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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工【资支付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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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辽宁省?工资支付《规定业经20—0,6年8月25日辽】。宁省第?十届人民《政府第?62次?常务会议审议通【过,。现予公布自200】6年10月1日起】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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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一条 为!了保:护劳动?者,获得劳?。动报酬?的权利?。规范用人单位的工】资支付行为维护和】。谐的劳动关系根据】中华: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】和有关法律、—法规结合我省实【际制定本规定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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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二条 我【省行政?区域内的各》。类企业?、个体经《济组织?、民办?非企业单位(—。以下统称《用人单位)和—与之形成劳动关系】的劳动者适用本规】定
【 ? 国家机《。。关、事业《单位、?社会团体和与之【建立劳动合同关【系,的劳动者《依照本规《定执行
》。
】第三条 》省、市?、,县(含县级市、【区,下同)劳动》和社会保障》行政部门负责本【行政:区域用人单位的【工资支付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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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建设、财政、!税务、人事、—。工商行政《管理:、,经济综合管理等有关!行政部门按》照各自职《责,做好工资支付管【理的有关工作—
— 第》四条 工会组织依!法对用人单》位的工?资支付进行监—督有权对用人单位的!工资支付违法行为】予以:纠正或者《。向政府及其有关【部门:提出建议并为劳动】者依法维护获得【劳动报?酬,的权利提供支—持,和帮:助,
】 第?五,条 任何组织【和个人都有权举【报用:人单:位的工资支付—违法行为
》
《
《 政府鼓励》、支持并依》。法保护新闻媒—体对用人单》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实!施舆论?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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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】。条 ?省、市劳动》和社会保障》等有关?部,门应当?根据本行《政区域经济》社会发?展水平和劳动力供】。求状况等《因素定期制》定和发布工资水平】宏,观调控政策
】
第】七条 用人—单位应?当根据当地政府【有关:工资水平宏观调【。控政策结合劳—动,力市场价位和本【单位经济效益经【。与工会组织或者劳】动者:集体:协商,确《定本单位《。的工资水平》
】 第八条》 用?人单位应当根—据本单位的经济效】益增长情况、当【。地政:府发布的工资—指导线?。、工资指导价位和本!地区:、行业的《劳动者平均工—。资水平逐步提高【劳动:。者的工资水平
】
》 第九》条 用人单位应】当依:法制定?本单位的工》资支付制《度并向本单位全【。体劳动者公》布
》。
《 工?资支付?制度:主要包括下》。列事项
》
(!一,)工资支《付的项?目、:。标准和形式;
】
》 (二》),工,资支付的周》期和:日期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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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!三):加班工资计算—。基数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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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。 (四)工资扣】。除事项;《
!。 (五?)特殊情况》下的工资支付—;
【 , (六)—有,关,工资支付的》其他:事项
《。
】第十条 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!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!工资标?准工资标准根据【劳动:者所在?。岗位或者所从—事的工作《确定
【
: 第十》一条 用人单【位应当?凭劳动?和社会保《。障行政部《门核准的工》资总额使用》手册在其开立的【银行基本存款—账户支取工资性现金!
《
: 第十—二条 用人单位】应,。当以法定货币支付】工资不得以实物、】有,价证券等代》替货币支付
】
:。
》用人单?位应:当按照约定》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!资遇法定节假日【。或者休息日应当提】前在最近《的工作日支》付工资
! 第十三【条 用人单位应】当,自,。用工之日《起计:算劳动者工资
【
?。
第十】四条 《用人单位可以—以小时、日》、周、月为周期支付!工资按完成》一定工作任》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!工,。作任务完成的当日支!付,劳动:者工资
】
用—人,。单位应当至》。少每月向劳》。。动者支付一次—工资
—。
? 第十五条 】 用人单位必—须书面记录支付【劳动者工资的—数额:。、时间、领取者姓】。名并保存两年以【上备查劳动者有权】查询和核对本—。。人,的工资支付》情况
! ?用人单位《可以将工资直接支付!给劳动者本人—也可以委托银—行代发?
