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江西:。省著名商标认定和】保护法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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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一:条 为规范江西省!著名:商,标(以下简称著【名商标)的认—定工作,维》护著名?商标声?誉保护著名》商标所有人、使用人!和消费?者的合法权益,促】进经济发展根据中】华人民?共和国?商标法?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!标法实施条例等【有,关法律、法规结合本!。省实际制定》。本办法
】
第—二条 本省行政区!域内著名商标—的认定?和保护适《用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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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本》办法所?称著名商标》是指:在市场?。上享有良好声誉,】为,。相关公众所知晓【, 依照本》办法认定的注册【商标
! , 第三条 【。省,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!责著名商标的认【定和保护工作;设区!。。市工商行政管理部】门,负责著?名商:标的推?。荐和保护工作;【县(市、区)工商行!。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!商标的保护工作
】
《
其他有】关部门、行》业协:。。会、:。消费者权益保—。护组:织依据各自》职责协助做好著名】。商标的认定和—保护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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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】 著名《商标的认《定应当遵循自愿【申请和公开、公【平、公正《的原则
》
》 第《五条 著名商标】。应当符合下列条【件
【 《 , (一)该【商标所有人》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!商品的产《地在本?省行:政区域内;
】。
】 (《二)申请著名商标】认定前该《商标连续3年合法使!用商标权属无—争议;
—
》 , (—三,)该商标所指商品】近3年质《量稳定在相关—公众:。。中享:。有良好声誉;
】
:。
《 ? , (四)该商标】所指商品《销售区域较广近3年!的销售额、纳税额】、市场占有率—等主要?经济指标在本省【。同行业?中领先;
》
:
!。 (五)》该商标有严格的使】用和管理制度以【及保护?措施
】 , 第六条— 申请认》定著名商标应—当,提交下?列材料
】
《。 , (一)申请!书;
】 】(二)申请人的有关!身份证明材》料;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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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— (三)商》标注册?的证明材《料(申请人为商标】。。使用人的还须提交该!商,标使用许可的证明材!料);
【
,。
】 (:四)该?商标所指商品—近3年的销》售额:、纳税?额、市场占有—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!在,省内:同行业排序》。情况的有关》材料;
【
? 《 (五)该【商标使用《、管理和保护的【有,关材料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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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【条 : 设区市工商行【政管理部门应—。当自收?到申请材料之日【起10日《内提:。出推荐或者不予推】荐的意见并连同申请!材料一并报》送省工商行》政管理部门
】
— 省工商行政管理】部门应当自收到【。申请材料和设区【市工商行《。政管理部门的意见】之日起20日内【依据本办法》第五:条、第六条的—规定进行初步—审查:并作出?受理或?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!定予:以受理的应当书面通!知申请人;》决定不予《受理的应当将申【请材料退还》申请人?并书面?说,明理由
—
申请!材料需要《补正:的省工商行政—管,理部门应当一次【性书面通知》。申请人限期》予以补正;逾期未补!。正的视为放弃申请】
【 第八条 【 省工?。商,行政管理部门对受】理的著名商标—认,定申:请应当在省级新闻媒!体上发布初步—审查公告并征询有】关部门、行业—协会、消费》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意!见
《
自】初步:审查公告《发布之日起3—0日内任何》单位和个人均可【以,提出异议《.
》
有关部!。门、行业协会、消费!者,权,益保护组织应当【如实向省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】提出书?面,意见
】。 第九条【 省工《商行政管《理部门组织设—。立的著名《商标认定委员会(以!下简称认定委员【会)负?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工!作;每次认》定著名商标应当【有,不,少于:三分之二《的认定委《员会委?。员参加
》
】认定委员《会组:成办法以及著名【商标的具体认定【标准、程序、规则由!省,工商:行政: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!制定报?省人民政《府,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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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十条 认定委!员会应当依据著名商!标申请材料》、有关?方,面意见按照本办【法第:五条规定的条件对提!交认定的《商,标进行客观、公正的!判断和评价
!
《 第十一条 认!定委员会《。以,无记名?投票:方式:表决:获与会委员三分【之二以上票数通过的!。商标认?定为著名商标
【
《
? 认定为》著,名商标的由省—工商行政管理部【。门发给相《应证明并在》省级新闻《媒体上公告未被认】定为著名商标—的省工商《行,政管:理部:门应:当书面通知》。申,请人并说明理由【
?
