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西省著名!商标:认,定和保?。护法:
!。 第一》条 ?为规范江《西省著名商标—(以下?简,称著名商标)的认定!工,。作,维护著名商标】声誉保护著名商【标所有人、使—。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!权益,促进经济发展!根据中?华人民共《和,国商标法、中—华人民共《和国:商标法实施条例等】。有,关法律、《法规结?合本省实际》制,定本办法
!。
: 第二条— , 本省?行,政区域内著名商【标的:认,定和保护适》用本办法
】
本【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!指在市场上享有【良好声誉,为—相关:公众:所知晓, 依照本】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!
?
第】三条 省工商行】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!商标的认定》和保护工《作;设区市工商行】政管理部门负—责著:名商标?的推:荐和保护工作;县(!市、区)工商—行政管理部门负【责著:。名商标的保护—。工作
《
— 其他有关部【门、:行,业协:会、消费者》权益保护组织依据】各自职责协助做【好著名?商,标的认定《和保护工作
】
,
》 第四条 》 著名商标的认定】应,当,遵循:自,愿申请和公开—、公平、公》正的原则
》
《
第五条】 著名商标应当符!合下列条件》
:。
【 (—一)该商标所有人的!住所:或者商标所指商【品,的,产,地在本省行政—区域内;
》
?
【 (二)申【请著名商《标认定前该》商标连续3年合法】使用商标《权,属无争议《。;
! , (三)】该商标?所指商品近3年质量!稳定在相关公众中】享,有良:好声誉;
【
:
?。 》 (四)该商—标所指商品销—售区域较《广近3年《的销售额、纳—税额、?市场占?有率等?主要经济指标—在本省同《行业中领先;—
! ? (五)该商标有!。严格的使用和管理制!度以及保护》措施
《
【 ,第,六,条 申请》认定著名商标应当】提交下列材料—
:
!。 (一)申请】书;
《
?
: ? ,。 (二)申请】人,的有关身《份证明材料;
【
】。 (—三):商标注册的证—明材:料(申请《人为商标使用—人的还须提交该商】。标使用?许,可的证明材料);】
》
】 (四?)该商标所》。指商品近3》年的销售额、纳【税额、市《场占有?率等主?要经济指《标及:在,省内同?行业排序情》况,的有关材料;
】
,
【 , (五)该【商标使用、管理和保!。护的有关材》料
】 第七条 设!区市工商行》政管:理部门应当自—。。收到申请材》料之:日起10日》内提出推荐或—者不予推《荐的意见并连同申】请材料一并》报送省工商行政管】理部门
》
— 省?工商行政《管理部门应当自【收到:申请材料和设区市工!商行政管《理部门的意见之日】起20日内依据本】办法第五《。条、第六条的规定】进行初步审》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!予,受理的决定决—定予以受理的应【当书面通知申请人】;决定不予受—。理的应当将申请材料!退还申请《人并书面说明理由】
:
?
申请材料!。需要补正的省—工商行政管理部【。门应当?一次性?书面通?知,申请人限《期予以?补正;逾《期未补?正的视?为放弃申请
】
《 第八条 【 省工?商,。行,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!著名:商标认?。定申请应当在—省级新闻媒体上发布!初步审查公告并征】询有关部门、行【业协会、消》费者:权益保护《组织:的意见?
:
自!初步审查公告发布】之,日起30日内任何】单,位和个人均可以【提出异议.》
?
》 有关部门、【行,业协会?、消费者权》益保护组织应当如】实向省工商行—政管:。理部门提出书—面意:见,
! 第九条 省【工商:行政管理部门组【织设立?的著名?商标认定《委员会(以下—简称认定委员—会):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!工作:。。;每次认定著名商标!应当有不少于—三分之二的认—定委员会委》。员参:加
—
》认定委员会组成【办法以及著名—商标的具体认定标准!、程序?、规则?。由,省工商?行,政管理部门商有【。关,部门制?定报:省人民政府备—案
?
《 第十条【 :认定委员会应当依】据著名商标申请【材料:、有关方面意见按】照本办法第五条规】定的条?件对提交认》定的商标进行客观】、公正的判断和评价!
— 第》十一条 认—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!票方式表决》获与会?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票!数通过的商》标认定为著名商标】。。
《
《 :认,定,为著:名商标的由省工商】行政管理部门发【给相应证明并—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!告未:。被认:。定为著名商标的【省工商行政管理部】门应当书《面通知申请人并说】。明理由
! 第十二条】 , ,著名商标有效期【为3年,自公—。。告之日起计算—
! 著:。名商标有效》期届满前《3个月著名商标【所有人、使用人可】以向省工《商行政管理》部,门提出延续认—定申请符合》本办法第五》条规定条件的,省】工商:。行政管理《部门应当《予以延续《认定并公告每次延】续认定的有效期为】3年逾期不》申请延续《认定的该著名—商标失效
【
,
,
? 第?十三条 》自著名商标》。公,告发:布之日起除法律【、法规?、规章另有规定的】外其所有人、—使用人可以在—著名商标所》指,的商品?、商:品包装?、,装潢、说明》书、业?。务函件或者广告宣】传,、展:览,以及其他业务—活动:中使用“著名商【标”字?样
】 未《被认定为著名商标】或者:未经著名商》标所有人依》。法许可任何组织和个!人不得使用“—著名商标”字—样
?
