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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第》七章 法律责任 !    ! ,第五十?。八条  用人单位】截,留工伤保险基—金支:付给工伤职工或者】。其供养亲属的工伤】保险:待遇的由社会—保险行政部》。门责令限期》改正;逾期不改【的按不?良信誉?予以记录纳》入企业?信用评?价系统处以3000!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!款并:由经办机构向用人】单位追偿 【   》  第?五十九条《  用人单位、工】伤职工?或者其近《亲属、?。协议医疗机构以及签!订服务协议的康【复、辅助器》具安装配《置等机构有下列行为!之一造成工伤保险】基,金,损失的由社会—保险行政部》门,责令退还骗取—支付的?费,用处以骗取金—额2倍以上5倍以】下罚:款并按不良信—。誉予以记录》纳入个人或者—企,业信用评《价系统由经办机【。构解除相《。应的服务协议5年】内不得与《其签:订服务协议》;情节严重构成犯】罪的:依法追究刑》。事责任 【 ,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一)《冒用工伤职工骗【取工:伤,保险:待遇的?;, , 《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二【)编造住院、—康复、配置》情况制作虚假—病历、?档案的; 【 ?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三)?将不符合工伤保【险基金支《付的药品或》者诊疗、康复服【务、配?置项目纳入基金【结算的;《。 : 《       【。 (四)采取其他】方式骗取工伤—保险待?遇,或者工?伤保险?基金支出《的  】。   第六十—条  从事劳动能】。力鉴定的组织—或,者个人有下列情【形之一的由社—会保险行政部门取】消其参加《鉴定资格《处,以2:000?元以上1《万元以下《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建!。议所在单位给予处分!;情节严《重构成犯罪的依法】追究刑?事责任 】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一)—提供虚假《鉴定、确认意见的】;   !  :    《。(二)提《供虚假诊断证明的;!。 ? ,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》。(,三)收受当事人财物!的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