《
用人】单位必须《向劳动者提供一【份本人工资清单【工资清单必须与实】。际支付的工资相【符
【 第十六条 ! 用人单《位直接向劳》动者本人支付—工资的应当办理签】收,手续劳动《者本人因故不能【领取工资时可以委】托亲:属,或,者他人代领
】
》 用人单位委托银!行代发工《资的应当在约定的】日期将劳动者的工资!足,额存入其本人账【户,受托银行在工资【支付中发《生劳动者不能按【时领取工资》或,者工资数额差异等问!题,由用人单《位负责?。。与受托银行协调解决!。
【 第十》七条 实》行年薪制或》者按考核周期—计发工资的用人【单位应当每月按不】低于当地最低工【资,标准预付《劳动者工《资,年终或者考核—周期届?满时结算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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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八条 劳动者与】用人单位形成劳动】。关系后在试用—、,。实习期间提供正常】。劳动的用人单—位支:付的:工资:不得低于当》地,最,低,工资标准
】
第十】九条 《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!除劳动?者工资?
《
除法】律、法规《规定可以代扣—劳动者工资的事项外!用人单?位扣除?劳动者工资》应当符合集》体合同、劳动—合,同的约定《或者:本,单位依法制定的规】章制度的《规定每月扣》除的部分《不得超过劳动者【当月工资《的20%;扣除后的!余额不得《低于当地最低—工资标准《
》
: :。 第二十条 用】人单位与《。劳动者双《方依法终止》、解除劳《动合同的《用,人,单位应当一》次,付清劳动《者工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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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十一条》 ,。 除实行不定时工作!。制的:以外用?人单位?。安,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!工作时?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!照下:。。列标准支付劳动【。者加班?工资
【
, (一—)延长工作时间【的,按照不低于劳动!者本人小时工资【基数的150%【支付;
【
? (二)休息日!工作不?能安:排同等时间补休【的按照不低于劳动】者本人日工资基【。数或者?小时工资《基数的?20:0%支付;
【
《 ,。 : (三)法定—。节假日工《作的,按照不低于劳!。动者本人日》工资基?数或者小《时工资?基数的3《00%支付》
! 第二?十,二,条 ?计算加班工》。资的日?或者小时工资—基数和休假期间的工!资,应当按照劳》动合:同中:约定的劳动者本【人工资标准》确定;劳《动合同没有约定【的按照集体合—同约: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!及休假期间》工资标准《确定:;劳动合同、—集体:合同均未约定的【按照:劳动者?本人正常工作应得的!工资确定
【
《 依《照,。前款规定确定的加班!工资:基,数以及假期工资不得!低,于当地最《低工资标准
【
?
? 第二《十三条 》实行:计件工资制的用【人单位?。应当科学、合理地确!定劳动定额和—计件单价并予—以公:布劳动者在》完成计件《定额任务后用人单】位安排加班的应当分!别按照不《。低于计件单价的1】50%、200【。%、300%—支,付加班工资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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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:四条: 实行综合计算】工时工作制》的用人单位在综【合计:算,工,时周期内应当按照】劳,。。动者实际工作时间】计算其?。工,资劳动者实际工【作,时间总和超过—法定工作时间—。的部分?视为延长工作时【间应当按照本规定】支付加?班工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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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五条 — ,实行非全日制—工作时间《的用:人单位应当》实行小时工》资制小时工资由【用人单位与劳动【者协商确定但不得】低,于当地非《全日制?就业劳?动者的小时最—。低工:。资标准
【
第二十!六条 劳动—者在依法享受—。。年休假、探亲假、婚!假、丧假《等休假期间》用人单位应当—支付工资
】
《 劳动妇女节、青!年,。节等部分公》民节日期《。间,用人单位安排—劳动者休息或者参】加节日活动》的应:当视同其提供—正常劳?动予以?支付工资;》劳动者照常工作【的不:支付加?班工资?
?
《 第二十七条】 劳动者》在事假期间用人【。。单,位可以不支付—其工资
》
】第二十八条 劳动!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!伤停止劳动的在规】定的:医疗期内用人单位】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!者集体?合同的约定支付【病假工资但不得低】于当地最低工—资标准的80%
】
— : 第:二十九条 —。劳动者?因工伤或者患职【业病停止《工,作,的停:工留薪?期的工资支》付依照国务院工伤保!险,条例的规定执—行
?
》 第《三十条 劳动者因!生育或者计》划,。生育手术休》假期间?其工资待遇依照【。辽宁省人《口与计划生育—条例的?规定执行
》
《
第三【十一条 《 劳动者在法定工】作时间内依》法参加?下,列社会活动期间用人!单位应当视同—其提供?正常:劳动予?以支付工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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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一)》依法:行使:选举权、被选举【权的活?。动;:
《
(【二)人?民代表大《会代:表履行职务的活【动;:
?
