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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著名!商标认定和保护法】 — :  :  第一条 — ,为,规范:江,。西省著?名商标(以下—简称著名商标)的认!定,工作,维护著—名,商,标声誉保护》著名商标所》有人、使用人和消】。费,者,的合法权益》,促进经济发展根】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!标法、中华人民【共和国?商标法实施条—例等有关法律、法】规结合?本,省实:际制定?本办法 —    — ,第,二条  本省行政】区域内著名商标的】。认定:。和保护适用本办法】 —    本》办法所称著名商标】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良!好声誉,为相关公众!所知晓, 依照本】办法:。认定的注册商—标 ?     】第三条  省工【商行政管理》部门负责著名商【标的认定《和保护工作;设【区市工?商行政管理部门【负责著名商标—的推荐?和保护工作;县【(市:、区)工《商行政管理部—门负责著名》。商标的保护工作 !。    【 其他有关部—门、行业协会、消】费者权益保护组织】依,据各自?职责协助做好著名商!标的:认,定和保护工作 】 《    第四条【  著名商标—的认:定应当遵《循自愿申请和公开】、公平、《公正的原则 】 ,   《  第五条  【著,名商标应当》符合:下列条件 —   —。   ? ,  :(一)?该商标所有人的住】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!的产:地在:。本省行政区》。域内; — ,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, (二)申》请著名商标》认定前?该商标连续3年合】法使用商标权—属无争议《;  】     》 , (三)该商标【所指商品近3年质量!稳定在相关》公众:中享有良好》声,誉; 》 :    《  :   (四》),该商标所指商品销售!区域较广《近3年的销》售额、纳税额、市】场占有率《。等主要?经济指?标在本?省,同行业中领先; !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》 (五)该商—标有严格的使用和管!理制度以及保护措】施 【    第六条  !申请认定著名—商标应当提》交下列材料》。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一)申?请书; !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二)申请人】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!;  】  :     (三)商!标注:。册的证明材》。料(申请人为商标】使用人的还须提交该!商标:使用许可《的证明材《料):; 【     》。   (四)该商】标所指商品近3【年的销售额、纳税额!、,市场占有率等—主要经济《指标及在《省内同行业》。排序情况的有—关材料; !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五)该商—标使用、管》理和保护的》有关材?料 》  ?   第七》条  设区市工商行!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!到申请?材料之日起》。10日内提出推荐或!。者不予推荐的意见】并连同申请材料【一并:报,送省工?商行:。政管理部门 】  《  : 省工商行政—管理部门应当—自收:到申请?材料和设区市工商】行政管?理部:门的意见《之日起20日—内依:据本:办法第五《条、第六条的规【定,进行初步审查并作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】理的:决定决定予以—。受理的应当》书,面通知申请人;决定!不予:受理的应当将—申请材料退》还申请人并书—面说明?理由 】  :  申请材料—需要补正的省工【商行政管理部门【。应当:一次性书面通—知申请人限期予以】。补,正,;逾期未补正—的,。视为放?弃申请 —     【第八条 《 省工商行政管理部!门,对受:理的著名《。商标认?定申请应当在省级】新闻媒体上发布初步!。审查公告并征询【有关部?门、行业协会—、消费者权益保护】组,。织的意?见,    ! 自初步审》查公告发《布之日?起30日《内任何单《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!异议. 【。    》 有关部《门、行?业,协会、消费者—权益保护组织—应当如实向省工商】行,政管理部门提—出书:面意见 —     第】九条  省工—商行政?管理部门组织设立的!。著名:商标认定委员会(】以下简称认》定委员会《)负责?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!;每次认定》著名商标应当有【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认!定委员?会,委员参?。加 》     —认定:委员会组成办法【以及著名商标的具体!认定标准、程序、】规则由?省工商行政》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!。制定报省人民政【府备案 【     —第十条 《 认定委员会应当】依据著名商标申【请材料?、有关?方,面意见按照》本办法?第五:条规定的条》件对提交《认定:的商标进行客—观、公正的》判断和评价 】   》 , 第:十一条  》认定委员会》。以,无记名投票》方式表决《获,与会委员三分—之二以上票》数通过的商》标认定为《著名商?标  】   认定为著名】商标的由省工商【行政管理部门—发给相应证》明并在省级新闻【。媒体上公告未—。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!省工商行政管理【部门应当书面—通知申?。请人并说明理由【 《  ?  : 第十二条》。  著名商标有【效期为3年,自公】告,之日:起计算 — :  :  : 著:名商标有效期—届满前3个月—著名商标所有人、使!用人可以向省工商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】延续认定申请符【合本办法第五—条规定条件》。的,省工商行政管理!。部门应当《予以延续认》定并:公告每次延续—认定的有效期为【3年逾?期不申请延续认定】的该著名商》标失效 —    — 第十?三条:。  