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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。 辽宁省工】资支付规定 】 辽宁!省工:。资支付?规定:业经2006—年8:月,25日辽宁省第【十届人民政府—第62次常》。。务会议审议》通过现予《公布自?20:06年10月1【日起施行 》 》     第一条!  为?了,保护劳动者获—得劳动报酬的—权,利规范用人单位的】工资支付行》为维护和谐的—劳动关?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!国劳动法《和有关法律、法规结!合我省实《际制定本规》定   !  第二条  我省!行政区域内》的各类企业》、个体经济》组织、民办非—企业单位(以下【统称用?人单位)和与—之形成劳动关—系的劳动者适—用本规定 】 ,     国家【机关、事业》单位、社会团体和】与之建?立劳动合《同关系?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!执行 》 ,  ?   第三条 【。 省、市、县(【含县级市、区下【同)劳动《和社会?保障行政部门负【责,。本行政区域》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!管理工作 》 《     建设【、,财政、税务、人事、!工商行政管理、经】济,综合管理等有关行政!部门按照各》。。自职责?做好工资支付管【理的有关工作 】 ,   》  第四条》  工会组织依法对!用人单位的工—资支付进行》监督有权对用人单位!的工资支付违法【行为予以纠正—或者向政府及其【有关部门《提出建议并为劳【动者依法维护获得劳!动报酬?的权利提供支持和帮!助  】   第五》条  任何》组织:和个:人,都,有,权,举报用人单》位的工资《支付违法行为 】   —  政府鼓》励、:支持并依法保护【新闻媒体对用人【。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!实施舆?论监督 】 ,  :  第六《。条  省、市劳动和!社会保障等有关【部门应当根据本【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!展水平和劳动力【供,求状况等因素定期】制定和发布工资水】。平宏观调控政—策 《  《。   第七》条  用人单—位应当根据当地政府!有关工?资水平宏《观调控?政,策结合劳动力市【场价位?和本:单位经?。济效益经与工会【组织或者劳动者【。集体协商,确定本单!。位的工资水平— : , :  :   第《八条  《用,人单位应《当根据?本单位的经》济效益增长情况、当!地政府发布》的工资指导线、工资!指导价位和本地【区、:行业的劳动者—平均工资水》平逐:步提高劳《动者的工资》水平 【     第九条】  :用人单?位应当依法》制定本单位》的工资支《付制度并向本单位】。全体劳动《者公布 】     工资支】付制度主要包括下列!。事项: ?     (】一):工资:支付的项目》、,。。标准和形式;—  【   (二)工资】支付的?周期和日期》;  】。  : (三)加班工资】计算基数;》 》     (四)工!资扣除事《项; 】    (五)特殊!情况下的工资支【付; 】    (六)有关!工资:支付的?其他事项 !     第十【条,  用人单位—与劳动者应当在劳】动合同中约》定工资标准工资标准!根据劳动者所在岗】位或者?。所从事的工作确定】 ?     【第十一条  用【人单位应当凭—劳动和社会》保障行政部门核【准的:工资总额使用手册】。在其开立的银行基本!存款:。账户:支取工?资,性现金 【   《  第十二条  】用人单位《应当以?法定货币支》付工资不得以实物】、有价证券等—代,替货币支付 】   》 , 用人单《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!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!法,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!应当提前在最近【的工作日支付—工资: ,  —  : 第十?。三条  用人—单,位应:当自用工《之日起计算劳动【者工资 【     第十】四条:  用人单位可【以以小时、日、周】、月为周《。期支付工资按完成】一定工作任务—计发工?资的应当《。在工作任务完—成的当日支付劳动】者工资 !    用》人单位应当至少每】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!工,资  】  : 第:十五条  》用,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!。支付:劳动者工资》的数额、《时间、领取者姓【名并保存《两年以上备查—劳动:者有权?。查询和核对本人【的工资支付情况 !   — , 用人单《位,。。可以将?工资直接支付给劳】动,者本人也可以委托银!行代发 《 ?   《  用人单位必须】向劳:。动者提供一》份本人工《资清单工资》清单:。必须与实际支付的】工资相符 【 ,   《  第?十六条  用人单位!直接向劳动者本人支!付工资的应当办【理签收手续劳动者】本人:因故不能领取工资】时可:以委托亲属》或,者他人代领 【   —  用人单位—委托:银,行代:发工资?