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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—章 :法律责任 】     】。第三:十四:条  违反本条【例规:。定有下列情形之一】的由卫生行政部【门,。给予警告责令—其限期改正;—逾期:不改正的处以—1万元以《上5万元《以下罚款并提请【县级以上人》。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!整顿;? ?。 :  : ,      (【一)未设《。置,职业卫生防护设施】作业场所职》业,。危害因素《的浓度、强》度超过国家卫生【标准的 】 ,。。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》(二:)建设项《。目职:业,。危,害防护设施未经卫生!。行政: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!合格擅自投》入生产使用的—; :。 《 ,  :   ?   (三)将【。有害:。作业转移给》无相:应职: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企!业、事业单位和【个体经济组织的 ! 《。    第三十五条!  违反本条例规定!有下列情形之一【的由卫生行政部门】给予警告责令其【限期:改正;逾期不改正】的并处以50—00元?以上2万元以下罚】款,; 【   ?  :   (《一)建设项目职【业危害?防护设施设计未【经卫生?行政部门审查擅自施!工的; 】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二)—生产或者使》。用新化学《品未登记备》。案的; 】 ,   ?。     (—三):未向劳动者告知职业!危害真实情》况的; 】    《  :  : (四?)未向劳动》者提供职业卫生防护!用品的; 】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五《)未对作业场所【职业:危害因素进行检【测的; 《  —。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六)《未,配置:职业:病防:治专(兼)职人员】的; ?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(【七)未安排职业【病患:者检查治《疗,或,者,未将: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!调离有害作业岗位】的;  !    《 ,  (八)发—生急:性职业中毒事—故不及时处理或者】隐匿不报的 【  》   第三十六【条 : 违:反本条例《规定有下列》情形之?一的由卫《生,。行政部门给予警【告责令?其限期改正;—逾期不改正》的并按每人次处以5!0元以上《200元以》下罚款 】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?一)未对从事—有害:作业的劳动》。者进行职业病防治】知识培训的;— —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《二)未对从事有【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!健康监护的;— 《    》  :   (三)—安排有职业》禁忌症的劳》动者从?事与该禁忌症—有,关的作业的 【。 ,   》  第三十》七条:  职?业危害因素》检测机构、职—业,性健康?检查机构、职业病】诊断组或《。者机:构,出具:虚假检测《报告、检查结果【、职业病诊断书的】由卫生行政部门处】以2000元以上3!万元以?。下,罚款;并由其所在】单,位或者?上一: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直!。接负责的《。主管:人员和其他直接责】任人:员依法给《予行政处《分;:情节严?重的由?。省人民政府卫生行】政部门取消其—检测、检查、—诊断资格 【     未经!资质认定《从事职业危害因素检!测、职业《性健:。康检查、职》业病诊断的其所出】具的:有关证明无效由卫】生行政部门责—。令其停止《违法活动没收违【法,。所得:并处以1万元—。以上5万元以下罚】款 【  :  :。第三十八条 — 违反本条例规【定,强迫劳动《者从事有害》作业的由有害作业】。单位的主管部门【对直接负《责的主管《人员和其他直接责】任人员依法给予【行政处?分;构成犯罪的依】法追究刑事责—任;造成人员伤害的!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!任 :     !第三十九条  阻碍!职业卫生监》督员依?。法执行公务》构成:犯罪的?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;:不构成犯罪的—依法给予行政处【分   !  第四十条 【 ,职业卫生监督员滥用!职权、玩忽职守、】徇私舞弊构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,责任;?不构成犯《罪的依法给予行【政处分 !    第四—。十一条  卫生行】政部门?在职业病防治—工作中违《法失职造成严重后果!的,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!上一级卫生》行政部?门责:令改正对《部门:给予通报批评—;对直接负》责,的,。主管人员和其他直】。接责任人员构成【犯罪的依《法,追究刑事责》任不构?。成,。犯罪的依法给予行】政处分 !    《第,四十二条  —当事人对行政处【。罚决定不服的可【以依法申请行政复】议或者提起行—政诉讼?在法:定期限内不》申请复议也不起诉】逾期又不《履行处罚《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!定的部门《依法申请人》民法院强制执行 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