自著《名商标公告》发布之日起除法律、!法规、规章另—有规定的外》。其所有?人、使用人》可以在著名商标【所指的商《品、商?品包装?、装潢、说明书【、业务函件或者广】告宣传、《展览:以,及其他业务活动中】使用“?著名:商标”字《样 》 :    未》被认定为著》名商标或《者未:经著名商《标所有人依法许【可任何组织和—个人不得使》用“著?名商标?”字样 !    《第十:四条  有下列【情形之一的著名商标!。所有人应当依照中华!人民共和国商—标法及中华》人民共和国商标【法,实施条例的规定办】理有:。关手续并报》省工商?行政:管理部门备》案  】。       (一!)著名商标》所有人的名义、地址!发生变?更的; 《 ,。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二)著名!商标所有人转让【其,著名商标的; 】。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三)著【名商标所《有人:许可他人《使,用其著名商标的 】 ?     —第十五条  著名商!标所有人和使用人】应,当保证该著名—商标:所指商品《的质量维护商—。标声誉 》 ,     【第十:六条  《在著名商《标所指商《品的同一种或者类似!商品上?他人不得实施下列】行为  ! ,      (【一)将与著名商【标相同或者》相近:似的文字、图形、】字母、?数字:、,三,维标志和颜色组【合或者上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!品名称、商品—装潢使?用或者作为未—注,册商:标使用容易使相【关公众产生误认的】; — ,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二:。),将与著名商标相【同或者相近》似的文?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!同一:种,或者:类似商品上使用容】易使:相关公众产生误认】的,; :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三)】使用著名商标所指】商,品特有的或》者相近似的包装容易!使相关公众产生【误认的 —     【第十七条  —。在与著名商标所指】商品不?相同或者不相—类似的商品上—。将与: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相!近似的文字、图形、!字母、数《字、三维标》。。志和颜色组合或者】上述要素的组合作】为商:品名称、商品装潢】使用或者作为—未注:。册商标使《用致使著《名商标所《有人、使用人的利】益可能?受到损害的著名商】标所有人、使用人可!以请求工《商行政管理部—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!部门应当《及时处?理 《 ,   《  第十八》条  著名》商标在本省行—政区域外《被侵:权的著名商标—所有:人、使用人可以向工!商行政管理部—门反映工商行—政管理部门应当及】时给予帮助 】。 ?  :。 , 第十九《条  著名商—标所:有人、使用人—有下列?情形之一《的由省?工商行政管理部【。门撤销其著名商【标并予?以公告 !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一):以提交虚假材—料或者采取其他欺】骗手段取《得著名?商标的; — : ,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二)在《著,名商标的《有效期内该著名【商标:所指商品因》。质量等问题不具备本!办,法规定?条件的; 】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三)超出核定使【用的范围使用“著名!商标”字样经工【商行:。政管理?部门责令其限期【改正:而拒不改正的; 】     !。    (四—)有其他《违,反著名商标管理规定!行为的 —。    — 有前款第(一)】。项规定行为》的,。省工:商行政管理》部门:可以并处200【0元以上1万元【。以下罚款 —     第!二,十条  违反—本办法第《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!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!理部门责令改—。正可以并处》5000元以上1万!元以下罚《款 【    第二—十,一条  《违,反本办法第十六【条规定?的,由县:以,上工商行政管理【。部门责?令行为?人停止侵权》行为并依据中华人】民共和国商》标法、中华人—民共和国反不正【当竞争法等》有关法律、法规予以!处,罚,。   】。  第二十二条  !工商: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!。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!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!员和其他直》接责任人员依法【给予处分;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刑事责任 【  《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一《)违反法定》程序组织认定著【名商标的《; : , ? ,   ?。。   ?  (二)未依法】履行保?护著名商《标职责的; — 《 ,     》 ,  (三)违法【向,申,请人:收,取费用的; 【。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》(四)有其他玩忽职!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!舞弊行为并造成【严重:后果:的, ? ?    第二—十三条  认定委】员会委员在著名【商标的认定过—程中弄虚作假、徇】私舞弊造成著名商】标的认定结果严重】失实的由省工商行政!管理部门撤》销其:委员资格并》由,其,所,在单位或者监察机】关依:法给:予处分 【 :    《第二十四《条  ?省工商行政》。管理部门组织—认定著名商》标不得?向,申请人?收,取或者变相》收取:。任何:费用 【   ?  第二十五条 】 本办法《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!适用:于服:务商标? —    《第二十六条》  本办法》自200《7年11月1日起】施,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