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西—省著名?商标认定和》保护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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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第一条 《 为规范江西—省著名商标(以下简!称著名商标)—的,认定工作,维护著】名商标?声誉保护《著名:商,标所有人、》。使,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!权益,促进》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!民共:和国商标法》、中华人民共和【国商标?法实施?条例等?有关:法律、法规结—合本省实《际制:定本办法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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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第二条 本省行】政,区域内?著名商标的》认定和保护适用【本办:法
《
? ? 本办法所称著名】商标是指《在市:场上:享,有,良好声誉《,为相关公》众所知晓, 依【照本办法认定的注】册商标
—
? 《第三条 《 省工商《行政管理部门负责】著,名商标?的认定?和,保护工作;设区市工!商行政?。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!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!;县(?市、区?)工商行政管理【部门负责著》名,商标:的保护工作》
】 :其他有关部门、行】业协会、消费者权】。。益,保护组织依》。据各自职责协—助做好著名商—标的认定《和保护工作
】
第四!条 ?著名商标的认定【应当遵循自愿申请】和公开、公平、【公正的原则》
】。 :第五条? 著名《商标应当《符合下?列条件?
【 【(一)该商标—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!标所指商品》的产地在本》省,行政区域《内;:
》
》 (二)申】请,著名:商标认定前该商标】。连续3?年合法使用商—标权属无争》。。议;
! — (三)该商标所】指商品近3年质量】稳定在相关公—众中享?有良好声《誉;
—
! (四)《该商标所《指商品销售区—域较广近3年的【销售额?、纳税额、市场【占有率等《主要经济指标—在,本省同行业中领先;!
【 《 , , (:五)该商标有严格的!使用和管《理制度以及保—护措:施,。
【 第六条 】申请:认定:著名商标应当提【交,下列材料
】
,
!(,一)申请书;
【
】 ? , ,(,二)申请《人的有关身份证明材!。料;
—
— (》三)商标注册—的证明?材料(申请人—为商标使用人的还】须提交该《商标使用许》可的证明材料);】
,
【 , 《 (四)该商标所】指商品近3年的【销售额、纳》税额、市《场占有率《等主要经济》指标及在省》内同行业排》序情况的《有关:材料;
【。
》 (五【。),该商标使用、管【理和保护的有关材料!
【 , 第七条》 设区《市,工,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!自收到申请》材料之日起10日内!提出推荐或者不【予推:荐的:意见并连同申请【材料一并《报送省工商》行政管?理部门
《
《
省—工商行政管理部【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!料和设?区市工商行》。政,管理部?门的意见之日起20!日内:。。依据本办《法第五条《、,第六:。条的规定进行初步审!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!予受理的《决定决定予》以受理?的应当书《面通知申请人;决】定不予受理的—应当将申请材料退】还申请?人并:书面说明《理由:
》
: ?申请材料需》要补正的《。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!应当一?次性书面通知—申请人限《期予:以补正;逾期未补】正的:视为放弃申请
【
》 第八条 】 省:工商行政管理部【门,对受理的《著名商?标认定申请》应当在省《级新闻媒体上发布初!步审查公告并征询有!关部:门、:。行业协会、消费【者权益保护组—织的意见
【
自初!步审查公告发布之】日起30日内—任何单位和个人【均可以提出异议.】
【 有关部门、】行业协会、消费者权!。益保:护组织应当如实【向省工?商行政管理》部,门提出书面意—见,
【 ?第九条 省工商】行政管理部门—组织设立的》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!(以下简称认定委】员会)负责著名商标!的认定工作;每【次认定著《名商标应当有—不,少于三分之二的认】定委员会委员参加】
—。 认定委【员会组?成办法以及著名商标!的具体认定》标准、程序、规则由!省工商行政管—理,部门商?有关部门制定报省】人,民政:府备案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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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! 认定委员会应【当依:据,著名商标申》请材料、有关方【面意见按照本办法第!。五,条规定的条件对提交!认定的商标进行客观!、公正的判断和【评价
【。
: : 第十一条 认】定委:员会以?无,记名投?票方式表决获与【会委员三分之二以】上票数通过的商【标认定为著》名商标
【
—认定为著名商—标的:由省工商行政管【理部门发给相应证】明并在省级新闻【媒体:上公告未被认定【为著名商标的省工】商行政管理部—门应当书《。面通:知,申请人并说明—理由
! 第十》二条 《。著名商标有效期【为3:年,自公告之—日起计算
】
,。
著名商标!有效期届满前3个】月著名商标》所有人、使用人可】以,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!门提出延续》认定申请符合—本办法第五条规定】。条件:的,省工商行政【管理部门《。应,当予以延续》。认定:并公告每次延—续认定的有效期为】3年逾期不申请【延续认定的该著名商!标失:效
《
? : 第?十三条 自—著名商标公告发【布之日起除》。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】。另有规定的外其【所有人、使用人可以!在著名商标所指的商!品、商品包装—、装潢、说明书、】业务函件或者—广告宣传、展—览以及其他业务活】动中使?用“著名《商,标”字样《
,
,
《 未被认定】为著:名,商标或?者,未经著?名商: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任!何组织和个人—不,得使用“著》名商标”字样
!
