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西省【著名商?标认定和保》护,法
》。
第!一条 为》规范:江西省著《名商标(以下—简称著?名商标)的》认,定工作,维》护著名商标声—誉保护著名商—标所有人《、使用人和消费者的!合法:权,益,促进经》济发展根据中—华人民共和国—商标法、中华人民共!和国商标法实—施条例等有关法【律、法规结合—本省实际制》定本办法
】
第二】条 本省行—政区:域内:著名商?标的认定和》保护:适用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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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本办法?所称著名商标—。是指在市场上享有】良好声誉,》为相关公众所—知晓, 依照—本办:法认定的注册商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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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条 】省工商行《政管:理部门?负责著名《商,标的认定和保护【工作;设区市工商行!政,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!标的:推荐:。和保护?工作;县(市—。。、区)?工商行政管理部门】负责著名商标的保护!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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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其他有关部门【、行业协会》、消费者权益—保,护组织依据各—。。自职:责协助?做好著名商标的认】定和保?。。护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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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! 著名商标的【认,定应当遵循自愿申】请和公?开、公平、公正【的原则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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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五《条 著名商标应当!符合下列条》件
》
!。 (一?。),该商标所有人—的住所或者商—标所指商品的—产地在?本省行政《区域内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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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二)申请著!名商标认定》前该商?标连续3年合法使用!商标权属无争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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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— , (三》)该商标所指商【品,近,3年质量稳定在相关!。公众中享《有良好?。声,。誉;
《
【 ? (四)该商标】。。所指商品销售区域较!广近3年的销售【额、纳税额、市【场占:有率等?主要经济指标—在,本省同行《业中领先;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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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?。(,五)该商标有严【格的使用和管理制】度以及保《护措施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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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第六条 ! ,申请认定著名—商标:应当提?交下列?材料:
— 《 : , (一)申》请书;
! (!二)申?请人的有《关身份证明材料;
!
! , , (三)商标注册!的证明材料(申【请,人为商标使用人的还!须提交该商标—使用许可的证明材料!);
!。 ? (》四):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!年的销售《额、纳税额、市场】占,有率等主要经济指】标,及在省内《同行业排序情况的】。有关材?料;
》
! (五)》该商标使用、管理和!保护:的有关材《料,
】 第?七条 设区市工商!行政管理部》门应:当自:收,到,申请材料之日起10!日内提出推荐或【者不予推荐》的意见并《连同申?请材:料一:并报送省工商行政】管理部门
!
:。。 省工商行政】管理部门应》当自:收到申请材》。料,和设区市工商行【政管理部《门的意见之日起【20日内依》据本办法第五条、第!六条的规《定进行初《步审查并作出受理】或,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!定予以受理的—应当书面通知申【请人;决定不予【受理:的应当将申请材【料退还申请人并书面!说明理由
】
《 申请材料需要】补正的省《工商行政管理—。部门:应,当一次性书面—通知申请人限期【予,以补正?;逾:期未补?正,的视为?放弃申请《。
《
第【八条 《省工商?行政管理部门对【受,理的著名商标认定申!请应当在省》级,新闻媒?体,上,发布初步《审查公告并征询【有关部?门、行业协会、消费!者权益保护组—织的意见
【
— 自初步审》查公告发《布之日起30日【内,任何单位和》个人均可以提出异议!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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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
》 有关部门、行】业协会、消费者权】益保护?组织应?当如实向省工—商行政管理部门提】出书面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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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九条》 省工商行政【管理部门组织—设立的著名》商,标认定委员会(以下!简称认定委员会)负!。责著名商标》的认:定工作?。;每次?认定著名商标—应当有不《少于三分之二的【认定委员会委员参】加
—
认定【委员会组成》办法以及著名商标】的具体认《定标准、《程序、规则由省工】商行政管理部门商】。有关部?门制定报《省人民政府备案
】
】 第十条 认【定委员会应当依据著!名商标?申请材料《。、有关方面意见按照!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!。条件对?提交认定的商标【进行:客观、公正》的判断?和评价
! 第十一条 !。 认:定,委员会以《无记名投票》方式表决《。。获与会委《员三分之二以—。上票:数通过的商标认定】为著名商标
—
,
》 认定》为,著名商标的由省【工商行政管》理部门发《给相应证明并—在省级新闻媒体上】公告未被认定—为著名商《标的省工商行政【管理部门应当书面】通知:申请人并说明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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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第》十二条 著名商标!有效期为3年,自】公告之日起计算【
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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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著名商【标有效期届满前3】个月著名商标所有人!、使用人可以向省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!出延续认定申请【符,合本办法《第五:条,规定条件的,—省工商行《政管理部门应—当予以延《续认定并《公告每?次延续?认定的有效》。期为3年逾期不申】请延续认定的—该著名商标失效【
,
,
?。
第十【三条 自著名商】标公告发布之日【起除法?律、法规《、规章另《有规定的外其所有人!、使用?人可以在著名商【标所指的商》品、商品包装、【。装潢、说明书—、业务函件或—者广告宣传》、展览?。以及其他业务活【动中使用“著—名商标”字样
】
?。
《 未被认定》为著名商《标或者未经著—。名商标所《有人依法许可任【。何组织和个人不【得使用“著名商标】”字样
《
!。第十四?条 有下列—情形之一的著名商标!所有人应当依照【中华:人民共和国》商标法?及中华人民共和【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!规定办理有》关手:续并报省工商行政管!理部门?备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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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 (《一)著名商》标所有人的名—义、地址发生—变更的?;
:
】 (二【)著名商《标所有人转》让其著名商》标的;
【
【 (三)著名商!标所有人许可—他人使用其著—名商标的
—
:
—第,十五条 著名商标!所有人和《使用:。人应当?保证该著名》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!维护:商标声誉
【
【第,十六条 《 在著?名商标所《指商品?的同一种或者类似】商品:上他人不《得实施下列行为
!
