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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—工资支付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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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》省工:。资支付规定业—经2006年8月2!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!民政府第62次常】务会议?审,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!006?年1:0月1?。日,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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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第一条? 为了保》。护,劳,动者获得劳》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!人单:位的工?资支:付行为维护和谐的劳!动关系根据》中华人民共和—国劳动法和有—关法律、法规结合我!省实际制定》本规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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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条 《我省行?政区:域内的各类企业、】个体经济组》织、民办非企业单位!(以下?统称用人单》位)和与之形—成劳:动关系的劳动者【适用本规定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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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国《家机关、《事,业单位、社》会团体和与之—建立劳动合同—关系的劳动者—依照本规定执—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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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?三条 省、市【、县(?含县级市、区下【同)劳动和社会【。保障行政部门—负责本行政》区,域用人单位的工资】支,付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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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—设、财政、税—务、人事、工—商行政管理、—经济综合管理等【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!自,。职责做好工》资支:付管理的有》关,工作
】。 第》四条 工》会,组织依法对用人单】位的工资支付进【行监督有权对用人】单位的?工资:支,付违法行为予以纠正!或者向政府及其有】关部门提出建议并为!劳动:。者依法维护获得劳动!报酬的权利提供支持!和帮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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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:五条 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!。权举报用人单位的工!资支付违法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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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政府鼓励《、支持并依法保【护新闻媒《体对用人单位的工】资支付行为实—施舆论监督
】
第六!条,。。。 省、《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】等有关部《门应当根《据本行政区域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】和劳动力供求状【况等因素定期制【。定,和发布工资水—平宏观调控政策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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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七条 — 用人单位》应当根据当》地政府有关》工,资水平宏观调控政】。策结合劳动》力市场价位和本单位!经济效益《经与工会组织或【者,劳,。动者:集体协商,确定本单!位的工资水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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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八条 ? 用人单位应当【根据本单位》的经济?效益增长情况、当地!政府发布的》工资指导《线,、,工资指导价位和本】地,区、:。行业的劳动》者平均工资》水,平,逐步提?高劳动者的》工资水平《
】 :第九条 《 用人单《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!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!向本单位全体—劳动者公《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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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—资支付制《度,主要:包括下列事项
】
》 (《一)工资支付的项目!、标准?和形式;
》。。。
【 , (二?)工资支付的—周期和日《期,;
—。
(三)加!班工资计算基数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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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四)工资扣除!事,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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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
(五)】。特殊情况《下的工资《支付;?。
! ,。。(,六)有关工资支付】的其他事项
】
》 第十《条 用人单位与】劳动者应当》在劳:。动合同?中约定工《资标准工资》标准根据劳动者所】在岗位或者所—从事的工作确定【
— 第十—一条 用人单位】应当凭劳动和社会】保障行政《部,门核准的工资总额】使用手册在其开立的!银行基本存》款,。账户支取工资—性现:金
【 ? 第十二条 — 用:。人单位应当》以法定货币支付工】。。资不得以实物、有价!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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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。 用人单位应当!按照约定的》日期支?付劳:动者工资遇法定【节假日或者休息【日应当提前在最【近的工?作,日支付?工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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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!条 ?用人单位应当自用】工之:日起计?算劳动?者,工资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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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四条 用—人单:位可以以《小时:、日、周、月为【周期支付工资—按完成一定》工作任务计发工【资的应当在工作任】务完成的当日—支付劳动者工资
