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—省工资?。支付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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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【宁省:工资:支付规定业经20】06年8月》25日辽《宁省第十届人民【。政府第62》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!现予公布自2006!年10月1日起施行!
! :。 第一条 为了】保护劳动者获—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!范用人单《位的工?资支:付行为维护和谐的】劳动关系根据中华】人民共和国劳—动法和有关法律【、法: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!本规定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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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条 !。我省行政区域—内的各类企业—、个体经济组—织,、民办非《企业:单,位(以?下统称用《人单位?)和与之《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!。者适用本规定—
,
》 国家—机关、事《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】和与之建立劳—动合同关系的劳动】者依照本规定—执行
》
第】三条 ? 省、市、县—(,含县:级市、区下》同):劳动和社会保障【行政部?。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用!人单:位的工?资支付管理工—作
! 建设《、财政、《税务、人事、工商】行,政管理、经济综合管!理等有关行政部门】按照各自《职责做好工资支付】管理的有关》工,。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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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四条 工会组】织依法?对用:人,。。单位的工资支付【进行监督有权对【用人单位的工资【。支付违法行为予以】纠正或者向政府【及其:有关部门提出—建,议并为劳动者依法】维,护获得?劳动报酬的权利提】供支持和帮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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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第五条? 任何组织和【个人都有权举报【用人单位的工资【支付违法行为—
《
》 ,。政府:鼓,励、支?持并依法保护新闻】媒体对用人单位的工!资支付行为实施舆】论监督
【
: : 第六条 省】、市:劳动和社会保—障等有?。关部门?应当根据本行政【区域:经济社?会发展水平和劳动力!供求状况《等因素定期制定【和发:布工资水《平,宏观调控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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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七条 《用人单位《应当根?据当地政《府有关?工,资水平宏观调—。控政策结合劳—动力市场价》位和本单位经济效】益经与工会组织【或,。者劳动?。者集体协商》。,确定本《单位的工《。资水平
【
?。 第《。八条 用》人单位应当根—据本: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!情况、当地政府【发布:。的工资指导线、工资!指导价?位和:本地区、行业的劳动!者平均工资水平逐】步提高劳动》。者的工资水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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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九条 用】人单位应当依法制】定本单位《的,工资支付制度并向】。本单位全体劳动【者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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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工资支—付制度主《要包括下列事项
!
【。 (一?)工资支付的项目、!标准:和形式;
》
!(二)工资支付【的周期和日期—;
】 (三》)加班工资计算【基数:;
【 , , (四)工资【扣除事项;》
《
《 (五)特殊【情况下?的工资支付》;,
! (六)有关工资支!付的其他事项
【
— 第十》条 : 用人?单位与劳动者—应当在劳动合—。同中约定工资—标,准工资标准根—据劳动者所在岗位】或者:所从事的《工作确定
!
》第十一条 用【人单位应当凭劳动和!社会:保障行政部门—核准的工资总额使用!手,册在其开立的银行基!本存款账户》支取工资性现金
】
!第十:二条 用人单位应!当,以法定?货币支付工》资,不得以实物、有价证!券等代?替货币支付
】
? : 用?人单位应《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!付,劳动:者,工资遇法定节假日或!者休息日《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!作日:支付工资
!
《 第:十三条 用—人单位应当》自用工之日起计算】劳动者?。工资
—
第【十四条 用人单位!可以以小《时、日、《周、月为《周期支付工资—按完成一定工作任】务计:发工资的应当—在工作任《务完成的当日支付】劳动者工资
!
—用人单位应当—至少:每月向?劳动者支付》一次工?资
》
—第十五条 用人单!。位,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!动者工资的数—额、时?间、领取《者姓名并保存两年】以上备查劳动—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!人的工?资支付情况
—
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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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用人:单位可以将工资直接!。支付给劳《动者本人也》可以委?托银行代发
!