? : (三)以本单】位劳动者代表身份】参加本单位的—集体协商活动;【
》
, , (四》)工:会基:层委员会依》法开展工会活动【;
》
: (五)人】民法院?通知出庭作证;【
【 (《六)义务献血、【参加民兵组织训【练或:者预备?役训:。。。练;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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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七)宪法、法律】规定的公民应—当履行?义,务的其他《活动
》。
第三!。十,二,条,。 劳动者经单位】批准参加脱产—、半脱产学习—、,。进修、培训》的其工资待遇由用人!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!定
《
第】三十三条 》 劳动者被》人民法院判》处管制或《者拘役?、有期徒刑适用【缓刑的或者》被,假释、监外执—行,、取保候审的在【此期间?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!劳动合同《劳动者继《续在原单位正常劳】动的用?人单:位应当按照劳动合】同约定或者本单【位依法?制定的规章制—度执行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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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劳动者》被依法?判处拘役以上刑罚】或者被依法采取限制!人身自由的强制措】施以及受《到限制人身自—由的行?政处罚的用人单【位不支付其被限【制人身自由》期间的工资
】。
【第,三十四条《。 用人《。单位因?生产经营《困难暂时无法按【时支:付工资的经与工【会,组织:或者劳动者代表【协,商一致后可以—按照协商的》日期支付工资除实施!改制的用人单位外延!期支付?工资不得超过30日!超过30日的应当】向当地劳《动和社会保障行【政,部门备案
】
实【施,改制的用人单位改制!前,拖欠劳动者工—资的必须在改制方】。案中:明确支付《被拖欠工资的—时间和?数额
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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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十五条】。 用人单位停【。。工、停业在一个【工资支付周》期内的应当按照【合同约定《的标准支付劳动【者工:资;超过一个工资】支付周期的可—以根据劳《。动者提供的劳动按】照双方重新约定【的标准支付劳—动者工资劳动者提】供了正常劳动—的支:付的:工资不得《低于当地最》低工资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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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,三十六条 用人单!位解:除劳动关系》的决定?被,劳动争议仲裁委员】会或者人《民法院依法》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!。效的应?当支付劳动者被【违法解?除劳:。动关系期间的—工资:其工资标准为本市同!期在岗职工的平均】工资:;劳动者本》人工:资高于本市同—期在岗职工平均工资!的按照劳动者本【人前12《个月的平《均正:常工作时间工—资计算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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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三十七条— 用人单位—破产、终止》或者解散的经依法清!算后的财《。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!优先:用于支付欠付的劳动!者,工资和社会保险费】
?
第三!十八条 》用人单?位有:下列情形之》一的:劳动者有权向—劳动和社会保障行】政部门投诉、举【报
》
(【一)未按劳》动合同或者集—体合同约定支—付工资的;
【
?
, (二)以】低于当?地最低工资标准支】付工资的;
!
—(三)克扣或—者无故拖欠工—资的;
》
【 (四)以实物、】有价证券等代替货】币支付工资的;
】
!(五)违反》本,规定的其他情形
】
》 第三十【九条 劳动和社会!。。保,障行政?部门应当向》社会公布投》诉、举?报,电话完善投诉、举报!处理制度和案件查处!督办制?度
】 ?第四十条 —。劳,动和社会保障行【。政部门?对于:拒不纠正无故拖欠】或者克扣劳动者【工资行为的用人【单位应当记录在【案并纳入《企业信用评价系统】。及时向社会发布【其不良用工信用记录!公告同时通》报税务、海关、【。银行、工商行政管】理、招投标机构等】有关:单,位对用工信用不【。良记:录被公告《的用:人单位政府》及有关部门不得【授予该用人》单位及其《。法定代表《人,或者负责人任何荣誉!称号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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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【十一:条 农《。村进城?务工:劳动者?集中的用人单位必须!根据劳动和社会【保障行政部》门的书面通知—定,期向其?报,告用:工和工资支付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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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第四十二条 对!发生过?无故拖欠劳动者【工资行为的用人单】位实行工资保证金制!。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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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发?生过无故拖欠劳动】者工资行为的建筑】施工企业《必须: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按!照工程合同价款的】一定比?例在规定日期向【银行专户预存工资保!证金
】 ? ,发生过拖《欠工程款的建筑开】发企业必须在—开发新项《目前提?供担保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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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!资保证金和工程【担保制度的具体实施!。办法由省劳》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!门、:省建设行《政部门等有关部门】制定:报,。省政府批准》后施行
《
— 第四十三条】 劳动和社—。会,保障行政《部门查处无故—拖欠工资或者克【扣工资案《件,。时用人单位和—劳动者?。都不能对《工资数额举证的可】以参照该用人—单位同岗位劳—动,者的平?均工资?。或者本市在岗职工】的平均工《资水平按照有—。利于劳动者》的原则认定工资数】额
! 第四十四—条 劳动者和【用人单?位之间因工》资支付发生争议的可!以,向本单位劳动争【议调解委员会申【请调解?当事人?一方也可以向劳【动争议?仲,裁委员?会申请仲裁对仲裁】。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!向人民法院提—起诉:讼
!。 第四十》五条 《用人单位有下列情】形,。之一的由劳动—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!责令:限期改?正,;逾, 期不改正的!处500元以上【1000元以下罚】款
【 《(一)未制定—。工资支?付制度或者工资制】度未向劳动者—。公布的?;
?
