
《 , 第?三十七条 》 用人单位破产、】终止或者解散的经依!法清算后的财—产应当按照有关规】。定优先用《于,支付欠付的劳动者工!。资和社会保险费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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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十八条【 :用人单位有》下列:情形之一的劳—动,者有权向《。劳动和社会保障【行政部门《投诉、?举报
【
(—一)未按劳动—合,同或者集体》合同约定支付工【资的;
! (》二)以低于当地最低!工,资标准支付工资【的;
【
(三)克!扣或者无故拖—欠工资的;
!
(四】),以实物?、有价证券》。等代:替货币支《付工资?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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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(五)违反本规定】的其他情《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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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第三十九条 】劳动和?社会保障行政—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!投,诉、举?报电:话完善投诉、—举报:。处,理制度?和案件?。查处督办制》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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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四十条 —劳动和?社会:保障行政部门—对,于拒不?。纠正:无故:拖欠:或者克扣劳动者工】资行为的用人单位】应当记录在案并纳】入企业信用》评价系?统及:时向社会发布其不良!用工信用记录公告同!时通报?税务:、海关、银行、【工商行政管理、招】投标机构《等有关单位对用工信!用不良记录被公【告的用?。人,单,。位政府?及有关部门不得授】。予该用?人单位及其法定代】表人或者负责人任何!荣誉称号《
》
第—四十一条 农村进!城务工劳动者—集中的用人单—位必须根据劳动和】社,会保障行《政部门的书面通【知定期?向其报告用》工和工资支付情况】。
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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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四十二条【 对发生过无【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!为的用?人单位实行工资保证!金制度
】
? 发生过无故拖】欠,劳动:者工资行为的建筑施!。工企业必须在建设】工程开工前》按照工程合同价【款的一?定比例在规定日期】向银行?专户预?存工资保《证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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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
: 发《生过拖欠工程款的建!筑开发企业必须在开!发新项目前》提供担?。保
》
: 工资—保证金和工程—担保制度的具—。。。体实施办法由—省劳动和社会保【障行政部门、—省建设行政部门【等有关部《门制定报省》政,府批准后《施行
! 第四十三条】 劳动和社会【保障行政《部门:查,处无故拖欠工资【或者克扣工资—案件时用人单—位和劳动者》都不能对工资数【额举证的可以—参照该用人单位同岗!。位劳动者的平均工】资或者本市在岗职】工的平均工》资,水平按照有利于【劳动者的原则认【定工资?数,额
! 第四十四—条 ?劳动者和用人单【位之间因工资支【付发生争议》的可以向本单位劳】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!请调解当事人一【方也可以《向,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!申,请仲裁对仲裁裁【决不服的可以依法】向人民法院提起【诉讼
《
《 第四十五条!。。 用?人单位?有,下列情形之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!障行政部门责令【限,期改:正;逾, 期不改】正的处5《。00元以上10【00元以下罚款
!
,。
》 (一《)未:制定工资支付制度】或者工资制度未【向劳动者公布的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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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二)未向劳!。动者本人提供—。工资支付清单的【;
?
?
: ?(,三)未使用工资总】额使:用手册支取工资的;!
》
, (》。四)未按规定保【存工资支《付凭证的
》
— 第四十六条 ! 用:人单:位克扣或者》无故拖欠工资或【者支: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!当地:最,低工:资,。标准的由劳动和社】会保:障行政部门》责令:限期足额支付—劳动者工《资;逾期不支付的】责令用人单》位按:照应付金额的—50%以上》。1倍以下的标准计】算,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!
?
— 第四十七条 【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!缴纳工资《保证金的由劳—动和社会保障行政】部门处1000元罚!款劳动和社会保【障、建设《等有关行《政部门可以依法采取!行,政措施?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!制执:行
】 第四十—八,条, 用?人单位抗拒》、阻挠?劳动和?社会保?障行政部门》。监督检?查或:者不按其要求—报,送书面材料隐瞒【工资支付事实—出具:伪证或者隐匿—、毁灭证据》的由劳?动和社?会保障行政部门【依照国务《。院劳:动保障监察条例【的有关规定处罚【
,
《
第四【十九:条 : 用人单《位无故拖欠工—资致使?劳动者难以追—。偿其工资而引—发严重影响公共【秩序事?件的由公《安机关对用》人单位法定代表人】或者负责人依—法给予治《安管理处罚;构【成,犯罪的?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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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五十条 — 劳动者《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!和社会保障》行政部门作出的行】政处理决定或者【行,。政处罚决定不服【的可以依法》申,请行政复议或者提】起行政诉讼用人单】位逾期既不申请复】议,也不提起诉讼又不】履行处理决定或者处!罚决定的由劳动【。和社会保障行—政部门申请人—民法院强制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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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!一条 劳动和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!部门工作人员对【符合受案条》件的举报不》予受理或者发—现工资支《付违法行《为不:予查处以及有其他】滥用职权、》徇私舞弊、玩忽职】守行为的《依,法给予行《政处分;有犯罪嫌】疑的移交司法机关依!法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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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!十二条 本规定】下列:用语的含义
【。
】(一)?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!在,法定工作时》间或者依法签—订的劳动合同—约定:的工作时间内履【行了:。劳动义务
【
(二!)克扣工资是指除本!规定第十九》条规定的《情,。形外用人单位对【于提供了正常—劳动的劳动者不支付!工资:(含加?班工资?下同)或者未足额】支付:工,资的行为
【。
(三!)无故?拖欠工资是指—。除自然灾害等不可】抗力和实施改制的用!人单:位外用人单位—延期支付《工资超过30日的】行为
【
(—四)工会组》织是指用人单位依】法成立的工会—组织及其《上级工?会组织
》
第!五十三?条, 劳动者的日工】资按国家工时制【度的规定《。。每月以平均工—作时间20.92天!折算小时工》资按日?工资:除以8小《时计算
】
: 第五十四【条 本规定自2】006?年10月1日—。。起施行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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