的应当在约定的日】期,将劳动者的工资足】额,。存入其本人账户受托!银,行在工资支付—中发生劳动者—不能按时领取工资或!者工资数《额差异等《问题由用人单位负】责与受托银行协调】解决 ? :    — 第十七条  【实,行年薪?。制或:者按考核周期—计发工资的用—人,单位应当每月按不】低于当地最低—工资标准《预付劳?动者工资年终或者考!核周:期届满?。时结算 【。     —第十八?条  ?劳动者?。与用人单位形成【劳,动关:系后在?试用、?实习期间提供正【常劳动的用人—单位支?付的工资《不得低于《。当地最低《。工资标准 !  :   第十》九条  《用人:。单,位不:得随意扣除劳动【者工:资 【    除法律【、,法规规定《可,以代扣劳动者工【资的事项外用人【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!应当:符合集体《。合同、劳动》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!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!度的规?定每:月扣除?的,部分不?。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!资的20%;扣除】后的余额不得低【于当:地,最低工资标》准 《 : ,   ? ,第二十条  用【。人单位与劳动者双】方依法终止》、解除劳动合—同,的用人?单位应当一》次付清劳动》者工资 —   》  第二十一条【。  除实行不定时工!作制的?以外用?人单位安排劳—。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!时间以外工作—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!支付劳动者加班工】资 【  :  (一)延长工】作时间的,按照不低!于劳动者本人小时】工资基?数的150%—支付;? 》     (二【)休息日工作不能安!排同:等时:间补休的按》。照不低于《劳动者本人日工【资,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!数的200%—支付; 】   ?  (三《。)法定节假日工【作的:,按照不低于劳【动者:本人日工资基数或】者,小时:工资基数的3—00:%支付 】  :   第二》十二条  计—算加班工资的—日或者?。小时工资基数和休假!期,间,的工资应当按照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】劳动者本人工资【标准确定;劳—动合同没有约定【的按:照,集体合?同约定的加班工资】基数以及休假—期间工?。资标准确《定;劳动合同、集】体合同均未约定【的按:照劳动者本》人正常工作》应得的工《资确定 》 ?     》依照:。前款规定《确定:的加班工《资基数以及假期【。工资不得低于当地】最低工资标准 !    — 第二十三条— , 实行计件工资【制的:用人单位应当科学、!合理地确定》。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!并予以公布劳—动者在完成计件【定额任务《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!的应当分别按照不】低于计件单价的1】50%、200%】、300%支付【加班工资 !   ?  第二十四条【  实行《综合计算工》时工作制的用—人单位在综合计算】工时:周期内应当》按照劳动者实际【工作:时间计算《其工资劳动者实【际工作时《间总和?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!部分视为延长—工作时间应当按【照本规?定支:付,加班工资《 ?。  《   第《二十五条  实行非!全日制工作时—间,的用:人,单位应当实》行小时工《资制小时工资由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】协商确定但不—。得低于当地》。。非全日?制就业劳《动者的小时最—低,工资:标准 — , ,    《第二十六《条  ?劳,动者在依《法享受年休假—、探亲假、婚—假、丧假《。等休假期间用人【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!。   【 ,。 劳动?妇女节、青》年节等部分公民【。。节日期间用人—单位安排劳动—者休息或者参加节日!活,动的应当视同—其提:供正常劳动予以支付!工资;劳动者—照常工作的不支付】加,班工资 【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七条?  劳动者在事【假,期间用人单位—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!。。   【 , 第二?十八条  》劳动者?患病或者非》。因工负?伤,停止劳动《的在规?定的医疗期内—用人单位应》当根据劳动》。合同或者集》体合同的约定支付】病假工资但》不,得低于当地》最,低工资标准的—80% !    第二—十九条  劳动者因!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停!止,工作的停工留薪【期的工资支付依照国!。务院工伤《保险条?