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病】媒生物?预防控制管理办【法
!。 ? 第一条《 为了预防—。、控制病媒生物对】人体健康造》成的危害防止疾病】传播改善《环境和提《高生活质量根据辽】宁省爱国《卫生管理条例(【以下:简称条例)和其他有!关规定结合》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!
】 第二条》 :本办法所称》病媒生物是》指传播人类疾病【和威胁人类健康的】蚊、蝇、蟑螂等【卫生害虫和》鼠类
! 第三条— , 我省行政区域【内的一切单位—和个人?必须遵守本办法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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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!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!遵循预防为主—群,众治理与专》。业治理、集中治理】。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!原则
】 第》。五条 省、市、】县(含县级市、【区下同)《爱国卫?。生运动委员会(以】下简称爱《卫会)?领导、协《调本行政区域—病媒生物预防—控制工作
】
《 承担本级爱卫】会日常工作的部门(!以下简称爱卫—会工作部门)—负责病媒生物预【防控制的《具体工作其他有【关部:门按:。照各自职责做—好与病?媒生物预防控制【。有关:的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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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六条 病媒】生物密度控制标准由!省爱:卫会制定《、,调整并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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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【媒生物密《度由疾病预防—控制机构负》责监:测,疾病预防控》制机:构应当?按照有关技术规范】定期进行病媒—生物区域性监—测,并将:监测结?果,报告爱?卫会工作部门
】
】第七条 》医院、宾馆、机【场、港口、火车站】。、长途?汽车站等人员集中】的场:所和食品生产—经营单位、建筑工地!、农贸市场、废【品收购站、垃—圾转运站、垃—。圾处理场、粮—。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!病媒:生,物的场所应当建立健!全病媒生《。物预防控制制度【设置病媒生物防【范和:消杀设施《并,指定人?。员负责病媒》生,物的预防控制
【
》 ? 第八条 —卫生行政部》门,在审批食品生产经】营、公共《场所:卫生许可证时应【。当将病媒生》物预防控制》情况作为审》批条件之一对—防范:、消杀设施》不完备和病媒生物密!度,超过:控,制标准的不得发放卫!生许可证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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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九条 乡(镇】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!事处、居(》村)民委员》会应:当按照爱《卫,会,的部署组织单位和】。。居(:村)民开《展,病媒生物消杀活动】。
】 第十条 单位!和居:(村)民《必须参加所》在,区域:统一组织的》病媒:生物消杀活》动消杀活《动所需的药物、器械!由当:。地爱卫会提供发【生,。的费用除城市公共】区域(含居民公【用楼:道、院?落)和村民住宅、】院落由各级人民政府!分别:承担外其他区域由】受益者?承担具体承担办【法由省财《政部门会同省—爱卫会工作部门规定!。
】 第?十一:条 : 城区内的单位和居!民,应当采取措施控制】本单:位管理范围内—或者住宅内的病【。媒生物?密度无力控制的【。可以:委托病媒生物消杀】服务单位进行消【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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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病,媒生物消杀服—务单位?应当与委托单—位或者个人签订【合同服务质量未达到!合同要求的应当承担!约定的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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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第十二条《 病媒生物消【杀服务单位应当具备!下列:条件
《
》 — (一)有固定的办!公场所和库房;【
【 (二!),有健全的服务—。质量、安《全管:理制度;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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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《三)有中级以上职称!的,卫生专业技术—人员;
】
《 《 (四)从业—人员具备相》应专:。业,知识并?。经爱:卫会工作部门考核合!格,。;
:
《
— (五)所用的!。消杀药物《、器械符合规定的要!求
!。 第?十,三条 《病媒生物《消杀服务单位—应当经所在地县【爱卫会工作部门审核!批准爱卫会工—作部门对符》合本办法第十—二条:规定的单《位应当在10日内予!以,批准;不予批准的应!当说明理《由
《
【病媒生物消杀服务】单位必须经工商行】政管理部门》登记注册
】
》 ,第十四条《。 消杀药物的【生产、经营管理按照!国务院农药》管理条例和危险化】学品安全管理—条例的有关规定【执行具体实施办法】另行规定《。
》。
生产单】位生产?的消杀药《物应当由《省卫生行《政部门进行毒性【鉴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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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十五条 — 经:营、使?用的消杀药物必【须具有质《量合格证明》其包装必须符合【法,。律、法规《、规章和国》家标准的要求—包装内?。必须附有与其—产品一致的安全技术!说明书外包装上必须!。加贴或者拴挂—与包装内产品一致的!安全标签
》
》 安》。全技术?说明书必《须载明下列内—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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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, , : (一)企业名【称、地址、生产【许可证号《或者:批,准文:号;
! 》 (二)产品【名称、登记证号和批!号;
》
! (三)含—量、重量、性能【、毒性和有效成【份;
《
《 ?。 ? :(,四)用途、使用【方法和?注意事?项;
! (五!)生产?日期和有效期等【
— ? 第十六《条 爱《。卫会:工作部门应当加强】对消杀药物》生产、经营和—使用情况的监督管】理并检?。。查单位和个人病【媒生物预防》控制情况《
《
被检】查者应当接受监督】检查拒绝、阻—挠监督检查构成治】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!机关按照治安—。管理处罚规定处【。理;构成犯罪—。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
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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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七条 有】下,列行为之一》的,单位由爱《卫会工作部》门责令其限》期改正并可以按照】下列规定处以罚款
!
】 》(一)病媒生—物密度?超过:控制标准《对,环境和人体健康造】成影响和危害的处】以,1,00元以上30【00元以下罚款;】
— — (?二)拒不参加—。病媒统一消杀—活动的处以50【0元以上1》000元以下罚【款;
》。
《 , 》 (三)未经爱卫会!工作部?。门批:准从事?病媒生物消杀服【务的处以2000元!以,上,1万元?以下罚款《
【 , 第十八条 病!媒,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已!不,具备:本办法规定条件的】由爱卫会工作部门责!令其限期《改正逾期不改的撤销!原批准
【
第十】九条 未》经批准生产、经营】消,杀药物生《。产、经营国家明令禁!止的消杀药物—消杀药物包装、标签!。不符合规定或者未】经,工商注册从》事病媒生物消杀服】务的由有关行政部】门按照相关法律【。、法规处理
】
》 第二十》。条 : 有:关行政部《门工作人员有下列】行为之?一的由其所在单【位或者上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】政处分;构成—犯罪:。。的依法追究刑—事,责任
【
《 (—一)对防范》和,消,杀设施不完备、【病媒生物《密度超过控制—标准的?食品生产经营单【位和经营场所—发,放卫生?许可证的《;
】。 (二!)对病?媒生物统一消—杀活动组织》不力:致使疫情《突发造?。成严:重后果的;》
【 ? (三)审】批病媒生物消杀【。服务单位时弄虚作】假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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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 ? (四?)发现?未依法?取得批准或者工【商注册的单》位,。和个人擅自从事【消杀药物生产—、,经营或者《病媒生物消杀活动】而,不,予取缔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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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五)—发现消杀《药物生产、经营单位!或者:病媒生物《消杀服务单位不再具!备规定条件而—不撤销原批准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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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》六)利用工作之【便推销消杀药物【、器械谋《取,。私利的;《
【 》。 (?七)其他滥用职权】、徇私舞弊、—玩忽职?守的行?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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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《二十一?条 实《施行政处罚应—当按照中华人—民共和?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!。执行罚款和收—缴罚款?应,当按照辽宁省罚款】决定与罚《款收缴分离实施【细则的?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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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二十二》条 :。 本:办法自2003年3!月1日?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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