》 :第十:二条 著名商【标,有效期为3年,自】公告之日起》计算:。
《。
《 :著名商标有效期届】满前3个《月著名?商标所有人》、使:用人可以向省工商行!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!认定申请《。符合:本办法第《五条规定条件的,省!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!。当予以延续》认定并?。公,告每次延续认定的有!效,期为3年逾期不申】请延续?认定的该著名商标失!效
】 第十三—条, 自著名商标公告!发布之?日起除法《律、法?规、规章另有—规定的外其所有人、!使用人可以在著名商!标所指的《商品、商品包装、】装潢、说明书、业务!。函件或者广告宣传】、,展览以及其他业务】活动中使用“著名商!标”字样
》。
【 未被认定为著】。名商标或者未经著】名商标所《有人依法许可—任何组织和个—人不得?使用“著名商标”】字样
《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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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—四条 有》下列情形之一的【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!。依照中华人》民共和国商标法及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】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!办,理有关手续》并报:省工商行政》管理部?门备:。案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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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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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!一)著名商》标所有?人的名义、》地址发生变更—的;
【
!(二)著名商标所】有人转让其》著名商标的;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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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三》)著名?商标:所有人许《可他人使用其著名】商标的
】
第十五条! , 著名商标所有人和!使用人应当保证该著!名商标所指商品的质!量维护?商,。标声:誉,
】 :第十六条 在著】名商标所指商品【的同一种或者类似】商品:上他人不得实施【。下列行为《
《
《 (一】)将与著名商标相】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!、图形?、字:母,、数字、三》。。。维标志和颜》色组合?或者上?述要素?。的,。组合作为商》。品名称?、商品装潢》使用或者作》为未注册商标使用】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!误认的?;
! 》 (二)将与著名】商标相?同或者相近似—的文:。字作为?企业的字《号,在同:。一种或者类》似商品上使用—容,易使相关公》。众产:。生误:认的;
】
》 《(三)使用著名【商,标所指商品特—有的或者《相近似?。的包装容易使相关】公众:产生误认的
!
第十七!。条 ?在与著名商标—所指商品不相同【或者不相类似—的商品上《将与著名商标相同】或者相近《似的文字、图形、字!母、数字、三维标】志,和颜色组合或者上】述,要素的组《合作为商品名称、】商品装潢使用或者】作为未注册商标【使用致使《著名:商标所有人、使用】人的利益可能受【到损害的《著名商?标,所,有人:、使用人可以请求工!商行政管理部门【处理工商行政—管理部?门应当及时》处理
】 :。 第十八》条 ?著名商标在》本省行政区域外被】侵权的?著名商标所有人、】使用:人可以向工商行政】管理部门反映工商行!政管理部门应—当及:时给予帮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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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!条 : 著名商标》所有人、使》用人:有下列?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!行,政管:理部门撤销其—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!
《
— 《(一)以《。提交虚假材料或者】采取其他欺骗—手段取?得著名?商标的;
》。
】 》(二)?在著名商标的有效】。期内该著《名商标所指》商品因质量等问题】不具备本《办法规定条件的【;
】 , : (三—),超,。出,核定使用的范围使】用,“著名商标”字【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!门责令?。其限:期改正而拒不改正】的;
?
:。
:
? (四)!有其他?违反著名商标管理规!定行为?。的,
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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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有前款第(一—)项规?定,行为:的省工商行政—管理部门《可以:并处2000元以】上1万元以下罚款】
— 第二—十,条 违《反本办法《第十三?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!以上:工商行?政管理部门责—令,改,正可以?并处5000元以】上,1万元?以下罚款
】
第【二十一?条 : ,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!规定的由县以—上工商行政管理部】门责令?行为人停《止侵权?行为并依据中华【。人民共?和国商标法、中华】人民共和国反—不正当竞争》法等有关《法律、?法规予以处罚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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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第二十二!条 工商》行政管?理部门工作人员有】下列情形之一的对】直接负责的主管【。人员和?其他直?接责任人员》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!犯罪的依法追究刑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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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一)违反!法定程序组》织认定著名商—标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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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:。二)未依法履行保护!著名商标职责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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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三)违法向申】请人收取费》用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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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四》)有其他玩》忽职:守、滥用《职权、徇私舞弊行】为并造成严重后【果的
】 ?。 第二十三条 】认定委员会委员【。在,著名商标的认定过】程中弄虚作假、徇】私,舞弊造成著名—商,标的认定结果严【重失实的由省工商行!政管理部门撤销【其委员资格》并由其所在单位【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!予处分
《
!第二十四条》 , 省工商行政—管理部门组织认定著!名商标不得向申请人!收取或者变》相收取任何费—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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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十五条 《 本办法关于—商品商?标的规定适用于【服,务商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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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—。十六条 《。 本办法自200】7,年11月《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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