例的规定执》行 —  :   第三十条  !劳动:。者因生育或》者计划生育手—术休假期间其—工资待遇依照辽宁省!人口与计划生育【条例:的规定执《行 《 , :  : , 第三?十,一条  劳动者【在法定工《作时间内依法参加】下,列,社会活动期间用【人单位应当视—同其提?供正常劳《动予:以支付?工,资   !  (一)依法行使!。选举权、被选举权的!活动;?。 :    【 (二)人民代表大!会代表履行》职务的活动; ! :     (三)】以本单位劳动者【代,表身份参《加本单位的集体协】商活动; 】    》 (四)工会基层】委员会依法开展【工会:活动; 》。    【 ,(五)人民法院通】知出庭作证》; 《 , :   ? (六)义》务献血、参加—民兵:组织训练或》者预备役《训练:;   ! , (七)宪法、法】律规定的公》民,应当:履行义务的》其他活动 — :   《  第三十二—条,  劳动者》经单位批准》参加脱产、半脱【产学习、进》修、培?训的其工资待遇【由用人?。单,位与:劳动:者协商确定 【 ?     第三十】三条:  劳动者》被人民法院判处【管制:或者拘役《、有期徒刑适—。用缓刑的或》者被假释、监外执】行、取?保候审的在此期间用!人,单,位未:与其解除劳》动,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!单位正常《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!按照劳?动合同约定》或者本单位依—法制定的规章—制度执行 !  :   劳动》者,被依法?判,处拘役以上刑罚【或者被依法采取限制!人,身,自由:的强制措施以及受到!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】。政处罚的用人单位不!支付其被限制人身自!。。由期间的工资— 《     —第三:十四条  用—。人单位因生》。产经:营困难暂时无法按】时支付工资的经与】。工会:组织或者劳动—者代表协商一致后可!以按照协商的日【期支付工资除实施改!制的用人单位外延期!支付工资不》得超过30日—超过30《日,的应当?向当地劳动和社【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!   】  实?施改制的《用人:单位改制前拖欠劳动!者工资的《必须在改制方案中明!确支付?被拖欠工资》的时间和数额 ! :  :。   第三十五条 !。 用人单位停工、】停,业在一个《。工资:支,。付周期?内,的,。。应当按照《合同约?定的标准支》付劳动者工》。资;超过一个工资】支付:周期的可以根据劳】动者提供的劳动【。按照双方重新约【定的标?准支付劳《动者工资劳动者提供!了正常劳动的支【付的工资不得低【于当地最低工—资标准 —  《   第三十六条】。  用人《单位解除劳动关系】的决定?被劳动争议仲—裁委员?会或者人民》法院依法裁决撤销】或者判决无效的应】当支付劳动者被违法!解除劳?动,关系期间的工资其】工资标准《为本市同《期在岗职工的平均工!资;劳动者本人工资!高于本?市同:期在岗职《工平均工资的按照】劳,动者:本人前12个月的】平均正?。常工作时间工—资计算? 《 :    第三—十七条 《 用人单位破—产、:终止或者解散的经依!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!按照有关规》定优:先用于支付欠付的劳!动者工资和社会【保险费? ?     第三!十八条  用人单】位有下列情形—之一的劳动者—有权向劳动》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!投诉、举《报 【    (一)【未按劳?动合同或《。者集体合同约定支付!工资的; !  :   (二)以低于!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!付工资的; —  — ,  (?三)克扣或》者无故?拖欠工资的; !   》  (四)以—实物、有《价证券等《代替货币《支付工资的;— 《    》。 (五)《违,反本规定《的,其他情形 【  《   第三十九【条  劳动和社会】保障行政部门应【当向社会公》布投诉?、举报电话完善投诉!、举报处理》制度:。和案件查处督办【制度 》 ?   ?。 ,。第四十条《  劳动和》社会保障行政部【。门对于拒不纠正无故!拖欠或者克》。扣劳:。动者工资行为的用】人单位应当记录在案!并纳入企业信用评价!系统及时《向社会发布其不良】用工信用记录公【告同时通报税务、】海,关,、银行、工商行政管!理、招?投标机构等有—。关单位对用工信用不!良记录被公告的用人!单位政府及有关部门!不得授?予该用人《单位及其法定—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任!何荣誉?称,号 《     第四!十一条 《 农村进城务—工劳动者集中的用人!单位必须《根据劳动和社—会保障行政》部,门的书面通知定期】向其报告《用工和工《资支付情《。况 —     第四【十二:条  对发生过无故!拖欠劳动者工资【行,为的:用,人单位实行工资保】证金制?度 《   》  发生过无故拖】欠,劳动者工资》行,为的建?筑施工?企业必须在建设【工程开工前按照【工程合同《。。价,款的一定比例在规】定日期向《银行专户《预存工资保》证金 【     》发,生过拖欠工》程款的建筑》开发企业必须在开】发新项?目前提供担保— ,  —  : ,工资保证金和工程担!