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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著】。名商标?认定和保护法 【。  】   第一条  为!。规范江西省著名商标!(以下简称著名商标!)的认定《工作,维护》。著名商标声誉—。保护著名商标所【有人、?使用人和《消费:者的合法权益,促】。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!人民共和《国商标法、中华人民!共和:国商:标法:实,施条例等有关—法,。律、法规结》。合,本,省,实际制定本》办法  !   第二条  本!。。省行政区域内—著名商标的》认定和保护适用【本,办,。法  】。   本办法所称】著名商标是指—在,市场上享有良好【。声,誉,为相关公众所知!晓, 依照》本办法认《定的注册《商标 【     第—三条  省工商【行政管理《部门负责著名商【标的认定和保护工】作;设区市工商行政!管理部门负》责著名商标的推荐和!保护工作;》县(市、区)工商行!政,管理部门《负责著名《商标:的保护工作 】 ?   ? 其他有关部门【、行业协会、消费】。者权:益保护组《织,依据各自职责协助】做好著名商》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!  【   第四条  著!。名,商标的认定应—当,遵循自愿《申请:和公开、《公平:、公:正的原则 【     第】五,条  著名商—。标应当?。符合下列条件— ,  —     》  :(一)该商标所【有人的住所或—者商标所指商品【的产地在本》省行政区《域内; 《 ,  》     》  :(二)申请著名商标!认,定前该商标》连续3年合法使用商!标权属?无争议?。。; :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》 ,(三)该商》标所指商品近3年质!量稳定在相关—公众中享《有良:好,声,誉,; ? : :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:四)该商标》所指商品销售区域】较广近3年》。的销售额、纳税【额、:市场占有率等主【要经济指标在—本省同行《业中领先; 】。。 ,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五)该商标【有严格的使》用,和管理制《度以及保护措施 】  —   第六》。条  申请认定著】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!材料  !  :。    《 (一?)申请书; !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二)申请!人的有关身份证明】材料; —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》三)商标《。注册的证《明材料(《申请人为商标使用】人的还须提》。。交该商标使用—许可的?。证,明材料?); — ,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四)《。该商标所指商品【近3年的销》售额、纳税额、市场!占有率等主要—。经济指标及》在,省内:同行:业排序情况》的,有,关,材料; 》 : :。 ,       (五!)该商?标使用、管理和保】。护的有关材料 !     【第七条?  设区市工—商行: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!。到申请材料之日【起10日内提出【推荐或者不予推荐】的意见并《连同申请材料一并】报送省工商行政管】理,部门 》     省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!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!设区:市工商行政》管理:部门的意见》之日起20日内依】据本办法《第,五条、第《六条的规定进行初步!审,查并作出受》。理或者不予受理的】决,定,决定予以受理—的应当书面通—知,申请:人;决定《不予:受理:的应:当将申请《材料退还申请人【并书面?说明理由 — ?     申—。请材料需要补—正,的,。。省工商?行政管理部门应【当一次性《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!予以补正;逾期未】补正的视《为放弃申请 【     第!八条  省工商行】政管:理部门对受理的【。著名商?标认定申请应—当,在省级新闻》媒体上发《布初步审查》公告并征询》有关部门、行—业协会、消费者权益!保护:组织的意见 【    【 自初步审》查公告发布之日起】30日内任何单位】和个人均可以提【出异议. !     》有关部?门、行业协会、消】费者权益保护组【。织应当如实向省工】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!书,面意:见 《     第九!条  省工》商行政?管理部门《组织:。设立的?著名商?标认定委员会(【以下简称《认定委员《会):负责著名商》标的认定工》作;每次《。。认定著名商标应当有!不少于三分之—二的认?。定委员会委员—参加  !。   ?认定委员会组成办】法以及著名商标的】具体:认定:标准、程序、规则】由省:工商行政《管,理,部门商有关》部,门制定报省人—民政府备案 】   》  第十条  【认定:委员会应《。当依:据著名商标》申请材?料、有关方面意【见按:照本办?。法第五条规定的【条件对提交认定的商!标进行客观》、公正的判断和评】价 《 ?    第》十一:条,  认?定,。。委员会以无记名投】票方:。。式表决获《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!上票:数通过?的商:标认定为《著名商标 】 ,     》认定为著名》商标的由省工—商行政管理》部门发给相应证明并!在,省级新闻媒》体上公告未被认定为!著名:商,标的省?工商行政管理部门】应当书?面通知申请人并【说明:理由 》  《   第十二条【 , 著名商标》有,效期为3《年,:。自公告之日》起计:算 ? ?。     著—名商标有《效期届满《前3个月著名—商标所有人、—使用人可以向省工】商行政管理部门提】出延续认定申请符】合本办法第五条【规,定条:件的,省工商—。行政管理部门应当】予以延续认定并【公告每次延续认定】的,有效期为3年逾【期不申请延续—认定的该著名商【标失效 【     第十三!条  自《著名商?标公告?发布之日起除法律、!。法规:、规章另有》。