》 第十四条 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著名:商标所有人应当依照!中华人民《共和国商标法及【中华人民共和—国,商标: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办!理,有关手续并》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!门备案
! 《 (》。。一,。)著名商标所有人的!名义、地址发生变】更的;
》
?
— (二)—著名商标所有人【转让其著名》商标的;
!
? 》 (三?)著名商标所有【。人许可他人使用其著!名商标的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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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第!十五条 《 著名商《标所:有人和使用》人应当?。保证该著名商标所】指,商品的质《量维护商标声誉【
《
》。 第十?六条 在著名商】标所指商品的—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!上他人?不得实施下列行为
!
:
【。 , , (一)将与著名!商标相?同或者相近似的文】字、图形、字母【、数字、三维标志】和颜色组合或者上述!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!名称、?商品装潢使用或者作!。为未注册商标使【用容易使相关—公众产生误认—的;
?
:
? 】(二)将《与著:名商标相同或者【相近似的文》字作为企业的字【号在同一《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!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!生误认的《。;,
:
】 : (三《)使:用,著名商标所》指商品特有的或者相!近,。似的:包装容易《使相关公众产生误】。认的
—。
—第,十七条 在与著名!商标所指商品—不,相同或者不相—类似的商《品上:将与著名商标相【同或者相《近似的文字》、,图形、字母、数字、!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!或者上述要素的组】合作为商《品名称、商品装潢使!用或者作为未注册】商,。标使用致使著名【商标:所有人、《使用人的《利益可能受到损【害的:著,名商标所有人、使】用,人可以请求工商行】政管理部门处理工】商行政管理》部,门应当?及时:处理
【
《 第十?八条 著名商标在!本省行政区域—外被侵权《的著名商标所有人、!使用人可以向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】反映工商行政—管理部门《应当及时给予帮助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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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第】十九条 》。著名商标所有人、使!用人有下列》情形:之一的?由省工商行政管【理部门撤《销其著名商标并予以!公告
】 《 (一—。)以提交虚假材料或!者采取其他》。欺骗手段取得著名商!标的;
》
【 , (二)在著!名商标的有》效期内该著名商标】所指商品因》质量等问题》不具备本办法规定】条件的;
—
》 (】三)超?出核定?。使用的范围使—用“著?名商标?”字样经工商行政】管理部门责令—其限期改正而—。拒不改正的;
】
! (四)有其他!违反著名《。商标:管理规定行为的
】
】 有前款第(一【)项:规定行为的省—工商行政《管理部?门可以并《。处2000元以上】1万元以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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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条 !违反本办《法第十三条第二【款,规定的由县以—上工商行政》管理部门责》令改正?可以并处5000元!以上1万元以下【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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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一?条 ?违反本办法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】县,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!。门责令行为人停止】侵权:行为并依据中华【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、!中华人民共和国反】不正当?竞争:法等有关法律、法】规予以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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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二条— 工商《行政管?理部门工作人员【有下:列情形之一的—对直接负责》。的主管人员和其【他直接?责任人员依法给予】处分;构《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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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, (一)违反法定】程序组织认》定著名商标的;
】
! (二)未】依法:履,行保:护著名商标》职责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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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三?)违法向申请人【收取费用的;—
】 ? ?(四:)有其他玩忽职守、!滥,用职权、徇私—舞弊行为并造成严重!后果的
【
《 第二十》三,条 ?认定委员《会委员在著名商标】的认定过程中弄虚】作假、徇私舞弊【造成著名商标的认】。定结果严重失实【。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!部门撤销其委员【资格并由其》所在单位《或者监察《。机关依法《。给,予处分
! 第二十四条! , 省工商行政管理】部门组织认定著名商!标不得向申》请人收取或者变【相收取任何费用
】
》。 《第二十五条 本办!法关于商品商标的】规定适用《于服务?商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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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六条 本办—法自2?007年11—月1:。日起施?。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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