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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著名【商标认定和》保,护法
【
【第一条 为—规范江西省著—名商标(以下简称著!名商标)的认定工】作,维护《著,名商标?声誉:保护著名商标—所有人、使用人和消!费者的合《法,权益,促《进经:。济发展根据中华人】民,共和国商标法、中】华人民共和国商【标法实施条例等【有,关,。法律、法规》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】本办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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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二条 本省】行政区域内著名【商标: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!办法
《
》 本《办,法所:称著名商《标是指?在市场上《享有良好声》誉,:为相关公众所知【晓, 依《照本办法认定的【注册商标《
》。
: 第三条— 省工商行政【管理部?门负责著名商标的认!定和保护工作—;设区市《工商行政管》理部门?负责著名商标的推】荐和保护工作—;县(市、区)工】商,行政管理《部门负责著名商标】的保:护,工,。作
【 其他—有关部门、行—业协会、消费者权】益保护组《织依据各《自职责?协助做好著》名商标的认定和保】护工作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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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四条 【。 著名商标》的,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!请和公开、公平、】。公正的原则
】。
第】五条 著名商标】应当符合《下列条件
【
》 ? , (?一)该商标》所有:人的住所或》者商标所《指商品的产地在本】省行政区《域内;
—
【 ? (二)申请著名商!标认定前该商—。标连续3年合—法使:用商:标权属无争》议;:。。
】 —(三:)该:商,标,所指商品近3年【质量稳定在相关公】众中享有良好声誉】;
《
— (四)该!商标所指商品销售区!域较广近《3年的销《售额、纳税额、市】场占有率等主要经】济指标在本省同【行业中领先;
!
】 (五)—该商标有严格的使用!和管理制《度以及保护措—施
! 第?六条 申请认定】著名商标《应当提交下》列材料
》
! (《一)申请《书;:
:
【 : (二)申请人!的有关身《份证:明,材料;
—
】 ?(三)商标注册【。的证明材料(申【请人为商标使—用,人的还须《提交该?商标使用许可的证】明材料?),;
《
! :(四)该商标—所指商?品近3年的销售【额、纳?税额:、市:场占:有率等主要》经,济指标及《在省内同行业排【序,情况的有关材料【;
》
】 :(五)该商标使【用、管理和保护【的有关材料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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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! 设区市工商行政管!理部门应当自—收到:申请材?料,之日:起,1,0日:内提出推荐或者【不予推?荐的意见《并连同申请材—料一并报送省—工商行政管理部【门
】 省工商行政】管理部门《应当自收到》申请材料和设区市】工商行政管》理部门的意》见之日起20日内依!据本办法《第五条?、第六条的规定进】行初步审《查并作出受》理或者不予受—理的决定《决定予以《受理的应当书面通】知申:请人;决定不予【受理的?应,当,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!。。人并书面《说明理由
!
: 申请材料需要!补正的省工商行政】管理部?门应当一次性书面通!知申:请人限期予》以补正;逾期未补】正的视为放弃申请】
》
》第八:条 ?省工商?行政管理部门—对受理的著名商【标认定申请应当在省!级新闻?媒体上发布初步【审查公告并》征询有关部》门、行业协会、【消费者?权益保护组》织的:意见
】 : 自初步》审查公告发布—之日起30日内任】何单位?和个人均可》以提出异《议.
》
?。 有关—。部门、行业协会、】消费:。者权益保护组织【应当如实向》省工商行政管理部】门提:。出书面?。意见
《
《。 第九条【 :省工商行政管理部】门组织设《立的著名《商标认定委员—会(:以,。下简称认定委员会)!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!工作:;每次认定著名商标!应当:。有不少于三分之【二的认定委员会【。委员参加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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认定!委员会组《成办法以及》著名商标《的具体认定标准、】程序:、规则由《省工:商行:政管理部《门商:有,关部:门制定报省人民政】府备案
》
:
》 ,第十条 认定委】员会应当《依据著?名商标申请材料、有!关方面意见按照【本办:法,第五条规定》的条件对提》交认定的商标—进行:客观:、公正的判断—和评价
! 第十一条】 :。认定委?员会以无记名投【票方式表《决获与会委员—三分:之二:。以上票数通过的商】标认定为著名—商标
【
认定为】著名商标的由省工商!行,政管理部门发—给相应证明并在【省级:新闻媒体上》公,告,未被认定为著名【。商标的省工商—行政:管理部?门应:当书面通知申—请人并说明理由【。
! 第十二条 著】名商:标有:效期为3年,自公告!之日起计算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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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著名商标有》效期届满前3—个月:著名商?。标,所有人、使》用人可?以向省工商行—政管理部《门提出延续认定申请!符合本办法》。。第五条规定条件【的,省工商行—政管理部《。门应当予以延—续认定并公》告,每次延?续认定的有》效期为3《。年逾期不申请延续认!定的该著名商标【失效
《
》 第十三条 !自著名?商标公告《发,。。布之日起《除法律、法规、规章!另有规定《。的外其所《有人、使用人—可以在著名商标所指!的商品、商品—包,装、装潢、说明【书、业务函》件或者广告宣传、展!览以及其他业务【活动中使《用“著名商》标”字样《
【 未被》。。认,定,为著名商标或者【未经著?。名商标?所,有人依法许可任【何组织和个人—不,得使用“著》名商标?”字样
!。 ? 第十四条 【。。有下:列情形之一的著名】商,标所有人应当—依照中华《人民共和国商—标法及中华》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!。施条例的规定办理有!关手续并报省工商行!政管理部《门备案
》
】 ,。 (一)著名】商标所?有,人,的名义、地址发生变!更,的;
》
,。。
: ,。 — ,(二)著名商标所】有人转让《其著名商标的—;
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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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三》)著名商标所—有,人许可他人使用其】著,名商标?的,
】 , 第十五条》 著名商标—所,有人和使用人应当】保证:该著名商标所指商品!的质量维护》商标声誉
】
,
, ? 第十六条 在著!名商标所指商—品的同一《种或者类《似商品?上他人不得实施下列!行为
?
