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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七章 法—律责任 【 :。    》 第三十四条  违!反本条?。例规定有《。。下列情形《之一的由卫生—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!令其限期改》正;逾期不》改正的处《以1万元以上—5万元以下罚款并】提请:县级以?。。上,人,民政:府,决定责令停产—整顿;? , 《 ,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:一)未设置职—业卫生?防护设施作》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!的浓度、强》度超过?国家卫生标》准的  ! ,      —(二)建设项—。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!未经卫生行政部门】验收或者验收不合】格擅自投入生产使】用,的; 》    —   ?  (三)将有害作!业转移给无相—应职业危害防—护,设施的企业、事业单!位和:个体经济组织的 】   【  第三十五—条 : 违反本条例—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由卫生行政部【门给予警《告责:令其:。限期改正《;,逾期不改正》的并处以50—00元?以上2万元以下罚】款; ? 《 ,  :  :    (一)【建设项目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!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!审查擅自施》工的;? :。    【   ?。  :(二)生《产或者使用新化学】品未:登记备案的; !。     【  :  (三)》未向劳动者》告知职业危害—真实情况的; 】    【   ?。  (四)未—向劳动者提供—职业卫生防护用品】的;: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五)未对作业场!所职业危害》因素进行检测的; ! : :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六《)未配?置,职业:病防治专《(兼)职人员—的; 《     】。    (七)未】安,排职业病患者检查】治疗或?者未将患有职业【病的劳动者调离有】害作业岗位的;【  【 ,      —(八:)发生急性》职业中毒《事故不及时处理【或者隐匿不报—的 : 》    第三十【六条:  :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!列情形之一的由卫】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!责令其限期改—正;逾?期不改?正的并按每人次处以!50元?以上2?0,0,元以下?罚款 《。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《(一)未对从事有害!作业的劳动者进行】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!的; 】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(【二)未对从事有【害作业的劳动—者进行健康监护的;! ,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三—)安排有职》。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!事与该禁忌症有关的!作,业的 》。     第三!十,七条:  职业危害因素检!测机构、《职业性健康检查机构!、职业?病诊断组《。或者机构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、!检,查结果?、职业病诊断书的】由,卫生行?政部门处以2—000元以上3【万元以下《。罚,款,;并由?其所在单位或者【上,一级卫?生行:政部门对直接负责】的主:管人:员和:其,他直接责任人员依】。法给予行政处分;】情节严?重的由省人民政【府卫生行政部门取消!其检测、检》查、诊断资格 】     未!经资质?认定从事职业危【害因:。。素检测、职业—性健康检查、职【业病诊?断的其所出具的【有关:证,明无效由卫生行【政部门责令》其停止违法活动没】收违法所得并处以】1万元以上5万【元以下罚款》  【 ,  第三十八—条  违《反,本条例规定强迫劳】动,者从事有害作业【的由:有害作?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对!直接负责的主管人】员和其他直》接责任人员依法【给予:行政处分;》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】究刑事责《任,;造成人员伤害【的,依法承担民事—赔偿责任 》 《     》第三十九条  阻碍!职,业卫生监《督员:依法:。执行公务构》成犯:罪,的依法追《究,刑事责任;》不构: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!。政处:分  】   ?第四十条  职【业卫生监督》员,滥用职权、》玩忽职守、徇私舞】弊,构成犯罪的》。依法追究《刑事责任;不—构成犯罪的依法给】予行政处分 — 《 ,    第四十一条!  卫生行》政部门在职业病防】。治工作?中违法失职造成严重!。后果的由同级人民政!府或者?上一级?卫生行政部》门责令改正对部门】给予通?报批评;对》直接负责的主—管人员和其》。他直接责《任人员?构成犯?罪的依法追究刑【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!依法给予《行政处分《 : ?     第四【十二:条  当事人—对行政处罚决定不】服的可以《依法申请行》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!。诉讼在法定》期限内不申请—。。复议也不起诉逾期又!不履行处罚决定的】由作:出处罚决定的部门】依法:申请人民法院强【制执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