《。。 【。 (一)将与著名】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!的,文字、图形、—字母、数字》、三:维标志和颜色—。组合或者上述—要素的组合》作为商?。品名:称、商品装潢—使用:或者作为未注册商】标使用?容易使相关公—众产生误认的;
!
【 ?。 (?二)将?与著名商标》相同或者相近似【的文字?作为:企业:的字:。号在同一种或者类似!商品上使用容—易使:相关:公众产生《误认的?;
:
— 《。。 (三)使用】著名商标所指商品】特,有的或?者相近似的》包装容易使相—关公:众,。产生误认《。。的
—
第十【七条 在与—著名商标所指商品】。不相同或者不相【类似的商品上将与著!名商标相《同或者相近似的文】字、图?形、字母《、数字?、三维?标志和颜色组合或者!上述要素《的组合作为商品名】称、商品《。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!注册商标《使用致使著名商【标所有?人、:使用人的利》益,可能:受,到损害的著名商【。。标所:有人、使用人—可以请求工商行政】管理部门处》理工商行政管—理部门应《当及时处理
】
《 : 第十八条 著】名商标在本》省行政区域外—被侵:权的著名商》标所有人《、使用人可以向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!映工商行政管—理部:门应当?及时给予帮助
【。
》 第》十九条? 著?名商标所有》。人、使用人有—下列情形之一的【由省工商行》政,管理部?门撤销其著名商【标,并予以公告
【
》 【(一)?以提交虚假材料或者!。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!得著名商标的;【。
!。。 (—二,)在著名《商标的?有效期内该》著名商标所》指商品因质量—等问题?不具:备,本办法?规定:条件的?;
! (【三)超出核定使用】的范围使《用“:著名商?标”:字样经工《商行政管《理部门责令其—限期:改,正而:拒不:改正的?;
【 : 《 (四)有—其他:违反:著名商标管理规定】行为的
! : 有前《。款第(一)项—规定行为的省工【商行政管《理部门可以并处20!00元以上1—万元:以下罚款
》
!。第二:十,条 ?违反本办法第十【三条第二款》规定的由县以上工】商行政管理部—门责:令改正可《以并:处5:00:0元:以上:1万元以下》罚款
! 第二十—一条 违反—。。。本办法第十六条【规定的由县以—。上工:商行政管理部—门责令行《为人停止侵权行为并!依据中华人》民共和国商标法、中!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!当竞争法等》有关法?律,、,法规予以处》罚
】 第二十—二,条 ?工商行政管理—部门工作人员—有下列情《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!的主:管人员和其他直【接责任人《员依法给《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!依法追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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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》一)违反法》定程序组织认定著名!商标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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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》二)未?依法履行《保护著名商标职责】的;
《
— (【三)违法《向申:请人收取费用—的;
!。 , (四)!。有其他玩忽职守、滥!用职权、徇》私舞弊行为并—造成严重《后果的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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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三条 【 认定委员》会委:员在著名商标的认定!。过程中弄虚》。作假、徇《。私舞弊?造成:著名商标的》。认定结果严》重失:实的: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!。门撤销其委员资格并!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!察机关依法给—予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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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?四条 ?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!门组织认定著名商】标不得向申请人收取!。或者变相收取任何】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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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第二十五条 本!办法关于商》品商标的规定适用】于服务商标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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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第二十六《条 本办法自2】007年1》1月1日起》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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