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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著名!商标认?定,和,保护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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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一条 为规】范江西省著名商标】(以下简称》著名商标)》的,认定工作,维护【著名商标《声誉保护《著名商标所有人【、使用人和》消,费者的合《法权益,《促进经?济发展根据》中,。华人民共和》国,商标法、中华人民】共和国商标法—实施条例等有关【法律、法规结合本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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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,二条 本省行政】区,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!和保护适《用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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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办】法所称著名商标是】指在市场上享有良好!声誉,为相》关公众所知晓—, 依照本》办,法认定的注册商【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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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第三条】 省工商行政管理!部门:负责著名商标的【认定和?保护工作;设区市】工商行政管》理部门负责著名商】标的推?荐和保护工作—;县(市、区)工商!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!名商标的保护工作
!。
!其他有关部》门,、行业协《会、消费者权—益保护组织依—据各自?职责协助做好著名】。商标的?认定和保护》工作
》
?。 《第四条 》著名商?标的认定《应当遵循自》愿,申请和公开、公平、!公正的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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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五条 著名—商标应?当符:合下:列条:件
》
】 (一)该商标】所有人的住所或者】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!在本省行政区域内;!
》。
? (【。二)申请著名—商,。标认定前该商标连续!3年合法使用商标】权,属无争议;
【
》 》 (?三)该商标所指商】品近:3年质量稳》定在相关《公众中享有良好【声,。誉;
】 》 , (?四)该?。商标:所,指商品销售》区域较广近3年【的销售额、纳—税额、?市场占有《率等主要《经,济指标在本省—同行业?中领先;
!。
!。(五)该商标有严】格的使用《和管理制度》以及保护措施
【
【 第六条 申请!认定著名商标应【当提交下列》材料:
《
,
】 (一)申》请,书;
】 》 (二)—申请:人,的有关身份证明材】料;
【
? 《 , ,(,三)商标注册的证明!材料(申请人为【商标使用人的—还,须提交该《商标使用许可的【证明:。。。材料);
》
— — ,(四)该商》标所指商品近—3年:的销:售额、纳《税额、市场》占有率等主要经济】指标:及在:。省内同行业排序【情况的有关材—料;
】。 ? 《 (五)该商标使用!、管理和《保护的有关》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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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!。 设区市工商行】。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!到申请材《料之日起10—日内提出推》荐,或者不予推荐的意】。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一!并报送省工商—。行政:。管,理,部门
—
—省工:商行政管理部—门应当自《收到申请材料—和设区市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】的意见之日起20日!内,依据本办法第—五条、第六》条,的,规,定进行初步审查并作!出,受理或者《不予受理的决定【决,定予:。以受理的应当书面通!知申请?人,;决定不《。予受理的应当将【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!并书面说明理由【
】 :申请材?料需要补正的省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】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!申请人?限期:予以补正;》逾期:未补正的视为—放,弃申请
》
》 第八条 】省工商行政》管理部门对受—理的著名商标认定申!请应当在省级新闻】媒体上发布初—步审查公告并征询】有关部门、行业【协会、?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!的意见
! 自初—步审查公告发—布之日起30日内任!何单位和《。个人均可以》提出异议.
【
】有,关部门?、行业协《会,、消费?者权益?保,护组织应当如—实向省工商行政管】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!
《
》 ,第九条 》省工商行《政管理部《门组织设立》的著名商标认定【委,员会(以下简称认】定委:员会)负责著名商】。标的认定工作;每】次认定著《名商标应当有不少】于,三分:之二的认《定委员会委员参加】
》
认—定委员会组成办法】以及:著名商?标的:具体认?定标准、《程序、?规则由省工商—行政管理部门商【。。有关部门制定报省】人民政府备案
】
《 第十条【 , 认:定委员会《应当依据著名商标申!请材料?、有关方《面意见按照本办法第!五条规定的条—件对:提交认?定的商标进行—客观、公正的判【断和评价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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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:。十一条 《 认定委员会以无】记名投票方式—表决获与会委员三分!之,二,。以,上票数?通过的商标》认,定为:著名商标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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认定为著!名商标的由省工商行!政,。管理部门发给相应证!明并在省级新闻媒体!上公告未被认定为】著名:商标: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!门应当书面》通,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!