:。。 ? 用:人单位必须向劳动】。者提:。供一份本《人工资清单工资清】单必须?与实际支付的—工资相符
【
第】十六条 《 用人单位直接【向,劳,。动者本人支》付工资的应当办【理,签收:手续劳动者本人【因故不?。。能领取工《资时可以《委托亲属或者他人代!领
! 用?。人单位委托银行代】。发工资的应当在约】定的日?。期将劳动者的—工资足额存入其本】人账户受《托银行在工资支付】中发生劳动者不能】按时领取工资或者】工资数额差异等问】题由用人单》位负责与受托银行】协调解决《
《
: ? 第十?七条: 实?行年薪制《或者按考核周期计】发工资的用人单位】应当每月按不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!准预付劳动者工【。资年终或者考核周】期届满时结算—
》
第十八】。条 劳动者—与用人单位形成劳】动关系后在试用【、实习期间提—供正常劳《。动的用人单》位支:付,的工资不得低于当】地最:低工资?标准
】 第十九【条, 用人单》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!者,工资
》
—。 除法律、法规【规定可?以,代扣劳动者工资的事!项外用人单位—。扣除劳动者工资应】当符合集体合同、】劳动合同的》约定:或者本?。单位依法制定的规】章制度的规定每月扣!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!动者当月工资—的20%;扣除后】的余额不得低于【当地:最低工资标准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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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—条 用人》单位与劳动者双【方,依法终止、解—除劳动合《同的用人单位应当】一次付清《。劳,动者工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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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!条 除实》行不定时工》作制的以外用—人单位安排劳动者】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!以外工作的应当【按照下?列标准支付劳—动者加班工资—
! (一?)延长工作时间的,!按照不低于劳动者】本,人小时工资基数的1!5,0%支付《;
:
】。 (二)休》息日工作不能安【排同等时间》补休的按《照不低于劳动者本】人日工资基数或者小!时,工资基数《的200%支—付;
【
? (三)法定节】假日工作的,按照不!。低于劳动《。者,本人日工资基数或者!小时:。工资基数的30【0%支付
》
!第二十二条 【计,算加班工资的日或】者小时?工资基数《和休假期《间的工资应当—。按照劳动合同中【约定的?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!确定;劳《动合同没有约定的】。按,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!。班工资基数》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!准确定;劳动合同、!集体合同均未约定】的按照劳动者—本人正常工》。作应得的工资确定】
【 依照前款规】。定确定的《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假!期工资不得低于当】地最:低工资标准
!
第二】十三条 实行计】件工资?。制的用人单》位应当科学、合【理地确定劳动定额和!。计件单价并予以【公布劳动者》在完成计件》。定额任务后用—人单位安排》。加班的应当分别按照!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!50:%、200》%、300%支【付加班工资
—。。
— 第二十四【条 实行》综合计算工时工【作制的用人单—位在综合计算—工时周期内》应当按照劳动者【实际工作《时间计算其工—资劳动者《。实际:工作时间总和超过】法定工作时间的部】分视为延《长工作时间应当按】。照本规定支付加班工!资,。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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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。二十五条《 实行非全日【制工作?时间的用人》单位应?当实行小时工资制】小时工资由用人【单位与劳动者—协商:。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!非全:日制就?业,劳动者的小时最【。低工资?标,准
》
第二】。十,六条 劳动者【在依法享受年—休假、探亲假、【婚假、丧假等休【假期间用人单位应】。当支付工资
—
【 劳?动妇女节、青—年节等部分公民节】日期间用人单—。。位,。安,排劳:动者休息《或者:参加节日活》动的应?当视同其提供正常】劳动予以支付工【资;劳动者》照常工作的不支付加!班工:资
! 第二十七—。条 劳动》。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!位可以?不支付其工资
!
— 第二十八条 】劳动者患病》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!劳动的在规定的【。医疗期内用》人单位应当根据【劳动合?同或者集《体合同的约定支【。付病假工资但不【得低于当地最低工】资标:。准的8?0%
?
】 第二十九》条 ?劳动者因工伤或【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!的,停工留薪期的工资】支付依照国务院【工伤保险条例—。的规:。定执行
】
第—三十条 劳动【。者因生育《或者:计划生育手》术休:假期间其工资待【遇,。依照辽宁省人—口与计划生》育条:例的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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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三十一条《 , 劳动?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!依,法参加下列社—。会活动期间用人单】位应当视同其—提供正常劳动予以】支付工资
】
《。 (一)依法行使!选举权、《被选举权的》活动;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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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(二?)人民代表大会【代表履行《。职务的活动》;,
— (三)【以本单位劳》动者代表身份参【加本:单位的集体协—商活:动;
! : (四)工》会基层委员会—依法开?展工会活动;
】
,
》 (五)人民法】院通知?出庭作证;
—
?
