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西省【政府制定价格成本】监,审办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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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一条 】为,了规范?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!审行为?提高价格决策的【科,学性促进《经营者加强成本管理!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!制,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】国,价格:法等有关法》律、法规的规定结】合,本省实际制定—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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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条 】。。在,本省行政区域内【制定或者《调整实?行政府指导价—、政: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!价格(以下简称制定!价格)实施价格【成本监审《的,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!本办法所称价格【成本监审(以—下简:称成:本监审)是指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价格【主管部门《制定价?格过程中在调—查、:测算、审核经营者成!本的基础上核定价格!成本的行为》本办法?所称价?格成:本是指本省》或者一定范围—内经:。营,者生:产经营同种商品或】者提供同种》服务:的社会平均合理【费用支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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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三条 成本监审!应,当遵循?公平、科《学、规范、效率的原!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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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第四条 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《价格主管部门—负责本级政府制【定价格权《限和范围内的—成本监?审工作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价格主管【部门所属的》成本调查机构负【责成:本监审具体工作也】可接受上级价格【主管部门《。委托:。或者下级价格主【管部门请《求对相关经营者实】施成本监审县—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!、,工业和信息、国资、!教育、卫生、—交通运?输、住房《和城乡建设、审计等!部门在各自》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!格主:管部门实施成—本,监审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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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五条 》成本监审实行—目录管理《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人!。民政府价格主管【部门依据江西省【政府定价目录确定并!向社会公《布列入价格听证目】录的:商品和服务自动【列入:成本:监审目录对已列入】江西省政府》定价目?录、但?未列:入成本监《审目录的商》品和服务省人民【政府价格主管部【门认: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!成本监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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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》六条 成》本监审实行制—定价格前监审(【以下简称《定调价?监,审)和定期监—审相结合《的制度?对同一经营》者的同一种商品或】者服务成本同一会】计年:度,内不得交叉》实施或者重复实【施,定调价监审和—定期监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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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七条【 :列入成本监审目录】。的商品和服务—未经定调《价监审或者定期监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】部,门不得制定价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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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第八条《 对同一种商【品,或者服务价格成【本核定成《本,调查机构应》当对所有《经,营者实施成本监【审经营者数》量众多?的成:本调查?机,构可以选定一定数量!的,有代:表性: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!审以核定《的平均成本作为【价格成?本
! 第九《条 成本调—查机构应当制定【年度成本监审计划】并按照计划》实,施成本监审》成本调查机构—可以根?据,经营者、消费者【及有关方面提出的】制定价格的建—议实施成《本监:审;也可以》根据社会平均成【本、市场供求—状况、经济》社会发展要》求以:及社会承受能—力实施成《本,监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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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。条 成本调查【机构实施成本监审可!以根据工作需—要聘请具备相—应资格的专业人【员协助?实,施成本?监审
】 《第十一条 —成本监审人员实施】。与本:人有利害关系的成】。。本监审工作》时应当?主动申?请回避经营者知【悉成本监审人员与实!施成本监审工—作,有利害关系的有【权,向成本调查机构提】出回避申请成—本监审人员的回【避由:成本调查机构—负责:人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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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二条 成本调【查机构实施成本【监审应当《。向有关经《营者发出《。成本监审《通,。知书成本监审通知】书应当载明》监审的?商品或者《服务项目、经—营者应?当提交的成》本资料?目录、具体》实施成?本监审的成本调【查机:构名称、《监审日期、与成本】监审有关的》其他事项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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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三条 》 经营者应当按【照成本监《审,通知书的要求提交】商品或者《。服务的?成本资料并对—所提交成本》资料的真实性负责】成本资料包括
】
— 》 (一)《。按照成本调查机构规!定格式和要》求填报的价》格成:本,监审报表;
】。
】 , (二)近三【。年经会计师》事务:所或者税务》、审计等《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!会计报告经营不足三!年的提交经》会计师事务所或者】税务、?审计等部门审—计的实际经营期【间的财务会计—报告;
】
? : (三)【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!办法、成本》费用分摊办法—、定额依据说—明;:
【 ? (四)其他!。与成本监审相关的资!料尚未?正式营运《的经营者应当提【交经有权审批单【位批准的可行—性研究报告以及按照!。成本调查《机构规定格》。。式,和要求填报的成本】监审报表
】。
第【十,四条 《经营:者应当准确记录、】核算商品或者—服务的成本并对实】行政府指导价、政】府,定,价的商?品和服务《与,实行市场调节价【的商品和服务的【生产经营成本分别】核算不得弄虚—作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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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。 第十五条 —。 成本调查机构【应当对经营》者按照本《办法第十三条规定】报送:的成本资料进行【初审成本资料不全】或者内容不符—合规定的应当在5】个工作日内一—次性告知经》营者予以补正—
! 第十六条 【经,营者:报送的成《本资料经初》审符合要求的—成本调查机》构应:当依据经《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!动过程中发生—的合理费用进行核】算,下列费?用不得列入价格【成本
】 : (一)!不符合法律、—法规和财《务会计制《度规定的《费用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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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 : (二)与—实施成本监审—的商品和服》务生:。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!联的费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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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【 (:三)经营者非—持续、非《。正常活动发生的【费用;?