《 (二)未向!劳动:者本人提供工资【。支付清?单的;
【
? ?(三)未使用工资总!额使用手册支取工】。资的:;
》
《 (四)未按规定!保存工资支》付凭证的
】
《 第四十六条 !用,人单位克扣或者无】故拖欠工资或—者支:付劳动者的》工资低?于当地最《低工资标准的由劳】动和:社会保?障行政?部门责令限期足额支!付劳:。动者工资《;逾:期不支付的责令【用人单位按照应付】金额的50%以上】1倍以下的标准计】算向劳动者加—付赔偿金
【
》 第四十七条 】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!缴纳工资保证金【的,由,劳动和社会保—障行政部《门处1?000元罚款劳动】和社会保障》、建设?等,有关行政部门—可以依?法采取行政措施或者!申请:人民法院强制—执行
! 第四十八条 ! ,。用人单位抗》拒、阻挠劳动和社会!保障行政部门监督】检查:。或,者,不按其要求报送【书面材料隐瞒工资支!付事实出具》伪证或?者隐匿、《毁灭:证据的由劳动和【社会:保障行政部门依照】国务:院劳:动,保障监察条例的【有关规定处罚
!
》 第?四十九条 用人】单位无故拖欠工资】致使劳动者难以【追偿其工资而引发严!重影响公共秩序事】件的由公安机—关对: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!或者负责人依—法给予治安》管理处罚;》构成:。犯罪的依法追究刑】事责任
】。
》第五:十条 劳》动者或者用人单位】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!。政部门作出的行【政处理?决定或者行》政处罚决定不服【的可以依《法申请?行政复议或者—提起行政诉讼用人】单位逾?。。期既不申请复—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!履行处?理决:定或:者处罚?决,定的由劳动和社【会保障行政部—门申请人民法—院强制执行
】
— 第五十《一条: 劳动和社会保障!等有关?行政:部门工作人员—对符合受案》条件的举《报不予受理或—者发现?工资支付违法行为】不,予查处以《及有其?。他滥:用职权、徇私舞弊】、玩忽?职守行为的依法给】予行:政处分;有》犯罪:嫌疑的?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!理
》
第【五十:二条 本规定下列!用语的含《义,
?
? (一)正】常劳动是指劳动【。者在法定《工作时间《。或者依法《签,订的劳动合同约定】的工作时间内—履行了?劳动:。义务:
】 (二)克扣工】资是:指除本规定第十九条!规定的情形外用人】单位对?于提供了正常劳动】的劳动者不》支,付工:资(含加班工资下】同)或者未足额支付!工资的行为
】
《 ?(三)无故》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!灾害等不《可抗力和实施改制的!用人单位《外用:人单位延期支—付工资?超过30日的—行为
【
(四)】工会组织是指用人】单位依法成立—的工会?组织及其上级工会组!织
!。 第五十三条 】 劳动?者的日工资按国家】工时制?度的规定每月以【平均工作时》间20?。.92天折》算小:时工资按日工—资除以8小时计算】
》
》第,五十四条 本规定!自2006年10】月1日?起施行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