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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【政府制定《价格:成本监审《办法 】。     —第一:条  为了》规范政府制定价【格成本?监,审行为提高》价格决策的科学【性促进经营者加强】成本管理建立健全成!本约束机制根—据中华人民共—和国价格《法等有关法律、法规!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!制定本办法 !     —。。第二条?  在本省》行,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!整实行?政府指导价、政【府定:价的商品和服务价】。格(以下简称制【定价格)实施价【。格成本监《审的活动应当遵守】本办法本办法所【称价格成本监—审(以下简称—成本:监审)?是指县级《以,上人民政府价格主】。管部门制定价格【过程:中在调查《、测算、审》核经营?者成本的基础上【核定价格成本的行】为本办法所称价格】成本是指本省或者】一定:范围内经《营者生产《经营同种商》品或者提《供同:种服: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!用,支出: 》。。     第三条 ! ,成本监审应当遵循】公平、科学、—规范:、效:率的原则 — ?     》第四条  县级以】上人民政府》价格主管部》门负责?本级政府制定价【格权限和范围内的成!本监:审工作县级以上人】民,政,府价格主管部门所】属的成本调查机构负!责成本监审具体工】。作也可?接受:上,级价格主《。管部门?委托:或者下级价格主管】部门请?。求对相关经营者【实施成?本监:审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财政、工业【和信息、《国资、教育》、,卫生、交通》运输、住房和—城乡建设、》审计等部门在各自的!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!。主管部门《实施成?本监审 — : ,   ? ,第,。。五条  《成本监审《。实行目录管理成本】监审目录由省—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!门依据?江西省政府定价目录!确,定并向社会》公布列入价格—听证目录《的商品和服务—自动列入成》本,监审目录对已—列入江西省政—府定价目录、但【未列入?成,本监审目录》的商品和《服务:。。省人民政府价格【主管部门认为有【。必要的可以实施【成本监审 !     第六条】  成本监》审实:行制:定价:格前:监审(?以下简称定调价【监审)和定》期监审相结合—的制度?对同一经营》者的同一种商品【或者服务《成本同一《会计年度内不得交叉!实施或者重复实【施,。定调价监《审和定期监审 【 《     第七【条  列入成本监】审目录的商》。品,和服务未经定调价监!审或者定期监审的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】不,得制:定价:格 :  —。  : 第八?条 : 对同一种商品或】者服务?价格成本核定成本调!查,机构应当对所有【经营者实施成本监】审经营者数量众多的!成本调查机构可【以选定一定数量的】有代表性的经—。。营者实施成本—监审以核定的平均成!本作:为价:格成本 《    】 第九?条  成本调—查机:构,应当制?定年度成本监审计划!并按照计划实—施成本监《。审成:本调查机构》可以根据经营者、】消费者?及有关方面提—出的制?定价格的建议实施】成,本,监审;也可以根据】社会:。。平均成本、》市场供?求状况?、经济?社会发展要求以【及社会承受能力实】施成本监审》 ?。     第十!条,  :成本调查机构实施成!本监审可以根—据工作需要聘请具备!相应资格的专业【人员协助实施成本监!。审 《 ?    第十一条】  成本监审—人员:实施与本人有利害关!系的:成本监?审工作时应当—主动申请回避经【营者知悉成本监【。审人员与《实施:成本监审工作有利】害关系?的,有权向成本调查机构!提出回避申请成【。本,监审人员的回避由】成本调查机构负责】人决定 — :     》第十二条  —成,本调查机构实施【成本监审应当—向有关经营者发出成!本监审通《知书:成本监审通知书应】当载明监审的商【品或者服务项—目,、经营者应当提交】。的成本?。资料目?录,、具体实施成本监】审的成本调》查机构名称、监审日!期、与成本》监审有关的其他事】项 《    — 第十三条》。。  经营者应当按照!成本监审通知书的】要求提交商品—或者服务《的,成本资料《并对所提交成—本资:料,的真实性负责—。成本资料包括 】 ?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一)按照—成本调查《机,构,规定:格式和要求填报的】价格成?本监审报表; !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二)—。。近三年?。经会计师事务所或】者税务、审计—等,。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!会计报告《经营:。。不足:三年的提交经会计师!事务所或《者税务、《。审计等部门审计的】实际经营期间—的,。财务:。会计报告; !  ?   ?    《(三)?主,要成本项目的—核算办法、成本费用!分摊办法、定额依据!。说明; 《。 ,   —    《  (四)》其他与成《本监审相关的资料尚!未正式营运的经营】者应当提交经有权审!批单位批准》的可行性研究—报告以及《按照成本调查机构】规,定格式和要求填报】的成本监《审报:表, , 》。    第十四条】  :经,营者应当《准确记?录、核算商品—或者服务的成本【并对实行政府指【导价、政府定价【的商品?。。和服务与实行市场】调节价的商品和服】务的生?