】
!用人单位应当至【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!。一次工资
】
第十】五条 用人单位】必须书面记》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!。数额、时间》、领取者姓名并保存!两年以上《备查劳动者》有权查询《和核:对本人的工资支【付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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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用人?单位可以将工—资直:接支付?给劳动?者本人也可以委托】银行代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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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人单位!。必须:向劳动者提》供一:份本人工资清单【工资清单必须与实】际支付的工资相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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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六条】 :用人单位直》接向劳动者》本人支?付工资的应当办【理签收手《续劳动者本人因【故,不能:。领取工资时可以【委托亲?属或者他《人代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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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用人单—位委托银行》代发工?资的应当在》约定的日期将—劳动者的工资—足额存入其本人账户!受托银行在工资支付!中发生劳动者不能】按时领取工》资或者工资数额【差异等问《题由:用,人单位负责与—受托银行协》调解决
】
? 第十七》条,。 实行年薪制【或者按考核周—期,计发工资的》用,。人单位应当每月按】不,低于当地最低—工资标准预付—劳动者工《资年终或《。者,考核:周期届满时结—。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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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》十八条 劳—动者与用《人单:位形成劳动关系【后在试?用、实习期间提供】。正常劳动《的,用人单位《。支付:。的工: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!工资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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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第十》九条 用人—。单位不得随意扣【除劳:动者工资
】
? 除法律、法规!规定:。可以代?扣劳动者工资的事项!外用人单位扣除【劳,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!体合同、劳》动合同?的约:定或者?本单位依《法,制定:的规章制度的规定每!月扣除的《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!当月:工资的20》%,;扣除?后的余额不得低于】当,地最低?工资标准《。
— 第二十条 ! 用人单《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!终止:、解除?劳动合?同的用?人单位应当一—次付清劳动者工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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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十一条 除实!行不定?时工作制的》以外用人单位安排】劳动者在法定—标准工作时》间以外工作的应【当按照下列标准支】付劳:动者加班工资—
— (一)【延长工作时间的,按!照不低?于,劳动者本人小—时工资基《数的150%支付;!
! (二)休》息日工作不能安【排同等时《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!。劳动者本《。。。人日工资基数或者】小时工资基数—的200%支付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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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三)法定节》假日工作的》,按照不低于劳动】者本人日工资基数】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!300%支》付
】 第二十—二条: 计?算加班?工资的日或者小时】工,资基:数和休假期间的工资!应当:按照劳动合同中【约,。定,的劳动者本人工【资标准确定;劳动合!同没有约《定的按?照集体合《同约定?的加班工资基—数以及休《假期间工资标准【确定;劳动合同、集!体合同均未约—定的按照劳动—者本人?。正常工?作应得的工资确【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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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依照《前款规?。定确定的加班工资】基数以及《假,期工资不得低—于,当地最?低工资标准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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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。二十三条《 实行计件工资制!的,。用人单位应当—科,学、合理地》确定劳?动定额和计件—单价并予以公布劳动!者在完成《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!单位:安排加班的应当【分别按照不低—于计件单价》的,150%、200】%、:300%支付加班工!。资
【 第二—十,四条 实行综合】计算工时《工作制?的用人单位在综【合计:。算工时周期内应当】按照劳?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!算其工资劳动者实际!工作:时间总和超过法【定,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!延长工作时间应【当按照本规定—支付加班工资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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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五条《 实行非全—日制工作时间的用人!单位:应当实?行小时工资制小时工!资由用人单位—与,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!得低于当地非全日】制就业劳动者的小】。时最低工资标—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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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二:十六:条 劳动者在依】法享受年休假、【。探亲假、婚假—。。、丧假等休假期间用!人单位?应当支付《工资