?。
第十四】条, 有下列情形【之一的著名商标【所有人应当依照中】华人民共和国商【标法及中华》人民:共,和国商标《法实:施条例的规定办【理,有关手续《并报:省工:商行政?管理部?门备案
! 《 《(一)著名》商标所有《人的名义、地址【发生变?。更的;
—
:
? —(二)著名》商,标所有人转让其著名!商标的;
!
!(三)著名商标所有!人许可他《人使用其《著名商标的
【
》 :。 第十五条 — 著名商标所有人和!使用人应当》保证该著《名商标?所,指商品的质量维护】商标声誉
—
?
: ?第十六条 在著名!商标所指商品—的同一?种或者类似商—品上他人不得实施下!列行为
《
】。 : (一)将与著!名商标相同》或者相近似的文字、!图,形、字母、数字、】三,维标志和《颜色:组合或者上述要【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!称、商品装》潢使用或《者,作为未?注册商标使用容易】使相关公众》产生:误认的;
】
— (》二)将与《著名商标相同—或者相?近似:的文字作为企业【。的字号?在同一种或者—类似:商品上使用》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!误认的;
!
《。 , , (三)使用著!名商标所《指商品特有的—或者:相近似的包装—容易使相关公—众产生误认的
!
《 第十七—条 在与著名商标!所指商品不相同【或者不?相类似的《商,品上将与著名商【标相同或者》相近:似的文字《、图形、字母、数】字、三?维标:志和颜色组合—或者上?述要素的组合作【为商品名称、商品】装潢使用或者作为】未注册商标使用致使!著名:商标所有人、使用人!的利益可能受—。到,损,害的著名商标所【有人、使用》人可以请求工商【行,政管理部《门处理工商行政管】理部门应当及时处】理
—
第十八条! 著名商》标在本省行政区域】外被:。侵,权,的著名商标所有【人、使用《人可以向工商行【政管理部门反映工商!行政:管理部门应当及时】给予帮助
!
:。 第十九条 !著名商?标所有人、使用人】有下列情形之—一的由省工商—行政管理《。部门撤销其著名商】标并予以公告—
,
【 》。 (一?)以提交虚假材【料或者采取》。其他欺骗手段—取得著?。名商标的;》
《
【 (二)—在著名商标的有效】期内该著名》商标所指《商品因质量等问题不!。具备本办法规定条】件的;?
】 ? (三)—超出:。。核,。定使用的《范围使用“》著名商标”字样经工!商行政管理部—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而!拒不改正《的;
》
— , (四)有其!他违反?著名:商,标管理规定行—为,的
》
《 有前款第—(,一)项规定行为【的,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!可,以并处2000元】以上1万元以下【罚款
【
第二十】条 : 违反?。本办法第十三条【第二款规定》的由县以上工商行】政管理部门责—令改正可以并处5】000元以》上1万元以》下罚款
】
第二十】一条: :违反本办法第十六】条规定?的由县以上工商行政!管理部门责令行【为人停止侵权—行,为并:依,。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】商标法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】不正当竞《争法等有关法律、】法规予以《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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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,二十二条 》 工商?行政:。管理:部门工作人员有下】列情形之《一的对直接》负责的主管人员【和其他直接责—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!;构成犯罪》的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
! 《 : (一)违反—法定:。程,序组织认定著—名商标的;
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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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— (二?)未依法履行保【护著名商《标,职责的?。;
【 【 (三)违法向申请!人收取费用》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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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】四):有其他玩忽》职守、滥《用职权、徇》私,舞弊:行为并造成严重【后果的
! 第二十三条! 认定委员—会委员在著名商标】的,。认定过程中弄虚【作假、徇《私舞弊造成著名商】标的:认定结果严重失实的!由省工商行政管【。理,。部门撤销其委员资】格并由?其所在单《位或者监察》机关依法给》予处分
! , 第二》十四条 省工【商行:政管理部门》组织:认定著名商标不得】。向,申请人收取》或,。者变相收取》任何费用
—
《 , 第二》十五条 本办法关!于商品?商标:的规:定适用于服务商标】
— 第》二十六条 —本办法自20—07年11月1【日起: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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