【 第十二—条 著名商标有】效期为3《年,自公告之日起】计算
】 著名商标有!效期届满《。前3个月著名商【标所有人、使用人】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!。理部门提《出延续认定申请【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!定条件的,省工商行!政管理部门应当予】以延续认《定并公?告,每次延续认定—的有效期为3年【逾期不?。申请延续认定的该著!名商:标,失效:
》
第十【三条 ? 自著名商标公告发!布之:日起除?法律、法规》、规章另《。有规:定的外?其所有人、使用人】可以在著名商标【所指的商品、商品包!装、:装潢:。、说明书、业务函】件或者广告》宣,传、:展览以?及,其,他业务活动中使【用“著名商标”【字,样
! 未被认》定为著名《商标或者未经著名商!标所有人依》法许可任何组织和】个,人不得使《。用“著名商》。标”字样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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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《十四条 有下列】情形之一的》。著名商标所》有人应当《依照中华人民—共和国商标》法,。。及中华人民共和【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!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!报省:工商行政管》理,部,门备案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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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一)!著名商标所有—人的名?义、地址发生变更】的;
! 》 (二《),著名商标所有人【。。转让其著《名商标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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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《三)著名商标—所,有人:许可他?人使用其《著名商?标的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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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! 著名商标所有】人和使用人应当保】证该:著名:商标所指商》品的质?量维护商标声誉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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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六条 在著—名商标所指》商,品,的同:一种或者类》似商品上他人不得】实施:下列行?为
?。
! ?。(,一)将与著名商【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!。文字、图形、字母】、数:字、三维标志和【颜色:组合或者上》述要:素的组合《。作,为商品?名称:、商品装潢使—用或者?作,为未注册商标使用】容易使相《关公:众产:生误认?的;
《
! (二)将【与著名商《标相:。。同或者?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!业的字号《在同一种或者类似】。商品上使用》容易使相关》公众产?。。生误:认的;
《。
! (三)【使,用著名?商标所指商》。品特有的或者相【。近似的包装容易使】相,关公众产生误认的】
【 第十七条 !在与著名《商标所指商》。品,不相同或者不相类】似的商品《上,将与著名《商标相同或者相近】似的文字《、图形、字》母、数?字、:三维标志和颜—。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!的,组合作为商品名【称、:商品装潢使用或者】作为:未注册商《标使用致使著—名商标所有人、【使用人?的利益可能受到损】害的:著名:商标所有人、使用人!可以请求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】处理工商行政—。管,理,。部门:应当及时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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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八:条 著名》。商标在?本省行政区域—。外被侵?权的著?名商标所有人—、,使用人可以向工【商行政?管理部门反》映工商行政管理部】门应当及时给—。予帮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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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九条 】著名商标所有人、使!用人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!省工商行政》管理部门《撤销其著名》商标并予以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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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一)以提!交虚假材料或—者采:取其他欺骗》手段取得著》名商标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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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? ?。(二:)在著名商》标的有效期内该著名!商标所指商》品因质量等问题不】具备本办法规—定条件的;》。
,
《。
, (!。三):超出核定使》用的范?围使用“著名商标”!字样经工商》行政管理部门责【令其限期改正而【拒不改正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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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【 (四)【有其他违反》著名商标管》理规定行为的
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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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前款!第(一)项规—定行为的省》工商行?政管理部门》可以并处《20:00元?以上1万元以下【罚款
【。
第二十】。条 违反本—办法第十《三条第二款规定【的由县以上工商【行政:管理:。部门责?令改正可以并处【5000元以上1】万元以下罚》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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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第二十一条 违】反本办?法,第十六条规定的【。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!理部门责《令行为人《停止侵权行为—并依据中华》人民共和《国商标法、中华人】民共: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!等有:关法律、法规予以】处罚
【
第二十】二条 工商行政】管理部门《工作: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对直接负责的【主管人?员和其他直》。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!处分:;构成犯罪的依【。法追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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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 (一)—违反法?定程序组织认定著】名,商标:。的,;,
【 《 (二)未【依法履?行保护著《名商标职责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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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》三)违法向》申请人收取费用的】。;
! 》 (四)有其他玩】忽,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!私舞弊行为并造成严!重后:果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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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十三条 — 认:定委员会委员在【著,名商标的《认定过程中弄虚作】假、:徇私舞弊《造成著名商标的认定!结果严重失实的【由省:工商:行政管理部门撤【销其委员资格—并由其所在》单,位或:者监察机关依—法给予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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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,十四条 《 省工商行政—管理:。部门组织认》定著名商标不得向】申请人收取或者【变,相收取任何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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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二十五?条 本办》法关于商品》商标的规定》适用于服务商—标
》
第二】十六条 本—办法自2007【年11月《1日起施行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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