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西—省著名?商标认?定和:保护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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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!。 为规范《江西省?著名商标(以—下简:。称著名商《标)的认定工—作,维护《著名:商标:声,誉保护著名商标【。所,。有人、使用》人,。和消费者《的合法权益,促【进经济发展根据【中华人民《。共和:国商:标法、中华》人民共?。和国商?标法实施《条例等?有关法律、法规【结,合本省实际制定【本办法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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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条 本省行—政区域内著名商标】的认定?和,保护适用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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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本办法所称著名商】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!良好声誉,》为相:关公众所知晓,【。 依照本办法认【定的注册商标
】
,
?。 : 第三《条 省工商行政管!理部门负责》。著名商标的认—。定和保护工作;设】区市工商行政管理】部门负责《著名商标的》推荐和?保护工作;县—(市、区)工商【行政管理部》门负责?著名商标《的保护工作》
《
》 其他有《关部门、行业协会、!消费者权《益保护组《织依据各自职—责协助做好著名商】标的认定和保护【工作
》
《 第四条— 著名商标的认】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!和公开?、公平、《。公正的原则
—
】 ,第五条 著名商】标应当符合下列【。条,件
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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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》 (一)该商标】所有人的住》所或:者商标所指商—品的产?地在:本省行政区域内【;
【 》 ?(二)申请著名商标!认定前该商》标连续3年合法使】用,商标权属无争议;】
《
? : 》(三)该商标—所指商品近3年质量!稳,定在相关公众—中享有良好声誉;】
》
: 【(四)该商标所【指商品销售》区域较?广近3年的销售【。额,。。、纳:税额、?市场占有率等主【要经济?指标在本省》同,行业中领先;—
! (五【)该商标有严—格的使?用和:管理制度以及—保护措施
】
》 第六条 申【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!提交下列材料
】
— —(一)申请书—;
! ? ,。 (二《。)申:请人:的有关身份证—明材料;
!
《 (三)】商,标注册的证明—材,料(申请人为—商标使用人的还须提!交该商标使用许可的!证明材料《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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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
! :(,四)该商标所指商品!近,3年的销售额、纳】税额、市场占有率等!主要经济指》标及在省内同行【业,排序情况《的有关材《料;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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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五)该商》标使:用,、,管理和?保护的有关材—。料
—
第七条 ! 设区市《工商行政管》理部:门应当自《收,。到申请材料之日起】10:日内提?出推荐?或者不予推荐的意见!并,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!送,省工商?行,政管理?部门
【
省工商】行政管理部门应【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!设区市?工商行政管理—部门的?意见:。之日起20日—内依据本办法第五】条、: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初!步审查并作》出受理或者不予受】理的决定决定—予以:受理的应《当书面通知》申请人;决定—不予受理的》应当将?申请材料退还—申请人?并书:面,。说明理?由
】 申请》材,料需要补正的省【。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!当一:次性书面通知申请】人限期予以补正;逾!期,未补正的视为放弃】申请
! ,。 第八《。条 省工商行政管!理部门?对受理的著名商【。标认定申请》应当在省级新闻【媒体上发布初—步审查公告并征【询有关部《门、行业协会、消】费者权?益,保护组织《的意见
【
: 自初—步审查公告发布之日!起30日《内任何单位》和个人均可》。以,提出异议.
】
— 有关部门、—行业协会、消费【者权益?保护组?织应当如实向省【工商行政管理部【门提出?书面意?见
:
:
:
第九【条 : 省:工商行?政管理部门组织设】立的著名《。商标认定委》员会:(以下简称》。认定委员《会,)负责著名商标的】认,定工作;每次认定著!名商标应当有不【少于三分之》二的认定委员会委员!。参加
【
《 ,认定委员《会组成办法以及【著名商标《的具体?。认定标准、程序【、规则由《。省工商行政管理部】门,商有关部门》制定报省《人民政府《备案
—
,
第—。十条 认定委员会!应当依据著名—商标申请材料—。、有关方面》意见:按,照本办法《第五条规定》的条件对提交认【定的商标进行—客观、公正的判【断和评?价
:
《
? , 第十一条 认】定委员会以》无记名投《票,。方式表决获与会委】员三分之二以上票】数通过的商》标,认定:为著名商标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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认【定为:著名商标的由—省工商行政管理部】门发给相应证明并】。在,省级新闻媒体上【。公告未被认定为著】名商标的省》工商:行政管理部门应当】书面通知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
!
