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西省著】。名商:标认定和保护法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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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一条 — 为规范《江,西省:著名商标(以下简称!著名商标)》。的认:定,工作,维护著—名商标?声誉保护著名商【标所有人、使用人】和消费者《的合法?。权,益,促进经济发展】根据中华人民共【。和国商标法、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】标法实施条例—等有关法律、—法规: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!办,法
》
》 第二条 》 本省?行政区域内著名商】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!本办法
】
, ? 本:办,法,所,称著:名商标是指在市【场上享有良》好,声誉,为相关—。公众所知晓, 依照!本办法认定》的注册商标
】
— ,第三:条 省工商—行政:管理部门负责—著名商标的认定【和保护工作;设区】市工商行《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!。商标的推《荐和保护《工作;县(市—、区)工商》行政:管理部门负》责著名商标的保【。护工作?。
【。 其他有关【部门、行业》协会、消费者权【益保护组织依据各自!职责协?助做好著《。名商: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!
》
第四【条 著名商标的认!定应当遵《循,自,愿申请和公开—、,公平、?公正的原则》
】 :。第五条 著名【商标应当符合下【。列条件
! (!一,)该:商标所有人的住所或!者,商标所指商品的产】地在本省行政区域】。内;
》。
《 【(二)?申请著?名商标认《定前该商标连—续,3年合法使用商标】权属无争议;
【
【 , , ? ,(三)该商标所指商!。品近3年《质量稳定在相关公众!中享有良好声誉;】
— 【。 (四)该商标所指!商品销售《区域较广《近3年的销售额、纳!税额、市场占有率等!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!同行业?中领先;
!。
? 》。 (:五)该商《标有严格的使用和管!理,制度以?及保护措施》
! 第六条 申请认!。定著:名商标应当提交【下列材料
【
【 ,。 , (?一)申请书;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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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二?)申请人《的有关身份证明【材料;
! (!三)商标注》册的证明材料(【申,请人为商《标使用人的还须提】交该商标使用许【可的证明材料)【;
》
: 】(四)该商》。标所指?商品近3年》的销售?额、纳税额、—市场占有率等主要】经济指标及在省内同!行业排序情况—的有关材料;—
【 , (【五)该商标使用、管!理和:保护的有关》材,料,
【 第七条 【 设区市工商行【政管理部门应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!日起:10日内提出推荐】或者不予推荐的意】见并连同申请材料】一并报送《省,工商行政管》。理,部门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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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。省工商?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!收到:申请材料《和设区市《工,商行:政,管理部?门的意见之日起20!日,内依:据本:办法第五条、—第六条的规定—进行初步审查并作】出受理或《。者不予受理的决定】决,。定予以受理的应【当书面通《知申请人;决定不】予受理的《应当将申请材料【退,还申请人并书—面说明理由》
— 《申请材料《需,要补正的省》工商行政管理部【门应:当一次性《书面通?知申请?人限期予以》补正;逾期未—。补正的视《为放弃申请
】
— ,第八条 省工商】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!的著名商《标认定?。申请:应当在省级新—闻媒体上发布初步审!查公告并征询有关部!门、行业协会—、消费者《权益保护《。组织的意见
—
!自初步审查公—告发布之日起—30日内任何单【位和个人《均可以提出异议【。.
【 有关部门】、行业?协会、?消,费者权益保护组【织应当?如实向省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!出书:面意见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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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九条 !省,工商:行政:管理部门组织—设立:的著名商标认定委】员会:(以下简称》。认定委员会)负责】。著名:商标的认定工—作;每次认》。定著名商《标应当有不少于【三分之二《的认定委员会委员参!。加,。。
! 认定委员会组成】办法以及《著名:商标的具体》认定标准、程序、规!则由省工《商行政管理部门商】有关:部门制定报省人【民政府备案
【
【 第十条《 认定《。委员:会应当依据著名商标!申请材料、有关方】面意:见按照本办法第【五条规定的》条件对?提交认定的商标进】。行客观、公正的判】断和评?价
》
《 , 第:十一:条 认定委员会】以,无,记名:投票方式表决获与】会委员三分之二【以上票数通》过的商标认定为【著名商标
》
— 认定为著名商!标的由省工商行【政管理部门》发给相应证明并在】省级新闻媒体上【公告未被认》定为著名商标的省工!商行政管理部门【应当:。书面:通知申请人并说明】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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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》十二条 著名商标!有效期?为3年?,,自公告之《日起计算
!