— 【 (四)生产经营支!。出中已?经,按照规定享受优惠】政策或者政府—给予补偿的部—分;
】 : 》 (:五)向投资人支付】。的利润分《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!补助:支出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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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六)《各类捐赠《、赞助、罚款、【违,约金等?支出;
《。
! ? ,(七)?经营者在生产—经,营活动过程中—发生的其《。他不合理费》用
! , 第十七条 成】。本调查机构应当向】经营者?出具成本监审结论】告知书经《营者对成本监—审结论?有异议的应当—在收到成本监审【结论告知书之—日,起10个工作日【内,向成本调《查,机构提?出书:面意见及理由成本】调查机构在接到经营!者对成本监审—结论的书面意见【后应当在10—个工作?日内进行复审并【将复审结论告知经】营者
】 , : 第十八条 — 成本调《查机构?完成:单,个经营者的成本审】核工作后应当按【照最终核定的—。成本数据填列经营者!成本核定表并根【据所有被监审—。的经营?者的:成本核定表核—算价格成本向政府价!格主管部门提—交成本监审》报告成本监审—报告包括
》。
】 (一【)成本监审项目、对!象、依据、》。程序;
《
《
—。 (二》)成本审核》的,。主要内?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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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三—)经营?者成本核增核减【情况及其《理由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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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》 (?四)成?本监审结论及经【营者对定价成本【监,审结论?的意见;《
— 》 (五)—其他需要说》明的:事项成本监》审报告必须经参【与成本?审,核人员签《名或者盖章并应加】盖,成,本调查机构公章或者!成本监?审专用章
】
:。 第十九条 ! ,经过成本监审的商品!。和服务政府价格【主管部门《应当依据成本—监审报告制定—价格
! 第二十—。条 为掌握政【府制定价格的社会】平均成本变动情况】成本:调,查机构可《以根据需要》对部分经营者实【行定点监审成本【制度成本监审—。点由成本调》查机构?统一:确定并公布经营者】被列为成《本监审点的成本调查!机,构应当定期为—。其提供相《关商品和《服务的价格、平【均生:产,经营成本及》供求信息等服—务并对其相关人员】进,行业务培训被列为成!本监审点的经—营者应当按照—成,本调查?机构的?要求如实填写—成本监审报表并按时!报送成本调查机构】对成本监审点报送的!有关资料《应当及时进行审核】汇,总必要时《可以向社《会公布有关商品和】服务的社会平—均成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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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一条 成】。本调查机构及—其成本监《审人:员应当为经》营者保守商》业秘密?不,得将获得的经—营,者成本资料》用于成本监审以外】的任何其他活—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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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。十二条 《 成本调《查机构实施成本监审!不得收费其所需工作!经费:由同级财《。政部:门,在预:算中安?排解决
! : 第?二十三条 》 政府价格主管部】门违反本办法对列】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!。品和服?务,未经成本《监审制定价》格的由上级政府价】。格主管部《门或者?本级人民政府责【令改正?并给予通报批—评,;对直接负》责的主管人员—和其他直《接责任人《员,依法给予处分—
】 第二十四—条 成本》监审人员违》反本:。办法:滥用:职权、?徇私舞弊、玩忽职】守、:索贿受贿、》泄露经营者商业【。秘密的依法给予【处分;构成》犯罪的依《法追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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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,二十五条 经营】者拒绝提供或者【提,供虚:假成本资料的由政】府价格主管》部,门责令限期改正【并给予?通报批评;逾期不】改正的可以处200!元以上?10:00元以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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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十六条 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】制定行?政机:关的收费标准—时可以按照本办【法实施成本监—。审其:他有政府定价—权的部门制定—价格时?。参照:本办法实施》成本监审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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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二十七条】 本办《法自2?009年《12月1《日,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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