【 :第十二条 》 著名商标有效期】。为,3年,?自公告之日起计算】
— : 著名商标有效期!届满前3个月著名商!标所有人、使用【人可以向省工商行】政管理部门》提出延?续认定申请符合本办!法第五条《规,定条件的,省工商】行政管理部》。门应当予以延续认】定并公告《每次:延续:认定的有效》。期为3年逾期不申请!。延,续认:定的该著名》商标失效
】。
: 第十—三条 ? 自著名商标—公,告发布?之日起?除法律、法规、规章!另有规定的外—其所有人、使用人可!。以在著名《商标所指的商品、商!品包装、《装潢、说明》书、业务函》件或者广告宣传、】展览以及其他—业务活动中使—用“著名《商标”字样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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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—被认定为著名商【标或者未经著—名商: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任!何组织和个》人,不得使用“著—名商标”《字样
! 第十四条 】 有:下列情形之一—的著名商标所—有人应当依照中【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!及中华人《民,。共和:国商标法实》施条:例的规定办理有关】手续并报省》工商行政管理—部门备?案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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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一)著名!商标所有《人的:名义、地址发生变更!的;
—
【 (二)著名】商标所有《人,转让其著《名商标的《;
》
? — (三)《著,名,商标所有人许可他】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!
,
【 , 第:十五条 著—。名商标所有》人和使?用人应当保证该著】名,商标所指商品—的质量维护》商,标声誉
】。
《 第十六《条 在著》名商标?。所指商品的同一种】或者类似商品上他】人不得实施》下列行?为
【 — (一)将与【著,名商标相同或—者相近?似的文字《、图形、《字母、数字》、三维标志》和,颜色组合或者上述】要素的组合作为商】品,名称、商品》装潢使用或者作为】未,注册商?标使用容易使相关公!众产生?误认的;《
】 : (二—)将与?著,。名商标相同》或者相近似的文字】作为企业的字号在】。同一:种,或者类似商品上【使用容易使》。相关公?众产生?误认的;
【
》 —(三:。)使用著名》商标所指商品特【有,的或者相近似—的包装?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!误认的
《
】 第十七条》 在与著名商标】所,指商品不相同或者不!相类似的商品上将与!著名商?。标相同或者相近似】的文字、《图形、?字母、数字、三维标!志和颜色组》合或者上述要素【的组合作为》商品名称、商品装】潢使用或者作—。为未注册商标—使用致使著》名商标所《有人、使用人的【利益可能受到—损害的著《名商标所有人—、使:用人可以请求工【商行政管理部门【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!门,应当及时《处理
—
》 第十?八条 著名商标在!本省行政区》域外被?。侵权的著名商标所】有人、使用人—可以向工商行政【管理部?门反映工商》行政:管,理部门应当及时【给予帮助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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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! 著名商标所有】人、使用《人有下列情形—之一的由省工—商行政管《。理,部门撤销其著名商】标并予?以公告
》
— , 》。(一)以提交—。虚假材料或者—采取其?他,欺骗手段取得著【。名商标的;》
— :。 (二】。)在:著名商?标的有?效期内该著名商标】所指商品因》质量等问《题不具备本办法规】定,条件的;
【
】。 , (?三)超出核定使用】的范围使用“—著名商标”字样经工!商行政管《理,部门责令《其,限期改?正而拒不改正的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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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 (》四)有其他》违反著名商标管理规!定行:为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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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有前款第—(一)项规定—行为的省工商行政管!理部门可以并处2】000元以》。上1万元以下—罚,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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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条 违反本办】法第十三条第二款】规,定的由县以上—工商:行政管理部门责【令改正可以并处50!00元?以上1万元》以下:。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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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一条 【违反本办《法,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!以上工商《。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行!为人停止侵权行为】并依据中华人民共】。和国商标《法、中?华人民共《和国反不《。。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!律、法规予以处罚】。
】 第?二十二条《 工商行政管理部!。门工作人员有下【列,情形之一的对直【接负责的主》管人员和其》他直接责任人—员依法给予》处分;?构,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: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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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: , (一【)违反法定程序组织!。认定著名商标的;】
— ? (二【)未依?法履行保护著名商标!职责:的;
—
《。 (【三)违?法向:申请人收《。取费:用的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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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《 , (:四)有其他》玩,忽职守、滥用—职权、徇私舞—弊行为并造成严重】后果的
—
第】。二十三条《 认定《委,员会委?员在著?名商标的《认定过?程中弄虚作》假、:。徇,私舞:弊造成著《名商标的认》定结果严重失实的由!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!撤销其?委员资格并由其所】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!依法给予处分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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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四条 省工】商行政?管理部门组》织,认,定著:名商标?不得向申请人—收取或者变相收取】任何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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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十五条 本办!法关于商品商标的】规定适?用于服务商标—
】 第二十六条 】 本办法自2007!年11月1日起施】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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