,
, (六)【义务献血、参加【民兵组织《训练:或者:预备役训练;—
】 (七)》宪法、法律规定【的公民应当履行【义务的?其他活动《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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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十二条! 劳动者》经单:位,批,准参加脱产、半【脱产学习、进修、培!训的其工资待遇由】用,人单位与《劳动者协商》确定
《
《 ? 第三十三条 【 劳动者被人—民法院?判处管制或者拘役、!有期徒刑适用缓刑】的或者被假释、监外!。执行、取《。。保候审的《在此期间《用人单位未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】劳动:者继续在原单位正】常劳动的用人单【位,应当:按照劳动合》同约定或《。者,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!。。章制度执行
】
— ,劳动者被依法判【处,拘役以上《。刑罚或?者被依法采取限制人!身自由的强制措【。施,以及:受到限?制人:身自由的《行政处罚的》用,人单位不支付—其被限制人身—自,由,期间的工资》
:
— 第?三,十四条 用人单位!因生产经营困难暂】时无法按时支付【工资的经《与工会组《织或者劳动者代表】协商一致后可以【按,照协商的《日期支?付工:资除实施改制的用人!。单位外延《期,支付工资不得超过】30日超过》30日的应当向【当地劳动和社—会保障行政部门备】案
】 :。 实施改《。制的:用人单?位改制前拖欠劳动】者工资的必须在【。改制方案中明确支】付,被拖欠工资的时【间和:。数额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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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十:五条 《用人:单位停工、停业在】。一个:工资:支付周期内的—应当:。按照:。合同约定的》。标准支付劳》动者工?资;超过一个工【资支付周期的可以】根据劳?动者提供《的,劳动按照双》方重新约定的标准】支付劳动《者工资劳《动者提供了》正,常劳:动的支付的工资不】得低于?当地最低工资—标准
【
:。 ?第三十?六条 用人—单位解?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!劳,动争议仲裁委员【会或者人民法—。院依法裁决撤销或】者判决无效》。的应当?。支,付劳动者被违法解】除劳动?关系期间的工—资其工资标准为本】市同期在岗职工的】平均工资;》劳动者本人工资【高于本市同期—在岗职工平均工资】的按照劳《动者本人前》1,。2个月的平均正常】工作时间工资计算
!
?
《 第三十七条【 用人《单位破产、终—止,或者解散的经依【法清算?后的财产应当按照有!关,规定优先用于—支付欠付《的劳动者《。工资和社会保险费】
《
:。。 第三十八条! 用人单位有下列!。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!权向劳动《和社会保障》行政部门投诉—、举报
【
(【一)未按劳动合同或!者集体?。合同约定支付工【资的;
】。
《。 (:二)以低于当地最低!工资标准《。支,。付工资的;
【
【 ,。(三:)克扣或者》无故拖欠工资的;
!。
?。
(四)!以实物、有价证券】。等代:替货币支付》工资:的;
】。 ? (五)违反本规定!的其他?情形
》。
第三!十九条 劳—动和社?会保障行政》部门应当向社会公】布,投诉、?举报电话完善—投诉、举报处理制度!和案件查处督办【制度
! ?第四:十条 ? 劳动和《社会保?障行:政部门对于拒不纠】正无故拖欠或者克扣!。劳动者工资行为的用!人单位应当记录【在案并纳入企业信用!。评价:系统及时向》社会发布其不良用工!。信用记?录公告同时通报【税务:、海关、银行—、,工商行政管理—、,招投标机《构等有关单位对用工!。。信用不良记录被公】。告的用人《。。。单位政府及有关部门!不得:授予该用人单位及其!法定代表《人或者负责人任【何,。荣誉称号《
《。
: 第四—十一:条 ?农村进?城,务工:劳动者?集中:的用人单位》必须:根,据劳动和社》会,。保障行政《部,门的书面通知定【。。期向其报告》用工和工资支付【情况
】 第四十二条! :对发:生过无故拖欠劳动者!工资行为的用—人单位实行》工资保证金》制度:
:
【 发生过无》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!为的建筑施工企【业必须在建设—工程开工前按—照工程合同价款【的一定比例在规【定日期向银行专【。户预存工资保证【金
》
发生】过拖欠工程款的【建筑开发企业必【须在开发新项目前】提供担?保
?
