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》西,省著名商标认定和】保护法?
,
】 第一条 【 为:规范江西省》著名商标(以—下简称著名》商标)的认定工【作,维护著名—商标声?。誉保护著名商标【所有:人、使用人》和消:费,者的合法《权益,促进》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!。民共和国商标法【、,中华人?民共和国商》标法实施条例等【有关法律、法规【结合本省实》际制定本办法—
:
第!二条 本》。。省行政区《。域内著名商标的认】定和保护适》用本办法《
! 本办法所称著名】商标是指在市—场,上享有良好声誉,】为相关公众所知晓】。, 依?照本办法认定的注】册商标
《。
】 第三?。条, 省工商行政【管理部门负责—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!护工作;《设区:市工商行《政管理部门负责著】名,商标的推荐和保护】工作;县《(市、区)工—商行政管理部门负】。责著名商标的—保护工作
【
》 其?他有关部门、—行业协会、消费者权!益保护组织》。依据各?自职责协助做—好著:名商标的《认定和保《护工作
《
】。 第四条 》 著名商《标的认定应当—遵循自愿《申请和公开、公平】、公正?的原则
】。
? :。第,五条 著名—商标应当符合下【列条件
—
:。。
—。 (一)该商标!所有人的住所或【者商:标所指?商品的产地》在,本省行?。政区域内;
【
! (二)申请】。著名商标认定前该商!标,连续3?。年合法使用商标权属!无争议?;,
?
! (三《)该商标所指商品近!3年质量《稳定在相关公众中享!有良好?声誉;
《
— (四!)该商标所指商品销!售区域较《广近3?年的销售额、纳【税额、市场占有率】。等主要经济指标在】本省:同行业?中领先;
!
【 (五)该商标有!严格的使用和管理】制度以?及保护?措施
《
第!六,条 申《请认定著《名商标应当提—交下列?材料
—
】 :(,一)申请书》;
【 【 (二?),申请人的有关—身份证明材料;【
,
【 》 (三)《商标:注,册,的证明材《料(申请人为商标】使用人的还》须提交该《商标使用《许可的证《。。明材料);》。。
,
! , : (四)该商—标所指商品近3年】的销售额《、纳税额《、市场占有率等【主要经济指》。标及在省《内同行业排序情况的!有关材料;
【。
,
【 (五—)该商标使用、管】理和保护的有关材料!
—。 ? 第七条 设区市!工商行政管理部门】应当自收到申请【材料:之日起1《0日内提出推荐或】。者不予推《荐,的意见并连同申【请材料?一并报送省工商行政!管理部门
【
》 省工商行政管】。理部门应当自收【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!工商行政管理部【门的意?见之日起2》0日内依《据本办?法第五条、第—六条的规定进—行初步?审查:并作出?受理或者《不予受理的决定【决,定予以?受,理的应当书》面通:知申请?人;决定不予受理的!应当将申请材—。料退还申请人—并书面说明理—。由
! 申请材料—需要补正的省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】应当一?次性书面通知—申请人限期予以补】正;逾期未》补,正的视为放弃申请
!
!第八条 省—工商行政管理部【门对受理的》著名商标《认,定申请应当》。在省级新闻媒—体上发布初步—。审查公告《并征询有关部—。门、行业协会、消】费者:权益保?护组织的《。意,见
! , 自初步审查—公告发布《之日起30》日内任何单位—和个人均可以提出异!议.
】。 有关—部门、行《业协会、消费者权】益保护组织》应,当如实向《省工商行《政管理部门提出【书面意见
—
第!九条 省工商行】。。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!。。的著名商《。标认定委员》会(以下简称认定委!员,会):负责著?名商标的认》。。定工作;每次认【。定著:。名商标应当有不【少,于三分之二的—认定委员会委员参加!。
,
,
】认定委员《会组成办法以—及著名商《标的具体《认定标准、程—序、规则由》省,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!有关:部门制定报省—人民政府《。备案
—
? 第十条 】认定委员会应当依据!著名商?标,申请材?料、有关方》面,意见按照本办—法第五条《规定的条《件对提交认定—的,商标进行客观、【公正的?。判断和评价
!
第十】一条 认定委员会!以无记名投》票方式表决获—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!上票数通过》的商标认定为—著名商标
》
【 认?。定,为著名商标》的由省?工商行政管理部门】发给相应证明并在省!级,新闻媒体上公告【未被认定为著名【。商标的省工商—。行政管理部门应当】书面通?知申:请人并说明理由
!