规定的外其所有【人、使用人可以在】著名:商标所指的商品、】商品包装、》装潢、说明书—、业务函件或者广】告,宣传、展览以—及其他业务活动中】使用“?著名商标”字样【 —    未被—认定为著名商标或】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!。人依法许可任—何组织和《个人:不得使?用“著名商》标”字样 —  》   ?第十四条  有【。下,列情形?之一的著名商—标所有人应当依【照中华人民》共和:国商标法及中华【人民共?和国商标《法实施?条例:的规:定,办理有关手续并报省!。。工商行政管理部【门备案?。 :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《(一)?著名商标所有人的】名义、地《址发生变更的;【 ?    —  : ,  (二)著名【商标所有人》转让其著名商标的】; —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三)著名商】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!。用其著名商标的 】 《     第十五条!  :著名商标《所有人和使》用人应当保证该著】名商标所《指商品?的质:量维护?商标声誉《   】 , 第十?六条  《在,著名商标所指商【品的同一种或者类似!商品上他人不得实】施下列?行为 【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。。(一:)将与著名商—标相同或者相—近似的文《字、图形《、,字,母,、数字、三维标【志和颜色组》合或者上述》要素的?组合作为商》。品名称、商品装【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!。册商标?。使用容?易使相关公众产生】误认的?; 》 :   ?    《。 (二)将与著名】商,标相同或者相近【。似的文字《作为企业的字号在同!一,种,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!容,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!认的; ! , ,  : ,   (三》)使用著名商标【所,指商品特有的—或者相近似的包【装容:易使相关公众产生】误认的? ?     第】十七条  在—与著:名商标所指商品不相!。同或者不《相,。类,似的商?品上将与著名商标相!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!、图形、字》母,、数字?、三维?标志和颜色组合或】者上述要素的组合】作为商品名称、商】。品装潢使《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!标使:用致使著名》商,。标所有人《、,使用人的利益可能】受到损?害的著名商标—所有人?、使用?人可以请求工—商行政管理部—门处: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!应,当及时处理 】     【第十八条  著名】商标在本省行政区】域外被侵权的著名商!标所有人、使用【人可以?向,。工商行政管理—部门反映工商行【政管:理部门应当及时给】予帮助?。 ?     第】十九条  著名商标!所有人、《使用人有下列情【形之一的由省工【。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!。其著:名商标并予以公告】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一)以提—交虚假材料或者采】取其他欺《骗,手段取得《著名商标的; 【     ! , ,  (二)在—。著名商标《的有:。效期内该著名商标所!指商品因质量等问】题不具?备本办法规》定条件的《; : ?。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三)超【出核定使用的范【围,使用“?著名商标”字样经】工商行政管理部【门责令其限期改正】而拒不改正的—;,。 —     》 , , (四)有其—他违反著名商标管】理,规定行为《的   ! , 有:前款第(一)项规定!。行为的省工》商行政管理部门【。可,以并处200—0元以上1万元【以下罚?款 《 ?    第》。二十条  违反【本办法第《十三:条第二?款,规定的?由县以?。上工商行政管理部】门责令?改正可以并》处500《0元以上1万元以】下罚款 【     第【二十一条  —违反本?办法第十六条规定】的由县以《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!责令行为人》停止侵权行为并【依据中华人民—共和国商标法—、中华人民》共和国反不正当【竞争法等有关—法,律、法规予以处罚】  【   第二》十二条?  工商行政管理部!门,工作人?员,有下列情形之—一的对直接负责【的主管?人员和其他》直接责任人员依【法给:。予处分;构成犯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!任 : : ?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。一)违反法定程序组!织认定著名商—标的; !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二)》未依法履行保护著名!商标职责的; 【 》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三?)违法向申请人【收取:费,。用的; 【 ,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四—)有其?他玩忽职守》。、滥用职权、—徇私舞弊行》为并造成严重后果】的, :    【 第二十三条  认!定委员会委员在【著名商?标的认定过》程中:弄,虚作假、徇私舞弊】造成著名商标的认】定结果严重失实的由!省工商行《政管理?部门撤销其》委员资?格并由?其,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!。关依法给予处分【 》 ,    第二十四条!  省工商行政管理!部门组织认定著【名商标不得向申【请人收取或》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! 《。 : ,。   第《二十:五条:  本办法关于商】品商标的规定适用】于服务商《标 【    第》。二十:六条:  本办法自20】07年11月1【日,起,。施行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