工!资保:证金和工《程担保制《度的具体实》施办法由省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】政部:。。门,、省建设行政—部门等有关部门【制定报省政府—批准后?施行
! 第《。四十:三条 ? 劳动和社会保【障行政部《门查处无故拖欠工资!或者克?扣工:资案件时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!不能对?工,资数额举证》的可以参照》该,用人:单位:同岗位劳动》者的平均工资或者本!市在岗职工的平【均工: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!动者的原《则认定工资数额
!
?
第—四十四条 劳【动者和用人》单,位之间?因,工资:支付发生争议的可】以向:本单位劳动争—议调解委员》。会申请调解》当事人一《方也:可,以向:。劳动争议仲》裁委员会《申,请仲裁对仲》裁裁决不服》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!院提起诉《讼
《。
? , ,。 第四十五条【 用人《单位有?下列情形之一的由】劳动:和社会保障行政【部,门,责令限期改正;逾】,, 期:不改:正的处500元以】上1000元—以下:罚款
—。
—(一)未制定—。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工!资制度未向劳动者】公布的;《
:
,
,
》 (二)未向—劳动者本人提供工】。资支付清单的;
】
【。 (三)》未使用工资总额【使用手册支》取工:资的;
—
(四!)未按?规,定保存工资支付凭证!的
【 : 第四十六条 !用人:单位克扣或者—无故拖?欠,工资或者支付劳【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!最低工资标准—的由劳动和》社,会,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!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!资,;逾期不支付的【责,令用:人单位按《照应:付金额的50%【以上1?倍以下的标》准,计算向?劳动者加付赔偿金】
— 《第四十七《条 用人单—位未按?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!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!。行,政部门?处1000元罚款】劳动和社会》保,障、建设《。。等,有,关行政部门可以依法!采取行政《措施或者申请人民】法院强制执行—。
! 第四十八条 】用,人单位抗拒、—阻挠劳动和社会【。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!查或者?不,按其要?求报送书面》材料隐瞒工》资支付?事实出具伪》。证或:者隐:匿,、毁灭证据的由劳动!和社会保障行政【部门依照国务院劳】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!关规定处罚》。
! ,第四十九条 【用,人单位?无故:拖欠工资致使劳动】。者难以追偿其工资而!引发严?重影响公共》秩序事件的由公【安机:关对:用人:。单位: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!人依法给予治安【管理:处罚;构成犯—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!任
【 第》五,十条 劳动者或者!用人单位对劳—动和: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!出的行政处理决定】或者:。行政处?。罚决定不服的可【以依法申请》行政:复议或者提起行政】。诉讼用人单位逾期】既不申请《复议也不提》起诉讼又不》履行处理决定或者处!罚决定的由劳动和社!会保:。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!法院强制执行
!
第】五十一条 》 劳动和社会保障等!有,关行政?部门工作《。人员对符《合受:。案条件?的举报不予》受理或者发现—工,。资,支付违法行》为不予查《处,以及有其他》滥用职权、徇私【舞弊、玩忽职守【行为的依《法给予行政处分;】有犯罪嫌疑的移交】司法机关依法处【理,
?
第】五十二条 》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!含义
! (一)正【常劳动?。是指劳?动者在?法定工作时间或者】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!约定的工作时—间内履行了劳动【义,。务
【 (二—)克扣?工资是指除本规定】第十九?条规定的《情形外用人单位【对于提供《了正常劳动的劳【动者不支付工资(】含加班工《资,。下,。同)或?者未足额支》付工:资的行为
—
— (三)无故【拖,欠工资?是指除自然灾害等】不可:。抗力和实施改制【的用人单位外用人】单位延期支付工【资超过30》日的行为
》
】 (四)工》会组织是指用人【单位依法成立—的,工会组织及》其上级工会组织
!
【 第五十三条 】。。劳,动,者的:日,工资按国家工时制度!的规:定每:月以平均工》作时间?20.?。92天折算》小时工?资按日工资除—以8:小时计算
》
》 ? 第五十四条 【 本规定自2006!年10月1日起【施,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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