! ?劳,动,妇女节、青年—节等:部分公民节日—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!动者:休息或者《参加节日活动的应】当视:同其提供正常劳动予!以支付工资;劳动】者照常工作的—不支付加班工资
】
!第二十七《。条 劳动者在事】假期间用人》单位可以不》支付:其工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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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八条 】。 劳:动,者患病或《者非因工负》伤停止劳动的在规定!的医疗期内用人单】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!。或者: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!病假工资但不得【低于:当地最低工》资标准的《80%
【。
》 第二?。十九条 劳动者】因工伤或者患职业】病停止工《作的停工留薪期【的,工资支付依照—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!的规定执行》
! 第三?十,条 劳《动者因生育或—者计划生育手术休】假期:间其工?资待遇依照辽宁【省人口与计划生【育条例的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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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三?。十一条 劳动者】在法定?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!下,列,社会活动期》间用人单《位应当视同其提供】正常劳动予》以支付工资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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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一)依法行使选!举,权、被选举权的活】动;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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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!。人民代?表大会代表履行职务!的活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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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(三)《以本单?。位劳动者代表身份参!加本:单位的集体协—商活动;
》
【 (四)工会【。。基层委员会依法【开展工会活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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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。 ,(五)人民法院【通知出庭《。作证:;
】。 (六》)义务?献血、参加》民兵组织训练或者预!备役训练;
【
(!。七,)宪:法、法?。律规定的公民—应,当履行?义务的其他活动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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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】二条 劳动者【经,。单位批准参加脱产】、半脱产学习—、进修?、培训的《其工资待遇由用【人单:位与劳动者协商确】定
】 第三十—三条 劳》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!管制或者拘役—、有:期徒刑适用》缓刑的或者被—假释、监外执—行、取保候审—的在此期间用人单】位未与其解除劳【动合同劳动者—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!动的用人单位应当】按照劳?动合同约定或者本单!位依法制定的规章】制度:执行
【
: 劳《动者被?依,法判处拘《役以上刑罚或—者被依法采取限制人!身自由的强制措【施以及受到限—制,人身自由《。的行政处罚的—用人:单位:不支付其被》限制人身自由期间】的,。工资
】 第三十四】条 : 用人单位因—生产经营《。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!付工资的《经,与工会组织或者劳动!者代表?协商一致《后可以按照协—商的日期《支付工资除》实施改制的用—人单位外《延期支?付工资?不得超过《30日超过30日的!应当向?当地劳动和社会保】。障行政部门》备,案
【。 《实施改制的用—人单:位改制前《拖欠劳动者工资【的必须在改制方【案中明?确支付被拖欠工资】。的时间和数额
【
】 ,第三十五《条, 用人单位停工】、停业在一个工【资支付?周期内的应当按【照合同约定的标准】支付劳动者》。工资;超过》一个工资支付周期】的,可以根据劳》动者提供的劳动【。按照双方重》。新,约,定的标?准支: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!。提供了正《常劳动的支付的【工资不得低于当地】最低工资标准—
】 , 第三十六条 【 用人单位解—除劳动关系的—决定被劳《动,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!人民法院依法裁决】撤销或者《判,决无效的应当支【付劳动者被违法【解除劳?动关:。系期间的工资其工】资标准为本市同期】。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!。;劳动者本人工【资高于本市同期【在岗职工平均工资】的按照劳动者本人】前12个月的—平均正常工》作时间工资计算
】
》 , ?第三十七条 用人!单位破产《。、终止或者解散的经!依法清算《后的财?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!优,先用于支付欠付【的劳动?者工资和社会保【险费:。
! 第三十《八条 《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!。之一的劳动者有权】向,劳动和社会保—障行政部门投—诉、举报
】
—。(一)?未按劳动合同或者】集体合同约定支付】工资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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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】以低于?当地最低《工资标准支付—工,资,的;:
— ? (三)克扣或者】无故拖欠工资—的;
】 (四—)以实?物、有价证》券等代?替货币支付》工资的;
【
(五!)违反?本规:定的其他情》形
】 第三十—。九条 劳动和【社会保?障行政部门应—当向社会《公布投诉、举报电话!。完善投诉《、,举,报处理制度和案件】。查处:督办制度
》
!第四十条 劳【动和:社会保障行政部【门对于拒不纠—正无:故,拖欠: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!行为的?用人单?位应当?记录在案并》纳入企业信用—评价系统及时向社会!发布其不《良用工信用记录【公告同?时通报税《务、海关、银行【、工商行政管—理、招?投标机构等有关单】位对用工信》用,不良记录《被公告的用人单【位政:府及有关部门不【得授予该《用人单位及》其法定代《。。表人或者负责人【任,。何荣誉称《号
! 第四十一—条 农《村进城务工劳动【者集中的用人单【位必须根据劳动和社!会保:。障行政?部门的书《面通知定《期向其报告用—工和工资《支付情况
》
— 第四》十二条 对发生】过无故拖欠》劳动者工资行为的用!人单位实行工—资保证金制》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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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生过无!故拖欠劳动》者工资行《为的建筑施工企【业必须在建设工程】开工前?按照工程合》同价款的一定比例】在规定日期向银行】专户预存《工资:保证金?