著—。名商标有效》期届满前3个月著名!商标所有人、—使用人?可,以向:省工商行《政管理?部,门提出延续认定【。申请符合本》办法第五条》规定条?件的:。,省工商行政管理】部门应当予以—延续认定并公告【每次延续认定的有效!期,。为3年逾期不申请延!续认定的该著名【商标失效
—
【 第十三条 自】著名商?标,公告发布之》日,起除法律、法规【、规章?另有规定的外其【。所有人、使用人可以!。在著:名商标所指的商品】、商品包《装、装潢、说明【书、业务函件—。或,者广:告宣传、展览以及其!。他业务活动中—使,用“:著名商?标”字样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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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【被认定为著名商标】或者未经《。著名商标所有人依】法许可任何组—织和个人《不得使?。用,“著名商标》”字样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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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四条】 :有下:。列情形之一》的著名商标所有【人应:当,依照中华《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!中华人民共和国商】标法实施条》例的规定办理—有关手续并报—省工:商行:政管理部门备案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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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— (一)著—名商标所有人的名】义、地址发》生变更的;
!
,
》 ? ,(二)著名商标【所有人转让》其著名商《标的;
》
! (三)著【名,商标所?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!著名:商标的
【。
第十】五条 著》名商标所《有人和使用》人应:当保证?。该著名商标所指【商,品的质量维护商标】声誉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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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六条 》。在著名商标所指【商品的?同一种或者类似商】。品上他人《不,得实施?下列行为
!
》 : (一)》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!者相近似的》文字、图形、字母】、数字?、三维标志和—颜色组合或》者上述?要素的组合作为商】。品名称、《。商品装潢使用或【者作为未注册商标】使用容易使》相关公众产》。生误认的;
!
:。 ? ? , ,(二)将与》著名商标相》同或者相《近似的文字作—为企业的字》号在同一种或—者类:似商品上《。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!产生误认的;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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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三—)使用著名商标所】指商品特有的或者】相近似的包装容【易使相关公》众产生误认的—
【 第十七—。条 在与》著名商标所指商品】不,相同或者《不相类似的商—品上将与《著名商标相同或者】相近:似的文字、图形【、字母?、数:字、三维标志和【颜,色组合或者上述要】素的组合作为商【品,名称、商品装潢使】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!。标使用致使著名【。商标所有《人、使?用人的利益可能【受到损害《的著名商标所—有人:、使用人可》以请求工商》行政管理部门—处理工商《行政管理部门应当】及时处理
!
《 ,第十八条 著【名商标在本》省行政区域外被【侵权的著名商标【所有人、使》用,人可以向工》商行政?管理部门反映工商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!时给予帮助
【
《 第十九条 ! ,著名商标所》有人、使用人有【下列情形之一—的由省工商行政【管理部门撤销其著】名商标并予以公告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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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。。 , : (一)以提—交,虚假材料或者采取】其他欺骗《手段取得著名商【标的;
【
【。 (二)—。在,著名商标《的有效期内》该著名商《标,所指商品《因质量等问题不【具备本办法规—定,条件:的;
《
! (三)超出核!定使用的范围使用】“,。著名商标《。”,字,样经工商行政管【理部门责令其限【期改正而《拒不改正的;
】
! , (四)有其他违!反著名商标》。管理规定行为—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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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有前款第(一—)项规定行》为的省?工商行?政管理部《。。门可以并处》200?0元以上1万元以】下罚款
】
第二十】条 违反本—办法:。第十三?条第二款规定—的由县?以上工商行政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】可以并处5》000?元以上?。1万元以下罚—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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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一条 《违反:本办法第十六—条规定的由》。县以上?。工商:行政:管理部门责令行为】人停止侵权行为【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!。国,商标法、中》华人民共《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!等有关法律》。、法:规予以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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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二条: 工?商行政?管理部门工》作人:员有下列《情形之?一,的对:直接负责的主—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!。任人员依法给—予处分?;构成犯罪的—依法追?究刑事责任
】
》 》 (一)违反法定程!序组织认定著名【商标的;
》
】 ? (二)未—依法履行保护著【名商标职责的;
!
】 《(三)违法》向申请人收取—费用:。的;
》
! (?四,)有其他《玩,忽职守、滥用—职权、徇私舞弊行为!并,造成严重后》果,。的
! 第二《十,三条 认定委【员会委员在著—名商标的认定—过程中弄虚》作假、徇私舞弊【造成著名商标的认定!结,果严重失实的由【省工商行《政管理部门撤销其委!员资格并由其所在单!位或者监《察机关依《法给予处《分
【 第二十【。四条 省工—。。商行政?管理部?门,组织认定《著名商?标不得向申请人收取!。或者变相收取—任何费用
!
第二【十五条? 本办法关—于商:品商标的规定适【用,于服务商标
】
第】二,十六条 》本,办法自2《00:7年11月1日起】施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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