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七—章 法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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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三十四条】 违反本条—例规定有下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】生行政部《门给:予警:告责令其限期—改,正;逾期不改正的处!。以1万元以上5【万元以下罚款并提】请县:级以上人民政—府决定责《令停产整顿;—
】 —(一)未设置—职业卫?生防护设施作业【场所职业危》害因素的浓度、【强度超过国家卫生】标准的
》
— , 》(二)建设项—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!未经:卫,生行政部《门验:。收或者验《收不合格擅自投【入生产使用的;
】
— , (【三)将有害作业转】。移给无相应职业危】害防:护设施的《企业、事业单位【和个体经济组织的】
】 第?三十五条 违反】。本条例?规定有?下,。列情形之一的由【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!告责令其限》期,改,正;逾期《不改正的并处以50!00元以上2万【元以下罚款》;
?。
— (一)!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!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!行政部门审查擅自施!工的;
《
》 】(二)生产》或者使用新化学品未!登记备案的;—。
】 : (三)【未向劳?。动者:告知职业危害真实】情,。况的;
! 【 (四)未向—劳动者提供职业卫生!。。防护用品的;—
?。
,
【 , (五)未对【作,业场所职业危害因】素进行检《测的;
!。 】(六)未配置职【业病:防治专(兼》)职人员的;
】
?
】 (七)未安排【职业病患者检查治】疗或者未《将,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!调离有害《作业岗位的;—
,。
— : : (八)发生急!性职业中毒事故不】及时处理《或者隐匿不报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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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》十六条 违反【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!形之一的由卫生行】政,部,门给予警告责令其】限期改正;逾期不】改,正,的并按每人次处以5!0元以上《200元以下罚款】
《
! (一?。)未对?从,事,有,。害作业的劳动—。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!识培训的;
【
》 — ,(二)未对从事有害!作业:的劳动者《进行健康监护的【;
【。。 《。 (》三)安排有职业【禁忌症的劳》动者从?事与该禁忌症有关】的作:业的
【
第三【十,七条: :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机!构、职业性健康检查!机构、职《业病诊?断组或者机构出【具虚假?检测报告《、,检查结果、职业病诊!断书的由卫生行政】部门处以《2000元以—上3:万元以下罚款—;并: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!一级卫生行》政部门对直接—负,责的主管《人员和其他直接责】任人员依法给予行】。政处分;情节严【重的由?省人民政府卫—生行政部门取消其】检测:、检查?、诊断?资格:
》
: ?未经:资质认定从事职业危!害因素检测、职【业,性健康检查、职业病!诊断的?其所出具的》有关证明无效由卫】生行政部门》责,令,其,停止违?法活动没收违—法所得并处》以1万?元,。。以上5万元以下【罚款
《。
】第三十八条 【违反本条例规定强迫!劳,动者从事《有,害作业的由有害作】业单位的主》管部门对直接—负责的主管人员和】其他直?接责任人员依法给】予行政处《分;:构,成犯罪的《依法追究刑事—责任;造成人员【伤害的依法承担民】事赔偿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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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十九条 ! 阻碍职业卫—生监:督员:依法:执行公务构成—。犯,罪,的依法追究》刑事责任《;不构成犯罪的依法!给,予,。行政:处分
】 第四十条 ! 职业?。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!、玩忽职《守、:徇私舞弊构成犯罪】的依法追究》刑,事责任?;,不构成犯罪的—依法给?予行:政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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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四十一条 【 卫生行政部门在职!。业病防治工作—中违法失职造成严重!后,果的由同《级人民政府或者【上一级?卫生行政《部门责?令改正对部门给予】通报批评;对直接】负责:。的,主管:人员和其他直接责】任人员构成犯罪【的依法追究》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!的依法?给予行政《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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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第四【。十二条? 当事人对行政】处罚决定不》服的可以依法申请】行政:复议或者提起—行政诉讼在》法定期限《内不:申请复议也不起诉逾!期又不履行》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!罚决定的部门依【法申请人民法院强】制执: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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