第!十二条 著名商标!有效期为3年,自公!告之日起《计算
《
— 著名商标有效】期届:满前3个月著名商】标所有人《、使用人《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!理部门提《出延续?认定申?请符合本办法第【五条规?。定条件的,》。省,。工商行政管》理部门应当予以【延续认定并公告每次!延续认定的有效期为!3年逾期不》申请延续认定的该著!名商:标失效
【
,
: ?第十三条 自著名!商标公告发》布之日起除法—律、法规、》规章另?有规定的外其所有】人、使?用人:可以:在著名商标》所指的?商品、商《品包:装、装?潢、说明《书、业务函件或【者广告宣传、展览】以及其他业务—活动中使用“著【名商标”字样
【
,
】未被认定为著名商】标或者?未经:著名商标所》有人依法《。许可任何组织和个】人不得使用“著名商!。标”字?样
:
》 《第十四条 有【下列情形之一—的,。著,名,商标所有人应当依】照中华人民共和国】商标法及中》华,人民:共和国商标法实【施条例的规定—办,理有:关手续并《报,省工商?行政管理《部,门,备案
—
? ? (一)【著名商标《所有:人的名?义、:地址发生《。变更:的;
—
】 (二)著—名,商标所有人转—让其著名商标—的;
—
》 ? (三)著名商标!所有人?许,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!标的
【
第十【五条 著名商标所!有人和使用人—应当保证该》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的!。质量维护商标声【誉
?
?
, ? 第十六条 在】著名:商标所指商品的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!上他人不得》实施下列行》。为,。
,
】 《 ,(一)将与著名【商标相同《或者相近似的文【字、图形、字母、】数字、三维标志和】颜,色组合?或,者上述?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!名称、商品装—潢使用?或者作为未注册【商标使用容易—使相关公众》产生误认的;
!
《 : 》(二)将与》著名商标相同或【者相近似的文字作】为企业?的字号在同一种或】者类似商品上—使用容易使相关公】众产生?误认:。的;
! — (三)使用著名商!标所指商《品特有的《或者相近似的包装】容易使相《关公:众产生误认的
】
》 , 第十七条 【 ,在与著名《商标:所,指商品不相同—或者不相类似的【商品上将与著名商标!相同或者《相,近似的文字》、图形、字母、数】字、: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!或者上?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!品,名称、商品装潢使】用或:。者作为未注册商【标,使,用致使著《名商:标所有人、使—用人的利益可能受】到损:害的著名商标所有】人,、使用人可以—请求工商行》政管理部门处理【工商行?政管理部门应当【及时处理
—
?。
第—。。十八条 《 著名商标在本【省行政区域外被侵】权的著?名商标所有人、使】用人可以向工商【行政管理部》。门反映工商行政管理!部门应?当及时给《予帮助
—
《 第《十九条 著—。名商标所有人、使用!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!由省工商行》政管理部门撤销【其著名商《。标并予?以公告
《
! , (一)以提交!虚,假材料或者采取【其他欺骗手》。段取:得,著名商标的;
!
:
? : , (《二)在著名商标的有!效期内?该著:名商标所指商品因质!量等问题不具备本】办法:规定条件的;
!
:
!(,三)超出核》定使用?的,范,围使用?“著名商标》”字样经《工商行政《管理部?门责令?其限期改正而—拒不改正的;
【
?
? ? : , (四)有》其他违反著》名,商标:管理规定行为的【
】 有前款》第(一)项规—定行为?的省:工,商行政管《理,。部门可以并处200!0元以上1万元以下!罚款
! : ,第二十条 违反本!。办法第十三条第二】款规定的《由县以上工商行政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!以并处5000元以!上1万元以下罚【款
【 , 第二十一条 !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!条规定的由》县以上工商》行,政管理部《门责令行为人停【止侵权行为并依【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!标法、中华人民【共和国反《不正当竞争》法等有关法》律、法规予以处罚
!
?
: 第二十二条! , 工商?行政管理部门工【作人员有下列情形】之一的对《。直接:负责的?主,管人员和其他—直,接责:任人员?依法给予处分;构】成,犯罪的依法追究【刑事责任
》
《
? —(一)违反法定程】。序组织认定著—名商:标的:。;
《
— ? (二)》未依法履行保护著名!商,标职责的;》
! (三【)违法向《。申请人?收取费用的》;
】 : : (四)有其他!玩忽职守、滥用【职权、徇私舞—弊行为并造》成严重后果》的
! 第?二十三条 认定】。委员会委员》在著名商标的认定过!程中弄虚作假—、,。徇私舞弊造成—著名商标的》认定结果严》重失实?的由省工商行—政管理部门》。撤销其委员》资格并由其所在【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!法给予处分
—
《。
第二【十四条 省工【商,行政管理部门组织】认定著名商》标不得?向申请人收取—。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!用
—
第二【十五条 《 本办法关》于商品?商标的规定》适用于服《务商标
《
,
第!二十六条 本办】法自2007—年11月1日起【施行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