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—省病媒生物》预防控?制管理办《。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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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一条 】为了预防、控—制病:媒,生,物对人体健康造【成的危害防止疾病】传播改善环境和【提,高生:活质量根《据辽宁省爱国卫生】管理条例《(以下简称条—例):和其他?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!际制定本办》法,
】 第二《条 本办法所称病!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!疾病和威胁人类健】。康的蚊、蝇、—蟑螂等卫生害虫和】。鼠类
! ?。第,三条 我省行政】。区域内的《。一切: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!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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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四条 病媒生!物,预防控制遵循—预防为主群众—治理与?专业治理、集中【治理与日常治理相】结合的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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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第?五条 省、市、】县(含县级市、区】下同)爱国卫—生运:动委员会(以下简】称爱卫会)领—导、协?调,本行政区域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!作
【 承担本【级爱卫会日常工作】的部:门(:。以下简?称爱:卫会:工,。作部门)负责病媒】生物预防《控制的具体工作其】他有:关部门?按照各?自职责做好》与病:媒生物预防控制【有关的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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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六条 病【。媒生:物密:度,控制标准由省爱卫】会制定、调整—并公布?
】 病媒生物密度】由,疾病预防控制机【构,负责监测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】应当按?。照有关技术规范【定期进行《病媒生物区域性【监,。测并:将监测结果报告爱卫!会工作部《门
】 第七条 医!院、宾馆、》机场、?港口、火车站、长】途汽车站等人员集】中的场所和食品【。生,产经营单位、建筑工!地、农贸市场、【废品收购站、垃圾转!。运站、垃圾处理场】、粮库等《易招致或者孳—生病媒生物的场所】应当:建立:健全病媒生物预【防控制制度设置【病媒生物防范—和消杀设施并指定】人员负责《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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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八?条, 卫生行》政部门在审批食【品生产经营、公【共场:所卫生许可证时应】当将病?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!。。。作为审批条件之一对!防范、?消杀设施不完—。备和病媒《。生物密度《超过控制标准的不得!发放卫生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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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九,条 : 乡(镇)人民政】。府、:街道办事处、居【(,。。村)民?委员:会应当按《照爱卫会《的部署组织单位和居!(村)民开展—病媒:。生物消杀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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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条》 单位和》居(村)民必须参】加,所在区?域统一?。组织的病媒生—物消杀活《动消杀活《动所需的药》物、器械由》当地爱卫会》提供发?。生的:费用除城市公共区】域(含居民公用【楼道、院落)和村民!。住宅:、院落由各级人民】政府分别承担外其他!区域由受益者—承担具体承担办【法由省财《政部门会同省爱卫会!工作部门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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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第十—一条 城区内【的单位?和居民?应当采取措》施控制本《单位管理范围—内或者住宅内的【病媒生物密度无力】控制的可以委—托病媒生《物消杀服务单—位进行消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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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病媒生物消杀【服务单位应当与委】托,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!同服务?质量未?达到:合同要求的应当【承,担约:定的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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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第十?二条 病媒生物】消杀服务《单位应?当具:备下列?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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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一【),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!库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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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 (二)有健!全,的服务?质量、安全管理【制度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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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(三—)有中级以上职【称的卫生专业技【。术人员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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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四)从】业人员具备相—。应专业知识并—。经爱:卫会:工作部门考核合格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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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: : (五)所用的消杀!药物、器械符合规定!的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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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第十三条 》 ,病媒生?物消杀服务单—位应当经所在地【县爱卫会工》作部门审核》批,准爱卫?会工作?部,门对符合本办法【第十二条规》定的:单位应当在》10日内予以—。批,。准;:不予批?准的应当说》明理由
!。 病媒生【。物消杀服《务单位必须经工商行!。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!。
! 第十四条》 :消杀药物《的生产、经》营管理按《照国:务院农药管理条例】和危险化学》品,安全管理条例的有】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!办法另行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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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生产单位生产【的消杀药物应当【。由省卫生行政—部门进行毒》性鉴定
! 第十五条】 经营、使—用的消杀药物必须具!有,。质,量合:格证明其包装必须符!合法律、法规—。、规章和国》家,标准的要《求包:装内:必,须附有?与其产品一致的安】。全技:术说明书外包装【上必:须加贴或者》拴,挂与包装内》产品一致的安—。全标签?
! 安全?技术说明《书必:须载明下《列内容
! : : (一—),企业名?称、地?址,、生产?许,可证号或《者批准文号》;
【 《 (二—)产品名《称、登记证》号和批号《;,
— ? , (》。三)含量、重量【、性能、毒》性和有效《。成份;
! (!四):用途、使用方—法和注?意事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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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!五)生产日期和有效!期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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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六条—。 爱卫《。会,工作部门应》当加强对消杀药物】生,产、经营《和使用情况的监督】管理并检《查单位和个人病媒生!物预:防控制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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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被检查者应当接【受,监督检查拒绝、阻】挠监督检查构—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!公安:机关:按照治?安管理处罚规定处】理;构成犯罪的依】法追:究,。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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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: 第十七条 【。 有下?列行为之一的单【位由爱卫《会工作部门责令其限!期,改正并可以按照【下列:规定处以罚款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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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 (一—)病媒生《物密度超过控—制标:准对环境和人体【健康造成影响—和危害的处》以100《元以上?3000元以下【。罚,款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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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(二)拒不】参加病?媒统一消《杀活动的处以—500元以》上1000元—以下罚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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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—(三)未经爱卫会工!作部门批准从事【病媒生物消杀—服务:的处以2000元以!上1万元以》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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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八—条 ?病媒生?物消杀服务单—位已不?具备本办法规定【条件:的由爱卫会工—作部门责令》其限期改正逾期【不改:的撤销原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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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。 第十九条 【未经批准生产—。、经营消杀药—物生产、经营国家】。明令禁止的消—杀药物消杀》药物包装、标签不符!合规定或者》未经工商注册从事病!媒生物消杀服—务的由有关行政【部门按照相关—法律、法规》处,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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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条 有关行【。政部门工作人员【有下列行《为之一的由其所【。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!机关: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!犯罪:的依:。法追究刑《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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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一)对防—范和消杀设施不完】备、病媒生》物密度超过控制标】准的食品生产经营】单位和经营场所【发放卫生《。许可证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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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? , (《二)对病媒生物统一!。消杀活动组织—不力致使疫》情突发造成严重后果!。的;
! ? ? (三)审批病媒生!。物消杀服务单位【时弄虚作假》的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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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。(四)发现未依【法,取得批准或者工商】注册的单位和个人擅!自从:事消杀药物生产【。、经:。营或者病媒生物消杀!。活动而不予取—缔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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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五)发【现消杀药物生产、经!营单:位或者病媒生—物消杀服务》单位不再具》备规定条件而不撤】销原批准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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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六—)利用工作之便推】销,消,杀药物?、器械谋取私—利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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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七)!其他滥?用职权?、徇私?舞,。弊、玩?忽职守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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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二十一条 实【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!中华人民《共和国?行政处?罚法的?规定执行罚款和收】缴罚款应当按照【辽,宁,省罚款决定与—罚款收?缴分离实施细—则的: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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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二:条 ?本办法自《2003年》3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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