【 ?发生过拖欠工程款的!建筑开发企业—必须在开发新项目】前提供?担,。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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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。。工资保证金和工程】担保制度《的,具,体,实施办?法由省劳动和社会】保障行政部门—、,省建设行政》部门:等有关?部门:制定报省《政府批准后施行【
】 第四十》三条 劳》动和:社,会,保障行政部门查处】无故:拖欠工资或者克扣工!资案件时用人单位和!劳,动者都?不能对工《资,数,额,举证的可《以参照该《用人单位同岗位【劳动者的平均工资或!者本市在岗职工的】平均工资《水平按照有利于【劳动者的原则认【。定工资数《额
【 第四—十四条 劳动【者和用人单位—之间:因工资支付》发生争议的可以向】本单位?劳动:争议调解委员会【申请:调解当事人一方也】可以向劳动争议仲】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】。对仲:裁,裁决:。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!民法院提《起诉讼
《。
?
第【四十五条 用人】单位有下《列情形之《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!障行政部《门责令限期改正;】逾, 期不改正的】处,500元以上1【000元《以下:罚款
《
:
—(一)未制》定工资支付》制,度或者工资制度未向!劳动者?公布的;
!
(—二)未向劳》动者本人提供工资】支付清单的;
!
》 :(三)未使》用工资总额使用【手,。册支:取工资的;》
?
(四!)未按规《定,保存工?资支付凭《证的
【
第四十六!条 ?用人单位克扣—或,者无故拖《欠工资或者支付劳】动者的工资低于当】地最低工资标准的】由劳动和社》会保障行《政部门责《令限:期足额支《付劳动者工资—;逾期不《。支付的?责令用人单位—按照应付金》额的5?0%:以上1?倍,。以下的标准计算【向劳:动者加付赔偿—。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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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四十七条— :用人单位《未按规定缴》纳工资保证金的由劳!动和社?会保障?。行政部门处1—000?元罚款劳动和社会保!障、:建设等有关行—政部门可以依法【采取行政措施或【者申请人民法院强】制执行
! 第四十八】。条 用《人单位抗拒、阻【。挠劳动和社》会保障行政部—门监:督检查或者不—按其要求《报送:书,面材料隐瞒工资支】付事实出具》伪证:。或者:隐匿、毁灭证—据的:由劳: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!。门依照国务院劳动保!障监:察条例的《有关规定处罚—
】 第?四十九条 用人】单位无?。故拖欠工《资致使劳动者难【以,追偿其工《资,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!秩序事?件的由公安机—关对用人单位—法定代表人或者负】责人依?法给予?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!犯,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!任
】 第五十条 】 劳动者或者—用人:单位对?劳,动和社会《保障行政部门—。作出的行政处理【决,定或:者行政?处罚决?定不服的可以依【法申:请行政?复议:或者提起《行政诉讼用人单【位逾期?既不申请复议也【。不,。提起诉讼又不履行】处理决定或者处罚决!定的由劳动》和社会?保障行政部》门申请人民法院【强制执行
!。
》第五十一条 劳】。动和社会保障—等有关行政部—门工作人员对符合受!案条件的举报不予】。受,理,或者发现工资支【。付违法行为不—。予查: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!权、徇私舞》弊、玩忽职守行为的!依,法给予行政》处分;有《犯罪嫌疑的》移,交司法机关依法【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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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五十二条 】本规:定下列用《。语,的,含义
【
》(一)正常劳—动是指劳动者—在法定工作时—间或:者依法签订》的劳动合同约定【的工:作时间内履》行了劳?。动义务?
【 (二)—克扣工资是指—除本规定第十九条】规定的情形》外用人单位对—于提供了《正常劳动的劳—动者不支付工资(含!加班工资下同—)或:者,未足额支《付工资的行》为
【 , (三)无故】拖欠工资是指除【自然灾害等不—可抗力和实施改制的!用人单位外》用人单?位延期支付工资【超过:30日的行为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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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】。)工会组织是—指用人?单位依法成》立的工?会组织及《其上级工会组织【
— 《第五:十三条? 劳动者的日工】资按国家《工时制度的规—定每月以《平均工作时间20】.92天折算小时】工资按?日工资除以》8小:时计算
【
第【五十四条 》 本规?定自2006年1】0月1日起施行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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