产经营成本分别核】算不得弄虚》作假 ? : , ,   ?  第十《五条:  成本调查机构应!当对经营《者按照?本办法第《十三条规定报送【的成本?资料进行初审成本】资料不全或者内容】不符合规《定的应?当在:5个工作日内一次】性告知经《。营者:予以补正 】 , , ,  : 第十六条》  经?。营者:报送的成本》资料经初审》符合要求的成—本调查机构应当依】据经营者正常生产经!营活动?过程中发生的合理】费用进行核》算下列费用不得列】入价格成本 】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一)不?符合法?。律、法规《和财务会计》制度:规定的费用》; 《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》(二)?与实施成本》。监审的商《品和服务生产经营活!。动无:直接:关联的费用;— 》    《。     (三)经!营,者非持续、非—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!;  】 ,     》 (四)生产经【营支出中已经按照规!定享受优惠政—策或者政府给—予补偿?的部分;《   】。      —(五)向投资—人支付?的利润分成以及对】附属单位的》补助支出; —     !  : , (六)各类捐【赠、赞助、》罚款、?违约金等支出; 】 ?     — ,   (七)经营】者在生产《经营:活动过?程中发生的其他不合!理费用 【    》 第十?七条  《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向!经营者出具成本监审!结论告知书》经营者对成本—监审结论有异议的应!当在收到成本监【审结论告知书之日起!1,0个工作日内向成本!调查机构提》出书面意见》及理由?成本调查机构在【接到经营者对成本】监审结论《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在!10个工作日内进】行复审并将》复审:结论告?知经营者 【    — 第十八《条  ?成本调查机》构完成单个经营【者的成本审核工作后!应,当按照最终》核,定的成本数据填列】经,。营者成?本核定表并根—据所有被监审—的经营者《的成本核定》表核:。算价格成本向—政府:价格主管部门提交成!本监审报告成本【监,审报告包括 】。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一】)成本?。监审:项目、?。对象、依据、—程序:; 《 : , ,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二)成本审核【的主要内容》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三《)经营?者成本?核,增核减情况及其【理由; 》 ?  : ,      (【四)成本《监审结论及经营【者对定价成本—监审:结论的意见;— —   ?   ? , ,(五)其他》需要说明的事项【成本监审报告必须经!参与成本审核人【员签名或《者盖:章并:应加盖?。成本调?查机构公章或者成】本监审专用章 【 , ,    — 第十九《条  经过成—本监审的《。商品和服务政府价】格主管部门应当【。依,据成本?监审:报告制定《价格 】    第二十条 ! 为掌握《政府制定价》格的社?会平均?成本变?动情况成本调—。查机构可以根—据需要?对部分经营者—实行定点监审成【本制度成本》监审点?由成本调查机构统一!确定:并公布经营者被列】为成本监审点的成】本调查机构应当【定期为其提供—相关商品和》服务的价格》、平:均生产经营成本及供!求信息等服务并对其!相关人?员进行?业务培训《被列为成本》监审点的经营—者应当按照成—本调查机构》的要求如实填写成本!监审报?表并:按时报送成本调查】机构对成《本监审点报送的有关!资料应当《及时进?行审核汇《。总必要时可以向社会!公,。布有关商品和—服务的社《会平均成本》  【   第二十一【条 : 成本调《查机构及《其成本监审人员应】当为经?营者保守《商业:秘密不得将》获得的?。。经营:者成本资料》。用于成本监审以【外,的任何其他活动 】 : ,。     第【二十二条  成本调!查机构实《施成本监《审,不得收费《其所需工作》经,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!预算中?安排解决 】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三条  政—府价格主管部门【违反本?办法:。。。对列入成本监审【目录的商品》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!制定价格的》由上级政《府价:格主:管部门或者》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!正并给?予通报批评;对直】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】和其:他直接责《任人员依法给—予处分 !  :  第二十四条  !。成本监审人员违【反本办法滥用职权】、徇私舞弊、玩忽】职,守、索贿受贿—。、,泄,露经营者商》业秘密的依法给【予处分;构成—犯罪的依《法,追究刑事责任 【 : ?    《第二十五条  经】营者拒?。绝,提供或者提供虚假】成本资料的由政府价!格主管部门责—令限期改正并给【予,通报批评;》逾期不改正的—可以处2《。00元以上100】。0元:。以下罚?款,   】  第二《十六:条  政府》价格:。主管部门制定行【政机关的收费标准】时可:以按照本办法实施】成本监审其他有【。。。政,府,定价权的部门制定价!格时参照本办法实施!成本监审 】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七条  本办法自!20:09年1《2月1日起》施行 《