保制度?。。的具:体实施?办法由省劳》动和社会保》障行政部门、省建设!。行政部门《等,有关部门制定—报省政府批准—后施行 》  》   第四十三【。条,  劳?动和社会保障—行政部门查处—无故拖?欠工资?或,者克扣工资案件时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!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!的可以参照该用【人单位同岗位劳动者!的平均工资或者本市!在岗职工的平—。均工资水平按—照有利于劳动者的】原,则认定工资数额 !     第!四十四条  劳动者!和用人单《位之间因工资支付】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本!单位劳动争议—调解委员会申请【。。调解当事人一方也可!以向劳动争议仲裁】委员会?申请仲裁对仲裁【裁决不服的可以依】法,向人民法院》提起诉讼 !    《 第:四十五条  用人单!位有下列情形之【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!障行政?部门责令《限期改正;逾—, 期不改正的【处500元以上10!。00元以下罚款 】。。    】 (一?)未制定工资—支付制度或者工【资,制度未向劳动—者公布的《; 【。    (二—)未向?劳,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!付,清单的; —     (!三,)未使用工资总额】。使,用,手册支取工》资的:;,。 》。  : ,  (四)未—按规定保存工—资,。支付凭证的 】     第四!十六条  用人单位!克,扣,。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或!者支付劳《动者的工资低—于当:地最:低工资标《准的由劳动和社会】保障行政《部门责?令限期足额支付劳动!者工资;逾期不【支付的责令用人单】位按:照应付金额的5【0%以上1倍以下】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!加付赔?。偿金 《    【 第四十七》条  用人单—位未:按规定缴纳》工资保?。证,金,。的,由劳动和社会—保障行政部门处1】。000元罚款劳动】和,社会保障、建设【等有关行《政部:。门可以依法采取【行,。政措施或者申请【人民:法院强?制执行 】   ?  第四《十,八条  用人单位抗!拒、阻挠劳动—和社会保障行政部】门监督检查或者【不按其?要求报送《书面材?料,隐,瞒工资支付事实出具!伪证:或者隐?匿、毁灭证据的【由劳动和《社会:保障行?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劳!动保障监察条例的】有关规定《处罚 》 ,   《。。  第四十九—条  用人》单位无故拖》欠工资致使劳动者】。难以:追偿其工《资而引发严重—影响公共秩序—事件的由公安机关对!用,人单位法《定代表人或者负责】。人依法给予治—安管理?处罚;构成犯罪的】依法追究刑》事责任? :    【 第五?十条  《劳动者或者用—人单位对劳》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!门作出的《。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!政处罚决定不服的】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!议或者提《起行政诉讼用—人单位逾期既不【。申请复议也不提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!决定或者《处,罚决定的由劳动和】社会保障行》政部门申请》人民法院强制执【行 【  :  第五十一条【  劳动《和社会保障等有关】行,。政部门工作人员【对符合受案》。条件的举报不予【受理:或者发?现,工资支付违法行为】不予查?处,以及有其他滥用【职权、徇《私舞弊、玩忽职【守行为的依法给【。予行政处分;—有犯罪嫌疑的移交】。。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! 《    《 第五十《二条  《本规定下列用语【的含:义 —     (一【)正常?劳动是指劳动者【在法定工《作时间或者》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!约定的工作时间内】履,行了劳动《义务 ?    】 (二)《克扣工资是指除【本规定第十九—。条,。规,。定的情形外用人单】位对于提供了正常劳!动的劳动者不—支付工资(含—加班工资下同)或者!未足额支《付工资的行为 】 ,    — (:三,)无故拖欠工—资是指除自然灾害等!。不可抗力和实—施改制?的用人单《位外用人单》位延期支付工—资超:过30日的》行为  !   (四》)工会组织是—指用:。人单位依法》成立:的工会?组织及?其上级?工会组织《 ?    — 第五十《三条  劳动者【。的日工资按国家【工时制度的规定每】月以平均工作时间2!0.92天折算【小时工资按日工【资,除以8小时计算 】 ?     第【五十四条  本规】定自20《0,6年:10月1日起—施行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