【 , (一)将!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!相近似的文》。字,、图形?、字母、数字—。、三维?标志和颜色组合或】者上述要素的组【合作为?商品名?称、商品装潢使用】或者作为《未注册商标》。使,用容易使《相关:公众:产生误认的;—
》
: 【(二)将与著名商标!相同或者相近似的】文字:作为企业的字—号在同一《种,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!容易使?相关公众产生—误认:的;
—。。
— (三)使用!著名:商标所指商》品特有的或》者相:近似的?。包装容易使相—关公众产生误认的】
! 第十七条 在】与著:名商标所指商品【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!的商品上将》与著名商标相同或】者相近?似的文?字、图?形、字?母、:数字、三《维标志和《颜色组?合或者上述要素的】组合作为商品—名称、商品装潢使】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!标使用致使著—名商标所有人—、使用人的利益【可能受到《。损害的著名》商标所有《。人、使用人可以【请,求工商?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!商行政管理部门【应当:。及时处?理
【 : 第十《八条 著名商标在!本省行政区域外被】侵权的著名商标【所有人、使用人可】以向工?商行政管理部门【反映工商行政管【理部门应《当及时给《予帮助
】
, 第十—九条 著名—商标所有《。人、使用人有下列情!形之:一,的由省?工商:行政:管理部门撤》销其著名《商,标并:。予以公告《
— (!一)以提《。交虚假材料或—者采取其他欺—骗,手段取得著名商标的!;,
! (二)】在著名商《标的有效期内该【著名:商,。标所:指商品因质量—等问题不《具备本办法规—定条件的《;
—
? (三】),超出核定《使用的范围使用“著!名商:标”字样《经工商?行政管理部门—责令其限期》改正而?拒不改?。正的;
《。
【 》。 (四)《有其他违反》著名商标管理规定行!。为的
《
— 有前款第—(一)项规定行为的!省,工商行政《管理:部门可以并》处2000元以【上1万?元以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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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条 违反本—办法第十三条—第二款规定的由县以!上,工商行政管理—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!处500《0元以上1万元以】下罚: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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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—一条 违反本办法!第十六条规》定,的由县以《上工: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!行为人停止侵权【行为:并依据中《华人民共《和国商标法、中【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!当,竞争法等有关法律、!。法,规予以处罚
【
第!二十二?条, 工商行政管【理部门?工作人员有下列【情形之?一的对?直接负责《。的,主管人员和其他【直,接责任人员》依法:给予处分;构成【犯罪的依《法追究刑事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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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。。 : (一?)违:反法定程序》组织认?定著名商标的—;
】 》 (二)未依【法,履行保护《著名:。商,标职责的;
】
》 (【三)违法向申请【人,收取费用的;
【
! (四—)有其他玩》忽职: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!舞弊行为并》造成:严重后果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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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? 第二十三条【 认定《委员会委员在著名】商标的?认定过程中弄虚作】假、徇私《舞,弊造:成著名商标的认定结!果严重失实的—由省工商行政—管理部门《撤销其?委员资格并由—其所在单位或者【监察机?关依:法给予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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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四条! 省工商行政管理!部门组织认定—著,名商标?不,得向申请人》收取或者变相收取】任何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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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十五条 本】办法关于《商,品,商标的?规定适用《于服务商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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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—六条: 本办《法自20《07年11》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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